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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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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1篇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減輕了社會的養老壓力,分散了家庭的養老風險,為我國進一步發展進而實現偉大復興提供了堅實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依然存在諸多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充分、有效銜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發展,對于推進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1]但在現階段,制度銜接方面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困難,各地區、城鄉之間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國的戶籍分管制度在客觀上為制度銜接設立了障礙。城鄉戶籍分管制度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各自間的聯系不密切,信息沒有充分對接,使養老保險在異地、城鄉間轉移受限。其次,我國城鄉經濟發展失衡,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經濟為基礎,這就使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存在很大差距。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其保險制度相應完善,而居民的繳費能力更強;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鄉鎮,保險制度相對不完善,繳費能力及居民參保率較低。隨著這種差距的不斷擴大,城鄉、不同地區之間難以確定統一的給付標準,導致制度銜接存在很大障礙。再次,由于我國農村養老基金歸縣級政府統籌,同時大多數地區,市、縣財政分開管理,縣級財政面對農村日益老齡化的龐大人口數量舉步維艱,這個因素亦嚴重制約了勞動人口的跨地區就業和制度對接。

(二)參保繳費檔次偏低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在實踐過程中,各地區依據實際情況設定其不同的繳費檔次,以實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效果。但是由現實情況看,多數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偏低,無法真正有效發揮風險分散作用。[2]歸其原因,首先是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機制吸引力不足,無法滿足參保人的真實需求。現行的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缺少必要的彈性,參保人選擇低檔次的繳費方式可以實現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間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繳費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引導作用。同時,目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參保人未來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輕人參保意識不高,認為養老問題不是現階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動資金有限,養老金投資回報期較長,使其參保熱情不高。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增值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保障作用依賴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科學監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現行政策,養老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戶進行封閉式管理,養老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監管,其監管模式缺乏科學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問題頻發,進一步加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壓力。同時,此類事件易使居民質疑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使參保率及繳費額難以提升。其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穩定性較強的定期存款和國債,這種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場風險。在我國當前情況下,消費指數不斷攀升,通貨膨脹壓力增強,在較大程度上會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隱形縮水,從而出現收支失衡,資金不足的風險。

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銜接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有效銜接,首先,要加快戶籍制度在內相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掃清制度障礙,實現勞動人口養老保險金在城鄉間無障礙轉移。其次,大力發展鄉村經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過程中,需要努力提高鄉村經濟水平,增加鄉村居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減小養老金的轉入與轉出阻力。這就需要地方政府進一步給予鄉村優惠政策,引導鄉村居民不斷解放思想,促進鄉村經濟發展,為制度銜接提供堅定的經濟基礎。再次,改革現有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統籌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亦可減小地區財政風險。全國一盤棋的統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聯網+思維”,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并完善全國范圍內的養老保險信息庫,為制度銜接提供信息基礎。同時,在此基礎上,可以推出養老保險信息卡,使參保人員隨時了解養老金繳費、領取等情況。

(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激勵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激勵,提高參保率和繳費檔次應關注參保人員收入情況及養老金能否滿足基本養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結合地區現實,根據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學設定繳費檔次,同時給予參保人員自由選擇權利。繳費檔次與參保人員繳費能力應匹配,激發居民的參保熱情,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應加強政府財政的補貼力度,設定科學的補貼檔次,加大多繳多得的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參保意識的轉變,積極鼓勵參保人員在經濟容許情況下選取較高繳費檔次,確保繳費檔次與補貼力度的正相關關系,激發參保人提高繳費檔次的積極性。其次,政府應加大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現代化宣傳手段,使廣大居民深入了解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政府應及時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參保所帶來的利益,最終使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為人民服務。

(三)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2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保障農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障權益有著重要作用.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及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在運行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不足,通過對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支出結構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等不足之處進行研究,提出相關建議,以便不斷完善,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關鍵詞:

養老保險;財政對策;社會和諧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財政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斷完善財政責任,更好的發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作用,促進整個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發展.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現狀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異,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也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財政在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傾向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顯得相對較小.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區差異化明顯.

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支持的總體狀況據統計,2014年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8423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萬人.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7620億元,比上年增長11.7%.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3326億元,比上年增長17􀆰7%.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1800億元.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010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14313萬人.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2.6%.基金支出1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5%.結合以上統計數據和表1、圖1可知:在財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在基金收入與支出、財政的補助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遠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受益程度比較低,這是不符合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

1.2財政支持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由于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地區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因此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據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各省(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在繳費檔次、財政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等方面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中有16個省份在國家設立檔次基礎上向上增設繳費檔次、19個省份在國家補貼標準上增加繳費補貼、20個省份結合實際建立可操作的長繳多得機制、28個省份在國家70元標準上適當提高,而這些省份大都位于東部沿海或經濟發達地區.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三點具體說明:第一,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從而各地區的財政收支存在差異,這就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缺乏經濟支撐,最終將會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存在地區差異;第二,由于各地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差異以及政府在對不同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規模上存差異,從而使得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財政支持也存在明顯的不同;第三,由于財政補貼的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同,使得在選擇相同繳費檔次的情況下,財政補貼的多少也存在著地區差異.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財政政策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在國家財政快速增長的情況下,財政在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財政支持力度相對較小、支出結構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等問題.

2.1財政支持的力度相對較小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雖然國家在財政方面給與了大力的支持,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適應,仍然較低.從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鎮企業職工參保人數多于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的情況下,城鎮企業職工的財政補助仍然多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財政補助占財政總支出也處于一個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一判斷:財政在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持力度還有待提高.

2.2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由于二元城鄉結構的存在,而且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支出項目上財權與事權劃分不明確,從而導致國家在養老保障財政支出結構上并不合理.國家的社保資金主要投向于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而在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資金總量遠低于城市.據統計,2013-2015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8416.7、21752.4、25798.6億元,而同期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分別為1453.7、1656.7、2230􀆰4億元,二者相差甚遠.所以說財政在社會保障支出的結構上還存在缺陷.

2.3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劃分不合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不合理.從結構上來看,中央財政衛生事業費支出比重過低,雖然近年來中央財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與中央政府在公共衛生領域應承擔的職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進一步提高.從具體支出科目來看,就業與社會保障本應屬于中央財政的職責,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但在建立全面覆蓋的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僅僅依靠地方財政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從而各地補助差別也較大,這無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關乎國計民生,對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成完全小康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過程中應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解決.

3.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資金的投入,加大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確保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能夠達到25%左右的目標,同時,還應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確定合理的財政社會保障的比例.這樣一來就可以增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補助,從而使得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而言之,財政支持力度應當根據當前經濟的水平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予以適度增加.

3.2優化財政的支出結構對于農村養老保障的水平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應當合理調整現行的財政支持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不斷縮小城鄉社會保險的差距,明確各級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責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改變社保財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農村社會保險在財政總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證城鎮企業職工享有合理的養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還應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事業的支持力度.這樣一來,可以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也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責任由于各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中央與地方應當明確各自的財政支持責任.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中央財政相對于地方財政較寬裕,應當承擔較大的比重,地方財政起輔助作用.對于欠發達地區,應當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比如: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寬對落后地區提供配套資金的要求.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中不僅要促進養老保險區域化的公平,中央財政也要承擔相應的財政責任.

參考文獻: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Z].人社部,2015G5G18.

[2]鄧大松,丁怡.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視域下的財政支出結構研究[J].理論與改革,2014,(03):72G76.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3篇

堅持“兩個確保”,著力抓好企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著力狠抓提高城鎮職工企業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努力將城鎮各類人員納入養老保險。截止到2012年9月底,泰州市企業養老保險參保單位數16605戶,參保人數66.4萬人,繳費人數64.8萬人,參保繳費率97.6%,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數18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14.4萬人,鄉鎮企業參保人數14.2萬人,社會化發放率為100%。此外,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大力推進“差改全”結算方式改革和社會化發放工作。優化服務職能,規范“五險合一”社保經辦服務模式。樹立“雙維護、兩服務”的工作理念,本著精簡、高效、平穩、有序的原則,進一步規范經辦業務,調優經辦流程,方便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業務。2009年下半年以來,打破按市區隸屬關系和經辦對象辦理社會保險征繳業務的專管員管理固有模式,實行社會保險征收經辦業務綜合柜員制,真正實現了“一門受理、一站服務、一柜辦結”的一條龍服務模式。改變了過去“人員業務量畸輕畸重,工作責任有大有小”的現象,極大地方便了參保單位和職工。創建綜合柜員崗位業務經辦、風險控制柜員業務審核、部門負責人綜合監管“三層流程結構”業務經辦模式,形成了事事有規章、項項有制度、人人有責任、個個有坐標的透明工作環境,確保了各項工作規范有效地開展。

夯實基礎管理,不斷優化經辦服務

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策性強,起點要求高,高質量做好業務經辦工作是取信于民的重要前提。

(一)建立健全服務平臺依托金保工程,建立了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信息化系統,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層服務平臺,按照城鄉統籌的方針,整合全市社保管理服務資源,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相結合,在城鎮的街道、社區和農村的鄉鎮基層普遍設立社保服務點,形成由市政府牽頭、部門協作、街道管理、社區服務的工作機制。按照“全國聯網,養老先行”的工作計劃,實現“五險合一”統一征收管理。全市統一發放社會保障卡并不斷拓展使用功能。運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12333咨詢電話等社會保險信息平臺,使參保人員足不出戶即可了解養老保險政策及個人信息情況。

(二)強化經辦網絡功能泰州市投入3800多萬元用于信息數據中心機房、設備和網絡建設,將各市區的勞動保障業務數據全部集中到市數據庫,全面實現了金保工程“同人、同城、同庫”的目標,各市區也成功應用了統一的社會保險應用軟件。為方便百姓辦事,又為各鄉(鎮、街道)統一配備了電腦、打印機,安裝了社會保險系統程序,及時保證業務的開展。同時,加強與金融部門合作,實行聯網收費。目前已形成“參保查詢不出村、繳費領錢不出鎮;信息網上走,基金銀行流;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資源共享”的便民、規范、高效的社會保險管理泰州模式。

(三)重視經辦隊伍建設針對面廣量大不斷發展的社保經辦業務,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想方設法配強配齊業務工作人員,各鄉(鎮)在勞動保障所按照“六到位”的要求設立專門窗口,安排了專管員,各村(社區)按照“三個一”的要求,安排了協管員,具體負責城鄉社會保險政策宣傳、信息收集、參保登記等。

完善監管機制,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4篇

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作用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符合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客觀要求。由于受到多方面主客觀因素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一些不足,急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序開展。

關鍵詞: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不足;對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一)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在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日漸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主動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部分農民對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對享受的優惠和到齡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二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貫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傳統,而不注重自身積累。三是部分農民特別是年紀輕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率較低。

(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

隨著城鄉居民流動的日益頻繁,外出務工的人員參加企業保和離職后返鄉務農的現象在所難免,然而兩種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不盡相同,使其相互之間轉移缺乏可行的實施原則。

(三)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由于目前村集體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補助,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對于那些以農業經營為主的農村居民來說,增收困難,在繳費方面有著較大的壓力,使其參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參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標準繳費。另一方面,目前基金為縣級統籌,在資金運營政策方面有嚴格的限定,只能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投資渠道單一,增值極為有限,從長遠來看將影響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缺乏科學的規范細則,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響了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基層的鄉鎮政府,從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均為兼職人員,不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個別地方還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直接收取保費,私自挪用、濫用資金,政府補貼形式化,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順利實施。

二、解決對策

(一)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好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利用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比如電視廣告、廣播、短信,確保農村地區居民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惠農政策,逐漸強化他們的參保意識,有效轉變傳統觀念,積極、主動參與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這一制度。經辦部門也要多下村入戶向當地村民講解參保相關政策等,發放宣傳資料,使其全方位正確認識參保,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環境氛圍,潛移默化地強化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二)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機制

若想保證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制定相應銜接政策是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政府應根據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應的年限折算和保費補差辦法。目前的規定是,只有企業保轉入城居保的,參加企業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樣對城居保對象有失公平,雖然存在城居保十幾年的繳費額可能還不足企業保一年的繳費額的現象,但也可探索繳費年限的互認制度。即城居保參保對象可依個人經濟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參保年份,按企業保各當年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差額后,對繳費年限給予認可;不補繳的,則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折算繳費年限。只有在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時妥善處理兩種制度之間的繳費金額差和年限的認可,才能更為有效地推進銜接工作的順暢實施,為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注重保險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必須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其更順暢地實施。目前為基金縣級統辭。我國要根據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由縣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過渡,構建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對全國養老基金進行統一化管理,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多方面職能,將資金籌集工作落到實處,借助養老基金管理法規,科學約束政府行為,規范使用養老保險基金。我國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出臺相關的政策,科學權衡資金籌集方面的收益、風險,科學選擇資金籌集途徑,不斷拓展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入市操作管控與投資運作模式,參考社保基金入市經驗做法,加快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有充足的資金。

(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和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

我國要全方位客觀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出臺相關的政策,優化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養老保險主體的“權、責、利”,科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在此基礎上,我國要明確基層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構建服務型政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科學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農村基層政府部門要構建科學的監督機制,借助全新的監督渠道,比如,上下級監督、社會大眾監督,加大監督力度,隨時“檢舉、控告”違紀行為,避免濫用資金等現象頻繁出現,科學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此外,我國要優化已構建的城鄉居民繳費保障機制,科學減少對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補貼,避免城鄉養老金存在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繳費年限以上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或增加對繳費超過15年的對象進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一定養老金來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尤其是農村居民。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等,采用多樣化方法,強化農民參保意識,優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拓展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等。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我國統籌城鄉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李春根,包疊.新形勢下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路徑初探[J].社會保障研究,2013,03:29-35.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困境,現實條件,方案設想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2-0077-05

西部地區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后的區域,集大農村、深貧困和多民族于一體,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缺失性和滯后性尤為突出,農民群體長期無法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均等的養老保障權益,養老保障待遇的“逆向性”補償使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不縮反增,嚴重影響到西部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因此,加快西部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是縮小東西部發展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和關鍵之舉。

一、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困境

我國西部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既有全國普遍存在的“碎片化”和“分割化”等共性問題,又有根植于特殊區情的發展滯后和水平低下等區域性問題,在加快推進城鄉統籌中面臨“新老問題交織、內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局面。綜合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程度深,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整合難度大。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格局的形成不只是客觀的城鄉差距、群體差異和職業隔離所致的被動結果,更多地是“量體裁衣式”政策設計和漸進式改革的主動選擇。西部地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碎化程度重、水平差距懸殊,除了受上述發展方式的慣性驅使,更緣于經濟社會發展滯后、少數民族人口眾多的時空境遇制約。在推進制度統籌過程中,不僅有“城城內部”和“鄉鄉內部”各類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簡提升,更面臨著不同內容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間和地域間的整合歸并,尤其是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發展程度、省際間財政汲取能力和群體間職業收入水平無論是與東部地區的橫向比較,還是區域內部的縱向考察,差距相當明顯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這嚴重固化和擴大了城鄉間、區域間和群體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及不公平程度。另外,西部各省在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踐中,還沒有完全擺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應急配套思維,還局限在“打補丁”式的被動補救套路,缺乏從全局、整體的觀念來解決城鄉二元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痼疾,更對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和人口的養老問題如何融入現有制度欠缺長遠規劃,這無疑加重了制度“大碎片”套“小碎片”的復雜程度。

(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差距持續擴大,城鄉養老保險統籌整合障礙多。當前,西部各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非均衡發展態勢比東部地區嚴重的多,這與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養老保險制度基礎弱和養老負擔重等密不可分,尤其是西部民族農村牧區集聚了我國最大的貧困群體,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滯后、脆弱性強,甚至在寧夏和甘肅等地的“新農保”試點工作還沒有全面鋪開,但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如成都市卻已初步實現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體化發展,這也側面反映出西部地區間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發展的不同期和進程的不協調。另外有數據顯示,2012年西部多地農村人均養老保險金低于69元/人/月的全國平均水平且較2011年的增幅不大,而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高達2700元/人/月,增幅達到10.2%,二者相差40倍之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待遇差距的持續擴大,給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造成了巨大的障礙和困難。

(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分割化”現象突出,統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統籌進程遲滯。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多元碎片”都有其各自的管理機構、體系和規則來實現自我運行和內部利益強化,條塊分割、部門封閉和城鄉分治等“政出多門”現象勢必造成管理標準各異和職責不清,爭權、爭利、責任推諉等內耗現象降低了制度整體效率,既有制度環境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和效能慣性強化著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分割和管理服務的“諸侯割據”,以至于在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中地方政府利益爭奪“頻頻上演”。另外,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養老保險項目財政投入的不穩定和區域間的不平衡,以及各級政府間沒有明確的養老保障職責劃分和缺乏積極協調,導致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在養老保障事權、財權方面負擔的不合理,尤其是養老金多次“提標”,完全是“中央政府喊口號,地方政府掏腰包”,而且地方政府還要為新農保中農民繳費支付相應的財政補貼,致使西部一些經濟欠發達、財政較緊張、保障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地方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而財政狀況好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意相互調劑資金,搞“突擊擴面”甚至故意夸大參保人數以套取更多的中央財政補貼,地區之間“苦樂不均”,部門利益傾向和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重。

(四)養老保險政策銜接機制不健全,城鄉統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依據城鄉二元化戶籍制度、群體身份差異和不同就業類型等標準單獨設計的,“分門別類”的制度形式靜態地固化了群體間的屬性邊界,阻礙了群體間的相互流動,而養老保險制度在“新老銜接”政策方面的不明朗,以及在全國層面上“新農保”和“城職保”制度銜接辦法的長期缺失,反過來加劇了各類養老保險制度“融合對接”的難度,尤其是西部各省份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快有慢,發展環境也有好有壞,在尚未實現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情況下,各個省份的養老保險制度內容和標準都有很大不同,在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等方面的差距不小,“一地一套”的管理辦法和“互不相干”服務體制給勞動力流動帶來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權益記錄上的許多困難,于是出現“斷保”、“退保”、“重保”等問題,而且在統籌層次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每個統籌地區設立了單獨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統,卻并未實現不同統籌區域工作信息的聯網化和協調同步化,增加了經辦機構的管理成本和管理壓力,而且在參保人員基礎信息和繳費信息等方面存在失真和難以連貫的現象,這都無形中強化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碎片化”和城鄉差異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城鄉一體化為導向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化解上訴矛盾、實現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社會良性互動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1 〕

二、推進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現實條件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不可能一蹴而就,這不僅要提高建制理念的科學性和制度方案設計的有效性,而且還需要相關制度、政策、設施的外部配套和支持。從西部地區現實的情況及發展趨勢來看,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面臨上述困境,但也具備一定的現實條件。

(一)科學、統籌發展的理念和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視,可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方向性。從政治層面來講,“科學發展”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指導思想,“城鄉統籌”是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基本方略,而“老有所養”也成為黨和政府對人民的政治承諾。因此,如何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障體系來解除全體國民的后顧之憂,客觀上已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指向,也是執政黨和政府的重大政治責任,〔2 〕 (P37 )這種清晰的政治取向構成了各級政府加快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強烈動力。

西部各省市抓住歷史機遇,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一體化進程,如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重慶市,從法律完善、制度整合、體制創新和措施配套等多方面來大力推進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為其他地區提供了一種可以借鑒的“重慶經驗”;又如2011年GDP總量過萬億元的陜西,在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及“新農保”試點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寶雞模式”、“神木模式”已成為全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典型模式,內蒙古在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亮點”也非常突出,尤其是在2011年和2012年出臺了多項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標志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缺失等漏洞的基本補齊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實施的啟動,走在了全國前列。〔3 〕不難看出,西部各省市在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在關乎民生建設的長遠規劃中無不體現出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視和切實消除西部各族人民養老后顧之憂的政治決心,這將堅實確保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方向和政策落實。

(二)經濟持續增長和財政支持能力的提高,已成為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基礎和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能否順利實施,不僅需要政府政策的強力推動,而且還要依靠經濟和財政實力的巨大支撐,因為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要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國民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最終還要以生產力水平來保證。從經濟角度來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成就為國民“脫貧致富”和地區“經濟騰飛”提供了日益豐厚的物質條件,在“公平、正義、共享”主流價值取向下,如何將經濟成果轉化并持續增進國民福祉業已成為社會建設的主旋律。西部各省市立足于欠發達的基本現實,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加強民生建設的政策指示,把發展作為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經過積極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GDP總量和政府財政收入有了大幅增長。2011年,在全國23個地區生產總值超過萬億元的省份中,西部省份就占了5個(分別是四川省、、陜西省、重慶市和廣西省),重慶市的經濟增速更是超過連續8年增速第一的而躍居首位,12省份的GDP增速和財政收入增速均超過了全國平均增速。

在西部各省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均把GDP增速定位在10%~15%之間,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已為逐步建立健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各級政府不僅有義務建立完備的養老保障體系,而且也具備推動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可行性。

(三)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提升和參保意識增強,是全面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重要保障。養老保險是一項完全體現繳費義務與待遇享受權利相對應的制度,公民的廣泛投保是養老保險得以持續發展的充分條件。作為制度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的個人,其繳費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養老風險發生后待遇給付水平的高低,而個人的繳費能力又直接與可支配收入相關聯,所以提高個人繳費能力的關鍵就是要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大力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提高其參保能力,這才是統籌城鄉養老保險的客觀基礎,也是持續擴大制度覆蓋面的現實保證。2011年西部各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速雖然尚低于GDP和財政收入增速,但同比增長幅度較大,尤其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可圈可點”,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均以較快速度逼近全國平均水平。

隨著中央對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逐年增大以及惠農政策的深入實施,西部城鄉居民收入增速勢必在“十二五”期間有明顯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長使其有了持續參與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能力,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給參保者帶來的利益實惠,讓更多的城鄉居民有了較強的參保動機和主動參保意識,這將為全面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重要保障。

(四)現有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為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政策支持。十六大以來,我國加快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定型、完善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先后建立、試點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居保”),并在加快新法立法、修正現有相關法律和銜接新舊法律等方面多管齊下,以規范制度內容和運行為前提,以消除保障對象身份差異和制度分割局面為重點,積極出臺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和法規,盡量擴大制度覆蓋范圍、減少制度碎片、提升統籌層次。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中已明確定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三大板塊,并表示在有條件的地方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實施,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這為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提供了法律基礎。另外,為了將來更好地統籌整合三大養老保險制度,在頂層設計中就注重建立制度統籌的技術條件,積極創造統籌整合實施的制度基礎,針對“城居保”和“新農保”在覆蓋人群特點、制度模式、籌資方式、保障水平、運行機制和管理服務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已在部分發達地區開展了“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城鄉統籌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這將為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可借鑒的有益經驗,并減少不必要的制度探索成本和改革代價。

三、西部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方案設想

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任務雖然緊迫,但要尊重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貧困群體數量大的客觀現實,決不能盲目向東部水平“看齊”,更不能搞突擊式的項目整合“躍進”,需要立足實際,充分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在時間上的連續性、城鄉間的平衡性、區域間的梯度性和制度間的層次性。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分步到位、逐步統一的漸進式發展規律和西部地區養老保險城鄉統籌建設的現實條件,筆者認為應通過政府的全面主導,分三個階段有重點地推進西部地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并軌”和“體系整合”,以提高制度的社會適應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一)到2015年以前,基本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城鎮職工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過近二十余年的改革調適,“統賬結合”模式已基本定型,待遇計發辦法和籌資比例等技術性方案業已明確。西部各省“十二五”期間養老保障建設的主要任務應是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來進一步明確和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把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未參保的集體企業職工等統一歸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徹底解決非正規就業群體無保障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穩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并積極向全國統籌轉變,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長效機制;“城居保”和“新農保”的試點時間較短,多數城鄉非就業居民還游離在現有制度之外,養老保險在農村的“查漏補缺”應是當務之急。在“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上,繼續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及領取養老金的財政補貼以加大制度的吸引力,在允許個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的基礎上體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在繳費檔次和待遇標準設計上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在合理確定各級政府財政補貼分擔機制的基準上,適時、適度地隨著財政收入和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1 〕同時,“城居保”和“新農保”在覆蓋人群特點、籌資機制和制度模式上都有很強的相似性,有對接整合的基礎條件和制度環境,西部各省要加快實現二者的制度整合和統一實施,但要注意實現新老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避免讓舊制度人員的利益受損失。同時,還要做好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責任和比例的合理劃分,統一經辦管理、信息系統、業務流程、數據標準和參保信息等服務制度,以便將來在更大范圍內實現管理技術標準的對接。

(二)到2020年以前,建立全面穩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經過前一階段的制度擴面、體系整合、結構完善和服務配套后,這一時期應是實現西部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由外延式擴張向制度內涵充實完善的過程轉變,主要任務是完善適度集中、有序組合、沒有漏洞的多元制度安排,建立全面穩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是實現社會勞動者及適度收入者均應享有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險,非勞動者和貧困者在年老后獲得政府公共財政支持的非繳費型國民年金保障。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如下:

首先,縮小各行業及各群體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差距。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宏觀框架已建設齊備的基礎上,進一步推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雇員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著力建設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并在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內設定良好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通道,設定勞動者可承受、有彈性的繳費標準和公平合理的養老金計發機制,不斷縮小正規就業勞動者與靈活就業勞動者的養老金待遇差距,真正奠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其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前一階段已基本實現城鄉統籌,優化制度結構、提高待遇標準和配套相關服務是這一時期的工作重心。隨著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的大力推進,農民群體的參保意識和參保能力逐漸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自愿參保向強制參保轉變的條件和時機均已成熟,這一方面是規避“逆向選擇”風險以增強養老保險互助互濟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城鄉全覆蓋。同時,大力發展農村老齡服務產業,適時創建城鄉老年人護理保險和服務制度,普及社區服務為主、多元化供給的居家養老模式,以不斷縮小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距,提高養老保險服務質量,為將來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條件。

(三)到2030年以前,初步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并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定型和穩定發展是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養老保險基金的省級統籌和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為統籌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鑒于“農保”和“城保”在制度設計上存有較大的差異,實現二者的統籌歸并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這需要圍繞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和給付模式的改良來實現制度內在的深化改革,但要遵循“階梯過渡、漸進對接、進退自如”的原則來構建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的制度模式。

首先,完善基金管理模式。穩定“農保”和“城保”可銜接的“統賬結合”模式,并引入“名義賬戶積累”制來對其進行改良“變形”,形成“社會統籌賬戶+名義賬戶+實質賬戶”的模式框架。其中,“名義賬戶”繼續實行沒有基金積累的“空賬”,而實質賬戶需要“做實”,并引入資產建設理念對其進行公積金性質的運營管理。

其次,統一籌資模式。在三方籌資的風險分擔機制中,養老保險的繳費結構和比例設計應在各方主體可承受的前提下實現統一。在提高勞動者勞動所得占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條件下,勞動者(含農民)的繳費比例從8%提高到10%,企業為職工的繳費和國家為務農人員的繳費比例維持20%的現狀,但要把其中4%的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而14%個人賬戶的規模又分為8%的名義賬戶和6%的實質賬戶;至于繳費基數最好能以各省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設定多個比例檔次或換算成絕對額供城鄉勞動者自由選擇,這樣“一制多檔”的繳費設計就能很好體現城鄉地區差別和勞動者個體差異。

最后,改善給付模式。在給付模式中,“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名義賬戶”的資金由企業繳費16%和個人繳費8%共同形成,即期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形同當前我國社會統籌賬戶透支個人賬戶資金來支付退休者的“準名義賬戶”模式,這樣就解決了個人賬戶“空賬”隱患。繳費勞動者退休后的養老金給付還繼續沿用現行的計發辦法,只是區別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由名義賬戶積累資金與實質賬戶積累資金總和再除以計發月數,其中,名義賬戶積累資金是名義賬戶繳費總額與名義利率下所得利息的總和,在支付時即刻年金化,實質賬戶積累資金由繳費積累額和投資收益所得,體現個人多繳多得和延長繳費期的激勵作用。勞動者跨區域流動時個人賬戶隨人走,養老待遇給付分段計算,轉入地統一給付。

不難看出,該模式設計實現了“三方共贏”的效果:企業沒有增加繳費比例,卻加強了對本單位職工繳費的顯性激勵(劃入個人賬戶4%)從而“不反對”;個人雖增加2%的繳費,但獲得企業劃入4%的繳費,同時又做實了6%的公積金性質的“實質賬戶”,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是以名義賬戶和實質賬戶共同積累額為計發基數,總體收益增加從而“不吃虧”;國家既能通過名義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資金現收現付給當期的退休者,又減輕了做實個人賬戶的壓力,從而是“阻力最小”的較佳方案。這樣的制度模式建構既保證了以較小的成本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改革,同時又會獲得參與主體的支持和擁護,具有一定的技術可行性。

參考文獻:

〔1〕王曉東.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路徑研究——以內蒙古為例〔J〕.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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