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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血液制品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證血液制品的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料血漿的采集、供應以及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的原料血漿的采集、供應和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采集、供應和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漿的管理
第四條國家實行單采血漿站統一規劃、設置的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核準的全國生產用原料血漿的需求,對單采血漿站的布局、數量和規模制定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設置規劃和采集血漿的區域規劃,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單采血漿站由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設置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置,專門從事單采血漿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單采血漿活動。
第六條設置單采血漿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單采血漿站布局、數量、規模的規劃;
(二)具有與所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場所及衛生環境;
(四)具有識別供血漿者的身份識別系統;
(五)具有與所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單采血漿機械及其他設施;
(六)具有對所采集原料血漿進行質量檢驗的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第七條申請設置單采血漿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機構審查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單采血漿許可證》,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單采血漿站只能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進行篩查和采集血漿。
第八條《單采血漿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
第九條在一個采血漿區域內,只能設置一個單采血漿站。
嚴禁單采血漿站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和其他人員的血漿。
第十條單采血漿站必須對供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供血漿證》。
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供血漿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設計和印制。《供血漿證》不得涂改、偽造、轉讓。
第十二條單采血漿站在采集血漿前,必須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并核實其《供血漿證》,確認無誤的,方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對檢查、化驗合格的,按照有關技術操作標準及程序采集血漿,并建立供血漿者健康檢查及供血漿記錄檔案;對檢查、化驗不合格的,由單采血漿站收繳《供血漿證》,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
嚴禁采集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
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及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單采血漿站只能向一個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原料血漿,嚴禁向其他任何單位供應原料血漿。
第十四條單采血漿站必須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采集血漿,嚴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漿。采集的血漿必須按單人份冰凍保存,不得混漿。
嚴禁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液或者將所采集的原料血漿用于臨床。
第十五條單采血漿站必須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
采血漿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并作記錄。
第十六條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原料血漿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七條單采血漿站必須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報制度。
第十八條單采血漿站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原料血漿采集情況,同時抄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政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原料血漿的采集情況。
第十九條國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第三章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總體規劃進行立項審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必須達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血液制品的生產活動。
第二十二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應當積極開發新品種,提高血漿綜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生產國內已經生產的品種,必須依法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產品批準文號;國內尚未生產的品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新藥審批的程序和要求申報。
第二十三條嚴禁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出讓、出租、出借以及與他人共用《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
第二十四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得向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采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收集原料血漿。
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供應原料血漿。
第二十五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必須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對每一人份血漿進行全面復檢,并作檢測記錄。
原料血漿經復檢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產,并必須在省級藥品監督員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銷毀,并作記錄。
原料血漿經復檢發現有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必須通知供應血漿的單采血漿站,并及時上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血液制品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嚴禁出廠。
第二十七條開辦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血液制品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與所經營的產品相適應的冷藏條件和熟悉所經營品種的業務人員。
第二十九條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包裝、儲存、運輸、經營血液制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人員執行職務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并進行年度注冊。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政機構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進行一次檢查。
第三十二條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定期進行檢定。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進出口血液制品的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
(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
(三)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
(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
(八)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
(九)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
(十)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十一)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第三十六條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涂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生產假藥、劣藥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無《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采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非法采集原料血漿的;
(二)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的,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三)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或者將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四)與他人共用產品批準文號的。
第三十九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向其他單位出讓、出租、出借以及與他人共用《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或者供應原料血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包裝、儲存、運輸、經營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在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成品庫待出廠的產品中,經抽檢有一批次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指標,經復檢仍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撤銷該血液制品批準文號。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所進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和違法所得,并處所進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血液制品檢驗人員虛報、瞞報、涂改、偽造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
供血漿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的人員。
單采血漿站,是根據地區血源資源,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并經嚴格審批設立,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的單位。
第四十六條原料血漿的采集、供應和血液制品的價格標準和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一律予以關閉。
關鍵詞:外聘企業兼職專家;組織管理;教學資源互補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03-0013-02
課堂教學要求理論課教學與實際操作能力和職業實踐能力緊密結合,保證課堂教學專業學術性、知識前瞻性及技能實踐性緊密結合。學校聘請企業兼職專家到高職學校任教,是推進產教結合與校企一體辦學,實現專業與產業、企業、崗位對接的重要手段,是推進構建專業課程新體系,實現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實現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的有效措施,符合教育部正在推進的產教合作對接,推動和督促企業和高職學校共建教學與生產合一的開放式實訓基地,合作開展兼職教師選聘的宗旨。據統計,不同行業企業人員認為高職學生最應具備的能力,社會能力占89.5%;方法能力占80.3%;職業態度與素養占53.7%。高職院校的專職教師大多來自于高校畢業生,他們所掌握的知識偏重理論,到了高職院校教授的內容也往往偏重于對學生方法能力的培養,而社會能力和職業態度與素養則需要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技能的企業專家兼任授課,彌補專職教師的不足。所以,高職院校聘任一定數量的企業專家勢在必行。
一、外聘企業兼職專家教學的優勢
1.外聘企業兼職專家參與教研,是打破人事上傳統的組織界限,面向社會,從企事業單位、公司,按一定規范的程序和方式,引入在某專業領域或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企業專家,建立以靈活多樣的工作方式擔任本校教研工作的非專職教師團隊,以補充與充實本校師資力量。
2.企業兼職專家的隸屬單位與聘用單位相分離,利用空余時間來校授課,不需要變更其與隸屬單位的人事關系,人事管理簡單,聘用與解聘程序簡單。
3.經濟成本較低。學校只付兼課費用,不必負擔兼職人員的醫療保險等福利。
4.企業兼職專家的身份往往是企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人才,層次較高。以某學院財經管理系部會計專業為例,企業兼職專家有某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審計部長,某外企公司的財務總監,某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深會計師,某稅務所的副主任等等,中高級職稱教師年均達到外聘教師總比例的60%以上。
5.教學系部長期聘請這些企業兼職專家授課,一方面認為,這些資深的專家經驗深厚,授課效果好,學生長進快。另一方面認為,他們授課內容偏重企業實踐,在取得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他們將引導學生體驗真實工作環境,指導學生學習使用復雜的推理技巧、合作技巧、專業知識以及工作中要求的學術知識。
6.滿足廣大學生對名師、名校的追求和選擇,同時在各高職學校正處于激烈競爭的態勢下,高層次的名師可以影響、帶動更多專任教師上進,可以贏得更多學生及學生家長的信賴,打造學院良好的對外形象,提高學院的知名度,贏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外聘企業兼職專家的組織管理現狀
外聘企業兼職專家的首要目的就是實現工學結合,彌補學生學習實際工作經驗和在實踐環節學習的不足。但是,學校外聘企業兼職專家也有不如意的情況。首先,專家授課時間不夠穩定,會發生其臨時出差、開會不能按時到校上課的情況。其次,專家授課內容隨意性較大,學院系部對企業兼職教師的多層次、多角度的考核和有效的監督管理不易統一,激勵與約束的雙重弱化等問題。再次,企業兼職專家與專任教師缺乏教研上的溝通,各講各的,教學資料、教學文件的收集難以規范化。最后,企業兼職專家基本上不參加專業建設和課程建設,對專業和課程的建設性意見提出得較少,不系統。他們主要完成應授課程的教學,對本課程與其他課程的內容和體系的銜接不甚了解。
三、對高職院校外聘企業兼職專家組織管理的對策
1.借鑒國外外聘企業專家的組織管理方式。建設穩定的高素質外聘兼職專家隊伍對提高學校的教學質量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借鑒德國模式、美國模式、新加坡模式和澳大利亞模式的特色加以綜合利用。德國:斯圖加特職業學院,兼職教師承擔了60%以上的教學任務。根據規定,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之比為1∶1左右,學生在學習期間,實踐教學訓練最少不能少于2個學期。實踐課由外聘企業專家講授指導。美國:在美國兩年制社區學院中,兼職教師的比例達到教師總數的一半以上。學校通過對其培訓后發臨時教師資格證。新加坡:高等職業院校的學生每學期有8周時間到企業實習,由企業專家帶領,企業對每個學生都有嚴格的考核規程。學校設有工業項目組的專門機構,負責對學生進行為期6個月的工業項目設計指導。澳大利亞:教師全從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招聘,例如,會計專業課程的教師是從注冊會計師中招聘的。教師在應聘之后,同時也是有關專業協會的成員,參加專業協會的活動,接受新的專業知識、技能和信息。在教師的管理上,終身雇傭制教師越來越少,合同制(l~5年)和臨時性教師越來越多。兼職職業教育師資在澳大利亞職業教育師資隊伍中所占的比重遠遠大于專任職業教育師資。
2.我國高職院校外聘企業專家的組織管理方式。由于企業兼職專家對教學管理、教學程序和方法不很明確,兼職的自由度較大,教學系部管理有一定的難度。我們借鑒國內外聘請企業兼職專家的一些經驗做法,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關對策,以利于更規范地對企業兼職專家的管理。(1)建立聘任企業兼職專家檔案。將專家的專業及特長和要求詳細列清。對其進行信息化管理,即建立信息全面的企業專家數據庫,將他們納入到學校師資隊伍管理建設中。(2)建立健全聘任企業兼職專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本校職業教育的要求的外聘企業專家制度。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條件、聘任要求、聘任程序、教學管理、教研活動管理、日常管理、兼職專家的權利和義務及監督評價制度等都要一一列明、告知,對外聘教師各方面的能力提出明確的要求。(3)專任教師兼職企業工作。為企業舉辦專題系列講座、專題技術理論培訓班,接受企業委托的科研課題等,增加專任教師與企業專家的交流,有利于系部聘任合適的企業專家兼職。(4)積極為外聘企業專家與專職教師搭建和諧的交流平臺。定期開展聯誼活動,為專兼職教師的共同發展提供保障。(5)宣傳續聘專家。對于續聘的企業專家,可以將其中教學業務水平高、認真負責、教學效果好、深受學生歡迎,使他們成為系部教學人才中的骨干力量。在專家中評選優秀教師、教學名師等,賦予他們榮譽稱號,發證書,廣泛宣傳。(6)與專家合作進行橫向科研課題研究。鼓勵企業專家開設講座和參與科研、參加教改課題;鼓勵專職教師參加企業橫向課題,實現資源互補,優勢共享。
總之,外聘企業兼職專家是高職教育最寶貴的社會資源,應該合理組織,充分利用他們社會化能力和職業技術專長,加強教學管理環節,為高職教育培養出滿足社會需求的合格人才。
2015年12月,筆者作為2015年廣東技工院校教學管理人員師資培訓班的一員前往香港,在香港職業訓練局(VTC)進行培訓學習和訪問。培訓的內容涵蓋了香港職業教育現狀和發展方向、培訓體系、職業訓練局屬下院校營運和管理、校企合作和課程開發模式、人際溝通與師資團隊建設、以學生為本的教學活動(創意教學)、職教學生學業能力評核、實驗室建設與維護、參觀香港知專學院及香港理工大學等內容。筆者在港參觀學習交流,感受頗深,并將學習到的好方法應用于學校食品專業教學管理和課程改革中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現談幾點自己的感受。
一、香港職業教育體系
香港職業教育是根據香港的經濟情況、教育制度及社會發展,由政府主導,并和學校、企業三方聯動組成的教學方式。香港的職業教育制度多效仿英國,并融會德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先進經驗,形成了獨有的、去蕪存菁的本地化職業教育體系。香港的職業教育主要由香港職業訓練局(VTC)完成。 VTC成立于1982年,是香港政府主導下最具規模的專業教育培訓及發展機構(非政府部門),下轄9所專業教育學院,培訓發展中心、知專設計學院,高峰進修學院等共20個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全香港全面及完善的職前和在職訓練。
二、香港學術管理及課程開發模式的應用
香港的職業教育把所有課程(專業)分為七大學科和二大輔助學科(語文、學生發展)。課程管理采取“縱橫式管理”模式,即分開學術及行政兩部分。專業學科發展、教學、師資由學術總監負責統籌管理;行政日常運作由學院院長負責管理。這樣的架構保證了各司其職,有效管理,也避免了外行領導內行的弊端。
因此,香港的專業課程開發是由內行的學術總監聽取課程委員會,訓練委員會的委員(委員由本專業及行業協會,政府代表組成)關于課程開發的規劃、方向及最新動態的專業意見,進行課程統籌,單元教案統一,保證了課程素質,也確保了教師授課統一,教學質量統一。課程開發宗旨十分明確,即企業需要和社會發展,課程注重實用,強調實踐,模擬了真實環境,創立針對性很強的實習操作課程。
在筆者回校后立即將這個好的方法匯報系領導,經同意組織了專業課程開發小組。小組成員除了本校專業教師代表,還邀請了校企合作企業方代表(如乳源東陽光、韶鋼集團、益海嘉里食品公司等)了解企業的需求。小組對本專業課程開發及教學改革方案提出了很多切實可行的建議,使得教學與實習訓練有機結合,注重實際操作技巧,課程達到學以致用,使學生畢業即可上崗。
三、接地氣的校企合作模式
香港職業教育院校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一體,“校中廠”“廠中校”的做法,例如學校實訓中心作息時間與企業一致,模式與工廠看齊,將專業和產業對接,改革創新課程,用專業促進產業。
校企合作模式分為校方主體與企業主體。校方主體大體跟內地相仿,而企業主體模式給筆者留下深刻印象。香港企業有很強的社會意識和危機意識,充分認識到人才對企業的重要性,因此,香港企業大都愿意主動出資送員工到職業訓練局進行培訓進修。因為職業訓練局實訓中心的儀器設備行業領先,教學內容與時俱進,能和企業不斷增長的技術要求相對接,能引領行業技術發展。
為此,食品專業課程開發小組聽取企業代表建議,達成以下共識:加快升級實驗儀器設備;開發與企業接軌的實訓課程;發揮校企合作優勢,建立企業實訓點;充分利用企業現有儀器設備實行送教入企;與企業合作開展學歷及職業資格證培訓。經過一段時間的合作,企業員工培訓進修的意愿和積極性大大提高;而專業教師也通過送教入企,了解了最新行業動態和社會需求,對食品專業建設和教學課程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四、規范的實驗室建設與維護
作為食品專業學科帶頭人,筆者特別留意香港實驗室建設與維護方面的先進經驗。香港的實驗室建設的最大特點是三要訣:配合社會需要、配合行業需要、配合學生需要,即以教學及企業實際為根本,從數量上和質量上滿足需求。
筆者印象特別深刻的是香港實驗室的藥品、設備及安全管理模式。實驗室分為負責人(總管多個實驗室)及技術員(分管單間實驗室),分別提供知識技術支持和保養維修技術支持。各實驗室顯眼處均張貼實驗室安全守則、運作指引及安全級別警示牌(分為綠、黃、紅色),教師及學生憑自身權限掛相應顏色胸牌許可進入對應實驗室。這樣可以做到非相關人員限制進出實驗室,確保實驗室設備及人員安全。實驗室的設備及藥品管理則采用信息化系統管理模式,采用了專業的管理軟件。領用設備及藥品前需要填寫領用表格,由技術員核對后取出,刷設備或藥品編碼(條碼)后,交付給領用人,歸還設備時在表格簽名再刷碼入庫。這樣可以確保設備出入規范,可查、易查,且快捷方便。根據這樣既規范又快捷的方法,筆者回校后馬上著手進行本專業的藥品管理的信息化改造,購入專業藥品管理軟件和條碼打印機,并培訓相關教師,制定相關規范,現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受到學校及安監部門的好評。
五、多元的學業管理與評核機制
香港的職校學生跟內地學生一樣,成績不夠進入大學,有自卑和失落心理,個別還帶有厭學情緒,因此,學生的課堂管理同樣具有很大的困難。然而香港的課堂管理更注重學生的“全人發展”,即自信、團隊、態度、職業道德、溝通、創意、服務社會等方方面面的發展。課堂管理和學生發展的理念完全是顛覆性的,如:一般課堂管理中,是以老師為本,作為學習的監察者,用制度保證教學水平;而香港學生發展工作卻是以學生為本,老師作為學生的促進者,不用條條框框限定學生,依據個人學習和性格差異,讓學生建立目標,調動學生內在的學習和自我管理的動機。筆者在回校后立即試行,引入行動導向教學法:教師作為促進者,引導學生通過自身及團隊合作,發現問題,尋找答案,解決問題,完成學習任務,獲得了知識和技能。一段時間后,教學效果顯著,學生更愿意自主管理,更能發揮學習潛能,更容易學好技能,更容易融入集體和社會。
同時,在學生評價方面也引入了香港職業教育學生學業能力評核機制,著重于學習成效,達到行業認可,實行標準化、規范化評核模式,確保公正、公平,把以前“一試定生死”的模式改進為注重學習過程、成效為本的持續型評核模式,如考勤、課題測驗、個人專題報告、小組專題研究報告、口頭匯報、分組演講等。該方法避免了以單一期末考試成績為依據評核學生的弊端,全面評核學生的各項素質。
六、小結
經歷香港培訓學習后,筆者感受到香港職業教育的豐富內涵,受益匪淺,把學習到的知識和方法運用到日常工作當中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筆者將充分利用這次學習獲得的寶貴經驗,進一步完善學校食品專業建設、教學管理和課程改革工作,為學校的建設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一條為加強單采血漿站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漿者健康,保證原料血漿質量,根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單采血漿站是指根據地區血源資源,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并經嚴格審批設立,采集供應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的單位。單采血漿站由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設置,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單采血漿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供血漿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的人員。劃定采漿區域內具有當地戶籍的18歲到55歲健康公民可以申請登記為供血漿者。
第四條衛生部根據全國生產用原料血漿的需求、經濟發展狀況、疾病流行情況等,制定全國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部《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疾病流行、供血漿能力等實際情況和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單采血漿站設置規劃,并組織實施。單采血漿站設置規劃應當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全國單采血漿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六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設置單采血漿站應當符合當地單采血漿站設置規劃,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單采血漿站應當設置在縣(旗)及縣級市,不得與一般血站設置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
有地方病或者經血傳播的傳染病流行、高發的地區不得規劃設置單采血漿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無償獻血未能滿足臨床用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單采血漿站。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單采血漿站的采漿區域。采漿區域的選擇應當保證供血漿者的數量,能滿足原料血漿年采集量不少于30噸。新建單采血漿站在3年內達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噸。
第九條設置單采血漿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單采血漿站設置規劃以及《單采血漿站基本標準》要求的條件;
(二)具有與所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場所及衛生環境;
(四)具有識別供血漿者的身份識別系統;
(五)具有與所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單采血漿機械及其他設施;
(六)具有對所采集原料血漿進行質量檢驗的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七)符合國家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條申請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向單采血漿站設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設置單采血漿站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有關情況以及法人登記證書;
(二)擬設單采血漿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擬設單采血漿站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任務、功能、組織結構等;
2.擬設單采血漿站血漿采集區域及區域內疾病流行狀況、適齡健康供血漿人口情況、機構運行及環境保護措施的預測分析;
3.擬設單采血漿站的選址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4.申請開展的業務項目、技術設備條件資料;
5.污水、污物以及醫療廢物處理方案;
(三)總投資額及資金的來源和驗資證明;
(四)單采血漿站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擬設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專業履歷;
(六)單采血漿站從業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
(七)單采血漿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新的單采血漿站:
(一)擬設置的單采血漿站不符合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或者當地單采血漿站設置規劃要求的;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未同意劃定采漿區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被吊銷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證書未滿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發生過非法采集血漿或者擅自調用血漿行為的;
(五)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注冊的血液制品少于6個品種的,承擔國家計劃免疫任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少于5個品種的。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得作為新建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發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滿5年的責任人;
(三)被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未滿10年的單采血漿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責任人;
(四)被吊銷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證書未滿5年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3個月以上或者給予罰款5-10萬元處罰未滿3年的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責任人。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進行初審,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單采血漿站申請材料后,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根據《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進行技術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單采血漿許可證》,并在設置審批后10日內報衛生部備案;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設置單采血漿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單采血漿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單采血漿許可證》的主要內容為:
(一)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名稱;
(二)單采血漿站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業務項目及采漿區域(范圍);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許可證號和有效期。
第十七條《單采血漿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單采血漿站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復印件;
(二)執業期間運行情況的報告,包括原料血漿采集的數量、定期自檢報告等;
(三)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意見及整改情況等;
(四)技術機構根據《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出具的技術審查報告。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單采血漿站上一執業周期業務開展情況、技術審查和監督檢查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經審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銷其《單采血漿許可證》。
未辦理延續申請或者被注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的單采血漿站,不得繼續執業。
第十九條單采血漿站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項目等內容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發生變更的,該單采血漿站應當重新辦理《單采血漿許可證》,原《單采血漿許可證》注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設置單采血漿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單采血漿站執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單采血漿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采集的原料血漿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二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在規定的采漿區域內組織、動員供血漿者,并對供血漿者進行相應的健康教育,為供血漿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單采血漿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漿規程對申請供血漿者進行健康狀況征詢、健康檢查和血樣化驗,并按照衛生部的供血漿者須知對供血漿者履行告知義務。
對健康檢查合格的申請供血漿者,核對身份證后,填寫供血漿者名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省和相鄰省內進行供血漿者信息檢索,確認未在其他單采血漿站登記,將有關信息進行反饋,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供血漿證》。
《供血漿證》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姓名、性別、血型、民族、身份證號碼、2年內免冠證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編號。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發給《供血漿證》:
(一)健康檢查、化驗不合格的;
(二)曾偽造身份證明,持有2個以上《供血漿證》的;
(三)已在其他單采血漿站登記為供血漿者的;
(四)當地戶籍部門未能核實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建立供血漿者管理檔案,記錄供血漿者供血漿情況、健康檢查情況。建立供血漿者永久淘汰、暫時拒絕及不予發放《供血漿證》者檔案名冊。同時采用計算機管理檔案并建立供血漿者身份識別系統。
第二十六條單采血漿站在采集血漿中發現《供血漿證》內容變更的,或者供血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應當收繳《供血漿證》并及時告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單采血漿站應當根據登記的供血漿者供血漿實際情況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原料血漿需求情況,制定采漿工作計劃,合理安排供血漿者供血漿。
第二十八條單采血漿站采集原料血漿應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則。
對需要進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漿者,應當告知特殊免疫的意義、作用、方法、步驟和不良反應,征得供血漿者本人書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免疫情況和不良反應處理應當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單采血漿站在每次采集血漿前,必須將供血漿者持有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供血漿證》與計算機檔案管理內容進行核實,確認無誤的,方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樣化驗;對檢查、化驗合格的,按照有關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采集血漿,并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單采血漿站必須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采集血漿,嚴禁手工采集血漿。
每次采集供血漿者的血漿量不得超過580毫升(含抗凝劑溶液,以容積比換算質量比不超過600克)。嚴禁超量采集血漿。
兩次供血漿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4天。嚴禁頻繁采集血漿。
嚴禁采集非劃定采漿區域內供血漿者的血漿。嚴禁采集冒名頂替者及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
嚴禁采集血液或者將所采集的原料血漿用于臨床。
第三十一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建立對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供血漿者供血漿后的報告工作程序、供血漿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對血漿采集工作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漿規程、《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等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和采供血漿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單采血漿站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符合崗位執業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業務崗位培訓與考核,領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單采血漿站工作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75學時的崗位繼續教育。
崗位培訓與考核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單采血漿站各業務崗位工作記錄應當內容真實、項目完整、格式規范、字跡清楚、記錄及時,有操作者和復核者簽名。
記錄內容需要更改時,應當保持原記錄內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內容和日期,并在更改處簽名。
血漿采集、檢測和供漿的原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規和衛生部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單采血漿站應當保證所采集的血漿均進行嚴格的檢測。
第三十七條血漿采集后必須單人份冰凍保存,嚴禁混漿。
第三十八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制定實驗室室內質控與室間質評制度,并定期參加省級以上室間質量考評,確保試劑、衛生器材、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達到預期效果。
單采血漿站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必要的生物安全設備和設施,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十九條單采血漿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漿必須留存血漿標本,保存期應不少于血液制品生產投料后2年。
第四十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加強消毒、隔離工作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
單采血漿站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做好記錄與簽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條單采血漿站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法定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原料血漿的采集、包裝、儲存、運輸應當符合《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原料血漿包裝袋標簽上必須標明:
(一)單采血漿站的名稱;
(二)供血漿者姓名、編號或者條形碼;
(三)血漿重量、血漿類型、采集日期、血漿編號、有效期;
(四)儲存條件。
原料血漿儲存、運輸裝箱時,每箱內均應有裝箱單,并附有化驗合格單以及血漿復檢標本。
第四十三條單采血漿站只能向設置其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原料血漿。
單采血漿站應當保證發出的原料血漿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其品種、規格、數量無差錯,血漿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條單采血漿站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單采血漿站必須使用計算機系統管理供血漿者信息、采供血漿和相關工作過程。建立血漿標識的管理程序,確保所有血漿可以追溯到相應的供血漿者和供血漿過程,確保所使用的物料批號以及所有制備、檢驗、運輸記錄完整。血漿標識應當采用條形碼技術。同一血漿條形碼至少50年不重復。
第四十六條單采血漿站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原料血漿采集情況。
第四十七條單采血漿站應當制定緊急災害應急預案,并從血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等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在緊急災害發生時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八條單采血漿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報廢血處理和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供血漿者供血漿后保密性棄血處理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單采血漿站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嚴重皮膚感染和體表傷口未愈者,不得從事采集血漿、檢驗、消毒、供應等崗位工作。
第五十條單采血漿站每年應當委托技術機構按照《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技術審查。
第五十一條技術機構提供的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
(二)單采血漿站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供血漿者管理,檢驗,原料血漿的采集、保存、供應等;
(四)單采血漿站定期自檢和重大事故報告情況。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至少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進行一次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轄區內原料血漿管理工作,并及時向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十三條負責單采血漿站審批和監督的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信息溝通制度,將審批、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證工作的有效銜接。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單采血漿站建立公示制度,對單采血漿站的基本情況、執業情況、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投訴、舉報電話進行公示。
第五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有關血液檢定機構,對單采血漿站采集的血漿質量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為單采血漿站出具技術審查報告的技術機構,應當符合條件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索取有關資料,單采血漿站不得隱瞞、阻礙或者拒絕。
衛生行政部門對單采血漿站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單采血漿站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機制。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和投訴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將原料血漿的采集情況逐級上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衛生部匯總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原料血漿的采集情況。
第五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供血漿者信息管理系統,并向有關部門提供檢索查詢信息。
第六十條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行為。
第五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
(二)《單采血漿許可證》已被注銷或者吊銷仍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單采血漿站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檔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訂各項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實的;
(五)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的;
(六)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存工作記錄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
第六十三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有關健康檢查要求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血液化驗的;
(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
(三)超量、頻繁采集血漿的;
(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并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不合格或者報廢血漿進行處理,擅自傾倒,污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
(九)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十)向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節嚴重予以處罰,并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
(一)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并不及時上報的;
(二)12個月內2次發生《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三)同時有《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3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四)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條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應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涂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漿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業務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管理
萬科總部人力資源總經理周為認為,以萬科公司28年以來的經驗來看,人力資源與企業的戰略和文化有高度的相關性。在萬科,一切管理都在為經營服務。自1984年成立以來,萬科經歷過多元化、專業化和精細化三個發展階段,在每個階段中,人力資源管理都與當時的業務需求相貼合。現在,萬科的人力資源管理包括招聘、人才發展及配置、組織發展、績效管理、薪酬政策、人事運營、員工關系、企業文化和培訓九個部分,這是經過多次調整和轉型之后的結果。
周為介紹,在萬科發展的初期(1984—1993年),前端業務呈現多元化的發展模式,最多時萬科曾擁有近百家公司,橫跨幾十個行業。當時人力資源的工作就是發工資、辦證件、招員工,隨著業務逐步地集中于房地產開發,原來的人事管理轉型成為人力資源管理,從管“事”轉為管“人”,將人視為可發展的資源,以“探索”、“轉型”和“服務”為核心理念。
自2001年開始,萬科進入業務“精細化”的發展階段,人力資源管理也開始轉型,被定位為“管理層的戰略合作伙伴”、“公司變革的推動者”、“方法論的專家”,人力資源部門在項目的策劃階段擁有一票否決權,即如果人力資源總經理認為一個項目的人力資源保障跟不上,投否決票就可以中止項目,這也是整個萬科公司中唯一的一票否決權。
在這個階段,人力資源管理引入萬科通用資質模型——包括職業操守、客戶意識、結果導向、開放合作、學習成長、理想激情等九個維度;領導力資質模型——包括伙伴關系、客戶導向、市場敏銳、股東視角、協同一致等維度;以平衡計分卡(BSC)為中心的績效管理,全面回報的薪酬理念,以及專業化的培訓體系,管理員工職業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圖1)。
在不斷專業化和精細化的過程中,萬科也在專業的管理工具和房地產行業的實際情況之間不斷地尋找平衡點。以應用于一線公司管理層和員工的績效管理工具平衡計分卡(BSC)為例,系統中雖然納入了關于客戶滿意度、服務的各項標準以及員工快樂程度等考核指標,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某一部分的考核分數會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影響,比如由于房價下降而導致老業主的不滿,從而使客服部門的考評分數降低等情況。周為介紹,在實施過程中,萬科逐漸意識到績效管理系更多是代表著一種思維方式,關注員工、客戶和環境友好等因素,將此戰略目標上創業績驅動因素相結合,分解到各個具體部門,而不僅僅是用來計算工資和獎金。
在薪酬體系的設定中,除了常規的現金回報,非現金回報,包括身心環境、福利和發展空間等。在萬科,各種戶外運動都受到鼓勵,總部管理人員也會為每年新招聘的畢業生帶隊組織爬山、郊游等戶外活動。在萬科總部的多功能報告廳里面,我們看到座椅都被設計成較窄的尺寸,以此來提醒大家要多運動,保持身體的健康。
除了理念和制度的創新,周為也與讀者們分享了萬科人力資源部在具體實施方面的一些管理案例。自2000年起,萬科開始發展招聘應屆畢業生的“新動力(new power)項目并形成特別品牌,2007年,這一項目延伸到海外,與世界一流大學建立起長期的人才引進和合作體系,現在,萬科已經吸納到來自哈佛大學、牛津大學、東京大學等學校的畢業生。萬科每年都將這些年輕人集中起來,成立“新動力”訓練營,訓練后分派到各公司,對他們進行評估和長期培養。
同樣是在房地產市場最熱的2007年,萬科又提出挖掘成熟管理人才的“007”計劃,目標定位在管理過比萬科更大規模企業,并且經歷過重大企業變革的管理人才身上。可以說,萬科一路成長,根本上依靠的就是以職業經理人為核心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如周為所說,萬科是由職業經理人驅動的公司,可以由職業經理人團隊決定自身的發展道路,并一直走到今天。
可持續發展的產品創新
想象中,房地產這樣的傳統行業在研發上投入和速度會遠不如IT行業。但在萬科東莞建筑研究基地,我們看到了萬科在新材料、新能源和住宅產業化方面的研究進展,基地包括實驗樓區、生產研究區、展示接待中心、景觀研究區、內裝研究區、輔助功能區等區域。在參觀中,講解員向我們介紹,萬科每年在研發方面投入1億元人民幣左右,關注行業前端的新技術進展。
萬科的物業服務在行業內一直有較高的知名度,在產品的發展和創新方面,萬科劃分出五個方向,即堅守底線、領先半步、影響產業鏈、研發儲備和下一代平臺,并在每個方向上配有專門的研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