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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招投標法;落實;建筑市場
招投標法于1998年8月30日正式通過,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對于我國經濟建設領域來說是一項重大事件。在建設行業里,特別對有形建筑市場建設的規范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對其招投標過程的依法進行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在新形式下,工程招投標在面臨著新問題的同時也面臨著新的發展和機遇。如何在新形勢下落實招投標法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1 招投標法
對建設領域來說,《招投標法》的總體指導思想是,通過立法來規范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行為,維護建筑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秩序,保障建設工程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黨的廉政建設,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立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體制。
2 招投標法的意義
招投標法的頒布與執行是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步入法制軌道的標志,也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招投標環境提供了法律典范,促進了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招投標法的實施具有以下幾點意義:
有利于增強企業競爭活力。招投標的實施能夠給建筑行業中的企業展示自身形象、參與市場競爭注入新的活力,與此同時,也給建筑企業帶來壓力和發展機遇,促進建筑企業對資源實行有效的配置,并在降低成本、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企業形象、注重信譽和完善體制機制方面做出積極的努力,不斷向科學化、現代化和國際化邁進。
有利于凈化社會風氣。扎投標中規定的建筑市場確立執法監督機制,能夠加強對承包雙方的高效率監督,初步實現從“政府管理”到“依法監督”這樣一個重大轉變。國家紀委通過派出稽查特派員來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也可以有效遏制建筑領域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為建筑領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有利于實現公開招投標。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工程,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和招標范圍的,普遍已經推行招標制度。以北京建設行業為里,應招標的工程達到100%,而公開招標率達到77%。招標給予潛在投標人的競爭機會是平等的,一些綜合實力強、企業信譽好、資質等級高、工程質量優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標率高,極大的促進了工程質量的提高、進度的加快、工程造價的降低以及投資回報和收益的提高。
3 招投標中面臨的問題
招投標雖然為工程招投標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總有不法商人鉆法律的空子,通過賄賂官員謀的工程后,在實施過程中偷工減料,嚴重降低工程質量,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極大的損失,也有不少干部受到法律的懲罰。主要存在的問題如下:
虛假招標。在招標前招標人就已內定好施工隊伍,未來逃避制裁和掩人耳目,就表面上邀請企業參加投標,孰不知,除了內定好的企業其他的企業都是陪標,大搞形式主義。他們通過泄露評標辦法和標底的途徑,達到其使內定單位中標的目的。在開標的時候不宣布業主的評標辦法和標底,只公布投標人的報價。
地區行業保護。一些行業和地區采取各種手段對本地區本行業的企業實行政策性保護,亂加條件,隨意修改投標規則,甚至無理干涉和暗箱操作。其中最常見的保護辦法就是在招標時,提供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投標人的優惠政策。
政府監督不力。一些監督部門直接干預招投標活動,甚至把工程承包作為謀取暴利的手段,通過隨意調整評標辦法、泄露標底和暗中打招呼的辦法來操作,由監督變成了管理。
投標人不正當競爭。為達到中標的目的,一些投標人不擇手段,通過對評標委員會、機構或招標人行賄,或串通陪標、投標,甚至進行價格競爭,從而影響或騙取評標。甚至有的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的資質、名稱投標。
4 招投標法落實策略
4.1 加強建設招投標管理的信息宣傳、交易場所及網絡信息環境建設
首先,優化信息宣傳環境。各地可以通過電視、廣播電臺等方式創造良好的宣傳氛圍。也可以通過領導講話、座談會、舉辦學習班以及宣講會等形式來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是《招投標法》深入人心,家喻戶曉,為其貫徹執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只有招投標法深入人心,為群眾所了解,使群眾對政府、投標機構、評標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才能有效的落實招投標法。
其次,優化交易場所環境。合理布局新交易場所的功能,在完善服務場所的功能和提高軟件硬件設施的科技水平等方面拓展思路并進行深入調研,使新場所實現軟硬件條件升級、信息服務技術升級。
最后,優化網絡信息環境。建立功能齊全的招投標網,設置招投標信用、網上報名等專欄。使網絡的結構布局和服務功能以及欄目設置更加合理、網上投標報名更加快捷、信息資料更加豐富,從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時,對在招投標過程中所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并及時公示。
4.2 加強《招投標法》的隊伍建設
《招投標法》的隊伍建設應該從市場統一、企業信譽、評標專家這三個方面來進行考慮。
政府應該強抓市場統一這一環節。按照規范管理、陽光操作、集中交易的思路來拓展招投標的監管方式來促進建設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招標企業的信譽管理環節也必不可少。政府通過完善現有的制度對招標機構進行規范管理,從招標機構的受表彰和獎勵、遵守法律法規、從業人員行為、經營狀況情況和履行職責情況來制定考評方式及內容,對其行為實行有效管理和量化考證。同時與招標企業及時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征求其意見,共同分析和查找并結局招投標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最重要的是要規定從事招標從業人員要全部執行掛牌上崗,對于沒有取得從業上崗證的人員不能從事招標業務并不能進入交易現場。
評委庫建設的管理也應重視。首先要對評標人員進行培訓,通過邀請資深的專家對評標人員不定期的進行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評標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業務能力。其次對評標人員進行集中測試,測試通過的才能進入建設工程評委庫。然后對評標專家實現一項工程一次登記,一人一檔,加強對評標專家所進行的評標情況的跟蹤與記錄,將評標行為作為衡量評標人員評標資格的參考,并將有不良行為的專家移出評委庫,最后要嚴肅的查處評標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對在工程評標中如果發現評標人員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就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做出相應處罰。
4.3 加強《招投標法》綠色服務平臺的建設
首先,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健全目標責任機制。建設局應該明確責任分工負責制、正確使用執法權、樹立全局觀念、強化服務與效能并做到廉潔自律。
其次,對投標保證金進行集中管理。對投標保證金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保證金作假、漏繳的現象,積極防范串標、違規掛靠等不法行為。
最后,健全受理投訴處理機制。通過協調工商、建設、監察、紀檢等部門可以實現對招投標的聯合監管,也可以聯合查處投訴舉報,形成一種“齊抓共管、各司其職、和諧共處、互相支持”的監管局面,實現從招投標開始到合同履約結束的閉合監管。
5 總結
招投標法可以解決建筑市場過去有市無場的問題,可以實現從無序到有序、從無形到有形、從隱蔽到公開的根本轉變;招投標法確立了市場行為共同準則,從而為保護承包商的合法權益、保障競爭機制及維護公平競爭提供了法律武器。通過《招投標》法的深入貫徹落實,必將更好的引導我國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馮寶娟.淺談招投標法目前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1,34(1):76-77.
關鍵詞:招標投標 實施條例 解讀
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并與次年2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以來,不僅對《招標投標法》實施12年以來得到的經驗教訓起到總結的作用,而且對招標與投標相關行為進行更統一地規范作用,為國家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做出了重要表率貢獻[1]。《實施條例》關于招標環節的規定分布在第二章的第七條至第三十二條之間,在需要招標的項目如何申請以及如何邀請、招標需要哪些條件、招標的組織機構介紹、處理招標文件到文件審查的流程與注意事項、資格預審相關方面的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的規定以及招標人具體行為規范等一系列相關方面的流程作了諸多具體明確規定,與《招標投標法》相比在可操作性能方面得到增強[2],具體關于招標活動分7個方面進行詳細解讀,具體如下。
1.解讀
1.1需要招標的項目申請與邀請
《實施條例》在關于招標申請與邀請的規定具體分布在《條例》的第七條與第八條。《實施條例》規定在審批前置招標活動項目的具體范圍、方式以及相關組織形式等方面需要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完善了《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3]。《實施條例》第八條是針對招標項目邀請的實踐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對于社會中出現一些招標人本應該將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的卻沒有公開招標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對招標問題行逃避方法的進行強有力的回擊,有些招標人在現實招標實踐中,以國家未作出招標邀請相關明文規定為緣由拒絕進行公開招標而采取私下定奪,對此案例國家通過《實施條例》后對處于以下范圍的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凡是項目控股或者主導資金屬于國有資金的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按照嚴格的步驟行公開招標活動,而對于項目行招標邀請方面的范圍具體規定如下:技術復雜、招標人要求特殊以及環境特殊、招標所用資金在整個項目合同規定的金額所占比例較大[4]。
1.2招標需要的條件
此次《條例》規定了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條件范圍如下:由于項目所需的技術復雜性如無可取代的專有技術、有專利以及項目投資人擁有自主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等特殊要求以及其他可以選擇的少數潛在的投標人擁有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活動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招標[5]。條件范圍具體,且顯得現實不虛擬化,明確了可以不行公開招標的條件。
1.3招標的組織機構
關于招標申請與邀請的規定具體分布在《條例》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招標的組織機構應當在有關監督部門的依法監督的合法健康環境下,且具有一定數量擁有從事招標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的專業員工,注意職業證書的制定與頒發是通過國務院社保部門聯合發改委部門且該證書不得受到任意的涂改以及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與其他用途[6]。招標機構需要在其資質證書具體規定的條件范圍以及在招標人委托辦理招標的業務范圍內進行公開招標,在受到其他機構以及不相干個人或團體可申請法律進行保護,在合同費用的收取、項目咨詢、招標業務規定以及機構人員權限范圍的規定等方面均做了明確規定。
1.4處理招標文件到文件審查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本次《實施條例》在處理招標文件到文件審查的流程與注意事項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現實中會經常出現的招標人沿著公開招標規定中無明文規定的法律漏點以及其他相關模糊的規定,對非本地人的投標人進行非法排擠,故意地在短時間內將招標相關文件進行發售,最終導致外地來的投標人員由于發售時間十分短的問題來不及購買相關的招標文件的非法招標活動案例給予了強有力的明文法律回擊。在《實施條例》的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兩條規定中公布了以上案例活動是非法招標活動行為,更加有效的防止了暗地里招標行為的發生,給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創造了更加有利于公平投標競爭、公開投標競爭以及公正投標競爭的健康的市場化環境[7]。
1.5投標有效期
進行招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在其需要招標的相關文件中標示清楚進行投標具體有效期的期限,有效期的時間計算從相關投標文件按照合法程序進行正式提交后一直到投標活動截止之日位置進行計算。
1.6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對于投標人要求交付投標活動所需的保證金時需在有關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地表明具體金額,且投標人交付的保證金需在招標項目進行估算后的價格2%的比率以下,不得超標非法收取[8]。保證金的有效期限與投標文件產生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招標人員對于投標人交付的投標保證金不得進行私下挪用于他處作他用。
1.7招標人行為規范
針對于招標人行為限制與規范在《實施條例》中的招標章節的最后一條即第三十二條條例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內容具體有七條,內同涉及的范圍包括項目信息的提供、招標資格等條件設定的適應、招標與中標條件的違規、投標人資格審查與評標標準違規、供應商等方面的限定、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非法限制以及對投標人進行排斥行為等一系列違規行為條例。《條例》對現實招標活動的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招標人采用不公平、不公開、不公正等手段對正在進行投標的合法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以及中標所需條件進行限制甚至排斥等非法案例進行了回擊,提高了法規操作的可執行性,對現實項目招標活動中屢次出現的不規范行為進行了明確地嚴厲禁止[9]。
2.注意事項
2.1招標資格的相關文件預審工作以及的地點不能私下定奪,而是在具體的指定媒體地點出進行公布,在第十五條指到的“依法指定的媒介”就是為此做出的規定,對于一些招標人想要采取或者正在采取的在本地小媒體進行招標活動的廣告具有杜絕性的作用,對嚴厲禁止招標人對投標人私下定奪或者隱瞞干擾招標信息具有積極貢獻[10]。
2.2招標人在進行招標相關招標文件發售的時候,是不能有營利行為目的更不能有營利行為的發生。具體在《條例》的第十六條中已經有明文的規定了,收取的費用用途僅限制于印刷費用補償、郵寄快遞的成本支出,不得私下挪用于他處處理。
2.3招標活動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轉出來源必須是參加投標單位的基本賬戶。具體在《條例》第二十六條可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條例在保證金金額方面只作出了最高數額在項目估算中的比例大小但是在具體數額方面并沒有限制,這可能會產生保證金具體數額大量增多,保證金的增加,將對投標人員的違規具有風險性的約束力,誠實投標操作、規范投標操作得到了資金風險方面的保障,此外,當審計以及相關監督部門在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常規違法檢查與跟蹤提供了方向,因為投標單位的基本賬戶即是投標保證金轉出來源[11]。
3.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公布對招投標現實操作實踐中的科學正確做法進行了總結與吸收,針對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條例規定的概念以及較為復雜化的原則進行了更加詳細、明確以及補充,對《實施條例》的現實實施執行中的可操作性具有增強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市場將會得到更加合理的整頓以及更加規范化的建設,為市場秩序的穩定、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以及懲罰與防止腐敗招標投標現象具有重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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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劉永強,姜增明,劉璇等.論的貫徹與實施[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0(1).
摘要:現在,作為建設工程中的招投標糾紛時有發生,究其根源我們不難發現,這是與招投標機制的不健全及有關法律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盲區有很大的關系。本文既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探討了招標投標中所存在的幾個問題,“分包”糾紛不斷、“履約”中問題連連、工程投標保證金“變味”等,政府期待部門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明確責任,徹底遏制這些問題的發生。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問題監管
我們知道,工程招投標制度作為一種競爭性的承攬方式,其本質在于“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從以往的成功經驗看,它確實能起到確保工程質量、有效減少投資成本的良好效果。但是,有關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糾紛卻時有發生,究其根源不難發現,其中有招投標機制不健全的原因,更有相關法律存在盲區的客觀原因。據統計,在我國處理的法律事務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問題的案件。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建筑業已初具規模,如何加強管理和引導,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軌道,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各地的地方法規根據地域情況規定自己的程序和方式,但都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決不能觸碰法律這根高壓線。基于上述原因,我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框架下,就建設工程招投標一起來探討幾個常見問題:
1.“分包”糾紛不斷
資料顯示,近幾年來建設行業招標投標中出現的糾紛,有相當一大部分出現在分包問題上。為什么會這樣呢?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雙方對法律條文的規定不明確。例如:有些施工企業在制定投標文件的時候,并沒有涉及工程分包,而作為招標人也無明確禁止。但在中標之后,施工企業才提出要求分包部分工程,招標人不同意,于是雙方出現糾紛。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正確的途徑當然是要求得法律的幫助的。《招標投標法》中第三十條有這樣的明確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這就是說,對于工程分包,法律已明確規定投標方必須要在投標文件中說明,也就是說必須要在文件中以文字形式出現“分包”或者“不分包”的字眼,否則,雙方默認為不分包。一旦招標人接受了這個要約,這些內容就構成了合同的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
換個說法就是說,即使在簽定的合同中沒有明確說分包與不分包的問題,但是依據法律的規定,雙方都已明確不能分包的事實,也就是心知肚明。
2.“履約”中問題連連
目前建筑業競爭激烈,每一個工程項目都是一塊炙手可熱的美味蛋糕。為了吃到這塊蛋糕,有些投標人故意把工程報價壓到最低,條件也降到最低。當打敗所有的對手,搶到蛋糕中標后,再一改往日的面孔,找種種理由提高工程款。既然已經簽定了合同,很多投標者為了不拖延工期,只能答應他們的要求,個中滋味只有他們心里明白,啞巴吃黃連吧——有苦說不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是投標施工企業的一種違約行為,因為工程報價是合同的重要部分,也是之所以中標的先決條件。不按照中標合同規定的內容去做,是嚴重的違約行為。
對于違約行為該如何賠償,《合同法》規定得非常明確,這里就不啰嗦了。我們想深入探討的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若是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那么,另一方是有權解除合同的。合同被解除之后,招標人為了完成施工計劃,必須重新找施工隊伍進行施工,是不是還需要重新招標?
從理論上說,重新招標是項目業主的一種權利,項目業主完全可以采用這種方式來進行。但在現實中操做起來不是那么簡單。業主要考慮的方面很多,諸如人力、財力,以及時間問題,浪費那么多的精力再搞一次招投標實在是不劃算。所以大多數業主都采用的方法是,重新尋找一家施工隊伍,解決前一家施工隊遺留下來的問題,主要工作是修理、補充,把損失降到最低點。
3.工程投標保證金“變味”
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提交的擔保金,是指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它的作用是防止投標人投標后隨意撤回投標,中標后不簽約,以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金的提出,本來是有它的積極意義的。但在現實操作中它完全變質了,甚至被濫用,不合理不合法之處比比皆是。不但褻瀆了法律的尊嚴,還因此帶來一些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探討工程投標保證金問題,并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加以規制很有必要。
下面我們就從法律角度,深入剖析保證金存在的這些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1)誰來收保證經的問題
法律條文中,沒有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規定,現在的收取人是五花八門,有的由招標人收取、有的由招標機構收取,還有的由當地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也有政府監管機構收取的。這么多收取機構,如果考慮不周,就會出現問題。因為投標保證金不是筆小數目,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千萬,收受人設置應謹慎,如果出現問題,一定要確保收受人有能力進行賠付。
近年來,我國發生了很多起案件,都是關于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攜巨額保證金外逃的。可見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還存在不少漏洞,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很多省市政府出臺規定,投標保證金由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監管機構統一收取,這一規定值得借鑒,它確保了保證金的安全,提高了監管力度
(2)提交多少保證金的問題
條文規定,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為投標總價的2%和最高不超過80萬元,但近年來,很多省市在投標保證金額之外,還要求投標人提交“誠信擔保金”,這就使保證金的數額遠遠超過了80萬元這個數目,更有甚者,部分省市還出現了“天價”保證金的現象,造成網上網下輿論紛紛,褒貶不一。在筆者看來,保證金本身就是在約束投標人的不誠信行為,在此之外,再增加“誠信保證金”確實是畫蛇添足之舉。而且,“誠信保證金”不受法律保護,更沒有數額的限制,如果不加制止,任其繼續發展,會直接侵犯投標人的權益,引發社會的諸多不和諧。
綜上所述,要解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存在的問題,一定要借助法律這根準繩,政府部門應在具體實踐中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明確責任,徹底遏制這些問題的發生,還建筑業一個晴朗的天空,希望這一天不會久遠。
參考文獻:
[1]朱樹英,建筑工程法律實物(M),法律出版社 2010,1
關鍵詞: 水利工程 招投標 評標辦法
中圖分類號: TU74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3973 (2010) 04-012-02
隨著《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的相繼施行,在江蘇水利工程招投標市場,對工程項目的實施一般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最常用的評標辦法有: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
1 最低評標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根據規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標準,按100分法對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部分進行綜合評審賦分,計算評標價,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價計算公式:評標價=經算術修正后的投標價×100/評標綜合得分。
綜合評審賦分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1 投標報價(一般占40~60分)
⑴計算復合標底
評標標底通常采用復合標底,計算公式為:
復合標底S=T×A+B×(1-A)。
其中:T招標人的標底;B投標人有效報價平均(剔除廢標,若有效標不少于5家,去除經算術修正后的最高和最低報價各一個,少于5家不去除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A招標人標底占評標標底的權重系數(一般為0.5~0.7,通常為三個中選一,在開標會上隨機抽取)
⑵投標報價賦分
評標時根據投標報價在復合標底C的+n%~-m%區間的不同區段賦分。如:以復合標底的98%~100%為滿分50分,并以此為基數,用內插法,報價每高于此值1%扣2分,每低于此值1%扣1分,進行投標報價的賦分。
1.2 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能力(一般占35~55分)
對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能力的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施工方法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配備的施工設備的性能、數量和質量能否保證順利施工;配備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施工經驗和素質;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文明工地建設措施;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等。
1.3 企業業績及資信(一般5分左右)
企業業績及資信的評審主要包括:投標人的類似工程經驗;企業資信等級;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財務狀況等。
2 綜合評估法
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綜合評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得分相同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分值構成:⑴ 施工組織設計:如40分;⑵ 項目管理機構:如8分;⑶ 投標報價:如48分;⑷ 其他評分因素:如4分。
2.1 施工組織設計
主要評分要素:資源配置計劃;臨時工程設計、實施方案與保證措施;材料組織、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施工進度計劃、工期保證措施;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文明工地建設;工程資料管理等。
2.2 項目管理機構
主要評分要素:項目部組織機構;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履約能力;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配備等。
2.3 投標報價
⑴ 評標基準價計算
采用如下公式確定評標基準價。
其中:S評標基準價;T招標人的標底;A標底價格在評標基準價中所占權重,(一般為0.5~0.7,通常為三個中選一,在開標會上隨機抽取);投標人所有有效投標報價(一般為:a、剔除投標人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后的各投標報價,n≤5時,無需剔除)
⑵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
偏差率=[(經算術錯誤修正后的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
⑶ 投標報價的評分
投標報價的評審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a、投標報價總價:假定總分值45分,介于下列數值之間的,采用內插法計算。
b、報價平衡性、合理性:假定總分值3分。
主要評審內容有:基礎單價、費率、總價項目和報價平衡性。
2.4 其他評分因素
主要評分要素:企業業績、資信情況、財務狀況、流動資金證明等。
3 兩種評標辦法的分析比較
3.1 最低評標價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上常用的一種評標方法,對于投標人資格資質、關鍵的技術和商務等指標,采用的是“合格者通過、不合格者淘汰”辦法。
優點:
⑴ 節省工程投資,通過競爭,突出體現招標能夠節約資金的特點;⑵ 促進投標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⑶ 評標比較科學、細致,可以告知各投標人不中標的原因;⑷ 操作簡便,減少評標過程中主觀因素的影響。
缺點:
⑴ 雖然避免了“最高價者中標”, 但難以準確的劃定“技術指標”與價格的折算關系,體現不出“性價比”的真正含義;⑵ 成本價不易界定,容易造成投標人間惡意低價競標;⑶ 對評標委員的素質要求比較高,需要經過詳細考評和計算,比較費時間;⑷ 對投標人的實力、經驗等非價格因素考慮不夠,信譽好、實力強的大型施工企業優勢不明顯。
3.2 綜合評估法
綜合評估法具有更科學、更量化的特點,在招標文件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事先列出評標標準、評標考慮的因素和權重。
優點:
⑴ 比較容易制定具體項目的評標標準;⑵ 能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⑶ 評標委員容易對照標準“打分”;⑷ 容易評選出實力雄厚、經驗豐富、價格合理的投標單位。
缺點:
⑴ 容易出現為投標人量身定做的評標因素;⑵ 容易受評標委員人為因素的影響;⑶ 考核項目和評分標準很難統一與規范。
3.3 兩種評標辦法的適用范圍
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有各自的特點和適用范圍,比較上述兩種評標辦法,很難界定哪種評標辦法更合理、更具優勢,目前行業還沒有統一的評判標準,一般是根據行業特點、潛在投標人的狀況及項目的特征來選擇合適的評標辦法。如果潛在投標人價格因素以外的評標因素差異較大,價格因素權重較小(一般≤0.6),宜選擇綜合評估法;如果潛在投標人價格因素以外的評標因素差異較小,價格因素權重較大(一般≥0.7),宜選擇最低評標價法。
綜上所述,我們在選擇評標辦法時,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結合工程項目內外部環境,理性決策,選擇適用、實用、可行評標辦法。同時不斷完善評標辦法、細化考核項目、指標和評分標準,建立健全評標專家考核制度,嚴格行業監管,讓招標人真正享有定標權,確保江蘇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健康有序地進行,爭取做到招投標各方共贏。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S].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