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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個體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據調查,在一些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戶的70%左右,可見其中存在較多的漏征漏管戶。并且個體工商戶數量及其龐大,占據了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絕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廣,遍布城鄉的各個角落,經營靈活、變化性大,這讓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雪上加霜。個體工商戶賬簿建立不完善,難以準確查賬征收。有的個體工商缺乏建賬能力;有的個體工商戶有建賬能力且經營比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賬;還有的個體工商戶雖然建賬了,但是卻建的假賬。個體工商戶不愿建賬的原因:首先,建賬增加了經營成本,個體戶業主一般對稅收知識知之甚少,無法準確地建立賬簿,需要雇用財會人員為其記賬,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其次,建賬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會計賬簿,可以充分準確地反映出其經營狀況、收入水平,這將會導致稅負提高。因此個體工商戶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從理論上講核定稅額有法可以,并不難,然而操作起來卻十分的復雜與困難。首先核定稅款需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資料,然而個體戶業主為了少納稅,往往不會提供正確且充分的一手資料,使得稅款核定難以到位。其次征納雙方在生產經營額上難以達成共識,個體戶為了多獲得稅后利潤,一般會盡量減少其“生產經營額”。隨著計算機征收征管領域的不斷應用,極大的推動了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稅務部門的領導因此覺得稅務人員過多,然而有些稅務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跟著提高,導致效率低下,又讓人覺得稅務人員過少。同時,較國家稅務機關相比,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少、事情多。據統計,稅務機構分設后,分流到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比國家稅務系統的人員少,然而地方稅務系統的工作量卻比國家稅務系統的重。在調查的5個鄉鎮、10個街道兩千多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人員8人,人均管理200多戶。且地方稅務系統的征管經費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難以應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稅收征管,從而導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專員專戶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員到戶,各稅統管”計劃,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依據,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專業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許多稅務人員舊思想、舊觀念根深蒂固,不愿舍棄舊方法,亦不會去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導致征管制度與征管行為分離開來,沒能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改革后的征管活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會出現很多需要探索的問題,如稅收任務的落實問題、以及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等問題。
稅收政策對個體工商戶不公。首先,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是5000元。若一個體戶月營業額是5000元(假設其利潤率為20%),則其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大致稅率在8%左右,相當于400元稅款,那么其稅負是是過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對有發展前景,生產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戶進行了“地方保護”,放松了對個體大戶的稅收征管。同時個體大戶由于資金較充足,往往能利用會計人員為其減小“營業額”避稅。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受傳統核定稅額方法的影響,在調查核定稅額時不注重調查研究,在未準確了解其規模大小,項目利潤高低的情況下,錯誤地、簡單地推算出營業額,使得生產經營規模小的企業反而稅負更重,形成了稅負上的差別。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數量大、分布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做到完全進行營業登記。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嚴密且監管力度不足,導致部分個體戶業主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于完善個體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定期定額征收要嚴格掌握適用范圍。《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第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課征稅款的對象主要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個體工商戶按照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只有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才適用新《辦法》,達到建賬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就應該建賬,實行查賬征收。除此之外,根據新《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辦法》的規定執行。因此,有的地方將全部個體工商戶全部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甚至將小規模企業也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是錯誤的。
二、定期定額征收不等于核定稅額征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只有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才能進行稅收核定。核定稅額是針對由于納稅人的原因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查帳征收稅款,而采取的一種被迫或補救措施,是不得已而為之。但對于不需要記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納稅義務。因此,稅務機關才會在納稅申報之前,對部分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實行定期定額。二者根本區別在于,定期定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定額確定之后一段時間之內保持不變。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稅收核定,只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納稅申報,也是要求在稅收核定之前進行,以便為稅收核定提供參考,但定期定額制度的申報是在定額確定之后,是結合定額進行申報。
三、定期定額征收要確保程序規范公開。舊《辦法》所規定的定額核定的環節只有四個:即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下達定額等。新《辦法》則將程序拓展為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環節。如果考慮到稅務機關在進行定額核定時必須進行典型調查,那么,其環節實際上是七個。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額公示、上級核準、公布定額等三個必經環節,可以說程序更加復雜了。實踐中對于定額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稅務機關的職權,往往要求納稅人單方面承諾,即便納稅人已經簽字認可,假如稅務機關認為不合適,還可以采用另外方法進行核定,它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一種基于公權力的事實推定,其法律效力本來就有爭議。隨著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稅務機關核定定額要確保更加規范公開,在核定定額過程中,簡化程序、程序顛倒、稅收管理員代替納稅人簽字等現象應堅決杜絕,否則一旦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必敗無疑。
四、定期定額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轉換。如果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與個體定期定額戶實際營業額相差太遠,個體工商戶為了少繳稅就不愿建賬,故意不建賬,不進行經濟核算,或者建賬密爾不示,借定期定額方式逃稅。因此,要處理好建賬戶與定額戶的關系,要防止實行建賬管理后稅負差別過大,做到以建賬抓定額,以定額保建賬,定額戶稅負原則上不能低于建賬戶,促使其逐步向建賬轉化,變“要我建”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賬征收,進一步減少征稅誤差。
個體工商戶注銷稅務登記證
注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1、注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 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7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注銷稅務登記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三)《發票領購簿》和結存發票,發票專用章;
(四)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因此,請您攜帶以上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2、根據您描述的注冊小規模納稅人,指的是申請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嗎?若是的話:
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7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
(一)《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國地稅聯合辦證2份,非聯合辦證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需提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國地稅聯合辦證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
(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2份。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的作用用途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證的使用主體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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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體工商戶稅務注銷流程
2.個體工商戶注銷稅務登記證流程
3.如何注銷個體工商戶
經濟在發展,但個體工商戶卻在減少,這不能不令人感到吃驚。對于這種情況目前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認為現在個體工商戶許多都走上了合作經營、合股經營、公司經營的道路,所以在數目上就出現了減少的現象;另一種則認為是生存環境惡劣,超負荷的收費讓許多本可繼續發展的個體工商戶陷入倒閉關門的境地。
如果說是因為個體工商戶“做大了”而造成數量減少的話,這個結論顯然難以說服人。其實無論是在經濟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占據著相當舉足輕重的地位,發揮著巨大作用,其中的許多就是我們所說的“個體工商戶”。譬如2005年初,英國的企業數量達450萬家,其中320萬家企業沒有雇員,占企業總數的72.8%。在英國,個體經營的獨資企業數量連續3年增加。
目前,盡管我國設立公司的門檻在逐漸降低,但個體工商戶仍具有特定的優勢。比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規定,而對個體工商戶就沒有要求。另外,由于個體工商戶注冊的低門檻,就非常適合低收入階層解決就業問題,尤其是在服裝、食品等傳統服務業領域,個體工商戶仍然具有相當大的優勢。從這一點來說,在我國當前的發展階段,個體工商戶仍然是很多國民自主創業的“謀生手段”,但是為什么個體工商戶的數量會減少呢?對此我們必須進行深刻的追問和反省。
生存環境無疑是其中的關鍵。很簡單的道理,如果無利可圖錢難賺,個體工商戶就只能選擇關門歇業。尤其是我國的個體工商戶雖然數量較多,但大多規模較小、利潤微薄,但是目前個體工商戶除了承擔正常稅收外,還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工商管理費,自然就增加了他們的負擔。
其實,個體戶登記時已經交納了各種稅費,每年還交各種所得稅,為什么再額外重復征收管理費呢?說到底,并非所有管理都可以向公眾收費,只有提供了實質服務、付出了必要成本的管理才有向管理對象收取費用的理由。在發達國家,中小企業只有稅務登記一項開業登記,進入門檻和負擔極低廉。相比之下,我國個體工商戶的負荷就大多了.甚至還出現了“費大于稅”的情況。
很長時間以來,許多學者都在研究我國為什么出現“高增長、低就業”的現象,我們發現不止個體工商戶數目逐年下降,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也相對緩慢。從這一點來說.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都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反而應該受到政策面更多的支持,而目前的這種狀況無疑阻礙了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個體戶;轉型升級;建議
一、當前“個轉企”后續管理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稅負支持力度仍顯不足
據調查,轉型后企業稅負明顯加重。在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企業稅率普遍高于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一般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并且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免征營業稅。而企業則需要繳納25%的所得稅,且普遍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每月須向稅務部門報送財務報表,這需要聘請專業財務人員規范做賬,導致經營成本增加,管理難度加大。一些轉型后企業為規避稅務監管減少經營成本,有的注銷后再重新申辦個體工商戶,有的則再辦一家個體戶分攤部分經營業務,以應對稅務部門的監管,導致“個轉企”登記開業多,注銷也逐漸增多。據當地工商部門統計,截至2014年1月20日,該市已有92家已轉企業辦理了注銷登記。
(二)扶持政策尚未落到實處
盡管省市均出臺了鼓勵“個轉企”指導意見,對扶持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中,部門間步調并不一致,在執行政策上打折扣現象時有發生。“個轉企”后,一些部門將轉型前后的企業視為兩個完全獨立的經濟實體,原屬于個體工商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車輛等資產變更到升級后的企業名下,需要重復收取交易手續費、契稅和交易費用。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在轉企過程中需要新辦環保等前置審批問題也比較突出。
(三)企業自身適應能力有待加強
我市“個轉企”模式為轉型企業提供了無障礙準入、“一注一開”審批等服務舉措,解決了個體工商戶辦理“個轉企”登記時名稱字號延續、前置審批、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等難題,但一些轉型企業由于缺乏專業管理人才和管理經驗,導致企業發展理念、管理水平難以擺脫原有思維,財務管理能力無法適應企業內在需求。
二、加強“個轉企”后續管理服務的建議
(一)實施跟蹤幫扶,完善政策體系
要采取多種形式,對轉型后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回訪,實施跟蹤幫扶,收集轉后企業遇到的困難、建議,及時幫助解決和協調推動有關政策的落實,防止為轉而轉、一轉了之。同時,在繼續抓好現有“個轉企”配套政策落地的基礎上,加強對現有政策尤其是稅費扶持政策出臺后的效果評估,全面了解扶持政策的好壞和績效的優劣,梳理影響“個轉企”成效的政策舉措和障礙,合理有據地改進和完善政策體系。
(二)狠抓政策兌現,落實政府關懷
要進一步優化“個轉企”服務舉措,為轉型企業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消除企業后顧之憂,真正做到全程服務。要盡早兌現財政補助政策,不折不扣執行省市政府有關劃轉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社保等規定,減輕企業負擔。針對部分轉型后企業普遍反映稅負等經營成本加重的情況,稅務部門要在落實好稅收減負政策的基礎上,對轉型后企業設定“稅費過渡期”,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稅收級別不變,所得稅管理權限不變,并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動態調整納稅額度,確保經營者的利潤空間。國土、規劃、食藥監、衛生、文化、交通、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重點做好對轉型后企業前置審批等證件的變更登記和涉及的資產平移、建賬建證、銀行開戶、統計銜接、社保繳費、品牌扶持、榮譽賦予、項目申報等事項的服務工作。
(三)加強指導培訓,促進意識轉變
針對轉型企業財務管理基礎薄弱、專業知識、專業人才相對匱乏問題,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個轉企”政策的解讀和宣傳,重點開展財務、金融、品牌創建、知識產權保護、勞動合同、科技、技改等相關法律知識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知識的培訓和輔導,幫助企業規范發展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增強防范管理風險和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讓轉型企業順利渡過轉型適應期。
(四)注重保量提質,做好示范引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