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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預算法》;改革;亮點
六、實現以“全口徑預算”為突破口的預算管理 近年來,隨著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已經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所有財政收支全部納入政府預算,接受人大審查監督。這一實踐符合現代預算完整性的要求,體現了建立全口徑預算的改革方向。新預算法刪除了有關預算外資金的內容,并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利一會保險基金預算。同時對四本預算功能定位、編制原則及相互關系作出規范。
(1)政治領域:第一部門(政府機構)
行政部門。政府運行機制――“官本”
(2)利‘會領域:第三部門(公民社會)
事業部門。社會運行機制――“民本”
(3)經濟領域:第二部門(市場經濟)
企業部門。市場運行機制――“資本”
七、國庫集中支付寫進預算法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按照不同支付類型,采用財政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貨物供應者或用款單位。我國白2001年開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試點,將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
八、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平衡,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于是在客觀上帶來預算執行“順周期”問題,容易導致收入征收部門在經濟增長放緩時,為完成任務收“過頭稅”,造成經濟“雪上加霜”;而在經濟過熱時,為不抬高基數搞“藏富于民”,該收不收,造成經濟“熱上加熱”。這既不利于依法征稅,也會影響政府“逆周期”調控政策效果。為確保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新預算法要求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同時,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宏觀凋控的需要,新預算法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如果出現短收,通過凋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經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財政部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這就為今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研究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并強化其對年度預算的約束留出了空間。
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財政為平衡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資金。各月的預算收入與支…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間、季度之間總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如果沒有一定的周轉金,要完成預算收支任務是難以想象的。各級財政為了平衡季節性收支,必須設置相應的預算周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總額的4%。根據《預算法》的要求設置,不得隨意減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于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預算周轉金專門用于執行年度預算周轉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說,預算周轉金的余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預算周轉金存入圍庫存款之中,不需要單獨設置存款賬戶。
為了正確核算預算周轉金的設置與使用情況,應設置“預算周轉金”賬戶。該賬戶核算各級財政設置的用于平衡季節性預算收支差額周轉使用的資金。預算周轉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設置,并不得隨意減少。設置和補充預算周轉金時,借記“預算結余”賬戶,貸記本賬戶。本賬戶借方一般無發生額。周轉金動用時,仍直接減少國庫存款,而不能借記“預算周轉金”。若“國庫存款”余額小于“預算周轉金”,即表明“預算周轉金”已經動用。
九、結轉結余
與前幾年行政、事業單位改革配套相適應,進一步明確了結轉和結余的概念,由此上升到法律層面。對于財政的基本性支出剩余的資金為結轉資金,而對于項目支出的資金,則要進一步區分該項目是否完工,若完工該資金為結余資金,反之為項目標結轉資金。
十、核算基礎
【關鍵詞】 預算法 法律責任 預算違法行為 立法完善
我國現行《預算法》自實施以來,在規范政府預算行為,加強人大對預算的監督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現行《預算法》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其中,對于預算違法行為的規定過于寬泛和不足,預算法律責任界定不清是導致現實中頻頻發生預算違法行為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正著手《預算法》的修訂工作,本文試圖通過探討預算法律責任的性質、構成要件與責任形式,以及我國目前立法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完善預算法律責任的建議。
一、預算法律責任的理論分析
1、預算法律責任的性質
在國家預算中,預算編制(實際分配財政資金)、預算執行(實際使用和運營財政資金)的決策者和財政資金的來源者(亦即所有者)是分離的。從法律的意義來講,支配他人的財產就意味著責任,擁有權力也必然要承擔責任。預算法律責任,即預算法主體在預算活動過程中違反預算法所規定的義務或不當行使權力而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國預算法雖明確規定了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算、決算,但并未規定人大審查通過的標準以及審查未通過的法律后果。現實中如果政府的預算草案履次沒有被人大通過,說明政府作為公共財產的受托人偏離了人民信托利益的要求,此時政府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承擔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預算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一旦預算草案由人大審查批準后,預算案即生效并進入執行階段。《預算法》的目的不僅在于限制和約束政府的財政權力,同時也授予政府通過預算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權力。在我國《預算法》已經成為經濟法的一個重要部門法。因此政府作為預算活動的主體,其違反預算法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應是一種政府經濟法責任。由于經濟法責任的包容性,它的責任形式可以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等。
2、預算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責任主體。根據預算法的規定被賦予權力和承擔義務的機構和個人,才能成為預算法律責任的主體。具體而言,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政府、政府的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預算單位、國庫及經理國庫的銀行以及行使預算管理職權部門的直接責任人員。但我國《預算法》中法律責任主體僅規定了“各級政府”,對其他主體的責任并未提及。
(2)主觀過錯。大多數情況下預算主體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具有過錯,如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預算,擅自動用國庫庫款的行為應當然推定其具有過錯。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政府預算草案未被人大批準時政府可能主觀上并無過錯,只是由于其對于財政資金的使用計劃未達代議機關的要求。因此,主觀過錯并不是預算法律責任的當然構成要件。
(3)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預算法律責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包括預算主體違反預算法所規定的義務和不當行使預算法所賦予的權力。現行《預算法》僅規定了三種預算違法行為,分別是擅自變更預算、擅自動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國庫款、隱瞞預算收入或將不應在預算支出的款項列為預算支出。然而這遠遠不能涵蓋紛繁復雜的預算違法行為。2005年國務院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對預算違法行為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預算法》規定的不足,但是由于其法律位階不高,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下文中將詳細論述。
(4)損害后果。筆者認為,損害后果也不是構成預算法律責任的當然要件。首先,某些程序性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導致損害后果,但又不能因此而不追究法律責任。其次,政府預算草案未被人大通過時也沒有產生具體的損害后果。因此,即使沒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承擔預算法律責任。
二、我國目前預算法律責任的不足及分析
1、預算違法行為規定過于簡單
我國目前對于預算違法行為的規定體現在《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之中。然而這兩部法律法規對預算違法行為的規定過于簡單。首先,《預算法》對違法行為的規定不夠明確,適用上易造成疏漏。其次,違法行為的種類規定不足。而且,《預算法》對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經理國庫的銀行的預算違法行為也缺乏相應規定。雖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列舉了4類23種財政違法行為,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預算違法行為,但該條例僅僅是行政法規,因而效力不高。再次,對于違反預算程序的行為,如違反批準程序,備案程序等,兩部法律法規也幾乎沒有涉及。
2、法律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過輕,威懾力不足
在預算法律責任的設計中,存在著權力大而責任輕的現象。例如擅自動用國庫款的行為,僅僅由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給予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這類行為實質上屬于侵犯國有財產,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會造成嚴重影響,完全可以上升到刑事犯罪層面,而《預算法》僅僅使用行政處分,違法成本和收益之間比例明顯不對稱。另外,目前關于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責任規定,依然是形態模糊、主體抽象,落實到個人的責任也僅是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可以說,僅僅對預算違法行為主體追究行政責任而缺失刑事責任、經濟賠償責任間接助長了預算違法行為。
3、程序性規定不足
《預算法》中幾乎沒有涉及到預算法律責任追究的程序性規定。首先,責任追究主體過于單一。我國預算法忽略了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在追究程序中的作用。而此問題涉及到國家權力架構與運行,屬于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層面的問題,只能在憲法規范確定基本權力運行框架后再由法律進行規定。其次,人大在責任追究中地位的缺失。《預算法》只賦予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權力,而沒有賦予其追究政府預算違法行為的權力,也未規定追求的形式和途徑。
三、國外有關預算法律責任制度借鑒
綜觀各國預算立法,俄羅斯2000年生效的《俄羅斯聯邦預算法典》是目前世界上鮮有的幾部在預算立法中對預算違法行為種類、預算法律責任形式做了詳盡規定的法律,這樣的立法例較為符合我國成文法特點和現行立法邏輯結構的慣例。該法典共五個部分,關于預算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四部分“違反俄羅斯聯邦預算法律的責任”中。該部分的內容可以大致可以分為:預算違法行為;對預算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聯邦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權限;實施強制措施的程序四類。其中對預算違法行為采取原則性規定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方式。總體上俄羅斯的預算法律責任以經濟賠償責任為主,因此該部分中還規定了有權采取強制措施主體的權限范圍,以及各種情形下從各用款單位預算帳戶上強制劃款的程序。
俄羅斯預算立法例值得我國借鑒之處在于:對違法行為種類規定具體詳盡,嚴格依照責任法定原則追究法律責任;責任形式多元化,以經濟責任為主,兼具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實體性規則與程序性規則兼具,責任追究可操作性強。
四、完善我國預算法律責任的若干建議
1、強化各級人大的監督權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預算活動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和批準;二是就重大事項或特點問題展開調查、提出質詢和詢問,聽取報告等。當政府的預算或決算草案被人大否決,意味著權力機關對政府的不信任,除現有的責任承擔方式之外,還可以借鑒國外的預算立法實踐,賦予人大對預算案的修正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調查或質詢發現有關單位存在預算違法行為時,違法行為主體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預算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人大監督權力虛置。因此,在《預算法》修訂中,應該明確人大對相關責任主體的問責權力和問責程序。此外,《預算法》修訂后,還應明確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對人大的調查和質詢沒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材料以及及時答復是應承擔的責任。
2、細化預算違法行為的種類
針對我國《預算法》對預算違法行為規定過于簡單的現狀,應該在《預算法》修訂時進一步增加預算違法行為的種類。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預算法的價值功能也從過分強調保障財政收入向保障財政收入與實現財政公平效率、規范限制政府權力并重轉變。相應地,認定預算違法行為時不能僅僅考慮是否完成預算收入或者超過預算支出,而應更多地從規范預算職權行使、強調預算程序合法、切實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與應有福利等方面考量。首先,《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預算違法行為可以在修訂《預算法》時納入,以提高效力層級。其次,對預算違法行為的列舉可以采取行為性質列舉與主體列舉并重的方式,從不同角度全方位地界定預算違法行為。當然也要注意區分預算資金的合理調節和違法行為。
3、拓寬預算法律責任的形式
要落實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明確責任的承擔主體。由于政府的預算行為部分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的可訴性問題尚存爭議。且政府的職能角色具有多重性,既是經濟管理主體,又是行政管理主體,無法使其歇業或關閉。而政府資金的財政補償性,又決定了對其處以經濟處罰,最終后果仍由納稅人承擔。所以現行《預算法》只規定了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具體責任。這一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政府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凍結支出、停止劃撥預算資金等責任形式,以使其付出“合法性減損”或“信用減等”的代價。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形式也應有所突破。首先,將某些嚴重的預算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通過設置相應的刑事責任,更有效地威懾行為人。其次,引入經濟賠償責任。對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動機的違法行為課以經濟補償或懲罰性賠償,不僅有利于提高違法成本以遏制預算違法行為,也可以彌補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
4、明確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主體
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主體應主要由以下幾個部門構成:各級政府,負責追究包括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在內的各級政府部門的責任;專門監督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與監察部門,負責追究各預算單位、國庫及經理國庫的銀行的責任;各級權力機關,包括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追究同級政府的責任。司法機關能否成為預算違法行為的追究部門,涉及到預算違法行為是否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預算作為宏觀調控行為的一種,并不適用傳統的三大訴訟制度。在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缺失的情況下,通過司法途徑追究預算法律責任缺乏現實基礎。目前司法機關要作為預算責任追究主體,較為可行的介入途徑只能是在《刑法》中增設針對個人預算違法行為的刑種,從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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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修訂的預算法對于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等方面都有細致的規定,重點強調政府預算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早先預算收支包括按功能和經濟分類兩套體系,大多數事業部門依照功能分類。但是新預算法規定現在按功能分類之后還要按照經濟分類,以保證預算的不斷細化,由此來說明政府各項職能的差別。新預算法對于預算的編制做了細致的規定,這些規定導致預算編制難度加大,這就對于預算管理的精確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普通高中在預算時需要按照“幾上幾下”的方式做好校內的預算,然后再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好財政方面的預算,并且做到內外統一。普通高中的預算要做到“三早”:早規劃、早實施、早編制。早規劃是指各學校要做好頂層設計,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確定下一年的主要工作任務,明確專項工作以及經費的重點投入方向;早實施指的是根據有關項目的管理辦法,盡量早的開展項目的論證、采購等申報批準工作,確定本年度的購置明細,以便于規劃使用資金,提高整體的執行率;早編制指的是校內的預算編制要早于財政部門的預算編制,現在大多數上級部門的預算是在10月份上報,而校內的預算在11月份才開始編制,正是因為如此才導致出現了內外兩張皮的現象。所以早編制對于學校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它便于讓校內的需要與上級的預算要求進行對接,形成一致化的預算體系。
二、新預算法下普通高中要促進會計核算精細化
新的預算法做出規定:“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預算數分別列出來。對于一般的公共預算,應該按照他的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依照這條規定,在實際的會計核算過程中既要按功能分類進行核算,又要按照經濟分類進行核算。同時,新預算法提出各級人大要對于預算進行嚴格的審查,為了滿足人大的審查需要,部門決算要根據預算口徑進行轉化,做到結算和預算相一致。要做到精確化,需要的就是會計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做好核算工作。
三、新預算法下要加強學校的財務規范、公開
新修訂的預算法增加了25條,當中的很多條款都是針對于財務透明公開而指定的,并且對于財務的規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水平和具體的要求。普通高中學校是教育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的教育投入占GDP的4%。社會對于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也越來越關切,對于辦人民滿意的學校的期望值也越來越強烈。
四、新預算法下要加強學校財務人員加強學習
2015年初正式施行新預算法。新預算法在原預算方法的基礎上進行調整,針對原預算法在實際工作中越來越凸顯出來的問題和不足之處進行調整,重點強調在一定范圍內可以通過地方政府舉債措施進行資金的籌集。本文從新預算法的實施對事業單位財務的影響及改進建議進行重點剖析。
關鍵詞:
新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
財務預算是財政合理使用的基礎。舊的預算法施行二十年來,為我國的財政發展提供了發展的原則和標準,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舊的預算法明顯的已經不能適應發展的腳步。新預算法的實施可以繼續為財政的發展保駕護航,新預算法在內容形式,執行力上等有了明顯的變化,變化必然導致對事業單位財務的影響。
一、現階段事業單位財務現狀
1.單位財務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目前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尤其是在財務預算這一塊缺乏工作的認真嚴謹,嚴重一點說就是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記賬沒有充分的依據,這就掩蓋了財務的正確性,真實性。還有一方面就是財務在做預算、記賬的時候不按程序走,記賬混亂不清晰,不能真實的反應財務收支情況。對日后的單位財務清查核對工作帶來很多的不便。
2.單位管理監督力度不夠
事業單位財務上存在的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單位領導對財務工作沒有嚴格監督,導致基層工作人員對于工作責任的懈怠。領導對于財務工作的監督工作重要性沒有充分的重視,單位內分工不明確導致職務混亂,不能很明顯的區分。單位內應該設置專門的財務工作審查核對工作小組,對于單位的帳薄和會計的從業資格證嚴格的審查,讓財務工作更加的公開透明化。
3.單位各部門之間工作獨立
當前事業單位財務上出現的問題主要是由于單位各部門之間工作沒有相互溝通、交流,每個部門都是獨立工作。財務部門在做工作預算的時候,沒有主動的與部門之間溝通協調,不了解各部門之間的實際情況。這就導致實際工作中與最初財務預算或多或少的出現偏差,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許多措手不及的問題,影響工作效率。
4.財務工作人員欠缺專業素質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相對固定,很少有變動。工作的競爭力比較小,久而久之財務工作者就養成了懶散的毛病,對工作不上心,對待本職工作缺乏積極性,往往是拖到了不能再拖的時候在去完成。由于事業單位對于財務工作的專業素質要求不是很高,也就沒有定期的讓員工參加培訓,學習補充新的知識,完善自身。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除了不能缺乏過硬的專業知識外,更不能缺少的是個人魅力,工作中的協調能力不足。
二、新預算法的新要求
1.預算必須達到公開透明化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財務公開透明化是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最好的監督手段。新預算法對這一點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廣大人民群眾對事業單位財務情況有知情權,廣大人民依法使用群眾監督權。財務公開促進事業單位工作更加科學,法治化的進行。
2.貫徹預算的全面性
財務預算需要全面具體,每一筆財政支出和收入都屬于財務預算。這是新預算法中明確規定的。這一項規定不僅擴大了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工作范圍,而且對于財務工作的要求更加嚴格。
3.保障預算審核的權威性
新預算法明確指出了審查的標準、機構、時間限制。在實行新預算法的過程中,我們要保證預算審查的權威性,進行審查工作的機構是全國各級人大,嚴格規定各級人大行使監督權。
三、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要求
1.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制定財務制度
新預算法的實施,對事業單位財務制定規章制度的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工作人員要積極學習新預算法的各項法規,根據單位自身的發展情況做出合理的預算。對于做財務預算工作的工作人員,需要進行新預算法的全面學習。在工作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新預算法的要求來執行,切記財務工作不可違反規章制度,保證工作程序的合法化,財務公開透明化。財務支出預算應該嚴格控制在支出限額內,不可隨意超支。當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雖然是給財務工作保駕護航,但是還是避免不了問題的出現。要求事業單位在做財務預算之前要深入市場,調研評估市場需求,做出合理、準確的財務預算。
2.提升資金的利用率
事業單位財務資金使用缺乏合理性。新預算法要求事業單位必須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各單位需要根據項目績效的結果,重點的對于一些績效較差的項目進行問題分析,找出原因,積極的尋找解決的辦法,如果實在無法解決的話應當果斷放棄項目,撤出資金用于別的發展良好的項目上,為人民的生活幸福,生活質量提供更多的保障。另外事業單位財務賬目中必須對各項財務支出做詳細的記錄,尤其是招待經費更是需要明確記錄。對于超出支出標準的招待費用不能予以批準,或者需要申請者重新作出調整,達到合理標準以后才能審核通過。對于預算支出要長期跟蹤觀察,嚴格監控,防止出現不合理的財務支出出現。
3.提高風險意識使風險最低化
任何一個企業單位的發展都是面臨著風險的,尤其在財政工作上,如何規避風險,使風險最小化是首要任務,對于事業單位來說更加要小心的控制風險。在進行預算初期要做一個全面的計劃,深入分析可能會出現的各種風險,考慮怎么能夠避免出現不可挽回的情況,并且想好應對的辦法,損失降到最低。嚴格把握好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各個時期,進行全面的監管才有可能達到預想的效果,發揮財務預算在工作中的作用。
四、總結
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經濟制度也趨于完善。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和更為廣闊的平臺。新預算法的實施對于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做出了具體的約束和指導,在事業單位日常工作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新預算法的要求下,事業單位需要根基單位自身的發展情況在工作方法上、制度上、領導約束力上做出適當的調整,權責分明。充分的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對工作要有熱情、責任心。公共事業單位的宗旨就是為人民提供更好的,更全方位的服務。工作人員要有奉獻精神,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而違反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促進事業單位快速發展。
作者:梁倩 單位:衡水市桃城區財政局預算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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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預算法;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影響
財政是國家的關鍵支柱,而預算作為財政工作的核心。隨著事業單位財務會計核算體系的改革的步伐的不斷加大,也促進了事業單位的相關財務管理水平的發展。
一、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預算控制方法得到了改進
由于在新預算法中建立起了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能夠一定程度上防止相關事業單位、政府機構在預算上出現超收的行為,若是遇到預算短收的情況,還能夠相應的對基金大小進行調節,彌補預算的不足,即使遇到預算超收的情況,還能夠對赤字進行相應的沖減。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是一種能夠進行不斷的優化的新型預算控制方法,有效的幫助事業單位更加規范的教學會計的核算工作。
(二)轉移支付制度得到了完善
在新預算法中主要的主體是轉移支付,這就需要對轉移支付的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健全,在對于市場競爭可以發揮調節作用的事項中不需要再設立專項的轉移支付制度,而在上下級政府共同負責的事務上,上級的政府單位要事先告知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算數量,同時把預計的數量算入本機的預算中[1]。另一方面,在專項轉移支付的方面上,作為上級政府不應該對下級政府要求對相關的配套資金進行負責與承擔。對新預算法中的新規定中要在一定程度上對轉移支付制度的結構進行相應的優化,同時也要對相關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制度合理的優化,保證在分配資金中能夠進一步的實現公開科學,有效的對事業的會計核算制度工作大大的推行。
(三)體系更加完善、預算更加的透明
在新預算法的推行工作中,需要對事業單位的預算進行全社會的公開,可以進一步的幫助相關事業單位有效科學的完成對核算的內控制度。另一方面,相關的財務工作人員要在工作中始終保有一顆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在工作中要切實的貫徹相關的工作標準,充分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對于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的過程中,社會與相關的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其的監督工作。
(四)對預算風險管理進行加強
在新預算法中,對于相關的地方政府的舉措債務行為中也制定了詳細的規定與相關的標準,對主體有效的進行了限制、對方式、用途、規模也有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時政府在其中也需要對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必要的控制。新預算法對預算風險的管理進行了加強,導致了事業單位對債務工作管理的要求也進一步的提升,促進相關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科學有效的進行風險控制的完善工作,幫助事業單位的預算風險的發生率進一步的降低。
(五)對預算支付有強烈的約束性
新預算法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崇尚節約勤儉的原則,對各個事業單位的實際運行的支出費用、相關的建設費用進行嚴格的控制[2]。與此同時,面對預算的超出部分新預算法也崇尚對其進行責令整改,相應的處罰財務負責人員。由于新預算法對節約勤儉的行為進行推廣,一定程度上可以對事業單位有效的按照控制預算費用支出的相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督促作用,堅決的對浪費等不良的行為進行杜絕,在合理的安排預算支出的基礎上,對群眾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進行進一步的提高。
(六)保證會計核算的全面性
在新預算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發現,其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費用都要納入至預算的工作中,實現全口徑的預算過程。而在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的工作中,需要在擴大其工作的范圍的同時,也相應的對財務工作的工作效率、具體要求提出新要求,這樣可以保證財會工作的范圍更加的廣闊。而預算工作主要包含了四個方面,即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括一般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新預算法的實現可以確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全面性,明確了預算草案的審查工作的范圍、相關機構、時間限度、要求的內容等,促進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總結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作為一門系統的科學,我們簡析了新預算法迅速發展的環境下,探討了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影響,探討目的是為了更好更高效滿足教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發展力度與質量。隨著新核算法的不斷深入,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也要不斷創新和改進,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變化,并為了更好的財務工作而服務。
參考文獻:
[1]唐平生.新預算法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影響與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5,26(2):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