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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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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第1篇

關鍵詞:稅務;職業資格;重構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5-0056-02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職業分工越來越細化,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已成為一種趨勢,而現行稅務專業職業資格的設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該專業的發展。因此,重新審視并完善稅務專業職業資格,對于其在經濟發展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稅務專業的歷史演進及其職業資格現狀

為了適應國家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的要求,順應納稅人的客觀需求,中國高校中稅務專業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一個設立、取消、再恢復的反復曲折過程(儲德銀等,2009)。20世紀80年代各財經院校開設稅務專業,主要是為各級稅務部門培養高級管理人才。1998年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將稅務專業并入財政學專業。后來隨著中國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稅收征管實現了程序化,納稅人必須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但僅憑納稅人自身的努力難以準確地履行其納稅義務,因此產生了納稅的迫切需求,同時,根據教育部2001年10月《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科專業結果調整的若干原則意見》的指導,各高校也陸續恢復或開設了稅務專業。稅務專業下設兩個專業方向:稅務會計和注冊稅務師方向(趙恒群,2008)。其中,稅務會計方向主要為企事業單位培養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人才;注冊稅務師方向,也即稅務方向,為注冊稅務師行業培養涉稅人才。截至“十一五”末期,全國稅務師事務所總計4 231家,業務收入80.1億元,服務納稅人約238萬戶次,從業人員84 567人。其中,執業的注冊稅務師31 894人。

目前,稅務專業已經設置的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只有注冊稅務師。根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該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包括《稅法(Ⅰ)》、《稅法(Ⅱ)》、《稅務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五個科目的考試。其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基本原理、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法律、法規,稅務基本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法律基礎理論及若干涉稅單行法律,財會業務和實際操作。因為沒有層級遞進結構,中國注冊稅務師考試的門檻過高,題目較難,通過率較低(曹穎,2008)。

二、稅務專業職業資格重構的現實性和必然性

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以大專學歷為例,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或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才可以報考注冊稅務師。這也就意味著,從大學畢業起六至八年,正是這些專業的畢業生業務和實踐能力得到急劇提升的時間,卻出現了職業資格考試的空白。這無疑會對他們的職業發展產生很大的障礙。實踐中,很多從業者可能會選擇考取會計專業資格。但是,縱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內容,涉及和稅務專業直接相關的內容只有流轉稅、所得稅及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等,而稅務專業服務范圍包括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兩個方面,涉稅服務包括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制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咨詢、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鑒證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資產損失的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及其他,這就使得僅通過會計從業和專業資格考試的學習不能完全滿足稅務服務的需求。

當然,這種情況的出現,是稅務專業和會計專業的天然淵源分不開的。盡管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但是兩者在核算目標、核算基礎、核算對象及核算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稅收體制逐步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逐步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工越來越明確,這就使得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就成為一種必然(黃鴻平,2011)。

從法律淵源的角度來看,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稅、會統一”的模式,而海洋法系國家則普遍采用“稅、會分離”的模式。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會計國際化進程也在加快,大陸法系的國家開始進行會計改革,其(下轉173頁)(上接56頁)會計規范與稅收制度在某些方面呈現出分離的態勢(劉植才,2011)。這種分離的趨勢實際上也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社會分工細化的體現。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離的這種客觀必然性和現實可能性(胡寶亮,2011),產生了稅務專業建立相應職業資格的迫切性。

總之,現有的稅務專業的唯一的注冊稅務師考試資格,在實際中對于從業人員而言,無遞進層級關系,會影響到注冊稅務師隊伍的建設,這也和經濟發展中對注冊稅務師的大量需求相矛盾。同時,由于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趨勢,未來的稅務會計會逐漸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論和方法體系,完善會計學科體系(黃鴻平,2011)。因此,由于企業財稅管理崗位的細分,建立稅務專業職業資格具有必然性。

三、稅務專業職業資格重構路徑

1.修訂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報名條件。為了使更多有志于稅務工作的人員盡早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應對中國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報名條件適度調整,降低門檻(曹穎,2008)。大專以上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在畢業四至八年正是業務、實踐能力上升的黃金時期,如果能夠參加注冊稅務師考試,對他們的專業水平的提升無疑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也能緩解這個行業的人才需求匱乏狀況。因此建議修訂對大專以上稅務及其相關專業的畢業生考試報名條件,使得他們在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的同時即可參加注冊稅務師的報名考試,這對他們的職業生涯具有很好的提升作用。

2.完善現行的稅務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基于該專業與會計專業的傳統淵源,習慣上都是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作為稅務專業同學的考試方向,這也使得很多稅務專業的同學對該專業產生了疑惑:稅務和會計專業的區別究竟在哪里?因此,稅務專業職業資格重構的第二條路徑就是:建立一個層級遞進結構,在注冊稅務師之先,可以建立初級、中級和高級等稅務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制度,例如助理稅務師、稅務師和高級稅務師等。目前,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負責認證的國家高級財稅管理人才重點培養項目稅務會計師(CTAC)既是一種有效的嘗試,一方面,可以填補畢業生在參加工作后,取得注冊稅務師考試資格之前的空白期;另一方面,也可以完善稅務專業職稱評定和資格認證的空白,適應企業稅務管理人才的需求,促進行業發展。

參考文獻:

[1] 儲德銀,經庭如.新時期稅務專業發展定位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8).

[2] 趙恒群.稅務高等教育改革問題研究[J].管理觀察,2008,(7).

[3] 曹穎.中國稅務師事務所發展中的人才瓶頸及突破[J].會計之友,2008,(8).

[4] 黃鴻平.淺談稅務會計的建立與財務會計的區別和聯系[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1,(1).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第2篇

一、稅務制度概述

(一)稅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詞,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規中有不同的含義。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是指人以被人的名義在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稅務屬于民事的一種,是一種專項的。所謂稅務是指,稅務人(注冊稅務師)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稅務作為民事的一種,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利用專門知識提供的社會服務,必然有其獨特的性征:

1.主體的特定性

在稅務中,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處;委托方是負有納稅人義務的納稅人或是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而受托方必須是在具有《民法通則》要求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外,還需要有稅收、財會、法律等專門知識,是經過資格認證后取得稅務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2.委托事項的法定性

由于稅務不是一般事項的委托,其負有法律的責任,所以稅務的委托事項,是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委托的事項必需是在法律規定之內的,不能委托法律規定之外的事項,尤其是法律規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從事的行為或違法的行為。注冊稅務師不能超越規定的 內容 從事活動,也不得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3.服務的有償性

作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但稅務除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外,一般是有償的,否則就可能造成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進而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稅務在我國 目前 的狀況是:一種即有競爭性,又略帶有一定壟斷行業,稅務人提供的是專家式的智力服務。但收取的費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4.稅收法律責任的不可轉嫁性

稅務是一項民事活動,稅務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活動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是來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來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當是納稅人或是扣繳義務人,不能因為建立了稅務關系,而轉移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法律責任。但是,這并非表明注冊稅務師在稅務過程中對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損失不負有任何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就稅務人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提起違約或侵權之訴,要求民事賠償。

(二)稅務的原則

稅務是一項社會中介服務,涉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征稅機關多方面的關系,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試行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稅務人實施稅務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該條規定,確立了我國稅務人執業的基本原則,并貫穿于整個稅務活動之中:

1.自愿有償原則

稅務屬于委托,必須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委托。關系的建立要符合雙方的共同意愿。稅務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為前提,稅務不是納稅的法定必經程序。稅務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基于平等的雙向選擇而形成的合同關系,而不是行政隸屬關系。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選擇權,同時也有委托誰的選擇權。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尤其是稅務機關不得強制納稅人實施稅務,也不能以稅務機關的名義為納稅人指定稅務機構。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誰的委托的權利,對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權予以拒絕。

同時,稅務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是稅務人利用自己的專門知識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稅務機構也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也要依法納稅。因而,稅務在執行業務的時候,可以收取相應的報酬。報酬的收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同時,由于稅務存在業務競爭的關系,故不允許稅務人提供無償,以防止稅務的不正當競爭。

2.依法原則

依法是稅務的一項重要原則,法律、法規是開展稅務的前提條件。首先,從事稅務的稅務人和稅務機構必須是合法的。稅務人必須是經全國統一 考試 合格,并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冊登記的具有稅務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稅務機構必須是依照國家法律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而且稅務合同必須是稅務師事務所統一簽訂,不允許注冊稅務師單獨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其次,稅務人在辦理稅務業務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權限和范圍,對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和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的,不能進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違法事項不得,并報告稅務機關。注冊稅務師制作涉稅文書,須符合國家稅收實體法的稅收原則,依照稅法規定正確 計算 被人應納或應扣繳的稅款。同時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必須按照有關稅款征收管理和稅務的程序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在過程中,充分體現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

3.獨立、公正原則

稅務的本質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其獨立、公正原則就是指,稅務人在其權限內行使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注冊稅務師作為獨立行使自己職責的主體,其從事的具體活動不受稅務機關控制,更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左右,而是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靠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獨立處理受托業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確地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使稅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實現。

稅務人在執業中,涉及國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利益關系,因此執業必須是公正的,在維護國家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絕不能向任何一方傾斜。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如與委托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可能 影響 業務公正執行的,應當主動向所在稅務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或請求回避。

4.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稅務人既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繳義務,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法、懂法、守法,實現國家的稅法意志,對被人偷漏稅、騙取減免稅和退稅等不法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又要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其正確履行納稅人義務,避免因不知法而導致不必要的處罰,還可通過稅收籌劃,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減少損失,保守因業務而獲知的秘密。

二、稅務人

稅務人是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 會計 理論 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的人。在我國專門從事稅務業務的人是注冊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師事務所,并由稅務師事務所統一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訂委托協議。稅務師事務所作為從事稅務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稅務師。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注冊稅務師 英文 譯稱:registered tax agent.根據1994年《稅務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因此,稅務包括注冊稅務師及其工作的稅務師事務所。我國對注冊稅務師資格取得、注冊管理、權利義務及其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調整。

(一)注冊稅務師

注冊稅務師是依法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并注冊的專業人員,在我國,注冊稅務師是專門從事稅務活動的職業者。

1.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取得

為了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業素質,《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從事稅務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稅務師制度,并將其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以促進稅務的健康發展。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獲得職業資格的條件是:考5個科目的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考2個科目的(稅務實務、稅收相關法律)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全部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考試科目分為《稅法(一)》、《稅法(二)》、《稅收實務》、《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共五科。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①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②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 研究 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③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④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⑤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⑥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2.注冊稅務師的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為注冊稅務師的注冊管理機構。注冊稅務師可以分為執業注冊和非執業注冊。

已經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稅務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后3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①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③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稅務師崗位上工作;

④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3年者。

③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3年者。

④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資格的。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資格:

①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②同時在兩個稅務機構執業的。

③死亡或失蹤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活動或知道自身的行為違法的,或者從事稅務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

⑤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業務的。

注冊稅務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3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對于不符合注冊條件和被注銷注冊稅務師資格者,不予重新注冊登記。

2000年5月以前,我國稅務由國家稅務總局下設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履行稅務行業管理的行政職能,在省級成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同時成立了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復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三、稅務業務

(一)稅務關系

稅務 法律 關系是指由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在稅務活動中形成的作為委托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作為受托人的稅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稅務關系的確立

稅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稅務關系的確立,應當以雙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為前提,同時還要受人資格、范圍及委托事項的限制。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關系的確立分為兩個階段:簽訂協議之前的準備階段和正式簽訂協議階段。

在簽訂稅務委托協議之前,稅務人應當做好以下幾點:⑴明確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稅務事宜,對之進行審查。明確委托的事項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業務范圍;稅務師事務所對委托人的事項具備相應的承辦能力。⑵商定收費事宜。稅務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稅務機構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⑶明確委托人應該協助的工作 內容 。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項目按照規定提供相關的資料、數據和證件等。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稅務委托協議。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稅務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住址;委托項目和范圍;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雙方的義務及責任;委托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經講到,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稅務委托協議書,稅務人不能私自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而且一旦雙方在稅務委托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委托協議即生效,稅務關系就正式產生了。

2.稅務關系的變更

稅務法律關系確立后,稅務人就需要按照稅務委托協議書約定的事項和權限、期限實施行為。但在稅務中可能發生某些情況,需要變更或修改補充委托協議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議定,變更雙方的稅務法律關系。

導致稅務法律關系變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項有了新的 發展 ,內容超越了原約定范圍,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新的內容;⑵由于客觀原因,委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相應的修改原委托協議或補充協議;⑶由于發生了意外情況需要變更稅務人,稅務人的變更,只是變更執行稅務的注冊 會計 師,而不是對簽訂稅務委托協議的稅務師事務所的變更;⑷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

上述事項都會導致稅務關系的變更,需要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修訂稅務委托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稅務關系的終止

稅務關系的終止是指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終止事由的出現,而終止稅務協議,消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關系的終止可以分為 自然 終止和法定終止。所謂自然終止,是指稅務委托協議約定的代期限屆滿或事項完成,稅務關系自然終止。如果稅務雙方希望續約,可以另行簽訂稅務委托協議。所謂法定終止,是指因為法律規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現而導致委托人或稅務人單方面作出終止稅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稅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內可單方終止行為:

①稅務執業人未按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②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

③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條規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期限內可單方終止行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②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③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錯誤的。

委托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終止的具體事項由以方協商解決。

(二)稅務業務范圍

稅務業務的范圍是指稅務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從事的稅務業務,也是稅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的內容。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制度,也是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監督的一項必要措施。它包括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三種形式。稅務登記要求稅務人遵守及時和真實的原則。及時原則要求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向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登記表。真實原則要求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求實事求是,如實填報登記項目,不得隱瞞謊報弄虛作假,逃避納稅登記。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由于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必須是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稅務人只能代為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的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稅務人按照法定的納稅程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定期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生產經營情況、稅款繳納情況、告知納稅所屬時期等事項。無論納稅人有無收入,稅務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并如實填報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表及有關申報材料。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繳納稅款的各種手續并繳納稅款和準備退稅申請材料并代為辦理退稅申請。要求稅款 計算 和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

5.制作涉稅文書

涉稅文書按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征稅主體制作的涉稅文書和納稅主體制作的涉稅文書。在稅務中,稅務人是站在納稅主體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稅文書也是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角度制作的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對其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計算繳納稅款的情況進行審查。這不是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而是納稅主體對自身的納稅情況,要求作為外部人的稅務人,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查清納稅人的稅務 問題 ,以保證正確納稅,減少納稅風險。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這是指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根據國家稅收法律和稅務機關的規定代辦建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內部核算的管理辦法,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為建立會計賬簿。這要求稅務人運用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使建立的稅制能對納稅人的稅務處理活動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稅務處理過程與會計處理過程相輔相成,緊密結合。

8.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稅務人運用專門的知識提供稅務事宜服務,其中包括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國家的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等。

9.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人按照委托協議授權和國家法律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在《稅務業務規程(試行)》規定的稅務的業務范圍之外的其它稅務人可以從事的業務。

(三)稅務業務的執行

稅務業務的實施是整個稅務工作的中心環節,其實施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委托人和稅務機關的利益,也 影響 到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運行的質量。因此,我國對稅務業務的執行,作了專門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稅務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賦予了國家對稅務的監督執行權,從而保證了稅務業務能合法、有效地運行,真正發揮稅務的作用。

根據《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的規定,我國的稅務業務執行可以分為委派稅務業務、擬定稅務計劃、編制稅務報告、保存稅務工作底稿,出具稅務工作報告幾個階段。

1.委派稅務業務

因為稅務不是以稅務執業人員的名義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簽訂稅務委托協議。稅務執業人員承辦稅務業務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稅務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簽訂稅務委托協議后,應根據委托事項的復雜難易程度及稅務執業人員的工作經驗、知識等情況,將受托的業務委派給具有相應勝任能力的稅務執業人員承擔。稅務執業人員應嚴格按照稅務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和權限開展工作。

2.擬定稅務計劃

實施復雜的稅務業務,應在稅務委托協議簽訂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計劃,經部門負責人和主管經理(所長)批準后實施。稅務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況;②事項名稱、要求及范圍;③審驗重點內容及重點環節的選擇;④采取的 方法 及所需的主要資料;⑤工作及實施進度和時間預測;⑥人員安排及分工;⑦風險評估;⑧費用預算;⑨其他。

3.編制稅務報告

計劃經批準后,項目負責人及其執業人員應根據協議和計劃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況、數據、文件資料。根據委托人的受權和工作需要,承辦的執業人員應對委托人提供的情況、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驗證、核實。在此基礎上,制作稅務代表報告、涉稅文書,經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蓋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稅務報告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即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經理(所長)簽字后,方可加蓋公章送出。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經理(所長)應為執業注冊稅務部。執業注冊稅務師對其的業務所出具的所有文書有簽名蓋章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稅務過程中,稅務執業人員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及時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和主管稅務機關報告;①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以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③委托人自行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4.制作、保存稅務工作底稿

稅務工作底稿是稅務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書面工作成果和獲取的資料。它應如實反映業務的全部過程和所有事項,以及開展業務的專業判斷。稅務工作底稿的編制,應當依照稅務事項的要求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記錄清晰、結論準確。不同的事項應編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內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稱;②委托業務項目名稱;③委托業務項目時間或期限;④委托業務實施過程記錄;⑤委托業務結論或結果;⑥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⑦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⑧其他說明事項。

稅務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級復核制度,有關人員在編制和復核工作底稿時,必須按要求簽署姓名和日期。稅務事務所要指定專人負責稅務工作底稿的編目、存檔和保管工作,確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稅務工作報告

稅務執業人員在委托事項實施完畢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數據、事實為依據,形成意見,出具稅務工作報告。稅務工作報告是稅務執業人員就其事項的過程、結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書面報告,包括審查意見、鑒定結論、證明等。稅務工作報告應根據項目的不同分別編寫,主要包括下列內容:①標題;②委托人名稱;③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④過程;⑤存在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⑥結論及評價;⑦有關責任人簽字、蓋章。

對外出具的報告,由承辦的具有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執業人員簽字,經有關人員復核無誤后,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交委托人簽收。委托人對事項不要求出具報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報告,但作應保存完整的業務工作底稿。

(四)稅務業務的收費

稅務作為一種利用專業知識提供的有償服務,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對于其收費的意義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紹,這里不再贅述。原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規范稅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370號),對稅務業務的收費性質、收費標準及違規收費的責任等作了專門規定。

稅務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稅務機構提供服務并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稅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指導稅務服務機構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制定收費標準應以稅務服務人員的平均工時成本費用為基礎,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制定。稅務計費方式原則上實行定額計費或或按人員工時計費。對確實不宜按定額或人員工時計費的,可以按標的額的一定比率計費,但應規定最高限額。稅務機構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托人及 社會 各方面的監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稅務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因稅務機構的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據《合同法》辦理。稅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①超出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②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③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④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⑤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⑥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⑦不按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⑧不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⑨對委托人實行價格歧視的;⑩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可知制定本地區稅務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

四、稅務法律責任

為了維護稅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稅務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稅務試行辦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稅務法律關系主體因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委托人的法律責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為稅務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稅務執業人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向稅務人賠償損失。

2.《稅務業務規程(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實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時提供真實的、完整的、合法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及有關納稅資料造成工作失誤的,由委托方承擔責任。

(二)稅務人的法律責任

1.《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1)注冊稅務師未按照委托協議書的規定進行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2)注冊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規定從事活動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停止其從事稅務業務一年以上。

(3)注冊稅務師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活動或知道自身的行為違法的,除按(1)的規定處理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業務,并向發證機關備案。

(4)注冊稅務師從事稅務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稅務師違反規定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記錄在證書的懲戒登記欄內。

(6)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或提請有關管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

4.根據《稅務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1)項目實施中,執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或末按協議約定進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人員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稅務師未按照委托協議書的規定進行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的,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行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注銷稅務師登記,收回稅務師執業證書,停止其從事稅務業務二年。

(4)稅務師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進行活動或知道自身的行為違法仍進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吊銷其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從事稅務業務。

(5)稅務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6)稅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

(7)稅務師、稅務機構從事地方稅業務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或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處理。

(8)稅務機關對稅務師和稅務機構進行懲戒處分時,應當制作文書,通知當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稅務雙方共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第3篇

我國稅務是在稅務咨詢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20世紀80年代初期,一些地區的離退休稅務干部為幫助納稅人準確納稅,經批準組成了稅務咨詢機構,從事財務、會計、稅法等方面的咨詢工作。從1988年起,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逐步開展了稅收征管改革,遼寧、吉林等地的一些地區結合征管方式的改變,進行了稅務的試點工作。1993年,國家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并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辦法。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稅務試行辦法》,在全國范圍內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了稅務工作。

199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與人事部聯合制定頒布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把稅務人員納入了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準入控制制度的范圍,稅務行業同注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一樣,成為國家保護和鼓勵發展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隨后,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制定并下發了《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下發了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等文件,加強了對稅務行業的管理。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央及國務院領導的有關指示精神,開始對稅務行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以促進稅務事業的健康發展。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我國稅務制度逐步建立起來,并不斷得以完善。稅務行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自發到有序,已形成了一定規模。據統計,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國共有稅務機構4100多家,從業人員近10萬人,已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有2.6萬人(不含1999年通過統一考試的人數)。從業務的開展情況看,據抽樣調查測算,目前全國委托稅務的納稅人約占9%左右,其中:單項約占70%,全面約占30%;在項目上,納稅申報約占30%,納稅審查占25%,稅務顧問占18%,稅務登記等簡單事項占13%;其他涉稅事項占14%。根據對六省市部分地區的3600戶納稅人進行抽樣調查顯示:凡是委托稅務的納稅人,其申報率為100%,申報準確率在97%以上,均高于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率和準確率;爭議發生率不高于1%,低于未委托的1.3%。實踐證明,稅務工作的開展,有力地配合了稅收征管改革,使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了有效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目前委托稅務的戶數還較少,比例還比較低,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如日本有85%以上的企業委托稅理士事務所代辦納稅事宜;美國約有50%的企業和幾乎是100%的個人,其納稅事宜是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的;澳大利亞約有70%以上的納稅人也是通過稅務人辦理涉稅事宜的。相比之下,我國稅務的發展速度是比較緩慢的,巨大的市場需求潛力需要進一步挖掘。當然,這與我國稅務起步較晚有關,但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二、稅務發展的制約因素

稅務作為市場中介服務行業同其他行業一樣,其發展速度受市場供給與市場需求兩方面影響。我國稅務行業發展緩慢,其主要原因是市場需求缺乏,有效供應不足。影響稅務市場供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

稅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從世界范圍看,實行稅務制的國家都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市場經濟愈發展,社會分工愈精細,專業化、社會化程度愈高,作為一種以腦力勞動為主的智能型中介服務便會應運而生并發展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我國現階段的經濟體制正在經歷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市場經濟的發展尚不充分,稅務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影響了行業的發展速度。

(二)依法治稅環境

加強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是稅務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推行納稅申報制度是稅務產生的前提條件。因為只有推行申報制度,某些納稅人才會出于自身專業知識、辦稅能力、納稅成本的考慮,以及為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尋找稅務中介服務,稅務才能產生和發展。另一方面,執法嚴格、處罰得力,是促進稅務發展的外部條件。實行稅務制的國家,一般都是征管方法較科學、征管手段較先進、處罰力度較大。如日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對偷逃漏稅行為普遍實行重罰。因此,許多納稅人因懼怕違法受罰而聘請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盡管實行了納稅申報制度,但有些稅務機關卻擅自改變稅款征收辦法,如有些地區的稅務部門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把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也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甚至出現企業所得稅附征現象,即按銷售收入和當地規定的附征率計算附征企業所得稅。這種做法,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使稅務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缺乏。在稅務處罰上,雖然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規定了對違反稅法行為和涉稅犯罪行為的處罰辦法,但由于某些執法者素質不高,執法不嚴,處罰不力,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的內在動力。

(三)公民的納稅意識

納稅意識是人們對納稅問題在思想、觀念上的反映,如什么是稅收?為什么要納稅?如何納稅?不納稅要承擔什么責任?等等。納稅意識的強弱,一般與人們的思想、文化、業務素質以及稅收法律環境有關。如果納稅人綜合素質較高,稅收法律環境建設較好,納稅人就會對納稅問題有一個正確認識,因而自覺履行納稅義務,或者因懼怕違法受罰而依法納稅。于是,某些納稅人便會出于自身辦稅能力的考慮而尋求社會中介服務。而我國某些納稅人納稅意識比較淡薄,納稅自覺性較低。有些納稅人存有偷逃騙稅心理,自行申報不實,更不愿讓人介入,何況還要在納稅之外支付費用。這種思想意識影響了稅務業務的開展。

(四)稅務制度健全程度

稅務制度健全與否,是影響稅務市場規范性的重要因素。實行稅務制的國家,都有較健全的稅務法規相約束。如:日本有稅理士法,韓國有稅務士法,美國有稅務規則等。目前,我國的稅務法規主要是《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為稅務的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出臺較晚,法律級次不高,相應的約束力也較弱。另外,有關稅務業務開展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質量監控,影響了稅務的發展。

(五)稅務機構運作狀況

機構運作狀況,如管理力度、執業水準、收費情況、社會形象等,是影響稅務市場需求的重要因素。質量高,有效供給充足,將會拉動市場需求,從而促進稅務的發展。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國稅務運作狀況并不十分理想,依然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稅務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比較薄弱;各項管理制度不完善,執業秩序較為混亂,影響了稅務的社會形象;二是有些地區憑借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占領市場;一些機構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稅務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后果,三是層次較低,服務質量較差。據調查統計,目前稅務機構的從業人員中,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只有18%,大專學歷的占46%,中專以下學歷的占36%。這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差距較大,與國內相關行業比較也有較大差距。多數機構只是從事納稅申報、發票領購、小型業戶的建帳和記帳等一些簡單的事務性工作。至于如審查納稅情況、稅收籌劃等較高層次、較高水準的業務開展較少,質量難以保證,使稅務工作在低水平、低層次上運轉。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稅務市場的拓展。

三、推動稅務發展的對策

不難看出,發展稅務行業,一要考慮稅務生存和發展的大環境,二要考慮稅務的執業狀況。從市場需求和有效供給兩方面入手,并輔之以其他手段,激活稅務市場,以此推動稅務的發展。

(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會給稅務提供廣闊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后,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為了適應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機制,在公平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必須將其全部精力集中于自身的經營管理,對其他的社會需求,就要通過市場中介服務予以滿足。由于國家與企業的收入分配關系最終要統一到稅收分配關系上來,因而稅收負擔的高低將會成為企業經營管理者非常關注的問題。而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可能花費大量的時間來研究稅法,于是便會產生委托稅務的愿望。通過稅務,既可以使其享受到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避免因違反稅法而受到處罰。

(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嚴格依法治稅

1.積極推行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型征管模式。取消稅務專管員制度,強化查帳征收和納稅申報制度,加強稅務稽查,從征收和稽查兩個環節激發社會對稅務的市場需求。

2.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各級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充分體現稅法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加大對稅務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構成涉稅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懲,使納稅人充分認識到稅法的威懾力,增強納稅自覺性。

只有全社會法律意識增強,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法律環境形成,才能促進稅務業的發展。

(三)加強宣傳工作,增強納稅意識和意識

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稅法宣傳,使納稅人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為什么要納稅、納什么稅、如何納稅、不納稅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等,增強其納稅自覺性。另一方面,要進行稅務宣傳,使稅務部門、稅務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充分認識稅務的性質、職責和作用,增強意識。

(四)健全制度,加強管理,保證稅務制度化、規范化

1.建立健全稅務制度。稅務制度主要是稅務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業管理制度。現階段,應在繼續執行原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加緊制定有關稅務業務開展的具體規章制度,如稅務工作規程、稅務收費辦法等;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規范稅務工作,約束人員的行為。

2.建立健全稅務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工作。對稅務行業的管理,一要靠行政管理,二要靠行業自律管理。這就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把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建好,發揮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時,組建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自律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各地稅務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配合做好稅務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使機構盡快向獨立的、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轉化,以充分體現社會中介組織的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加強對本地區的稅務機構的執業指導、監督、檢查,使稅務工作朝著制度化、規范化方向健康發展。

(五)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水準,提供有效供給

稅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以服務為宗旨,以質量求發展。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引進高素質人才,積極拓展業務內容,開展高層次的服務項目,為納稅人提供高水準、高質量的智能型服務。

另外,國家應適當規定稅務的法定業務,賦予注冊稅務師一定的查帳鑒證權。建議現階段應作如下規定:

1.企業申請減稅免稅或申請退稅時,應提供由注冊稅務師所在機構出具的查帳鑒證書;

2.企業申請延期納稅時,應提供由注冊稅務師所在機構出具的理由鑒證書;

3.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時,應提供由注冊稅務師所在機構出具的有關銷售額和財務核算情況的查帳鑒證書;

4.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提供由注冊稅務師所在機構具的有關扣除項目情況的查帳鑒證書;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第4篇

2、初級職稱,也就是助理會計師。

3、中級職稱,也就是會計師。

4、注冊稅務師。

5、注冊資產評估師。

6、注冊會計師。

7、注冊國際內審師。

8、助理審計師,審計師。

9、國際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難度最大,是五星級的考試,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是三星級的考試,中級會計師是三星級的考試,中級審計師是一星級的考試,會計從業資格是無星級的考試。

注冊稅務師考試范文第5篇

關鍵詞:稅務 

    一、稅務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必然

    (一)實行稅務制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稅務屬于委托的一種,具有的一般共性。我國對制度的基本規定也明確規定表述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②。實行稅務制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共分為集中的壟斷模式,如日本;分權的松散模式,如英國;以及混合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國③。如日本,實行稅務制度已有80多年的歷史。日本現行的稅務制度是通過制訂稅理士法加以規范的。該法把稅務稱為稅理士,規定只有律師、會計師、退職的稅務官吏,才具有稅理士資格,并且規定了稅理士的權利、義務。稅理士的業務考試制度及工作守則等等。稅務制度的實行,彌補了日本稅務行政的不足,協調了征稅雙方關系,保證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約機制,促進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國、英國、我國的香港,也都實行了稅務制。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也作了規定。

    (二)稅務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一是依法治稅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經濟結構、經營方式越來越復雜,偷漏稅和反偷漏稅、避稅和反避稅的矛盾將日益突出,要求稅務部門的工作職能由征收管理型轉向監督檢查型。長期以來存在的“保姆式”稅收征管模式將不復存在,稅務部門的主要精力將放在稅收征管特別是稽查上,為了保證辦稅程序民主化,必須建立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由于稅務處于相對獨立和公正的立場,它介入稅收事務,就會在稅收征管體系中建立起一種雙向制約關系。同時,隨著稅法的完善,為了保證門類繁雜的稅收法律能夠得到很好地貫徹實施,稅務機關也需要有一個聯結稅收法律和社會公眾的橋梁和紐帶,并要求這個中介既能勝任涉稅業務,又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而稅務機構恰好在這些方面具有其他機構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漸成為稅收征管體系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是納稅人的客觀要求。因為搞市場經濟必然會有競爭,而稅收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影響到納稅人的競爭實力,而每個納稅人又不可能及時準確了解和運用稅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隨著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和人們納稅觀念的轉變,納稅人要由被動納稅變為主動納稅。原來由稅務部門擔負的核稅、開繳款書等事務性工作,將由納稅人自己來承擔,納稅人由于專業知識、核算水平、辦稅能力參差不齊,以及考慮到納稅成本和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必然要向社會尋求中介服務,尋找精通稅法,熟悉稅收業務的專業人員代為辦理稅收事宜,而實行稅務不僅可以做到依法納稅及兌現優惠政策,還節時省力,有利于納稅人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三是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需要。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涉外稅務日益復雜,外商向我國投資而對我國的稅收法律與法規不盡了解,我國向外國投資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國的稅收法律,這就更需要精通稅法的專業人員從事中介服務,以保護投資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正由于稅務的這一特殊地位,決定了者必須嚴格按照稅法和稅收制度辦事,維護國家法律,又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避免納稅人自行辦稅的盲目性和稅務人員直接辦稅可能發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國際慣例接軌。

    二、我國稅務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稅務率較低。與發達國家稅務相比,我國稅務率普遍較低,據抽樣調查測算,全國委托稅務的納稅人約占9%,全國稅務市場不旺,納稅人請稅務的意愿不強,而日本85%的企業、美國50%的企業幾乎100%的個人都委托稅務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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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二)稅務事務所規模過小,從事稅務業務的人員良莠不齊,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總體上不令人滿意。從事稅務業務的人才需要具備至少以下四項相關素質:1、具有獨立、公正的中介職業立場。2、具有較強的會計、審計方面的業務能力。3、通曉國家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4、具有廣博、豐富的經濟領域知識。但經調查顯示,大量規模較小的工商稅務公司,從開辦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員,大多和相關政府部門有各種各樣的關系,如親屬、朋友等。這些公司中的大多數沒有資格,聘用的人員也大多沒有執業資格。這一現象反映出了我國的稅務業無論在機構規模,職業人員的素質,還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與國家要求相距甚遠,難以適應經濟形式發展的需要和我國加入wto后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稅務定位不清,人們對稅務的性質還有不正確地認識,稅務機關也沒有正確處理與稅務機構之間的關系。稅務是市場經濟社會分工細化的產物,是納稅人、者和稅務機關協同辦理涉稅事宜的管理方式,其主要業務有以下幾項:稅務咨詢、記帳、納稅、稅收籌劃、稅務機關賦予和交辦的其他事宜。稅務作為市場服務行為,必須嚴格從事上述涉稅市場業務,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要求,遵照國家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優質的服務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盡管從1999年8月以來,對稅務行業的清理整頓和脫鉤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些稅務公司和稅務部門之間,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人甚至把稅務公司稱作“鏟事公司”,這恰恰反映了稅務公司定位不清,對稅收籌劃這一概念的曲解。稅務籌劃是稅務中技術要求最高、最體現稅務智力性特點的業務,也是最受納稅人青睞的業務,被人稱為21世紀的“朝陽產業”,在國外很早就已出現。現在世界上有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拓展有關稅務籌劃的咨詢業務⑤。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企業節約開支,而不是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稅務要遵守合法和有效的原則,這是稅務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稅務機構應該做到既要維護國家法律,指導企業依法納稅,又要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稅務機關是稅務法律關系的主體,它無權參與到稅務法律關系中來,但稅務機關在稅務活動中享有監督和管理的權利。所以稅務機關必須與稅務機構徹底脫鉤。近日稅務總局再次強調,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年審,督促抓好稅務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凡與稅務機關沒有徹底脫鉤的改制所,一律停業整頓,徹底清產核資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規定完全由注冊稅務師發放設立⑥。

    (四)稅務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稅務資格認定和稅務人確認的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大漏洞。稅務是一項政策性強、受法律約束較強的工作,因此受托機構及人的資格認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部門確認批準,所有機構不得從事稅務。稅務專業人員必須經嚴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冊登記方可從事業務。就目前我國國情而言,具有正規資格的稅務人稀缺,因此,國家規定持有律師、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者可申請免于參加注冊稅務師的統一考試,只需提供從事過稅務工作,進行過稅務培訓或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即可從事稅務業務。這一標準顯然遠遠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人應具備的執業資格標準。另外,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很難分辨前來辦理涉稅事宜的人員是企業內部人員還是人員,很多沒有資格的公司和人員利用這個管理上的漏洞,從事非法的稅務業務。有的地區在確認人資格管理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定;有的部門,在人前來辦理涉稅事宜時,不是承認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而是認可工商局發放的證件。

    三、完善我國稅務制度的幾點構想

    目前稅務所存在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稅務的發展。而2001年11月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稅務行業作為服務行業的一種要逐步對外開放,如何應對外來的挑戰,也是稅務業面臨的巨大問題。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完善我國的稅務制度,使之更加適應時代需要和應對“入世”后的挑戰。

    (一)要正確認識稅務的性質,合理確定稅務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

    稅務是一種服務性的社會中介行業,具有獨立的地位,而非稅務機關的附庸,這是世界各國的

共識。在稅務中,稅務師和納稅人是平等的契約關系,為納稅人提供有償服務,但這種服務必須依法執行稅法為前提⑦。要正確處理兩者關系,就必須深化稅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實現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提出的“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改革目標,轉變稅務機關的職能,將本由社會中介行業承擔的部分職能歸還于社會,從而使稅務真正成為一種為納稅人服務的社會中介行業,恢復其本來面目,改變社會對“稅務是稅務機關附庸”的錯誤觀念,以贏得人們的信任。同時,在稅務剛剛發展的時候,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適當扶持,加強對稅務的宣傳,并建立稅務機關宏觀管理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二)要建立健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為稅務的推行提供更具權威性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有關稅務的法律規范多是部門規章,效力較低,權威性不夠,嚴重影響其執行實效。而有關稅務的職業道德、稅務師協會、稅務違章處罰、稅務師事務所的內部制度建設等內容還沒有法律規定。因此,當務之急是制定出“注冊稅務師法”或“稅務法”,加強對稅務行業的法律調整,建立較完善的管理制度、準入制度及執業制度等,提高稅務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稅務的作用。

    (三)要實行依法治稅,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嚴格稅收執法,改善稅務的執業環境。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稅法層級較低、權威性不夠,法律漏洞較多;人們對稅法意識比較薄弱。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納稅風險承擔、稅法公平的體現并不完全與稅法遵從相關聯,甚至納稅人請稅務還不如“請”稅務機關,因此,納稅人請稅務的積極性不夠。所以,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嚴格稅收執法,實行依法治稅,有助于稅務的發展。當之急是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將工作重點從稅款征收轉到稅務稽查、為納稅人服務上來,真正實現“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目標。

    (四)要研究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借鑒國外先進的稅務經驗,促進我國稅務業的發展。

    “入世”后國外事務所對我國稅務業沖擊是巨大的。在這種國家零保護的情況下,稅務業面臨巨大的挑戰。當前必須借鑒國際經驗,發揮本土優勢,加強事務所之間的聯合,壯大稅務師事務所的規模,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稅務師事務所內部管理、運行體制,發揮稅務師的積極性,加強稅務師的危機意識和競爭意識,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只有這樣,我國稅務業才能得到迅速健康的發展,才能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才能迎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

    【注釋】

    ①《稅務試行辦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③ 引自黃河清《稅務》經濟日報社出版1995年版,第16頁。

    ④ 引自趙恒群《稅務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稅務與經濟》2000年第3期。

    ⑤ 引自《證券時報》10月9日。

    ⑥ 引自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⑦ 引自葉青主編《德國財政稅收政策研究》。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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