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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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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原則

稅收管理原則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稅收管理原則范文第2篇

主要表現在:一是管理理念同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方式不相適應。一些人,特別是一些基層領導,在管理理念上同現代化的稅收管理方式不相適應,產生了手工論、專管論等思想。

二是稅收管理員的素質不能夠完全適應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特別是信息化發展的要求,有的稅收管理員至今不能夠獨立操作綜合征管軟件和稅收管理員系統等相關應用系統,需要靠手工的方式統計各種數據、查看紙質報表等。

三是稅收管理員職責界定不盡合理,重復工作較多。

四是稅收管理員工作量不平衡,畸輕畸重,缺乏激勵機制。調查中發現,有的稅收管理員管理二三百戶,有的僅管理十幾戶;有的稅收管理員月份最高調查核實、巡查、評估等任務數達到120戶次,有的稅收管理員月份任務僅為幾戶次,這種工作量上的畸輕畸重挫傷了部分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由于缺乏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造成部分稅收管理員缺乏責任感,影響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是稅收管理員存在很大的執法風險。由于稅收管理員是稅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載體,人數眾多,并且有相關的管戶責任,必然會帶來“管戶責任”的執法風險。而一些行政執法的監督部門在監督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也以此為依據,追究稅收管理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

一、對稅收管理員的職責進行梳理,進一步明確稅收管理員的職責。

根據“管戶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將稅收管理員由“管戶”為主的管理方式,向“管戶”和“管事”相結合轉變。“管戶”要了解納稅人的動態信息,掌握企業的“活情況”。具體的職責包括日常巡查及采集涉稅信息資料、責令納稅人依法辦理各類涉稅事項,進行違法違章行政處罰的調查和執行、送達有關稅務文書、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等稅收管理措施的執行等。結合稅收管理員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用,細化日常巡查、調查等內容。“管事”要管理一般性事務工作,具體職責主要包括納稅人申請的涉稅事項的調查核實和稅務機關安排事項的調查、日常檢查、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等。

二、明確劃分稅收管理員與辦稅服務廳人員、綜合管理人員、稽查人員的職責。

以“納稅人找稅務機關的事項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事項由稅收管理員辦理”為原則,將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分成依申請的行為和依職權的行為,納稅人申請事項的受理或辦理由辦稅服務廳人員負責,稅務機關依照職權進行主動管理的行為由稅收管理員負責;明確劃分稅收管理員與基層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稅收管理員根據基層法規、稅政、征管等綜合部門的安排,到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地進行調查核實等直接面向納稅人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稅收管理員的調查結果作出審批決定或加強管理的措施;明確劃分稅收管理員與稅務稽查人員的職責,闡明日常檢查和稽查的關系,明確征管移交的條件、環節和反饋方式等。

三、梳理重復、存在稅收執法風險等工作事項。

在明確劃分職責的基礎上,對稅收管理員職責進行梳理,取消稅收管理員不必做的、重復做的工作,如受理文書、重復調查等;對稅收管理員存在執業風險的工作,如申報表簽字、發票驗舊等,進行梳理和規范;對多數稅收管理員不會做的,也就是稅收管理員能力不及的工作,如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檢查等,將其從稅收管理員職責中剝離出來,實行專業化管理。

加強稅源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能動作用,只靠稅收管理員制度是不夠的,需要建立與稅收管理員制度相銜接的管理機制以及信息化的支撐,來保障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實施。

一是建立與稅收管理員制度相銜接的管理機制,做到管理、服務、風險并重。

從控制執法風險的角度,對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對現行的各項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從管理、服務、風險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將不利于加強管理、不利于為納稅人服務、稅務人員執業風險性較高的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從管理的角度,理順各種涉稅事項的流轉過程,強化各個環節的管理責任;從服務的角度,減少納稅人報送的涉稅資料,統一各種涉稅事項的受理部門,實行統一受理,內部流轉;從風險的角度,減少不必要的調查、簽字。在清理審查的基礎上,建立制度出臺的辦法,對單項制度,由法規、服務、管理、監察等相關部門,從管理、服務、風險等幾個方面,對將出臺的制度進行會審,規定會審后才能夠下發執行。

建立統籌協調任務下派制度。在各級稅務機關建立統籌協調任務下派制度,對需要稅收管理員集中辦理或臨時辦理的任務,由一個綜合業務部門進行整合,統一下派,防止形成各個部門、各個層級下派任務過多,稅收管理員疲于應付、工作質量不高的局面。同時基層機關要淡化個人“管戶”概念,統籌布置工作,實事求是地合理分配工作量,實行集體負責制,團隊式管理,交叉進行檢查和核實相關事項。

平衡稅收管理員的工作量差異。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對稅源管理科所(分局)的職責進行理順和規范,合理分配稅收管理員的轄區和數量,避免稅收管理員之間的工作量苦樂不均,調動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能動性。

二是完善和規范稅收征管流程,減輕稅收管理員不必要的工作負擔。

完善和規范征管規程,明確稅收管理員責任。根據稅制改革、征管體制改革和稅收信息化的發展,制定和完善征管規程,明晰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崗位職責,優化工作流程,減少業務環節,建立各個稅收崗位之間相互銜接和相互監督的征管工作機制,明確稅收管理員崗位責任。

簡化業務環節,減輕稅收管理員負擔。在制定規程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納稅人辦理的涉稅事項能夠即時辦結的即時辦結,將一些事前調查的事項轉為事后調查或者日常巡查的方式進行,如備案文書、停業登記等,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調查環節,減輕稅收管理員的工作壓力。

三是加強信息

化的建設和應用,實現“人機結合”。

建立有任務管理、工作記錄、考核等功能的稅收管理員系統,通過稅收管理員平臺分配任務,在稅收管理員平臺中記錄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軌跡,進行系統自動考核,進一步規范稅收管理員的執法行為。

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信息化應用水平,提高數據的采集質量和應用能力,全面開展稅收管理員的崗位技能培訓。

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減輕稅收管理員負擔。加快金稅三期建設,建立數據平臺等相關管理部門需要的應用系統,滿足各級稅務機關分析、管理的要求,使各級管理機關不再采取層層報送的辦法采集數據和分析數據;強化系統的應用,對現有征管系統中已有的數據,不得要求層層報送;對現有應用系統中的數據還不能完全滿足管理要求,需要到企業采集數據,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固化下來,以企業網上申報附報資料的形式,由納稅人進行報送,減輕稅收管理員采集數據的負擔;強化數據質量的管理,做好數據檢測,提高數據的管理和增值應用能力,保證信息化的應用成果。

四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

稅收管理原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稅收管理創新

伴隨著新稅制的實施和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人,我國稅收管理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但是。稅收管理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加人WTO后,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體制正面臨新的挑戰,迫切要求加快稅收管理的改革創新,實現傳統型管理向現代型管理轉變。

一、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

理論創新是社會發展和變革的先導。創新稅收管理理論是變革稅收管理的前提。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管理理論研究不夠重視。稅收管理理論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稅收改革與發展的實踐,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會科學領域。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摸著石頭過河走了0多年。稅收征管改革從一開始就缺乏科學的理論準備和理論指導。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憑經驗和直覺進行。在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徘徊。無論是20世紀80年代末,進行的“征、管、查”三分離或二分離的摸索,還是新稅制實施后,對傳統專管員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進人2世紀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進專業化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論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未能從理論上對稅收管理改革目標體系進行深人系統地研究,在科學把握稅收管理的本質、規律、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稅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論框架,給予稅收管理改革堅強有力的理論指導。因此,在改革的目標方向上,缺乏準確清晰的定位。目標設計缺乏系統論證,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對征管改革的方向經歷了反復探索和較長時間的認識過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終循著相互制約的指導思想,沿著職能劃分的思路。把分權制約過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職能的分解上。追求稅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圍上,側重于稅收征管的改革,忽視稅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對以納稅人涉稅事項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稅機關、征稅人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行政管理作為改革的整體進行系統設計,忽視人力資源的配置管理和開發利用;在改革的進程上,對不同地區制約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夠,缺乏整體規劃。常常處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進度不一。帶來征管業務的不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的不統一。由此導致稅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彎路,浪費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財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當然,稅務部門在改革實踐中也進行了一些理論探索,但主要還是停留在對改革方案的修修補補。疲于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上,缺乏在稅收管理改革實踐基礎上理論創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解決稅收管理改革中的問題和矛盾,加快建立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必須創新稅收管理理論。

推進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首先要轉換傳統稅收管理的理論視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實踐中進行稅收管理的理論探討,善于總結經驗教訓,把成功的經驗系統化、理論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鑒當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和工商管理領域發展起來的管理理念、原則、方法和技術,結合我國稅收管理的實際,創造性地加以吸收和運用,形成適合中國稅收管理特點的新思想、新方法、新體系,并在指導稅收管理改革實踐中加以豐富和發展;還要注意不斷研究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原理和發展趨勢,善于抓住揭示稅收管理內在客觀性的發現性認識,創造稅收管理科學的前沿理論。通過尋求稅收管理理論突破與創新,推動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徹底改變我國稅收管理改革目標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動局面,徹底改變稅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陳舊、管理手段單一的落后局面,實現傳統稅收管理向現代稅收管理的根本轉變。

二、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

科學技術是稅收管理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創新稅收管理離不開現代科技手段的支撐。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對稅收管理正產生著革命性的影響,為創新稅收管理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創新稅收管理技術,以信息技術和通迅技術為基礎,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國稅收管理信息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人腦到電腦、從單機運作到網絡運行的歷史性跨越,信息技術對稅收管理的支撐作用日益顯現,稅收管理技術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們不惜重金投入,購置相當數量和一定檔次的計算機技術裝備,與應達到的應用程度和應用效果仍有相當差距。在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稅收信息化建設缺乏總體規劃,軟件開發應用雜亂無序,信息系統平臺不統一,數據處理缺乏層次性和綜合性,形成許多“信息孤島”;信息資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監控能力不強,導致高技術與低效率并存,高成本與低產出共生,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對此,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和吸取過去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留下的深刻教訓,從戰略高度推進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加強對信息化建設工程組織學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隨意性,加強對稅收管理技術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徹底改變機器運作模擬手工操作的狀況,挖掘信息網絡技術的潛在效能。

創新稅收管理技術,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與管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推動稅收管理發展,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過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與機器管理組成的整個管理體系效能最高。實現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應突出四個重點:

其一、堅持按照一體化原則,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保障安全”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優化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方案和具體規劃,逐步實現業務規程、硬件配置、軟件開發、網絡建設的一體化,在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整體推進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從管理思想、管理戰略上突破傳統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縛,適應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實現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的互動,在現代技術和科學管理有機結合上求得新突破。通過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組職能機構,變革管理方法,優化資源配置,規范權力運行,把整個稅收管理工作有機地聯系和帶動起來,形成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的互動響應機制,構建起與信息技術發展相適應的管理平臺。

其三、利用先進的通訊和網絡技術,建立多層次有針對性的稅收服務技術體系。一方面大力推進網上申報、電話申報、磁盤申報、銀行卡申報等多種電子申報方式,大力推進稅、銀、庫聯網,實現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信息的網上流轉,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及時快捷申報納稅,為實現集中征收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稅法咨詢、稅收法規、涉稅事項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包括提供電話自動查詢和人工查詢系統,電子化的自動催報催繳系統;利用電子郵件向納稅人定期提供稅收政策法規信息,向特定納稅人進行有針對性的納稅輔導。利用互聯網提供稅收法規查詢,與納稅人溝通交流,實行網上行政,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接收對偷稅違法行為和稅務人員廉政問題的舉報、投訴等等,使信息技術在方便納稅人,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成本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依托,把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完整、統一、共享的信息系統,實施全方位的實時監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數據處理系統。在統一數據結構和標準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進而再向省局和總局兩級集中,克服信息傳遞中封鎖、變異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庫操作的規范度,實現數據管理效率和質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為重點的稅源稅基監控系統。從信息經濟學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與信息獲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備才能實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強納稅申報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時,要加快與工商、銀行、技術監督、海關、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強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為重點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統。在將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利用信息技術控制業務處理流程,減少自由裁量的環節和幅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參與稅收管理質量的控制和改進,實現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使稅收管理全過程每個環節責職、每個權能行使、每項工作績效,都能通過網絡透明地呈現在管理決策平臺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

稅收管理機構是根據履行國家稅收職能需要,圍繞稅收行政權力設置、劃分和運行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設計科學的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有效實施稅收管理的組織保證。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能否履行好國家稅收職能,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影響到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顧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歷程,有關方面一直在尋求建立一個科學高效的稅收管理組織體系。每次征管改革幾乎都離不開對征管組織機構的撤并調整,特別是新稅制實施后,征管組織機構處在不斷的調整變化之中,有的撤銷稅務所,按區域設置全職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還設有中心稅務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職能分局,按征、管、查職能外設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專業局;有的仍留存著一直游離于機構改革之外的外稅局、直屬局。總的說來,這些改革措施始終沒有打破原有征管機構的層級,沒有跳出按征、管、查設置機構的框框,沒有沖破地區行政管轄范圍的界限,沒有發揮運用網絡技術構造組織結構的優勢。稅收管理組織機構龐大臃腫,管理層級環節過多,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能部門交叉重疊,權力結構過于集中,管理組織過于分散,資源配置不講成本效益,組織結構效率低下的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為突出。

要從根本上解決征管組織結構問題,提高稅收管理組織合理化程度,必須大力推進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稅收管理機構改革創新的著力點應放在依托信息網絡技術,打破部門約束和層級限制,根據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優化管理資源的配置,使傳統封閉的機械式組織向現代開放的網絡化組織方向發展。

一要減少管理層次,收縮征管機構,確立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框架。現代管理組織理論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要提高組織結構效率,必須減少行政管理層次,精簡管理機構,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我國目前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從總局、省局、市(地)局、縣局到基層分局有5個層級,除基層分局外,有4級行政管理層。世界上很少有這種5級架構的征管組織體系。要創新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必須打破這種僵化的5層“寶塔”結構,沖破行政區劃的約束,根據經濟區域、稅源分布、規模大小,設置稅收管理機構。從改革的漸進性考慮,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近期目標可以定為實行總局、省局、市局、縣局4層組織結構。今后條件成熟時,對省級局還可以進一步考慮打破行政區劃,根據經濟區域進行撤并,設置跨省大區局,如像人民銀行跨省設置分行機構。

二要統一征管機構設置,實現基層征管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根據企業組織理論學的研究,企業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通常有四種模式,即以產品為基礎的模式、以職能為基礎的模式、以客戶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種的矩陣模式。按照前述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目標和國外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做法,適宜采用按稅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基層局(縣、區局和將來實現征管實體化的地市級局)適宜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的模式設置機構,除稽查局可作為外設機構外,其它專業局都應全部轉為內設機構,同時還應撤銷過去外設的直屬局、外稅局,實現對內外稅、不同行業、不同預算級次企業的統一管理。基層局的主要職能是對轄區內稅源稅基的控管。分類管理是專業化管理的基礎,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是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構建與信息化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改變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一種層級更少基層管理人員權責更大的管理體制。在縣(區)局內部,根據稅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內在規律,重新設計和優化稅收征管業務和征管流程,將咨詢受理等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的涉稅事項集中到前臺辦稅大廳實行全方位服務,解決納稅人多頭多次跑的問題;將納稅評估、調查執行、稽查審計等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所有管理事項,集中到后臺實施分類管理,解決稅源稅基控管薄弱的問題。

四、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

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發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針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優化稅收管理制度設計是稅收管理改革與發展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層面解決當前稅收管理存在問題的必然要求。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應當緊緊圍繞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管理效能,降低稅收風險即法定稅收與實際稅收之間差額這一稅收管理目標,在稅收管理制度體系優化設計上求得新突破。

當前稅收管理制度創新應當突出兩個重點。

(1)要著眼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促使其如實申報納稅,解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稅收服務是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重要條件,必須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盡快將稅收服務從過去的道德范疇上升到行政職責,構建起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體系,為納稅人提供享受各種稅收服務的制度保障,包括設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確保所有公民享受和獲得稅收知識的權力,使納稅人有能力自覺、及時、準確申報納稅,減少無知性不遵從;設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程序制度,確保辦稅公平公開,程序簡便規范“一站式”服務到位,使納稅人減少“懶惰性”不遵從;設立完善的權益制度,確保客觀公正開展行政復議,主動實施行政救濟,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減少情感性不遵從。

二要建立以納稅評估為基礎的納稅信用等級制度。納稅信用度的高低直接體現著稅法遵從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實施納稅信用等級制度,根據納稅人納稅誠信度實行差別管理,對信用等級低的納稅人嚴加管理。制定鼓勵誠信守信,制約懲處失約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納稅信用成為與納稅人生存發展緊密相聯的無形資產。讓依法納稅者受到社會廣泛尊重,使誠信納稅者得到實惠,增強忠誠性遵從的榮譽感;讓失信違法者付出利益代價和榮譽代價,促使納稅人誠信納稅。同時要把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與建立納稅評估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起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

三要建立“輕稅重罰”的違法處罰制度。增大違法成本是強化稅收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外要健全偷逃稅處罰管理制度,增大偷稅成本;嚴懲知法違法者,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該罰的要罰,該判刑的要判刑,減少納稅人自私性不遵從,增加預防性遵從。

(2)要著眼提高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效能,約束稅務人員尋租,對工作業績進行有效激勵,解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科學的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稅收管理績效是促進稅收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手段。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導向至關重要。要徹底扭轉過去績效考核重收入輕管理,重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輕機關內部考核的傾向,從組織收入型向執法保障型轉變。要以正確實施國家稅收政策,降低稅收風險為目標,將績效監控和評價貫穿稅收管理全過程,使績效考核成為加強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慮從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和機關內部兩個層面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績效考核,應從稅收風險、執行政策、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過客觀科學地制定考量目標和指標體系,準確評價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使之明確稅收管理的改進方向。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應重點圍繞行政行為、行政過程和行政結果等方面進行考量,可采取事項與崗職相結合的績效考核辦法,通過定崗位、定職責、定事項、定人員、定目標、定指標、定獎懲等方法,充分運用計算機網絡對稅務人員工作業績進行有效的監控和評價,使個人工作績效與集體組織績效高度關聯,激發個人和群體奮發向上的活力。

稅收管理原則范文第4篇

一、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

理論創新是社會發展和變革的先導。創新稅收管理理論是變革稅收管理的前提。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管理理論研究不夠重視。稅收管理理論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稅收改革與發展的實踐,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會科學領域。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摸著石頭過河走了10多年。稅收征管改革從一開始就缺乏科學的理論準備和理論指導。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憑經驗和直覺進行。在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徘徊。無論是20世紀80年代末,進行的“征、管、查”三分離或二分離的摸索,還是新稅制實施后,對傳統專管員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進人21世紀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進專業化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論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未能從理論上對稅收管理改革目標體系進行深人系統地研究,在科學把握稅收管理的本質、規律、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稅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論框架,給予稅收管理改革堅強有力的理論指導。因此,在改革的目標方向上,缺乏準確清晰的定位。目標設計缺乏系統論證,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對征管改革的方向經歷了反復探索和較長時間的認識過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終循著相互制約的指導思想,沿著職能劃分的思路。把分權制約過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職能的分解上。追求稅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圍上,側重于稅收征管的改革,忽視稅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對以納稅人涉稅事項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稅機關、征稅人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行政管理作為改革的整體進行系統設計,忽視人力資源的配置管理和開發利用;在改革的進程上,對不同地區制約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夠,缺乏整體規劃。常常處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進度不一。帶來征管業務的不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的不統一。由此導致稅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彎路,浪費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財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當然,稅務部門在改革實踐中也進行了一些理論探索,但主要還是停留在對改革方案的修修補補。疲于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上,缺乏在稅收管理改革實踐基礎上理論創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解決稅收管理改革中的問題和矛盾,加快建立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必須創新稅收管理理論。

推進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首先要轉換傳統稅收管理的理論視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實踐中進行稅收管理的理論探討,善于總結經驗教訓,把成功的經驗系統化、理論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鑒當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和工商管理領域發展起來的管理理念、原則、方法和技術,結合我國稅收管理的實際,創造性地加以吸收和運用,形成適合中國稅收管理特點的新思想、新方法、新體系,并在指導稅收管理改革實踐中加以豐富和發展;還要注意不斷研究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原理和發展趨勢,善于抓住揭示稅收管理內在客觀性的發現性認識,創造稅收管理科學的前沿理論。通過尋求稅收管理理論突破與創新,推動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徹底改變我國稅收管理改革目標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動局面,徹底改變稅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陳舊、管理手段單一的落后局面,實現傳統稅收管理向現代稅收管理的根本轉變。

二、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

科學技術是稅收管理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創新稅收管理離不開現代科技手段的支撐。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對稅收管理正產生著革命性的影響,為創新稅收管理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創新稅收管理技術,以信息技術和通迅技術為基礎,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國稅收管理信息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人腦到電腦、從單機運作到網絡運行的歷史性跨越,信息技術對稅收管理的支撐作用日益顯現,稅收管理技術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們不惜重金投入,購置相當數量和一定檔次的計算機技術裝備,與應達到的應用程度和應用效果仍有相當差距。在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稅收信息化建設缺乏總體規劃,軟件開發應用雜亂無序,信息系統平臺不統一,數據處理缺乏層次性和綜合性,形成許多“信息孤島”;信息資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監控能力不強,導致高技術與低效率并存,高成本與低產出共生,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對此,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和吸取過去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留下的深刻教訓,從戰略高度推進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加強對信息化建設工程組織學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隨意性,加強對稅收管理技術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徹底改變機器運作模擬手工操作的狀況,挖掘信息網絡技術的潛在效能。

創新稅收管理技術,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與管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推動稅收管理發展,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過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與機器管理組成的整個管理體系效能最高。實現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應突出四個重點:

其一、堅持按照一體化原則,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保障安全”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優化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方案和具體規劃,逐步實現業務規程、硬件配置、軟件開發、網絡建設的一體化,在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整體推進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從管理思想、管理戰略上突破傳統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縛,適應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實現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的互動,在現代技術和科學管理有機結合上求得新突破。通過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組職能機構,變革管理方法,優化資源配置,規范權力運行,把整個稅收管理工作有機地聯系和帶動起來,形成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的互動響應機制,構建起與信息技術發展相適應的管理平臺。

其三、利用先進的通訊和網絡技術,建立多層次有針對性的稅收服務技術體系。一方面大力推進網上申報、電話申報、磁盤申報、銀行卡申報等多種電子申報方式,大力推進稅、銀、庫聯網,實現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信息的網上流轉,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及時快捷申報納稅,為實現集中征收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稅法咨詢、稅收法規、涉稅事項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包括提供電話自動查詢和人工查詢系統,電子化的自動催報催繳系統;利用電子郵件向納稅人定期提供稅收政策法規信息,向特定納稅人進行有針對性的納稅輔導。利用互聯網提供稅收法規查詢,與納稅人溝通交流,實行網上行政,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接收對偷稅違法行為和稅務人員廉政問題的舉報、投訴等等,使信息技術在方便納稅人,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成本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依托,把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完整、統一、共享的信息系統,實施全方位的實時監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數據處理系統。在統一數據結構和標準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進而再向省局和總局兩級集中,克服信息傳遞中封鎖、變異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庫操作的規范度,實現數據管理效率和質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為重點的稅源稅基監控系統。從信息經濟學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與信息獲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備才能實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強納稅申報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時,要加快與工商、銀行、技術監督、海關、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強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為重點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統。在將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利用信息技術控制業務處理流程,減少自由裁量的環節和幅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參與稅收管理質量的控制和改進,實現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使稅收管理全過程每個環節責職、每個權能行使、每項工作績效,都能通過網絡透明地呈現在管理決策平臺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

稅收管理機構是根據履行國家稅收職能需要,圍繞稅收行政權力設置、劃分和運行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設計科學的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有效實施稅收管理的組織保證。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能否履行好國家稅收職能,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影響到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顧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歷程,有關方面一直在尋求建立一個科學高效的稅收管理組織體系。每次征管改革幾乎都離不開對征管組織機構的撤并調整,特別是新稅制實施后,征管組織機構處在不斷的調整變化之中,有的撤銷稅務所,按區域設置全職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還設有中心稅務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職能分局,按征、管、查職能外設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專業局;有的仍留存著一直游離于機構改革之外的外稅局、直屬局。總的說來,這些改革措施始終沒有打破原有征管機構的層級,沒有跳出按征、管、查設置機構的框框,沒有沖破地區行政管轄范圍的界限,沒有發揮運用網絡技術構造組織結構的優勢。稅收管理組織機構龐大臃腫,管理層級環節過多,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能部門交叉重疊,權力結構過于集中,管理組織過于分散,資源配置不講成本效益,組織結構效率低下的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為突出。

要從根本上解決征管組織結構問題,提高稅收管理組織合理化程度,必須大力推進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稅收管理機構改革創新的著力點應放在依托信息網絡技術,打破部門約束和層級限制,根據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優化管理資源的配置,使傳統封閉的機械式組織向現代開放的網絡化組織方向發展。一要減少管理層次,收縮征管機構,確立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框架。現代管理組織理論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要提高組織結構效率,必須減少行政管理層次,精簡管理機構,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我國目前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從總局、省局、市(地)局、縣局到基層分局有5個層級,除基層分局外,有4級行政管理層。世界上很少有這種5級架構的征管組織體系。要創新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必須打破這種僵化的5層“寶塔”結構,沖破行政區劃的約束,根據經濟區域、稅源分布、規模大小,設置稅收管理機構。從改革的漸進性考慮,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近期目標可以定為實行總局、省局、市局、縣局4層組織結構。今后條件成熟時,對省級局還可以進一步考慮打破行政區劃,根據經濟區域進行撤并,設置跨省大區局,如像人民銀行跨省設置分行機構。

二要統一征管機構設置,實現基層征管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根據企業組織理論學的研究,企業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通常有四種模式,即以產品為基礎的模式、以職能為基礎的模式、以客戶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種的矩陣模式。按照前述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目標和國外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做法,適宜采用按稅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基層局(縣、區局和將來實現征管實體化的地市級局)適宜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的模式設置機構,除稽查局可作為外設機構外,其它專業局都應全部轉為內設機構,同時還應撤銷過去外設的直屬局、外稅局,實現對內外稅、不同行業、不同預算級次企業的統一管理。基層局的主要職能是對轄區內稅源稅基的控管。分類管理是專業化管理的基礎,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是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構建與信息化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改變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一種層級更少基層管理人員權責更大的管理體制。在縣(區)局內部,根據稅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內在規律,重新設計和優化稅收征管業務和征管流程,將咨詢受理等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的涉稅事項集中到前臺辦稅大廳實行全方位服務,解決納稅人多頭多次跑的問題;將納稅評估、調查執行、稽查審計等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所有管理事項,集中到后臺實施分類管理,解決稅源稅基控管薄弱的問題。

四、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

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發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針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優化稅收管理制度設計是稅收管理改革與發展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層面解決當前稅收管理存在問題的必然要求。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應當緊緊圍繞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管理效能,降低稅收風險即法定稅收與實際稅收之間差額這一稅收管理目標,在稅收管理制度體系優化設計上求得新突破。

當前稅收管理制度創新應當突出兩個重點。

(1)要著眼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促使其如實申報納稅,解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稅收服務是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重要條件,必須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盡快將稅收服務從過去的道德范疇上升到行政職責,構建起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體系,為納稅人提供享受各種稅收服務的制度保障,包括設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確保所有公民享受和獲得稅收知識的權力,使納稅人有能力自覺、及時、準確申報納稅,減少無知性不遵從;設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程序制度,確保辦稅公平公開,程序簡便規范“一站式”服務到位,使納稅人減少“懶惰性”不遵從;設立完善的權益制度,確保客觀公正開展行政復議,主動實施行政救濟,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減少情感性不遵從。

二要建立以納稅評估為基礎的納稅信用等級制度。納稅信用度的高低直接體現著稅法遵從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實施納稅信用等級制度,根據納稅人納稅誠信度實行差別管理,對信用等級低的納稅人嚴加管理。制定鼓勵誠信守信,制約懲處失約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納稅信用成為與納稅人生存發展緊密相聯的無形資產。讓依法納稅者受到社會廣泛尊重,使誠信納稅者得到實惠,增強忠誠性遵從的榮譽感;讓失信違法者付出利益代價和榮譽代價,促使納稅人誠信納稅。同時要把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與建立納稅評估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起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

三要建立“輕稅重罰”的違法處罰制度。增大違法成本是強化稅收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外要健全偷逃稅處罰管理制度,增大偷稅成本;嚴懲知法違法者,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該罰的要罰,該判刑的要判刑,減少納稅人自私性不遵從,增加預防性遵從。

(2)要著眼提高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效能,約束稅務人員尋租,對工作業績進行有效激勵,解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科學的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稅收管理績效是促進稅收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手段。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導向至關重要。要徹底扭轉過去績效考核重收入輕管理,重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輕機關內部考核的傾向,從組織收入型向執法保障型轉變。要以正確實施國家稅收政策,降低稅收風險為目標,將績效監控和評價貫穿稅收管理全過程,使績效考核成為加強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慮從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和機關內部兩個層面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績效考核,應從稅收風險、執行政策、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過客觀科學地制定考量目標和指標體系,準確評價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使之明確稅收管理的改進方向。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應重點圍繞行政行為、行政過程和行政結果等方面進行考量,可采取事項與崗職相結合的績效考核辦法,通過定崗位、定職責、定事項、定人員、定目標、定指標、定獎懲等方法,充分運用計算機網絡對稅務人員工作業績進行有效的監控和評價,使個人工作績效與集體組織績效高度關聯,激發個人和群體奮發向上的活力。

稅收管理原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稅收 地方稅收管理 管理機構 產業結構

稅收管理是整個社會管理中密不可分一個組成部分,它與農業、文化、教育等等方面的管理,構成了國家的管理系統。地方稅收管理則是地方稅務機關對稅收進行管理并分配的過程,也是地方稅務機關對稅收管理進行決策、計劃、組織、指揮、控制、調節的方法。地方稅收管理作為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社會主義稅收管理同樣具有如下作用:第一,籌集資金作用,主要指稅務部門組織稅款入庫、保證財政收收入的作用。第二,調節經濟作用,主要指其配合價格、工資等政策,調節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調節不同經濟成分,調節企業收入水平的作用。第三,增強法制觀念作用,即通過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法亂紀活動、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樹立和加強納稅人與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第四,維護國家主權作用,即通過稅收管理,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在參與國際經濟技術活動中維持國家政治、經濟效益。地方稅收管理不僅具有上述作用,其作用還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有利于發揮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有利于發揮稅收分配的經濟杠桿作用;有利于發揮稅收的監督作用。稅收管理的作用如此之重大,啟示我們要重視對稅收的管理,通過對稅收的管理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使我國的國民經濟再上一個臺階。

一、地方稅收管理的方法

地方稅收管理應該依托信息化,以信息共享、全程監控、數據比對為手段,以優化服務、方便納稅人為宗旨,以加強地方稅收管理為切入點,通過部門配合、環節控制,實現諸環節緊密銜接,實現地方稅收管理一體化、精細化、規范化。地方稅收管理的方法要因地制定,例如遼陽市國稅局提出的稅收管理“加減法”,確保了收入的“穩增長”:加強信息管稅,減少重復下戶;加強納稅評估,減少日常檢查;加強約談自查,減少納稅風險;加強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當前地方稅收管理機構設置中的不適應

分稅制分設了國稅與地稅兩套征管機構,對國稅局和地稅局的職權范圍進行了分工。但是,兩套稅務機構在工作中存在著一些矛盾與不協調。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征管范圍交叉。如,部分屬于地方稅的收入,如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以及涉外稅收中的地方稅收等仍由國稅局代征,收入大部分劃歸地方,國稅局征稅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地方財政收入,也使地方政府無法對屬于本級的收入充分行使管轄權,這與建立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構的初衷相悖。二是對共享稅的征管存在矛盾。共享稅由國稅征管,但征收任務又與地方掛鉤,是一種不徹底的分稅征收制。三是征稅權與其他執法權相脫節。即部分地方收入由國稅局征收后,其他執法權,如管理權、檢查權、復議權的歸屬如何與征收權一致起來,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三、當前地方稅收管理中存在稅收腐敗

稅收管理部門的腐敗問題由來已久,自從產生稅收這一國民收入再分配手段以來,稅收腐敗問題就應運而生,并且成為根深蒂固、難以清除的痼疾之一。稅收負擔的沉重和稅收人員自身收入的有限是導致稅收腐敗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稅務人員的自身收入與所征收的稅款相比則是相當小的一個數字,這兩種比例差異越大,稅務人員通過少征部分稅款而將其轉為自身收入以改善經濟狀況的欲望也越強。在這里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存在著明顯的共謀,如果納稅人通過行賄進行逃稅獲得的收益高于行賄支出,則納稅人愿意進行行賄;而稅務人員如果確認納稅人不會告密,并且可以逃避任何調查,則進行腐敗就是稅務人員的最佳選擇。因此在地方稅收管理中,必然存在稅收腐敗現象。

四、地方稅收管理的改進的對策

1、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大力發展優勢產業。營業稅是地方稅收固定的收入,在地方的財政建設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應廣泛培植包括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旅游等在內的第三產業作為稅源。優化產業結構,開辟新的財政收入來源,幫助國有企業改制轉型。

2、處理好地方政府稅收計劃與應收盡收的矛盾。針對稅收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征管不到位與稅收管理效率低”的問題地方政府應該處理好稅收計劃與應收盡收的矛盾。當政府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應收盡收”原則發生重大矛盾時,要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堅決禁止在組織收入過程中寅吃卯糧、竭澤而漁的短期行為。要加強宣傳,講清執法違法的危害,講清違反經濟發展規律收稅對經濟的惡性調節的道理。另一方面,也要挖掘潛力,應收盡收,實現稅收收入速度與質量、結構、效益的統一。

3、加強稅務人員的思想教育管理,提高稅務隊伍的素質。無論是稅務領導還是員工,他們都是人民的公仆,但是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一些人在利益的誘使下收受賄賂,滋生了稅收腐敗現象。因此,政府必須在稅務部門內部要積極開展思想教育工作,堅持小平同志“抓法制”的思想,健全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使每一名稅收人員都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堅決杜絕協商辦稅和包稅等行為現象的發生,凈化地方稅收管理的思想道德及社會文化環境,提高稅收部門干部的素質,營造良好的地方稅收管理氛圍。

五、對地方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針對我國當前稅收管理體制的非均衡狀態,勢必要求政府進行改革,使改革后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達到均衡的狀態。要實現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后的均衡,必須首先要解決一些問題:均衡選擇改革目標;完善實現改革目標的供求機制;正確選擇改革目標實現路徑。

1、建立系統科學的稅收。管理體制稅制改革的不斷深人、分稅制的實施給當前獨立運行的地方稅務系統帶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如何適應新形勢,轉換腦筋,強化征管,建立并開拓與之相適應的稅收管理休制,確保地方財力的來源,是擺在地方政府和稅務部門面前的重要理論課題。基于政府對地方稅收管理的盲目干預問題,稅收管理部門必須把政府稅收管理體制為主,地方稅收管理體制次之的二級管理體制作為一個系統,對稅收進行科學 地、規范化地管理,不僅增加了稅收量,還降低了制度運行的成本,最終將推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進程。

2、優化地稅稅制,開辟新稅種。經濟的迅速發展,必然使政府具備新的社會管理職能,這就決定了要有新的稅收收入來源。稅收制度也要不斷地與時俱進,來適應稅收管理體制。例如: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養老保險金的欠費現象也缺乏強力制約。為了加強社會的穩定、實現稅收的轉移支付目標,養老金應被立法、規范為新稅收;同樣,可以對某些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這樣可遏制地方稅收管理部門只收“污染費”,可從源頭上根本性的消滅污染。

3、重視地方利益,適當下放部分稅權。在不違反地方稅收收益性原則的前提下,稅收管理部門要重視地方的利益,適當下放部分稅權,給予地方政府充足的自有稅收收入的能力;同時中央政府也應在制度的設計上為地方政府留一些自有收入來源。從而使經濟發展在地方與政府間達到“橫向”與“縱向”的均衡發展。

4、合并重疊機構,理順內部矛盾,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及其在稅務管理部門的廣泛推廣,“減人增效”機制對合并重疊機構,理順機構的內部矛盾,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減人增效”也是解決“吃飯財政”問題的唯一方法。將地方與國家重疊的稅務機構進行合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清退冗余人員,這樣不僅在根本上減輕了經濟負擔、降低宏觀稅負、優化經濟環境,而且還可以有效堵住稅收征管漏洞,防止納稅人偷漏稅,減少行政機關間的矛盾,改善行政機關執法效率,改善行政機關形象。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和地方財力的重要支柱,也是國家采取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在地方稅收管理過程中,建立科學合理的稅收結構、稅收制度,實行規范的稅收政策,對正確有效調節國民收入再分配,促進生產要素流動,引導資源的優化配置,擴大社會就業,推動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的增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和意義。

參考文獻:

1、張運書;趙艷艷. 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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