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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成就;現狀;策略
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有效實施能為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政收入,是國家全面開展經濟建設的重要支撐措施,但是面對經濟和社會的迅速而持續的發展,在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方面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因此,我們就需要對傳統的財稅務管理體系進行改革,以此彌補傳統財稅管理中的不足之處。
1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措施改革的成就
近年來,我國的縣級財稅管理體系改革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的財政管理水平,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奠定了基礎。其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財政支出方面;主要表現為改進了財政支出制度和加強財稅績效管理,實行由政府集中采購和政府統一支出,并對財政支出進行了評估,使其與稅收績效掛鉤。(2)預算管理方面;主要表現為加強了預算管理,實行部門預算、單一賬戶制度以及收支兩條線制度。(3)稅制改革方面;對增值稅進行了改革,建立起以增值稅為主、營業稅和消費稅為輔的新型流轉稅制度,并且通過實行分稅制度,同時實行稅制轉型,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改革,并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
2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問題
2.1監管工作不到位
綜合分析我國的縣級財政稅收的問題,其中,我國縣級財政稅收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不夠是導致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出現問題的主要因素。部分政府在改革和規劃的過程中,會減少財政部門的管理范圍,同時其部門的下屬管理機構也會被刪減,而這就使得財政部門的管理能力被削弱,從而導致大量的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人員被分配到該縣政府的其它辦公機構就職,并且這些被調動的人員大多是具有專業知識的財政管理人員。人才的大量調離,導致財政部門的稅收管理工作因不能滿足實際的發展需要,而致使該地區的財政部門的管理落后,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免除財政管理機構,最終影響該地區的財政收支分配,導致資金混亂。
2.2財稅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體制順暢運行的保障,但目前我國對于稅收管理方面規章明顯多于法律,強制力度不夠,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享有過量的自由權,致使稅收工作人為性強,隨意性大。此外,我國財稅體制現有法律不夠系統化,相關規定也極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國財稅執法部門的公允性和權威性。
2.3縣級財政稅收職能轉型緩慢
在新時期國家倡導政府職能轉型的背景下,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作為一項取之于社會,服務社會的重要資金調節手段,在轉變自身職能方面步伐太慢,并在很長的時間內,縣級財政稅收的大部分資金投資于基礎建設和一些競爭性較強的項目,而對切實改善民生、提高當地人民生活質量的教科文衛投資較少,從而影響了縣級財政稅收職能向服務型職能的轉型。
3深化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改革措施
3.1建立分級分權財政體制
要深化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就需要對各級政府以及政府部門之前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進行合理地劃分,同時適當減輕地方政府的財務管理壓力。另外,管理人員還需要對政府的支出實施規范化的管理,在財政權利方面要適當的給予,不可過多也不能過少,并且還要控制好財政自由。此外,在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方面,還需有針性的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進行搭配,而在當前的轉移支付分配方式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實施相應的改革,以建立合理公平的資金分配體系。
3.2建立健全財稅制度
想要實現科學化管理,必須有相應的法令作為指導,因此管理人員應建立系統的縣級財政稅收法律制度,從而保證既能從整體上縱覽全局,又能對財稅工作的細化環節進行約束,使每一個工作步驟都能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為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同時,應注重稅收與支出管理范圍的科學劃分,明確稅負比例,進一步加大在公共設施與社會服務方面的稅收支出,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并在此基礎上兼顧中央宏觀調控與區域發展需求,對財稅制度進行積極的引導與調控,以促進我國整體縣級財政稅收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3提升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專業素養
對于各項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開展來講,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對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質量與效率有著直接影響,同時它既是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執行者,也是提升其管理工作效率的關鍵力量。因此,為了進一步提升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效果,管理人員應首先針對人員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建立完善的縣級財政稅收內部秩序;其次,制定出一系列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此來對人員的學習、教育和培訓工作做出科學規范。
3.4確定稅收范圍
縣級財政稅收政策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在對其進行改革和創新時需要遵循高效、優化、市場、服務的原則來進行,以確定縣級財政稅收管理的范圍。首先,管理人員需要明確規定縣級財政稅收的管理項目,并在稅收管理中保證各級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能夠在管理范圍之內來進行管理工作,使縣級財政稅收的責、權、利得到統一。其次,財政部門應在管理中將稅收管理納入國家預算中,并且充分的調節管理狀況,建立健全管理體制,以使整個縣級財政稅收管理井然有序。最后在創新縣級財政稅收管理方面,管理人員還需要提高財稅資金的使用效益,并將縣級財政稅收資源進行整合,以科學、合理的原則來管理縣級財政稅收,使縣級財政稅收情況公開、透明。
3.5加強縣級財政稅收的內外監督
要想真正實現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就必須要重視內部監督工作的開展,通過不斷加強縣級財政稅收的內部監督來對其工作人員的相關工作行為做出合理約束,并通過制定完善的規范制度來對其內部工作實施管理,從而為管理模式的創新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加強外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開展,也是促進其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注意的是,各項管理工作的執行,應全面滿足監督機制的具體要求,并且還要積極地實施管理創新。此外,縣級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開展也離不開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門可以通過采用靈活的預算方法進行縣級財政稅收的預算,進而促進其管理效率能夠得到顯著提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中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總局決定,將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機構設置到位前定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 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 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于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于稅款征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五、關于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于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 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
七、關于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范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范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后同意免稅的批準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范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于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并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于征收管理檔案
(一) 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于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后,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并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后,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并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于車輛價格信息采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采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國別、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車輛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
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管理,2010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以下簡稱“110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號),對業界普遍關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稅務處理問題、權屬轉移過程中的收入確認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而合理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與界定外部門對此類涉稅項目的前置管理、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等問題,為征納雙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實將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堵塞稅收漏洞,共同推動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110號文規定基礎上,有必要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涉及的具體管理問題加以明確。因此,201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了《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以下簡稱“77號公告”)。77號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號公告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77號公告規定執行。
進一步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77號公告規定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77號公告規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77號公告還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節能服務企業采取虛假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77號公告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務部門應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
為了能夠有效地執行稅收政策,提高稅收政策執行工作的科學化與精細化水平,對稅收的調控職能進行發揮,促進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通過大膽的嘗試,對現有資源進行整合,實現信息的共享,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全面提升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效果。
(一)從源頭出發,加強相互配合,打造綜合機制
針對建筑業的特點,對稅源管控的問題進行重點解決,為稅收政策的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其良好的協作機制,積極的獲取國土資源部門、房產、城建等多個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定期的對建筑項目立項、許可、進度、成本、費用等情況進行通報,對信息資源進行共享。
(二)對于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委托投資方(建設方)根據工程進度代征稅款
在各個地區都有大量的基礎建設項目,國家在重點工程上的投資也相當的多,2012年新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達到6258.38億元,達到了2009年的2.2倍,其中建筑企業完成建筑業總產值1614.7億元。基礎建設工程項目所需要的款項都撥付到位后,由財政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并由當地政府與財政部門一起建立起協稅關系,這樣可以開展代征稅款的工作,讓各個部門都能夠進行更好的協調配合,發揮出作用。各個地區在每一年都會有很多重點民生實事工程,涉及到多個領域,稅源空間具有相當巨大的潛力,這樣的情況下要執行稅收政策就會變得較為困難,因此,對于那些重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委托投資方(建設方)根據工程進度代征稅款。
(三)建立并完善建筑業稅收政策管理機制
首先,需要從理順稅收政策入手,根據稅收政策的具體內容與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環節,對建筑業稅收從過去的那種分散管理統一集中到一個機構中進行管理,并設立起專門的重點稅源管理機構,這樣將更加有著一對稅收政策的貫徹與落實,同時還能夠有效的解決因為征管范圍不明晰、征管環節多、職責不明等而導致的政策執行不到位與漏征漏管的情況。其次,針對項目管理滯后導致操作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根據稅收政策對《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并制定出《建筑業稅收管理流程圖》,以此來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貫徹執行,并對建筑業稅收管理的方法與內容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對各項稅收工作進行統一,為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當前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部分建筑企業在收取管理費賬務上沒有根據政策規定執行,導致少繳稅款情況出現
當前整個建筑市場管理還不夠規范,這就導致了建筑業稅收政策在執行上會打很大的折扣。例如部分建筑企業具有資質卻沒有工程隊或者是有工程隊但是人員短缺,還有的企業則是擁有工程隊卻不具有資質。這樣的企業為了各自的生存需要會相互利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在收取的管理費賬務處理上方法不同,部分企業能夠良好的執行稅收政策,將所收取的管理費計入到賬戶中,并根據稅收政策中的要求依法繳稅,還有的企業則是相當不規范,對于稅收政策不管不顧。
(二)納稅申報不真實
企業報送到稅務機關的會計報數據不真實,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工程完工程度的可靠性較低,這些現象的存在,對稅收政策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例如因為招投標的需要、利潤目標的完成、更加充分的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方便籌資等等,沒有根據政策的規定來進行營業收入的結算,或者是采取延遲結轉,或者是提早進行估價確認;向下屬那些非獨立核算工程隊、沒有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分包轉包的單位以及掛靠企業所收取的管理費,沒有根據政策中的規定進行確認與申報營業收入;成本核算較為混亂,在為那些掛靠單位“一票換票”開票時,掛靠單位所提供的各種材料發票存在有較為嚴重的失實的情況,和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嚴重不配比;假發票、收據、白條列支費用的情況仍然是大量的存在,例如接卸租賃費、臨時用工支出等等,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認為操作損益的情況,對報表有關數據進行控制,讓會計報表數據來源不夠真實,讓企業所得稅負擔率和總體稅收負擔率遠遠的低于其他的行業納稅人。在建筑業中這種現象較為嚴重,嚴重的阻礙了稅收政策的執行。
(三)執行者導致政策執行存在偏差
執行者對稅收政策的價值、功能與作用沒有能夠進行正確的認知。在政策中所包含的利益不加價是眼前利益,同時還有長遠利益,因為政策所包含的利益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通過政策的功能或者是作用才能夠得到發揮。這樣的情況對于那些急功近利的企業來講,不能夠正確的認識到政策所蘊含有的長遠利益,在有時甚至是會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放棄長期利益。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建筑業稅收政策的執行上出現偏差。還有的則是沒有能夠正確的認識到稅收政策的內容與精神實質,特別是對于政策目標、原則、措施等。因為這樣的原因很容易使得稅收政策在執行時出現偏差,不能夠執行到位。
三、改善建筑業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對策
(一)加強執行制度化管理,促進稅收政策的執行
建筑業稅收政策要能更好的執行就需要考慮完善組織制度管理。亨廷頓就曾經說過:“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僅是個弱政府,而且還是一個壞政府。”政策的執行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結構約束條件下開展的,作為一種行業的規則,制度能為政策的執行者的行為設計出基本的結構與獎懲機制。在很多時候建筑企業在收取管理費賬務上沒有根據政策規定執行,導致少繳稅款情況出現,可以說是因為制度缺陷導致的。因此,要有效的體改建筑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效率,應該首先從制度上著手,安裝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根據地方上的實際情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對具體的運作機制進行規范,讓稅收政策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夠做到法制化。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對妨礙稅收政策執行的的因素進行合法的打擊。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有效溝通
必須要建立起對建筑企業涉稅信息的及時獲取,實現縱向與橫向上的信息共享,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保證對稅收政策的推行。在內部信息的溝通上,必須要加強國家稅務總局所提出的流轉稅管理指導思想,加強地方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在良好的局域網基礎之上構建起全國暢通的信息網絡,真正的實現信息共享。通過內部信息網絡的構建來監督政策的執行。同時還需要加強和外部的信息獲取,必須要取得計劃與規劃部門的支持,深入的對工程項目的理想情況進行了解,建立起納稅登記臺賬,對建筑項目基本信息進行獲取。同時還要加強與建設管理部門之間的聯系,加強對工程項目稅務登記的管理。通過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來為稅收政策的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摘 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上海)自貿區現行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上建立發展自貿區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自貿區稅收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 :自貿區 稅收政策
一、我國自由貿易區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稅收政策無本質上的創新
目前自由貿易區已實行的政策大多是國內保稅區等地區已實行的政策,例如分期繳納所得稅政策是參考中關村實行的個人收入激勵機制。在出口退稅方面,自由貿易區應該是比保稅區更進一步的概念,因為目前出口企業將貨物運到保稅區,雖然從海關管理的角度上視作出口,但在稅務管理上卻不同,致使企業無法即時享受退稅優惠,所以上海自由貿易區應在這方面加大稅收優惠力度。(上海)自由貿易園區的建設脫離不了稅制的創新,比如和香港比較,香港是自由港沒有流轉稅,只征收所得稅,而且稅率比較低,為16%或17.5%,而內地不僅有增值稅、消費稅等,還對國內企業征收25%的所得稅,且外國企業在境內的投資所得一般也需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從這一點來看,上海自由貿易區建設必須從降低企業稅負與改善稅制上入手。
(二)未形成完整的稅收政策體系
我國自由貿易園區處于起步階段,涉及到關稅,流轉稅等方面的稅收政策都有所欠缺,而且沒有詳細的稅收執行法律與條例。《京都公約》中要求自由貿易區應有一套完整的立法以確保自由貿易園區的建立和有效運轉。新加坡、韓國等國都有專門的法律特別是迪拜每個自由貿易區都有其迪拜酋長簽署生效的專有法律。國際上自由貿易園區都是先有法后有區,我國雖然也是先出臺了相應的方案后批準成立園區但該《方案》的完整性卻有待完善。
(三)稅收政策跟不上市場的發展程度
《方案》中提到我國應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目前關于如何促進境外股權投資只有分期繳納所得稅這一政策,但此項政策還需要細則來進一步規定,是對區外企業進行投資還是對境外企業進行投資,總體上來說這個政策也是偏重與對來源于境內所得的管理,較少關注來源于境外所得的管理,隨著自由貿易園區的發展我們不能僅加強對境內所得的管理,更應注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的管理。但是僅此一項政策難以實現自由貿易園區促進境外股權投資的目標,為此我國自由貿易園區可以通過給予一些特定產業減免所得稅方面入手來達到促進境外投資的目的。
我國現階段離岸業務政策跟不上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同在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深圳與上海其政策也有很大差別,在深圳經營離岸金融業的銀行免征營業稅,但上海卻面對的是5%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既然要大力發展離岸業務與境外投資業務,那相應的稅收政策就要予以改變,不管是稅率上的優惠還是稅制的創新。在很多國家的自由貿易區,許多稅收政策是圍繞發展離岸業務從而促進金融創新而設立的,但我國關于這樣的稅收立法基本處于空白,如何借鑒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離岸稅收的經驗是未來一個長期探索的過程。
三、完善我國自由貿易區稅收政策的措施
(一)設計多樣化具有創新性的稅收優惠
目前自由貿易區的稅收政策與保稅區的政策無較大差別,上海自由貿易區若想從同類的園區內脫穎而出就必須有稅收體制上的創新。
從稅率的角度看,可以免征一些稅費例如進口稅、增值稅及其他進口費用,對重新進口的我國出口產品實行稅收減免,并配合增值稅退稅方面的優惠;可以依據不同產業類型,對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可以仿照韓國自由貿易園區按所得稅稅基來確定所得稅稅率的方式設計企業所得稅,綜合考慮我國自由貿易園區的情況來設計適合我國自貿區的所得稅稅基與稅率。
從稅收優惠門檻和優惠期限看,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如下:對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低于6萬元的企業按20%的稅率再減半征稅。若想加快小微型企業向大中型企業轉變的腳步可以通過降低中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繼續提高營業稅、增值稅的起征點,放寬減半征收所得稅的限定條件,例如將減半征收所得稅的范圍擴大或期限延長。
從稅收抵免制度看,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一般的稅收抵免法只能將給予投資主體的優惠轉為居住國的財政收入,無法實現吸引外資的目的。因此,為了鼓勵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對于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資給予其對外投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視同為企業已繳納稅款,允許從企業的應納稅額中抵扣。
(二)設立專門管理和制定自貿區稅收政策的機構
上海自由貿易區至今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稅收政策體系,可能使在自由貿易區內發生的稅收活動產生征收核定等方面的問題,而韓國的自由貿易園區在這方面做的很成功,其制訂了各職能部門權責明確的《指定和經營關稅自由區培育國際物流基地的相關法律》與《自由貿易園區法案》同時設立了由各職能部門組成的自由貿易園區委員會統一實施管理。
設立專門管理自由貿易園區的機構便于及時反饋給中央政府自貿區稅收活動方面產生的問題并能客觀準確的處理這些問題。自貿區的專設機構可以按期測評已實行的稅收政策,確定該項政策是否對自由貿易園區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影響,以防止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后對稅基,以至總體財政健全的影響。在測評已有的稅收政策同時應針對關稅、進出口環節稅,所得稅與其他稅種設計具體的稅收環節流程以此確保稅收政策實行過程有效進行。
(三)自由貿易園區的稅收政策需依其功能而設置
不同的稅收政策對自由貿易園區的發展起到不同的作用,為了使上海自由貿易園區各個功能都能得到發展,就應針對不同功能設置與其相應的稅收政策。新加坡、韓國以及香港的稅收政策都是圍繞其功能而設置。上海自由貿易園區作為一個綜合型的自由貿易園區,其功能主要包括轉口貿易、出口加工、金融等。每一個自由貿易園區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以及配套的稅收政策,上海自由貿易園區可以參考其他自由貿易園區與其功能相同的部分,據此設立適合我國自由貿易園區的稅收政策。
新加坡自由貿易園區與我國自由貿易園區同樣具有轉口貿易功能,為了促進轉口貿易,新加坡減免了大部分貨物的關稅。我國可以參考新加坡自由貿易園區的政策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斷我國自由貿易園區內哪些貨物可以減免關稅,哪些不能減免。
韓國自由貿易園區與我國自由貿易園區同樣具有吸引外國資金的功能,為了提高自由貿易園區吸引外資水平,韓國自由貿易園區在優惠期內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我國不征或減征所有企業的所得稅是不可行的,適合我國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行業減免所得稅。
香港作為一個綜合型的自由貿易園區,其主要功能與上海自由貿易園區功能大體相同,其經驗也是最值得我國自由貿易園區借鑒的。香港的離岸金融業發展水平處于世界先列,我國離岸金融業可參考香港的政策免除股息稅以及利息稅。
(四)完善境外投資及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
《方案》中提到我國應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但我國自由貿易園區關于這兩方面的稅收政策卻基本處于空白,自由貿易園區成功構建的主要條件就是要大力發展離岸外包業務和和吸引外資,由此可見完善這兩方面的稅收政策對自由貿易園區金融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從境外投資方面來看可針對技術研發、品牌推廣等相對薄弱的領域及特殊行業給予所得稅優惠政策。參考香港的來源地征稅原則,在實施此政策的基礎上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以達到反避稅的目的。較大的所得稅負擔必然會導致企業將資本轉移至所得稅稅收更低的地區,就無法達到吸引外資的目的。
從離岸業務方面來看,香港與新加坡的居民存款都無利息稅,無資本利得稅,國際銀行貸款和離岸債券發行等的收入也都予以免稅。發展離岸業務的自由貿易園區一般都不征收所得稅與流轉稅,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建立與上海自由貿易園區離岸業務發展情況相符的稅收政策,對其相關的產業減免所得稅、免征資本利得稅與利息稅。因為征稅所帶來的稅收負擔會導致離岸公司將資本轉移到稅收更低的地區,就會影響到上海自由貿易園區內離岸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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