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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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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1篇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條例》對農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調整,并對原《條例》部分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為確保調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夠順利實施,現將市計生委《關于貫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政策銜接過渡工作具體實施意見的請示》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貫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政策銜接過渡工作具體實施意見的請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實施新《條例》的辦法尚未頒布,為保證新《條例》政策的順利實施和我市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運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銜接過渡工作具體實施意見請示如下:

一、我市過去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與新《條例》規定相抵觸的,均以新《條例》為準。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計劃生育部門對過去制定的有關計劃生育的規范性文件要抓緊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條例》的各項配套規定。

二、新《條例》公布前違反計劃生育,已按原《條例》或《廣州市實施〈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了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未執行完畢的,繼續執行。尚未作出處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覺申報,接受處理,并落實節育措施的,按原《條例》或《辦法》處理。因本人責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處理的,一律按新《條例》規定處理。

三、在新《條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標和一孩生育證已經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繼續有效。

四、非農業人口特殊情況的二孩生育指標和二孩生育證(以下簡稱“二孩生育證書”)已經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繼續有效。

五、農業人口過去在生育一個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規定,已領取二孩生育證書的,由各街、鎮計劃生育辦公室重新審核,并加蓋計劃生育證件專用章后繼續有效。

六、農業人口育齡夫婦生育第一個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為農業人口,原已領取二孩生育證書的,應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或街計劃生育辦公室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孕檢。

孕檢診斷為已懷孕的,應在作出診斷結果后3日內到縣級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復查,復查結果一致的,經街、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蓋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補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條例》的規定給予表揚獎勵。復查結果不一致的,應在作出復診結果后5日內到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所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孕檢結果為未孕的,應收回二孩生育證書,并即落實節育措施。如對孕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作出孕檢結果后3日內到區、縣級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或區、縣級市計生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復查;仍有異議的,應在作出復診結果后5日內到市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所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如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孕檢,屬本人責任的,視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證書,并落實節育措施。

七、原已發放的農業人口(包括女方一方為農業人口的)二孩生育證書,凡未按本意見第五、六條規定審核蓋章的,一律無效;堅持懷孕第二胎的,按計劃外懷孕處理。

孕檢時已懷孕,后發生流產的,應收回已審核的二孩生育證書。為防止弄虛作假,雖持有已審核的二孩生育證書,但預產期超過1999年8月31日而無特殊原因的,按計劃外懷孕處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處理。

八、農業人口中原已簽訂的有關二孩生育合同書,符合新《條例》第九條6種情況的,以及女方一方為農業人口,符合第九條前5種情況的,合同書繼續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書自動失效,應交回合同書,退還原合同保證金。

九、按原《條例》和原《辦法》規定,各街、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對于拒不落實節育措施而收取節育保證金,無特殊理由的,應在新《條例》公布后1個月內落實節育措施,并退回保證金。否則,沒收保證金,并責令落實節育措施。

十、任何單位或個人都要嚴格執行省的規定,按省的統一口徑,不得亂開口子。對收回指標和退還原合同保證金的對象不予經濟補償。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統一規定,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好銜接過渡中的政策性問題,確保調整后的政策平穩過渡。

各街、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在新《條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應迅速通知有關育齡夫妻,按本意見的要求,完成孕檢和生育審核工作。審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單,應在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2篇

一、我縣貫徹執行《條例》基本情況

(一)積極開展宣傳工作,確保《條例》宣傳到位。

通過這次檢查感到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宣傳貫徹實施《條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強化陣地宣傳。充分發揮縣委黨校、人口學校等宣傳陣地作用,先后舉辦各類培訓16次,組織研討8次,培訓人員達上萬人次。二是借助媒體宣傳。每逢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等計劃生育重要節日,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條例》和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三是利用載體宣傳。在全縣各村屯設立永久性宣傳標語450塊;涂刷宣傳標語400余幅;出動宣傳車100 余臺次;成立計劃生育文藝宣傳隊,開展《條例》主題宣傳活動百余次;印發宣傳資料10萬多份,宣傳品入戶率達98%以上。四是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多渠道擴大宣傳成果。計生局與宣傳部、團縣委、縣婦聯、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門密切配合,聯合開展宣傳咨詢活動10余次。五是實施入戶宣傳。及時對早婚、計劃生育管理重點對象入戶面對面進行宣傳。通過宣傳教育,全縣廣大干部群眾對《條例》的知曉率達到95%以上,計劃生育意識明顯增強。為我縣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依法行政,切實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一是依法管理,規范生育行為。一方面,嚴格執行生育證審批制度和持證生育制度,另一方面對采取避孕措施失效和拒絕落實避孕措施造成計劃外懷孕的人員動員落實人流引產等補救措施。對拒絕落實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人員給予嚴肅處理。二是嚴格把關,規范審批行為。嚴格審批程序,依法確定獎勵資格,并在村組進行公示,做到該獎的一個不漏,不該獎的一個不獎。三是健全機制,規范流動人口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優質服務的要求,為流動人口及時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1200余件,做到了與常住人口在生殖保健、技術服務、宣傳教育、藥具提供、信息咨詢等方面一樣對待。四是集中整治,嚴格控制性別比升高。深入開展打擊兩非專項活動,重點對醫療機構、計生站、藥店使用終止妊娠藥品和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開展拉網式大檢查;健全完善b超檢查和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制度,建立b超使用準入制度技術服務機構責任書、醫務人員承諾書簽定制度,規范醫療行為,有效地控制了全縣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

(三)關注民生,認真兌現計劃生育獎扶政策

(四)加大投放,不斷夯實基礎建設

二、存在問題

一是我縣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長效機制還未形成,部門之間相互協調、配合抓落實的緊密性、主動性還不夠。目前達到低生育水平主要是依靠行政制約措施來實現,群眾的生育意愿與現行的生育政策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單憑計生部門宣傳還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是專業技術人員缺乏,多數站室技術力量比較薄弱,難以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村級服務室建設標準低,服務環境差,個別村目前還沒有專用服務室,還不能更好地服務于群眾。

四是個別計生干部素質能力有待于進步提高。

五是縣鄉村級計劃生育服務網絡建設速度較慢,不能更好、更快地發揮作用。

三、針對以上問題,對縣政府及職能部門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建議縣政府對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堅

持穩定低生育水準,逐步建立穩定低生育的長效機制,增強各部門抓計劃生育主動生、協調性、緊密配合、齊抓共管,堅持保持低生育水準。

二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保健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病治病,沒病預防。所以我們必須加強計生人員技術能力,以此來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必須加快鄉鎮服務站及村級服務室的建設速度,改善其服務環境,為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有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戶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效應當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規劃和國土、住房和建設、出租屋租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公約,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一。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的計劃生育服務待遇,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并督促、落實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

第十二條市人民的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監測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供出生缺陷預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婚前、孕前檢查等免費優生健康服務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檢查、咨詢指導和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十四條市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第一胎子女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再生育的,應當接受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六條不得利用B超、染色體監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鼓勵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

不得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懷孕的婦女,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前往廣東省外工作、生活的,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辦理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女方為本市戶籍的,執行廣東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辦進行生育登記。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第二十一條女方為流動人口的,執行其戶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本市居住的,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交驗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三條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戶籍遷入本市時,應當向戶籍遷入地街道辦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符合原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由戶籍遷入地街道辦換發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四條違反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主管部門應當核查其戶籍地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和票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拒絕接受處理的,不予辦理有關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的;

(二)本條例規定按超生處理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的超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生育政策規定,超出準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處理: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經責令一百二十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的;

(三)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時,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但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的;

(五)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累計居留滿十八個月的;

(六)有證據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系鑒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系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職責及獎懲規定,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主管部門和公安、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開展常規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分析數據。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

發展和改革、公安、衛生、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出租屋租賃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主管部門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關數據,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口出生變動趨勢,向社會公布人口出生預報信息。

夫妻可以根據人口出生預報信息,結合家庭實際,選擇生育時間和生育間隔。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入戶登記;

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入戶手續;

公安部門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

(五)民政部門辦理深圳戶籍人員收養子女手續;

(六)住房和建設部門銷售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前款規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一)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應當核查已婚育齡婦女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應當核查用人單位與其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或者查驗用人單位聘用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住宅租賃合同登記,應當核查出租人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同時核查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承租人經出租屋所在地街道辦查驗的計劃生育證明;

(四)幼兒園、學校辦理流動人口新生入園、入學、轉學、少兒醫保等手續,應當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五)醫療、保健機構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接生,應當核查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辦,街道辦應當依照規定跟蹤處理。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所在地街道辦做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工作站書面告知其所服務的物業小區內住戶人口信息變動情況。

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第四章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條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的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具有本市戶籍且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計劃生育獎勵。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并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區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區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各項扶助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市戶籍育齡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納入實際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給予休假,并由現居住地的區人民的政府給予補助: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三天,手術后七天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并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助;

(二)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七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三)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內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十五天并給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補助;

(五)妊娠滿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給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補助。

同時施行兩種避孕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和補助。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護假。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按照前款給予處罰外,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落實補救措施;逾期不落實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導致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第四十四條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本市的,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計征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生育登記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道辦責令限期交驗;逾期未交驗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一條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十五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五十二條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予以制止并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賄賂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完成管理目標以及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對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責任人,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的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不執行相關優待獎勵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義務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與其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的區,含光明、坪山、龍華、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4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p>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p>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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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京人口計生條例修正案解讀

“全面二孩”后產假怎么休?

增加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

最受大家關注的“二孩產假”問題,草案送審稿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p>

“獨生子女費”還有嗎?

已領“證”且承諾終身只生一個仍享受

草案送審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p>

哪些情形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有兩個子女可生三孩

草案送審稿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不再鼓勵“晚婚晚育”,兩孩間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見的草案送審稿,刪除多項條款。

其中包括:

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p>

刪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p>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范文第5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依法行政,服從服務于醫院中心工作,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人口管理目標。

二、人口管理目標

1、計劃生育率100%

2、綜合節育率100%

3、一孩報名領證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統計求實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職工、無早婚、早育、計劃外生育

三、重點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醫院與各科簽訂人口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文件學習;完善健全計生組織機構;對調整的計生干部進行政策學習、業務培訓。

2、第二季度,進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紀念計生協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際,進行上街宣傳。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節”和紀念《公開信》發表進行工作總結,迎接公司計生辦檢查驗收。

4、每季辦一期計生宣傳欄;每月發放避孕藥具;及時報計生月報表等。對申報一孩及開具各種計生證明手續提供全面服務。

四、保證措施

1、積極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讓職工真正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發》的內容,自覺執行計劃生育,使計劃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2、認真貫徹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堅持“三為主”工作方針,開展“三結合”,用“三個代表“的要求指導計劃生育工作,使計劃生育工作進一步深入人心。

3、認真貫徹,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不變,采取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4、強化法制建設,繼續簽定人口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責任制。

5、繼續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提供婚、孕、生育、節育等生殖健康一條龍服務。主動為職工排憂解難,解決實際問題,使他們以充沛的精力為患者服務。

6、繼續做好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做到帳、卡、表、介紹信、會議記錄、政策法規宣傳、培訓、服務、協會等原始資料齊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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