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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母校社會實踐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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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母校社會實踐總結

回歸母校社會實踐總結范文第1篇

以2011年德育工作會議和區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繼續深入實施“1131”工程。堅持“以學生為本”、“以育人為本”的原則,以完善學校育人體系為保障,以進一步提高工作實效為重點,以全面提高教師的思想素質和班主任的班級管理水平為突破口,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為德育工作者和藝術教育工作者專業化成長搭建平臺。加強行為習慣養成教育和藝術特長生的培養,努力發展德育特色和藝術教育特色,堅持推進工作創新。學習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激勵和引導廣大教師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自覺規范思想行為和職業行為,做人民滿意的教師。

二、工作目標

(一)建設一支善于學習,具有創新精神和管理能力的德育工作隊伍。

(二)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區德育特色。評選命名一批德育示范校。

(三)加強德育工作的常規管理,推動德育工作創新。

(四)深化主題教育活動,細化德育工作內容,豐富德育內涵,增強德育工作實效性、針對性、主動性。

(五)加強心理健康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培養一支優秀的心理健康教師隊伍。進一步規范學校心理咨詢室建設,年內80%的中小學要建立達標咨詢室。

(六)進一步完善學校、家庭、社區三位一體教育網絡,努力整合德育資源、教育力量,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創設和諧環境。創建命名一批寶坻區德育實踐活動和社會教育實踐活動基地并掛牌,注重組織學生道德實踐和社會實踐體驗活動。組織學生走出校園,走向社會,回歸自然,體驗生活,讓學生在實踐活動中了解社會、拓展技能、培養意志品質,體驗道德教育。

(八)注重特長生培養和藝術教育特色學校的創建,年內,小學特長生比例要達到4%,初中達到3%,高中達到2%;培養出3——4所藝術教育示范學校并掛牌。

三、工作內容及措施

(一)、加強師德建設,在全區營造“做德高之師”、“尊德高之師”的良好氛圍

1、認真學習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增強教師職業責任感、使命感,使每位教師都做到“知規范、守規范、踐行規范”,成為家長信任、學生愛戴的德高之師。上半年將在全區開展“教師職業形象設計”活動,在此基礎上,各學校依據本校實際規范教師的職業形象。

2、2011年我區師德工作的主題是弘揚高尚師德精神,懲治師德敗壞行為。為此教育局在上半年將制定《寶坻區教師師德獎懲辦法》,對師德優秀和師德標兵進行獎勵和宣傳,對違反師德法紀教師加大嚴懲力度。各中小學、幼兒園依據《獎懲辦法》和《中小學職業道德規范》制定本單位具體的教師職業道德要求并對師德做出承諾和保證。

3.建立師德監督機制,預防有悖師德行為的發生。各學校都要成立師德監督委員會(由離退的五老人員、學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對于體罰、變相體罰、三亂行為、收受索要家長財物等事件一律堅持“舉報必查、查必有果”的原則,對于確實有師德問題的教師,堅決從重處罰,以正教師風氣和教育行風。

4.建立和完善師德事件備案制度,實施師德一票否決制。要加強師德考核工作,把考核結果納入到教師的評優晉級以及全員聘任、結構工資分配工作中。

(二)、加強隊伍建設,為提高德育和藝術教育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1.加強“三全育人”(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隊伍建設,強化教職工的育人意識和責任,切實增強德育力量

(1)進一步加強思想觀念的轉變,切實落實“德育為先”的要求。各學校要制定“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管理網絡及崗位德育職責制,明確各崗育人職責和任務,細化成可供操作的條款并強化執行,從而真正把教書育人變成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自覺行動。

(2)樹立“我的課堂我負責”的育人意識,把學科德育目標落到實處。

2、加強德育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1)中小學校長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主持制定切實可行的德育工作規劃與計劃,組織全體教師、職工,通過課內外、校內外各種教育途徑,實施《小學德育綱要》、《中學德育大綱》。

(2)建立德育干部選拔制度。通過選拔,切實把熱愛德育工作、素質優良、積極上進的教師選拔到德育工作崗位上。

(3)定期召開德育工作經驗交流會,繼續完善實施德育干部匯報交流制度,為德育干部的專業成長搭建平臺。

(3)有計劃的舉辦德育干部培訓班,積極組織德育干部參加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德育培訓班,提高德育干部隊伍整體素質,實現德育干部的知識化、專業化。

(4)加強德育干部的思想建設,注重德育科研,提高德育干部業務能力。德育工作者要深入到學生中去,通過談心、咨詢等活動,指導他們處理好在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組織德育干部撰寫論文和教育隨筆,倡導多讀書、讀好書,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和構建學習型干部隊伍。2011年教育局將以上工作的完成情況作為德育標兵單位評選的重要依據。

(5)繼續實施德育干部巡回培訓指導制度,為德育干部的成長搭建平臺。上半年教育局將以學區為單位,組織開展專題培訓活動,同時教育局將加大選派優秀德育干部參加市級培訓的力度,為培養骨干德育干部隊伍搭建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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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促進班主任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1)認真做好中小學班主任的選聘和培訓工作。根據《天津市關于開展中小學班主任培訓工作的意見》要求,2011年上半年,教育局將制定下發《寶坻區中小學班主任崗后培訓實施方案》,各學校根據《意見》和《方案》要求,建立相應的班主任培訓制度,重點抓好班主任崗前、崗后培訓以及優秀班主任專業培訓;同時區教育局將組織全區班主任的專題培訓,選派優秀班主任參加市級培訓,并將班主任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之中。

(2)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保障機制。2011年,我區將建立實施優秀班主任評選制度。各學校根據要求也要制定更加有效的制度,在教師績效考核中提高班主任工作量的權重,并在評優晉級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同時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勵班主任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了解學生、分析學生學習生活成長情況,以真摯的愛心和科學的方法教育、引導、幫助學生健康成長。

(3)建立實施班主任工作評估機制,為班主任的工作提供依據和導向。2011年,教育局將轉發《天津市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評估方案》,依據《方案》,各中小學每學期對班主任工作評估一次,教育局每學年對班主任工作抽查一次。

(4) 繼續開展好家訪活動,開展優秀《班主任手冊》評比展示活動。

4、加強思想品德課教師的隊伍建設。年內組織開展思品教師培訓和優秀思品課評選活動。

(三)強化德育常規內容管理與訓練,增強德育工作的實效性和針對性

1.細化的與目標和內容,發揮課堂主渠道作用,學科德育目標落到實處。2011年,教育局將組織的與研究小組、班主任研究小組和科任教師代表對各學段、各年級德育目標進行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此外,教育局還將組織開展學科德育滲透成功小案例的收集評選活動。

2. 認真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繼續實施好“四個落實”,即落實上好思品、政治課;落實舉行好每周一次的升國旗儀式;落實辦好高中學生業余黨校;落實開展好時事政策教育。特別是要利用業余黨校組織學生學習了解和掌握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偉大意義。年內組織開展升降國旗儀式觀摩和業余黨校活動觀摩。

3.認真開展學生品德教育。繼續開展好“三個活動”,即“五尊五不五遠離活動”;行為規范宣傳周活動(每學期第一周);在全區中小學生中開展“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評選文明學生和發揮行為規范示范校作用活動。強化學習,使每個學生熟知并踐行《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強化體驗和訓練;年內,教育局將組織抽查學生日常行為表現、開展行為規范示范校達標驗收活動。

4.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1加大心理咨詢室達標創建力度,教育局對2011年基本達標的單位和不達標的單位進行抽查和第二次驗收,并將抽查和驗收結果進行通報;

(2)加強中小學心理咨詢教師隊伍建設,積極參加各級各類、特別是市教委組織的心理咨詢師的專業培訓,爭取獲得市、國家承認的資質證書,提高我區心理教師專業水平。

(3)各校要重視把心理教育課與各學科教學有機結合起來,重視引導教師、特別是“一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有機的運用心理教育技術,全面提高學生心理健康水平。今年上半年,教育局將組織開展 “傾訴心曲、共創和諧”主題征文評選活動,促進學生心育方面的交流;下半年開展“與陽光為伴、為心靈導航”優秀主題班隊會評選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消解學生心理壓力。

(4)各校要開設學生心理信箱和心理e-mali,借助校園廣播或心理熱線解答有代表性的心理問題,同時要做好記錄,以便今后總結發現學生成長規律。

5.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教育師生正確認識生命的價值和意義,珍愛生命,熱愛生活。年底將繼續組織開展“珍愛生命,保護自我”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和“生命之歌”主題演講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等專項安全教育;

6.認真開展學生法制教育。在繼續實施好“四個一”,(即:一課、一長、一庭、一考)的基礎上,組織開展普法知識競賽活動。

7.關注特殊群體學生的德育工作

各校要建立單親家庭、離異家庭、貧困家庭、殘障家庭、外來外出務工家庭等特殊家庭子女的檔案,把特殊學生德育工作作為學校德育的重要內容。要致力于打造親情校園和快樂校園,使這些孩子感受到人間的關愛和生活的美好。特別要對留守兒童的德育要細致化,保證他們的心理健康、情感健康、身體健康。要建立特殊群體學生名冊,優先為這些學生擇良師益友,使他們的成長能夠得到良師益友的指導和幫助。年內,教育局將組織開展“我心中的愛心天使”主題征文活動。

(四)完善德育三結合管理網絡,形成教育合力,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設良好環境。

1.加強家長學校工作,重視家庭教育指導,形成家校合力。

通過家長學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推廣家庭教育經驗,幫助和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學教育子女的能力。認真研究改進家長會的內容和形式,爭取讓家長來學校一次就能收獲一次家教經驗,鼓勵家長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教師評價中來,成為學校教育的合作伙伴,使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學校教育緊密結合起來。繼續組織開展優秀家長、優秀家長學校的評選和觀摩研討活動,促進家庭教育水平不斷提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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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探索實踐教學和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的有效機制

繼續加強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學校要把社會實踐活動作為必修項目列入教學計劃,作為學生了解社會、拓展技能、培養意志品質的有利時機。學校要主動與所在地社區、村的聯系,積極爭取社區、村對學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及時向社區、村反映學校周邊的情況,聯合社區、村掌握學生的家庭狀況,邀請社區、村的領導參與學校的德育活動,定期組織學生到周邊社區、村參加有意義的社會實踐活動,建立學校和社區、村聯動的教育平臺。

3.要因地制宜,積極開展各種富有趣味性的課外文化體育活動、怡情益智的課外興趣小組活動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勞動,培養勞動觀念和創新意識,豐富課外生活。組織學生參加寶坻社會教育實踐活動基地的活動、深入廠礦企業(工業開發區)、農家田間地頭、社區、家庭調查考察等活動,開展以“知榮明恥,播種美德、攜手共建文明寶坻”為主題的系列活動,如“希望工程”、“中小學生志愿服務隊”、“小手拉大手”、“雛鷹爭章活動”、“扶貧助殘”、“文明社區(村莊)創建”等活動,開展“當一日農民”、“當一日工人”等角色體驗活動。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提高校園環境育人功能

要積極貫徹教育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環境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重視并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校園文化風貌,把校園文化建設作為推動學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著力提升校園整體育人氛圍和文化內涵。

1、大力倡導學校組建“藝術團”、“俱樂部”、“科學院”等學生社團,構建讀書節、文化節、科技節、英語節、體育節、游戲節,為學生搭建展示個性特長的平臺,積極倡導學生在玩中學,鼓勵學生玩好玩出成果來,促進學生形成積極向上的良好品質。積極倡導廣泛開展各種小型體育、藝術比賽和班際友誼賽,大力倡導學生自創游戲。要本著有利于學生健康成長、全面提高素質的原則,發揮好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年內,德育科將參加學生社團活動和文化藝術節等校內各項活動。

2、建設體現時代特征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加強校園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建設,完善校園文化活動設施。開展優良校風、教風、學風和校訓、校歌教育活動。年內,組織開展優秀校訓、校歌評選征集活動。

3、推廣大鐘高中“歷史上的今天”教育經驗,抓住民族傳統節日、重大事件和開學、畢業典禮等契機,開展特色鮮明、吸引力強的主題教育活動。

4、加強校報、校刊、校內廣播電視等建設,發揮黑板報、櫥窗、陳列室、校史展等場所的宣傳教育作用。組織開展優秀校報(刊)評選活動。

5、健全校園網絡管理機制,搞好網絡教育、要建立學校德育網站,并根據學生思想成長和對信息的需要,選擇健康向上的教育內容讓學生瀏覽學習,最大程度地發揮網絡對青少年教育的積極作用。

6、開展“從心做起”感恩系列活動。在全區中小學開展“從心做起”莘莘學子回報母校、回報教師、回報父母感恩系列活動。組織學生圍繞每年“教師節”活動主題為教師、為母校書寫“感恩卡”,同時開展優秀感恩卡評選活動。通過組織開學、畢業典禮儀式,學生、教師進行面對面的互動,老師向學生傳述殷切希望,學生向老師表達感恩之心。感恩教育要注重感恩父母方面的引導,教會學生尊重父母、孝敬父母。鼓勵教師對畢業后的學生仍堅持給予指導幫助。

7、開展勵志教育活動。

(1)創設富有激勵性的校園勵志文化氛圍。

(2)開展以明理勵志為主題的系列活動。

(3)開展以學生磨練意志為目的的社會實踐活動,讓學生在實踐中體驗,在體驗中感悟,在感悟中磨練意志,培養學生對自我規劃的執行力,在實踐中養成良好的品行。

(4)要創建以學生自我管理為中心的勵志教育模式,鼓勵學生自我激勵、自我反省、自我管理,在生活中勵志,在勵志中生活,自我解決問題,獲得成功體驗。

(七)認真落實《藝術教育規程》提高藝術教育水平

1.上半年制定下發《關于開展2011年校園文化藝術節的實施意見》,對2011年中小學校園文化藝術活動的開展做出具體安排;

2.組織召開“中小學藝術教育活動研討會”;

3.開展教師合唱團進校門活動;

4.開展校歌征集評選活動和中小學音樂、美術校本教材創作編寫活動;

5.組織好藝術教師的基本功培訓和雙優課評選活動,繼續開展中小學藝術教師培訓活動;

(八)開展德育工作示范校、藝術教育特色學校創建評選活動。

二?一?年一月六日

寶坻區教育局德育科2011年具體工作安排表

月份

工作安排

1.下發年度德育、藝術工作計劃。2.做好寒假工作安排,各學校組織好假期期間的遵紀守法、勤儉節約、尊敬長輩、孝敬父母、文明禮儀等方面教育活動并上報寒假活動計劃。(1月20日前交德育科)3.上報2011-2011學年度第一學期德育工作總結、藝術教育工作總結。

1.制定《寶坻區中小學班主任崗后培訓實施方案》,啟動班主任培訓工作。

2.迎春節,慶和諧,組織學生參加豐富多彩的社區教育活動。

1.各學校上報學校德育工作計劃、團隊工作計劃、藝術教育工作計劃,計劃后邊要附工作進程安排表。啟動中小學讀書活動。2.評選區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班主任、先進班集體,上報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班主任、先進班集體。3.制定《寶坻區德育工作示范學校標準》、《寶坻區藝術教育特色學校標準》,德育年報表工作。4.開展“我能行”體驗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5.開展中小學安全教育日活動,抽查寒假社會實踐活動情況。6.班主任工作經驗交流。7.教師職業形象設計大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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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寶坻區教師師德獎懲辦法》。2.小交警會操比賽。3.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月活動。

4.籌備慶“六一”活動。

1.主題班會活動方案設計評選。2.開展勞動教育活動,培養良好的勞動習慣。3.心理健康教育課、思想品德課優秀教案評選。 4.師德情況調查。

5.“我們是祖國的未來”校園藝術節成果展覽及慶祝“六一”系列活動。

1.開展“珍惜生命,遠離”教育。2.“學雷鋒做祖國的好孩子”系列主題教育活動及評選申報學雷鋒優秀學生。3.開展環境教育月活動,校園環境建設檢查。

4.評選中小學德育先進學校。

1.開展師德教育月活動,評選區級師德標兵、師德標兵單位。2.2011學年首批德育示范校工作考核評估。3.上報2011-2011學年度第二學期德育、藝術工作總結。 4. 暑假期間開展各種夏令營、社會實踐系列活動、開展“書香假期”、 “感恩教育月”系列活動。學校上報暑假活動計劃,參加第八屆中小學生空中夏令營。5.見習班主任上報。

1.班主任崗后培訓、德育干部培訓。

2.籌備慶教師節文藝節目。                                          

1.各單位上報德育、藝術工作計劃、團隊工作計劃。計劃后邊要附工作進程安排表。2.行為規范示范月系列活動。3.開展民族精神教育月活動。4.教師節表彰及師生文藝匯演。

5.千分評估。6.抽查班級合唱。

1.優秀班隊活動展示,學校德育工作檢查,重點檢查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小學生守則的教育情況,2011年市級文明學生評選。2.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月”主題活動。

3.開展紀念少先隊成立61周年系列活動。                                   

  十一

1.開展“行為規范示范周活動和“安全教育月”活動,舉辦第六屆中小學生“珍愛生命,保護自我”安全知識競賽。2.評選2011年市級優秀高中生。3.藝術特長生市、區級考核認定。4.家長學校教案評選及優秀活動觀摩研討。

  十二

1.開展法制教育月活動。2.整理檔案資料,總結一年工作。3.制定2011年工作計劃。

4.頒發班主任證書。

回歸母校社會實踐總結范文第2篇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 the right to learn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lief

引言

學術自由的內在價值和理念決定了司法審查對大學事務的介入必須是有限度的,作為“法律專家”的法官難以完全承載化解“學術糾紛”的重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在大學事務上毫無作為。在法國,公立大學學生管理行為被視為“是行政機關有利于行使自治權的措施”,而長期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直到近來,這種觀念仍然被普遍接受:即在學校、監獄和軍隊中,管理層有必要根據紀律來行使裁量權,法庭對此不能進行審查。除非該項“行政措施”對利害關系人的影響如此“重大”,以至于可將其視為一項超出了“內部裁量”的行政行為。 在德國,戰后初期公法學者烏勒提出了“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二元分立的學說,并認為“基礎關系”皆屬法律保留的范圍,針對“基礎關系”所為的行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1972年德國聯邦通過司法判例確立了“重要性理論”, “重要性標準”是判定大學行為是否可訴的主要標準和原則。而英國在相當長的時期排除“自然正義”原則在大學和監獄等特殊領域的適用,其理論依據是所謂“權利”與“特權”的區分。 “特權理論”認為,就讀于大學是大學賦予學生的一項特權而非權利,因而不受法律保護,校方可以隨時撤回該項“特權”。但是,隨著正統理論的瓦解,“自然正義”原則開始延伸到了傳統“特權”領域的部分事項上。法院認為,學校當局遵循自然正義原則行事是合同的一個隱含條款,自然正義原則適用于學校對學生的處分。 美國司法一向有尊重學術的傳統,為此還繼受了英國的“特權理論”并創立“代替父母理論”。不過,隨著憲法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適用范圍的拓展和憲法基本權利價值的彰顯,“傳統立場”亦開始發生動搖,有限司法審查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

從整體上來看,雖有“田永案”和“劉燕文案” 的破冰之舉, 我國大陸各地法院對大學生學習權糾紛的審查態度仍處于搖擺不定的狀況,這既不利于大學治理的完善,又不利于司法公平和法制統一。司法的挫敗表明了國家司法權和大學自治權關系的特殊性和模糊性,“特殊性”顯示了國家行政與自治行政的本質差異,而“模糊性”則是由于理論研究和智識支持不足造成的。那么,面對大學事務特別是大學生學習權的救濟問題, 司法應該秉持怎樣的審查態度,其介入大學的范圍又將如何界定呢?本文試圖在批判國內主流觀點的基礎上,對此予以全面剖析,以期為大學生學習權的最后保障防線劃清理論邊界。

一、主流觀點的梳理

就大學生學習權的司法救濟而言,所謂“司法審查的廣度”即“司法審查的范圍”,其描述的是司法權和大學自主權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橫向關系”。這一橫向關系的界定既決定著司法權對大學學生管理權監督范圍的寬窄,又關系著大學生訴權保障力度的大小,同時還直接反映了高校自治行政終局裁決權的可能邊界。 以學術自由為依歸的大學自治的內在價值預設雖然不能成為完全拒絕司法介入的理由,但卻規定了司法審查范圍的有限可能性,那么,如何厘清和認識這一“有限可能性”就成為問題得以解決的關鍵。因為一個準入門檻合理、干預和尊重適度平衡、立場高度一致的司法審查范圍,是大學治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也是學習權司法救濟所面臨的首要理論問題和難點所在。

時下,在我國大學生學習權司法救濟問題上,盡管有諸如“田永案”、“劉燕文案”的破冰之舉,無庸諱言,就整體而言并沒有形成良性的態勢和取得實質性進展,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在受理態度、審理結果和裁判種類等方面上的高度不統一和顯著差異性就是明證。導致此種司法“亂相”和法治困境,除了對大學本質把握的偏差、“內部行政行為”理論樊籬的桎梏以及傳統思維定式的羈絆等因素外,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對司法審查范圍的認識不一和界定不清。換言之,審查范圍共識的達成和范圍標準的初步確立,是司法理性介入的前提和基礎。否則,在司法審查范圍模糊和司法機關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資源配置不均的背景下,僅仰賴司法能動性的發揮來規制大學自主管理權,勢必會走向兩個極端:或者亦步亦趨、停滯不前,使大學生學習權的司法救濟成為可望不及的空中樓閣;或者盲目介入、整體干預,從而侵犯和壓擠大學自治的應有空間。

其實,“從理論上講,成熟的行政訴訟,不應該有受案范圍之規定”。“行政訴訟成熟之時,就是受案范圍作概括性規定,也就是無受案范圍問題之日”。 誠哉斯言!然而 ,任何理論的構建都必須置于既定的社會宏大背景之中,也必然深深的嵌入時代的烙印和傳統文化痕跡。在一個有著濃厚成文法傳統的國度里,遭遇的卻是大學自治力嚴重不足的具體情景和法官素質參差不齊的現實境況,我們背負著司法權威維護和大學自治培育的雙重歷史使命,并在二者關系調處的夾縫中尋求大學生學習權的有效保障。因此,輪廓相對清晰和判斷標準適度確定的司法審查范圍就顯得非常必要和緊迫,盡管這只是暫時性和過渡性的權宜之計。

也正是基于這種考慮,近幾年來,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司法審查介入大學生管理范圍的界定傾注了極大的理論熱情和智識關懷,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使司法審查的范圍日趨明晰化和穩定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正著手起草《關于審理教育行政訴訟的若干問題規定》,并已出臺“征求意見稿”供各界討論,試圖在《行政訴訟法》全面修改前,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回應現實的實務迫切需求。在眾多有關“審查范圍”界定的嘗試中,筆者以為,程雁雷教授的觀點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該學者在借鑒域外行政法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被訴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是否足以改變學生的在學身份”、“被訴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是否具有外部性”和“被訴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是否對學生的公民基本權益有重大影響”為判斷標準,對司法介入大學生學生權益糾紛的主要具體事項范圍作了如下總結:

“第一,違紀處分類行為。這里是指使學生喪失學籍的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行為。……第二,學籍處理類行為。這里又可細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取消學籍和退學;一類是留級和降級。前者使學生改變在學身份,后者雖保留在學身份,但可能影響學生的公民基本權利。……取消學籍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新生入學后,發現有徇私舞弊查實的;二是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退學不是對學生的一種處分,它不同于上述的勒令退學,二者在起因和后果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于學業或身體的原因,對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后者多是由于操行的原因,對勒令退學的學生發給學歷證明。第三,學業證書管理類行為。此類行為應包括不作為。主要是指不予頒發、補辦學業證書,宣布學業證書無效的行為。在我國,學業證書管理和學位管理是兩個不同的管理體系,高校對學業證書的管理是其法定職權,而對學位證書的管理則由法律授權。我國的學業證書包括學歷證書、其他學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第四,學位管理類行為。此類行為也應包括不作為。前者包括取消申請行為資格、撤銷學位、宣布學位證書無效。后者包括不授予學位、不予頒發學位證書。第五,招生考錄類行為。這里指高校的招生考錄管理行為,不含政府在招生考錄中的管理行為。包括取消入學資格、限制研究生報考資格、拒查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等。”

二、代表性理論批判

上述引文作者(以下簡稱“程文”)以“重要性理論”和“外部行政行為理論”立論,對大學學生管理領域司法審查的范圍進行了系統化的整理與分類,根基扎實、條理清晰、說理透徹、觀點明確。可以說“程文”代表了我國目前法學界、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不無保守性地較好處理了司法權和大學自治權之間的橫向關系,基本準確地把握了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未來方向。不過,由于深受“受教育權”理論框架的影響和對學術自由傳統規律性的認識偏差,“程文”亦存在主流觀點的普遍局限性,即帶有深刻的“烏勒理論”色彩,沒有走出“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分析范式的理論束縛,徘徊在“特別權力關系”和“大學自治”的邊緣。下文筆者以“學習權理論”為基本分析工具,對“程文”展開商榷性的批判,企冀有助于主流觀點的完善與發展。

(一)“判斷標準”與“具體事項”的脫節

隨著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逐漸融合,德國的“重要性理論”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基本權利理論”也在發生著驚人的趨同。二者都將自己的價值取向置于對大學生“憲法權利”的關照上,即司法可否介入大學事務,關鍵看涉案大學生學習權是否如此“重要”并足以給外界的“干預”提供正當性理由,而判斷“重要性”的標準就在于看該項權益是否是學生的基本權利或與基本權利有著直接的內在關聯性上,非僅以“在學關系”的存廢或“學生身份”的得喪為已足。“程文”雖然亦將“基本權利”確立為判斷標準之一,但從司法審查具體事項的分類上看,其仍然局限于“學生身份”的取得與喪失方面,顯然未脫“基礎關系”的理論窠臼。究其實質,是對“烏勒理論”的回歸和對“重要性理論”的悖離,從而使自己推崇的“基本權利”標準形同虛設。同時,“取消學籍”和“招生考錄”是大學的“入口”,“喪失學籍”和“學力證書發放”則是大學的“出口”,“程文”以大學“入口”和“出口”為司法規制重點的設計,準確把握了大學生學習權體系保障的關鍵,似乎可以稱道。不過,若將大學生學習權作學習自由權、學習社會權和學習相關權的分類不謬的話,很顯然“程文”將司法審查的范圍僅僅局限在學習自由權上——“學力證書發放”是“獲得公正評鑒權”的應有范疇,“招生考錄”則涉及“學習場所選擇權”的有效行使。從而忽視了人權保障的時代特征和發展趨勢,有以偏概全之虞,盡管學習自由權是學習權體系的核心與基礎。其實,隨著國家和社會對大學生資助力度的加大并逐步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學習社會權領域內的矛盾和爭議正日益凸顯。在我國貧困大學生的比重居高不下的狀況將長期存在的背景下,助學金評定引發的糾紛由于關涉大學生在校的基本生存保障和學業的正常開展,因此,也理應成為司法權理性介入的重要事項。

另外,在校大學生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學校這一“部分社會”的成員,又是國家這個“大社會”的公民。正如美國大法官福特斯所言:“第一修正案的權利是適用于教師與學生的。我們不可能得出如此結論:學生和教師一旦踏入學校大門就喪失了憲法權利。” 當作為學生的公民的其他憲法基本權利即“學習相關權”—— 如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隱私權等——受到來自大學當局以“學術”名義的非法限制甚或剝奪時,司法當然有介入審查的權力和必要,而“程文”對此并未提及。在“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一案中,5位學生為了表達對“越戰”的不滿情緒,用在校佩戴“黑色臂章”的方式支持停戰,校方以“佩戴臂章違反了學校運作必須的紀律”且不聽規勸為由,對涉案學生作出了停學處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沒有絕對的權力,學生在校內和校外都是受憲法保障的個體,學校應該尊重其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同意見的自由表達——無論是言辭表達、行為表達,還是其他任何非暴力形式的表達,有利于真理的探究,人民也只有在爭論中才能成長和進步。最后,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學生上訴請求有理由,同意了撤銷學校對他們的停學處分。 而在“west virginia 13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一案中 ,涉案學區規定學區公立學校師生,每日必須參加朝會,向國旗敬禮并宣誓效忠,學生巴納特(barnette)家庭信仰基督,依據圣經教義除了崇拜上帝外,不得崇拜其他偶像,因此其拒絕宣誓效忠,也不向國旗敬禮,學校為此將其退學。聯邦最高法院受理后認為,國家的象征通常在傳達政治信念,猶如宗教的象征物是宣揚神學信仰一樣,所以強迫學校師生向國旗敬禮并宣誓效忠,無疑是強迫公民表達心中不存在的信仰,如此將嚴重侵害個人在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故此,撤銷了學校的退學處分,維護了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雖然上述兩例涉案的都不是大學生,但既然中小學生的在校權利保障如是,作為成年人的大學生就自不待言了。1992年11月2日的“kherouaa案”中,巴黎附近的一所國立學校頒布了一項“禁止佩戴任何奇特證章”的校規,無論該“證章”是宗教性的、政治性的抑或其他意義上的,旨在通過該規則禁止穆斯林女生佩戴頭巾的行為。因為戴頭巾被視為是一種對法國世俗性原則的威脅。3名因佩戴頭巾被開除的女生家長對學校規則提出了司法挑戰。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最后認為,學生在公立學校內享有限制的表達和證明其宗教信仰的權利,涉案規則旨在對屬于個人自由的領域強加一個普遍的、絕對的禁止,因而就其本身來講是非法的,除非學校能夠證明,頭巾的佩戴導致了校內的騷亂或其他非法行為,然而涉案學校并不能對此予以證明。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否定了學校的該項規則并撤銷了學校依據該規則對學生作出的開除處分。 在“王洪杰結婚生子案”中 ,在校大學女生王洪杰于分娩前一周才和愛人辦理了結婚手續,王洪杰所在的牡丹江醫學院發現后以其“非法同居,無悔改表現”為由,對其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王不服將學校訴諸法院,一、二審法院以“程序不當”撤銷了學校的處理決定。盡管該案中法院以程序瑕疵立論,并未涉及學校行為實體上的違法違憲問題,實屬遺憾。但最終卻使學生的婚姻自由得以維護,間接地表明了大學生公民權不容侵犯的基本立場。

(二)僅包括“損益行政行為”,未兼及“授益行政行為”

損益行政行為又稱“負擔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相對人設定義務或剝奪、限制其權益的行政行為;授益行政行為則謂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增設權益或免除義務的行政行為。 從整體上來看,“程文”所列舉的審查事項無一不是損益自治行政,而對學校當局因授益行為的違法或不當行使引起的學習權爭議卻只字未提,使自己的結論僅具有“秩序行政”的正當性而缺乏理論的前瞻性。就大學而言,授益行政主要有“獎學金”的發放和“助學金”的評定兩類,“三好學生”、“優秀團干”授予等精神性行政獎勵由于與本文主旨無直接關系,所以擱置不論, 前者屬學習自由權的范疇,其主要法律依據是2007年6月27日通過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財教[2007]91號規章”)等;后者則是學習社會權的集中體現,其主要法律依據是2007年6月27日通過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財教[2007]92號規章”)等。只是在我國,根據“財教[2007]91號規章”第3條的規定,法定學生要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必須滿足“品學兼優”和“家庭經濟困難”兩個條件,從而使獎學金具有了一定的社會權的屬性和特征。其實,這是對獎學金本質的誤讀,也構成了對家庭條件優越且“品學兼優”學生無意識的歧視與不公。盡管“財教[2007]91、92號規章”表述的是“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但這僅僅表明了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并不意味著資金評定和發放的國家行政屬性。資金一旦確定并投入學校,其發放規則和具體分配方案就由各個高校自主決定。上述兩個規章亦有同樣的類似規定,即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大學自治與誰出資基本沒有關系。教育事業的管理不能完全由出資人決定。這一點正是大學理想和教育公益性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即對私法原則和資本原則的突破。……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出資者,都不能像公司一樣,基于出資而要求按比例劃分管理權。” 故此,筆者以為,獎學金和助學金的評審是大學自治事項,該類行為是自治行政行為,如果對違法或不當評審有司法審查的可能與必要,也應該秉持司法謙抑與節制態度。

根據“財教[2007]91號規章”第5條的規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是每生每年5000元” ,而“財教[2007]92號規章”將“國家助學金”的資助額度定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部分省級財政對此還有配套投入。可見,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品學兼優”學生一年內所獲得的獎勵和資助遠遠超過我國部分地區一個或多個農村家庭的年收入。如此高額的給付措施,對于緩解長期以來困擾大學生特別是貧困生的就學壓力意義重大,也預示了我國高等教育改革正邁向良性發展的道路。同時,資金來源的財政性和資金總量的有限性也決定了評審行為的嚴肅性,各個學校必須合理訂定評審規則,實現獎助學金分配的程序化、公平化與法治化。不過,可以預見,由于各校評審“校規”的多樣性與被評對象的個體差異,在社會公平和個體正義之間勢必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與矛盾,評審活動也極有可能成為未來大學糾紛的高發地帶,如校方在指標確定、名額分配中的暗箱操作、程序瑕疵,學生申報時的弄虛作假、投機取巧,教師的營私舞弊、專斷恣意,以及第三人權益保護等。大多數涉案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此類糾紛均可通過校內申訴的方式解決。因為,如果大學內部糾紛無法獲至自洽的自我化解且糾紛的處理結果和方式難以得到大學成員的廣泛尊重和認同,而必須頻頻呼喚和援引司法干預的話,其實,無論從抽象理念還是世俗價值上來看都是學術精神的失敗和大學品牌資源的流失。不過,獎助資金的審定畢竟是競爭性的評鑒活動,若涉案金額較大、影響面廣且案件與學生的學習權益關系重大,也并不完全排除司法的有限介入,即將嚴重違法或不當的授益自治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三)可訴紀律處分種類設定單一

按照2005年《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之規定,學校根據違紀情節的輕重,可以對學生實施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程度不同的處分。“程文”僅賦予了“開除學籍”這一種紀律處理行為可訴性,其前提預設仍是“基礎關系”理論,究其實質也無非是對“學生身份關系存廢”理論框架的過分依戀與推崇。那么,是不是只有“開除學籍”方能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其他種類的紀律處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有可訴性呢?筆者以為,任何事物都具有關聯性,只要處分行為足以嚴重影響學生其他憲法基本權利的正常行使,就有司法介入審查的必要,至少“留校察看”是這樣。我們下面以具體個案說明這個問題。

[案例] 潘某是浙江溫嶺人,2002年9月,她考入四川省南充市西華師范大學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就讀。但由于忙碌于“大四”找工作的就業奔波中,潘某在2006年3月18日下午學校的選修課考試時實施了舞弊,為此于3月20日受到西華師范大學“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6月20日,潘某自西華師大畢業,并取得了本科畢業證書。 2006年12月28日,被告溫嶺市人勞局公布《關于從2006年應屆畢業生中招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知》,決定從應屆高校畢業生中公開招考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并公布了相關考錄條件。潘某自認符合該招考條件,遂于2007年1月9日報名,并于1月20日參加了被告組織的筆試考試,1月25日潘某以第一名的成績進入考核范圍。2007年1月24日,西華師大作出解除潘某“留校察看”一年處分的決定,決定中稱該處分解除的效力推至2006年6月。 4月9日,潘某接到溫嶺市人勞局口頭通知,“因原告于2006年3月在學校因考試舞弊,曾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處分,且未解除,不符合《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中考核的規定,決定不予錄用”。 4月17日,潘某以溫嶺市人勞局為被告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并重新作出錄用原告為溫嶺市農村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決定。

庭審中原告認為,根據所在大學 “校規” 的規定,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離校時察看期未滿的作結業處理,既然自己取得畢業證書順利正常畢業,就說明“留校察看”處分在畢業前已解除,況且還有隨后學校的解除決定為證。而被告認為,招考報名時間是2007年1月7日至8日,而西華師大的解除決定是2007年1月24日作出的,表明原告不符合報名條件,因此不予錄用的決定是成立的。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招錄活動的激烈競爭性,必須嚴格貫徹“擇優錄用”原則方顯公正,所以被告以原告未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為由,對其不予錄用實屬合法與正當。這樣,本案的焦點就轉化為潘某的“留校察看”處分是否于畢業前解除這一關鍵問題上。那么,學校準予潘某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是否可以推定為對其先前“留校察看”處分行為的解除與否定呢?法律行為的推定是指“當事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志表達于外部,從而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 筆者以為,法律行為的推定形式僅適用于私法主體,公法主體間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解除因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因此,必須以明示方式表達才能顯示權力行使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否則會造成諸多弊端。本案的發生主要歸因于學校行為時程序意識和法治觀念的淡薄,并最終導致了正常畢業學生的“留校察看”尚未要式解除的矛盾與荒唐。若本案原告敗訴,其是否可以學校解除行為程序瑕疵為由,針對“母校”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并要求賠償呢?盡管潘某所受處分僅僅是“留校察看”與在學身份關系的存廢無直接關聯,但是該處分行為的行使不當卻促發了其就業權這一基本權利的嚴重受損。筆者以為,根據“基本權利理論”所昭示的法治理念,潘某享有起訴“母校”的權利,司法有足夠的理由介入審查。

可見,“程文”以“外部性”為判斷標準作出的只有“開除學籍”才具有可訴性的結論,有著一定的狹隘性和滯后性,無法完全解釋和涵蓋現實生活的鮮活與案情的復雜多樣。筆者主張,分析大學紀律處分行為的可訴性,既要關照該行為的嚴重性,又要兼顧處分與學生其他憲法權利的關聯程度,不能僅以是否帶有外部性和涉及“基礎關系”簡單作判。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盡管并非所有的留校察看都有可訴性,但將所有的留校察看行為統統排除于司法審查范圍之外的作法亦是不可取的。

三、司法審查范圍的再認識

通過上文分析,筆者以為,“外部性”劃分標準的理論前提是對“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二分法合理性和正當性的肯定,固守的仍然是“行政的國家一元化”的思維定勢,沒有準確把握“公共行政理論”的深刻內涵,也是對人權精神和法治理念發展趨勢的時代背反,無法合理解釋和有效解決大學治理的學術本質和自治特征。因此,為了大學生學習權司法保障的模式化、經常化與制度化,必須以“自治理論”取代“外部性”標準,即愈接近學術事項的核心地帶,司法介入的廣度愈小、強度愈弱,反之亦反。同時,由于“重要性”理論和“基本權利理論”的趨同,并表現出了實質內容的一致性,特別是“重要性”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筆者以為,可以將二者合并為一個可訴性判斷標準,即“基本權利標準”。這樣,就大學生學習權保障而言,司法審查范圍的劃分標準就可簡約為“自治標準”和“基本權利標準”兩個。其中,前者是一個保守的反思機制,制約著司法權的非理性擴張,讓司法時時檢討自己行為的理性,始終秉持謙抑與自制的心態,從而守護學術那方寧靜的自由天空。而后者則是一個積極的能動體系,司法據此以一種開放的理想姿態,按照時展和社會法治意識變化的內在要求,適時地調整(或拓展或緊縮)審查范圍和修正司法政策,從而靈活機動的回應現實對司法的需求。可見,“自治”是消極標準,“基本權利”是積極標準,二者相互配合必然會使司法審查范圍劃分合理、張弛有度。其實,確立司法審查范圍理論的意義與宗旨,也就是欲在大學自治權和學生基本人權保障之間保持內在張力,以求型塑一種良性互動的和諧關系。那么,在“自治理論”和“基本權利理論”的指導下,有限司法審查的具體事項又該如何確立呢?筆者以學習權類型化體系框架為基礎作如下概括性回應。

就學習自由權而言,司法審查的范圍限于:第一,大學“入口”處的招生考錄糾紛。此處涉及的是學校對學生擇校權、選擇院系專業權和退學自由權的可能侵犯,主要包括取消入學資格爭議、取消學籍爭議、不予注冊爭議、報考條件與資格爭議、退學處理爭議、拒絕院系與專業選擇爭議以及教育公平爭議等。第二,“在學關系”中發生的糾紛。這里是由學生評量和品行考核所引發的學生對學校當局的處理與處分不服事項,包括留級、降級、休學處理和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兩類。爭議主要集中在學位課程考試舞弊認定和校園教學秩序的維護上。第三,大學“出口”的學力證書管理糾紛。在我國,學力證書包括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兩種,前者又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成績證明文書等。由于證書的發放既關系著教育的質量和大學的品牌,又是學生學術能力、知識結構等綜合評定的客觀表征,同時,能否順利畢業還與學生未來求職就業的美好期待緊密相關。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當整個社會被嵌入到一個以人與人之間的激烈競爭為最顯著特征的市場之內的時候,教育迅速地從旨在使每一個人的內在稟賦在一套核心價值觀的指引下得到充分發展的過程蛻變為一個旨在賦予每一個人最適合于社會競爭的外在特征的過程。” 這樣,教育的形式化和標簽化,使學力證書管理領域成為了糾紛頻發的“高危”地帶。大學“出口”處的爭議主要是指頒發、授予、補發、撤銷學力證書時產生的糾紛,還包括延期畢業和畢業資格審查等爭議。這涉及到學習權的核心,成為司法介入審查的重要一環。

欲界定學習社會權事項的司法審查邊界,必須首先說明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基本權利的法規范功能素有爭議,但若視其為憲法的一個制度保障,那么個別社會基本權利一經法律所創設,憲法理念陳義過高的抽象性弊端即可避免,社會權也就具備了具體的請求權內容,從而滿足其“生存關照”的制度目的和法規范拘束力。 學習社會權作為學習權的社會權側面,其效力的法理亦同。其二,獎學金從其本質屬性上講,應屬學習自由權的范疇,是學生在校期間的學業和品行獲得客觀公正評價的集中體現。但是,在我國,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除了“品學兼優”外,還必須滿足“家庭經濟困難”的法定條件,這就使其具有了較強的社會權特征。故此,筆者將其置于本部分探討。既然“財教[2007]91、92號規章”將獎學金和助學金設定為實定法責任與義務, 那么,在我國對學生而言,獎學金和助學金的管理與發放,就有了具體的實在內容而成為了給付請求權行使對象,當與獎助學金有利害關系的學生認為大學當局的評審程序和發放結果不公或違法時,就可以訴諸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換言之,大學獎學金和助學金管理行為亦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當然,這里也只能以“重大違法”和“數額較大”為限。

“學習相關權”即大學生在校期間所享有的與學習密切相關的憲法基本權利,按照“基本權利標準”的內在價值追求,大學生與學校當局就此產生的糾紛,均應是司法審查范圍的必要事項,因為“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才被限制”。該部分潛在糾紛主要包括如下內容:人身自由限制案、學生財產罰沒案、干涉婚姻自由案、組織與參與學生社團案、信仰自由案、著裝、發型、言論的表達自由案以及歧視與不公平待遇案等。盡管受意識形態指引和違憲審查機制缺失等因素的制約,目前上述案件在我國還未引起足夠的社會關注和學術關懷,但其間也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樣風平浪靜,潛在的矛盾與沖突從來就沒有停止發生,只是處于激蕩、醞釀與發酵期罷了。在可以預見的不遠將來,大學生基本權利定會成為司法審查的重點與難點。故此,筆者以為,學界應該對此傾注更多的理論研究熱情,以便為學習權保障的制度化和大學治理的法治化提供更加充分的智識支持。

結語

學習權司法救濟范圍的形成并非是立法者的偶然選擇,必須將其置于一國行政法治的具體情景中予以全面考察,才可以盡可能地趨近社會實踐。因為受案范圍拓展與收縮受以下發展因素時時變動的深刻影響:其一,大學整體的自治水平與自律狀況;其二,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和糾紛化解資源占有比重;其三,大學生權利意識和自主觀念的發展程度。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所建構的司法審查范圍亦應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體系和框架,它將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不斷地作出相應的調整與完善。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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