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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合作醫療社會主義新農村
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在這一新的環境下,允許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這也充分體現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1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背景
2003年我國推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并提出遠景規劃,2010年全國農村地區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從2003年下半年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國已有641個縣(市、區)開展了合作醫療試點,占全國縣(市、區)總數的21.7%,有1.63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
1.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特點
與原來的農村合作醫療相比,新型合作醫療呈現出新的特點: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醫療明確規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參合農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給予補助,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統籌為主,將重點放在農民的大額醫藥費用或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助上;第三,統籌層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醫療以縣代替了過去的鄉、村為單位來開展統籌,增強了抗風險管理能力;最后,規定由政府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對新型合作醫療加強了領導、管理和監督。
另外,還明確了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并賦予農民知情權和監管權,以維護制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同時附以建立醫療救助制度,通過民政、扶貧等部門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1.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經辦方式
在新型合作醫療試點過程中,形成了三種類型的經辦方式。第一種方式,由衛生部門所屬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辦。這種做法比較普遍,有利于規范醫療機構行為和控制醫療費用,但專業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種方式,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中心經辦。這一方式在東部農業人口較少地區采用較多,能夠利用現有社保中心力量,節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費,社保中心對醫療行為沒有直接的約束控制,需要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配合。第三種是保險公司經辦方式。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技能較強,費用理賠經驗豐富,用人機制靈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由此可以減輕政府設立機構、聘用人員等前期投入和壓力,但保險公司亦屬于第三方付費,需要衛生部門配合加強對醫療行為的約束控制。一些東部地區和少數中部地區,采取委托保險公司進行基金管理和審核報銷,衛生、財政部門進行監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辦分離”的模式。
1.3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原因
為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三農”問題被擺到了各級政府工作的優先位置。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保障的新一輪改革,也將為中國農村保險市場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保監會也大力倡導發展縣域保險,提出要讓保險惠及8億農民,充分發揮保險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加強了對農村市場的開發力度。
地方政府選擇保險公司參與新型合作醫療是基于現實的考慮。如果由政府部門直接運作新型合作醫療,首先需要設立具體經辦機構來負責資金籌集及日常管理監督和報銷支付業務。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員,帶來很大管理成本和財政壓力。政府部門缺乏專業的資金管理隊伍,合作醫療方案設計及醫療費用管控技術性也非常強,如果不熟悉審核支付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報銷支付中極易出現漏洞。因此,利用保險公司的專業管理人才和技術,為合作醫療服務,不失為明智的選擇。
而商業保險參與新型合作醫療是保險公司為發展農村保險跨出的第一步。參與新型合作醫療體現了保險公司開發農村保險市場、加快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它們可以通過參與新型合作醫療,以帶動其他商業保險業務,在未來農村保險市場的發展中占據制高點。另外,商業保險公司也看到,通過參與新型合作醫療,能夠積累參合農民的個人資料以及與健康有關的各種基礎數據,從而為其健康險業務的產品開發、核保、理賠等提供基礎。
商業保險參與新型合作醫療,是地方政府與保險公司雙向選擇的結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社會資源,保險公司則可以發揮自身的風險管理、理賠技術、服務網絡等優勢。
2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方式
目前,全國有6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蘇、河南、福建、浙江、廣東、山東、山西、新疆等8個省(區)的68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民醫療保險工作,涉及的參合農民1765萬人,試點地區平均參保率為84%。其中,38個縣(市、區)被各級政府列入試點范圍,占全國641個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區)的6%。2003年以來,這些保險公司累計為518.86萬人次提供了醫療補償服務。
兩年多來,商業保險主要以三種方式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一種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險公司,由后者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提供經辦服務。保險公司不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報銷、結算、審核等服務。新型合作醫療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風險均由政府承擔,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
第二種是保險合同方式。政府用籌集到的新型合作醫療資金為農民投保團體醫療保險。在就保險責任、賠付比例、賠付限額等方面協商一致后,保險公司與政府簽訂保險合同,按約定向參合農民提供醫療保險。相應的,新型合作醫療的基金透支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三種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險合同方式之間。保險公司管理新型合作醫療基金,并收取適當管理費,基金赤字則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攤,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分擔新型合作醫療基金的透支風險。
目前,在商業保險參與新型合作醫療的68個縣(市、區)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個,采用保險合同方式的有22個,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個。
在第二種方式中,當合作醫療基金轉化為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時,有兩種可能性。如果有較多結余,會引起政府和農民的不滿;而相反,如果讓保險公司長期虧本經營,也會影響其繼續參與的積極性。這種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導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種方式是保險公司參與新型合作醫療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與政府簽訂委托管理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盈虧風險,只提供具體服務。這種方式體現了新型合作醫療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由政府主辦的特點,值得大力倡導。
醫療衛生行業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個特殊行業。當今世界,無論在何種制度的國家,醫療衛生行業都帶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醫療衛生事業總是和國家政府的職責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政府應當占主要的領導性的地位,應當位于醫療保險方、被保險方、醫療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業保險無論采用何種方式介入農村合作醫療建設,都應始終遵循政府為主導的原則。
醫療保險能夠起到幫助人們抵御疾病風險、保護人類健康的作用,它是通過在醫療保險機構、被保險人群、醫療服務供給機構及政府之間一系列復雜的相互作用過程來實現的。在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踐中,通常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機構的職責已被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分擔。政府負責籌集資金,承擔基金透支的風險,對醫療單位進行管理及制定有關法規政策。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費率的厘定、理賠給付和為廣大參保農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同時,投保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誠信索賠,而各醫療單位應當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杜絕“醫患合謀”。只有各部門職責明確,各司其責,商業保險參與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才能獲得可持續發展。
3商業保險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前景分析
3.1優勢
3.1.1有利于利用商業保險公司已具有的醫療保險管理經驗
多年來,保險公司在醫療產品開發與推廣、核保、理賠以及醫療行為規范管控等風險管理手段與方法上,已經積累了大量經驗,逐步摸索出一套適宜中國城市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行業規范管理標準。借鑒和應用保險公司已有且日漸成熟的流程與經驗,對農村醫療保險能起到快速發展的促進作用。一些地區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實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進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改革。
3.1.2有利于節約政府管理成本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眾提供公共服務,就先要組建機構先養人。但形式不應該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實現公共管理職能的新形式。這就是政府以委托經辦或者購買服務的辦法,要求中間機構、非政府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政府所需要的服務。如果實現了管辦分離,將政府從直接經辦、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監督上,這就使政府能夠騰出更多的時間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減少了因政府部門追求部門利益而損害參合農民的現象。
3.2應注意的問題
3.2.1商業保險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偏離原有方向
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盈利性實體,總是將利潤放在第一位的。盡管商業保險公司為達到推廣宣傳的目的會否認這一點,但如果總是虧損,商業保險公司就會失去參與的積極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險合同參與方式為例,如果商業保險公司過高估價所需醫療保險金,變相提高保險費,但理賠額較低,農民交納了大量保費卻得不到合理保障。這樣不僅新型合作醫療失去了意義,還會影響政府和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會穩定。
因此,將商業保險融合到農村合作醫療中必須防止可能侵害農民群體利益的行為和趨勢。在允許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進,密切關注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的商業保險參與效果,及時制定相應的對策。
3.2.2在農村尚不具備商業保險所需要的保險環境
商業保險所需要的健康保險配套的市場環境與中國農村的現實相差甚遠。我國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歷史統計數據可以說基本上是空白,保險公司缺乏大量基礎數據,這給保險精算帶來從未有過的難度,無法厘定科學的保險費率。
農村醫療服務基礎設施條件差,醫療資源嚴重不足,鄉(鎮)衛生院設備陳舊,醫務人員素質不高,藥品市場混亂,加之新農合籌資水平低,籌資成本高,也是保險公司至今對農村醫療保險市場觀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介入程度還不深,在經營實踐中也確實面臨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如何認識和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管機構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商業保險參與農村合作醫療的規模、效益和可持續發展,這些都是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李揚,陳文輝.中國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關鍵詞:農村低保群體,商業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疾病是許多邊緣低保人員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礙,雖然2003年建立推廣起來的新農合在幫助低保人員克服疾病的過程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新農合也面臨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籌資層次過低和基金運行效率安全等問題,這無疑給農村低保群體的基本醫療需求雪上加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要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論文寫作,農村低保群體。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應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險產品,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督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當前政府為農村低保群體購買商業醫保是在制度上的創新,它能較好地利用商業保險的優勢解決社會保險所存在的問題。論文寫作,農村低保群體。
1.當前農村低保群體醫療保險所存在的問題
農村低保對象參與新農合是免交參保費的,其參保費是由財政部門專項安排。一旦困難群眾患病住院將由新農合和醫療救助按規定共同解決醫療費用。對于低保對象來說,新農合的參與率都比較高,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新農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辦,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一是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農村低保群體的基本醫療需求。首先體現在補償比例上,一般大額醫療費用的補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戶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頂線過低,一般是在2萬元左右。高昂的醫療費用和迅速增長的醫療需求與低收入的低保戶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標難以實現。二是合作基金運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衛生部門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和風險控制能力,技術無效率將增加制度運行成本,同時缺乏控制供方醫療服務行為的激勵措施會導致基金使用無效率。
2.商業保險參與新農合的成功經驗
商業保險參與新農合的成功經驗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陰模式”和“新鄉模式”。這兩種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險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經辦服務,并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新農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風險均由政府承擔,基金結余轉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新農合方案制定、組織協調、宣傳發動和資金籌集等工作。論文寫作,農村低保群體。這種模式的成功實施,取得了較好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證基金的運行安全,實現了新農合的“征、管、監”分離。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機構承辦新農合的業務管理,這樣既可有效利用保險公司現有資源和技術,又能促進政府職能有效轉變。第二,降低了新農合的運行成本。在江陰市由政府辦理新農合日常報銷等事務的管理成本800萬,相比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不到400萬,費用開支縮減達到一半。[1]新鄉市農村合作醫療移交中國人壽新鄉市分公司后,全市從事這項工作的財政供養人員從544人減少到50人,運營經費從1038萬元減少到300萬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給人壽保險公司管理費100萬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費總額大體為400萬元,節約了至少600萬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農合的業務管理和服務水平。論文寫作,農村低保群體。保險公司利用管理經驗和精算技術及風險管控技術,規范審核、補償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處理平臺,從而提高了服務質量。論文寫作,農村低保群體。[3]
3.政府為農村低保群體購買商業醫保的方案設想
在借鑒了商業保險參與新農合的成功經驗基礎上,提出商業保險參與農村低保群體醫療保險的方案設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門負責監管和資金籌集,保險公司經辦業務,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征、監、管”分離的模式。具體方案如下:政府制定農村低保群體醫療保險的方案,承擔低保戶醫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風險,并組織相關部門配合有關工作的落實;民政部門與財政部門設立低保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用財政性經費支付參保費和管理費,民政部門還應該監督整個業務操作流程,保證農村低保戶的權益,同時與衛生部門共同確定試點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成立專業服中心,負責報銷、結算、審核等業務,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費和參保費;在基金運作方式上,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撥付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資金管理和財務預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4.商業保險參與農村低保群體醫療保險所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問題,具體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確支持和法律保障,國家對低保戶的政策保證其基本生活,而商業保險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保險,這會造成政府養懶,以致使政策出臺的隨意性,進而影響保險公司參與的積極性。二是農村醫療保險市場的風險控制問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沒有與醫院形成利益共同體,以致造成賠付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最終使保險公司難以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問題,保險公司在辦理低保險的過程中,會考慮到怎樣與地方政府協商好管理費與參保費,同時保險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過多地干預。
5.商業保險參與農村低保群體醫療保險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
盡快通過法律形式,明確“征、管、監”相分離的運作機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門及保險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同時對基金的運作和監管作出相應規定。保險公司應該保持有限參與的原則,積極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在政策上,對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險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并寫入稅法中。
5.2建立保險公司和醫院之間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制
保險公司應該在有關方面加強與醫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險公司與醫院之間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制,比如在藥品價格的協商以及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幫助地方醫院來加強合作。
5.3完善保險機制,推動模式創新
在商業保險參與低保險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可能無法掌控保險費,對于定點醫院難以監控,并且保險公司的支付業務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預。[4]]為此,應該進行制度創新,采取層級管理模式,即將低保險分為兩個層次:基本保險層次和補充保險層次。論文寫作,農村低保群體。基本保險層次按基金管模式運作,補充保險層次的醫保基金按商業化模式運作,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自負盈虧。[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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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資金籌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政府組織,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集資金,以縣為單位舉辦,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遼寧省從2004年開始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到2012年遼寧省的參合率達到90%以上。新農合在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減輕農民負擔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遼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問題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制度不合理,沒有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
由于農村醫療機構條件差,設備落后,同時醫療技術人員專業技能相對較差的原因導致參加新農合的很多患者到市級以上醫院就診,而遼寧省的新農合規定,參合農民到參合區域以外地區就診,應由縣經辦機構出據轉診手續后到被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期間發生的費用先由農民個人支付,出院后再進行報銷。根據遼寧省的統計資料,2010年,遼寧省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僅為6908元。對于參合患者來講,難以籌措大病住院資金,必然形成農民患病卻不敢住院檢查治療,這顯然與新農合建立的目的相悖。雖然遼寧一些地區如錦州市試點展開了參合農民出院即獲得新農合補償,但仍然是事后補償,農民仍需要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參合農民難以籌措住院資金的問題。
(二)財政撥款滯后,影響資金補償能力
遼寧省現行的籌措方法是合作醫療籌措中的農民個人繳費,由鄉鎮府和村委會組織收繳,市、縣兩級財政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標準劃撥到縣政府社保專戶;省財政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廳對各地參合農民個人籌資和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撥付條件后,由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指標文件,通過省財政社保補助資金專戶逐級劃撥到縣財政社保補助專戶。
新農合的財政補助資金,由財政和主管部門到達基層醫療經辦機構的時間往往很長,大多數撥付在下半年或年后才能到賬。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沒有實際撥付到縣級財政前,用于支付參合農民住院大病的資金只能有各縣級財政自行墊付,再加上這幾年新型農村合作資金逐年提高。如鐵嶺市201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級財政補助人均200元,到2012年,各級補助提高到240元。上級財政撥款滯后,再加上逐年提高的補助費用致使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縣,資金的籌集更加困難,直接影響到資金的補償能力。
(三)新農合醫療人員業務水平不高
遼寧省是衛生資源分布不平衡的省份,高級醫學人員和高級醫療設備大多集中在大城市中的大醫院,而基層醫院有的衛生資源卻很少。基層醫院衛生隊伍中有相當多人員沒有接受過高等醫學教育。其中很多醫療人員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畢業的中專生,甚至在一些基層醫院非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藥劑技術工作。2009年遼寧省基層衛生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為24.88%,中專學歷的到66.39%,初中以下學歷的到8.73%,從中可以看出基層醫療人員學歷層次普遍較低。
(四)農村醫療救助作用水平不明顯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是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仍然不能負擔醫療費用的農村特殊困難群體。遼寧省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比例為70%左右,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救助比例一般為85%,新農合的補償比例低,導致需要救助的人員增多,給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帶來很大壓力。同時救助資金由省、市、區或縣三方籌集,對貧困縣市來講很難拿出更多的資金投入到醫療救濟中,造成救助資金缺口大。受農村救助資金總量的限制,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只能選擇特殊困難群體之中最特殊困難群體進行救助。而其它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難群體得不到及時的救助。得到救助的因水平較低,救助作用也不明顯,如遼寧省葫蘆島市2012年農村醫療救助按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的5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頂線僅為4000元。
二、遼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策建議
(一)合理確定支付比例,改革報銷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下,首先根據籌資總額和參加新農合后農民就醫可能增加的程度,合理的確立大額住院醫藥費用的起付線、封頂線和報銷比例,確定減輕參合農民的自身費用的負擔能力。其次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平臺,實現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和統籌地區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信息系統連接,實現新農合信息和醫療保險機構的對接,市級新農合信息平臺結算系統和市級定點醫院對接,在此基礎上新農村合作醫療參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制度,參合農民在治療期間只需要負擔自身部分,不再需要墊付醫療費用,這樣就能減輕參合農民負擔,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作用。
(二)改變財政撥款順序,提高基金補償能力
遼寧省應該建立農村衛生事業投入的長效保障機制。要調整參合農民繳費順序,市、縣根據參保實際人數補助,省財政最后補助的籌資順序為省在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數向地方撥款,省級財政撥款可以在年終時確定最終參保人數時實行多退少補方式最終確定數額,市、縣財政的補助金在省資金下撥時同時到位,最后才是農民自愿繳納費用。這樣可以保證基金的補償能力,使農民感覺到發生大病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真實可靠,會吸引更多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加大財政支持的力度,強化農村衛生人員培訓制度
針對遼寧省的基層醫療人員學歷層次低的問題,遼寧省要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要從財政上加大對農民衛生人才培養的投入。政府要把農村衛生人才培養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農村衛生人才培養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省財政將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其次,加強農村衛生技術人員的系統化、規范化培訓,要把在職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結合起來,不斷鞏固和更新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縣級衛生機構要進一步強化培訓職能,有針針對性地結合農村衛生工作的實際,突出常見病、多發病、防治知識與技能的學習。
(四)簡化醫療救助程序,加強制度銜接
現有的救助審批程序、環節過于復雜,不方便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救助,各地救助工作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如何簡化審批程序,對于突發事件造成特別困難的對象,要特事特辦,先進行救助。建立資金增長的長效機制。加快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明確地方政府在農村醫療救助投入上的責任,加強與“新農村”制度的有效銜接,開辟困難農民看病的“綠色通道”,盡可能多的解決貧困農民的看病問題。研究利用商業保險在解決大額醫療費用問題上的優勢,建立“新農合”與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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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農村 基本公共服務 法治路徑
“制度供給即是指制度的生產,是基于對制度需求的回應,為主體的行為提供某些準則或規則。當這種回應不能滿足主體發展對制度的需求時,就會導致制度的供給不足,由此會導致制度出現真空或者低效運行。” 就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現狀而言,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缺乏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落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進行研究與完善。
一、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相對落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屢創新高,農村發展進步迅速,農民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然而與城市相比,農村發展仍處于相對落后的狀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發展極不平衡。
(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后
城市擁有完善的水、電、能源供應系統,和完善的道路交通系統。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已經達到一個較高水平,基本實現了生產生活現代化。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與城市相比相差甚遠。截止2011年,農村發電量僅為1756.7億千瓦/小時,不到全國發電量的4%,人工煤氣、天然氣等生活必須能源使用率極低,村際公交系統幾乎沒有,大多數農民出行都是自備交通工具。
(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相對落后
近十年來,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有了較大發展,但與城市醫療衛生服務相比,無論是在投入還是醫療機構、設備,人員構成又或者是醫療保障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一是醫療衛生投資上的差距。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開支大幅度增加,從2008年的14535萬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7846萬億元,增長將近1倍。但截至2012年,城市衛生經費總開支仍舊是農村衛生經費總開支的3.11倍,城市衛生人均經費開支也在農村人均衛生經費開支的2.81倍。
二是醫療衛生人力資源上的差距。目前,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僅占全國衛生人員的12%左右。在城市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8.55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為3.19人,注冊護士為3.65人;而在農村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3.41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1.40人,注冊護士為1.09人。這三項數值的城鄉比值分別為2.50:1,2.28:1,3.34:1。
三是醫療衛生機構與設施城鄉差距明顯。2012年,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床位為5724775張,城市每千人口所有的醫療衛生床位為6.88張,農村為3.11張。考慮到醫院設立和鄉村醫療機構設立成本的巨大差距,農村醫療衛生的落后是很明顯的。
(三)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相對落后
近年來,我國義務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總體來說,農村義務教育全面落后于城市義務教育。與城市相比,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仍舊存在不足的現象。 以2011年為例,城市普通初中教育經費為18,783,919萬元,農村普通初中教育經費為22,879,621萬元,但城市普通初中只有7437所,而農村普通初中則有15135所,是城市的2倍。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普通小學的經費預算上,農村普通小學平均教育經費可能不到城市的2/3。
經費不足造成農村中小學教師待遇偏低,全國農村小學、初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于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骨干教師、青年教師人才流失嚴重。在師資結構上,農村中小學中高級職務的教師較少。在部分省份,農村中高級職務教師比例甚至不到30%。在專業科目上,農村中小學普遍存在外語、音樂、計算機老師不足的情況,教師中堅力量嚴重不足。
(四)農村社會保障相對落后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在養老與醫療保障制度上落后于城市社會保障。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以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為依據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至2011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加人數達2.8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5950.67元,而新農保參加人數為3.2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327.69元。在同期各項比值中,城市養老保險數據是農村養老保險數據的15- 21倍左右,考慮到城市參保人員只有農村參保人員的87%,城鄉養老保險實際差別還要更大一些。
農村醫療保險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盡管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衛生保險基本實現了全國范圍的覆蓋,但與城鎮醫療保險相比,仍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11年,城鎮基本醫療5.3億人,總籌資5543.6億元,是當年新農合總籌資的3.4倍,人均籌資1045.9元,是當年新農合人均籌資的4倍。
二、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后的法律制度因素
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后的重要因素在于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二元體制下,城市和農村實際上分別依據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與城市相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
(一)與“三農”有關的專項法律不多,效力層級低下
我國包括地方立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文件早已超過10萬件。然而,與在中央層次上,與三農領域有關的法律文件共計114件,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多數法律文件以條例、意見、規定、辦法為主,效力層級低下,部分法律文件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中并不是作為必須依據的規范,而僅僅作為裁判的“參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規定)。因而,大量“三農”問題其實沒有剛性制度作為保障,在發生糾紛時,農民的權益很容易遭受侵犯。
(二)法律以城市為參照,許多規定與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從法理上說,法律必須要能容納當下社會的先進生產力,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因此,法律的內容就是人們的生活,就是代表著先進生產力的人們的生活。在我國,城市生產生活毫無疑問是當代中國社會生活的主流。我國法律就是城市人的生活,與農村生活存在一定距離。因此,法律對于農村的規制是有缺陷的,存在著許多空白。例如,集體生活、集體所有制是農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集體物品與設施既是農村的財富,也是農村公共服務的依托。《物權法》第58-63條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本運作模式,然而這5條很難涵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全部內容。
(三)頂層設計缺乏,法律內容落后于農村社會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藩籬在逐漸打破,城市和農村的交流增多,農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農村出現空心化現象。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仍舊以城鄉二元分治為指導,對于農村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及其子女的社會保險、勞動與就業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尚未建立起統一規范制度,因而無法滿足農村公共服務需求。從國家層面來看,由于制度落后于農村社會實踐,農村公共服務出現無序發展的狀態,跨地區公共服務難以銜接。
(四)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缺乏配套制度
我國法律對于農民權利的保障是相當粗放的,一般僅僅規定公民(農民)具有享有(各項)公共服務的權利,但權利如何從紙面規定轉化為實際享有權利,政府應當如何促進公共服務權利的實現,則少有規定,或者多用一些靈活度較高的《決定》、《意見》等加以規范。在實踐層面上,造成諸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等諸多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倍加艱難。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混亂
均衡的法律體系應當在結構和功能上應當協調、融洽。“法律與法律之間、調整同類性質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應當一致;同一個法律的前后規定也不能互相矛盾;法規、規章中的規范要同法律一致;行政法規之間也不得互相矛盾;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互相矛盾。” 但在現有條件下,我國農村公共服務法律體系是相當混亂的,沒有專門的《公共服務法》,農民的各種權利散見于不同層級(通常是層級較低)的法律文件中,且立法技術上較為粗陋,一條多義的現象很多,法條中的漏洞較多,上下級法律文件、部門法律文件的規定時有沖突,農民的權利實際上難以保障。
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對策
發展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必須實現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化,具體而言就是要打破城鄉隔閡,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框架,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內容,規范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序。
(一)構建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
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核心在于權利必須明晰,為城鄉居民享受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制度依據和法律保障,也是消弭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失衡的關鍵。我國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實際仍舊是以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基礎建立的城鄉二元式的法律體系。以1958戶口登記條例為核心的戶籍管理制度存在著兩大弊端,一是城鄉戶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遷徙不自由,這從根本上遏制了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加之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待遇往往與戶口掛鉤,形成了基本公共服務二元供給體系。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戶籍法》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打破城鄉壁障,從源頭上消滅基本公共服務城鄉二元體系。
(二)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概念在2005年以后才逐步成形,2012《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才可以說是明確了基本公共服務在國家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框架還不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框架還需完善。更為重要的是,我國亟需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法》,用《基本公共服務法》來明確“公民權利-政府權力”的關系。《基本公共服務法》不應當是一部囊括全部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的法律,這樣的立法內容太過龐雜,不利于法律體系的梳理和整合,是不切實際的。因此,需要厘清《基本公共服務法》的內容,針對中央與地方基本公共服務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政府的工作重心、權限職能以及發展方向,明確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時所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這也就意味著《基本公共服務法》應當是政府的責任框架,而非人民權利的說明書。
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的責任,這不僅是對于社會主義政府合法性的回答,也是對于我國政府未來發展方向的回答,具體而言就是要構建服務型政府。政府必須從管制思維的框架中脫離出來,以公共事務為主,以基本公共服務為主,使用公共權力實現公共利益。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將“服務型政府”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引入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中,明確政府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上的供給義務。
其次,需要明確界定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內容。《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中已經指出,“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廣義上還包括與人民生活環境緊密關聯的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的公共服務。” 這是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基礎,這就意味著,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必須涵蓋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幾個方面,構成規定農民權利的社會法體系。
最后,應當從法律層面上確定基本公共服務全國范圍內的最低供給標準。我國的基本公共服務并非沒有最低標準,但一是不全,許多重要基本公共服務缺乏統一的標準,二是層級不高,最低標準的存在形式往往是國務院的補充性決定,在法律體系中處于低階層。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社會保險法》中就沒有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6條加以規范。因此,有必要在相關基本法律之中明確提出全國統一的最低供給標準,防止出現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
(三)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序法律制度
基本公共服務程序就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過程。在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程序就是行政程序。構建《行政程序法》,完善監察制度和救濟制度是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保障。
《行政程序法》必須要貫徹服務型政府理念,不能將其立法目的僅僅局限在如何限制政府權利上。這是因為程序的作用不僅在于限制權力,程序本身就代表著人們合作行為的信息溝通和基于程序的行為預測,更重要的是,程序應當是科學施政方法的總結,應當能提升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從這個角度出發,《行政程序法》應當貫徹程序法制、程序公平、程序民主與程序效率四大原則。《行政程序法》還應當根據行政行為種類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規范。對那些嚴重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成為應當制定嚴格的運行程序。而對那些沒有直接影響公民權利的基本公共服務行為,如資訊類、談話類行為,則應當賦予行政部門足夠的自由裁量權。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
一、背景: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一個重要內容。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加人,中國就難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據統計.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11%,而城鎮人口卻占社會保障的89%,在20世紀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村人口的30倍之多。
首先.我國農村的現行社會保障是一個以家庭為主體、以土地為核心、以其他基本制度為補充的格局。廣大農村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土地、家庭保障,以及集體經濟、集體組織等保障方式來實現自我救濟。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經濟的擴張,農村土地在數量上不斷減少并且收益日益下降,單靠土地收益已經遠遠不能保證農民的基本生存。
其次。經過農業生產方式的社會主義改造后,集體經濟開始取代家庭經濟原有的地位而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農民保障方式亦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原先依靠家庭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轉變為依靠家庭和集體共同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集體保障也因的實行而迅速走向衰落。隨著集體經濟的萎縮,依附于集體經濟的合作醫療也逐漸解體,農民生病乃至因病陷入貧困,已無從得到幫助。據零點調查公司公布的“中國城鄉居民醫療保障享有情況調查”結果表明:全國有65.7%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而農村高達79.4%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在大病醫療保險方面,約40%的城市居民和13%的小城鎮居民享有社會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農村居民中享有社會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者僅占4%。享有商業醫療保險的城市和小城鎮居民分別為36.5%和23.5%,農村居民中僅有9-4%。
此外,依據國際標準,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人口比重超過10%或65歲以上人口比重超過7%,就可將其劃入老齡化國家或地區的行列。依照這一標準我國已于1999年正式跨人老齡化國家行列,并且200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人口占農村總人口(包括農民工在內為8.33億)的比重已經達到7.36%。據預測2030年這一比重將達到17.39%。同時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農村人口結構發生變化,農村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和核心化以及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都沖擊著農村傳統養老保障體系。
二、現狀:滬郊四村社會保障的調研情況
(一)樣本特征、
這次調研的四個村多屬中遠郊地區,但各有其代表性。新場蔣橋村村級集體經濟基礎較好;楓涇韓塢村傳統農村特征比較明顯;練塘蒸夏村位于練塘鎮開發區邊上,己成為投資熱土;安亭塔廟村地處上海大眾汽車城,是郊區有名的富裕村。
(二)調研結果
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四村農民期望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其中農村社會保障還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要求,則是這次調研中農民反映最為集中和突出的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因而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兩項制度建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的重點。如圖1和圖2所示,“提高醫療保障”和“老有所養”是農民對政府實惠政策的兩大共同需求,其中大約七成的農民對“提高醫療保障”表現出明顯的關注,約五成的農民對“老有所養”問題表現出關注。
1.“醫療費用”的普遍擔憂。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別不斷拉大。而經濟因素是決定醫療需求的主要因素。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首先更多關心的是如何增加收入,保證眼前的生存需要,而不是滿足醫療保障需求;即便是有醫療需求,也無力使其轉化為醫療消費。特別是醫療費用的上漲速度快于農民收入增長,這就更加影響了農民求醫治病的信心,從而進一部減少了農民的醫療消費。農民“不怕窮,就怕病”,“小病拖,中病熬,大病來了沒著落”。眼下,農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藥”的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對付大病、重病和疑難病的醫療開支就更顯得無能為力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不在少數。
調研顯示,近年來在市、區(縣)財政的支持下,郊區農民“看病難”相對有所緩和,但“看病貴”的問題甚為突出。在蔣橋村農民每人每年交費80元,只能在限定的幾所醫院看病,在村衛生室報銷,但每張發票作了限額,實際不管開支多少,只能報銷7元,另在鎮級衛生院,每張發票只能報銷15元。八成農民反映,由于“報銷率太低”,“醫藥費太貴”,農民最擔心生病,尤其是“生大病”,一些農民“有病也不敢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垮家庭”。調查問卷同時顯示,有近一半的農民近三年來沒有參加過體檢,農村社會保障情況堪憂,因病致窮、因病返貧仍是當前造成郊區農村困難家庭的主要原因。如圖3所示,村民“因病致貧”的約為五成。
2.“子女養老”壓力的增大。中國農村的老人贍養長期以來實行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子女負擔方式,家庭保障機制以代際之間的互惠為倫理基礎,通過家庭成員之問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來完成,具有鮮明的自覺性。在農村中,生兒育女實際上是在進行道德投資,“寄兒防老”是農民樸素的價值觀,通過養育下一代,使自己年老時能得到贍養。
調研發現,目前“子女養老”仍是主要的養老方式,如圖4所示,八成的村民都是沿襲這種方式養老。但是,但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和新的生活方式的深入,農村家庭保障方式因家庭規模、結構的變遷與人口流動的頻繁而迅速弱化,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著嚴峻的危機。一方面,隨著農民非農業化收入的增加,農村中擁有較高文化程度的青壯年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超過了老一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權威下降,家庭凝聚力開始削弱,家庭道德規范逐漸失去了對子女養老責任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城市化進程將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推向了城市,其中主要是農村青壯年,而大量的老弱病殘仍留在農村中,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子女和父母的空間距離拉大,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交流減少,使道德規范能力無怯起作用,也為那些不愿承擔家庭責任,不向老年人提供生話支持的成年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家庭結構正逐漸朝著4—2一l或4—2—2方向發展,家庭的小型化使撫養比迅速增大,從而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也隨之增大。
3.“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土地為核心的農民自我保障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中除家庭保障以外的另一種非正式的社會保障。這種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傳統意義上的保障,即將土地分割為許多小塊,分別由各家各戶農民耕種,用生產的產品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之需要。二是間接的與土地使用權流轉相聯系的保障,即農民依據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應收益。滬郊農民人均耕地面積較小,糧食總產量和人均糧食占有量較低,土地保障功能有限。在存在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偏低。特別是加入WTO以后,農產品價格逐步與國際接軌,國內農產品由于成本高,和國際同類農產品相比無優勢而言。唯有通過土地的集中,走規模經營、集約經營的道路,才能降低農產品的經營成本,使農業經營者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由于每一農戶所擁有的十分有限的承包土地,且按照土地的肥瘠、位置的遠近被分割成星星點點的若干小塊。這種現象意味著要將土地集中起來經營以期提高土地收益并以此來強化土地的保障功能是不現實的。在這種預期下,村民承包地換“鎮保“的意愿較強。此外,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非農化就業的深化,土地收益在其總收益中所占比重下降到很低的時候,將使部分進城農民自愿放棄承包地。
如圖5所示,蔣橋、韓塢村等農村地區,90%以上的農民提出,“如果有機會在二、三產業打工,都愿意將承包地轉讓出去”。用承包地來換取“鎮保”,是遠郊農村地區農民最大的愿望。此外,農民對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意愿也較為強烈,如圖6所示,約七成的農民愿意將“承包地”轉包出去
三、展望: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選擇
(一)構建城鄉社會保障的銜接通道,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以農村的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建設為契機,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在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過程中,引導傳統產業向小城鎮轉移,進一步推動小城鎮的發展,以農業現代化、農業產業化為紐帶,注重城鄉一體化發展。目前,按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采取土地保障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方式,分層次、分階段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扶持農民就業和參保。積極使農村與城市接軌,以村為單位整體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同時,利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收益,折算成個人賬戶積累,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要發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流轉對農村社會保障的作用,就必須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結合不同的社會保障目的,建立和完善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使之良性運行。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有相應的機構設置,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對執行機構有不同的要求。有適合商業性的,如農村的商業保險;有的需要有政府出面出資來辦,如屬于公共產品的農村社會福利;有的可以通過合作,或農民間的合作,或政府、集體、農民個人共同合作等。
(二)提高合作醫療水平。健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首先要建立以大病統籌為核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合作醫療的支持力度,加強農村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建設;集體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地區,可考慮提取部分集體資產充實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為農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減少農民看病就醫支出,提高農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針對農村地區農民“看不起病”的實際情況,建議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每年為60歲以上的農民體檢一次,并將此列人政府“實事工程”。
其次要加大宣傳力度。為防止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發生,要加強對農村居民的宣傳動員工作,實行分類指導方針,增加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要克服“變相攤派”和“等待農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組織動員工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共同抵御疾病風險,逐步形成以村合作醫療組織為基礎,鄉鎮合作醫療組織為重點,一定范圍的多級合作醫療組織體系,在更大范同內發揮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功能,滿足農村居民醫療的需要:要加強合作醫療各個方面的管理。當前衛生系統要重點加強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使農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優質的醫療保健生服務,農村居民才會自愿加入合作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