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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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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六五”期間,我鎮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緊密圍繞“六五”普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結合我鎮流管工作部署,利用各種有效的宣傳方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提高流動人口的法律素質和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斷加強流動人口的宣傳覆蓋面,有效推動流動人口普法工作深入開展。

一、基本工作情況

     “六五”期間,我局聯合司法所、公安等部門舉辦現場法律咨詢5場、法律講座4場,參加流動人員超過50000多人次。全鎮流管宣傳欄定期開設法制專欄共76次,使法制宣傳專欄在全鎮流管站覆蓋率達到100%。協助司法所舉辦法制文藝晚會1場,參加人員3000多人次。開展專管員培訓法制教育培訓班2期,受教育專管員約800人次。

二、主要工作和做法

(一)積極協調,有序開展

    我局主動積極與司法部門協調溝通,成立鎮普法領導小組,我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定期召開普法工作會議,做好每年流動人口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計劃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確保收到實效

   1、充分利用流管宣傳月、普法宣傳日等時段為契機,在流動人員密集的廣場、員工村、市場、園區,開展現場設攤咨詢活動5場,派發法制宣傳單張約50000多份,同時舉辦現場有獎問答,派發小禮品約45000多份。增強流動人口的守法意識、愛國意識、民主法制意識,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良好氛圍。 

    2、流管員利用日常常態化巡查的工作特點,以宣傳《憲法》、《消防法》、《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挨家逐戶派發溫馨提示和宣傳單張,使出租屋主、廠企業主、流動人員、商鋪流動人員全面普及法制教育,切實提高流動人口的守法意識。

    3、開展流管員員隊伍法制教育開學習,提升隊伍法律意識

我局日常在流管員隊伍管理上不斷規范,制訂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并每年開展不少于兩次的教育培訓學習。為確保日常工作中流管員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文件精神開展好各項服務工作,多次組織全體專管員進行教育學習,邀請相關法律專業的律師開展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和講座,提高專管員隊伍的法治意識和水平。

4、利用報紙媒體力量擴大宣傳范圍,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

  通過在地方周刊開設流管法制宣傳專欄,充分利用主流媒體特別是基層社區報“進家入戶”的優勢,為廣大外來流動人員的資訊窗口和流管政策的宣傳陣地。

(三)利用出租屋主聯合會、物業小區流管分站為載體,加強普法宣傳的滲透力

司法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200*年是“五五”普法的起始之年,為了更好地開展“五五”普法工作,xx社區制定了“五五”普法規劃及每年普法工作計劃,在開展法制宣傳、推進依法治理工作中注重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落實工作措施,積極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為維護轄區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一、領導重視,建立健全各類組織機構。

1、組織領導小組。

為了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對法律知識學習和普及活動的管理、指導,我們成立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的經費和必要的設備等盡可能予以解決。

2、根據普法規劃要求,我們從實際出發,制定出社區普法宣傳教育的具體規劃(計劃),確定普法內容。

3、進行思想發動,動員全體社區工作人員積極參加普法學習活動,發動轄區居民自覺地加入學法普法隊伍中。

二、以人為本,做好不同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確立以法制宣傳為先導,運用各種形式,最廣泛地發動和調動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齊抓共管,共同參與行政執法的法制宣傳思路。同時,配合社區中心工作,利用舉辦各種宣傳活動的機會,向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宣傳。今年上半年共出版法制宣傳板報3期,張貼《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條文4份、宣傳畫報2份,懸掛宣傳橫幅1幅。

在今年3月份的“學雷鋒”活動中,我們在街道司法所的帶領下,走上街頭,向群眾散發計生、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資料120余份。3月25日,我社區還參加了街道辦事處在天鵝湖小區廣場舉辦的“平安進社區”活動。在這次活動中,我們通過文藝表演、黑板報、由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免費提供法律咨詢等形式,向群眾宣傳了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

我們積極參與未成年思想道德教育,利用寒假期間組織轄區內中小學生參加社區公益勞動,通過參加勞動向他們灌輸愛國守法、自立自強的思想。社區普法小組向學生們宣傳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國防教育法》等一些與自身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向他們做了禁毒宣傳。同學們都覺得受益匪淺,紛紛表示平時一定潔身自律,不做違法亂紀的事。

三、普治結合,搞好社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司法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六五普法已經結束,我們要根據省市要求和縣委縣政府的工作安排,認真總結六五普法工作,對五年來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取得好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要進行通報。同時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七五”普法規劃,確保“七五”普法良好開局,要形成各部門各司其職與全民參與相結合,政府多投入多參與形成全民參與的局面;要破解“最后一公里”普法教育的問題,讓法治文化飛進百姓家,要在內容和創新宣傳形式上下功夫,結合受眾自身特點和需求選取相適宜的普法工作方式。

二、 緊緊圍繞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根據局黨組的要求,結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實際要求,以下基層為工作抓手,摸清實情開展各項工作。 1、加強機關干部聯所工作。根據局黨組的要求,要大力促進機關干部下基層聯系司法所,宣教股的工作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在自愿的基礎上參加聯所工作,自愿參加聯所工作的可給予相應的經費侍遇。聯所的工作人員要積極協助司法所的各項工作,學習基層工作技巧,體察基層工作實情,積累基層工作經驗,在聯系當地鄉鎮政府和司法所的同志的同時,應當密切聯系當地群眾,做到一切工作辦法來自群眾,一切工作依靠群眾,一切工作為了群眾。 2、全面開展法制宣傳活動。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聯所工作的要求,負責聯系所所在鄉鎮的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每人每月下村工作不得少于4天。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橫幅、標語、手機短信、宣傳欄、民意懇談會、法制課堂和現場法律服務等形式,營造強大宣傳聲勢,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到“入村入戶入人心”。 今年年初,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要以進村入戶走訪群眾為主,走訪時在了解民情民意的同時要積極宣講法律知識,讓群眾了解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群眾中樹立法制觀念,弄清情理法之間的關系,擯棄不信法的錯誤理念。5月份,每個工作人員要在自己所聯系的村里以法制講座、現場法律服務、出版宣傳欄、懸掛橫幅等形式在農村形成法制宣傳濃厚氛圍,密切結合“5月農村法制宣傳月”活動開展工作。6月份,以鄉鎮黨委政府中心組學法用法活動為重點,同時開展農村村支兩委干部學法活動,使干部在管理服務群眾的工作中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7月份,以服務和支援群眾“雙搶”生產活動為契機,積極宣傳《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與農村生產經營活動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8月份,針對學生放暑假在家無人看守,容易發生因下塘下河洗澡而傷亡事故的情況,積極宣傳《民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9月份,利用青少年學生全部返校開學的時機,在各中小學校積極開展“9月青少年法制宣傳周”活動,充分利用法制課堂、黑板報和學校廣播等載體向廣大青少年群體開展法制教育活動,使他們樹立遵紀守法的正確人生觀念。10月份,針對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治安處罰法》等法律宣傳活

動,使他們能正確維護自身權益,安定社會秩序。11月份,針對秋收過后農村閑散人員增多的情況,重點宣傳《刑法》、《侵權責任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起到震懾犯罪,保護善民的作用。12月份,積極聯合其他部門,利用部門聯動機制,大力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全國憲法日”活動,在年底再掀起一輪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的。 3、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是“六五”普法的重點對象,領導干部更是重中之重。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和以公務員為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保證,是實現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的重要途徑。只有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帶頭學習法律,做尊法、用法、守法、護法的表率,做到法律紅線不觸碰、法律底線不逾越,才能有效帶動廣大人民群眾學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良好風尚,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市委法治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文件要求,今年要做到:

(一)開展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各級黨委宣傳部門和講師團要把法律知識學習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認真制定實施中心組學法計劃。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要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中心組成員的法律素質。

(二)舉辦法制講座。要緊密結合形勢和工作實際,邀請各級普法講師團成員和其他法律專家、學者以法制專題講座形式對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學習輔導。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每年組織專題法制講座不少于1次。

(三)加強集中教育培訓。要按照大規模培訓干部的要求,把法制教育納入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的內容,結合不同類型培訓的實際情況,設置法制教育培訓課程,列入教學計劃安排。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法制教育納入主體班培訓課程。

(四)鼓勵自學自修。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立足崗位,結合工作和生活實踐,通過報刊、書籍、網絡等途徑自主學習法治理念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習型機關(單位)”建設,搭建干部學法用法交流平臺,組織撰寫學法筆記、心得體會和論文。推進干部學法用法改革創新,鼓勵探索更加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學法用法新方式。全面推進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和普法考試無紙化工作改革,加強網絡學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五)開展法治文化和法治創建活動。要大力加強機關法治文化建設,積極組織開展法律知識競賽、學法用法演講、法治論壇、法制書畫攝影作品展、法制文藝等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充分利用各級機關網站、內部刊物等平臺,開辟法制宣傳教育網頁、專欄,不斷拓寬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間。大力開展法治機關、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法治鄉鎮街道、依法辦事示范窗口、依法決策示范班子等創建活動,營造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六)建立健全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制度。各級各部門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增強依法決策意識,在重大事項決策之前學習相關法律,進行必要的法律咨詢和論證,充分發揮法律專家在決策中的參謀作用。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4、總結表彰。年底要結合綜治年度考評和司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方案,對各司法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同時,對本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該項工作進行評比,評比結果將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

司法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一、思想重視,認識到位。

領導與教師從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確立“學校教育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堅持教育與管理、治理與建設相結合,切實維護學校師生的正常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保證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建立了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主任為成員,做到分工明確,職責落實。學校與各班班主任每學期簽訂安全目標責任狀,明確責任與義務。在此基礎上,學校加強對安全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制訂值班制度,全力以赴打造“平安校園”。形成“人人、事事、時時、處處,想安全,抓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責任落實,嚴把關口。

中心校重視安全工作,充分利用宣傳窗、黑板報、校園廣播等各種媒體向廣大師生進行宣傳、教育,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學校利用告家長書等形式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提高家長對安全教育的認識,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的培養。同時學校要求班主任主動家訪,多與家長加強聯系,提高家長監護意識,讓家長切實負起學生安全教育與監護工作的職責。同時加強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學生心理問題的產生。另外要求各班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通過集會、國旗下講話、班隊課、平安歌曲的傳唱等各種活動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三、管理到位,嚴格制度。

為最大限度減少安全事故的隱患中心校從實際出發,加強安全日常工作的管理。

1、強化學校設施的安全管理,經常檢查學校用房、用電、防火等安全,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一年來無“三無”事故發生。配合政府及各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集中整治,杜絕學校周圍的小商小販,還學校一片寧靜與安全。

2、加強學生集體活動的管理,建立學校審批制度,每一次活動,都必須通過主管領導審批,在校園或學校組織的戶外集體活動,都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做好春、秋游的安全教育,堅決貫徹“就近、徒步、安全”原則,精心組織,確保安全,確保師生安全。在校園或學校組織的其他戶外集體活動,都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不發生死傷事故。

3、加強學生周末乘車管理,各校住宿生多,分布廣,交通運力不足,安全隱患極大,針對這些情況,中心校加強宣傳,杜絕學生乘坐“三無”車輛。

四、普法教育,強化意識。

預防青少年犯罪是我校開展法制教育的重點。在教育活動中,注重加強實踐鍛煉,促進行為養成。為使法制教育深入人心,進而轉化成師生的自覺行為,我校堅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將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學年及學期工作計劃,同時發揮好四個作用:一是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我校與鎮派出所、司法所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通過多種形式,堅持開展法制共建活動,如每年舉行四次法制報告會,每周一次國旗下宣傳教育,另外學校還開辟了校園廣播法制教育專欄。二是發揮德育副校長的作用。配合學校法制教育,法制副校長通過現身說法、家長學生座談會、個別談心等形式,幫助做好有不良行為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發揮家長學校的作用。學校每學期組織召開家長會,將法制教育列入家長學校課程,收到良好的效果。四是發揮課堂法制教育的作用。堅持抓住一切有利時機,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對違法違紀問題不回避、不手軟,大處著眼,小處入手,懲前毖后,警鐘長鳴。

五、健全制度,完善機制。

(一)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預防青少年犯罪、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進行“綜合治理”。作為學校來講,肩負著重要的責任。為了給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校內外學習、生活環境,我們首先從抓內部管理入手,在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機制、規范學校管理行為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司法所法制教育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社區矯正對象教育改造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預防和減少“兩類”(社區矯正對象、幫教安置對象)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促進和諧竹溪建設,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湖北省“兩類”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應遵循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民政、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實施的原則。

第三條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幫教安置是指社會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非強制性的幫助、教育、監督和管理,使刑釋解教人員鞏固改造成果,繼續加強思想意識改造和行為矯正,努力適應新的社會環境,遵紀守法、自食其力、安居樂業,不再違法犯罪和危害社會。

社區矯正對象包括: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幫教安置對象包括:

(一)刑滿釋放5年以內人員;

(二)解除勞教3年以內的人員。

第四條工作任務:

(一)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刑罰正確實施;

(二)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會公德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使他們成為守法公民;

(三)對家庭特別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在就學、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提供幫助,促使他們適應社會;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幫教對象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對家庭特別困難的幫教對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供幫助,促使他們順利融入社會生活;

(六)對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幫助教育,落實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條工作原則:

(一)社區矯正遵循懲罰、教育和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安置幫教堅持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則;

(三)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開展工作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五)堅持因人制宜與分類實施相結合、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矯治幫教與家庭幫教相結合,幫教安置與監所教育相銜接的原則。

第六條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研究分析轄區內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情況,檢查各項工作的落實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制定相關的工作措施。

第七條建立責任考評機制。

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縣綜治委具體指導下,積極協調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制定成員單位履職考評辦法,每年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兌現。

第八條經費保障。應當安排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職責及人員

第九條縣政府成立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本轄區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縣司法局組織實施。

鄉鎮政府應當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關單位參加的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本轄區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村(社區)應當成立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條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審議批準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總體規劃、階段性工作計劃;

(三)定期聽取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及成員單位工作匯報,協調解決相關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檢查成員單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開展情況,督促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依照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治部門主要職責:協助黨委政府加強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檢查指導;

(二)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職責:履行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組織成員單位和基層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幫教安置,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日常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檢查、考核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實施情況,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對象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綜治辦收集、反饋“兩類”人員動態信息。完成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公安機關主要職責:加強對“兩類”人員的監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定期排查“兩類”人員動態信息,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矯正對象依據具體情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準確適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擬適用非監禁刑被告人必須開展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審前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判決的參考依據。及時向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抄送相關法律文書,定期向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辦公室報送“兩類”人員重新犯罪信息;

(五)檢察機關主要職責: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實施,每年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開展1-2次執法檢查。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定期向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我縣“兩類”人員脫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門主要職責: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對生活無著落的“兩類”人員及其家屬給予幫助,對“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中具有城鎮戶口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審核后安排在城市社會福利機構,具有農村戶口且符合“五保”條件的納入“五保”范圍。符合低保條件的,做到應保盡保。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門主要職責:配合、加強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監管教育,對于符合就學條件的“兩類”人員及其家屬,教育部門要切實做好其就學的相關工作,無能力交相關費用的要給予減免;

(八)財政部門主要職責: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指導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機構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門主要職責:將“兩類”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依托公共職業介紹、就業培訓機構,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兩類”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開展創業幫扶;

(十)機構編制部門主要職責:根據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的開展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完善,推動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編制、職能的核定落實;

(十一)國稅、地稅部門主要職責:依據相關規定,主動為符合政策的“兩類”人員自主創業提供服務,減免相關稅費,幫助落實政策規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指導、協助“兩類”人員自主創業,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并減免相關費用;

(十三)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職責: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參與配合矯正教育及幫教安置工作,協助做好職工、青少年和女性矯正對象的矯正、幫教、幫扶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指導志愿者隊伍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十四)廣電部門主要職責:負責黨和國家關于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先進事跡的報道,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宣傳工作任務;

(十五)610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對參與組織犯罪矯正對象的監管教育。

第十二條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規定,對“兩類”人員實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對“兩類”人員進行監管、考察;

(三)組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評議,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訪、半年一考核;

(四)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對“兩類”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教育;

(五)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定期參加公益勞動;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開展審前社會調查;

(七)建立“兩類”對象矯治、幫教檔案,做到一人一檔;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村(社區)社區矯正工作室在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轄區社區矯正對象開展矯正教育工作,對幫教安置對象落實相應幫教措施;

(二)掌握轄區“兩類”人員動態,及時報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工作人員。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包括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和社區矯正志愿者。

社區矯正執法人員是指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是指經縣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益性事業崗位,由編制部門核定編制,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專門協助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疏導、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務性管理的專職人員。社區矯正工作者實行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和不稱職淘汰制度。

社區矯正志愿者是指熱心社區矯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并經司法行政部門和志愿者組織登記,自愿無償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社區矯正志愿者應當在同級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下,按照志愿者服務相關規定從事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違法或違反工作紀律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矯正對象的接收和幫教對象的銜接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對象由其戶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戶籍地司法所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登記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

(二)向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教育;

(三)責令社區矯正對象按時到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報到并作出接受社區矯正的書面保證;

(四)及時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縣司法局、公安局和檢察院。

第十七條縣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應當及時轉交司法所。

第十八條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時,相關法律文書已送達司法所的,司法所應當予以登記,宣告執行社區矯正,告知權利、義務,發放《十堰市社區矯正對象須知》;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時,相關法律文書未送達司法所的,司法所應當先行登記,待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后再完成前款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公安局在接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寄來的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等材料后,應登記造冊,同時分別通知刑釋解教人員戶籍所在地鄉鎮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派出所,登記核實,建立檔案。并告知家屬按時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將刑釋解教人員接回;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于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十五日內,將上述情況告知監獄、勞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條戶籍所在地鄉鎮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轉交的《通知書》等材料后,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和村(居)委會根據刑釋解教人員具體情況,落實具體幫教安置措施。(一)對參加過失業保險且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失業保險金;(二)對城鎮戶口具有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愿望而沒有勞動技能特長的,社保部門應將其納入就業技能培訓范圍;(三)對具有城鎮戶口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安排在城市社會福利機構,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應會同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其落實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與民政部門以及鄉鎮、村委會、刑釋解教人員家屬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條件的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釋解教人員報到后,按規定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并將其納入重點人口進行管控。

第二十一條刑釋解教人員離開監所后,應在十日內分別到當地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派出所報到登記。對刑釋解教后一個月仍未報到的,民警應上門查明原因,督促其報到。對“人戶分離”的刑釋解教人員,公安機關一經發現,應立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并將其納入監管范圍。

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釋解教人員,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后,應及時報告縣國安辦,并專門建檔,列為重點人員,由縣國安辦牽頭會同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分等級落實教育管控措施,同時與原偵查機關保持聯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到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報到;

(二)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三)參加學習、教育和公益活動;

(四)定期報告自己的思想、活動情況;

(五)遵守其他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對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未經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被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二)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的,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三)進行治療以外的社會活動的,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矯正對象,除遵守第二十條二規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范圍是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縣以內。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經商、就學、就醫、探親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應履行請假手續,必須經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報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社區矯正對象返回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應當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報告并銷假。

第二十七條社區矯正對象經批準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不滿6個月的,由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暫住地司法所應當協助、配合。

社區矯正對象經批準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6個月以上、未導致經常居住地變更的,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暫住地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并辦理異地托管手續。

第二十八條社區矯正對象因遷居變更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原屬司法所、派出所應分別及時與遷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聯系,經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由遷入地司法所、派出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到登記后,會同派出所商定監督人,組成監督考察小組,制定和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司法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會同派出所對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對于受到獎勵或行政懲戒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分別從寬、從嚴實施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司法所應當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和公益活動,派出所應給予配合支持。

公益勞動和公益活動應當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司法所、派出所應當定期會同社區矯正工作室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家庭、單位和村委會,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現實表現等情況。

第五章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到登記后實施分階段教育。

第三十四條入矯教育包括接受社區矯正意識教育、行為規則教育。

第三十五條常規教育主要包括:

(一)組織社區教育資源定期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區矯正對象的個性特點、日常表現、矯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矯正方案,進行個別教育;

(三)聘請和組織社會專業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心理咨詢服務,進行心理疏導,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加強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責任教育、親情教育。對未完成法定義務教育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協調教育部門,幫助其完成法定義務教育;

(五)組織和協調社會團體、社區矯正志愿者,調動社區矯正對象的親屬、單位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助活動;

(六)組織公益性活動,以轄區內的敬老院、基礎性公益事業建設為陣地,鼓勵社區矯正對象參加非營利性機構、社團的服務活動或者為社區(社會)提供服務;

(七)矯正對象應每月向基層司法所匯報思想,內容應涵蓋學習情況、思想狀況、生活情況、下一步的學習需求、生活、工作及生產安排等。

第三十六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兩個月實施解矯教育。

解矯教育包括社會發展形勢教育、公民道德、遵紀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考核獎懲制度,對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紀守法、學習勞動等方面的表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社區矯正獎勵分為行政獎勵和司法獎勵。

行政獎勵種類有:表揚、記功。

司法獎勵種類有:減刑、假釋。

第三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滿3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揚: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二)積極參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成績良好;

(三)積極參加公益勞動,超額完成規定的任務;

(四)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立功表現之一的,可以記功:

(一)檢舉、揭發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一條社區矯正對象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考驗期的,可以依法縮短相應考驗期。

第四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有考驗期的,應當依法縮短相應考驗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

第四十四條社區矯正懲戒分為行政懲戒和司法懲戒。

行政懲戒種類有:警告、記過、治安罰款、治安拘留。

司法懲戒種類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第四十五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記過、治安罰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時到司法所報到登記的;

(二)不遵守社區矯正規定,故意逃避監督管理或對抗教育的;

(三)違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

(四)應當給予行政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予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發現余罪漏罪的;

(三)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區矯正的終止

第四十七條被判處管制、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矯正期限為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實際期限。

被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矯正期限為緩刑考驗期或者假釋考驗期。

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矯正期限為在監外執行的期間。

第四十八條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被生效裁判認定為有罪、決定數罪并罰的,原社區矯正終止執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被生效裁判認定為無罪的,原社區矯正繼續執行。

第四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終止矯正的,司法所應當書面告知理由、時間,由社區矯正對象簽收,并以適當形式公開宣布終止社區矯正。

第五十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30日內開展終止矯正考核鑒定,報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一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司法所應當在執行期滿30日前出具書面鑒定材料,由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原批準機關。

原批準機關應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10日前,作出是否續期的審批決定,并將決定送達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正常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死亡的社區矯正對象屬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單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由法院作出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原審法院。

第五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死亡、被收監執行終止社區矯正的,司法所應當在檔案中注明理由、時間,并附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八章幫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條幫教前移制度。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每年要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進行幫教,了解本轄區的服刑、在教人員的思想、改造情況,掌握回歸后就業意向,介紹當地政治、經濟形勢,宣傳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歸社會。協調教育、民政、婦聯及鄉鎮人民政府解決服刑在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就學問題,幫助穩定家庭婚姻關系,動員家庭成員定期探視。

第五十五條登記、建檔制度。縣、鄉兩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派出所對刑釋解教人員要逐人登記造冊,開展幫教工作,建立個人檔案。

第五十六條分類幫教制度。對于表現差、有違法犯罪傾向、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釋解教人員,實行重點幫教,由公安派出所負責,司法所、村委會配合;對于其它的幫教對象實行一般幫教,由司法所負責,村委會配合。幫教類別由縣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刑釋解教人員通知書進行初定。幫教期間變更幫教類別由鄉鎮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呈報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五十七條解除幫教和延長幫教制度。對幫教對象滿五年無重新違法犯罪的,應及時解除幫教,并填寫《解除幫教意見書》;對幫教滿五年仍表現不好,有違法犯罪傾向的,要延長幫教,并填寫《延長幫教意見書》。解除和延長幫教,由鄉鎮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報縣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刑釋解教人員個人檔案,自解除幫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條移交制度。對不在戶口所在地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工作辦公室要及時將其有關幫教情況向本人就業部門移交,保持幫教工作的連續性和銜接性。

第五十九條定期排查、回訪制度。在堅持經常性幫教工作的同時,要定期排查、回訪,并將情況上報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章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運轉機制

第六十條信息共享機制。由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建立“兩類”人員信息庫。

(一)信息采集:

縣公安局負責提供“兩類”人員刑事拘留和受治安處罰人員信息;提供刑滿釋放5年、解除勞教3年內人員及重點刑釋解教人員和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信息,提供強制戒毒人員信息;

縣檢察院負責提供“兩類”人員脫管、漏管情況信息;

縣法院負責提供“兩類”人員中重新犯罪情況信息及判處緩刑中的收監執行情況信息;

縣司法局負責提供刑釋解教人員信息;提供我縣外出經商務工“兩類”人員及外地來我縣經商務工“兩類”人員信息;提供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信息;提供刑釋解教人員違法處以勞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內容由縣司法局制定統一模式,各責任單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門內匯總、核實后,于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以統一報表形式傳送給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之后,于當月15日前反饋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綜治辦。

第六十一條建立跟蹤幫教和應急處置機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應在本鄉鎮的綜治維穩會上通報轄區內“兩類”人員特別是重點監管、幫教對象的情況。一旦發展“兩類”人員有危害社會的苗頭,應當互通情報,互相配合,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二)對外出經商務工的社區矯正人員,推行異地托管機制;

(三)對“兩類”人員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縣、鄉、村三級組織要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進行必要的演練,確保突發事件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

第六十二條建立政府投入、社會支持建設機制。

將“兩類”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納入縣“十二五”規劃,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勞動、警示教育、過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矯治幫教機制,激勵、引導“兩類”人員遵紀守法、自食其力、順利融入社會。

第六十三條以服務促管理,不斷提高“兩類”人員再社會化能力“兩類”人員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享受社會同等待遇。

(一)城區內有勞動能力的“兩類”人員可以到縣勞動就業局進行失業登記,憑登記證明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縣勞動就業局應適當放寬對“兩類”人員中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符合條件的“兩類”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后可以直接申請就業援助;

(三)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兩類”人員外出經商務工,相關部門應積極推薦介紹,并為他們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方便;

(四)鼓勵“兩類”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縣工商局、人社局應在證照、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信貸支持,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統一的促進就業稅收政策;

(五)錄用符合用工條件的“兩類”人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普惠政策;

(六)農村戶籍的“兩類”人員原有責任田(林)的,應予以落實;

(七)對生活困難的“兩類”人員,民政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臨時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訴訟請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規定的“兩類”人員,縣司法局應將其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落實有關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條以保障促管理,解決“兩類”人員后顧之憂。

(一)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兩類”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或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屬公務員犯罪的“兩類”人員,可參加原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兩類”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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