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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勞分配的原因: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實行按勞分配的前提。生產力發展水平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物質基礎。第三,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勞動的性質和特點,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直接原因。多種分配方式的原因:這種分配方式也是由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所有制結構決定的。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
1、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標志;
2、以共同富裕為根本目標;
一、本制度所稱行政許可實施機構,是指依法享有實施行政許可權的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本制度適用于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三、本委法制機構受本委委托,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日常監督工作。
四、根據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制度,促進本委機關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許可權。
五、行政許可監督制度落實情況,列入當年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
第二章行政許可公示制度
行政許可應遵循公開的原則,切實保護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一、市經委將編制行政許可公開服務指南,載明本機關主要公開的行政許可的名稱、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序。
行政許可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
(三)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受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書;
(五)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行政許可的過程和結果;
(七)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
二、本委對行政許可實施公開將采取下列形式公開:
(一)通過市經委網站;
(二)召開會、征求意見會;
(三)便于公眾知情的其他形式。
如行政許可實施規定公開的內容發生變化時,將及時更新。
三、申請人要求我委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本委將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公開的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取得查閱證明或者相關資料的復印件,我委將給予提供。
第三章行政許可申訴制度
行政許可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委將根據這一精神,制定行政許可申訴制度,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包括申請人、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提出申訴,有條有理陳述自己觀點,申訴理由并以辯解。
二、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訴案件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公正、合理、便民、高效地處理。
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訴將予以登記并及時處理。
四、在接到申請人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移送處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五、對決定受理的申訴,在接到申請人申訴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將申訴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受理申訴的行政許可實施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訴不得拖延推諉,對故意拖延推諉,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行政許可舉報制度
為了便于企業、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的監督,特制定行政許可舉報制度。
一、行政許可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來訪和政府門戶網站上設置的專門投訴舉報電子信箱等形式,對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進行的檢舉投訴。
二、按照“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我委設置專門的工作機構及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本機關行政許可的舉報工作。
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舉報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行為的舉報;
(二)對上級交辦、領導交辦的和其他部門轉辦的舉報事項,負責督辦并反饋處理意見;
(三)負責收集行政許可舉報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對舉報反映的重要問題和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四)建立并管理舉報檔案。
四、我委將舉報工作機構處理舉報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接到舉報后,應立即填寫行政許可舉報記錄表,統一編號,并按舉報的性質和類別進行分類。
(二)呈批。對受理的舉報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交分管領導閱批,在7個工作日內對舉報者回復。
(三)移送。將舉報件按領導批示3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職能部門查辦。對不屬于本委范圍的舉報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四)督辦。職能處室受理舉報件后,按照有關法定程序立即組織調查取證,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委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并及時了解舉報案件辦理情況以及負責催辦。
(五)存檔。舉報件辦結后,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六)反饋。上級部門或領導交辦的,應當就處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同時,將所受理舉報件的查辦結果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五、應對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六、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從事違法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舉報和投訴,并實行舉報獎勵措施。
七、積極認真查辦所有舉報案件,對有推諉、拖延、泄密等行為的舉報辦理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原則,特制定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布并舉行聽證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三)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下列情形,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3人以上同時競爭數量又少于競爭人數的行政許可;
(二)直接影響到相鄰權人,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的直接經濟利益在1萬元以上,無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
(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應于20日內組織聽證。
四、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告知聽證權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夠書面送達的,應送達聽證告知書;
(二)可即時送達的,口頭告知后應制做筆錄;
(三)按照前(一)、(二)兩項無法送達,采取公告送達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五、聽證會形式,采取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客觀和效率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聽證過程應接受社會監督。
六、舉行聽證應在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下列事項書面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一)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三)將要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內容;
(四)告知申請人程序上享有的權利。
七、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組織,聽證主持人由本委負責人擔任。
實施聽證的工作人員應是該機關的從事法制工作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為聽證員,聽證員為3-5人,聽證員應接受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培訓,方可組織聽證。
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或聽證員。
八、聽證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該對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詢問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回避。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宣布暫停聽證,報本委機關負責人決定;申請聽證員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聽證。受委托聽證的,委托人應向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提交委托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又不委托出席聽證會的,視為自動放棄聽證權利,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可以決定缺席聽證或取消聽證會。
十、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讀聽證會紀律和要求,并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由審查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宣讀擬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三)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工作人員之間進行提問、解釋或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對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調查、質證、制做聽證筆錄;筆錄應遞交除旁聽人以外的聽證參加人員審核無誤簽字蓋章。
十
一、聽證結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將行政許可決定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行政許可延長期限批準制度
一、對下列情況可延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
(一)因申請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請人存在的特殊情況,不能按照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辦理,需要延長審查行政許可的期限才能斷定有關事實。
(二)因行政機關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許可申請量過大,人力不夠或者因設備檢修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
(三)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審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原因致使其無法正常辦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等。
二、要求延長行政許可審查期限,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其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正當,并且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嚴格履行內部報批手續。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委負責人批準;聯合辦理實施行政許可的,在45日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
(三)延長期限應短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批準后,只能延長10日;聯合辦理的,在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批準后,只能延長15日。延長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一事只能有一次。
第七章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體系,是關系到行政許可正確實施的關鍵,它不僅有利于推進規范化管理,同時有利于依法行政。
一、對實施行政許可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在行政許可實施時利用自制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三)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四)在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行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五)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六)行政許可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
(七)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二、對行政許可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方式:
(一)采取明察暗訪的形式,開展行政許可監督巡察;
(二)在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地點設立監督崗或者派監督人員;
(三)對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考核、質詢;
(四)對實施行政許可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五)對受理的行政許可投訴、舉報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三、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行政許可工作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應向本委機關或者有關處室報告,由本委機關或有關處室予以糾正或者責成有關機關查處。
第八章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使機關工作人員更好地樹立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須賠償的觀念,特制定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行政許可違法追究制度。本委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內設機構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二、在實施行政許可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本委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并調離工作崗位的行政處分:新晨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時限和要求辦理的;
(二)對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牽頭部門轉送的行政許可事項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辦件通知書》或者《退辦件通知書》的;
(四)未按照規定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許可的事項、依據、范圍、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監督電話予以公示的;
(六)擅自收費或者不按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七)依法應該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關處室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許可活動,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銷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拒不執行的,提請本委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室或者本委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定行政許可項目,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以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并由監察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刁難、勒卡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基本法律制度;協調
【正文】1989年,我國對原有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并頒布實施,至今已有18年。該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健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批新的環境保護法律陸續制定、實施,原有的法律也都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的飛速發展,環保事業的興旺和國民環境意識、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急需進行修改。特別是其中確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建立市場經濟對環境保護的規范與需要。對《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從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著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環境保護法的基本結構和內容,也能與各單行法保持協調一致,發揮其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憲法”作用。
一、《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是為了實現環境保護法的目的、任務,按照環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確立的、普遍適用于環境與資源保護各個領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對具體環境法律規范具有指導、整合的功能和提綱挈領的作用;在適用對象上具有特定性,適用于環境保護的某一類或某一方面。[1]各個基本制度之間相互配合形成相對完整的規則系統。
由于環境保護法律眾多,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因此對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內容有不同的說法。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曾將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歸納為八項,即所謂“老三項”: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新五項”: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論界并未形成定論。根據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的特點,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的制度歸納起來有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
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當代,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其終極目標是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國現已經將可持續發展制定為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在環境保護領域貫徹這一人類發展的終極目標是其應有之義。而《環境保護法》并沒有明確地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指導思想,其第1條的規定表明了該法單純注重經濟增長,以犧牲環境公益追逐經濟私益。指導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導致《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諸多不足。
第一,從宏觀上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過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僅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規定非常抽象、原則,可操作性差。因此,該法中規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適用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法中對自然資源權屬制度、許可證制度、有償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而在《環境保護法》中有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卻未有明確規定,這與《環境保護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展遲緩,生態環境的破壞嚴重。
第二,《環境保護法》是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帶有濃厚的計劃、行政主導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強制性措施條款占據全篇,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干預過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已很難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未體現區域性、靈活性特點,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決定權,環境主體單一,群眾參與不足等。
第三,受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強烈影響,以填補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創新為基本目標,[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單行環境保護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經進行過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順應了新的環境保護理念、貫徹了新的指導思想的基礎上,規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得到修改。這些變化沒有及時地反映在《環境保護法》中,使得該法處于尷尬地位,有損其作為基本法應有的效力,且各個單行法之間不協調,重復規定多,更不利于環境保護法制的建設和完善。
三、《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經暴露出了不適應新形式的缺陷,亟須進行修改,同時也要在《環境保護法》中增加單行法已經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之保持協調一致。
(一)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條款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始于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經過不斷的發展,在2002年8月通過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它是環境保護法“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中國環境立法借鑒和吸收西方國家環境管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產物。
關鍵詞:工程監理; 進度;質量
Abstract: quality, schedule and cost control is to decid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three important factors in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control scope, strive for progress an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is very important.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main content progress supervision work.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rogress; quality
中圖分類號: U415.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筑業的不斷發展,監理行業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這類工程對環境的影響開始于勘探、選線階段,重點發生于施工建設期,到工程竣工驗收時,許多環境問題早已發生,尤其是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濕地、珍稀動植物及其棲息地、自然景觀的破壞已不可逆轉。因此,需要環境監理對其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環境和生態影響問題進行監督管理。論文首先提出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概念,明確了環境監理的工作范圍,并重點探討了施工環境監理如何開展工程項目管理中的進度及質量控制。
1環境監理概述
環境監理工作是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工程設計中提出環境保護措施的關鍵工作,是對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補充,對控制污染、減輕破壞、改善環境有著重要的作用。環境監理應包括項目建設前期的咨詢、工程招標和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它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監理工程主體工程的各項施工行為應符合環保要求,如噪聲、廢氣、污水等排放均應達標,稱為環保過程監理,又稱為“環保達標監理”;第二,對保護營運和施工期的環境而建設的各環境保護單項工程進行監理,稱為“環保(單項)工程監理”,包括環保設施(如污水處理、聲屏障)、邊坡防護、排水、綠化等。
總的來看,我國環境監理面臨以下問題:監理體制落后;由于尚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專業人員,環境影響評價的研究設計單位或高等院校,他們環保專業知識豐富,但工程監理專業知識較為薄弱;機構之間協調不夠;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覆蓋面小。在我國,國家一直是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尤其是大型建設項目。環保意識不強。目前,環境監理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業主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此外,在設計階段,工程設計方案本身沒有真正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的環保措施,在施工階段,部分施工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重質量、趕進度、輕環保”的思想比較嚴重,甚至個別施工人員對開展環境監理有抵觸情緒,經常和環境監理人員發生沖突。
2施工環境質量監理控制
1)制訂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等技術文件環境監理在施工準備階段,在進行深入工程分析的基礎上,參照環境監理大綱編制環境監理實施方案,作為此后開展環境監理工作的基礎文件。環境監理應在環境監理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分項、分部以及單位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環境監理實施細則,作為施工階段環境監理工作的依據。2)建立、完善工程環境管理體系。在實施環境監理的條件下,工程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建設單位的統一管理、環境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以及承包商的環境保護等諸方面。3)工程設計管理。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檢查、會審工程設計文件是環境監理進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對設計的臨時工程進行位置確認,如臨時棄渣場、臨時污水沉淀池等等,并初步分析其合理性。對設計的環保工程進行位置確認,特別是對聲屏障的位置確認,確保位置正確,充分發揮隔聲降噪的功能。依據施工圖對線位進行現場熟悉,發現施工中將會對其產生隱性環境影響的敏感點,確保環境監理方案制定的完整性。這是環境監理開展事中控制的重要環節。4)熟悉合同文件,明確補充問題。合同文件中往往有許多表示不很清楚的地方,如綠化工程中關于苗木的種類、標準、數量等,污水處理工程監理的收納水體狀況,處理裝置詳細說明,出水后的詳細去處等,聲屏障監理中的聲屏障材料,施工進度等。補充合同中未出現的一些環境保護的具體條款,增加環境監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環境監理的實施效果。5)加強施工工藝管理。對施工機械操作過程進行巡視,必要時及時進行監測,如噪聲、揚塵等。特別是拌和站設施檢查,主要是及時督促檢查己制定的施工工藝文件是否得到認真執行,是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等,是否進行相關的除塵、降噪等要求,對不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操作及時糾正,及時整改,必要時上報業主部門,防患于未然。對工程施工中臨時用地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及恢復利用效果進行檢查,如使用臨時用地邊界的標志設置、施工便道的灑水降塵等等。工程臨時占地結束后施工單位進行恢復平整后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申請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可填寫《臨時工程檢查申請批復單》。6)監測。監測數據是環境監理開展工作的數據基礎,是環境監理的重要手段之一。7)工程驗收。環境監理要有效的進行工程質量控制,還必須嚴格做好工程驗收的質量控制。環境監理開展質量控制,必須通過各種監測、檢查手段,定性或定量的評價承包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于其中符合工程要求的應予以認可,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則應視情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3施工環境質量進度控制
3.1論證并分解進度目標,抓好宏觀總體進度控制
要有效地進行工程進度控制,環境監理工程師必須對進度目標進行論證和分解,抓好宏觀總體進度控制。因此,對于承包商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包括年、季、月進度計劃)及施工組織計劃,環境監理工程師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論證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對存在的問題和環境隱患應提出調整建議,這也是監理工程師進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3.2嚴格控制工程進度
1)表示各項工程的環境保護內容、尤其是關鍵控制節點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合理安排各主要工序,體現出相互銜接,其環境保護的側重點也應具備銜接性;有利于基本上均衡安排勞動力,盡可能避免現場勞動力數量急劇起落,這樣可以提高工效和節省臨時設施(如施工營地、臨時性建筑等等);例如:水利工程中的河道、庫區清理、開發都是在枯水期進行的;施工噪聲對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有晝間夜間之分;2)在涉及動物遷徙時,需要控制夜間施工噪聲、燈光等。因此。環境監理參照各環境影響預防措施的背景進度條件,嚴格控制承包商施工進度。3)壓縮部分工作的持續時間:壓縮部分工作持續時間是在不降低環境質量標準為前提,把環境保護置于第一位的條件下,不改變工作之間順序關系,通過縮短網絡計劃中部分工作上的持續時間來縮短己被延長的工期。4)調整施工方案。如為了趕工期,減少后續工作對環境、工程質量的影響,原準備置于雨季過后施工的橋涵工程,可以提前至雨季施工,但為了減少雨季施工帶來諸多的環境問題和工程問題,如增加地表水污染、增加建筑材料垃圾、影響工程質量等。
4結語
環境監理是建設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逐漸惡化的今天,建設環境監理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本文從環境監理的基本概念、特點以及工程項目管理三個方面論述了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意義,重點探討了施工環境監理如何開展工程項目管理中的進度及質量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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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環境問題迫在眉睫。而我國尚未有完善的環境會計制度,導致環境會計核算內容和方法無法可依。日本在上世紀90年代引進環境會計,在環境會計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并建立了一套健全的環境會計制度。因此,對日本環境會計制度的研究,并從中歸納出其經驗做法,對于我國環境會計的實施與推廣、及其制度構建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本文通過文獻分析研究和比較研究的方法,在對該國環境會計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的先進經驗分析基礎上,闡述對我國環境會計制度構建的啟示。
二、日本環境會計的制度化
1.日本政府積極推進立法
日本政府將1999年確立為“環境會計的元年”[1],著力推進該國環境會計的開展。日本政府在提出建設“循環型經濟社會”的目標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和總量控制準則,為環境會計制度的實施奠定了基礎。1997年,日本環境保護省組建了由產官學各界組成的環境會計委員會,在環境會計指南的制定和推進環境會計實施方面做了大量做有成效的工作。
2.環境會計制度化和實用化
環境省1999年3月,了《環境成本的控制與公開指南(征求意見稿)》,隨后于2000年6月了《環境會計指南》(以下簡稱《指南》);2001年5月對該指南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頒布了《指南(第2版)》;同年6月了《環境報告指南2001—關注利益相關者》;2002年3月,《指南(2002版)》;此后,環境省于2003年4月頒布了《環境保護成本分類指南》。2005年2月,《指南(2005版)》的,使環境會計在內容要求上更加詳細具體,更加具有指導意義。《指南》的不斷修訂完善、推陳出新,對企業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遵守環境會計制度,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3.環境會計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在日本的許多大學中不僅開設了環境會計的課程,而且強調加強環境會計的應用推廣,邀請企業界實務經驗者進行學術交流,吸收更多的學者投身于環境會計及其制度構建的研究之中,為環境會計制度的構建及其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中國環境會計存在的問題
1.政府相關部門參與不積極
我國環境保護部雖然在很多環境事務活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仍缺少對環境會計的關注。而日本政府在推進實施環境會計項目方面,以環境會計研究委員會為核心,開展一系列環境會計理論研究、應用研究,以及環境會計制度構建的研究。
2.缺乏相關的法制法規
近年來,雖然我國相繼頒布了《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但是已頒布的法律與環境會計關聯性較差[2],導致企業在開展環境會計時,無法可依,使環境會計的開展缺乏針對性、規范性。
3.缺乏環境會計的專業人才與研究
環境會計是近年來才新興起的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我國環境會計的專業人才匱乏,大部分的會計人員只了解財務會計,管理會計等基礎知識,缺乏對環境會計的學習;環境會計的研究,目前仍停留在理論研究和國外經驗的介紹的層面。
四、對我國的啟示
1.增強政府在環境會計制度化中的作用
我國環境保護部的職責主要是對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等。缺少對環境會計的關注,應借鑒日本的經驗,建立環境會計的產官學推進機制[3],以推進環境會計制度的構建及其實施。
2.及早出臺我國的《環境會計指南》
我國至今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環境會計制度,導致企業對環境會計的核算缺乏規范性和統一性,致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參差不齊,缺乏完整性。日本在環境會計制度建設過程中,邊實踐、邊研究,在應用中不斷地修訂環境會計指南。我國應借鑒日本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會計指南》[4]。
3.以環境報告書為媒介推進環境會計的開展
在借鑒日本經驗建立我國的《環境會計指南》的同時,大力推動企業環境報告書,通過環境報告書將本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及時地傳遞給利益相關者,將環境報告書作為與社會公眾溝通的橋梁、作為傳遞環境會計信息的媒介,以增強企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