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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延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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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延期申請書范文第1篇

1、到市局質量科申請,填寫申報表;

2、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檢測報告等材料;

3、市局進行現場審核,寫出審查報告上報省局。

二、*省企業質量體系認可申報

1、到市局質量科申請,填寫申報表;

2、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檢測報告等材料;

3、市局組織對企業質量手冊及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寫出審查報告上報省局。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報

1、到市局質量科申報,填寫申請表;

2、提供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環保證明等材料;

3、按省局要求,市局對企業生產設備、生產條件、檢測手段、是否滿足申報生產許可證的基本要求等進行現場審核,并將初審情況上報省局;

4、國家總局或省局派出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合格后由國家質檢總局發證。

四、省免檢產品申報

1、到監督科申請,填寫申請書;

2、提供連續三年省級以上監督抽查或定檢合格報告、質量管理手冊、產品在全省行業名次排位;

3、市局審查,后上報省局。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

1、到市局監督科申請,填寫申請書;

2、市局對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代碼證書和質量管理手冊進行審查;

3、材料合格后,由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4、評審合格后,市局組織對產品進行發證抽樣檢驗;

5、檢驗合格后,市局將評審報告上報省局。

六、監督抽查定檢不合格后處理工作

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不合格產品實施公告、公示、新聞媒體曝光、經濟處罰、整改五項制度進行處理。

1、幫助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

2、企業寫出整改報告報市局監督科;

3、企業提供復查申請,市局組織進行抽樣檢驗;

4、整改結果上報省局

七、質檢機構計量認證/質量認可程序文件審核

1、到市局監督科申請;

2、市局對質檢機構質量管理文件、質量程序文件及申請書進行審查;

3、市局將審查意見上報省局。

八、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理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申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到省局進行新產品申請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省檢合格后,取得樣機合格證;

3、考核發證

⑴、省管產品:由省局進行考核發證;

⑵、市管產品:市局對申辦單位的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證明、產品技術標準、檢定規程(檢定方法)、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文件(或制度)等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辦單位計量法制管理、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考核,經考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4、收費依據:按豫價字〔1992〕137號文件規定收費。

九、計量合格確認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市局對企業計量合格確認體系文件、企業計量檢測體系內審報告進行審查;

3、考核:⑴、A級計量合格確認由省局組織考核;⑵、B級計量合格確認由市局組織評審組進行考核;

4、考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十、計量標準考核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市局對企業的計量標準考核申報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等材料進行初審,同時對不屬于市局考核范圍內的報省局進行考核;

3、市局聘請考評員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

4、市局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審核,審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十一、省、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申報

1、到市(縣)局標準化科(標準計量股)申請,填寫申報(任務)書;

2、到縣局申報的,由縣局對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局標準化科;

3、到市局申報的,由市局對申請及申報(任務)書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初審;

4、市局對初審通過的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對符合要求的批準列入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下達承擔單位實施;

5、市局對初審通過的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申請和申請(任務)書上報省局。

十二、無公害產品專營市場(店、柜)申報

1、到市(縣)局標準化科(標準計量股)申請,填寫申報書;

2、提交營業執照、管理制度、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供貨協議、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復印件;

3、到縣局申報的,經縣局初審合格后,由市局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

4、到市局申報的,由市局初審后組織評審;

5、對評審合格的,下發批準文件及銅牌。

十三、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1、到市局標準化科申請;

2、市局按照《*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對企業標準文本進行初審:

⑴、屬于省級備案的企業標準,要求企業到省局備案;

⑵、對申報的企業標準文本不合格的退還企業進行修改;

⑶、企業申報的企業標準,由標協等中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通知企業參加審查企業標準的會議;

⑷、按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后,由擔任審查的專家組長進行確認;

3、提交企業標準備案書、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及匯總表、審定人員名單、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式三份報市局標準化科備案;

4、企業產品標準在符合有關規定情況下,7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備案程序。

十四、代碼工作

1、新辦代碼證和換證、變更、遷入、遷出:

⑴、申辦單位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申請,提供有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機關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印鑒、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⑵、交費:依據發改價〔2003〕82號文件規定交費;

⑶、5個工作日內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領取證書;

2、年檢代碼證:

⑴、攜帶代碼證書(電子副本)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機關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印鑒、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⑵、交費:按發改價格〔2003〕82號文件規定交費;

⑶、2個工作日內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領取證書。

十五、鍋容管特使用證申辦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設備圖紙、合格證、開工報告、檢驗合格報告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24小時;

4、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文件規定收費。

十六、鍋爐安裝許可證申辦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質量保證手冊、單位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等材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5、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規定收費。

十七、鍋爐化學清理方案工作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清洗單位資質、清洗方案、清洗合同等材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24小時。

十八、鍋容管特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

1、申請人持使用單位介紹信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并提交1寸照片兩張和身份證復印件;

2、承諾時限:工作日內80小時(含考核、發證時間);

3、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88號文件規定收費。

十九、氣瓶充裝單位資質申報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充裝質量保證書、圖紙和當地政府注冊登記證復印件、消防意見書及儲罐資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二十、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資格初審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本單位焊工清單和技術人員、設備清單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二十一、起重機械制造安裝維修安全認可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和資格考核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初審;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二十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技術資料初審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質量手冊、工廠概況、當地政府注冊登記復印件等材料進行審查;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8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5、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文件規定收費。

二十三、行政復議

1、當事人認為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局行政復議辦公室(法制科)申請行政復議。

2、市局在5日內進行審查,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4、市局復議辦自受理申請之日7日內,將行政復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5、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營業執照延期申請書范文第2篇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實施3年來,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抗災能力,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實施辦法》等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和規定,貫徹國務院安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有關煤礦證照管理“既要嚴格許可,又要方便企業”的要求,切實管理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有關問題的處理要求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應與國家及相關部門新頒布的法規和要求銜接

在《條例》和《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規,相關部門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對于涉及煤礦安全許可的相關規定,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一并予以考慮。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其中采礦許可證應提供復制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查驗原件。

(二)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實施辦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辦理。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煤礦(井)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后,發還其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煤礦企業必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都必須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企業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ㄗ灾螀^、直轄市)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資經營煤礦的其他企業,以及跨省區投資開辦煤礦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嚴格執行《關于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一函〔2006〕287號)的規定,與煤共(伴)生的礦山,若以煤炭為主采礦種,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另行申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相關登記內容

煤礦企業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的主要負責人時,可持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書),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煤礦(井)企業性質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內容時,應持變更過登記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五)嚴格礦井生產能力(規模)的認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其礦井生產能力(規模)應以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規模)為準。

(六)嚴格執行勞動定員標準

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的要求,將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的條件。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落實勞動定員標準,健全完善有關勞動定員工作制度,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特殊情況確需增加采區作業人數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國有地方煤礦和鄉鎮煤礦應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

(七)新修訂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文書

在原9種頒證文書的基礎上,新增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3種文書進行了適當修改,增加了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1)。其余6種頒證文書仍繼續使用。

三、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報告制度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將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內容包括:頒證情況;監管、監察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包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情況匯總表和明細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采用電子文檔上報(具體格式及說明見附件2)。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通報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建立定期通報、例會等制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或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規定或受到行政處罰,被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證照頒發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營業執照延期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它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它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而成的產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營業執照延期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 資本金結匯 曲線救國 對策建議

自2011年下半年以來,一系列加強資本金結匯審核等外匯管理文件相繼出臺,有效控制了資本金結匯速度和規模,對減緩“熱錢”流入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受制度約束和客觀條件限制,個別外商投資企業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以“曲線救國”的方式應對資本金結匯難題。如何在加強資本金結匯管理的同時便利企業合理的支付結算需求,亟待相關部門通力解決。

一、案例簡述

河北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11月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1100萬美元。該企業取得了一塊土地用于建設廠房,但由于該塊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掛手續,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時,無法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此,企業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用前期以個人房產做抵押以個人名義取得的一部分貸款和個人定期存單做抵押,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申請了240萬元人民幣貸款,用于支付拆遷補償款;再將資本金結匯歸還外資企業的人民幣貸款。

二、企業面臨的困境

通過對企業、銀行深入了解,發現企業此行為背后的隱情:

(一)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流程與企業實際運營存在時滯

據企業反映,因為與相關部門已事先簽訂協議,該塊土地已確定歸屬該企業,先期支付的240萬元實質為土地出讓金的一部分。但由于該塊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掛手續,無法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以,即使外匯資本金到位,企業也無法結匯。而企業前期運營亟需資金用于支付拆遷補償款,企業“周轉”取得人民幣貸款,全部劃入財政局開立的土地出讓金賬戶。

(二)相關部門注冊資金到位的要求與資本金結匯政策之間存在矛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三十條規定: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并且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但由于當前外匯資本金結匯基本原則是項目結匯和實需結匯,在企業目前暫無實際需要的情況下,為避免匯率損失,外方不愿將注冊資本按期注入。由此產生相關部門注冊資金到位的要求與資本金結匯政策之間的矛盾。

(三)“曲線救國”應對資本金結匯政策實屬無奈

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4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币虼?,如果拿第一次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貸款直接支付購地款,后續流入的外匯資本金不能結匯用于償還第三方墊款。為此,該企業又將先期取得的貸款和個人定期存單做抵押,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申請了24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由上述過程不難看出,為符合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企業采取的“曲線救國”兩次支付貸款利息的方式實屬無奈之舉。

(四)后續資本金結匯管理環節存在漏洞需予以明確

該企業之所以采取“曲線救國”的方式滿足資金需求,是因為前述所列原因無法正常辦理資本金結匯。如果后續有資本金流入,該企業在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時,只明確需按照匯發[2011]45號文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即可,即提供原貸款合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而對是否需要進一步提供購買土地相關合同等資料并未予以明確。

(五)后續驗資詢證環節的有關規定不盡一致

由于該企業外國投資者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按上述國務院令第301號中關于出資期限的規定,該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或者需申請辦理延期。如果后期外國投資者有資金流入,根據《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業務操作規程》(2009年版)中關于驗資詢證所需提交的資料,并未提到未按期出資是否需要額外提供延期證明。如何判斷批準證書是否已自動失效還是已經審批機關同意延期,是擺在基層外匯局工作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

三、相關建議

(一)加強與國土資源部門的溝通與協商

目前,各地招商引資過程中為增加吸引力,紛紛推出各項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但由于受土地指標所限,無法按照允諾按期履行正常的招拍掛手續,無法提供正式的土地出讓合同。建議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溝通與協商,統一辦理流程,消除政策差異,以便利企業的正常運營。

(二)完善與商務、工商等部門的定期交流機制

通過建立與商務、工商等部門的定期交流機制,及時掌握無法按期繳付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名單,深入挖掘背后的根源,并實行分類管理,對確實因為資本金結匯政策所限造成無法按期繳付出資的,采取主動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從而滿足企業合理的支付結匯需要。

(三)進一步完善和明確資本金結匯相關政策要求

一是對于無法提供正式土地出讓合同的企業,可要求其作出書面保證。承諾其履行完畢正常的招拍掛手續,且能夠及時提交正規的土地出讓合同的前提下,支付土地出讓金性質的款項可通過資本金結匯方式取得。二是明確企業償還貸款時,不再提供購買土地相關合同等資料,真正便利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四)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拓展外匯理財業務

營業執照延期申請書范文第5篇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 的請示。人民法院 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會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2021破產申請書怎么寫范本,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1破產申請書申請人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區街號(郵編:______電話:_____電傳:_______)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申請內容:請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申請事實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應變能力,在市場情況發生巨大變化情況下,無力及時調整產業結構,

加上管理混亂,導致產品大量積壓。公司不得不以低價拋售?,F公司有凈資產____元,債務____元,已有__名債權人索還到期債務。本公司既無還債財產,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籌借資金還債,也不能以經營所得還債。經年度第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討論,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申請附件:

1.股東大會(股東會)記錄;

2.公司虧損情況說明;

3.公司會計報表;

4.債權清冊及債務清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申請企業破產應該提交什么手續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其中,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所謂“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用于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等等。此外,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公司破產需要哪些條件一、申請的提出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梢?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愿,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于形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镀飘a法》第3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睹袷略V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并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

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在1986年我國制定企業破產法的時候,起草者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設想:“對達到破產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業,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延期減免還債的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進行整頓(簡稱法定整頓),力爭使其恢復生機和活力”。按照當時的草案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可以請求調解整頓;調解整頓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監管會審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監管會由法院任命,負責監督整頓,并向法院報告工作。遺憾的是,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由于遷就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依賴行政權力的思維定式,這一設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辦主義的、現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無效的行政整頓制度。

我國破產規范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后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而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于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未作具體規定。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非國有企業由于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如在對私營企業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整頓時,整頓的申請可由企業提出,整頓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選任。

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產清算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托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镀飘a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蔽覈痉ǖ?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p>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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