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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接待酒店降“星”
旅行社為游客住宿被盜埋單
2005年3月9日,徐州市某旅行社與該市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四日游國內旅游合同,合同約定住宿標準為二星級酒店雙標間以及應參觀的景點,同時約定了雙方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后,某公司組成了包括張某夫婦為成員的30人旅游團,于2005年3月10日乘火車次日凌晨抵達南昌。隨后受徐州某旅行社委托的九江某旅行社將該團安排入住在某賓館。3月11日早晨張某夫婦發現隨身攜帶的財物被盜,丟失現金3400元及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微型彩電各一部(臺)、手機二部等,共計價值20189元。張某夫婦要求旅行社賠償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徐州某旅行社委托九江某旅行社安排該旅游團入住的賓館不是二星級酒店。
法院審理認為,徐州某旅行社與某公司簽訂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張某夫婦作為某公司工作人員,又是該次旅游的成員,對在旅游中所遭受的損失,有權向徐州某旅行社主張權利。徐州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確實存在違約行為,沒有能夠提供合同約定的二星級賓館,同時張某夫婦也未能妥善保管財物,雙方均有過錯。被盜的財物均已使用過,應適當折舊70%。徐州某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以賠償張某夫婦被盜財物折舊后的70%的損失為宜。如果張某夫婦所住宿的賓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徐州某旅行社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該賓館追償。遂判決徐州某旅行社賠償張某夫婦現金1750,財物折款8226元,住宿費差價款32元,共計10008元。
飼料作祟 苗雞死亡
生產商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徐州AB公司系肉雞前期配合飼料生產商,范某某系該飼料經銷商,陳某某系肉雞飼養戶。2004年9月,陳某某在范某某處購買510肉雞前期配合飼料喂養肉雞,后苗雞出現啄羽、啄肛、生長慢繼而大批死亡現象。新沂市畜牧獸醫站驗明:涉案肉雞飼料中的蛋氨酸及粗蛋白的含量過低,均未達國家標準。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失值為13100元。陳某某與經銷商和生產商協商無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31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涉案的飼料中粗蛋白及蛋氨酸的含量經檢驗均明顯低于該產品國家標準,故原告的損失與被告AB公司生產的該飼料質量不合格具有因果關系。該飼料質量不合格表現為產品成分含量不足,系生產者的制造缺陷導致,且被告AB公司未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完成舉證責任,故應由被告AB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范某某作為銷售商對此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徐州AB飼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經濟損失13100元、鑒定費143元。
車輛違規停放遭竊
小區被免賠償責任
2004年8月13日傍晚,陳某某駕駛汽車駛入徐州市某居民小區,在北門處由保安收取陳某某3元費用并出具票據一張(該票顯示“占道費”處以紅色“押金”字樣覆蓋)。陳某某當晚將車停放在自家樓下,次日晨發現車輛丟失。后起訴要求該街道辦事處賠償訴爭車輛購置費及各項稅費。
法院審理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根據小區車輛管理有關規定,過夜車輛必須停放在小區停車場,由專人看管。陳某某將車開入小區雖然繳納了相關費用,但未將該車停入指定的停車場,因此,雙方保管合同關系不成立。陳某某是小區居民且經常駕駛訴爭車輛在小區過夜,對小區車輛停放規定應當知曉,其違規停放造成失竊,對丟車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街道辦事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駁回了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墓碑管理不善被損毀
公墓處被判賠精神損失
2001年9月,袁家以5100元為死者朱某某購買墓穴一套并委托某公墓處為死者立墓碑。2002年3月,死者丈夫袁某某和兒子袁甲、袁乙、袁丙發現公墓處將應該鑲嵌在墓碑左上方的死者照片貼在了左下方,2004年8月又發現墓碑上的照片出現裂縫,經向公墓處反映作了修補。同年11月,袁家再次祭掃時,發現墓碑上的照片不見了,墓區內還有其他死者家屬大量焚紙,但無管理人員制止。經尋找,在臨近的墓穴火爐上發現了已被燒壞的朱某某的照片,頓感氣憤難平。此后7個月里,公墓處仍未更換好照片。袁家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公墓處作為墓區的管理者和提供服務的一方,在收取了袁家的相應費用后,有義務對墓區履行日常的管理責任。但在實際履行服務合同中,公墓處未能盡到合同義務,使本應鑲嵌在墓碑左上方的死者照片,被放在了墓碑左下方,后經袁家多次催促,公墓處對照片作了調整,但卻在墓碑上留下了難以恢復的痕跡,影響了墓碑的外觀莊重與肅穆。因此,公墓處應對墓碑予以重做,并對死者照片予以重新更換和鑲嵌。同時,由于公墓處的工作疏忽,照片粘貼不牢出現脫落,被他人損毀,加重了袁家的精神痛苦,公墓處應予以精神撫慰。遂判決公墓處賠償袁家精神撫慰金2000元,并按原標準更換死者朱某某的墓碑,并出資重做死者朱某某的照片鑲嵌至墓碑左上方。
假農藥造成作物絕收
農技站承擔賠償責任
2003年11月,徐州市賈汪區某鎮陳某某等7農戶在某農技站下屬的代銷部購買了高滲異丙隆農藥用以除草,用后至2004年6月,相繼發現所種玉米苗出現植株矮小、根系不發達等現象,導致所種的玉米絕收,分別造成不同程度損失。經省農藥產品質量監督站檢測,送檢的農藥為不合格產品,含有國家禁用的影響農作物的甲碘隆成分。7農戶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農技站及某代銷部負責人龐某某賠償農作物損失及其他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購買農藥,買賣關系成立。送檢的農藥經檢測為有禁用的甲碘隆農藥,原告的損害事實存在,且與被告出售假農藥有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龐某某是農技站下屬代銷部負責人,代銷部不具法人資格,代銷部出賣假農藥的行為,應由農技站承擔賠償責任。農作物損失應認定為每戶每畝地的范圍內玉米一季損失,遂判決某農技站分別一次性賠償陳某某等7農戶玉米經濟損失共計6000余元。
樓房通風采光受影響
開發商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被判賠償
杜某某等12戶居民以期房交易的方式從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某住宅區F3、F4號樓。2004年7月入住后發現所買樓房靠近山體,居民以樓體距離山體太近,相比同期開發、房價相同相鄰樓房安全性和采光性都差了許多,認為該樓房不符合規劃要求,便要求開發公司經濟補償。某開發公司拿出了對F3、F4號樓各戶的綜合補償方案,但杜某某等人不同意,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委托中國礦大對杜某某所在的樓房與山體的距離等進行鑒定,實測結果認為與規劃要求的標準不符。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與其南面的山體較近,經實際測量,與規劃標準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山體的存在客觀上影響了原告房屋的通風、采光。作為房屋的開發出售方,被告應給予原告適當的賠償,賠償的具體數額應以原告所在房屋的樓層、與山體的具置等綜合因素予以考慮。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具體情況,參考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原擬定的補償方案,酌情確定了賠償數額,即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自己擬定的補償方案的基礎上,增加20%。判決開發公司賠償杜某某各種損失計人民幣14400元,其他住戶也獲得相應賠償。
小學生就餐被燙傷
飯店未盡注意義務擔責
2005年2月5日,徐州市某小學組織一批書法較好的學生到鼓樓區某村義務給村民寫春聯,中午村干部安排老師和學生到一家小飯店吃飯。在吃飯期間,學生小波(1997年6月5日出生)在衛生間門口被上樓送菜的飯店服務員碰上,燙傷了脖子,被送到醫院治療,住院35天。其間飯店僅給付了小波部分醫藥費而拒絕支付其他費用。小波父母將飯店店主告上法庭,請求鼓樓區法院依法判令其給付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后續治療費合計20016元。
法院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只要損害發生在消費期間、場所,即應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經營者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或者損害是由消費者自身的原因所致。飯店應向顧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和服務。本案中,飯店方不能證實自己在提供服務時已盡充分合理的注意義務。飯店服務員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疏忽過錯,致使小波人身受到損害,是造成其損害后果的全部的、直接的原因力,故飯店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2006年2月21日,經鼓樓區法院調解,飯店一次性給付6000元。
開發公司逾期交房違約
按照協議給付購房者違約金
2002年10月11日,睢寧縣某開發公司與被拆遷戶廖某簽訂了回遷安置入住協議書,約定回遷安置房的入住時間為2003年10月31日之前,回遷安置房位置為第27號樓2單元502室,面積為114平方米。該協議書的第六條就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即違約方應付對方房價款的千分之五。后廖某不能如期入住,要求開發公司給付違約金。因雙方對協議書第六條的理解有分歧,2004年3月9日,廖某等回遷戶推選的代表與開發公司代表達成補充意見,開發公司承諾2004年5月1日將驗收合格的回遷安置房交付使用,每逾1日應付回遷戶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同年7月3日,該開發公司代表又與另一回遷戶代表簽了一份協議,約定從2004年5月2日開始,將違約金降為萬分之三。對此協議,廖某等回遷戶不予認可。遂起訴要求開發公司按第一份補充協議給付違約金,開發公司則辯稱應按第二份補充協議給付。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由于某開發公司的原因,導致廖某不能如期入住,某開發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于2004年3月9日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廖某對3月9日的協議予以認可,應認定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2004年7月3日某開發公司與另一回遷戶代表所簽的協議,未能得到回遷戶的認可,且廖某亦不予認可,不能認定其系對原協議的變更,應認定該協議無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遂判決某開發公司2004年5月1日以后的違約金仍按2004年3月9日的協議執行。
水電設施缺失影響使用
開發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002年3月15日,單某、史某二人與徐州市某開發公司分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各一份,購買四間營業商品房。2002年7月8日,開發公司通知單、史二人辦理入住手續,但二人以上述房屋未接通水電等為由未領取房屋鑰匙,并于2004年4月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開發公司交付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證并賠償經濟損失。同年9月4日徐州市云龍區法院判令開發公司賠償單、史二人自2002年8月至2004年3月的租金損失并交付房屋。2005年2月6房屋交付完畢。2005年4月,單、史二人又以該房屋未接通水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公司為該房屋接通水電設施,并賠償2004年3月之后的租金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從法院現場勘查記錄分析,四間房屋的水通到了每個房間,但水電設施不齊全,109房屋左側線盒內的電線尚未剪斷,且開發公司并無證據證實水電設施的缺失是在單、史二人接收房屋后發生的。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水電保修條款,而四間營業房目前只在室外安裝了總電表并未安裝分電表,故開發公司主張其交付的四間房屋水電設施均已齊全且電已通到每個房間與事實不符,應當賠償單、史二人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但由于開發公司交付的房屋水已通到每間營業房、電已接到室外門邊,單、史二人在接收房屋后理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其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依法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遂判決開發公司分別賠償單史二人經濟損失15909.5元和32488元,并將其缺少的水電設施安裝齊全,使其能正常使用;其他損失由單某和史某自行負擔。
小區供暖天數不足
物業承擔半數暖氣費
一、向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等部門投訴時效為一年。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直接與生產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內向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在一年以內。(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在一年以內。……上述時效,從消費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的時效為一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效。
〈一〉、二年。《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二〉、一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知識延伸:
每年的3月中旬,消協受理的現場投訴和電話投訴件急劇增多,大量投訴集中在“3·15”這一天前后,說明“3·15”活動已經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也說明廣大消費者維權意識在增強。從消協受理的投訴統計分析看,存在以下問題:
一、有些投訴失去了時效性。消費者孫先生于去年8月購買了一盒月餅,食用時發現內有一塊小石頭,與經營者及廠家聯系后,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協商未成。在今年“3·15”前夕,孫先生想起了向消協投訴,由于時間太久,證據不全,調解起來頗費周折。消費者李某去年冬天購買了一雙皮鞋,存放三個月后,于春節期間穿了兩天便出現斷底,雖穿著時間短,但據購買時間(以發票時間為準)計算已超過了“三包”期,不能退換,損失的是消費者自己。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一、客觀真實。
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主觀臆造的。這些客觀存在的事實必然會為當時的見證人所耳聞目睹,或者是以書面材料、物體的外形特征所記載和表明,就是客觀存在的并能據以查明、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購物發票、購物合同、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虛假廣告的報刊原件、消費者安全受到侵害的照片、錄像、證人證言等等,都是客觀再現、證明案件事實或過程的證據。客觀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
二、相關及時。
作為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必須同待證的案件事實有著內在的聯系,既包括原因上的聯系,又包括條件上的聯系和結果上的聯系,即消費者借助所舉的證據要能夠證明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等事實情況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則不能稱之為有效的證據。這就要求:一、要求消費者把握住取證的最佳時機,如購物時即要求經營者出具商品質地、等級等情況的資料。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被人藏匿等今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二、注重搜集證據的時效性,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責任期限內取得必要的證據,借以主張經營者承擔責任。
三、合法有效。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證據的來源、內容、形式都必須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修改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所以,收集證據不能通過非法手段、途徑、方式或程序來獲得。
根據投訴內容來看,智能手機的維權問題主要出現在四個領域,一是硬件質量問題、二是軟件安全問題、三是售后維權問題、四是假冒翻新問題。作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手機早已和生活融為一體,如此之高的投訴率也給手機生產廠商、經銷商敲上一記響亮的警鐘。對此,消費者也應該掌握一定的購買、維權知識,以此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智能手機連續七年位居商品類投訴第一位
這些年來智能手機行業發展迅猛,無論是外觀工藝還是工業設計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智能手機的投訴率一直居高不下。根據央視報道,2015年國內手機出貨量已經超過5億部,市場的快速增長也使手機消費糾紛居高不下。2015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受理手機投訴12.28萬件,連續七年位居商品類投訴第一位。
2016年在3·15晚會互動平臺接到的有關手機投訴中,質量、售后服務、合同是涉及手機投訴的三大問題。消費者投訴主要集中為:一、手機易出現花屏黑屏、死機、信號不穩定等性能故障問題;二、售后維修周期長、不履行手機“三包”義務等;三、部分經銷商涉嫌銷售假冒、翻新機等。
根據工商管理總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涉及手機的投訴主要集中在廣東、浙江、湖北、江蘇和山東,投訴量占全部的56.1%。這也與智能手機的生產制造區域以及所在區域的人口數量密不可分。以投訴最為集中的廣東為例,深圳、珠海、東莞等地翻新機業務盛行,水貨市場猖獗,這類手機不但質量難以保證,售后維權也幾乎為零。也正是如此,廣東成為了涉及投訴最多的區域。
智能手機維權問題主要出現在這四大領域
智能手機微投訴問題雖多,但無外乎出現在這四個層面上——硬件質量問題、軟件安全問題、售后維權問題以及假冒翻新問題。
硬件質量問題主要集中出現在屏幕問題、處理器、WiFi斷流、信號不穩定等等。如央視報道的,北京的樊先生2014年12月9日在淘寶購買了兩部大可樂3手機,僅僅不到半年,手機就出現大量問題,“藍寶石屏幕”無法抗刮花、容易碎裂,手機home按鍵甚至自裂,GPS和電池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問題。
軟件安全問題有惡意軟件預裝、系統軟件泄露用戶信息等。2013年,復旦大學安全中心曾對Android手機軟件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令人震驚,58%以上具有隱私泄密的問題。更令人震驚的是,這些應用軟件都是在用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隱私調離手機。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是,軟件開發企業或移動互聯網廣告公司地下預裝軟件或在手機應用軟件內植入SDK包,以此抓取用戶日常消費習慣、手機型號等。
售后維權問題則是出現各類質量問題之后無法得到及時維修,無法嚴格執行手機“三包”規定。央視報道稱,2015年8月河南王先生在周口市聯通大廈一樓購買了一款iPhone6 Plus,之后送檢蘋果售后總部被告知手機曾被私自拆過,檢測無法通過,無法保修。
假冒翻新問題則主要出現在第三方平臺或是線下商店上。同樣是央視報道,河南濮陽的任先生2015年11月在魅族天貓官方旗艦店購買了一款魅藍2電信定制版手機,但手機收手機包裝盒、機身和銷售圖片有明顯差異,并且充電器接口有插拔痕跡。經過檢測后更是發現,檢測報告上的銷售日期比自己實際購買時間竟然提前了近一個月,是一部翻新機。
規避四大問題保護自身權益其實非常簡單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其實非常復雜。有廠商推諉的責任,也有渠道商的貓膩。不過,總體來看,還是與大多與消費者未在正規渠道購買產品或是購買正規大廠商的產品有很大的關系。想要規避質量問題,或是出現質量問題之后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其實有很多竅門和方法。
1、不購買水貨地攤貨
部分消費者為了貪便宜,往往喜歡在淘寶上購買水貨手機,或是在街邊小店、地攤購買手機。這類第三方渠道購買手機數碼產品往往會有很大的風險。
這些渠道的產品會存在翻新嫌疑,此外由于地下流通,時常會出現惡意預裝軟件的現象,外加保修政策執行不嚴,基本很難得到售后支持。
筆者一位朋友曾主觀認為線下比線上靠譜,于是在一家線下門店購買了一臺華為手機。雖然手機本身無質量問題,但由于手機被惡意預裝,幾乎所有軟件都無法卸載,甚至連接電腦之后無法采用刷機工具進行徹底“換血”。
2、官方渠道購買產品
在官方渠道購買產品一般是指在官網、天貓旗艦店、京東蘇寧自營店購買手機產品。因為官網或是自營店往往有較為完善的售后支持。購買記錄在這些平臺很容易可以查詢,只要不是私自拆機,一般都可以得到售后保障。當然,相關購買記錄如發票、保修卡等也需要妥善保存。
以筆者個人經歷來看,筆者曾2014年1月1日在小米官網小米2s官方翻新版,該機型兩個月后無故出現了各種狀況撥號閃退、無法錄音、外置喇叭雜音等問題,在前往小米售后維修點,經過短暫溝通后,工作人員便免費為筆者更換了主板,維修過程不到一個小時。
這種較為流暢的售后體驗只有在官網等官方平臺購買產品之后才能享受。也正是如此,選擇手機等數碼產品,一般首選官網等官方平臺。
3、選擇大牌廠商產品
一些消費者往往會貪圖產品便宜,根據廣告和噱頭選擇一些小牌廠商的手機。過去就有朋友曾咨詢筆者,節操手機、大可樂、小辣椒手機是否值得買。
其實,由于在供應鏈上的弱勢表現,這些小廠商的產品很難有質量保障,售后也是問題百出。這類產品之所以可以做到低價,其實也是在屏幕、模具、用料、做工等層面上有諸多妥協,不但良品率低于大廠,產品質量上也遜色不少。
2015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主管下的《中國質量萬里行》的《中國質量萬里行2014年投訴分析報告》,其中大可樂不足百萬的銷量投訴率竟比銷量高達數千萬的小米、華為、蘋果高數倍。
也正是如此,此次315大可樂會遭到央視財經點名批評。此前根據新聞媒體報道,作為國內第一款“眾籌手機”,大可樂3頻頻被曝屏幕開裂、卡槽失靈、話筒失靈等問題,更有用戶將手機郵寄回廠家維修后有去無回。
實際上,前文中提到的河南王先生在購買大可樂手機3個月后,大可樂便宣告破產,出現質量問題已經無人可尋找。眾籌平臺方京東金融甚至曾表示,將協助用戶維權,不排除用法律手段保障眾籌用戶的權益。
4、不私自拆修手機
一般情況下,手機等產品具有一年的保修期限,在此期間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可免費維修。但部分消費者往往私自拆修手機,或是在第三方維修店進行修理。出現這種情況后,手機往往會失去官方售后保障。
除此之外,在淘寶店、線下門店購買的手機也經常會出現手機早已被私自拆修的情況。也正是如此,消費者購買后去售后維修點時經常會出現無法保修的情況。
5、買意外險碎屏險
其實,為了保障消費權益,消費者在購買手機等產品時還可以順便購買碎屏險、意外險等。這類保險可謂是“險中險”,在出現人為損壞時也可以得到保修。蘋果、小米、魅族、一加等手機廠商就都已經推出了此類保險產品,在新機購買時可順便選擇購買。
以蘋果的AppleCare+為例,每部iPhone可在原有保修服務的基礎上享受自購買iPhone之日起為期2年的加強版維修服務,包括多達兩次意外損壞保修,在保修時間內都可以免費更換零部件,遇到嚴重損壞時加628元便可更換新機。
寫在最后:
多數情況下,出現維權難問題不僅僅是手機廠商的問題,也有消費者個人問題。消費者遠離低價心理、貪便宜心理,選擇官方渠道、購買保險服務,在日后便可減少可能會出現維修成本、維權成本。(來源:百度百家 文/吳俊宇 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