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新增值稅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本文指新增值稅法下的固定資產的稅務稅務處理主要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新增固定資產不得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于隨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輸發票并經過國稅、地稅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如果發生退貨,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購入生產用的機器設備一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購進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取得了運輸發票。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機器設備不需要安裝。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10000×7%)1707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
若發生退貨,甲企業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80000
貸:固定資產
100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全部計人固定資產價值。
企業如果購進用于辦公樓建設的電梯、為車間購進安裝中央空調設備等,由于其作為房產不可分割的配套設施,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中的“新建、擴建、改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不屬于設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若接受捐贈后,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轉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這種稅務處理方式,同樣適用購進、接受投資等新增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轉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業務。
[例2]某企業2009~1月2日接受捐贈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為170萬元。若2月1日,企業將此項固定資產用于免稅項目。假設此時,固定資產凈值為992萬元。甲企業1月2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業2月1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920000×17%)1686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資投入固定資產包括直接以固定資產投資、接受實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資產和接收以物易物換入固定資產等三類業務的稅務處理,與接受投資投入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基本一樣。只是貸記“實收資本”、“應收股利”、“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額。
(四)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固定資產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額不需轉出。直接按自制貨物的成本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存貨”或“生產成本”。若納稅人自制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自用,則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稅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轉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3]某汽車廠的管理部門領用自產小汽車一部。生產成本為10萬元。市場售價不含稅為20萬元。小汽車消費稅率為5%。汽車廠就這筆業務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27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000(200000×5%)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0(100000×17%)
二、減少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本文所指企業減少固定資產,是指減少使用過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資產。減少固定資產,有對外銷售方式,也有視同銷售方式。為了簡化分析內容,本文專指直接對外銷售。根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轉型后購入的固定資產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計人“應交稅費―一直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科目,小規模納稅人則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會計科目。
[例4]某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一臺已使用的生產設備(2009年1月1日購入)。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假設銷售時,已提累計折舊10萬元,無減值準備。出售時取得價款(含稅)為93.6萬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相關的稅務處理:
2009年1月1日購進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允許抵扣。所以計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的金額只有100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0{[936000/(1+17%)]×17%}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36000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若該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銷售價格扣除3%的增值稅率字算。按8%計算應該增值稅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轉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用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未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所以在銷售時,不管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簡易辦法計稅減半征收。在這里,不再關注銷售價格有沒有超過固定資產的原值。
2、接著選擇自己想要查詢的類型,點擊查詢按鈕;
3、選擇我們想要查詢的月份,點擊右側的開票按鈕;
4、接著頁面會提示我們開票成功,我們點擊確定;
5、返回到頁面上,我們點擊下載。如果是第一次打開這個頁面,必須先開票才能有下載的按鈕;
當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后,其抵扣范圍的擴大必然影響到會計核算中對于固定資產的計價、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的確定以及固定資產使用期內折舊費用的計提、損益的計算等一系列問題;加之我國目前對增值稅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從稅法而不是會計制度的規定,這就使得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更為明顯。本文分別從進項稅額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幾個方面對轉型后固定資產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進行探討。
1進項稅額的確認問題
我國目前的增值稅法規中對銷項稅額的確認標準與會計準則中對于當期收入的確認原則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對于進項稅額的確認卻有違于該原則。
增值稅轉型后,確認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進項稅額上,即取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原來是計入資產價值的,而轉型后將被允許確認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本文認為進項稅額在確認時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1哪些增值稅額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關注的是:存量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兩種不同的建議:可以抵扣和不允許抵扣。考慮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筆者贊成后者,即只將新增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轉型的問題,特別是稅務會計的處理問題。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稅法和會計的永久性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稅會計在確認進項稅額時必須嚴格遵照稅法規定。根據專家建議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發生的增值稅都是不允許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資產在使用中改變用途,屬于稅法規定不可抵扣范圍時,原先已確認的進項稅額還應轉出。
1.2何時加以確認
是在固定資產取得時?款項支付時?還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這有待新稅法的規定。有專家建議,由于我國的固定資產投產率較低,為方便稅收征管,新增固定資產在驗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執行,則稅法與財務會計在進項稅額的確認上又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2計量問題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計稅扣稅的重要憑證。轉型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計量也同樣要依據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進行全額抵扣。
3記錄問題
參考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的《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依據消費型增值稅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資產的一些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提出以下設想。
3.1科目設置
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性差異,建議在保留現有會計科目體系的基礎上,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再增設“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記錄企業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借方;經稅務機關批準抵扣后,從貸方轉出。
3.2具體賬務處理
(1)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抵扣范圍,在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之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貸方應根據實際業務進行登記,若為外購、自建,則根據款項的支付情況選擇“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若為接受投資,則貸記“實收資本”;若為接受捐贈,則貸記“資本公積”。
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外購的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在現行規定下是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由于新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也可以抵扣,似乎沒有轉出的必要,但考慮到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差異,筆者認為應將進項稅額轉入到“待扣進項稅額”中,即: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樣,若企業在新增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本企業自己生產的產成品或委托加工產品,在現行規定下是作為視同銷售行為,按產成品的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賬面成本與銷項稅金之和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在增值稅轉型后,則應將銷項稅額計入“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有待抵扣。其賬務處理應為: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2)經稅務部門批準抵扣后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當固定資產出現報廢、毀損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查明原因前,會計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固定資產改變原用途,屬于不可抵扣范圍時,如將原生產用固定資產轉為非生產用、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捐贈以及對外出售等情況下,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轉出,即在貸方登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3)、(4)、(5)情況下均出現進項稅額的轉出問題,但轉出多少?是全額轉出還是部分轉出?筆者認為既要充分體現稅法精神,避免重復征稅,又要在制度上減少對納稅人偷漏稅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為避免稅源流失,規定進項稅額轉出是必要的,但全額轉出又顯然會造成對已提折舊部分的重復征稅,有違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而且又會增加納稅人在上述情況下的繳納增值稅的現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則是低質資產長期掛賬,資產價值虛增;企業缺乏捐贈動機,寧愿資產閑置也不愿對外捐贈,從而導致資源浪費等。因而筆者建議進行部分進項稅額的轉出,即對于已提折舊部分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必轉出,當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轉出額=原進項稅額×(1-已提累計折舊額÷固定資產價值)。
4報告問題
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核算與繳納所編制的會計報表,主要有“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根據上文所述,對于這兩張報表也應有所調整。如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項目中,在“應交增值稅”中應增列“待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項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稅的相關信息。而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也應單獨反映固定資產的當期可抵扣稅額。
5結束語
(1)改革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使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筆者認為,應對目前的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計稅扣稅憑證的做法進行改革。轉型后,增值稅抵扣范圍擴大,若再將專用發票作為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必將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納稅人的偷漏稅動機。所以應將發票法和賬簿法相結合,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為賬簿法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這樣,可以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的作用,從而有可能減少假發票的產生,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
2005年我國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的全國合格率為18.19%,北京合格率為20.13%;2006年該科考試的全國合格率為17.34%,北京合格率為21.4%,比上一年高4.06%。2007年,該科考試在難度的把握上應當以2002、2003和2004年的考題難度為準,較為妥當,難度雖不會大幅提高,但也不可能明顯降低,保持15%至20%的合格率還是適度的。
一、2007年《稅法》教材內容的主要變化
2007年《稅法》教材與2006年相比,整體結構未發生調整,仍然有十八章內容;但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補充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這些補充規定對于《稅法》考試的計算題和綜合題有重要影響,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改變,對2007年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考生要特別給予重視。但是,筆者認為2007年新增內容并不會使稅法考試的難度較往年有較大提高。2007年各章節內容的主要修訂和變化方面如下:
新增的內容
第一章:稅法概論。無政策變化。
第二章:增值稅。1.農產品收購價款中增加煙葉稅;2.增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于采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的有關增值稅政策;3.增加新版運輸發票的政策;4.增加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不屬于價外費用的政策;5.增加高校后勤實體有關增值稅政策;6.增加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的政策;7.增加銷貨方開具紅字發票的增值稅政策。
第三章:消費稅。1.增加了新的稅目,現為十四類應稅貨物,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地板;取消護膚護發品,調整、合并設置成品油稅目;2.調整稅率表;3.調整增加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項目,調整后現為11項;4.增加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5.調整應稅消費品的成本利潤率。
第四章:營業稅。1.增加納稅人包清工形式提供勞務的營業稅政策;2.增加納稅人自產防水材料同時提供建筑勞務的營業稅政策。
第五章:城建稅。1.增加下銷售不動產或受讓土地使用權的政策;2.增加無船運輸業務計稅依據的政策;3.增加酒店式經營的營業稅政策;4.增加高校后勤實體對內、對外提供服務的稅收政策;5.增加個人向他人贈與不動產可免營業稅的政策。
第六章:關稅。無政策變化。
第七章:資源稅。增加支持鹽業的發展,鹽資源稅優惠政策。
第八章:土地增值稅 。1.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2.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
第九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本章根據修正案進行調整:1.修正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2.調整稅率表;3.增加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章:房產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第十一章:車船稅。1.修訂了本章的納稅義務人;2.修訂了稅率表;3.增加了法定的免稅車船;4.修訂了納稅地點。
第十二章:印花稅。1.修訂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范圍;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力轉移合同;2.修訂購銷合同稅目的范圍;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3.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4.增加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第十三章:契稅。1.增加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的契稅政策;2.增加國有控股公司投資組建新公司的契稅政策。
第十四章:企業所得稅。1.增加調整計稅工資標準的政策;2.修改股權投資收益還原辦法;3.增加服裝企業廣告費為8%的政策;4.增加企業研發儀器、設備的折舊政策;5.增加稅務機關查補所得的稅務處理政策;6.修改集體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的基數;7.修改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標準的計算方法;8.修改職工教育經費的比例,改為2.5%;9.增加稅控裝置中掃描儀和計算機的稅前扣除方法;10.修改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計算方法;11.修改“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研發費稅前加扣的政策;12.增加房地產開發產品毛利率的標準;13.修改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第十五章:外商投資及外國企業所得稅。無政策變化。
第十六章:個人所得稅。1.增加企、事業單位低于成本價售房的政策;2.修訂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修改后為19200元/年;3.修改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費用扣除標準,修改后為19200元/年;4.增加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5.增加個人住房轉讓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6.增加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申報政策;7.增加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政策;8.增加有獎發票獎金征稅政策;9.增加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免稅政策;10.增加高校名師獎金免稅政策。
第十七章:稅收征管法。無政策變化。
第十八章:稅務行政法制。無政策變化。
在《稅法》十八章的內容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及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第一個層次的稅種,約占50%的分值;營業稅、消費稅、印花稅和征管法是第二個層次的稅種,約占25%左右的分值;針對這八章必須認真研讀,反復推敲,認真領會稅法的政策精神。
筆者認為,2007年仍將保持前五年的特點,客觀題與主觀題比例仍然為各占50%,客觀題中各個題型比例與2006年相同;題目總量將保持57-58題,其中主觀題共7-8題;考題難度不會明顯增加,但綜合性將進一步加強,特別是小稅種與小稅種、小稅種與主要稅種、主要稅種之間的綜合命題,考題將適當與財務會計相結合并涉及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稅法》主要章節的重要考點
(一)增值稅法
本章重要考點見表1:
本章是歷年考核的重點,歷年考試各種題型均會出現,特別是計算題和綜合題型,既可能單獨出題,也可與消費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結合出題。題量為6-8題,分值為15-20分。
近兩年,本章計算題通常是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與進口關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結合出題;從考題來看以基本知識為主要考點,包括銷項稅額、價外費用、特殊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行為、準予抵扣進項稅額、不準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知識點;增值稅與關稅組合出題,通常是計算關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另外,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增值稅出口退稅、關稅結合也是常見的出題類型。
(二)消費稅法
本章重要考點見表2:
本章是注冊會計稅法考試的重點章,主要是客觀題和計算題;消費稅通常和增值稅、關稅、所得稅結合出題。題量為4題,分值為5-7分。本章難點問題是:復合計稅辦法,計稅依據的確定、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這些難點問題,也是常考的內容。
(三)營業稅法
本章重要考點見表3:
本章也是稅法考試中較為重要的一章,與消費稅同屬第二層次的重點內容;歷年考題主要涉及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及計算題,考生應注意掌握營業稅與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結合出考題。從行業來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娛樂業、轉讓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出題較多。
(四)企業所得稅法
本章重要考點見表4:
本章涉及我國22個稅種中的主要稅種,也是注冊會計師執業活動中涉及最多的稅種,因而也是稅法考試中重點稅種之一。歷年考試中各種題型都有出現,特別是作為綜合題型,常與流轉稅和稅收征管法相聯系,跨章、節出題。題量為7-9題,分值為15-20分左右。
本章的出題特點是: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關稅與企業所得稅結合出題;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結合出題,上述形式的結合常見于計算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與企業所得稅結合出題,常見于綜合題,出題難度較大,這就要求考生對相關章節的政策非常熟練地掌握。從本章的政策上看,企業接受捐贈,無形資產的轉售、轉讓,租金收入,計稅工資及三項附加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三新費”,股權投資,債務重組等是考題中常見的難點。本章的內容與會計有較大關聯性,也應引起考生重視。
(五)外商投資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本章重要考點見附表5:
本章涉及我國22個稅種中的主要稅種,因而也是稅法考試中重點稅種之一。歷年考試中各種題型都會出現,特別是作為綜合題型出現。題量為4-6題,分值為12-15分左右。近兩年來,本章出題通常與增值稅、消費稅結合出計算題,與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結合出綜合題。因此,難度較以前有所提高。考生復習時要掌握每個政策要點及不同政策的結合運用。本章真正的難點在稅收優惠政策,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與追加投資的稅收優惠,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
2006年的考題中,本章18分的安排說明了它的重要性。2007年要保持稅法考試的難度,筆者認為還會延續2006年的出題思路。
(六)個人所得稅法
本章重要考點見附表6: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 固定資產;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各環節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個稅種,以扣除項目中對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為標準。增值稅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對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一、增值稅轉型的目的及意義
所謂增值稅的轉型就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增值稅的直接轉變。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地發展,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轉型改革將消除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可實現國家稅收公平合理的目標。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與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本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并明確:
1.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
2.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4.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即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的規定。
第二,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三、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購進的納稅籌劃
上述規定中,固定資產進項稅的直接抵扣性,購進的“專用性”與“混用性”,以及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的差異性,客觀上為固定資產購進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棄抵扣進項稅的籌劃
放棄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多提折舊,少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否意味著放棄抵扣,就可以少交稅款呢?
例1,方勝公司2009年1月購進設備300萬元,進項稅額51萬元,1月份銷項稅額100萬元,固定資產以外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購進設備折舊時間為5年,采用直線法折舊,凈殘值為零。該企業預計每年可盈利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25%。請為該公司設計購進設備籌劃方案。
籌劃分析:
方案一,不放棄進項稅抵扣。
第一年增值稅=100-51-40=9(萬元) (不考慮當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稅情況,下同)
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總額=100×25%×5=125(萬元)
1-5年總稅負=9+125=134(萬元)
方案二,放棄進項稅額抵扣。
第一年增值稅=100-40=60(萬元)
放棄進項稅抵扣權,將51萬元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可多提折舊=51÷5=10.2(萬元),每年利潤為100-10.2=89.8(萬元)。
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總額=89.8×25%×5=112.25(萬元)
五年總稅負=60+112.25=172.25(萬元)
可見,放棄進項稅抵扣比不放棄進項稅抵扣,要多交稅金
=172.25-134=38.25(萬元),顯然放棄購進設備進項稅抵扣不劃算,說明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好處遠遠比不上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時,應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放棄抵扣進項稅。
(二)采購對象的籌劃
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分,其增值稅抵扣或征收的稅率分別為17%和3%。因此,企業向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固定資產時,由于得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的不同,進項稅抵扣的金額也不同。在采購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顯然向一般納稅人采購比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進項稅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況是,向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由于其能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往往比小規模納稅人要高,這時,就不能簡單地以得到抵扣多少來衡量,而必須通過權衡結算方式以及現金流量后作出選擇。
例2,某企業準備購進一臺新設備,向一般納稅人購進,不含稅價為2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不含稅價為16萬元,增值稅率為3%,請就采購對象進行稅收籌劃。
籌劃分析:向一般納稅人購進,進項稅抵扣為20×17%=3.4萬元,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抵扣16×3%=0.48萬元。有些企業一般會就此簡單地認為應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因為其得到抵扣的進項稅要比小規模納稅人要多3.4-0.48=2.92萬元。事實是否如此呢?
在采購對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貨的情況下,雖然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設備,要多交稅款2.92萬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購價格便宜4萬元,現金流出量實際比向一般納稅人采購要節約4-2.92=1.08萬元,因此,從節約現金流出量的角度來考慮,應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較好。
(三)購進時機的籌劃
從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若把進項稅抵扣提前,企業當期可以少交稅款,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購進機器設備的時間,以盡量推遲交納增值稅,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例3,宏興公司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2009年1月,銷項稅額為50萬元,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30萬元。2009年2月,銷項稅額為80萬元,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78萬元。該企業計劃在2009年1月或2月購買一臺價值為5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設備來擴大生產,購買當月即可投入使用,預計生產出來的產品自購進設備當月起兩個月后即可對外銷售并實現效益。其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購進設備,則:
2009年1月應納增值稅=50-30=20(萬元)
2009年2月應納增值稅=80-78-50×17%=-6.5(萬元)。本月不用繳納增值稅,6.5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購進設備,則:
2009年1月應納增值稅=50-30-50×17%=11.5(萬元)
2009年2月應納增值稅=80-78=2(萬元)
可見,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增值稅8.5萬元即(20-11.5),雖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萬元即(50+50×17%)購買設備,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個月,但同樣也使設備提前一個月投入生產經營以獲取經營利潤,而且能使購買設備的當月少納稅款或不交稅款,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方案二優于方案一。
(四)“混用”設備的籌劃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集體福利等而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又規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混用的設備也可以抵扣。因此對于該類固定資產的購進,只要設法讓其符合“混用”規定,就可以達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業除基本生產車間外,擁有供電、供氣兩個輔助生產車間及職工食堂、職工澡堂等集體福利設施。2009年3月,因職工食堂、職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購進鍋爐一臺,價值300 000元,進項稅額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籌劃可抵扣其進項稅?
籌劃分析:企業購進的鍋爐,如果單純用于職工食堂和職工澡堂供熱,因其屬于集體福利項目,按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但如果為生產車間和職工食堂、職工澡堂共用,則符合法規中有關設備“混用”的規定,無論廠區生產經營與職工食堂、生活區各用多少,都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該企業要使購進的鍋爐符合抵扣規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實現。由于該企業有供氣車間,做到共同使用鍋爐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領用材料的籌劃
增值稅轉型前,購進材料的進項稅,如果用于不動產或動產的“在建工程”項目,一般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現行增值稅法理解,購進生產用設備等動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購建的廠房等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那么,購建生產用設備等動產所用材料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對此沒有明確。按照我國稅法的立法原則,對稅收條款采取的是正列舉方法,法無明文禁止的屬可行。因此,對購入的用于動產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進項稅,按照稅法的立法精神,應是可以抵扣的。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對此項政策運用得好可以為企業帶來節稅收益。例如,一個新建企業,企業要建造廠房,也要購買安裝生產設備。企業在自建廠房、安裝設備所使用的電纜、電線等材料,如果從預算、領用、賬務處理、決算各環節都做在“生產設備”上而不是“廠房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里,其對應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構筑物中,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范疇而不可抵扣。
四、轉型后固定資產購建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增值稅轉型后,有關法律條文剛實行不久,企業有些特殊情況,法律可能尚未明確,因此,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的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認真學習、領會新條例、新細則及相關法規精神,特別要嚴格把握準予抵扣固定資產的范圍,準確把握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動產與不動產、專用與混用的尺度,防止納稅籌劃向反向發展。
第二,因各地、各級稅務機關的理解不同,對某些固定資產購建的進項稅或給予抵扣或不予抵扣,這就需要企業有理、有節地據理力爭,還應該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協商取得共識后,進行紙質資料的備案,才能取得良好的節稅效益。
總之,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的規定,為納稅人增加了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空間,納稅人應認真研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以獲取稅收籌劃利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