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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得傳統的媒體行業實現了轉變,廣告不僅僅局限在電視、報紙中,人們以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作為廣告傳播的載體,廣告設計更加注重創意以及人性化、多樣化理念,廣告設計更加生動,新媒體環境下的廣告設計應緊跟時代步伐,突出時代性和創新性,滿足更多消費者的需求。
新媒體環境下廣告設計的特點釋義
1.內容設計的互動性強
新媒體使信息的互動性得到加強,人們不在被動的接受信息,對廣告的選擇更加多樣化,成為廣告信息處理的參與者。在廣告的互動傳播中,廣告設計人員與消費者、消費者與廣告載體之間的聯系以及反饋形成了一種全新的信息溝通方式。互動設計中,要注意保證觀賞者能夠直接的參與到廣告設計中,注重群眾的體驗效果。
2.個性創意比較強
當前社會的消費主體比較年輕化,他們推崇時尚、個性自由,這種思想對他們的消費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在新媒體環境下,在消費市場的基礎上,應設計個性化的廣告,不僅有助于提升廣告的效果,也有助于滿足消費群體的需要。
3.人性化的設計
廣告設計是為了滿足更多消費者的需要,新媒體環境下的廣告設計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理念,在廣告設計中注重人的情感、文化、想象等因素的融入,不僅使廣告設計滿足消費者的物質需要,要使消費者在精神上得到享受。
4.多元化的設計
廣告設計的多元化,一方面是廣告的載體更加多元化,并且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另一方面,廣告設計中文化內容更加多元化。在廣告設計中注重多種媒體的運用與整合,更好的向廣大群眾傳達信息,對不同文化的符號、創意等進行理解和應用,實現新媒體廣告。
新媒體環境下的廣告設計研究
1.網絡廣告
當前,網絡已經成為各行業信息交流、共享的平臺,商業廣告的發展速度日益加快,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廣告不僅局限于電視和報紙上,網絡廣告的存在不僅能夠使人們得知廣告中的信息,還能夠參與到其中,網絡廣告的效益得到了良好的實現。在傳統廣告設計無法滿足網絡發展的情況下,富媒體廣告的出現得到了廣大群眾的認可與接受,富媒體廣告就是在傳統媒體的基礎上,將媒體進行組合的一種廣告形式,將廣告中的文字、圖像等有機的結合。富媒體廣告具有很強的表現力,廣告的效果也比較明顯。
多種媒體形式的結合使得廣告的形式和內容產生了質的變化,根據廣告的不同載體可以分為圖像廣告和文字鏈接廣告,圖像廣告又可以分為旗幟廣告和矩形廣告,彈出式廣告和浮動式廣告。文字鏈接廣告則可以分為搜索引擎廣告、在線互動游戲廣告和Email廣告,根據不同的廣告種類,進行有針對性的廣告投放。
對于廣告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可以充分利用微博、博客來進行廣告傳播。目前,很多名人微博上都會有一些公益廣告的,人們在觀看微博時,能夠看到上面的廣告,將這種方式應用到廣告中,有助于實現廣告傳播的創新,為廣告在網絡平臺中找到合適的位置。
2.戶外廣告
很多人認為戶外廣告是一種比較古老的形式,不適合在信息化發展的今天應用,這種觀點使得新媒體廣告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戶外廣告的形式也逐漸增多,在現代社會中,出租車、地鐵、公交車廣告都標明了戶外廣告的發展與創新。在戶外廣告中,影響戶外廣告設計與投放的主要因素是對線路進行確定,當前,人們可以使用GPS技術確定某一特定位置的經緯度,便于工作人員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確定線路問題。
此外,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傳統媒體無法使用信息全方位、實時互動和傳播,這就需要利用電子媒體,集中文字、圖片、聲音、視頻于一身,具有直觀、形象,操作簡便的優點,使廣告的互動性得到增強。現代社會中,電子屏幕的廣告隨處可見,為人們的生活和出行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結束語
綜上所述,新媒體環境下,廣告設計實現了良好的發展,廣告設計開始突破傳統理念的束縛,呈現出新的發展形勢。隨著社會生活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告行業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廣告設計應努力實現專業化、互動化,順應時展并積極創新,將廣告設計與新技術結合,實現良好互動,對美化環境,提高人民的視覺鑒賞力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內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對于薦證人承擔民事責任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要件,美國各州通過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證明薦證人的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方面的舉證要求,繼而構建了追究薦證人民事責任的新路徑。根據我國現有侵權理論追究薦證人的民事責任也存在類似于美國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來侵權法中確立薦證人侵權責任的專門條款,明確并且降低其責任的構成要件,成為構建我國未來薦證人侵權責任制度的理性選擇。
一、問題的提出
薦證廣告對于我們目前
二、美國法上薦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路徑和制度
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普遍采用薦證方式對其商品或服務做出夸大其辭的宣傳,誘導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當時美國薦證廣告也有不乏采用虛假或誤導的方式欺詐消費者,當虛假廣告人破產時,很多消費者便提出了一種新的訴訟形式,即要求追究薦證人的民事責任。面對這種新型訴訟,美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都產生了諸多爭議,但最終還是較為妥當地建立起了薦證人民事侵權責任訴訟制度。
(一)基于《聯邦交易委員會法》提起的民事訴訟
美國國會在上世紀70年代通過了《聯邦交易委員會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權聯邦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ftc”)對薦證廣告行為進行監管。ftc還為此專門制定了《薦證廣告行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為實際監管提供參考。但《聯邦交易委員會法》只是授權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才對違法行為進行干預,ftc不會對個人利益受損進行補救。[⑤]盡管《聯邦交易委員會法》授權ftc對于欺詐性薦證廣告行為排他性的執行權,但是許多消費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試圖根據《聯邦交易委員會法》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絕大多數的聯邦法院都拒絕從《聯邦交易委員會法》中為消費者尋找隱含的民事訴訟權利。
在一起對生產止痛片的非處方藥生產商excedrin的集團訴訟案件中涉及到了關于此類民事訴訟的理論分析。[⑥]在該案中,excedrin在廣告中宣稱自己的藥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費者認為這是一個虛假欺詐性的廣告,并宣稱受到了經濟性的損害。聯邦上訴法院對于ftc在執行《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的職能經過冗長的討論后,認為國會并沒有試圖在《聯邦交易委員會法》中賦予消費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而是試圖賦予ftc對欺詐性的薦證行為排他性的執行權。聯邦上訴法院還隨之對可能產生的附屬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賦予消費者民事訴訟的權利)可能會導致零碎的個人訴訟,并且可能會與《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的執行發生沖突。
隨著上世紀80年代ftc放松對薦證行為的監管,以及其頒布的《指引》對投資者保護的不斷弱化,人們不斷抨擊ftc在救濟欺詐消費者方面的不作為。[⑦]因此,美國民眾要求通過立法賦予消費者對欺詐性薦證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呼聲越來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權責任
在試圖尋求《聯邦交易委員會法》作為民事訴訟根據的企圖失敗后,許多受害人開始嘗試依據普通法中的欺詐理論追究薦證人的民事責任。根據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詐或誤導性的侵權訴訟,原告必須證明以下事實:被告對關鍵事實作了誤導(虛假)性的陳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陳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導出陳述的真實性;被告有意誘導原告依照其陳述行事;原告正當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陳述并由此受到損害。[⑧]以下我們主要沿著普通法與州成文法之間的區別為線索來介紹普通法侵權之訴的構成要件。
1.就虛假陳述方面而言,普通法與州成文法沒有實質性區別。按照普通法的規定,其陳述無需是明顯虛假的。首先,如果一個陳述包含了錯誤和正確的兩方面內容,而錯誤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這種模棱兩可的陳述也被認為是誤導性的;其次,如果陳述表面上是真實的,但是它卻可能在消費者內心產生錯誤印象的,也被認為是誤導性的;最后,一個能夠掩蓋正確內容的語言或者行為的陳述也被認為是誤導性的陳述。[⑨]為了更加便利消費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薦證人的民事責任,一些學者曾經創造出了“學術投機和公眾形象理論”,[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這一理論并沒有被法院所采納。johnny unitas是一個著名橄欖球后衛,一天他出現在一個名為first fidelity投資經紀公司的廣告中,隨后他成為該投資經紀公司的廣告代言人。一個first fidelity投資經紀公司的代表在廣播中宣布了一個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滿足所有謹慎投資人需要事實細節方面的投資計劃。隨后,unitas也湊過來,并且邀請聽眾向fidelity公司電話咨詢以了解詳細情況。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經紀人都沒有對fidelity公司以及投資要約的真實性做過調查。后來該投資被證明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欺詐行為,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當投資者經紀公司宣布破產后,受害人根據普通法的欺詐理論對unitas和他的經紀人提起訴訟。但是,佛羅里達州的初等法院和負責上訴審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準了unitas“立即判決”的動議,[11]因為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被告欺詐的初步證據。初等法院認為被告根本就沒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賴的陳述,由此也就無法對其提起欺詐訴訟。第22巡回法院也認為 unitas和他的經紀人根本沒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資方案做任何虛假的陳述,相反,unitas只是在電臺中號召大家自己打電話咨詢投資問題。由此,法院做出了一個事實性問題的裁決,即unitas和他的經紀人根本就沒有對fidelity公司的投資計劃做出薦證。“確切的講,unitas只是僅僅是介紹了該公司,建議聽眾自己去調查和咨詢該投資計劃。”[12]法院認為unitas的陳述至多屬于“吹噓行為”,而這不屬于欺詐的范疇,被告要求人們對投資問題做進一步的詢問并不構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賴的陳述。在這一點上,普通法明顯與ftc的指引有區別,因為按照ftc指引,一個名人只要他為公眾所熟知,并且(不太明顯地)推薦商品,那么他就是薦證人。根據指引的規定,對于是否構成薦證行為,實際的言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將其個人聲譽或個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實。[13]
2.在被告人主觀要件方面,相對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對于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更為嚴格,主要體現在原告必須承擔被告明知、欺詐意圖方面的舉證責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誘使原告信賴被告的意圖方面的證據。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會假定被告不會冒著聲譽受損的風險在廣告中故意去陳述虛假的事實。但是名人在做廣告時有意識地忽略重要事實,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陳述的真實性,那么此時就構成了“明知”。[14]盡管州成文法對意圖要件做相當狹隘的解釋,但是薦證人很難狡辯說自己沒有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意圖,因為這恰恰是薦證行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賴被告所作陳述舉證責任方面,普通法也與聯邦法和州成文法有著很大的區別。根據普通法的要求,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舉證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聯邦法相對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這一要件包含了兩個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須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陳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賴的陳述做出的相關的決定。按照普通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將一個純粹觀點的陳述當作是一個事實加以信賴,只有一個對事實的誤導性陳述才導致民事責任的產生。既然薦證行為只是被認為是表達了薦證人本人的觀點,那么消費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賴薦證人的陳述,并由此做出決定。實踐中,法院為此規則創造出許多例外情形。當一個陳述同時隱含地表明陳述者本人確信沒有其他事實可以否定這一觀點,而且還確信有其他一些事實可以支持這一觀點,那么一個人就可以合理信賴這一陳述。“當陳述者被認為擁有了原告無法擁有涉及相關問題的特殊知識時”,這就符合上述的隱含條件了。[16]
有學者提出這樣的疑問,即消費者一般都會認為薦證人不會撒謊,而且對于他們所陳述的商品或服務他們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費者對薦證人的陳述信賴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學者提出相反的質疑,認為當一個專家或者名人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陳述與他們各自的領域沒有明顯的聯系時,并不能得出消費者會合理信賴專家或名人的觀點。[17]州成文法采用幾個途徑解決這一問題,如有的州干脆就對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個正常的消費者是否會信賴該陳述作為判斷標準。
(三)州成文法對消費者救濟
盡管《聯邦交易委員會法》排除了消費者對欺詐性薦證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但消費者可以另辟蹊徑,依據其所在州的《反不正當和欺詐行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簡稱“udap”)獲得救濟。大多數州的udap都是仿照《聯邦交易委員會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稱為“小《聯邦交易委員會法》”。還有一些州以《統一消費者買賣行為法》為藍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對消費者交易進行欺詐和不公正的行為。其他一些州則以《統一反欺詐交易法》為藍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則采用普通法為救濟途徑,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反欺詐消費者法》。
根據“udap”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損害賠償和律師費在內的各種救濟,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許給予實際損害兩至三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多數州也允許消費者采取集團訴訟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費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詐或誤導權訴訟,但是由于依據普通法的舉證責任太重,因此,消費者通常還是依據“udap”提起訴訟。
依據“udap”提起訴訟的經典案例分別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參與的兩起名人薦證廣告。lloyd bridges是當時著名的演員,在很多電視劇和電影中出演過主角。bridges出現在a.j.obie投資公司所拍攝的廣告片中,并且在廣告片中勸誘投資者購買obie投資公司所發行的證券,而該證券是由obie相關聯的債權人鉆石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后來obie投資公司和鉆石公司相繼破產,眾多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他們將bridges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認為bridges在此過程中的陳述“歪曲了風險和收益的關系、歪曲了投資公司的真實情況、將此項投資歪曲為保守型的投資、將鉆石公司歪曲為‘你可以信賴的公司’”。[19]他們依據的法律是伊利諾斯州的《消費者保護法》第262章,該章將“任何不正當或欺詐行為宣布為非法,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欺詐、虛假陳述、虛假允諾、誤導、隱瞞或遺漏實質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賴此事實做出判斷的事實。”[20]但被告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抗辯,即他本人對“歪曲事實”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資者一樣也被投資公司欺騙了。但是法院認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訴的,因駁回被告的抗辯。
根據上述案例,說明根據州的成文法規定,薦證人的主觀狀態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詐的意圖,甚至毫不知情的誤導也是可訴的。從字面解釋而言,州成文法僅僅要求薦證人試圖讓購買者信賴他的(欺詐性)虛假陳述行為或(遺漏性)陳述行為,換言之,只要一個人試圖讓自己的行為產生相應的結果就可以成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強調“信賴性”是建立在廣告語都是試圖影響消費者行為的這樣的認識基礎上。但被告還是認為《聯邦交易委員會法》對薦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對“誤導性陳述知情性”要求。事實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經援引了ftc1980年頒布的“同意令”,認為“如果薦證人對他所陳述的真偽確實不知情,或者是應當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違反法律的。”但由于這樣的解釋出現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決中,因而法院拒絕承認ftc規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無論如何,在本案中討論知情要件是否影響可訴性是不必要的,因為原告證明被告一個合理的詢問就可以確認一個特定陳述的真偽,這本身就滿足了舉證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辯一個“對虛假陳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為委托人的obie投資公司在鄰近的幾個州曾經因為類似的行為被屢次指控為違反了證券法。很明顯,bridges對此事沒有作詢問,而對此細節他本該披露而沒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實問題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對所陳述的真實性不知情而拒絕承擔責任。[22]在其他類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產法院也認為薦證人和廣告商對各自陳述的真實性負有獨立的鑒別真偽的義務。
三、美國法薦證人民事責任承擔制度的啟示
從上述美國法相關路徑和制度介紹,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法經歷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廣告薦證人民事責任的三種不同路徑,但最終還是確立州成文法的薦證人民事侵權責任制度。就行政法責任追究制度而言,這與目前我國《廣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擔職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確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規范,本身并不承擔為消費者提供民事救濟的功能;而普通法則與我國現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則》地位相同,在無特別法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基本民事法律中關于侵權責任制度的構成要件。美國之所以最終選擇州成文法作為救濟手段,是因為按照普通法的構成要件無法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救濟,只能另辟蹊徑,通過州成文法降低薦證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此外,在具體的薦證責任追究制度中,美國法注意區分了不同的薦證行為,并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此時雖然行政法本身不能成為追究民事責任的依據,但是在確定不同的薦證行為人的過錯以及因果關系方面還是參考了行政法規范,如對于個人推薦型廣告的薦證人,美國 ftc的《廣告薦證指南》規定:“廣告若明示或暗示推薦者是產品的消費者時,那么他就必須是產品真實的消費者,且正在使用,否則就應當在廣告表明自己并非真正的消費者。同時,如果廣告主與薦證人之間存在足以影響薦證行為或薦證可信度的某種實質關系,而消費者又無法通過合理推斷該關系時,那么廣告就必須披露該實質關系”。[23]如果薦證人沒有履行上述手續,那就可以說薦證人存在過錯;而對于個人證言型廣告,此時薦證人是以產品保證人身份出現的,他不僅僅是作為產品推薦意圖,而且是以特定身份(往往是專家)擔保商品的品質,應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ftc認為:“廣告薦證人若明示或暗示自己是某一領域的專家,則廣告薦證人必須具有該方面的專業知識。”編輯
四、我國現有困境和未來選擇
(一)我國現有規定的缺陷與不足
我國現有關于廣告薦證人的責任存在重大缺陷。首先,規范廣告薦證人的核心法律《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一方面存在責任主體范圍過于狹窄,僅僅限于“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而沒有涉及到自然人;另一方面,該規定不加區分地將薦證人責任統統規定為“連帶責任”,不適當地加重了某些薦證人的責任,不利于整個廣告行業的長遠發展。而2009 年2 月28 日通過的《食品安全法》似乎兼顧到了上述問題,該法第55 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它僅僅限于食品領域,且在“亂世用重典”思路下,在沒有嚴格區分具體薦證行為的情況下,一律采用了“連帶責任”的規定。即使是2009年底頒布通過,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
注釋:
[①] 2009年6月24日
[④] 楊立新教授持這一觀點,參見楊立新:“論產品代言連帶責任及法律適用規則”,載《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10期。
[⑤]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 guide to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3, 17 (1987).
[⑥] holloway v. bristol-myers co., 485 f.2d 986, 991 (d.c. cir. 1973).
[⑦] karns,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evolving deception policy, 22 u. rich. l. rev. 399 (1988).
[⑧]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5, at 728 (5th ed. 1984).
[⑨] bailey & pertschuk, the law of deception: the past as prologue, 33 am. u.l. rev. 849 (1984).
[⑩] carlin, liability of the product endorser - developing a new perspective, 15 n.y.l.f. 835 (1969); bentofsky, private judicial remedies for false and misleading advertising, 25 syracuse l. rev. 747 (1974).
[11] 立即判決(summary judgment)是美國訴訟法上的一種制度,使法官可以不經庭審就可迅速了結案件。但提出動議一方必須滿足兩個前提,即一是案件中不存在任何有真正爭議的重大事實問題,二是其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必定應當勝訴。參見成靖:《論薦證廣告的法律規制》,《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5期。
[12] cameron v. outdoor resorts of america, inc., 608 f.2d 187, 195 (5th cir. 1979), modified on reh'g, 611 f.2d 105 (5th cir. 1980).
[13]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16 c.f.r. § 255.
[14] consuelo lauda kertz ,roobina ohanian, recent trends in the law of endorsement advertising: infomercials, celebrity endorser and nontraditional defendants in deceptive advertising cases. 19 hofstra l. rev. 603 .spring, 1991.
[15] j. sheldon, 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 4.2.4.(consumer credit and sales legal practice series) (2d ed. 1988 and supp. 1989).
[16]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9, at 760-61 (5th ed. 1984).
[17] bethel, liability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o third parties f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31 ohio st. l.j. 571, 578 (1970).
[18] k. plevan & m. siroky, advertising compliance handbook 291-93 (1991).
[19] ramson v. layne, 668 f. supp. 1164 (n.d. ill. 1987).
[20] illinois 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practices act, ill. rev. stat. ch. 1211/2, para. 262.
[21] warren v. lemay, 142 ill. app. 3d 550, 556, 491 n.e.2d 464, 474 (1986)
[22] sanborn, caveat endorser, nat'l l. j., feb. 19, 1990.
[23] ftc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 16 c.f.r 255 et seq.(1980).
[24] 目前出現對于薦證人的民事訴訟都以“于法無據”被駁回訴訟請求,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審判實踐中“民事責任法定”的思想密切相關,同時也與該類案件中涉及到復雜的舉證問題相關聯。
[25] 張保紅:《產品代言人侵權責任論綱》,《法學論壇》2009年第3期。
[26] 楊立新:《論侵權行為一般化和類型化及其我國侵權行為法立法模式選擇》,《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 年第1 期。
[27] 成靖:《論薦證廣告的法律規制》,《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5期。。
“白”雖然無形式的體現,但卻蘊含著更好的意境,存在于廣告中的空白部分,并非真正意義的空白,而是一種表達含蓄與暗示的表達方式,在廣告中,留白并非作為載體對廣告信息進行宣傳,但對于受眾來說,其中留下的回味與思索的余地,能得到認可,并引發更為多樣的思維活動,以使其記憶得到更深層次的強化。雖然我們所看到的是部分畫面被隱去,而其真正的意義是以顯現這樣的手法將隱性作用更好的體現。這在中國的水墨畫中就有很好的體現,運用黑白系統恰當的創設出了虛擬的空間,靈動與透氣的感覺由此得以體現。空白部分的隱性美在平面廣告設計中在以下兩個方面體現最為主要:
1.白并不是空
在進行空間留白時,其位置不存在有形物質,這樣不受物質的限制,便可以以此為標準用于視覺的度量,這樣白也就在空間方面擁有了無限的容納力。在平面廣告設計中運用的白其實是將其背后的有進行了隱藏。這種白所體現的抽象形體不僅具備了空靈美,還能引起人們對隱藏在白后面的物象的想象,它的存在是人們意愿的體現,將人們對平面廣告所傳達出的信息實質性內涵的認識進行有效的深化,以此對受眾產生吸引,使其對作品傳達的內容進行更為深刻的理解,以使理解平面廣告設計的真正目的得以實現。
2.視覺感受中存在的完結心理
簡單來說完結心理在視覺感受中可以這樣理解,就是人們可以通過猜測顯現在外面可以看見的事物,了解那些被覆蓋起來的相關內容。完結心理其實與存在于平面廣告設計中的“閉鎖現象”有相似之處,同時極易出現當那些被關注的事物出現了明確的輪廓線之后,人們可以確信它是不存在的,但從視覺角度看它是存在的。因此,更多的情況下,雖然事物中有一些被隱藏的部分,但事實上這些更能引起視覺的關注。對于平面廣告設計來說,通過對這種存在于知覺上的功能的運用,創造出具有新視覺意義的表達方式,以此來找出被隱藏起來的物象的部分,通過虛化或是隱去的手法,在畫面中呈現出新的視覺形象,其中通過想象得到的部分,就是視覺的焦點,不同的受眾會產生不同的想象和理解,這就會使可能性得到無限擴大。同時在對主題進行交流的想象中,人們能夠做到更好的理解甚至使用,以此產生更為強烈的影響。
(二)平面廣告設計中的象征隱性之美
一、平面廣告設計隱性美的內涵
隱性美具備深刻的哲學意蘊,符合美的基本規則,扎根于人們對美的執著追求當中。平面廣告設計隱性美的內涵指的是,廣告具備明確的美學特征,并且能夠明而不俗,隱而不晦,在一種恰似青春少女的似水柔情中,去給廣大受眾帶來持久的審美情趣。面對當前物欲、視覺符號混亂的時代,需要平面廣告設計人員將發現美、創造美作為己任,創作出具備高雅審美情趣的平面廣告設計作品。
二、平面廣告設計隱性美的表現形式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廣告市場發展也日趨成熟,創意呈現多元化。現代平面廣告設計追求的是知識、技能與智慧的較量,作品給人一種高層次文化享受。現代廣告為了加強所要展示形象的寓意以及進一步豐富廣告作品本身的審美意味,其大多數使用婉轉曲折的表現手法,加強廣告本身的感染力與審美意味,提升廣告文化審美品位。平面廣告設計人員就是要具備善于控制廣告信息的本領,給人們在視覺上以視覺沖擊力,留下深刻的印象。
1.平面廣告設計中空白部分的隱性美
平面廣告設計中空白部分的形成,主要是平面廣告設計人員通過隱藏以及分解等多種手法,來營造出廣告面的空白部分,使用簡潔圖像與富有意味的形式帶給讀者以自由感,將審美心理與美學基本原則有機結合起來,打造出空白來深化平面廣告設計中的所要傳達的深層次信息內容,讓平面廣告設計中的空白部分能夠傳達出真正信息內容,給受眾產生視覺上的刺激,進而能提升受眾對作品關注程度。“白”雖然看上去無形,但這實際上是意境最好體現,廣告中留下的空白部分,實際上屬于相對概念,其是當成含蓄與暗示的表達方式來出現的,并不是真正的空白,廣告留白雖并不是將其當作廣告信息進行宣傳的有效載體,但是其所具備的回味與思索的余地,能夠讓廣大的受眾所接受并且能夠為其提供豐富多彩的思維活動,進而達到進一步強化記憶的效果。雖然從表面來看是隱去了部分畫面,但是其實際上是用了顯現的手法,真正體現了隱性作用。例如在中國傳統的水墨畫中,就很好地使用了黑白系統來體現繪畫。恰如其分的空間留白能夠創設出虛擬空間,產生靈動與透氣之感。平面廣告設計中空白部分隱性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白并不是空
空間留白的位置是沒有有形物質存在的,沒有物質的限制,便可以將其當成是視覺度量的重要標準,則使得白具備了在空間上的無限容納力。平面廣告設計中的白實際上有效地隱藏了其后面的有。這種白所具備的抽象形體在具備了空靈美的同時,還能夠讓人們去很好地想象隱藏在白背后的物象,是屬于有意而為的存在,深化人們對平面廣告所傳達出信息實質性內涵的認識,來有效吸引受眾能夠深刻理解作品中所要表達的內容,進而達到理解平面廣告設計的真正目的。
(2)視覺感受中完結心理
視覺感受中的完結心理指的是,人們在看到某些形象被覆蓋之時,能通過外露在外面的相關物象去猜測那些被隱藏的相關內容。在平面廣告設計中存在“閉鎖現象”,這實際上和完結心理有著相似之處,并且很容易出現在那些被關注的物體具有了清晰的輪廓線之后,人們能夠知道其不存在,但是看上去其是存在的。因此,在多種情況下,即便是事物中存在隱匿的部分,其更能成為視覺對象中那些極易受到關注的部分。在平面廣告設計中,能利用知覺上存在的這樣一種功能,來創造出一些新視覺表達方式,積極去尋找物象已經隱藏的部分,將其虛化或者是隱去,進而能讓畫面出現新視覺形象,這想象的部分,實際上就是視覺的焦點,這能夠按照受眾的不同去展開想象與理解,進而能產生無限可能性。但在交流主題的想象中,能夠讓人們更好的去理解使用,進而發揮出強烈的影響。
2.平面廣告設計中的象征隱性之美
關鍵詞:經濟心理 文化心理 反常態心理
一張好的廣告,能使人終身難忘,回味無窮的印象,具有很強的吸引力;而一張低俗的廣告,使人感到生澀、庸俗,甚至于對產品本身都不感興趣。由此可見,商品廣告和消費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廣告的針對目標是消費者,因此廣告設計師要深刻了解消費者心理,在進行藝術性處理,使消費者看了以后真正有種擋不住的誘惑,它不僅簡單做到了廣而告之的程度,而且還發揮其產品的藝術魅力。
消費者心理可分三種:一種是其經濟心理,第二種是其文化心理,第三種是反常態心理。
一、 經濟心理
經濟心理是指消費者對產品是否實用,質量是否過關,而價格是否合理的一種心理活動。“雪碧”廣告中的“晶晶亮,透心涼”這句話本身就給人一種清涼的感覺,電視廣告中的年輕人迫不及待的喝雪碧。液體、冰塊與冰塊之間的相互撞擊,本身畫面的淡藍綠色調,使人感到好個涼爽世界,激起消費者的品嘗欲望。日本手表商從飛機中空投手表,而手表不壞,使消費者認為其產品質量過硬,是可以值得信賴的。我國山東濰坊拖拉機廠的電視廣告也是很成功的“不到三年,本就回來了”。它緊抓住農民的求實、可靠,價格合理。另外有的商店經理在春節前夕,廣告牌上書寫者“有錢、沒錢,買雙新鞋回家過年”上面是一幅夸張的巨大鞋子造型廣告。它起到提醒消費者心理意識的作用,利用佳節,促進人們購買商品的欲望。(它是民族風俗的派生)
二、文化心理
文化心理則是指對廣告設計的藝術要求,能給人以回味,給人以深思、啟迪以及精神上的升華,提高人們美的層次和符合人們的審美追求。包括三點:一、寓意深刻的藝術構思;二、強烈的視覺效果;三、高尚審美情趣,表現手段親切感人。
《索尼錄像磁帶》廣告,采用不同一般的俯視拍攝,經過夸張處理后,幾堆錄像磁帶盒好似摩天大樓高聳入云端,加上直升機的對比點綴和淡淡浮云及地面景物的陪襯,畫面生動新穎,節奏明快,給人以強烈的視覺震撼,隱喻其商品質地的出類拔萃,廣告信息十分清晰有力。著名美國的《派克鋼筆》系列廣告則運用簡潔有力的對比手法,將制作精美的鋼筆分別放置于粗糙的木板、砂石,鉚焊的金屬板上,以粗糙襯托精致,以簡陋比華美,把鋼筆的高級精美的現代化感表現的十分突出,加上醒目的商標,給人以難忘的印象。這種貌似平淡的藝術處理,信息傳達極為有力。這前一個例子,有寓意深刻的藝術構思,從商品本身揭示引人入勝的美感,后以主題鮮明突出,信息單純集中,用反襯的手法,從差別中達到和諧的美,使主題鮮明突出,增添廣告的藝術魅力。
香港有一幅政府對廣大市民注意小心用電的張貼廣告:在許多電線中,有一條毒蛇正盤蜒而出,似乎隨時都有可能對人發起進攻,給人一種驚心動魄的感覺,使人們能謹慎地使用電器,不被電所傷,就象不被毒蛇所咬一樣。日本索尼電器廣告,以立體、復雜的電器線路結構,構成“SONY”字母,其中“O”字母又像一個地球排列其中,使人感到索尼電器的科學感、精密感、時代感,以及暢銷于世界的視覺效果,上述兩例廣告在視覺上能立即給人以強烈的印象,有吸引力,能抓住觀眾的視線,使人駐足而望。
如童鞋廣告是一雙手托著一個孩子的雙腳。它是利用了人類永恒的主題母愛來進行廣告宣傳,使人感到這種童鞋一定是柔軟、暖和。“像母親的手一樣柔軟的童鞋”的廣告詞又勝似詩句,更加深了廣告的愛意色彩,使人們難以忘懷。
三、反常態心理
這里應該提到廣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反常態心理”。正常心理在設計中的運用雖有一定的商業效果,但畢竟屬于常見。在現代圖形設計中,與能引起強烈反響,能給予一定刺激并產生深刻影響的反常心理表現相比,正常心理尤其容易被人理解、被人接受的一面,但也有力量不足,影響不深刻等弱點。反常心里設計更易“觸及靈魂”“強烈”而又“印象深刻”把握好反常態心理表現的基本原則,就能使廣告設計中的創意新穎獨特又強烈,并能收到特殊深刻的廣告效果。如鮮嫩美味的蛋黃不是從蛋殼中出來的,而是從牙膏管里擠出來的。反常的表達,別出心裁的創意,表現出產品的優質。比喻牙膏里有雞蛋那樣的柔軟和美味。又如橡膠輪胎的廣告,它借大象的頭,象征巨大的橡膠輪胎來說明橡膠的堅固耐用。《日本先鋒牌音響設備》廣告,巧妙地把美國紐約的高大建筑群與聞名于世的尼亞加拉大瀑布剪輯組合在一起。雄偉壯觀,使人如臨其境,感受到音響旋律的迷人力量,以上這些反常態的廣告手法運用是成功的,他們讓真實和不合理并置,使人觸目驚心,給人強烈的感受和思索。
一個成功的廣告構思,必須建立在消費者心理基礎上的。正確把握消費者心理,才能創作出好的商品廣告,才能讓消費者樂于接受,并給他們以美的享受。在商品質量競爭激烈、商品廣告大戰的當今世界,既要有過硬的產品,又不能對商品的廣告等閑視之。其中廣告構思是相當重要的環節,要提高其藝術性,在構思上著力于情趣美與寓意美的追求和表現手法的多樣化創意,其重要的核心就是要始終抓住消費者心理這一關鍵所在,因此我在本文中要說:消費者心理是廣告構思之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