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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執法規范化
(一)做好行政執法證的核發和換證工作。嚴把執法隊伍準入關,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換證工作。
(二)加強執法人員崗位培訓。按照執法人員三年崗位培訓的要求和培訓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堅持做到理論學習與案例模擬相結合,重點培訓執法文書填制規范,執法文明用語、執法程序規定和執法行為規定等內容,并通過組織開展“執法大比武”等活動形式,創新培訓方式,增強培訓實效,提高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
(三)規范執法文書填制。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要求,進行執法文書填制培訓,并通過開展執法案件評查等活動,努力實現全市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填制統一規范。
(四)行政處罰制度化。一是嚴格執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疑難復雜案件和重大違法案件都要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二是嚴格執行行政處罰公示制度。各執法單位要通過公示欄、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名錄、處罰幅度、執法程序、處罰結果、監督方式、投訴渠道等。三是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吊銷證照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按月報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推進“六個統一”工作。一是統一執法標識,二是統一執法制式服裝,三是統一執法案卷填制規范,四是統一執法設施裝備,五是統一執法場所外觀,六是統一執法用語規范和執法行為規范。通過逐步推進“六個統一”,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審批便民化
(一)進一步推行行政審批“三集中”制度。進一步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進一步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動行政審批工作規范化服務;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強化功能,切實做到“項目到位、授權到位、業務骨干到位、管理到位”,確保縣級權限范圍內的交通審批事項在行政服務中心辦結。
(二)進一步倡行“執法為民”理念。深入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負責制”,“AB角互補制”,做到“即辦件”當場辦,“承諾件”限時辦,“聯辦件”牽頭辦,“急辦件”特別辦。建立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服務“綠色通道”,逐步推出上門服務、預約服務、延時服務、重點項目跟蹤服務等便民服務措施,拓展交通窗口的服務功能。
(三)積極推行電子審批。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部署,全面推行電子政務,實行網上審批。所有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等在網上公開,并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管。
三、執法監督常態化
(一)繼續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繼續貫徹落實交通部《關于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市局與各單位繼續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進一步健全層級監督、外部監督、社會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等監督機制,加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力度。建立權責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對因執法過錯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
(二)開展經常性的執法監督檢查。堅持每季度組織一次行政執法規范落實情況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不規范的交通行政許可、不規范的交通行政執法用語和行為,上級濫用自由裁量權等問題。通過整頓執法風紀,促進執法隊伍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升交通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三)落實各項監督制度。落實行政執法督察制,依法依規開展集中性督察和不定期督察。落實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落實法制機構核審制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
(四)積極化解交通行政爭議。積極受理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調解案件,確保渠道暢通,把交通行政爭議納入行政調解范圍,力爭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實現“紛爭止、事情了、人氣和”。
四、普法宣傳全員化
(一)開展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活動。不斷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法制講座、中心組學法用法和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等制度,強化領導干部參加學法用法,增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廣大交通工作者的法制宣傳教育。在全市交通運輸系統廣泛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力推進“法律六進”活動,培養、樹立和表彰一批交通執法和法制工作的先進典型,在全市交通運輸系統營造創先爭優氛圍,建立和完善文明執法長效機制。
(三)深入開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根據省廳制定的“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深入開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提高全市交通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進依法治交進程。
(四)堅持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圍繞法制宣傳日主題,開展“一學三講”,法律咨詢及講座,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加大對交通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人民群眾對交通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增進全社會對交通依法治理的認同和支持。
五、交通發展制度化
一、加強領導,執證上崗
今年以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了工作領導:
1、制定了2013年全年工作計劃及工作要點。
2、及時調整領導小組。針對有些同志工作異動,我局及時調整了市司法局執法公開領導小組及執法狀況考評領導小組。
3、持證上崗。統一為證件過期或新上任無證同志辦換執法證。現已在申辦中。
二、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基礎臺帳
1、制度建設。去年,我局在市局的指導與支持下,著重抓了局各項規章制度建設,使得各項制度都已建立了,今年以來,我們一方面,在去年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各項規制度;另一方面重點抓了規章制度的執行;三方面我們把所有規章制度都在黨政門戶網進行了公示。
2、基礎臺帳。
(1)、法規股及其它業務股室,按照上級要求,都建立起了相關基礎臺賬。
(2)、按照相關制度,及時把有關情況登記到相應的臺賬上去,并確保臺賬填寫真實規范。
(3)、各業務股室與法規股做到臺賬內容相符。
3、情況統計。每一季度及時向各業務股室發放《行政執法統計表》,統計行政執法情況,并存檔備案。同時將統計情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抓好執法狀況考評工作
一是召開工作會議。8月15日,我股按照市司法局相關會議文件精神召開了市執法狀況考評工作會議。
二是成立了高規格的領導小組。我股起草,經局領導研究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局長肖熙仁任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司法局執法考評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股,為執法狀況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三是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我股根據省廳和市司法局的相關文件,結合我局實際起草了《市司法局執法考評工作實施方案》。
四是加強對各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2013年8月20至23日,我局政策法股工作人員在局長肖熙仁,工會主席黃利國的帶領下,以2013年度執法狀況考評為契機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室、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了一次執法監督檢查。
五是較好地完成了省司法廳、市司法局對我局進行執法狀況考評的迎檢工作。
四、促進依法行政工作
今年,我股組織協調召開了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并成了相關領導小組,制定了2013年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計劃。一年中,通過執法檢查等各種形式督促各相關單位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各項司法行政工作。
五、加強司法鑒定管理,促進依法司法鑒定
對司法鑒定的管理與指導,今年上半年,我局主要開展了以下幾項工作。
1、定期召開司法鑒定工作會議,及時掌握各司法鑒定所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的情況。
2、每月5號之前,各司法鑒定所按時提交《鑒定案件登記表》至市司法局政策法規股。今年上半年,兩所辦案情況為:華夏所,709例,經緯所362件。
關鍵詞: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機構;稅收政策法規;激勵風險投資
目前國內外比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備發展壯大潛在能力、但仍處于未上市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以股權參與方式注入資本,并為其提升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從而在被投資企業(風險企業)成長、發展、壯大后,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資、投資風險大和投資收益高三大特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作為科技法的重要板塊之一,充分體現了科技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興獨立法律部門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與生物安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基因技術、人體器官移植、安樂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規范相比,風險投資法的交叉性更多地體現在與經濟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絲萬縷的天然聯系上,特別是與作為經濟法下位法的稅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國內外情況概述
從國際國內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的建立完善歷程來看,稅收政策法規無一例外都是各國風險投資法律淵源中的關鍵性內容,這一點從中美英三國的風險投資法律規范體系對稅收法規的重視中可見一斑:
(一)中國
我國在進入21世紀以來的前10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成長的政策規定,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設立、稅收優惠、專項引導基金三大類。其中在稅收政策規定方面,2003年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意見”,2007年頒布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頒布的“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優惠問題的通知”等,極大地完善了國內風險投資政策規范的系統構成。
(二)英國
作為世界第三大風險投資業中心,英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實施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稅收優惠政策)、LGS(政府貸款擔保計劃)、BES(企業擴張計劃)。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撒切爾政府直接頒布一系列稅收減讓措施,對公民投資新公司實行稅收減免,以鼓勵英國風險投資業發展。而企業擴張計劃,核心內容也是針對那些注資英國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個人投資人,給予所得稅抵減優惠,來刺激其初次或不斷投資。
(三)美國
20世紀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構ARDC,即“全美研究和開發公司”在馬薩諸塞州誕生。美國最早在1958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法》中,就規定“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享受稅收優惠。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美國國內兩次風險投資運行主體——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規模大幅波動,都是由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國家把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稅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場上風投資金的大幅度銳減少,小企業投資公司從之前超過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資本利得稅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進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風險投資的。其他如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也概莫能外。而且從美國的案例中還可以看出,稅收政策法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體,決定著風投法律關系的活躍度,對風投社會關系發揮著顯著的引導、支持、保障作用。
二、關于風險投資稅收激勵的政策法規
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要涵蓋三類主體,即風險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其中在風險投資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同時也是稅收激勵政策法規指向的納稅和享受減免稅的核心主體,所以以下重點圍繞涉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法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謂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向風險投資人募集風險資金并投向風險企業,扶持風險企業成長和擴張,并依約定從風險企業獲得高收益的企業。風投機構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基金等多種形態。實踐里面,公司形式的風投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是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本質是一類圍繞風險投資開展主營業務的非純金融性、但類金融性的企業。我國大陸地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等非國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其他機構,以入股方式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而英美和亞洲的韓國等國家的風投機構,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二)稅收激勵政策法規內容
國內還沒有制定出臺專門調險投資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指導和促進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部門規章中。“營改增”前,稅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一是風投機構對權益性投資如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權投資的所得,實行免稅;二是風投機構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持股兩年及以上,該項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時,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應當納稅的所得額。另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對于風投機構讓渡股權取得的收入,免收營業稅。而對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如提供風險投資管理、對外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詢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等等,則仍然按照5%的營業稅率征稅。
(三)當前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一是將風險投資機構的主項收入——投資后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也即美國風投法律制度中的“資本利得”,看作成為企業一般性生產和經營活動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收繳,并沒有規定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激勵。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樣,國內風投機構的組織構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納稅主體為風險投資企業,風投企業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相關收益計入風險投資。但如果其風險投資人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繳納企業所得稅,無疑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風險投資業的稅負。三是關于對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投資期限為兩年的規定彈性不足。既容易導致部分風投機構為了實現多輪次繳納所得額抵免,在兩年期滿時匆忙啟動風投資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資兩年;也不利于保護風投資金投向那些處于創業種子期、投資周期3年、5年或以上創新項目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后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建議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文中簡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四大行業全部吸納進試點。未來2-3年過渡期后,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營業稅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是將之前繳納營業稅的四大行業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只是針對產品或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納稅主體重復繳稅環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科技等高端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原營業稅方面激勵空間收窄
按照“營改增”試點行業分類,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歸入金融保險項下的資產、信托和基金管理項目,從繳納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之前,風投機構股權轉讓收入營業稅實行免稅制,在“營改增”過渡期內應當修訂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繼續執行稅收減免方面的制度規定,保護風險資金以參股方式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而對于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則需要依據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前“營改增”還處于試點階段,直接以降低風投機構增值稅稅率為突破點研究出臺稅收激勵政策,時機并不成熟。但風投機構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稅進項低扣的政策規定,實現稅負最終減少。
(二)企業所得稅應當是完善風投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重點
既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現增值稅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制定新的激勵政策法規,所得稅就順理成章成為相關規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議對財稅[2007]31號文,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收入所得稅,享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進行修訂。應當制定階梯抵扣額度比例的規定,以目前規定的70%為起點,對應2年、3年、5年三檔投資,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規范為70%、50%、30%。這樣將投資年限與抵扣額比例掛鉤,以解決當前部分風投機構盲目選擇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資項目,并促進風險資金投入發展種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業,與英國3年、韓國5年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三)修訂研發費用抵扣規定間接形成稅收激勵
一、完善制度建設,規范文件管理,提高綜合稅政管理工作質量。
(一)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做好區局自行制定或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類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嚴格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發程序。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認真開展新一輪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署指導各地州市地稅局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全面調查和了解區局機關及各地州市地稅局近幾年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情況。
(三)加強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備查備案工作,對各地州市地稅局上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審查,清理糾正不符合規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我區地稅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在全區范圍內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五)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關于深化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要求,對現行有效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加大對取消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
(六)認真做好《地方稅收法規匯編》第21冊、第22冊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為各級地稅干部學法、用法、執法提供權威、完整的稅收政策法規信息。
二、依法審理案件,積極化解爭議,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認真履行復議應訴職責,依法辦理區局機關的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及賠償案件,暢通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渠道,穩妥處理各類稅務行政爭議案件,有效化解征納矛盾,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完善區局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調整和簡化審理程序,發揮重大案件審理工作的政策把關和程序審核作用,促進稅收執法的規范化。
(三)加強涉稅反補貼調查案件的應對能力建設,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新出臺的《涉稅反補貼調查應對工作規程》,做好雙邊涉稅反補貼案件、多邊涉稅主訴、被訴案件的應對工作,培訓、指導、協助基層地稅機關開展相關涉稅反補貼應對工作,提高辦案能力。
(四)認真做好各類稅務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研究各類案件產生的原因及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指導基層做好稅收執法風險防范工作。
(五)加強對基層辦理各類案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規范各類案件的辦理程序,對案件多發地區開展有針對性的專家講授、經驗交流、案例分析、專題研討等,提高基層稅務人員辦理各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普法宣傳,進一步提升稅收法治水平。
(一)積極配合區局政治部,分期分批組織基層地稅局稅政法規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的稅收法制業務培訓,增進交流和溝通,提高基層干部的法制業務水平。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全國稅務系統依法行政考核評價工作的要求,加強對區局開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調查研究,探索依法行政考核與綜合考核的銜接和統一,逐步推進依法行政考核及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工作。
(三)落實“六五”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規劃,認真做好區局機關的法制講座、普法學習和法制宣傳活動。
四、加強政策調研,促進成果運用,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對稅收科研工作的安排,組織科研力量積極承接稅收科研課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按時向總局提交科研成果及研究報告。
(二)繼續開展多種形式的稅收科研評審及論證工作,加強稅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實施效果分析,充分調動稅務干部開展稅收政策理論研究的積極性,對各類研究成果積極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門,提高科研成果的應用率。
一、認真規范和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進行規范。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493號令和省政府即將出臺的《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針對近年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對事故調查的程序、內容和調查報告、責任追究的落實等進行規范。
2、認真做好工礦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職責,做好市局直管的41家工礦企業事故及全市范圍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
3、認真做好區縣調查事故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區縣規范事故調查工作,提高事故調查工作質量。法規科牽頭對區縣調查事故報告進行審查,提出意見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區縣事故調查組。區縣事故調查組根據市局意見修改并報區縣政府批復后,正式報市局備案。
4、抓好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重點抓好市直管企業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同時做好對全市事故責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5、組織編寫近年來我市事故案例選編。為各級安監部門和企業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訓,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參考。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1、辦好《安全生產》雜志。會同中國安全報記者站努力辦好《安全生產》內部刊物,使之成為安全宣傳的重要陣地和載體,加強溝通交流的重要平臺,提升安全宣傳的廣度、深度和層次,促進安全文化建設,更好地服務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各區縣局、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參與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編輯出版工作。
2、加大媒體和社會宣傳力度。抓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點工作的報道工作,加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正反兩方面典型的宣傳。加大對安全生產非法和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曝光力度,對重大處罰案件實行在安監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發揮安全監管的威攝和警示作用。加大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力度,在市主要媒體開設公益宣傳欄目,促進全社會安全意識的提高。
3、認真組織好“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進一步創新內容和形式,提高活動成效。把“安全生產月”與建局十周年慶祝活動相結合,開展一系列回顧展望、宣傳教育、競賽比武、書畫攝影等活動,進一步增強安監系統干部職工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進一步規范和做好法制工作
1、加強法制建設基礎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全市安監系統法制工作的意見,對有關法制工作組織、制度和程序進行規范。指導督促區縣安監部門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法制宣傳工作,對各級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備案審查工作。組織編寫2010年以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文件匯編》。
2、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抓好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裁量標準的貫徹和落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總局頒布的新行政執法文書,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和執法文書使用。市局和區縣局要組織好執法卷宗檢查評點活動。抓好行政執法質量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3、做好局案審委日常工作。依法做好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認真做好行政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安監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質量。做好重大處罰案件備案工作,各區縣安監局對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證照的行政處罰,要按規定及時向市安監局備案。
四、抓好安全文化、安全社區和班組安全建設
1、抓好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全市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指導,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年內市局再重點培育申報2-3家省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和5-6家市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每個區縣培育1-2家縣級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并通過召開現場會交流會等形式,發揮好示范企業的典型帶動作用,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2、推進安全社區建設。認真貫徹市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社區建設的意見》和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安全社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工作,積極推進我市的安全社區創建工作。3月底前每個區縣選擇2個安全生產基礎較好和有創建積極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試點,重點培育,取得經驗后再穩步推開。市局年內將選擇15個鄉鎮街道申報省級安全社區,5個鄉鎮街道申報國家級安全社區。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整體啟動安全社區的創建工作。
3、切實抓好班組安全建設。加強班組安全建設是“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深化年”一項重要工作,也市政府確定的今年全市安全生產四項重點工作之一。年初省安監局、省總工會、團省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意見》(魯安監發〔2011〕16號),市里已進行了轉發。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作好宣傳發動工作。搞好典型引路,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創建積極性,扎實開展好“四項活動、四項建設”,夯實基層基礎工作。從今年起,省里每年評選100個安全生產優秀班組進行表彰獎勵,并從中選出10個班組和10個班組長作為“雙十佳”班組和班組長,由省總工會、團省委分別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我市也將每年評選80個左右優秀班組進行表彰,并推薦特別優秀的班組和班組長參加省里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