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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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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醫療保險

居民醫療保險范文第1篇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現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加強和完善醫療服務管理,對保障參保居民合理的醫療權益,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制度的平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中,強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切實保障廣大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包括醫療服務的范圍管理、醫療服務的定點管理和醫藥費用的結算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從低水平起步。要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和基金保障能力,考慮城鎮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有條件的地區兼顧一般門診醫療費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服務范圍、水平,以及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及標準。

(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城鎮居民的特點,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相關政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一體化管理的,也可以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規定執行。各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精神,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合理確定醫療服務范圍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包括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程序和權限,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具體范圍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在認真組織專家評審、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確定。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在國家和省(區、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合理確定。要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目錄藥品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國家根據兒童用藥的特點,按照"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顧中西藥"的原則,適當增加兒童用藥的品種及劑型。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原則上執行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各地也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增加孕產婦、嬰幼兒必需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及中醫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新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暫由各省(區、市)負責制定。

(七)各地要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加強對高價藥品、新增診療項目、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及高值醫用耗材的準入和使用管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減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的費用負擔。

三、加強定點管理

(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要根據城鎮居民的就醫特點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定點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約束作用。要根據各項醫療保障制度協調發展的需要,統籌確定各類醫療保障人群醫療服務定點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九)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范圍和數量,具體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商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所發生的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各地要根據參保居民的醫療需求,將符合條件的婦產醫院、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納入定點范圍。

(十)要探索促進參保居民合理利用醫療服務資源的管理機制,引導參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及中醫藥服務,探索建立雙向轉診機制。對納入基金支付的門診大病和實行醫療費用統籌的普通門診醫療服務項目,要制定有效利用社區和基層醫療服務的就醫管理辦法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對參保居民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就醫的費用,可適當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完善費用結算管理

(十一)要根據醫療服務范圍和籌資水平,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合理確定醫療費用結算標準,并納入協議管理。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要按協議及時結算并足額支付,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居民醫療保險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農合;城鎮醫保;整合

一、概述

建立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出發點和落腳點。山東省從2014年起,在全國率先起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統一、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臨沂市沂水縣認真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及時完成了經辦機構合并、人員劃轉和業務移交,將全縣居民醫保整合到了人社部門,完成了制度并軌,實現了統一的居民醫保制度。本文嘗試以沂水縣的經驗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系統地闡述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整合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解決思路探討。

二、沂水縣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新型農村合醫療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依托醫療衛生體系,結合農村居民特點建立起來的一套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基本沿用了職工醫保模式。由于原新農合參保人群占比較大,新農合與城居保的整合在該縣來說,任務重、情況復雜。沂水縣創新思路、多措并舉,推動了整合工作平穩有序進行。首先,注重協調配合,在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人社部門與衛生、財政、編制、審計等有關部門主動加強溝通聯系,互通有無,信息共享,確保了人員移交、基金移交、財務移交、審計移交、數據信息移交、檔案資料移交等整合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注重平穩過渡,為確保整合期間參保人員的醫療報銷不受影響,基金運行穩定,改線規定過渡期內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仍執行各自的待遇標準、三大目錄、結算模式和信息系統實行雙軌運行;第三,注重整合創新,堅持繼承與發揚并舉,新制度既延續了原有制度中群眾認可的好做法,又按照制度整合要求進行了政策融合和改革創新,基本實現了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待遇保障、目錄范圍、經辦流程、信息系統和基金管理的“七統一”。

(二)主要成效

1.管理體制理順,服務效能提升。整合后,由縣人社局統一管理,有效打破了過去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政策銜接難、工作協調難、并網聯接難、服務不均衡等管理體制的弊端。一是重復參保和財政重復補貼現象得到根治。整合前該縣城鄉居民參保100.8萬人,整合后清理重復參保人員3.2萬人,2015年實際參保繳費97.6萬人,節約各級財政補貼1200多萬元。二是參保繳費政策規定更加人性化。該縣規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集中參保繳費時間,外出務工人員可延長至下年度3月底前,明確新生兒出生后6個月內,其父母憑戶口簿到戶籍地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當年度醫保待遇。三是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申報結算更加方便。2.就醫負擔減輕,待遇水平增長。新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打破了戶籍界限,城鄉居民在就醫范圍、報銷比例、醫保目錄等方面享有同等醫療待遇,待遇水平顯著增長。一是住院報銷比例適度提高。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80%(基層的基本藥物為90%)、二級65%、三級55%。二是門診特慢病病種增加,待遇提高。慢性病種增加到30個,門診報銷比例為60%,尿毒癥等9個門診特殊病種的報銷比例為70%,鼓勵特殊疾病患者首選門診治療。三是醫保目錄擴大。藥品目錄由原來新農合的1100種統一擴大到2400種,基本藥物全部納入醫保藥品目錄。3.工作機制完善,監管合力增強。居民醫保整合后,一是對全縣醫保經辦內設機構進行整合。在縣級層面,醫保經辦設置了綜合科、征繳科、居民一科、居民二科、職工科、支付統計科、醫保稽察大隊共七個科室,制定出臺了《沂水縣醫療保險處內部管理規范》,對科室職責、重點崗位設置及相關工作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對職工醫保、居民醫保的相近業務進行了適度融合,人員職責更加明確,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二是制定和完善監審規則。制定了包括住院發票、住院手續、病歷完整、醫囑與上傳信息、用藥、檢查和其它情況等六個方面的抽查審核規則,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審核監管。三是成立醫保稽察大隊,加大醫保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

三、問題及思考

(一)老制度的慣性給新制度的運行帶來一定的影響

新農合制度在已運行十多年,已為基層群眾熟悉和認可,其政策設計與社會保險的基本要求不盡相同,很大程度上傾向于醫療機構業務發展,帶有一定的衛生行業管理色彩。整合后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對居民醫保制度進行了較大程度的調整,其管理模式、經辦體制、統籌層次、信息系統等發生了諸多變化,給新制度的運行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整合城鄉居民醫保,既要著力促進城鄉居民醫保的公平、均等,又要妥善處理好政府、人社、衛生、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等之間的利益關系,更要適應人口流動、醫療服務均等化需求。

(二)整合的廣度、深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在制度整合上,目前只整合了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在基金整合上,盡管在縣級層面將原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兩個基金合并,盡可能充分發揮大數法則,提高其保障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在市級層面只是實行“調劑金”制度,而沒有實行“統收統支”,基金本質上仍是各縣區分散使用,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依然不夠強大。在信息系統整合上,整體性、系統性不強。只著眼于醫保結算,既沒有實現醫保、醫療、醫藥的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也沒有方便社會查詢就診費用報銷等信息服務,更沒有開發醫保的智能管理系統,衛生信息、醫保信息、醫療機構信息相互隔離。

(三)經辦機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整合后,醫保經辦機構服務對象驟然增多、工作量大幅增加,雖然原新農合辦公室人員劃轉到人社部門的醫保經辦機構,但普遍缺乏懂醫療知識的專業人才,醫療服務監管的專業性不強,導致工作存在一定的盲區和漏洞。鄉鎮(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員少、任務重,又缺醫保審核專業人員,目前尚未有效地承擔起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職責。因此,要適應全民醫保的新形勢,必須大力加強醫保經辦機構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建議要進一步明確鄉鎮人社所服務平臺的功能定位和職責要求,切實增加機構人員編制,有效解決好“工作有人干”的問題。

(四)參保關系的穩定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規范

居民醫療保險范文第3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指導,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堅持低水平起步和群眾自愿的原則,從制度上解決城鎮居民特別是困難群體看病就醫問題,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盡快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重要意義

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關注民生的具體體現,是城鎮居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的重大舉措,也是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標志著我市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

三、組織領導

市政府建立*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以市委副書記、市長周以忠為總召集人,市委常委、副市長朱麗萍為副總召集人,市委宣傳部、市勞動保障、財政、公安、衛生、民政、教育、發改委、統計、殘聯、中國人壽*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聯席辦公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我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前期準備、調查測算、啟動實施等工作。

四、職責分工

1.市委宣傳部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各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廣造聲勢,營造氛圍,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聯席辦公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負責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督導各縣區、各部門落實相關政策和工作任務。

3.市財政局負責提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貼的具體意見,保障推進此項工作的資金及時到位,包括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的軟件開發、辦公經費、辦公設備配置等。

4.市公安局負責協調調查市區城鎮居民家庭戶數、人口總數及各年齡段人員分布情況。

5.市民政局負責對各社區的協調和提供市區城鎮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情況,并組織此類人員登記參保。

6.市教育局負責提供所轄學校在校學生人數及分布情況,并負責組織學生登記造冊,集體參保。

7.市殘聯負責殘疾人員情況統計調查和登記參保。

8.市衛生局負責提供我市醫療市場狀況、病種分布及發病率、平均相關費用等情況。

9.市統計局負責提供相關的統計資料和數據,并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計調查與分析。

10.街道辦事處、鄉(鎮)及社區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和就醫證件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

11.市醫療保險中心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經辦的各項業務工作,制定居民參保繳費、發卡就醫工作流程,做好計算機硬件升級與軟件開發等工作。

五、工作安排

1.7月30日前出臺與《*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文件,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7月30日召開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實施大會,正式啟動實施。

3.8月份為宣傳月,8月16日為宣傳日。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集中宣傳、電視采訪、刊登專版、答記者問、熱線解答、社區宣傳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

4.8月中旬完成對各層面工作人員的培訓。對醫保經辦人員、計算機管理人員及社區工作人員等進行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能力。

居民醫療保險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健全我縣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就醫,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省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政〔20*〕85號)和《*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實施,實行以戶為單位,個人繳費與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相結合,提供住院和規定的慢性病門診治療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遵循“低水平、廣覆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所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經辦。

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保險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在校學生不受戶口限制),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來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全日制中小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其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00元,其中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繳費100元,未就業殘疾人(年齡不限,享受低保的除外)繳費100元;

(四)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繳費40元。

第八條財政、民政、殘聯補助醫療保險資金標準:

(一)(中央、省財政補助除外)縣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00元;

(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6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由殘聯補助100元。

第九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全日制中小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縣財政、民政、殘聯部門根據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居民人數,經審核后,每年9月底前將各項補助資金一次性劃入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登記繳費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各鎮居民以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其中*城鎮以社區委為參保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其中各鎮中小學以鎮中心學校為參保單位。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章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基金起付線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一級以下醫療機構200元。

*

第十七條實行參保繳費年限與報銷比例掛鉤,對連續參保繳費三年以上的,報銷比例提高3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轉往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6萬元。各類癌癥放化療、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癥、重癥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額可報銷8萬元。

*

門診慢性病病種比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以及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較大的,按照*政辦〔20*〕40號文件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第六章就醫管理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治療,可選擇本縣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不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治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住院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報銷范圍,按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赴港、澳、臺和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費用結算

居民醫療保險范文第5篇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蚌政辦〔*〕42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是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具體體現。我縣于*年開始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保障全縣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需求起到了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之一。為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5萬人的目標任務,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增強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履行職責,扎實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真正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

二、逐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一)進一步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下人員可以參加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我縣境內各類中、小學在校學生(不分戶籍和學籍),16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無穩定收入的城鎮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農民,外地來我縣購房居住人員。

(二)調整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繳費標準

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標準由每人每年1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學生、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仍按《*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固政辦〔*〕38號)執行。

(三)簡化參保繳費手續

在校學生統一由所在學校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并集中辦理社會保障卡(在校學生首次參保個人繳費中含10元初次辦卡費,代收后繳入財政卡辦專戶)。

其他參保居民由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負責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醫療保險費的收取可通過工商銀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區工作人員直接代收,并出具財政印制的統一票據。

各代辦部門代收的醫療保險費統一繳至地稅銀行專戶。

(四)對生活困難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由民政部門按以下標準給予適當補助;學生及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0元;大病及重殘人員每人每年補助40元;“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給予全額補助。

符合補助條件的參保人員,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勞動保障服務站(所)申請補助,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后于次月發放。所需補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五)建立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參保轉換機制

1.勞動年齡段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實現就業后,應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每3年可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年的繳費年限。

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2年以上,參保期間變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設醫療待遇等待期,從參加職工醫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適當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在校學生、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仍為10萬元。

2.建立繳費年限與基金支付比例掛鉤的良性運行機制。參保人員連續參保繳費滿兩年的,從第2年起,其住院醫療費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礎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斷繳費的,則重新累計。

3.對連續繳費2年以上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性參保人員,參保期間生育給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補助。

4.在校學生因意外傷害導致傷殘,經勞動能力鑒定后按1-10級分別給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死亡的,一次性給予20000元補助。

(七)建立大病醫療救助機制

對患特大疾病、年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參保人員,給予適當救助。救助辦法為:2萬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補助,最高補助2萬元。

(八)建立風險統籌調節金制度

縣勞動保障部門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調節金,用于防范基金風險,增加基金共濟能力。調節金總量達到當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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