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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建并賬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中規定: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至少按月將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并入“大賬”。目前關于基建并賬具體賬務處理的規定,主要依據《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銜接規定》)。
(一)初始并賬的會計處理
根據《銜接規定》,將2013年12月31日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大賬”。下文以案例說明:
表1:XX行政單位2013年12月31日基建科目余額表
單位:萬元
[借方\&貸方\&科目
代碼\&科目名稱\&期末余額\&科目
代碼\&科目名稱\&期末余額\&101\&建筑安裝工程投資\&1800\&301\&基建撥款\&3510\&103\&待攤投資\&200\&352\&其他應付款\&50\&201\&固定資產\&500\&\&\&\&232\&銀行存款\&1000\& \& \& \&242\&預付工程款\&50\& \& \& \&252\&其他應收款\&10\& \& \& \& \&借方合計\&3560\& \&貸方合計\&3560\&]
假設,該行政單位基建項目資金3500萬元來自于同級財政撥款。按照《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并賬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
固定資產 5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2050
其他應收款 10
貸: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500
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2050
其他應付款 50
財政撥款結轉――項目支出結轉 950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10
(二)按月并賬的會計處理
行政單位在執行新制度后,應當至少按月將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并入“大賬”。以下是筆者根據自己工作經驗總結的方法,一般情況下并賬可以分四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基建賬科目與“大賬”科目的對應關系,將兩個制度的各個科目一一對應起來。其中科目可以對應的就將科目直接對應,例如,基建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對應“大賬”的銀行存款科目等。其中科目不能直接對應的有兩種情況,一是有的需將基建賬的科目合并后再與“大賬”科目對應,如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等科目合并后與“大賬”的在建工程科目相對應;二是有的需將基建賬的科目按內容劃分成明細項目再與“大賬”科目對應,比如,基建撥款科目,就需將其分解為同級財政撥款、非同級財政撥款,與“大賬”中的財政撥款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相對應。
第二步,通過Excel表格編制基建并賬計算表。表的左邊是基建賬科目,右邊是“大賬”科目,表中分五大類,分別是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五個會計要素及與五要素相對應科目。
第三步,設計好表內科目對應關系公式鏈接。
第四步,按照基建賬科目余額表本月發生額凈額,對應填入《基建并賬表》,編制并賬會計分錄。按《基建并賬表》“大賬”各科目借方本月發生額凈額,借記“大賬”中的對應科目;按《基建并賬表》“大賬”各科目貸方本月發生額凈額,貸記“大賬”中的對應科目。下文以案例說明:
表2:XX行政單位2014年2月基建科目余額表
單位:萬元
[借方\&貸方\&科目
代碼\&科目名稱\&本期發生
(凈)額\&科目
代碼\&科目名稱\&本期發生
(凈)額\&101\&建筑安裝工程投資\&350\&301\&基建撥款
(財政撥款)\&1000\&103\&待攤投資\&100\&352\&其他應付款\&-50\&232\&銀行存款\&470\&\&\&\&252\&其他應收款\&30\& \& \& \& \&借方合計\&950\& \&貸方合計\&950\&]
首先,根據表2將本月發生額凈額,對應填入《基建并賬表》(如表3)。
其次,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7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450
其他應收款 30
經費支出 450
其他應付款 50
貸: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450
財政撥款收入――項目支出撥款 1000
二、基建并賬有待完善的問題
(一)新《銜接規定》中仍存在不明確事項
1、并賬依據不明確
在賬務處理中,會計記賬均要求附有相關原始憑證作為依據。按照《銜接規定》要求并賬處理后,由于相關收支原始憑證已附在基建賬,而《銜接規定》又未明確以何種資料做為“大賬”的原始憑證,目前存在“大賬”中基建支出沒有原始憑證的情況。
2、并賬時點不明確
根據《銜接規定》的規定,行政單位執行新制度后,應當至少按月將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并入“大賬”。在具體操作中,在月度的不同時點并賬生成的報表數據將有所差異,如:月初并賬,是將上月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大賬”;而月末并賬就是將本月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大賬”。并賬時點的不明確將會對不同單位間的基建數據對比產生影響。
3、并賬數據不明確
《銜接規定》規定:“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大賬”,何為“相關數據”?《銜接規定》中沒有明確界定,按照字面理解,是否還存在不相關數據無需并賬?并賬數據的不明確,不利于實際賬務處理的統一原則。
4、并賬更正不明確
初始并賬時,發現基建賬記賬有誤,如何并賬?是按有誤的科目余額并賬還是更正調整后再并賬?新制度沒有明確。
(二)《銜接規定》中對于基建賬中相關科目與新制度中“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的月度結轉規定不一致
《銜接規定》規定18種方法將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借、貸方差額結轉至“大賬”中“其他資金結轉結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18種方法以外的基建賬結余,《銜接規定》沒有對此進行規定。如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的結轉結余。新制度規定“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是核算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項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滾存資金。按這兩個方法計算,“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數額可能不一致。
(三)與新制度相關的報表設計存在缺陷
1、會計報表沒有直觀地反映基建的數據
新制度規定,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這些報表反映的是并賬后的財務狀況,從報表中不能看出哪些單位有基建賬。
2、決算報表設計缺陷
根據財政部2014年度部門決算報表編制相關規定,2014年度行政單位決算基礎數據表包括三大報表體系,分別是《部門決算報表》、《固定資產投資報表》、《財務信息明細表》。按照新制度進行并賬處理后,在填列《財務信息明細表》中的《往來款明細表》(財決明細03表),《資產負債表》(附01表)、《資金平衡表》(附02表)時,存在基建賬與“大賬”勾踐關系重復統計往來款的現象。
三、有關建議
(一)存在不明確事項的建議
(1)可以兩種資料為依據并賬。一種是以基本建設支出原始憑證的復印件為依據;另一種是以基建賬科目余額表“本月發生額”凈額作為記賬依據。
(2)可以按兩個時點進行并賬。一個是隨時并賬,在基本建設支出發生的同時,以原始憑證的復印件為依據在“大賬”作并賬會計錄;另一個是月末一次性并賬,以基建賬科目余額表本月發生額凈額作為記賬依據,月末在“大賬”作一張并賬分錄。
(3)建議將基建賬中發生的全部數據并入“大賬”,這樣才能保證財務報表真實、全面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
(4)如果部門決算未編制上報,建議調整后再并賬,在決算填報說明中具體說明情況;如果部門決算已編制上報,建議按有誤的科目余額并賬,初始并賬后,再作調整分錄。
(二)建議“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按照“基建撥款”資金來源性質進行分析,減除已發生投資后,屬非財政撥款資金的計入“其他資金結轉結余”。也可以與部門決算結合起來,從部門決算中取數。
(三)與新制度相關的報表設計存在缺陷的建議
關鍵詞:已用 未用 權責發生制 收付實現制
據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基建賬戶并入行政單位的大賬,這使行政單位會計業務的完整性得以體現,避免了資金未支先報的弊端,有利于對資金結余和利息的有效監督,使得行政單位經費管理核算方式趨于合理。但由于基建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互不了解,加上基建賬戶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并入的行政單位大賬采用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使得基建并賬顯得復雜,本文就幾個容易出錯的問題展開討論。
一、初始并賬
初始并賬主要是將各個基建賬戶的余額并入行政單位大賬,并賬的時間是2013年12月31日。
(一)資產類
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器材采購”、“采購保管費”、“庫存設備”、“庫存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委托加工器材”、“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額,借記“大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此處并賬時合計并入,基建賬戶反映的內容比較詳細,并入大賬不需要明細的歸類;需要注意的是,“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并入在建工程,是因為這兩個科目的發生額是屬于在建工程中的,所以,并入在建工程。
(二)負債類
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器材款”、“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應付票據”科目貸方余額,以及“應付工程款”科目貸方余額中屬于1年以內(含1年)償還的部分,貸記“大賬”中“應付賬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上級撥入投資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貸方余額和“應付工程款”科目貸方余額中屬于超過1年償還的部分,貸記“大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行政單位沒有借款類賬戶,上述科目按照償還期的長短并入“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基建借款并入大賬較為復雜,要分為已經使用的部分和沒有使用的部分,已經使用的部分并入“應付賬款”,并要相應增加待償債凈資產,進行雙分錄核算;沒有使用的部分,并入“長期應付款”即可。
例如:某行政單位2013年12月31日,各賬戶期初余額如下,該單位實行貸轉存(詳見表1)。
并賬后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2 000 000
庫存現金 50 000
應收賬款 152 000
在建工程 406 300 000
貸:應付賬款 270 432 000
長期應付款 137 270 000
貸:應繳財政款 8 000 000
其他應付款 2 800 000
財政撥款結轉 5 000 000
借:待償債凈資產――應付賬款 270 432 000
貸:結余 270 432 000
借:結余 406 300 000
貸: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406 300 000
應收賬款是應收票據和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的合計數;在建工程是除了現金、銀行存款和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以外的所有借方項目合計;預付工程款和預付備料款也是工程過程中使用的款項,也并入“在建工程”。
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和應付票據都并入應付賬款;行政單位沒有銀行借款,所有借款分為兩種情況:已經使用的并入“應付賬款”;沒有使用的并入“長期應付款”;此時的長期應付款其實質是銀行借款,故此,不用進行雙分錄核算。
應付賬款貸方數=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貸方余額6 320+應付票據貸方余額120+應付工程款余額中一年以內的4 933+基建投資借款余額中已經使用的6 000+上級投入借款中已經使用的320+其他借款中已經使用的1 517+基建借款中已經使用的253.2+應付器材款貸方余額7 580=27 043.2(萬元)
長期應付款貸方數=應付工程款余額中一年以上的5 847+基建投資借款余額中未使用的530+上級投入借款中未使用的7 100+其他借款中未使用的200+基建借款中未使用的50=13 727(萬元)
其他應付款=基建包干結余扣除應繳財政部分后剩余的80+其他應交款中扣除應繳財政部分后剩余的200=280(萬元)
應繳財政款=基建包干結余中應繳財政部分500+其他應交款中應繳財政部分300=800(萬元)
二、定期并賬
例:某行政單位2014年1月份發生額如表2,該企業1月份基建賬戶其他收入發生額中有從大賬中轉入的發生額2 000 000元,除此之外,沒有已經在大賬中同時登記的發生額;基建撥款中屬于同級財政撥款的占50%。
本期基建支出=建安工程投資賬戶借方發生額+設備投資賬戶借方發生額+待攤投資賬戶借方發生額+預付工程款借方發生額+應付工程款借方發生額-應付工程款貸方發生額=9 839 234.25+636 990.91+201 936.66+8 500 000+1 000 000-50 000=19 678 161.78(元)
基建賬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的,沒有支出科目;要將各個投資類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后計入經費支出,并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調整;應付工程款記錄貸方時,表示投資成本已經增加,但款項還沒有支付,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調整,就要減去;借方,表示資金還了負債,發生了耗費,屬于當前支出,所以借方發生額要增加;這種調整實際是將權責發生制調整為收付實現制。
在建工程發生額=建安工程投資賬戶發生額凈額+設備投資賬戶發生額凈額+待攤投資賬戶發生額凈額+預付工程款發生額凈額=9 839 234.25+636 990.91+201 936.66+8 500 000=19 178 161.78(元)
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應收款等按照本期發生額凈額直接登記;應付工程款借方發生額凈額記大賬中的“應付賬款”科目。
借:銀行存款 7 000 000.00
經費支出 19 678 161.78
在建工程 19 178 161.78
應付賬款 500 000.00
其他應收款 70 000.0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4 748 161.78
財政撥款收入 5 000 000.00
其他收入 7 000 000.00
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19 178 161.78
待償債凈資產――應付賬款 500 000.00
其他收入發生額中有從大賬中轉入的發生額2 000 000元,屬于內部業務抵銷,在基建賬戶另外記錄的情況下,存在兩個會計主體,他們之間的交易,在合并時,要沖銷:
借:其他收入 2 000 000
貸:經費支出 2 000 000
三、總結
并賬的難點有三個,其一是期初并賬時,各類借款、撥款的余額要分析已經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分別并入不同賬戶;其二是定期并賬時,針對的是發生額和發生額的凈額,發生額并入經費支出,發生額的凈額并入在建工程,要關注權責發生制轉為收付實現制時沒有支出的要扣減;其三是定期并賬時,對于有行政單位從大賬經費支出科目中列支轉入基建賬戶的資金,要看成是會計報表合并問題,進行抵減。J
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基建并賬 會計處理
一、基建并賬的基本原理
2013年元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了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文簡稱“新制度”),自該制度頒布實施之日起,所有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除需要依據國家現行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之外,還必須嚴格依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建賬及核算。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建立基建賬目并對與該賬目相關的業務進行獨立核算時,應當以月度作為基本單位,將與基建賬目相關的所有數據并入到本單位的會計大賬當中?;ú①~這種處理方式的實行,不但有效解決了原本游離于事業單位會計大賬及基建項目投資決算前形成的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而且還進一步提升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這充分證明了新制度的頒布實施對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新制度對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的原理進行了詳細闡釋,具體如下:對本期基建項目中產生的經濟業務及具體的經濟事項進行類別劃分,并對與經濟業務及經濟事項有關的擬建賬本期發生額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嚴格依據新制度的規定要求,將基建賬并入到單位會計大賬中處理。同時,新制度還規定事業單位的基建并賬至少要以月為單位,并根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對經濟業務的基建發生額進行核算,在對與基建賬有關的業務進行處理之后,一并歸入到事業單位的會計科目當中。
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的基建并賬處理
(一)對會計科目進行合并處理
通過對新制度進行研究后發現,其對“資產類”科目進行了改動,在原本科目的基礎上,新增加了一個一級科目,即“在建工程”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了明細科目“基建工程”。同時還在“凈資產類”會計科目的一級科目“非流動資產資金”下增設了“在建工程”的明細科目,其核算也由基建賬套并入到在建工程成本當中。在新制度下,事業單位基建并賬應當遵循以下幾點原則:其一,直接合并原則,該原則具體是指對名稱近似且核算內容大體相同的基建科目可以直接進行合并處理。其二,間接合并原則,該原則主要是針對一些名稱不同,但核算內容卻比較相近的基建項目,在進行適當的調整之后,可合并到一起處理。此外,有些較為特殊的會計科目,可在進行全面、系統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合并處理。在此需要著重指明的一點是,由于基礎建設工程中,常常會存在一部分尚未完成的項目,在對這些項目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時,可將其并入到“在建工程”科目當中,并列入“事業支出”等科目。采用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如下:收付實現制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時應用較多的方法之一,而新制度中,把“在建工程”劃分為需要進行專門核算的科目,但從本質的角度上講,其歸屬于資產類科目的范疇,并不屬于支出類科目,所以,在對其進行核算的過程中,需要列入“事業支出”等科目。
(二)財務報表合并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開展預算和核算工作時基于的是全口徑的方式,具體是指在年度報表當中已經包含了基建項目投資方面的數據信息。為此,在新制度的背景下,事業單位財務報表的合并實質上就是對本年度中每個月的財務報表的合并。相對于會計科目合并而言,財務報表的合并比較簡單,只需要按照本單位每個月財務報表的編制說明,然后將全部基建賬套的數據合并到事業賬套后,以基建并賬的明細資料作為主要依據,就能夠完成財務報表的編制。同時,由此編制出來的財務報表能夠真實地反映出事業單位基建項目投資的總體情況。
(三)基建并賬的會計處理
1、初次并賬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在初次并賬時,要將原基建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并入大賬,根據新制度的規定可采取以下步驟進行具體操作:第一步,將基建賬中記錄的所有已完工及正處于建設當中的項目,采用相關公式進行計算后,并入到新賬中對應的科目下;第二步,通過分析和計算之后,并入到新賬當中。該環節的主要工作是分析“基建撥款”中是否存在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如果存在則應當將這部分款項提出,經過計算后單獨計入到新賬中的項目中。對基建賬中的往來賬進行分析,而后再對新賬中的相應科目進行調整。
2、按月并賬的會計處理
對于事業單位中日?;I務的處理,則應當以我國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定為依據進行核算,并根據新制度的要求,在每年的期末進行并賬處理。從本質的角度上講,基建賬并入到會計大賬當中處理是前者在后者上的重新表述。依據新制度的規定可采取如下方法進行操作:一是當事業單位收到來自于財政部門的可用于基建項目的撥款時,要將撥款的具體情況記錄到大賬和基建賬中。二是在每年的期末進行匯總時,可以把基建賬套中的相關數據全部并入到本單位的會計大賬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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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安香.新會計制度下的單位基建賬并大賬問題研究[J].企業家天地(下半月刊),2014(4):23-25
一、總說明《范圍,主要內容》
1.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準,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并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總賬科目,建設單位在不違反概(預)算和財務制度等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增加、減少和合并。
對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建設單位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建設單位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規定。
同時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應按項目隸屬關系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并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門。
國內合資建設的基建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系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門。各部門、各地區在匯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匯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余資金,均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
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補投資,劃轉預算的,由地方項目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劃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第101號科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及按照合同規定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第102號科目設備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第103號科目待攤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第104號科目其他投資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第111號科目交付使用資產
1.本科目核算建設單位已經完成購置、建造過程,并已交付或結轉給生產、使用單位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實際成本。
第121號科目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1.本科目是實行投資借款建設單位的專用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資借款購建并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窘ㄔO單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的基建會計工作已不適合新的基建管理體制
計劃經濟下的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是建設單位按計劃供料,施工單位按計劃施工的管理體制,會計工作主要是沿襲幾十年的記賬、報賬工作,基本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與材料部門以及計劃部門等進行有效的配合,起到了有效的財務檢查和會計監督的作用。
(二)基建時缺少專業素質較高財會人員的參與
一些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中,主要是以工程技術人員為主,基建財會人員往往只局限算賬、報賬,由于財會人員對項目具體建設內容和概算構成以及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項目儲備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加強項目投資控制和概算分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盲點(三)關于基建會計的一些制度和規定尚不明確
我國基建會計核算執行的是《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但是,一些基本建設項目預算中有些項目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并不一致,關于基建會計的一些制度和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四)基建會計核算尚不規范
一、會計核算制度基礎的變化
舊制度規定高校的會汁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經營性收支業務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新制度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可以準確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狀況、負債狀況、償債能力、債務風險以及項目運行成本等。
二、會計核算基礎的變化
舊制度規定,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并獨立設賬,單獨核算。新制度規定,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高?;ㄘ攧张c事業財務合并核算后,報表數據一日了然,給眾多報表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財務信息。
三、會計科目的變化
如表1所示。
四、會計科目核算內容變化
一是“基建撥款”科目賬務處理變化。舊制度在收到基建撥款時,賬務處理如下:借記“銀行存款,限額存款”,貸記“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等”、“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下年初建立新賬時,結轉基建撥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貸方余額,賬務處理如下:借記“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等”、“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貸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新制度在收到基建撥款時,賬務處理分三種情況: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借記“基建工程”,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年度終了,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二是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年度終了,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的,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三是其他方式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會計期末賬務處理:借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主基建撥款等”,貸記“本期盈余”,期末結賬后,基建撥款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