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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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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范文第1篇

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保險制度

一、《工傷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企業的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工傷保險制度的確立,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工傷保險制度僅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項內容,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將會更加完善,社會將會更加和諧穩定,勞動者將會更加幸福。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險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險;醫保違規;醫保監管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62

我國建立醫保制度時間不長,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很長時間以來,醫保監管主要依靠政策、目錄和服務協議實施。在醫保啟動初期,這種方式還是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參保人員和醫療機構對政策、辦法和協議的熟悉,道德風險日益增加,規避甚至違反醫保政策、辦法和協議的醫療服務行為屢查不絕。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2011年7月1日起實施,開啟了醫療保險的法制進程?!渡鐣kU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對醫保違規問題的監管進行了規定,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醫保違規問題仍較為嚴重。

1 醫療保險中存在的違規問題

1.1 醫療機構方面

1.1.1 參保者未知情況下的過度醫療

定點醫療機構為了增加經營收入,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小病大治、誘導消費,進行過度醫療服務。我國過度醫療現象主要體現為:定點醫療機構將門診用藥治療調整為住院治療,本應住在普通病房的參保人員調至單人間甚至是重癥監護病房,使用超出患者病情需要的高新儀器進行檢查,采取費用昂貴的治療方案等。這些既造成了的醫療資源的浪費,還帶來了不合理的醫保費用支出。

1.1.2 參保者已知情況下的過度醫療

存在重復住院、掛床住院、分解門診處方和分解住院等情況。其中,存在參保者重復就診或者開藥的情況,例如,同一天內在多個門診就診,或者在同一所醫院分別由多名醫生開藥,或者是短期內超過正常劑量的重復使用同一類藥品;存在醫生分解門診處方的現象;存在醫生在患者出院時允許其超過正常數量攜帶藥品,甚至出院時所攜帶藥與實際病情不符合的現象。

1.1.3 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部分參保患者通過各種手段疏通與醫生、醫院的關系,使一些本來不應該由醫保支付的內容,經由醫生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納入了醫保的范圍,成功的套取了醫?;?。

1.2 藥品經營單位方面

1.2.1 串換藥品

部分藥品經營單位把本來不并不是醫保目錄中的藥品換為目錄中的藥品,把處方藥品改為非處方藥品,使參保人員可以使用醫??ㄙ徺I以上藥品;還有的藥品經營單位和規模較小的診所合作,借助診所將非處方藥改成處方藥;此外,也有回收藥品的現象,在藥品經營單位的幫助下,參保人員將由醫保卡購買的藥品賣出,轉換為現金。以上這些行為,嚴重阻礙了醫療保險制度的執行。

1.2.2 以物充藥

部分藥品經營單位允許醫保卡持有人使用醫??ㄙ徺I生活用品、保健品、化妝品等非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物品。甚至,藥品經營單位的銷售人員會積極主動地向醫保卡持有者推薦與醫療用品完全無關的產品。這造成了醫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1.3 參保人員方面

1.3.1 冒名頂替

部分醫療機構存在子女使用父親母親的姓名、女性人員使用男性參保人的姓名、老年人使用年紀較輕的參保人的姓名刷醫??ㄟM行檢查、治療等冒名頂替的情況。大部分藥品經營單位對醫保卡持卡人身份并不進行確認。冒名頂替現象較為嚴重。

1.3.2 隱瞞或篡改病因

部分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隱瞞真正病因,比如交通事故、自傷等,達到將非醫保支付的病因情況按醫保進行醫療支付的目的,騙取醫保基金。

2 對《社會保險法》中相關法條的解讀

2.1 法條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2 對象

第八十七條針對的對象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第八十八條針對的是參保人員。

2.3 內容

兩條法律涉及的均為騙保行為,界定騙保行為是通過欺騙、偽造各類材料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行為。結合第一部分對于醫療保險中的違規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醫療機構方面提供虛假證明滿足偽造證明材料這一途徑,是騙保行為;藥品經營單位方面串換藥品、以物充藥是通過某些方式騙取醫保基金購買非醫保規定的物品的行為,無論是從其從其目的還是途徑的角度看,都是大眾普遍認知中的騙保行為;參保人員方面,冒名頂替、隱瞞或篡改病因等都是騙保行為。

其中,較有爭議的是過度醫療這一問題。湖南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研究會執行會長丁春庭在《中國社會保障》2015年第一期發表文章《醫保監管首先要完善法律體系》中提到,“這里只對騙保作出了界定和處罰規定。實際上大量存在的過度醫療服務行為,是醫療監管的空白,其造成的損失遠超出欺詐造成的損失,對此,社會保險法未作出任何界定和處罰規定?!奔催^度醫療并不屬于騙保,不屬于該法條規定的范圍。但在筆者看來,患者未知情況下的過度醫療是醫療機構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為,在本文討論范圍內,即參保者未知的過度醫療是醫療機構以謀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是第八十七條提到的騙保行為;在參保者已知情況下的過度醫療,是醫療機構為了謀取社會保障基金,參保者為了騙取超出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是第八十七條和八十八條提到的騙保行為。

其實,過度醫療的法律規則研究不僅僅是《社會保險法》研究的內容,2009年12月26日頒布的《侵權責任法》首次將過度檢查納入其中,許多人期待在《醫事法》中可以對過度醫療提供統一的權威標準。這與過度醫療本身界定難以明確,涉及醫患關系、防御性醫療等諸多內容的特性有關。

2.4 懲處

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的處罰主要是經濟處罰和取消定點資格、吊銷執照兩個方面;對參保個人的處罰則是經濟處罰,震懾力較小。

3 問題與建議

3.1 法律制度不完備

在《社會保險法》中對醫保違規行為的規定較為概念化,并不具體,給執法過程會帶來許多不便。在部分地區的醫保監管管理辦法中,涉及的條目則稍顯詳細。例如,2011年5月1日,上海市正式頒布實施《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是全國第一個以政府規章形式頒布的關于醫保監管的制度性文件。文件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五點規定:通過向參保人員重復收取、分解收取、超標準收取或者自定標準收取的費用,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需進行處罰;在吉林省人社廳和財政廳共同的《吉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辦及獎勵辦法》中明確規定:“將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補用品等費用串換為醫療保險范圍內費用,申請醫療保險結算,套取基金支付的”。但并非所有的地區都出臺了相關文件,且已出臺的文件部分仍存在涵蓋內容不全面、缺少定量標準等問題。

另外,《醫事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完善對醫保中的違規行為的監管同樣有著重要的作用。

3.2 懲處震懾力不大

《社會保險法》中對醫保違規行為的處罰多為經濟處罰,尤其是對于參保個人。在很多的醫保違規行為中,參保人員亦是主導者之一。對參保人員經濟處罰的震懾遠遠不及其在醫保違規行為中獲利的誘惑,是導致醫保違規行為源源不斷的原因之一。

3.3 執行力度不高

無論是《社會保險法》還是各地區關于醫療保險監管的相關規定,都存在執行力不高的問題。在大多數地區,無論是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還是參保個人,在進行醫保違規行槭保并未受到監管,逐漸感受到醫保違規行為的“收益”,并習以為常。

3.4 知曉度不深

社會保險涉及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參保人員等多個方面,違規行為往往由多方面共同造成。機構管理人員、從業者和參保人員對醫保違規行為面臨的處罰、給社會帶來危害的知曉度不廣、不深,是醫保違規行為監管的重要問題。

3.5 建議

3.5.1 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一是完善《社會保險法》關于醫保違規行為的監管,尤其是較難界定的行為,如過度醫療等;二是督促各地區相應文件,以具體化醫保違規行為的規定;三是完善醫療相關的法律體系。

3.5.2 加強執行力度

一是明確監管職責,因為醫療保險監管涉及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參保人員等多方面,需要明確各個方面對應的監管職責。二是組建監管隊伍,醫保監管涉及醫療、物價等多項內容,需要人社與衛生、藥監、物價、公安等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組建監管隊伍十分必須。三是創新監管模式,可以逐步實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監管。

3.5.3 加大宣傳力度

《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不僅僅依賴于執法部門,更是需要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參保人員的自覺遵守。醫保違法行為不僅僅會受到懲處,更會導致國家醫?;鸬拇罅苛魇?。應從醫保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帶來的危害兩個方面進行《社會保險法》的宣傳。使《社會保險法》的宣傳進醫院、進社區,在社會營造良好的氛圍。

3.5.4 建立醫保監管體系

醫保監管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更需要一個政府、醫療機構和社會聯動的醫保監管體系。例如,在醫保監管中的專業化評估可以交予第三方機構。廣東湛江醫保第三方評審服務中心在9月14日正式掛牌運行,中心由企業創建,政府全權委托,中心獨立為參保人進行服務,并進行醫?;饘徍嗽u價等工作。這為醫保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新的內容。

參考文獻

[1]丁春庭.醫保監管首先要完善法律體系[J].中國社會保障,2015,(1):85.

[2]李林.完善醫保監管措施強化醫保違規事前防范[J].中國衛生經濟,2011,(6):18-20.

[3]李建梅,羅永興.醫保監管與支付制度改革聯動――基于上海市的實踐[J].中國醫療保險,2012,(10):38-40.

[4]王琳娜.過度醫療的法律規制研究[D].上海:復旦大學,2012.

社會保險法范文第3篇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續可轉

舉例:市民張先生今年年底將退休,但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只繳費11年,是不是代表他喪失了領取養老金的權利?

解讀:按照之前的社會保險政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未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社會保險法》為解決繳費不滿15年人員的養老問題,規定了兩條“補救”方法:一是延長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二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既不延長繳費。也不申請轉入城鄉居保。則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舉例:王先生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又沒到法定退休年齡,他能否享受養老待遇?

解讀: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于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經濟來源?!渡鐣kU法》建立了病殘津貼制度。對于這類人員。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病殘津貼。病殘津貼的具體標準,還需要國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確。

二、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及時結算

舉例:張婆婆是省內某市一企業的退休人員?,F在武漢女兒家常住照顧外孫,年紀大了身體不好。住院看病不光要自己墊錢,還要回市里才能報銷。能不能像武漢市的參保人員一樣,刷刷卡就什么都不管了?

解讀:現在退休人員異地居住的情況比較多,由于基本醫療保險目前主要是縣級統籌,醫療費用報銷要執行參保地的政策,在居住地就醫屬于異地就醫結算。確實不太方便?!渡鐣kU法》提出,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隨著統籌層次的提高,在同一統籌地區將實行統一結算,可以減少異地就醫結算。同時,《社會保險法》提出,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隨著這一制度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保障卡的廣泛應用。將方便必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減少個人墊付醫療費,并逐步實現參保人員就地就醫、持卡結算。

三、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基金可先行支付

舉例:農民工老李在建筑工地工作,因摔倒受重傷,老板想不認賬,單位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怎么辦?

解讀: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四、生育保險: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可享待遇

舉例:羅女士沒有工作,也沒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老公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羅女士生孩子的醫療費用,能否報銷?

解讀:《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所以,羅女士沒有工作。只要丈夫所在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報銷生育醫療費用。

五、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醫保參保費由基金支付

舉例:市民張女士去年底失業了,到現在還沒有找到工作。這段時間一直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生病了,能否享受醫保?

解讀:《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醫療補助金,目前武漢市中心城區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是630元、醫療補助金月標準是45元?!渡鐣kU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一規定,既有利于提高失業人員的醫療待遇,也保持了醫療保險繳費期限的累計和銜接。不影響其退休后的醫療保險待遇。

六、社會保險關系:能隨本人全國“漫游”

舉例:小孫此前在廣東工作,今年回到湖北就業,他的社會保險關系能轉移到湖北嗎?

解讀:當前,勞動者跨單位、跨地域、跨所有制流動就業非常普遍。適應這一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或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七、社會保險費:征收強制性提高

社會保險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險法;影響

2010年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渡鐣kU法》是我國勞動保障領域的一部基本大法,是社會保險領域最高層次的法律,也是繼《勞動合同法》之后最重要的人力資源相關法律之一?!渡鐣kU法》加大了監督力度和違法成本,給予勞動者更多保護,《社會保險法》將會促進人們社保意識的轉變,也許會帶來新一輪的用人、用工變革。自此,包括企、事業單位的所有用人、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社會保險政策的執行,上升至剛性的法律層面,標志著社會保險全國統籌的一盤棋正在進行中。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如何順應變化、如何穩妥過渡、如何提升管理、如何依法完善程序等,是高校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高校社會保險的現狀

目前,高校的人力資源管理是多層次的:編內“老人+新人(新進入高校的層次較高的人員,一般是博士畢業生及博士后出站人員、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引進人才)”―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2003年以來,各個高校逐步探索人力資源管理改革中的、模糊的、沒有養老保險的人事人員(2003年以來進入高校的層次較低的人員,一般是碩士、本科及其以下畢業生、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聘用人員)―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編外“新人”―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含臨時性用工)。高校的編內教職員工參加的社會保險為3+1項,即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合同制工勤人員的養老保險。高校的編外教職員工參加的社會保險為5項,即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

1、高校的養老保險的歷程

1985年,事業單位(含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次將新招入的編內工勤人員納入勞動合同制管理,第一次為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啟動養老保險。1996年1月以后,隨著國家對企業養老保險提出建立統籌、逐步擴面、規范管理的要求,也必然影響了事業單位(含高校)的臨時性用工對養老保險的訴求。以成都市為例:2003年頒布的93號政府令,將成都市轄區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全部納入社會保險的管理范圍,第一次以政府令的形式,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2008年,《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其中第9 6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聘用制員工被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隨后國家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 5個省市先期開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是,事業單位(含高校)的養老保險還未在全國全面啟動。

2、高校的醫療保險的歷程

2000年隨著國家醫療改革的進程,要求事業單位(含高校)的公費醫療改革為醫療保險。2001年以來,事業單位(含高校)的醫療保險在不斷的完善。

3、高校的失業保險的歷程

1999年以來,隨著國家對失業制度改革的進程,要求事業單位(含高校)開展失業保險。

4、高校的工傷保險的歷程

2006年以來,隨著國家對工傷制度改革的進程,要求事業單位(含高校)和社會團體開展工傷保險。2007年開始,高校開展工傷保險。

5、高校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歷程

2003年以前,高校臨時性用工和聘用人員無社會保險。2004年―2008年高校臨時性用工和聘用人員,遵從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2008年以來,《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遵從國家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

二、《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1、《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流動的影響

《社會保險法》將為高校提供一個良好的人力資源調配和流動的社會環境。但我國現存事業單位(含高校)編制內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中未全面啟動養老保險的現狀,阻礙了高校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形成出口的“瓶頸”狀態,突出的難點就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關系接續轉移等問題,繁瑣的程序和制度缺陷成為阻礙高校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壁壘。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深入貫徹,以及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進一步深化改革,社會將提供一個良好的人力資源有序流動的法制環境,高校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壁壘最終會自行消失,高校將會形成以學科建設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動。

2、《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的成本的影響

《社會保險法》頒布后,一些地方政府修改、規范了社會保險規定,以成都市為例:撤銷了《農村戶籍員工的綜合保險》,大成都行政區域的農村戶籍員工的社會保險逐步向城鎮戶籍員工的社會保險并軌。農村戶籍員工社會保險的單位費率由原14.5%,逐步提高至30.7%。雖然加大了對農村戶籍員工的保障力度,也導致高校人力資源的成本的大幅度的提高。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隨著事業單位(含高校)管理改革的深化,高校的編內教職員工參加養老保險已是大勢所趨。目前,高校編內教職員工的社會保險的單位費率11%左右,將會提高至31%左右,也就是說:高校的教職員工的社會保險的單位費將達到工資總額的31%左右,《社會保險法》將對高校人力資源的成本產生巨大的影響。

三、《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的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高校人力資源的管理者對《社會保險法》的宣傳責任。

《社會保險法》強調繳納和享受社會保險費用和待遇,既是用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權利也是用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在具體工作中,不少高校對一些勞動者不自愿繳納社會保險也比較矛盾,如果按照勞動者的意愿不繳納社會保險,又面臨違法的風險,需要大力宣傳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用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因此,高校人力資源的管理者對《社會保險法》的宣傳責任重大,工作量也必然加大。

2、《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的管理者的素質要求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將給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帶來難得的政策提升機會,同時也會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新的變化也將促使高校產生對于高素質人力資源管理者的需求,未來的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僅需要深厚的管理理論和實踐背景,同時還要精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應當積極參加相關的培訓,以便達到可以準確把握政策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程序。

3、《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層的法制化工作重視程度

《社會保險法》將會使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層更加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便于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渡鐣kU法》強化了社會保險繳納的強制性,并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力度。這將促使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層更加理性審慎的對待社會保險問題,高校人力資源的管理在制度上應該體現出法制和以人為本的精神,使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層更加關注教職員工個人福利,減少對于教職員工權利的侵害,從而減少高校和教職員工之間的沖突,促進人事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4、《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

《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來說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它讓人力資源管理的作用更加突出,促使高校管理層關注人力資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在管理中的地位將會得到提高。《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將會增強高校教職員工社會保險方面的維權意識,高校人力資源管理者的地位和作用,關系到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政策在效力高或低、強制力強或弱、執行力好或差,以及教職員工社會保險權利獲得了明確的法律保障等管理工作。未來具有綜合素質的人力資源工作者將會成為各個高校獵取的對象。

5、《社會保險法》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的要求

《社會保險法》將會使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更加法制化、規范化,促進高校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人力資源成為高校獲得競爭優勢的關鍵資源,如何保證“進口順”“出口暢”,提高高校教職員工的生活質量,減少高校教職員工的生活風險,這是現今社會對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的新的要求。新的以人為本的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使得教職員工在教學、科研、管理、工勤等多層次的崗位上,能夠安心、放心、穩定的工作,也將會使高校在學科、管理等建設的過程中更加關注教職員工個人福利,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利,使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的各項制度體現出的法制精神和人文精神,高校管理者將會調整管理價值觀,完善以人為本的高校文化,促進教職員工關系的和諧穩定,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也將迎來一個新的提升和發展。

因此,對于高校人力資源管理來講,應該仔細學習《社會保險法》。在高校人力資源的規劃、配置、激勵及退出機制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防止不必要的人事和勞動爭議的發生,應當在現有的基礎上,查缺補漏,依法修訂相關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樹立高校自身的良好形象,合法用人、用工。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險法范文第5篇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并取決于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見下表)。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列表,我們可以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于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么,費改稅的目的是什么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據此,可以作進一步的分析:其一,通過費改稅來改變正在確立中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并重建現收現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譽將面臨危機,引起的社會震蕩也將很大,況且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的需要,從而正在成為許多國家改革的對象,是否值得為了重建制度的目標來改變籌資模式,還值得商榷。其二,費改成稅是否一定會增進強制性,實踐效果并非如此,因為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例如,許多國家就完全能夠通過征費方式來實現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目標,而有的采取征稅方式的國家一旦遇到經濟危機亦難以完成社會保險籌資任務。我國目前遇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難,強制性不夠是一個方面(它包括《社會保險法》未出臺、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與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而國有企業效益不良以及國家寄希望于非國有企業消化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等直接相關。因此,依靠費改稅來增強社會保險籌資的強制性的設想顯然并不成立。其三,費改稅后,稅率自然走向統一,這對于實現公平負擔、待遇平等的目標顯然有直接促進作用,但對于發展中的大國,尤其是像中國這樣一個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目前能否統一起來或者統一后可能帶來什么新的問題,同樣需要進一步研究??梢?,目前討論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并不明確。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制得以恢復并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并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財政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準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梢姡诂F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三、社會保險費改稅的制約因素分析

就像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都是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的手段一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也都是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手段。然而,這兩種手段又畢竟是有區別的,籌資方式的改變,并不僅僅限于籌資方式本身,它必然影響到社會保險制度及與之相關的社會、經濟環境,反過來也接受著社會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決定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會保障一般選擇采取征稅方式來籌集資金,而選擇制或非普惠制社會保障制度則一般采取征費方式來籌集資金;另一方面,現收現付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費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稅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選擇部分或完全積累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則適宜采取征費方式。因此,如果我國要改變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就應當先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此后才是籌資方式的選擇。若選擇征稅方式,則應廢除正在確立中的統帳結合型社會保險制度或明確取消個人帳戶,重新確立普惠制與現收現付型社會保險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稅方式來籌集基金,又想維持統帳結合制度模式,在理論上將無法自圓其說,在政策實踐上將陷入新的利益沖突之中。

第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征稅方式的最大特點在于稅率統一,而一國之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平衡是實現稅率統一的現實條件,這在發達國家或小國家可以做到,在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卻難以做到,而征費則可以靈活一些。以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地區發展不平衡是一個客觀事實,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難以完全改變。因此,在社會保險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別過大而導致地區之間企業競爭環境不公平的現象,同時也要避免因標準統一而損害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從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別的存在成為現階段的必然選擇。

第三,國民經濟發展狀態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如果經濟發展狀態不好,大批企業連生存都十分困難,費改稅不僅同樣不會有好效果,反而會進一步損害社會保險制度籌資的強制性與政府的權威性,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穩定,如果因社會保險制度造成大批企業破產等,國家就可能需要考慮社會風險的承受程度;如果經濟發展狀態良好,無論征稅或征費,均可以實現資金籌集的目標。目前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尚未實現、非國有企業難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會保險負擔,費改稅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顯然很難預料。

第四,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社會保險稅要求社會保險制度安排一體化,而社會保險費則可以根據不同的制度安排來征集社會保險資金,對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要求亦不似社會保險稅。我國目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能實行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如養老保險就肯定會針對職工、公務員、農民等設計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將數億工業勞動者統一納入工傷社會保險還是讓工傷社會保險與商業性的雇主責任保險并存仍需探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是否將勞動者全部納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圍亦是一個大問號,在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條件下,征費改成征稅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如果將工傷、生育、疾病保險等統籌到省級乃至全國的層次,其結果就可能導致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脫節,因而亦有著商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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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五,國家的財政調控能力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如果國家財政實力雄厚,財政調控能力強,通過征稅方式將社會保險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范疇則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國家財政實力薄弱,財政調控能力弱,一旦將社會保險資金作為稅收并納入財政范疇,則完全可能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與沖擊。如果采取征費方式,即讓社會保險資金在財政體外循環,則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將構成為社會保險資金的第一責任者,而政府財政則構成為第二或最終責任者,第一責任者的存在事實上可以起到控制風險、過濾責任的作用,從而成為減輕政府財政直接責任的重要環節。

此外,國有單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補償、中央與地方社會保障職責的劃分、現有社會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以及目前社會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不同階層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會保險費改稅的不容忽略的現實制約因素。

四、政策建議:認真研究,審慎決策,社會保險費改稅緩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會保險稅取代社會保險費,至少存在著如下問題:一是目標模糊,是重新確立社會保險制度還是為籌資而改變籌資方式,并不明確;二是條件不成熟,即制約因素甚多,一旦以稅代費必然遇到新的阻力與問題;三是技術障礙甚多,如稅種設計、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征管機構、部門銜接等等,每一個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處理,均可能給本來就困難重重的社會保險制度帶來新的傷害;四是預期效果具有不確定性,而社會保險制度在客觀上已不允許再經歷重大的波折;五是與國外社會保障改革、發展趨勢不相吻合,因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趨勢均是促使社會保險基金與國家財政保持一定距離甚至完全分離,以增強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勞動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時避免給政府財政帶來難以預料的沖擊。

從現實出發,我認為較為理性的政策建議是如下三項:

第一,認真研究。即以國際社會為背景,以中國現實國情及其發展趨勢為基本出發點,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標尺,以兩分法為基本手段,繼續對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及籌資方式進行認真研究,同時客觀評價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明了兩者差別,比較兩者優劣,全面把握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所適應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及其制約因素。

第二,審慎決策。在以統帳結合模式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會保險制度正在確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對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行重大變革,必然對現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勢產生極為重大而復雜的影響。因此,不能簡單否定征費的優勢,不能低估征稅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對費改稅問題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論證,并難以肯定費改稅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潛在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條件下,決策部門不宜匆忙決策;否則,就可能埋下隱患或導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的后果。

第三,費改稅應當緩行?;谛碌纳鐣kU制度模式已逐漸深入人心,占主體地位的養老、醫療保險均采用統帳結合模式,以及維護政府形象及信譽乃至其他諸現實因素的制約,均決定了即使國家確定社會保險稅是社會保險費的改革方向,目前也應當緩行。即現階段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努力發展經濟,努力促使國有企業解困,努力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同時擴大財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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