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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聞軟件以“營改增”為契機,針對金融業企業面臨的挑戰,運用“業―財―稅―系”方法論,針對業務、管理、IT三個層面的需求,協助企業財務(計財)、信息技術部門牽頭企業前端、后端、綜合、IT部門和各業務條線參與,通過專業稅務咨詢、價稅分離系統改造相關咨詢、增值稅管理系統的建設,制定的各項增值稅管理流程、制度辦法并通過增值稅管控系統建設加以固化和落實,提升金融企業各運營主體的增值稅管控水平,實現不同層級的增值稅信息化管理目標。
系統提供以下功能:
1.制定實施營改增的具體工作計劃。
2.從銷項側管理、進項側管理兩方面出發對產品及業務梳理,重新調整、修改各項業務流程及會計核算辦法,以適應增值稅管理需求。
3.對客戶及供應商梳理,制定客戶及供應商信息維護方案。
4.對合同進行審閱,分析未來增值稅對合同條款的影響,制定各類合同修訂方案。
5.對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現狀進行梳理,制定納稅申報及發票流轉的內部工作流程,編制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及納稅申報辦法,制定稅控設備,人員配置方案。
6.建立增值稅測算模板,對增值稅稅負、營改增影響進行測算分析。
7.編寫培訓材料,開展營改增政策、業務培訓。
8.收集營改增期間頒發的有關政策法規,編寫政策解讀,建立法規庫。
作為國內率先具有稅務管控思想和內涵應用的金融業專用增值稅和發票管理軟件,具備以下多種優勢:
(1)把控交易、產品、采購等業務循環的應稅分析判定、數據流計稅規則設定,進而反向推進增值稅稅法環境下交易、產品、采購等業務的調整與改造。
(2)無縫銜接財務數據中的應稅數據的篩選、運用、計算,形成企業統一的計稅基礎數據。
(3)無縫銜接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數據,提高銷項歸集和進項認證效率及應稅計算效率;提升發票管控手段,杜絕虛開、代開風險,有效防范發票管理風險。
(4)統一納稅申報管控流程,實現應稅收入、開票收入、未開票收入、非應稅收入與賬載收入的稽核匹配,防止錯漏應稅收入風險;實現進項轉出環節管控、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全額抵扣。
(5)實現增值稅風險預警管控,及時發現不同層級納稅主體的風險點,建立有效管控手段。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1、加強免抵退稅管理。按計劃進度完成免抵調庫和退稅指標。
2、繼續完善計劃管理體系,加強重點指標考核。及時將今年稅收收入任務,在考慮稅源發展狀況的基礎上,抓好分配落實工作。定期對稅收收入增幅、宏觀稅負、彈性系數、商業增值稅增幅和彈性系數以及重點行業、重點稅源、重點企業、重要稅種的收入增幅稅負等指標進行通報,實行動態跟蹤監督,結合五項指標的考核,完善科學稅收收入組織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實現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
3、做好稅收分析和稅負預警工作。完善以基層分局為基礎的二級稅收分析體系,堅持月份、季度收入分析制度,確保稅收分析真實全面反映經濟稅源狀況。一是利用重點稅源的生產經營與稅收數據,進行收入增減因素分析。二是成立征管查協調小組,按季召開協調會,統一協調運作征、管、查之事,將稅收分析作為稅收征管事項之一,使稅收分析成為促進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抓手。三是針對稅收熱點和領導關注的問題,加強稅收專題分析本文來自和調研,積極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謀依據。
4、加強稅源管理。對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企業列入*級重點稅源監控范圍,擴大重點稅源監控面,完善稅源分級、分層、分行業監控體系,實現監控成效的最大化。主動與地方產業對接,根據*產業發展的方向,建立新增稅源跟蹤和預測機制,把握組織收入工作主動性。不斷培植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稅源基礎,積極尋找新的稅收增長點,拓寬稅基。
二、規范依法治稅和稅收執法
1、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深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提高稽查質量和效率。不斷加大稅務稽查工作力度,結合我局實際,全面開展稅收專項檢查,突出檢查質量,整治稅收環境。*年年將重點對房地產行業、廢舊物資回收及用廢企業、以農副產品為主要原料的生產加工企業、商業增值稅及產品總經銷總企業及機構、服裝紡織制造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開展檢查。完善案件主辦制,保證稽查責任落實到人。按季召開案例分析會,各檢查小組將所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發現偷漏稅案件的新動向和趨勢,查找管理漏洞,以查促管。加強稅收專項檢查。
2、落實和加強責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實我*《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重點對民政福利、資源綜合利用等減免退稅企業、商貿企業、廢舊物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等管征薄弱環節進行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著力整改,跟蹤落實。加大對稽查案件的抽查、復查力度。
三、深化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提升稅收管理水平
1、全面落實個體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新辦法。認真落實好新辦法,加強稅務登記管理,杜絕漏征漏管戶。加強定額公示,特別是核定為未達起征點的公布。加強停歇業管理,防止出現假停歇業現象。
2、強化征管質量考核。加大對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稅收業務績效考核辦法》,將管理員工作平臺運行等納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礎管理水平。
3、加強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管理。完善普通發票管理軟件功能,更好地實現“以票控稅”。宣傳貫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認真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辦法》。
4、加強涉外稅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涉外稅收審計辦法,將涉外審計與納稅評估相結合,開展反避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強商業稅收管理。結合*年商業增值稅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實行行業分類管理,切實提高商業稅負。
6、深入拓展“以電控稅”管理行業。把“以電控稅”逐步推行到機磚、鋼材加工、竹木制品等所有耗電量較大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與耗用電量密切相關的行業。對各行業進行調查摸底,測算數據。在此基礎上,召開行業電度稅收負擔率評定會,邀請人大、政協、效能辦、地稅等部門參加。
7、全面落實個體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新辦法。認真落實好新辦法,加強稅務登記管理,杜絕漏征漏管戶。加強定額公示,特別是核定為未達起征點的公布。加強停歇業管理,防止出現假停歇業現象。
8、強化征管質量考核。加大對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稅收業務績效考核辦法》,將管理員工作平臺運行等納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礎管理水平。
9、加強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管理。完善普通發票管理軟件功能,更好地實現“以票控稅”。宣傳貫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認真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辦法》。
10、加強涉外稅收管理。進一步規范涉外稅收審計辦法,將涉外審計與納稅評估相結合,開展反避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1、預約定耗工作不斷完善和提升。首先,完善農產品價格信息庫。針對現有的信息庫中數據不夠細化,農產品價格變動較大的情況,加強對信息庫的維護,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其次,根據x局的范本要求,做好資料的整理工作,做到一戶一檔。第三,邀請林業局業務熟練人員傳授林業方面知識。納入預約定耗管理的企業大部分為木竹企業,稅務人員需要掌握相關知識,提高綜合業務素質。第四,根據農產品預約定耗情況,對納稅人收購業務普通發票的開具使用、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等情況實行跟蹤管理,防止稅款的流失。
12、加強原木稅收管征。嚴格貫徹執行《*原木稅收管理辦法》。加強林業生產單位原木自產自銷的管征,建立產銷臺帳,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避免稅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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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強納稅評估工作。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數學模型,加強重點納稅戶及特色稅源納稅評估,從中發現問題,探索管理新方法,促進稅收收入的增長。建立一支專業化、松散形的納稅評估隊伍.
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國際貨運企業;影響;對策
一、國際貨運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概述
原先國際貨運企業按“服務業―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上海曾出臺《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規定其營業額為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鐵路、海運、航空、公路四大運輸部門的運費,以及支付給港口碼頭、機場、鐵路等有關部門的港雜費及報關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倉儲費和貨物保險費等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國際貨運企業將貨代業務再委托其它貨代單位的,其營業額為貨代業務收入扣除支付給其他貨代單位的費用。
從2012年1月1日開始,上海試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國際貨運企業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物流輔助服務業改征為6%的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試點期間可以延續,即試點納稅人取得的非試點地區原屬于《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扣除范圍中的營業稅發票仍然可以抵扣。國際貨運企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管體系,將進一步拓寬了增值稅的稅基,完善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二、國際貨運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可行性
(一)有利于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
國際貨運行業是生產制造業的延伸,在為客戶提供各項服務的過程中實現了貨物價值的增值。對國際貨運企業征收營業稅,中斷了增值稅抵扣的鏈條,需要進出口貨物的企業支付給國際貨運企業的運費、服務費、倉儲費、保險費等費用卻無法抵扣增值稅,對于這部分費用占外購貨物采購成本比重較大的企業來說有失公平。因此,國際貨運企業改征增值稅能夠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實現稅收的中性原則。
(二)國際貨運業的外購勞務比重較大并能夠清楚的計量
對國際貨運業來說,外購勞務主要包括:鐵路、海運、航空、公路四大運輸部門的運費,以及支付給港口碼頭、機場、鐵路等有關部門的港雜費及報關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熏蒸費、租借倉庫的倉庫費和貨物保險費或者外包給其他國際貨運企業的費等,這些外購勞務費所占的比重較大并能夠清楚的計量。因此,國際貨運企業改征增值稅,它的外購勞務就能在現代的消費型增值稅下得到相應的抵扣,將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扶持和促進了產業的發展。
(三)金稅工程為國際貨運業改征增值稅提供了技術支持
原先國際貨運企業是通過自開票系統開具營業稅發票,開票系統沒有實現聯網和數據共享,營業稅的征管屬于相對落后的水平。國際貨運企業改增值稅后,引入現代化技術手段的“金稅”工程基本做到了全面申報、數據完整與網絡暢通,加強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控管理。由于國際貨運業需要給客戶提供眾多的服務項目,其外購勞務的種類也繁多,企業很難保證取得的大量不同種類發票的真偽性。國際貨運業改征增值稅后,依托金稅工程,通過發票認證系統實現了發票的檢查與比對工作,確保了發票的真實性。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國際貨運企業的影響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國際貨運企業的有利影響
1、減輕了外包環節的稅負
國際貨運企業依托于分布在各地的機構網絡為客戶提供幾乎是覆蓋全球的服務,使貨主能在世界上各主要港口城市收發貨物,外包環節較多,重復納稅現象比較嚴重,增值稅替代營業稅,層層抵扣,將只對增值的部分納稅,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負。
2、低征高扣降低了稅負
在目前增值稅的四檔稅率17%、13%、11%、6%中,國際貨運企業實行6%的低稅率政策。若國際貨運企業采購交通運輸企業一般納稅人的服務,則進項可抵扣11%;若采購外地或上海小規模交通運輸企業的服務,則進項可抵扣7%;若采購一般納稅人的固定資產,則進項可抵扣17%。這種稅率差,將使國際貨運企業的稅負進一步降低。
3、增強企業競爭力
由于以前國際貨運企業是繳納營業稅的,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購買其服務的下游企業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扣,當它們改納增值稅后,其下游企業由于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實際稅負也可能會有所降低,這將刺激上海國際貨代行業的發展,使上海的國際貨運企業更具競爭力。
4、提高會計核算水平
營業稅的征管相對落后,而增值稅征收方式和手段都比較先進,采用發達的“金稅工程”信息系統和嚴密的專用發票管理辦法。此次改革必然促進國際貨運企業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完善賬務資料,加強信息化建設。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國際貨運企業的不利影響
1、營業稅差額征稅制度,削弱了部分減稅效果
為了鼓勵第三產業發展,上海對于國際貨運企業實行營業稅差額征稅制度,即國際貨代業務收入可扣除支付給其他貨代單位的費用,支付給交通運輸企業的運費,以及支付給港口碼頭、機場等有關部門的港雜費及租借倉庫的倉庫費和貨物保險費等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服務業-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雖然此次試點規定營業稅已有優惠全部保留,但由于從5%的營業稅到6%的增值稅,稅率增加了,依舊會削弱部分減稅效果。
2、人工成本降低了增值稅減稅效果
國際貨運企業屬于人力資本密集型的產業,然而占成本大頭的人力成本卻無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稅減稅效果。另一方面,相比那些中小型企業來說,大型企業能夠通過規模效應進一步降低勞動力成本在企業總運營中的占比,而小規模的企業由于缺乏規模經濟則無法通過降低勞動力成本占比來獲得足夠的政策優惠。
3、運輸企業稅負增加,引起運價上漲
國際貨運企業的主要供應商為交通運輸企業,由于運輸企業的人力成本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項目的支出,約占到總成本的35%,再加上有的運輸企業過去購置的運輸設備一般金額較大,使用年限較長,在本次稅改中交通運輸企業由3%的營業稅稅率,改為11%的增值稅稅率,過去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則企業的稅收負擔將大幅增加,企業內部無法消化,必然引起運價上漲,從而推高國際貨運企業的采購成本。
4、發票不規范,實際抵扣進項稅比理論額低
由于難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和試點區域限制,國際貨運企業支付的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比如,燃油消耗、過路過橋費、修理費、保險費、房屋租金、水電費等。這些支出,在國際貨運企業的經營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但多數在實際操作中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也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因此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比理論額低。
5、發票數量多,加大工作量
國際貨運企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客戶類型差異較大,國際貨運企業一般開票金額小、數量大、頻率高。很多國際貨運企業每月開具的發票數量很多,取得的供應商發票數量也很多。若每筆業務都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在發票的購買、開具、比對等方面工作量很大,給企業帶來較大的不便。
四、國際貨運企業對營業稅改增值稅應采取的對策
雖然國際貨運企業由5%的營業稅改成6%的增值稅,稅率提高了,但允許抵扣的進項稅率有可能超過6%的增值稅征收率,企業應抓住這次歷史性機遇,充分享受營改增帶來的稅收優惠。筆者認為,在這次營改增試點過程中, 國際貨運企業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加強職業培訓,盡可能降低人力成本
由于人力成本在國際貨運企業所占的成本比例較高,在此次稅改中又無法作為進項稅抵扣。勞動者的素質在服務質量、企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就業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職業技能將明顯提高勞動力的效率,從而為企業盡可能地降低人力成本。
(二)盡量選擇供貨商的納稅人身份
國際貨運企業在采購供應商的服務時,需要在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貨商之間做出抉擇。如采購上海試點的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服務,可抵扣11%的進項稅,若采購上海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外地一般納稅人的運輸服務,則可抵扣7%的進項稅,因此國際貨運企業應從滿足一般納稅人認證資格的上海大型交通運輸企業處采購運輸服務,將能獲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應盡量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際貨運企業在采購供應商的服務或購進固定資產時,應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才能享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政策。如果采購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可要求該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企業就可以抵扣進項稅。如果國際貨運企業將服務外包給上海試點以外的其他貨代企業來完成,雖然取得的是非試點地區的營業稅發票,但由于原先的營業稅差額征稅的優惠在此次試點中全部保留,國際貨運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以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原屬于《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扣除范圍中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四)抵扣增值稅時機的選擇
國際貨運企業應控制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點,一般來說,企業應在出現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時同時將外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進項稅額的全額抵扣。增值稅替代營業稅后, 國際貨運企業可以進行一定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根據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合理規劃采購供應商服務的現金流量和時機,實現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的相互配比,從而避免提前繳納增值稅。
五、結論
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時期,征收營業稅的產業已逐漸成長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在這些產業中實施增值稅擴圍改革,可以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增值稅替代營業稅后,國際貨運企業必將獲得更為寬松的生存環境,這將有利于激發企業的創造性和成長能力,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推動企業更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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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差別退稅;選擇偏好;出口退稅;評估
中圖分類號:F75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1-0033-02
2004年至今,我國出口退稅在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出口退稅范圍和出口退稅率等方面進行了持續和廣泛的變革,但出口退稅方式,仍沿用1994年確定的差別退稅的管理辦法。①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和時間的推移,在當初有效的差別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其弊端也日益顯現,其主要表現為出口退稅企業因身份的不同,而遭致不同的稅收待遇,從而產生不同企業之間的重重矛盾。
一、有差別的退稅辦法造成不同企業間的重重矛盾
1.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的矛盾。外貿企業不按“免、抵、退”辦法退稅。但隨著出口經營權的逐步放開,越來越多的生產性企業具備出口經營權資格,生產企業更愿意直接出口而非出口。因此,外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受到擠壓。生產性企業雖然因實行“抵、免、退”政策,增強了直接出口的積極性,但各自為政,出現國內、省內甚至區內同行企業壓價惡性競爭、重復出口問題。
2.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矛盾。國家強調對大型(國有)企業的出口退稅的支持,不重視對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支持,有違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同時中小型企業由于融資能力的有限,對出口退稅資金的依賴更高。有區別的出口退稅政策,使得中小型出口企業生存環境更加嚴峻。
3.產品全部出口企業與部分出口企業的矛盾。產品全部出口的企業,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但企業購進原材料、燃料等所含應予以退還的進項稅額,不能夠抵頂內銷貨物(無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只能等出口退稅資金到位。
4.不同貿易方式之間的矛盾。如我國目前對一般貿易出口和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出口退稅政策;而對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則采用和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不同的免稅政策,進料加工原材料免稅進口,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加工費按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更有甚者,對生產企業同樣以一般貿易出口和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卻不予辦理退稅。
二、有差別的退稅辦法,使出口退稅各方在選擇偏好上有所差異
1.出口企業在退稅方法上的選擇偏好差異。對出口企業而言,“免抵退”辦法最為有利,因為出口貨物因增值稅額減免后,以該部分稅額為計稅依據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同步減免;“先征后退”的辦法次之,因為外購進項稅額可以按適用退稅率退稅;最不利的是出口不予退稅和出口貨物免稅的辦法。
2.退稅稅務機關在退稅方法上的選擇偏好差異。對管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而言,偏好“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因為該管理辦法手續簡明,便于操作,退稅管理成本最低。
3.對地方政府在退稅方法上的選擇偏好差異。對地方政府而言,偏好與“先征后退”的辦法,因為該辦法對地方財政影響最小。
出口企業、退稅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在退稅辦法選擇上的機會成本不一、偏好不同,出口企業在與地方政府和退稅稅務機關相比,處于弱勢地位,雖有退稅辦法的選擇偏好,但事實上處于無法選擇的境地,從而出現由于出口企業身份不同,采用不同的出口退稅辦法,形成事實上的政策歧視,有違國民待遇原則。
三、改進出口退稅方式路徑的選擇
(一)對生產性企業出口,全面推行“免、抵、退”的退稅方式
“免”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應與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抵頂的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1.“免、抵、退”的退稅方式,是較好解決退稅受益范圍不確定難題的措施。在異地采購出口的情況下,必然出現不同地區從中獲益的差異。地方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采取地區間的經濟封鎖的政策,阻礙了合理有序的區域分工。如圖所示,采用“免、抵、退”的退稅方式,將退稅環節不由出口地提供而由享受收入的出口貨物采購地政府提供,采購地享受25%的增值稅收入,但承擔25%的出口退稅;出口地政府不參加增值稅收入分成,也不負擔出口退稅。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出口退稅受益范圍不確定所帶來的問題。
2.“免、抵、退”的退稅方式的進一步完善。首先,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的退稅方式。其次,對“免、抵、退”進一步完善。一是保持現有基數不變,“免、抵”不調庫,這可以降低出口退稅的總體規模,減少地方財政的超基數分成負擔。二是“免抵”仍調庫,但不占用基數,基數全部用于退庫,“免抵”通過財政結算的方式,按一定比例返還給地方財政,從而減輕地方的分成負擔。
(二)對外貿企業,推行“外貿免稅采購”制度
“外貿免稅采購”,是指外貿企業在采購出口貨物時,憑有效單證向生產企業按免稅價格采購商品,出口時也補辦理出口退稅。同時對外貿企業采取額度管理和出口核銷的管理辦理辦法。
(三)取消來料加工免稅,實行進口征稅、出口退稅政策
來料加工業務判定的標準是進口料件占出口商品20%以上,出口商品中80%的國產料件中已征稅款不能退稅。這種做法,不利于鼓勵企業盡可能采用國產料件進入國際市場。建議對來料加工貿易方式與一般貿易一樣,采取進口照章征稅,出口實行退稅,使出口退稅方式趨于統一。
(四)取消“專給性”的“以產頂進”的退稅辦法
對鋼材、中標機電、新疆棉等實行“以產抵進”的退稅方式,是在通貨緊縮情況下采取的臨時性政策。這些點名享受的免稅政策明顯不符合出口退稅公平原則,對非名列的企業和地區就是退稅政策上的歧視性措施。因此,取消“專給性”點名企業和確定產區享受的“以產頂進”的退稅辦法。
(五)放寬對企業出口退(免)稅的限制,提高退稅效率
由于出口騙稅現象的存在,出口退稅管理機關通過增加退稅憑證、增設申請退稅環節的做法,來增加出口騙稅難度。這種“一人得病,全家吃藥”的做法,不僅無法根絕出口騙稅,而且殃及誠實守法的企業,使得本應順利退稅的企業不能及時得到退稅。應該適時、適度地取消對企業退稅不合理的限制,提高退稅效率:一是取消內外銷比例限制,結算季度的抵留限額可讓企業結轉下期抵扣,也可辦理退稅,減少預繳稅款對企業資金的占用。二是生產企業外構貨物手續完備,情況屬實的情況下,可以先辦理出口退稅。
(六)建立出口退稅評估機制,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
根據效率原則,根據申請出口退稅的企業出口退稅信譽狀況,實行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具體做法是,依據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征稅、退稅、銀行等部門靜態和動態指標,建立起退稅評估機制,對出口企業進行A、B、C信用等級考核。對出口退稅信用登記為A級的企業,按簡化憑證辦理退稅,即企業出口貨物后,先憑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待收齊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紙質單證后再核銷;對出口退稅信用登記為B級的企業或當年新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所有規定的退稅單證收起,且所有規定信息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對信用登記為C級或三年內發生過出口騙稅的企業,除進行正常的檢查外,還應進一步核實貨物購進與出口的真偽、票證的真偽后,再行辦理出口退稅。退稅信用等級每年審核一次,對出現問題的企業,降低退稅信用等級,并追回所騙退稅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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