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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是人們進行購物、娛樂、生存交往活動中最為重要的場所,這里人群集中,人員復雜,如果衛生監管出現漏洞,則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很大影響。自2011年起,我國實施了新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完善了舊版《條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會在發展,人民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規在具體立法范圍的滯后和執法力度無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問題。
1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相關法規存在滯后性 《細則》只規定了7大類28種公共場所,沒有對公共場所給予明確的定義。大型建材超市、地鐵、網吧、足浴、健身房、婚紗影樓等新興行業具有公共場所的特點,卻未被納入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范圍,造成無法可依的監管空白,監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對這些場所進行定期衛生檢查,這些公共場所則會成為監督監測的隱患。大型公共場所一些行業,容易與其他法規的實施出現交叉管理?,F行《條例》中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職責、義務及衛生管理等要求不夠,不利于經營單位自律經營和誠信體系的形成;對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執法人員的職責和義務規定不夠明確,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和公正執法。以上這些都會影響衛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處罰不具體,力度不夠 根據新舊法規規定,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可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等4 種,無詳細的罰款幅度。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公共場所設施不健全,如旅店無消毒桶、無消毒柜、或拖鞋數量不足等,卻不能根據《條例》及《實施細則》給予行政處罰?!稐l例》和《細則》規定有些違法情況可以處以2 萬元的罰款,但對許多常見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明顯偏低,與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如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 擅自經營的,處200-800 元罰款,這對一些大型公共場所如星級賓館等處罰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懲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行為,造成執法威懾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狀況的改善和發展。
1.3 預防性衛生監督法規和標準不完善 預付性衛生監督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規范從業行為、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許多建設項目設計布局不合理、衛生設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擴建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執法監督權并未得到認可和落實等問題。我國各類公共場所在選址、設計時主動申請衛生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的為數極少,多數是在待竣工并正式營業后,這時所建公共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也難以改造。行政干預衛生管理現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門、領導干部等干預正常的衛生監督工作,預防性衛生監督覆蓋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視不夠、各職能部門配合不力、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法規和衛生標準不完善、業主的衛生法律意識淡薄,都直接影響了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如不及時解決這類問題會給以后的經常性衛生監督帶來隱患。
1.4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不足 首先,監督手段落后。由于經費有限、基層衛生監測機構的儀器設備陳舊不齊、人力和物力短缺,對健康危險因素的全面監測與評價很缺乏,影響了衛生監測進度和質量。其次,衛生監督員數量不足與素質偏低。公共場所監測現場點多面廣,人員少,一天監測的場所有限,經常性和預防性衛生監督的任務十分繁重,難以實現公共場所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頻次。監督員的素質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監督任務中更缺少時間來提高專業知識和整體素質。同時,部分監督員的操作技能不熟練、專業法律知識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衛生監督監測效果。隨著我國各類法律法規的完善,公共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卻不是很高,這也成為了影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對以上問題的幾點建議
2.1 完善法律法規,查缺補漏 為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健全公共場所法律法規,統一執法主體,理順執法體系,明確職責,避免出現多頭管理和交叉執法的現象,以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細則》更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和公共場所衛生現狀,擴大應監督監測的場所范圍,將新出現的公共場所納入監管范圍,以行業類別、經營方式、人群聚集程度為規范對象,補充和修改衛生指標,同時修改罰則,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升罰款額度。在此基礎上,將公共場所監督管理盡早納入人大立法議程,通過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確認,提高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提供法律的執行力。
2.2 嚴格執行預防性監督工作 制定嚴格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批程序及相應處罰措施和處罰條款,使過去可操作性不強的含糊其辭的內容進行修訂,保障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健康、有序發展。衛生監督機構更應嚴格執行其職責,把預防性監督工作作為城建前置審批的必要條件,未取得《建設項目許可證》的一律不予許可,確保衛生設施投入,消除公共場所安全隱患。
2.3 提高監督、監測人員素質,加強衛生監督建設 加強對衛生監督、監測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養;建立合格的、順應時代的、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和誠信可靠的監督、監測隊伍,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公眾衛生意識與法制觀念,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宣傳工具加大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作用。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進一步改善衛生監督、監測條件,政府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保證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順利的進行。
3 總 結
隨著公共場所的不斷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應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應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還需要從業人員增加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堅決遵守國家法律規定來進行公共場所的營業和獲得,更要求執法監督人員能夠提高自身專業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職責,嚴格規范和處罰違法行為。只有這樣,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才能順利開展并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20xx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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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義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衛生部根據目前我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實際,應用風險性分析理論,對公共場所衛生評價項目進行量化評分,根據量化評分結果對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進行分級,然后按照不同信譽級別確定相應的監督頻次的一種監督工作方法。通過對公共場所進行風險分析和監督信譽分級,形成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公共場所經營者的積極性,提高其自身衛生管理水平;通過建立衛生信譽度分級和公示制度,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以提高我縣公共場所衛生整體水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
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縣范圍內全面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以住宿場所、美容美發場所、餐飲服務單位就餐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為重點,其它公共場所根據實際確定推進進度,力爭2012年全面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三、實施范圍
(一)全縣范圍內已獲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等級評定。
(二)新領取衛生許可證未滿一年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暫不參加等級評定,對新申辦衛生許可證的單位,縣衛生監督所應參照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審查,但不評定等級。
(三)對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逾期未復核和延續或超經營范圍的,一律不予等級評定。
(四)發生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一律不予評定。
四、基本原則
1、量化評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評價項目進行量化,并應用風險性分析理論,按風險度高低分為關鍵項目和非關鍵項目。通過監督量化評價評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以客觀公正地反映其衛生狀況。
2、動態監管。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根據每次日常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監督頻次隨量化評價結果做相應調整,以合理分配監督資源。
3、公開透明。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向社會公示,并使用統一標識,增強消費者公共場所衛生意識,使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費選擇,便于社會監督。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培訓階段(2012年6月)。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細則》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理化分級管理工作,讓消費者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意義,做到知情消費,起到扶優治劣的效果,為順利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利用座談會、動員會、培訓班等形式,對轄區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其對量化分級管理的認識,形成誠信經營,爭創A級單位的良好氛圍。
(二)自查整改階段(2012年7月)。在系統培訓的基礎上,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認真對照相應的量化分級評分表進行自查自糾,逐步整改落實,改善衛生設施硬件條件,加強衛生管理。期間,縣衛生監督所要加強監督指導,督促整改落實。
(三)審核評定階段(2012年8月-10月)。嚴格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及“省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的標準和要求,對轄區內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的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量化評分,確定信譽度等級,將存在的問題以衛生監督意見書的形式告知經營單位。
(四)等級公示階段(2012年11月初)。根據現場量化評分結果確定其年度信譽度等級,對評分結果低于6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利用信息網絡及媒體等途徑,及時、客觀、準確地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情況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總結階段(2012年11月底)。公示結束后,縣衛生局公布全縣確定信譽度等級的公共場所名單??h衛生監督所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匯總相關數據,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總結行之有效的方法,著力建立長效機制。對已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確定了衛生信譽度等級的公共場所發放《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公示》的標識,并放置在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并及時、客觀、準確地通過適當方式公布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信息。
六、評價方法
(一)日常衛生監督量化評價
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要使用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量化評價。根據量化評價結論確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和衛生監督頻次。
衛生監督員現場填寫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但對于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仍應嚴格按照相關執法程序進行。
(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確定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評價,按100分標化后,總得分在90分以上的,衛生狀況為優秀,衛生信譽度為A級;總分得分在70-89分的,衛生狀況為良好,衛生信譽度為B級;總得分在60-69分的,衛生狀況為一般,衛生信譽度為C級;總得分低于6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
(三)衛生監督頻次的確定
公共場所日常監督頻次參照其衛生信譽度等級確定。等級越高,監督頻次應越低。下表為不同衛生信譽等級的最低監督頻次。
衛生信譽度監督頻次
A級
B級
C級不少于1次/年
不少于2次/年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務和處理投訴舉報而需要進行監督時不受此頻次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是今年衛生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確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2019年年初的縣“兩會”上,我縣明確提出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工作目標,并作為縣委、縣政府的重點工作。為確保創國家衛生城市目標的實現,今年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緊緊圍繞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開展,縣衛計執法局在縣衛計局的領導下,緊緊圍繞創國衛工作,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職責,深入開展各種專項、重點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整治活動。確保2019年11月份省級衛生縣城復查順利通過,正和鎮市級衛生鄉鎮驗收合格,獲得創國家級衛生縣城提名資格?,F將全年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全縣城區共有各類公共場所650余家,其中娛樂場所KTV14家(舞廳),游泳場所14家,美容美發312家,賓館、旅店業118家,沐浴場所92家,網吧、游藝廳29家,超市15家,侯診室10家,侯車室2,電影院2家,其42他家。有二次供水的公共場所單位16家。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指標,落實責任。
縣衛計執法局認真貫徹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實施細則》,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積極開展公共場所各項衛生監督工作。在縣委縣政府提出創建國家衛生城縣的目標后,我局立即制定了《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創建國家衛生城縣實施方案》、《縣五小行業整治方案》、《縣五小行業集中整治方案》等工作方案和本年度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從6月份后集中全局的力量開展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的各項工作,將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各項工作指標進行細化,并進行層層分解到股室、到責任人。
(二)、對照標準,嚴加監管。
我縣是個人口大縣,縣城公共場所單位點多面廣線長,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素質不高,人數眾多,導致我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任務繁重,工作量大。為確保公共場所監督工作到位,我局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1、嚴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審批程序。今年以來,我局根據《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和單位職責要求,進一步嚴格了許可證件的發放程序和許可標準,凡是初驗不符合國家衛生城縣衛生標準要求和衛生管理資料不全的,停止辦理手續,限期整改,再行申報;凡是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不符合規定的,及時調離工作崗位。許可工作中強化服務意識,簡化辦事程序。實施一站式辦證服務,對前來辦證的單位和個人,耐心細致講解辦證的條件和要求,窗口的人員經常為相對人畫平面圖、提供管理制度模本、手把手指導申請表格的填寫等,這樣既能保證標準執行不縮水,又讓前來辦證的人盡可能減少辦證往返的時間,方便了群眾,提高了辦事效率。2019年我縣共新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343個,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11個,督促公共場所從業人員4000余人進行健康體檢,確保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證率100%,“五病”調離率100%。各類衛生管理、衛生許可資料歸檔率100%。
2、加強日常監管,縣城監督全覆蓋
一是做到底子清,數量明,2019年我局對縣內所有的公共場所單位進行拉網式摸底排查,檢查縣城區公場所589家,其中賓館110家,沐浴場所92家,KTV14家,網吧25家,游場所14家,超市15家,侯診室10家,侯車室2,電影院2家,美容130家,美發137家,其他38家。檢查鄉鎮公共場所61家,其中賓館8家,美容2家,超市4家理發43家,網吧4家。
二是加強了公共場所衛生監測工作,2019年檢測公共場所單位340家,監測采樣3306份,合格樣品3186個,合格率96.37%,衛生檢測覆蓋率達52%以上。抽檢二次供水單位16個,采水樣32份,合格32份,合格率100%。
三是監管全覆蓋、規范無盲區。對照國家衛生城縣考核標準,我們對縣城內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店內外環境、消毒保潔設施、清洗工作流程、衛生知識培訓、衛生管理等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全面推行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所有的衛生許可證、量化分級、健康證、衛生檢測報告單、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等在醒目位置公示;全面落實公共物品消毒登記臺賬、索票索證登記臺賬;督促所有理發店添置理發工具消毒箱,落實理發工具消毒的難題;所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一戶一檔,建立完善的衛生管理。各類公共場所空調清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潔等衛生操作規范;管理有序;依法從業意識明顯增強,衛生狀況明顯改善。
2019年全年來,我縣公共場所單位未發生公共衛生安全事故。至12月底,共監督城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1300余家次,共出動衛生監督員1800余人次,出動車輛420車次,發放衛生監督意見書860余份,責令整改450家,立案處罰2家。
3、開展專項綜合整治,猛攻薄弱環節。
一是突出重點,狠抓“五小”行業綜合整治?!拔逍 毙袠I規模小、衛生實施簡陋、從業人員知識水平偏低、衛生管理不規范,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中的難點,也是衛生整治的重點,更是國家衛生城縣考核的關鍵點,同時也。為確保我縣創國衛通過省愛衛辦復檢,年初我局制定了《縣“五小”行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成立了創國衛工作小組,將“五小”行業的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為加強“五小”行業的綜合整治工作,縣衛生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認真調研,分類了解整治中存在的問題,分類研究解決對策,如無照經營、臨時建筑、城中村等。為使“五小”行業盡快達到國家衛生城縣標準,我們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且經營場所基本達到國家衛生城縣標準的經營戶配送了部分衛生設施設備。在整治過程中,先后免費配送紫外線消毒箱、頭癬患者理發工具專用箱、收納桶、毛巾保潔箱、毛巾、拖鞋消毒桶、燈箱式禁煙標識、排氣扇等;提供各類衛生標識、禁煙標識3000多張;公共用品采購索證臺賬、消毒記錄本、公共用品更換記錄本1200本;衛生監督信息公示牌380塊。通過綜合整治,公共場所“五小”行業衛生狀況明顯提升。
二是開展住宿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整治。結合創國衛工作,按照我局制定了《縣住宿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檢查實施方案》,并于8月16日至9月30日組織精干力量對全縣的住宿場所進行了衛生監督檢查。按照方案的要求,重點檢查了住宿場所的衛生管理、功能間衛生、公共用品衛生情況,公共場所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及顧客用品衛生檢測情況等進行了檢查,并依照《住宿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檢查評分表》標明的內容,并進行了嚴格的評分。住宿場所專項檢查的開展,極大的促進了創國衛工作,提高住宿場所經營戶的衛生管理意識和衛生管理水平。
三是開展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已經推行幾年,在促進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加強自身管理,規范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工作,提高公共場所衛生水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方面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在前幾年工作的基礎上,今年我所繼續將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當做重點工作來抓。按照年初制定的《2019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我所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尚未進行衛生信譽度等級評定的308余家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進行了量化評分。這308余家公共場所主要為住宿場所、美容美發、沐浴場所、游泳館、網吧、KTV等,共評定A級40個,128家為B級單位,142家為C級單位,并按照要求進行了公示。
四是摸清行業底數,健全創衛檔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存在行業多,經營單位數量多,分布范圍廣,底數變動大的特點。為準確掌握各單位底數,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我們認真整理行業檔案,執行一戶一檔,建立了衛生管理臺賬,逐步完善電子化衛生管理,為依法加強行業衛生監督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全年對430個公共場所單位建立健全衛生監督資料檔。
五是重點監管,落實消毒措施。公共場所中的公共用具消毒更是衛生管理的難點。我們嚴格依照上級相關文件和相關專項整治方案,堅持監督檢查與幫促結合,督導各類公共場所按行業特點,健全衛生設施,各種用品、用具分類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理發、美容店,理發工具、美容工具要嚴格消毒,配備供患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且標志明顯,單獨存放;公共浴室設立禁止性病、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就浴標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顧客用的衣褲一客一換一消毒;文化娛樂場所內設置消毒間,對茶具、面巾、音像話筒進行消毒;游泳場所加強對水質的凈化消毒,設置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疾病患者禁泳標志,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監督員經常放棄節假日和晚上休息的時間,加班加點監督、指導,按照責任分區認真對各類公共場所消毒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巡回檢查,督促落實到位。
4、扎實開展集中式消毒餐具服務機構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2019年我局對2家餐飲具集中消毒機構加強了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餐飲具消毒單位的消毒效果驗證、消毒方法、工藝流程、工作環境、設施設備、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消毒質量控制、索證驗證、生產和自檢記錄、從業人員體檢和培訓、包裝標識、在線監控措施、衛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措施情況等內容。檢查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有衛生管理有待加強,相關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洗滌劑未按批次索證索取檢驗合格證,清洗包裝場所瓷磚沒貼至墻,五是消毒后產品待檢、合格、不合格區區分不明顯,無區分標識,消毒后產品在配送過程中經常有不附合格證明等。全年出動衛生監督員30人次,車輛6臺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均出具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限期,共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12份。二是對餐飲具消毒效果進行抽檢;共抽檢樣品20個,合格1。4個,合格率70%;向縣藥監局函告抽檢結果1次,在縣政府門戶網衛生局網站公布抽檢結果1次。三是按照《餐飲具集中消毒單年度量化分級監督管理評分表》的要求逐項對照打分,開展量化分級評定。對縣內兩家餐飲具集中消毒機構開展了量化分級評定。綜合評定餐飲具集中消毒機構量化分級管理級別。經考核兩個消毒機構量化得分分別是90.5、91.5分,量化分級管理評定為A。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后工作打算
經過一年來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對照上級的要求和創國衛的標準要求,仍然存在較大差距。
一是無證經營現象仍然存在。由于 “五小”行業從業流動性大、變化快、數量多,分布廣,部分從業人員存在無健康證上崗現象,少數新開門店未辦衛生許可證現象。
二是部分已獲證的經營業主衛生管理意識淡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欠缺,軟硬件設施投入不足,衛生管理達不到要求,需進一步規范提高。
三是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較為薄弱。我縣無專業的二次供水清洗隊伍難,水池清洗不到位,清洗消毒記錄不健全、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索證工作不到們。
四是公共場所監督工作人力及經費投入有待加強。衛計執法局編制不足,全縣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監督員僅有5人,與龐大的監管工作量不相適應,無法滿足工作需要,且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經費投入有待加大。
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加大力度,創新管理方法,攻艱克難,爭取在單位監管能力建設和“五小”行業整治上實現突破:一是在整治“五小”行業方面,通過創建示范街、示范店,通過示范帶動促進規范提高;通過深入細致做工作,爭取引導無證業主主動創造條件辦證或者是轉向經營,并結合行政處罰、聯合執法等強制手段,逐步減少直至消除無證經營現象。二是健全單位內部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對外積極向政府、財政爭取政策和資金,切實改善單位財力運行困難的局面。
關鍵詞:公共場所 衛生監督 問題 對策
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公共衛生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面臨著新的挑戰,為此,我們必須全面分析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進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1.存在的問題
1.1制定法律法規滯后,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87年頒布的,而與之配套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1991年頒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頒布的時間較早,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繼出現了很多新的服務行業和場所,因此有些規定已經不合時宜。如根據《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包括七大類28項,但近年來涌現出一些新興行業,如網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紗影樓、證券交易廳等人群聚集、與健康密切相關的場所未包含在內,與之相對應的管理規定、衛生標準缺乏,這些場所在我們的衛生監管中處于空白監管地帶。而此類公共場所的衛生隱患比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類傳染病的傳播,成為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主要隱患。另外,新《細則》對公共場所某些常見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如:新《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但對于公共場所已進行衛生檢測,而報告中提示有衛生指標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細則》有明確行政處罰條款,而新《細則》卻沒有相關的處罰條款。出現這樣的情況,就難以起到對違法者的威懾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行為,降低了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不利于公共場所衛生狀況的改善和發展。
1.2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任務繁重,執法形式嚴峻
根據深圳市南山區資料,目前南山區共有各類公共場所2221家,而具有執法證的衛生監督員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戶,衛生監督員數量與衛生監督的工作量不相適應,日常衛生監督的任務十分繁重,工作負荷量大。同時,繁重的監督任務占據了監督員大部分時間,以致他們沒有精力去鉆研學習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再加上經費有限,多數衛生監督員在工作中很難有機會接受專業技術的繼續教育,專業知識和執法水平難以提高。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公共衛生執法的要求和標準逐步提高,而衛生監督隊伍整體水平和執法能力卻不高,已成為影響衛生監督執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守法意識淡薄,制約衛生質量提高
在實際監督過程中發現,由于公共場所涉及行業較多,集中培訓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適教材,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法律法規培訓不到位或缺失是導致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缺乏、法律意識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個體經營者法律意識和衛生知識缺乏,對衛生守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工作存在隨意性,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和正常監督工作的開展。
一般來講,在現有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的制約下,多數大、中型公共場所在衛生制度和管理措施、衛生設施等方面比較健全,從業人員受到的培訓比較正規,且有一定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而像一些規模較小的旅店、美容理發店、浴室等公共場所,規模小,流動性大,從業人員多為流動人口且文化程度低,衛生知識和法律知識嚴重缺乏,難以管理,“兩證”持有率較低,衛生問題比較突出,成為衛生監督監測的難點和薄弱環節。
2.對策與建議
2.1進一步完善《條例》及《細則》相關規定
進一步使公共衛生監管有法可依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應通過立法途徑,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條例》和《細則》,使之更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和公共場所衛生現狀,擴大應監督監測的場所范圍,將新出現的公共場所納入監管范圍,同時修改罰則,更加明細處罰條款,使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處罰,從而提高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2.2加快衛生執法體系改革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應加快衛生執法體系改革,加強執法隊伍自身素質的建設,呼吁政府加大對衛生監督的經費投入,增加人員編制,配備足夠的交通工具,以提高衛生執法整體功能及工作效率。通過定期組織學習與培訓,提高監督隊伍業務水平及執法能力。此外,加強內部管理,提高衛生監督質量,健全約束機制,加強上下級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業務指導,包括執法程序規范化、法律文書書寫等,及時掌握了解有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新法規、新信息、新動態、新進展,從根本上杜絕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漏洞,維護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2.3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衛生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
加強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的衛生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遵法、守法意識。在這部分人員中大部分人員文化素質低,流動性大,衛生知識薄弱,因此,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法律法規培訓制度,加強監督執行和宣傳力度,通過監督部門、用人單位、社會監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從而使他們懂得依法經營,持證上崗的重要性。為消費者提供衛生合格的服務,使得疾病的預防和控制落到實處,確保人民的身體健康,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2.4完善衛生監管機制,實施衛生監督良好分級管理
繼續深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根據《條例》及《細則》的要求,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的量化評價,按評分高低進行分級,并按等級決定衛生監督的頻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