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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標準與法規;教學改革;教學體會
【中圖分類號】R1973236【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1007-8517(2017)04-0133-02
Abstract:
Keywords:
《食品標準與法規》是食品科學與工程和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重要必修課程,是從事食品原料、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貯藏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側,也是促進我國食品工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根本保證。該課程集政策性、時效性、理論性和實踐性于一體,其主要目的是培養食品專業本科生具有食品標準與法規的意識及素養,為以后從事食品行業工作奠定基礎。筆者在該課程的教W過程中發現,課程存在如內容枯燥和教學方法單一等問題,本教學組針對這些問題開展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標準等諸方面的教學改革活動,以期努力提高學生在食品標準與法規方面的素質。
1《食品標準與法規》教學內容更新
《食品標準與法規》的教學內容中基礎部分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整體屬于時效性很強的課程,需要根據時代和國家政策的改革作出相應的調整。每年國家會更新一些標準與法規,目前已有多本教材可供選用,最新的教材為2013年出版的“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由胡秋輝主編[1],目前我校選用此本教材為主,參考張建新[2]、周才瓊[3]等編寫的教材為輔,形成相對穩定的理論教學框架。但是所選的最新教材中的部分內容已經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在2015年國家完成了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并且將大量的食品標準內容進行的修改和完善。國際上,如歐盟、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也不斷地對本地區和國家的食品標準與法規進行修改。作為教學內容的基本載體的課本往往滯后于時展,因此需要教師在上課的過程中不斷補充新知識,豐富教學內容,注重時效性和實用性,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體系。如在食品標準方面,GB2760-2011已經全面被2014版替代,相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和用量也進行了調整,需要學生認識到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重要性的同時,關注標準的更新和修改,為以后在工作中實時注意文件的時效性奠定基礎。在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章節中,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已經取消了食品流通許可和食品餐飲服務許可,全部合并為食品生產許可,因此在課程講解中需要進行及時更新以便學生了解最新的政策更變,也明確我國食品標準與法規的發展方向。
2《食品標準與法規》教學方法改革
該課程主要是向學生介紹食品標準以及食品法律法規的條款解讀,課程內容比較枯燥,傳統的課堂教學方式,學生被動聽老師講,教學效果不佳,為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充分提高學生的參與性并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需要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進。
21增強課堂教學互動該課程主要以法律法規條文及標準為主,語言晦澀平乏,學生不喜學習甚至產生抵觸,在上課過程中應多用實例進行講解,將日常生活中涉及到食品法律法規的事件引入到課堂教學中,不僅可以豐富課堂內容,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更使教學效果明顯提高。以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為例,要求食品包裝上需明確表明商品名稱、配料表、食品添加劑、規格、日期標識、生產商、廠址、聯系方式、儲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標準代號等信息,且必須保證信息的真實有效,課堂講授時以餅干包裝為例進行講解,并且給學生灌輸平時多多關注食品的標簽的好處,尤其作為食品專業的人才則更需要關注和學習食品標識中的信息。另外,我校該課程團隊的教師均參加過ISO質量體系培訓,可以將ISO體系實際內審和外審的實例添加到課堂教學中,學生喜歡聽,更容易記,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學效果。
22提高學生的參與度由于該本課程理論性強,缺乏實踐性,學生死記硬背后在實際生產中仍不能靈活應用,因此考慮在課堂教學中引入實踐性內容,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加課堂參與度。在講授標準的框架和內容時,要求學生以產品標準為例,以企業標準為模板,自行選擇產品類型,根據編寫標準的要求進行編寫,從封面到附錄自行完成,然后在課堂上進行講解,學生和教師針對編寫有問題的地方進行討論和更正,使學生對該知識點加深印象和理解。整個標準的編寫過程不僅是對我國食品標準進行全面梳理和學校的過程,而且為以后學生進入食品行業工作奠定了食品標準的理論基礎。
23實踐性教學我校食品專業學生有工廠參觀認知性實習階段,在帶領學生去參觀企業時,可以預先給學生布置和食品標準與法規相關的思考題,如企業生產采用了哪些標準?企業在質量管理方面通過了哪些認證并采取了什么措施保證產品質量?在這個過程中增加學生對標準以及質量的體系的感性認識,在后續的理論課程講解時,學生更易理解。
3考核方式改變
該門課程一般采用閉卷考試的方式對學生進行評價,評價方式單一。現代教育理念提倡采用“過程性”評價方式,改變“一考定終身”的模式,因此在該門課程的考核中,筆者采用了更加靈活的考核方式,建立過程性和總結性評價相結合的評價體系,增加了出勤考核、上課表現包括課堂問答、課堂討論和PPT展示、標準編寫范例等方式相結合。通過這種方式教師可以及時了解學生知識掌握程度,提高了學生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問題解決的能力。
總之,通過以上的教學改革,可以有效刺激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加學生的參與度,提高教學質量。隨著國家對食品質量與安全的關注度不斷提升,在以后的教學中還應實時關注標準與法規的更新,并不斷改進教學方式和手段,培養學生在日常生活中隨時關注并運用標準與法規的意識,為今后進入食品行業奠定基礎,促進食品產業的良好發展。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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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藥經理人》雜志2016年6月了最新一期“全球制藥50強榜單”。美國有18家藥企上榜,成為上榜企業數目最多的國家,緊隨其后的國家是日本,有8家企業上榜。而2016年,除傳統美歐日企業,西班牙、意大利、南非等國的制藥企業也開始登臺亮相,并逐漸成為常客。但該排行榜已經連續16年,尚無一家中國藥企進入排行榜。
不僅是國際市場,國內民眾對于國產藥質量也缺乏信心。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目前三甲醫院使用的藥品近五成為外資品牌,進口藥已占到國內市場一半以上”,而這一狀況的前提還是,進口藥價格遠遠高于國產藥,不少患者難以負擔而不得不選擇國產藥。
2015年7月22日,國家食藥監總局《關于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隨后導致83%企業撤回注冊申請,則從另一個角度顯示了中國藥品的質量不甚理想的現狀。業內人士告訴《鳳凰周刊》記者,“很有理由懷疑此前注冊下來的新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為何“中國制藥”不能像“中國制造”一樣受到國內外廣泛認可?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制與開發行業委員會(RDPAC)原執行總裁卓永清看來,答案或許在于,此前數十年,國內藥品注冊監管法規與國際社會嚴重脫節,導致藥物質量與安全性得不到國際市場的認可。
卓永清在日本、中國臺灣、香港和內地等國家和地區擁有近四十年醫藥行業從業經驗,曾經代表行業協會,多次參與臺灣地區藥品監管法規現代化的工作。在任RDPAC期間也領導會員單位,協調其他藥品行業協會,參與近年內地藥品審評審批改革和藥品管理法規的工作。許多建議,得到了相關單位的采納。
他在日前接受《鳳凰周刊》專訪時表示,臺灣制藥業在20世紀80年代同樣遇到了內地制藥業目前所面臨的問題,但經過革新藥物管理制度、提高藥品標準、轉型升級制藥產業等手段,目前所生產的藥品已融入國際市場,并得到廣泛認可。幸運的是,內地制藥業也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逐漸提高藥物管理標準。相信在“陣痛期”之后,內地藥企的實力將會得到極大提升,最終做出獲得國內外認可的好藥,進軍全球市場。
“吃進去什么,排出來什么”
鳳凰周刊:在你看來,“中國制藥”不能像“中國制造”一樣得到國內外市場廣泛認可的原因是什么?
卓永清: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此前幾十年來,內地藥品管理要求與國際社會要求有很大不同。規矩不一樣,藥企發展方向自然也就不一樣。
在藥品注冊管理制度方面,內地制藥業由仿制藥起家,在1985年《藥品管理法》出臺之前,監管部門并沒有對藥品注冊和生產形成較為有效的管理。經過多次修訂,現行《藥品管理法》實施于2001年,存在的問題仍然是,對國內藥品上市管理標準偏低。相比發達國家的藥企,國內藥企無論是申請仿制藥還是創新藥,都較容易獲得上市許可。
以研制仿制藥為例,監管部門要求內地藥企所生產的藥物能夠做到與國外原研藥活性成分一致即可。但問題在于,一粒藥的藥效不僅取決于活性成分,還與制造工藝和原料輔料等密切相關。后者同樣會影響藥物在病人體內的吸收情況和安全性。有些仿制藥有可能因為生產工藝不過關,患者服用后達不到應有的血藥濃度,進而藥效大打折扣。曾有人這樣“開玩笑”,說某藥企生產的仿制藥,吃進去是什么樣子,排出來還是什么樣子。
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則是,衡量仿制藥和原研藥之間的生物等效性。也就是說,患者在服用仿制藥之后,只有人體組織濃度或者血藥濃度等指標的變化程度和原研藥在人體內產生的變化一致才算是合格。因此在發達國家,藥企生產一款仿制藥,同樣需要大量投資,研究原料、輔料以及生產工藝等各個環節。
正是由于國內外藥品監管標準的不同,中國內地生產的大部分藥品只能在國內銷售,無法打入國際市場,藥企自然也很難在國際上擁有競爭力。
鳳凰周刊:使用這種按照較低監管標準生產的仿制藥,會產生哪些害處?
卓永清:對于患者來說,最主要的害處就是藥品的療效得不到保證。無效的藥,是對病人危害最大的藥之一。
對中國制藥產業來說,藥品監管標準低所產生的危害更大,這使得許多大陸藥企沒有動力去做高水平研發。幾年前,國內仿制藥的研發生產流程大致是:藥物研究所研究對照著國外某種創新藥的分子式,逆向研制出主要成分和生產工藝,然后將其賣給藥廠;藥廠的工作則是按照流程生產藥物,然后裝進膠囊里,并不需要特別高端的技術。
當時,國內一些比較有遠見的藥廠著手研發,反被視為異類。而且,在藥品招標制度只注重價格是否最便宜的背景下,當時注重研發的藥企還頂著巨大的市場壓力。
更多國內藥廠的主業則是生產比較不需要研發投入、對環境污染大、附加價值低的原料藥。這些原料藥在許多發達國家是不允許被生產的,所以生產廠家將產能轉移到國內偏遠地區對GDP需求強烈,但對環境要求低的地區。這也是為什么一直有業內人士指責內地制藥業是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原因。
內地制藥業正在經歷一場轉型“陣痛”
鳳凰周刊:2015年7月22日,食藥監總局《關于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應該算是一種提高監管標準的舉措。你如何看待通知下發后,8 3%企業撤回注冊申請這一現象?
卓永清:這則公告引發了一場內地制藥業的大地震,影響特別巨大。一個例子是,2016 年 10 月食藥監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共承辦新的藥品注冊申請以受理號計有209個,再創全年最低水平。可見內地制藥業正在經歷一場“陣痛”。
對于83%企業撤回注冊申請,許多人都在指責藥企或合同研究組織涉嫌造假。但我認為,衛計委等國家相關管理部門也應負有重要責任。
衛計委管理著參與臨床試驗的醫院。衛計委和藥監局共同為一些具有臨床試驗能力的醫院頒發執照,表明這些醫院具有實施臨床試驗的資質。藥企也只能在這些醫院中進行臨床試驗。但就像給司機頒發駕照一樣,不能發了駕照之后就不管司機是否遵守交通規則了。
許多藥企曾和我抱怨,他們找了正規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但試驗結果還是不可信。問題就出在這些機構自身。身為三甲醫院,這些醫院里的醫生臨床任務工作非常繁重,基本無暇顧及臨床試驗,而臨床科研又是一個對專業技術能力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比如,參加試驗的醫生需要按照臨床試驗計劃入組病人,然后在隨訪時,監控病人服藥情況,并及時做記錄。
但現實的情況是,許多醫院根本不重視臨床試驗,在病人入組時都不加以監管,收入了許多并不符合試驗要求的病人,數據記錄和管理也比較混亂,甚至參加試驗的醫生變動也很大。經常有專家醫生拿到項目之后,交給手下人去做,至于下面的人是否用心就難以監控了。
另外,目前內地具有臨床試驗資質的醫院只有五百多家,遠遠滿足不了臨床試驗的需求。許多藥企和合同研究組織甚至要求著醫院做試驗,根本沒有能力對醫院進行監管。上述種種現象,都會對臨床試驗結果的真實性造成很大影響。
許多醫院不重視臨床試驗的原因之一,還在于衛計委制定的醫院評價體系。評價一家三甲醫院,臨床試驗能力只占總分數的1.5%。這對于院長來說基本沒有吸引力。當然,也有醫院非常重視臨床試驗,比如北京[瘤醫院,原因是世界腫瘤研究的進展非常迅速,如果不參加國際臨床試驗,很快就會落后于世界水平。
基于此,我認為衛計委應當在評價制度方面向臨床試驗方向傾斜,甚至從醫院分離出來,成立專門的臨床試驗機構。這也符合醫改的發展方向。因為隨著分級診療制度的不斷落實,三甲醫院的病人數量會有所減少,肯定需要重視臨床科研。而且在世界范圍內,臨床試驗已經成為一個產業。許多國際醫院收入的六七成都依賴于此,東歐國家的醫院現在就在積極搶占這塊“大餅”。所以國內醫院也應當看重這個未來的盈利點。
鳳凰周刊:20世紀8 0年代初,中國臺灣地區制藥業的狀況和內地當前類似,但目前,臺灣已經開始施行對于藥品管理最為嚴格的“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標準,并且其所生產的藥品大都可以進入全球市場。臺灣制藥業是如何轉型成功的?
卓永清:臺灣地區制藥業曾經出現的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原因與目前內地基本相同,就是對藥品管理要求較低。但是當時臺灣的藥品監管部門意識到,臺灣藥物市場實在太小,如果藥品只能在本地銷售,制藥業是沒有前途的。所以在1988年,臺灣藥品監管部門就要求所有仿制藥廠必須按照歐美要求,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
提高監管標準之后,臺灣制藥業同樣出現了“陣痛”,經歷一輪大規模合并、退出、轉型。藥廠數量從四百多家下降了一半多。在推動加入PIC/S過程中藥廠又減少了一半。許多藥廠開始轉型,許多藥廠投入新藥研發,另外一些專攻于自己最擅長的領域,比如某一種制劑、中藥或者非處方藥(OTC))等。而現在,臺灣已經實行PIC/S標準,其所生產的藥品可以直接進入歐美市場。
當然,從監管角度來說,臺灣也有自身特點。首先,因為地方實在太小,所以大家都很重視信譽。參加臨床試驗的各方,如果被發現造假,是非常丟臉的事情,對今后的發展非常不利。此外,因為和內地醫生的考核方式不同,在很多臺灣醫生看來,參加一個創新藥臨床試驗,特別是國際合作臨床試驗,是一個累積經驗和名聲的好機會,所以他們也會特別愛惜“羽毛”。造假則意味著今后沒有機會再次參加臨床試驗。
另外一個特點是,僅僅作為一個地區,臺灣就有128家醫院有資格做藥物臨床試驗。與內地發放執照的方式不同,臺灣將臨床試驗評價融合到醫院等級評定的過程中。比如,如果被評為“教學醫院”,意味著這家醫院肯定有資格做臨床研究。同時,如果被評為“教學醫院”,也意味著教育部、科技部以及臺灣全民健康保險會對其更好地支持。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多,就會給予藥企和CRO更大的選擇權,所以各方能夠進行平等的交流,共同研究如何做好臨床試驗。
鳳凰周刊:在當前監管標準逐步提高的背景下,你如何看待內地制藥業未來的發展?
【關鍵詞】機電產品;技術法規;問題
一、技術法規及標準的內涵
所謂技術法規,WTO/TBT將其定義為“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與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標志或標簽要求”。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準則等。WTO/TBT協定要求各成員按照產品性質而不是按照其設計或描述特征來制定技術法規。
在我國,沒有“技術法規”的定義,更多時候技術法規與國家各部門、地方政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形式體現出來。GB/T 20000.1-2002《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匯》中對標準定義為: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標準的制定和類型按使用范圍劃分有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按內容劃分有基礎標準(一般包括名詞術語、符號、代號、機械制圖、公差與配合等)、產品標準、輔助產品標準(工具、模具、量具、夾具等)、原材料標準、方法標準(包括工藝要求、過程、要素、工藝說明等);按成熟程度劃分有法定標準、推薦標準、試行標準、標準草案。
二、我國機電產品技術法規及標準的發展現狀
1.機電產品國家標準
所謂國家標準,即由國家標準化主管機構批準且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統一審批、編號、。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主要現行機電產品國家標準如表2-1所示。
2.機電產品行業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由我國各主管部、委(局)批準,在該部門范圍內統一使用的標準,稱為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一管理。
我國機電產品行業標準主要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并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主要現行機電產品國家標準如表2-2所示。
三、當前我國機電產品技術法規及標準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頻繁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限制,成為制約機電產品企業和行業發展的主要障礙,而目前我國機電產品技術法規和標準不健全,也不成熟,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機電產品技術法規及標準水平低
我國實行的國家標準種類較多,既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也有專業標準及企業標準。從發展水平上看,存在標準實效性差,修訂不及時的現象,不少檢驗規程是90年代初制訂的,許多技術指標落后,不能滿足市場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2.法規及標準內容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
目前,世界各國之間貿易摩擦頻繁,機電產品貿易存在復雜而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有些技術法規和標準是專門針對進口或出口產品,更加容易導致貿易爭端。
3.缺乏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協調機制
安全及能效是進出口機電商品檢驗的主要內容。檢驗模式采用的法律和過程由國家質監部門充分授權,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主要由出入境負責,在過程中普遍存在不標準和證據有誤等現象,所以,應該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管理中建立有效地協調機制,使法規和標準真正發揮效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飲用水水質 法律標準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1 我國飲用水污染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迅猛發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績。但與之相伴相生的問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所以導致一些問題在近些年集中出現。例如:環境污染問題、資源枯竭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等。在這些諸多問題中,飲用水的安全問題一直受到人們的密切關注。環保部的《2012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在去年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開展的4929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水質呈較差級及極差級的監測點一共占了57.3%。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的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大范圍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過大氣污染、滲透等方式,蔓延影響到飲用水水源,直接影響了飲用水源水質,威脅人們飲水安全。導致飲用水中對健康有潛在危害的物質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國水資源公報》[4]公布的數據顯示,符合飲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類水不足65%。資料表明,人類80%的癌癥是由環境污染引起的。我國城鎮市民中的惡性腫瘤、新生兒缺陷、血管類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癥發病率持續上升[5-8]。由此看出,我國飲用水及水源地保護仍存在很大問題。
2我國現行有關水衛生的法律法規
2.1 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條,其中十條與飲用水關系密切。其內容明確了法定介水傳染病的種類,規定了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以及失職應負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沒有直接對飲用水作相應規定,但是部分條文對飲用水的保護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其中,水環境在本法當中屬于被保護的對象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水事活動的基本法, 對規范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加強水資源管理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具體措施等制度,從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質安全的角度體現了我國飲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訂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
2.3 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了一批與生活飲用水有關的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城市供水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規
我國一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因地制宜,制定頒布了一批有關生活飲用水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在當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管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等。
3我國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我國于1955年首次頒發《自來水質暫行標準》;1959年向全國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 1976 年對規程進行了修訂, 頒發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試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訂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訂,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49- 2006),也就是現行水質檢測標準。《地下水水質標準》GB14848-93,1993年頒布實施,《地表水水質標準》GB3838-2002,2002年頒布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1993年頒布1994年實施。下面通過圖表比較一下我國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表1現行有關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標準
通過比較可知,我國飲用水及水源保護起步較晚,更新緩慢。以《地下水質量標準》為例:1994年實施,檢測項目39項。顯然以地下水作為水源檢測項目遠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更無法保證飲用水質量。執行標準不統一,同樣是水源水《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地下水質量標準》及都可作為依據,但限值不統一,執行時混亂。
4 加強飲用水及水源保護的幾點建議
4.1加快推進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進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是衛生部門開展衛生監督監測的技術依據,它是一個強制性國家標準,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質優劣的尺度,是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主要的技術支撐,無法滿足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與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與衛生抽檢等法律法規,以及配套的實施細則等,以使我國生活飲用水從根本上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確保生活飲用水衛生與安全。
4.1.1制定我國的《安全飲用水法》
目前,我國的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設還處于不斷健全完善的階段,應從構建完善的飲用水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臺綜合性的《安全飲用水法》,通過此法規范我國在飲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一項專門的法律,其立法范圍應包括水資源及水資源的保護、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飲用水安全的配套設施建設、生活飲用水及水源監測與監控,應該特別關注的是農村生活飲用水監管。
4.1.2修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后沒有大的變化,其中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需求, 有關部門應抓緊《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的有關工作。
4.13統一飲用水及水源標準,抓緊落實,加強監督。
統一并完善我國現行生活飲用水檢測標準,水源水標準。建立機制,加強監督,改變以往有制度無程序的局面,保證標準落到實處,發揮效力。
4.1.4加強公眾參與制度
生活飲用水安全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還需要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生活飲用水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已成為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所普遍接受的準則。國家應建立生活飲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公民知情權,使公眾切實了解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狀況,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實現,而且公眾對生活飲用水狀況了解的越詳細、越真實,就越能提高公眾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意識,越能激勵公眾自覺的防治水污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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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紡織印染;揮發性有機物;標準;廢氣排放
中圖分類號:X51 文獻標志碼:A
A Comparison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n Exhaust Emissions of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t Home and Abroad
Abstract: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s one of the major industries that generate exhaust gas and particulate emissions, has aroused great concern of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standards, the pollution control lists, limit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t home and abroad are compared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textile printing and dye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ndard; exhaust emissions
中國是自古以來的紡織大國,是全球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和出口家,紡織印染工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2015年上半年全國各省的印染布產量如表 1 所示,可看到紡織印染企業分布集中,沿海五省的產量占全國總量的95%以上。
印染行業高溫、高耗水、使用多種助劑等特性,對周邊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早在上個世紀,就有印染廢水標準對廢水排放加以控制,然而我國現階段紡織印染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 16297 ― 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GB 14554 ― 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其針對性不強,且頒布時間較早,與紡織印染防治工作的實際不符。自2013年起,我國開始制定《紡織印染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也將作為國家強制性標準對印染工業的廢氣嚴格管控。
對于大氣污染的控制與研究國外相對較早,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上世紀50年代就頒布了相關法律,并經過多次修正。其中典型的法規有美國的《國家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紡織工業面料以及其他紡織品生產中的印花、涂層、染整》、日本的廢氣固定源和移動源排放標準、英國的《紡織面料整理和涂層的法定指南》等。目前,以上標準中,美國、英國和世界銀行有針對紡織印染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日本、歐盟與我國一樣,執行的是(類)綜合排放標準。
1 國內外標準主要污染因子及限值的對比
表 2 為具體的污染因子及其限值對比,其中苯系物、氯乙烯、顆粒物、甲醛等主要污染因子需重點關注。根據對比,美國的標準主要是針對紡織染整行業的涂層、印花、染色、整理等工序,對其使用、排放的HAP(有害大氣污染物)總量進行控制,但對于單項的特征污染物并沒有進行限制,同時采用了排放濃度和削減率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并對車間工藝廢氣收集做了明確的規定。
日本目前并沒有專門的紡織印染行業廢氣排放標準,所以在這一類行業的廢氣排放問題上,執行的是《固定源排放標準》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綜合類的排放標準,對其中列出的氣體種類中的鹵代烴類、苯系物類、揮發性有機物以及硫化物(H2S、甲硫醇、甲硫醚)有明確的限值規定,但其單位并未統一,有mg/kg及mg/m3兩種形式,為相關人員的執法及監測帶來了一定不便。
英國的紡織印染行業主要在歐洲范圍內,且主要從事高檔服裝面料的_發,故在英國并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紡織印染行業的大氣污染排放標準法規,只出臺了針對紡織面料整理及涂層整理的指南 ―― 《紡織面料整理和涂層的法定指南》。該指南主要針對紡織印染生產工藝中的涂層工藝進行有效控制和說明,該工藝的主要污染因子為甲醛、顆粒物、NOx、NH3等,排放的要求是30 min內濃度限值不超過一定數值。這對我國涂層工藝標準的污染限值有一定積極作用。
世界銀行的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污染預防和消減手冊》和《紡織品制造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共同規定。其中,前者規定了排放標準污染參數和最大值,且該限值用濃度來表示,同時不可使用稀釋的辦法使廢氣達到要求。在工廠或裝置的正常操作中,應當至少有95%的時間不超過限值的最大值。后者主要列出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氯氣、甲醛、顆粒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的限值,這與我國紡織廢氣排放種類基本相同,但缺少了芳香類揮發性有機氣體,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可以作為惡臭氣體標準限量值的一個技術參考。
2 我國標準現存問題
2.1 缺乏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控制清單
我國沒有針對紡織印染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目前該行業執行的大氣綜合排污控制污染物種類為33種,惡臭排放標準控制污染物種類為 8 種,其中包括的污染物種類并不都適用于紡織印染行業。美國標準中估算了135個主要點位會產生污染物,其中有害氣體污染物主要包括甲苯、甲基乙基酮、甲醇、二甲苯以及甲醛等;日本標準規定的固定源大氣污染物分為 5 類,即煙氣、揮發性有機物(VOC)、粉塵、特定物質(28種)和有害大氣污染物(234種);英國標準中規定了各項污染因子指標;世界銀行也規定了紡織工業廢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標準限值。
2.2 缺乏對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
我國紡織印染行業目前執行的標準中,對產生污染物的工序、設備沒有提出防治措施。而美國標準中對設備裝置針對各工序(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具體要求的安裝、運行、操作、處理效率及維護等方面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除此之外,美國標準還針對安裝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污染源,做出了一些操作規范以便進行正確規范操作,對于HAP排放削減的最大程度的控制水平即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作了規定,采用了排放濃度與削減率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并對車間工藝廢氣進行收集。
2.3 在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指標方面與其他國家不同
工業生產排放顆粒物、惡臭氣體、硫氧化物以及污染更重的揮發性有機物。除了對各種有機物進行識別外,各國還規定了排放氣體中的有機物含量,但各國所用指標并不完全統一。我國采用的是非甲烷總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非甲烷總烴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實際上是指具有C2 ~ C12的烴類物質;美國標準中規定的是TOC(Total organic HAP),美國聯邦環保署(EPA)對VOCs定義為“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對VOCs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 ~ 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從非甲烷總烴、VOCs的定義可以看出,非甲烷總烴主要指C2 ~ C12之間的烴類物質,VOCs的范圍相對較廣,基本上包含了所有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3 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方向
3.1 提出可以指導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單
結合我國紡織印染行業目前遵循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該行業地區分布、產生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工藝技術等情況,參考國外相關標準及政策,劃出我國紡織印染行業標準包括的行業范圍,根據不同工序制定出相應污染物清單。并針對不同工藝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分別制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分別為紡織印染工藝(選擇其中產生污染物比較多的燒毛、印花烘干、涂層、定形蒸化等工序,分別列出各工序主要污染物)、粘膠纖維工藝和污水處理站。
3.2 對總量控制要求,無組織和有組織廢氣排放分別制定限值
據我國《2011 ― 2020年非常規性控制污染物排放清單分析與預測研究報告》中關于紡織皮革制鞋工業的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紡織工業VOCs排放總量占工業VOCs排放總量的30%左右,在不同來源VOCs排放總量中的分擔比例為8.8%,對整個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制定的紡織印染標準在總量上也要進行要求控制。由于紡織印染行業無組織廢氣的逸散對于廠區環境、人體健康等各方面存在影響,因此在制定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過程中對于無組織排放也要規定相應限值,并規定指標為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基于目前的環境空氣惡化現狀,同時參照日本、英國及世界銀行的方法,采用的是TVOC(總揮發性有機物)作為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限值指標。
3.3 對污染物控制設備及處理效率提出要求
以美國在《國家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設備裝置提出的具體要求為參考,在紡織印染大氣標準中規定新建及現有企業必須安裝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對具體的處理效率做出規定,給出廢氣處理設施最低處理效率要求。對于無組織排放超過一定限值時,同樣需要建設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除此之外對于其他廢氣處理設施系統的控制要求也要做出規定。
4 結論
苯系物、氯乙烯、顆粒物、甲醛等是當今各國紡織行業廢氣排放標準中的主要污染因子,需重點關注。我國現有的標準還存在著些許問題,如缺乏控制清單、缺乏技術要求、VOCs的定義指標與國際不一致等。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創建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單,提出總量控制要求,對有組織和無組織廢氣分別限值排放,以TVOC作為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指標,對污染物控制設備及處理效率提出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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