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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告送達;檢察監督
公告送達作為送達方式的一種,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后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有利于增強法律的威懾力,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民事訴訟法》對法院進行公告送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公告送達一般在窮盡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后方可適用。近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申訴案件時,發現公告送達被濫用、違法公告現象頻現,侵害了受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導致該類申訴案件數量增多。
一、公告送達的違法情形
(一)適用公告送達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濫用公告送達。主要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是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標準把握不嚴。因受送達人搬遷、工作地點更改、受送達人拒收等各種原因導致無法直接送達的情況下,輕易認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而徑行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該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占了多數。二是未窮盡其它送達方式,濫用公告送達。例如,在郵政專遞送達不到的情形下,未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徑行適用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時只注重形式,忽視公告送達的目的。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一是法院在進行公告送達判決時,公告內容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信息,如判決作出的時間、判決的具體結果等關鍵的內容。二是公告送達的方式單一,如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在《人民法院報》及法院的公告欄上刊登公告內容,絕大多數是“公而不達”,沒有在有利于受送達人知曉的地方如居住地進行張貼公告。三是采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及經過沒有詳細記錄在卷宗。
二、違法及濫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及危害
(一)違法及濫用公告送達情形頻現,主要受客觀條件限制、主觀因素、以及立法缺陷影響??陀^條件限制主要指送達工作耗費精力,非常占用時間,而目前特別在發達地區的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法官為保證及時審結案件,不得不降低對送達效果的標準,選擇采用簡便易行的方式完成送達任務。主觀因素限制指部分法院工作人員對公告送達的負面影響認識不足,未注意甄別原告是否惡意提訟,或者因與原告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而故意錯誤適用公告送達。立法缺陷是指立法上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并未定義及加以條件限制,審查標準不嚴格,致使法院工作人員對于適用公告送達的的判斷過于主觀,隨意性較大。
(二)公告送達的濫用容易帶來如下危害:一是不利于保護受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包括知情權、聽審權、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等。公告送達不能保證受送達人真正知悉訴訟文書的所訴內容,因此當事的知情權和其它權利自然得不到保護。二是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告送達法律效果差,絕大部分案件當事人無法到庭參加訴訟,庭審過程抗辯平衡失控,證據未經質證。三是容易引起惡意訴訟?,F行司法解釋明確了法院要求原告方協助送達的規定,但并非強制的義務。因送達不能的結果并未使原告承擔不利后果,反而因此獲益,促使部分原告向法院提供虛假的地址,惡意提訟。[1]四是加劇執行難度。審判階段采用公告的形式進行送達,到執行階段難以保證順利執行。
三、檢察機關對公告送達案件進行監督的若干問題
(一)對違反程序法規定,嚴重侵害受送達人訴訟權利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屬于抗訴事由。對于在辦理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公告送達的情形,具體法律依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建議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檢察人員應當準確理解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關于送達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對于法院在審判中沒有窮盡送達方式,導致被告沒有獲取訴訟信息,未能參加訴訟的;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適用留置送達,未要求原告補充材料的徑行適用公告送達的;郵政機構投遞訴訟文書不符合規范轉為公告送達的,導致受送達人未能行使訴訟權利的;適用公告送達及缺席判決,舉證不充分、事實未調查清楚的,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向法院提出抗訴。另外,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檢察人員還應當注意從嚴把握認定標準,審查案件卷宗中有否相關的證據證實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事實,法院適用公告送達的前提是否合法。
(二)對于法院適用公告送達有瑕疵的,應當發出檢察建議。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對于法院在公告送達中程序符合操作要求,但公告形式有瑕疵;或者公告送達的程序有輕微瑕疵等情況,不影響受送達人獲取訴訟信息的及案件實體判決的,不宜抗訴,可以采用檢察建議的形式進行法律監督。具體情形包括:公告時間沒達到規定要求;公告的內容不完整導致受送達人獲取信息不充分;公告的地點場所不利于受送達人知曉訴訟信息;卷宗對于公告送達的原因及過程未能詳細記載;公告送達前未按有關規定審批。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法院保持審判的中立性,強化依法履行證據和事實審查義務,使公告送達的要件符合法律的精神,重視程序的正義性,避免缺席審判形式化,適應司法為民的基本要求。
(三)發現司法腐敗問題線索的,及時啟動違法行為調查工作
公告送達的濫用背后可能隱藏著司法腐敗。在某些法院工作人員與原告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的情況下,有可能故意錯誤適用公告送達,以達到缺席判決的目的。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適用公告送達的“下落不明”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法院在適用時有較大的隨意性。這給某些法院工作人員和原告提供了可乘之機,在有可能通知到受送達人的情況下,故意采用公告的形式送達訴訟文書。繼而通過缺席判決的形式,作出完全有利于原告的判決。該類案件往往有比較明顯的特征,例如在審判階段采用了公告進行送達,而在案件執行階段法院卻能輕而易舉的找到被執行人,直接送達執行通知等法律文書。檢察人員需提高對該類案件的甄別能力,及時挖掘該類案件隱藏的司法腐敗線索。如果發現存在司法不公的情況,應當及時啟動違法行為調查程序,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如果發現存在受賄的情形,應當及時轉有關部門處理。
注釋: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88)民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以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
范先生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由于單位效益不好,工資難于維持生計,便于1998年3月向單位請假1年,在本地經商。假期屆滿后,范先生便及時回單位銷假,但人事處的同志卻告訴他,單位已對他作了除名處理。原來,1998年7月,該企業經上級批準進行改制,并要求請長假、停薪留職的職工回廠報到。為省麻煩,該企業在當地一家晚報上刊登了一則公告:因單位改制,本廠所有請長假、停薪留職職工應在9月24日前回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逾期不辦則按除名處理。范先生由于平時很少看報紙,未及時回單位報到,單位遂將其除名。
企業通知請長假、停薪留職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對此,1995月7月3日勞動部辦公廳頒發的《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通知職工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爸挥性谑芩瓦_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除名。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視為無效?!?/p>
據此,范先生在請假期間一直在本地經商,吃住在家,不屬“下落不明”情況,某國有企業不應用公告送達方式而應直接將書面通知送達范先生本人,用公告送達顯屬不當,因而對范先生的除名決定無效。
夫或妻一方玩失蹤或下落不明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受理后,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把訴訟文書送達對方。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一、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兩個意見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沒有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應當依法公告送達,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88)民請字第1號《關于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和公告送達運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婚姻法該條規定,僅是將宣告失蹤作為離婚的理由之一,并沒有將宣告失蹤作為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新的婚姻法實施后,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二、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可見人民法院對于書、通知舉證和開庭日期等送達公告期是60日,判決后對判決書送達公告期還需要60日公告期。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會在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序的,也會在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的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
三.判決結果:
與下落不明的人離婚注意事項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到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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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離婚;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明對方已經下落不明。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證明,因此一方離家出走后,另一方應及時到當地派出所公安機關報案,保存報警回執,日后可據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機關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證明,作為訴訟的有力證據,一旦訴諸法律,可省去調查取證的諸多麻煩。
4、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包括公開審理、公開宣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p>
首先,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現象不符合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宣告判決意味著在法庭上向公眾、向媒體和向當事人本人公開宣布判決結果,公開宣告判決是公開審判制度的具體體現,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顯然刪除了在法庭上公開宣布判決結果的做法,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到權,違背了公開審判制度。
其次,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現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要求。公開宣告判決是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終結后必經的一個階段,不能逾越,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沒有這個階段,開庭審理程序是殘缺的,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的。
第三,當庭宣判,還意味著對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著重釋明。對婚姻案件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義務,對其它案件,當庭宣判還意味著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比如,對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應著重釋明在當事人取得證據后可以申訴和申請再審,對因應由人民政府處理而被駁回起訴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著重釋明救濟途徑,對文化水準較低而無人的當事人著重釋明上訴權利和判決書生效的后果等。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某一方面權利,不利于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