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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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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

bt項目范文第1篇

【關鍵詞】bt模式;回購

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的縮寫形式,即“建設—移交”。實行BT模式的投資項目,一般由政府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資承包商,承包商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的建設,在項目完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價款。

1 BT項目回購問題

由于BT模式缺乏明確的界定、沒有統一及配套的法律規范、欠缺規范合同的指引,導致以下問題:

(1)結算存在大量爭議。由于BT項目需要進行項目回購,因此回購定價的確定是決定項目能否順利回購的關鍵。在實際操作中,我國BT項目沒有統一的合同范本,雙方的權利義務界定模糊,造成合同價款調整方面的規定模糊,致使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變更、索賠,價格調整引起的回購價款的變化無法明確,使BT合同雙方在結算時產生爭議。

(2)產生權力尋租的行為。由于BT項目是政府與企業合作的項目,政府行為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特權,政府官員可能會利用所掌握的權力謀取個人利益。通過尋租行為,企業獲得低于正常價格的BT項目建設權力,而政府官員私下獲得了各種賄賂,由這種權錢交易而帶來灰色收入。

(3)參與方利益難以協調。BT項目涉及到BT主辦方(政府或其代言人)、BT承辦方、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分包單位、設備供應商、材料供應商、政府的監督部門等單位,具有人為障礙多和操作難度大的特點,很多參與方都可能出于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整個BT項目的運行。如BT主辦人在保證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希望付給BT承辦人的回購價款盡可能低;而BT承辦人會在期望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采取相應有損BT主辦人的策略,造成項目運作中的各種沖突。

(4)投資回報率難以確定。投資回報率的確定問題一直是BT主辦人和BT承辦人爭論的重點。BT主辦人來講,盡可能想將投資回報率定的越低越好,但投資回報率太低,又無法吸引投資者;從BT主辦人角度來說,期望投資回報率越高越好。

2 BT項目回購價國內研究現狀

對于BT項目回購總價款,學者張桂萍、申玲[2](2006)認為,BT項目的合同價款就是BT項目的回購總價款,等于回購基價與回購期投資收益之和。其中,回購基價=工程建設費用+建設期融資費用。鐘煒、王博[3](2010)認為將BT項目的回購價款定義為:項目建設結束后,經雙方結算,項目建設單位為回購項目所應支付的工程價款,也是建設單位所應支付給投資承包商的總價款,其含義等同于通常意義上的工程造價。回購價款是回購期對項目進行回購及計算回購期的融資費用的依據,同時也是投資承包商在項目結束后可以根據回購價款計算在該項目中所能獲得的回報額。即回購價款=(建設工程費用+資金成本)×(1+投資回報率或風險系數)+追加合同價款。葛培健、張燎[4](2009)認為BT模式下,項目的靜態投資額實際上就是BT項目的回購基價,它由承包商自籌資金(資本金)、銀行貸款、資本金利潤和建設期利息四部分組成,即:回購基價(BT項目靜態投資總額)=資本金+銀行貸款+資本金利潤+建設期利息。張麗,沈杰[5](2005)在把BT運作周期分解為建造期、緩沖期、回購期的基礎上,從BT項目回購基價的靜態構成的視角將BT項目回購基價定義為“回購期開始階段雙方核定的、業主需支付給承包商的全部費用,包括建設工程費用、建造期融資費用及緩沖期利息費用三部分內容”。其中建設工程費用初步確定發生在項目招標期間,在項目竣工時還應考慮工程變更,最終通過工程決算確定,包括建造期間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用以及其他約定費用,但是一般不包括動拆遷費用、設計費等。建造期融資費用在項目竣工時根據實際投資情況和合同約定而確定,包含BT項目承包商在建造期間為滿足項目投入要求不斷獲取資金和投入資金而付出的財務費用,連同工程決算一起構成竣工決算的基本內容。緩沖期利息費用實質是工程決算總費用在緩沖期的利息。張富強[5]認為目前BT項目回購基價的確定方式有兩種:一是按照施工圖預算作為BT項目回購基價;二是按照工程概算來確定BT項目回購基價。

3 結論

從國內研究現狀可看出,我國BT模式回購價沒有統一規范的標準,而回購價是BT合同的核心。目前我國BT項目的回購價格主要由工程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合理回報以及稅收五部分組成。針對BT項目的回購問題,需要進行長遠的研究,如何統一定價讓各參與方都滿意,是需要思考的重要角度,而不同項目應根據設計深度、招標工作的組織以及項目所在地的相關規定選擇不同的回購價格計算方法。

參考文獻:

[1]安鵬,李晶顏.尋租行為探討[A].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04(4):38-40

[2]張桂萍,申玲.淺析BT項目的投資控制[J].建筑經濟,2006(2):123-125

[3]鐘煒,王博.BT項目回購階段業主方回購價款確定分析[B].建筑經濟,2010(9),55-59

[4]葛培健,張燎.基礎設施BT項目運作與實務[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5]張麗,沈杰,BT項目的資金成本探析,建筑經濟,2005(11):25-28

[6]張富強,BT特許投資建設模式的幾點認識,上海城市發展,2004(6):47-50

bt項目范文第2篇

施工階段是BT項目投資控制的難點所在,主要是因為BT項目施工周期長,施工工藝和施工過程復雜繁瑣,容易出現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措施費增加等問題。因此,對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是BT項目投資控制成敗的最重要因素。設計單位在項目建設施工前,要對工程項目做技術經濟的合理性預測分析,對于工程變更的設計要進行嚴格的審核,避免造成投資方和建設方產生分歧,出現投資失控的情況。同時,造價工程師對工程施工中可能導致工程變更的因素要有準確的判斷,并作出相應的造價分析,并將報告及時的告知項目投資方,以便投資方對工程變更有清楚的認識,從而做出正確合理的決策,有效地控制工程項目的造價。施工企業應結合施工方案確認施工措施費,對于項目建設中重要的施工措施方案,施工企業要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確認。同時對于每一種施工措施方案,施工企業都要讓造價管理人員進行經濟分析和造價概算,從中選出具有可操作性、經濟合理的施工措施。例如在某高架橋BT工程中,造價人員對原跨河橋的施工方案進行了優化,通過增加主體結構承臺的工程量,來減少原施工方案中的臨時支墩和樁基,將工程造價減少了400萬元。由此可見,優秀的施工方案對于降低施工措施費有著積極的作用。同時,BT項目投資方和施工企業要結合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及時地調整資金使用計劃,既要避免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或者因資金注入不及時而使工程建設的工期延長,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資源浪費,又要將資金合理的分配使用,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

二、BT項目竣工結算階段的投資控制

竣工結算階段是BT項目投資控制的最后階段,工程結算人員要嚴格的審核相關的內容,確保竣工結算的投資準確無誤。例如嚴格按照BT合同的約定審查需要結算的范圍和結算方式,對于其中產生的各項費用,要清楚其產生的出處和具體的數目,并審查其合理性和真實性,注意其是否已經包含在合同費中,以免對其進行重復計算;檢查相關文件的完整性,如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圖紙、竣工工期說明、設計變更單和工程量簽證單等,確保這些資料準確詳實;核對建設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工期是否滿足合同工期要求、審核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方法、計價依據、收費標準、主材價格、允許價格調整的范圍和辦法、風險費用的分攤、優惠與承諾條件和下浮系數等。在BT項目的竣工結算中,工程結算人員需要采用科學的計價方法和切合實際的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工程項目的造價,才能真正的提高投資效益,做好投資控制工作。

三、結語

bt項目范文第3篇

【關鍵詞】BT項目;運作模式;風險分析;抗風險管理

【Abstract】BT mode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reasonable risk diversification, BT huge investment,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introduction of social capital, multi-risk-sharing, access to benefits.

【Key words】BT projects;Mode of operation;Risk analysis;Anti Risk Management

1. 引言

1.1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即“建設――移交”。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工程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

1.2 BT模式可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發展BT模式使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全新對接,形成了一種新的融資格局,為政府提供了一種解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周轉困難的融資新模式,為投資方剩余價值提供了新的投資途徑,也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了穩定的融資貸款利息,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經濟模式。

2. BT項目運作模式

2.1 BT項目運作模式中一般存在三個主體 :(1)項目業主: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后,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2)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并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

2.2 BT模式運作的常見兩種方式 :(1)施工二次招標型BT模式:政府選定僅承擔投資職能的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對BT項目進行融資、建設組織和管理,辦理工程建設有關審批手續、通過公開的招投標程序選擇施工承包商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項目公司另外再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而不是由政府確定。(2)直接施工型BT模式:政府選定能夠承擔項目主體部分施工的投資人(聯合體),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對BT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和管理。其特點是項目公司成立后,不再另行選擇施工總承包商,而是直接按BT投資建設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這種模式減少了中間一個大的環節,投資人不再把項目轉包給施工總承包商,如果投資人和施工總承包商都同時追求施工利潤,就會導致項目的建設成本加大,政府的回購價提高。因此,要求承建BT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商既要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又要有較強的施工能力。此模式中監理單位必須由業主委托。

3. BT項目運作風險分析

3.1 風險較大,有政治、自然、社會、技術等方面的風險。參建各方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其中: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實現?BT投資建設方的融資計劃能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落實?兩者是至關重要的。

3.2 合理的利潤及約定的總價確定比較困難。

3.3 目前整個建筑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相關立法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常常被濫用,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以上不規范行為給介BT項目參建各方可能帶來巨大風險。

4. 項目業主方應加強對BT項目抗風險管理

4.1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增長,如果政府的財政收入無法支撐BT項目,一味追求形象、業績工程,便屬于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當無法按期回購已交工的BT項目時,必將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因此BT項目立項時,應根據自身經濟實力,社會需要,深入論證,精打細算,合理確定項目規模及開工時間。

4.2 招標確定投資方時,應嚴格審查投資方的企業資質,認真核實投資方所融資金的來源、融資能力、經濟實力、銀行信用等級、財務狀況等。防止出現工程拖拉、偷工減料、拖欠工程進度款和農民工工資,甚至出現“爛尾” 工程。

項目公司的注冊資金一般為項目總投資的35%。

4.3 勘察、設計單位的確定: 由于基礎設施建設復雜、投資大,要求高,工程設計質量和深度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為鎖定建設成本,BT項目一般采用概算包干形式,如果投資人介入過早將增加雙方風險。為減小風險、更好控制工程總投資,政府要認真做好項目可行性論證、方案優化選擇、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預算),以審定的初步設計概算為控制目標,通過招標選擇BT投資單位。

4.4 委托工程監理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工藝復雜,且存在大量的隱蔽工程,工程質量控制難度大。特別是直接施工型BT模式項目中,由投資人承擔項目施工建設,其特殊身份加大了工程質量控制難度。如果由投資人自行確定監理單位,投資人很可能通過控制監理機構在項目施工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確保工程的質量、成本、進度,監理單位應由政府委托,并由其支付監理費用。

4.5 BT項目操作上的規范是保證項目成功的關鍵。應采用FIDIC合同條款簽定BT合同,規范雙方的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監督,合理降低工程造價和融資成本。

4.6 政府在法律上不便與投資方形成經濟合同關系,應組建一個項目法人或委托咨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也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提高對項目風險的分析、識別、評價及轉移能力。加強對BT項目公司融資進行監管,達成融資協議后,BT項目公司及貸款銀行必須持融資合同正本向政府登記備案后方為有效。監督BT項目公司防止融資所獲資金用于其他用途,或就已設立質押的內容重復融資。加強對BT項目公司的日常資金運用監管,要求BT項目公司在銀行設立工程建設資金專戶,并接受政府監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其專戶存款須確保工程款的及時支付,不用于與BT工程無關的其他任何 經濟活動。檢查監督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要求BT項目公司須按月向政府授權機構提供銀行賬單等相關資料。為了防止拖欠工程相關單位的工程進度款,BT項目公司須按月向政府授權機構提供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情況說明,積極防范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bt項目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 BT模式 風險 防范

BT模式,是政府投資項目目前采用的建設模式之一。BT模式其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完全BT方式。要求投資人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對投資人無特殊資質要求。投資人采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履行政府職能,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的施工、設計勘察以及監理、材料采購等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二是工程總承包方式。投資人必須是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的工程資質的總承包企業或承包聯合體,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人承擔,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投資人按照BT項目合同約定對項目的設計勘察、材料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承包。三是BT施工承包方式。當項目規模較大,項目政府將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直接和若干個投資人簽署BT項目合同,投資人必須是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的工程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人承擔,項目政府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

不管采用哪種方式,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即BT甲方系BT項目的發起人,負責與投資人簽訂BT合同并支付回購款,給投資人提供不同的優惠條件和政策,對項目運行進行監管,是項目業主,是項目的權屬歸屬主體。政府作為項目歸屬主體,為達到項目按約完工的目的,必須對BT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予以預測,要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擬定相應的風險防控對策,建全風險防控機制,切實保障項目的安全有序實施。本文就BT模式下,政府如何防范風險提出相關建議。

一、在選擇投資人時必須采取招標形式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的規定,項目政府選擇BT投融資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工程的投融資建設,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如因種種原因不經招標程序直接以協議方式選擇投融資建設單位,違反《政府采購法》及《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合同無效。因此,作為項目歸屬方的政府應當注意,在BT模式下,政府在選擇投融資建設單位必須采取招標形式。

二、應對投資人BT項目工程招標程序及結果予以嚴格監管

投資人作為投資建設方,如不具備工程的施工資質,需要開展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的招標工作。從政府方的角度來說,對投資人的項目工程招標程序及結果應擁有監督的權利,應當在BT項目合同中對該權利予以詳細的確定。比如:為保證工程質量而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的特殊要求等,必須在投資人BT項目工程招標文件中予以確定。因此,在BT項目合同中應約定投資人事先需將BT項目工程招標文件報政府方同意后方可實施,政府方收到招標文件后的一定期間內,必須對投資人提交的招標文件予以審查并提出具體的意見,否則視為同意項目公司提交的招標文件的內容,對政府方提出的具體的意見,符合BT項目合同對項目的特殊要求內容的,項目公司必須修改。在此必須注意,政府方對項目有特殊的要求的,這些特殊的要求必須在BT項目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對招標結果,也應當約定,由項目公司報政府方備案,但同時應約定,政府方事先的批準和備案行為,并不免除項目公司對招標過程及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應限制投資人或投資人設立的項目公司在項目資產上設立擔保

由于BT項目一般履約周期長,投資資金巨大,因此,為確保BT合同的正常履行,投融資建設單位融資時,可能會以項目資產作為擔保財產。項目資產范圍比較寬泛,既包括了一些實體工程,也有一些配套的附屬設施等。如以項目資產作為擔保財產融資,可能會出現如下情形,即政府方按時足額償還回購價款,但是投資人或項目公司違反了融資貸款合同的約定拖欠銀行的貸款,在此種情況下銀行為維護己方權利會實現擔保權,政府方回購的資產就是不完全的項目資產了。因此,應限制投資人或項目公司以項目資產作為融資擔保。但必須指出的是,為了能夠順利完成工程項目并減輕政府方的投資成本,可以設定以項目資產作為擔保的相關條款,如約定以項目資產作為擔保獲取的銀行貸款,作為政府方的回購款提早向投資人支付,為保證投資人的利益,項目資產為貸款擔保后的余額應當作為政府方支付回購款的擔保物。

四、應對投資人設立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及影響BT項目合同履行的股東決策予以嚴禁

投資人設立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后,實際導致了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所確定的投資人已經發生了改變,有損于政府方的信賴利益,也帶來了合同繼續履行的新風險。因此,在項目完成移交且保修期屆滿之前,投資人的股權應當被限制轉讓。另外,股東行使項目公司決策權也應當予以限制,如果在BT項目合同中不做限制,按照法律規定,項目公司股東行使公司決策權,外人不能干預,那么,可能損害項目公司履行BT合同能力的決策就有可能出現,比如減資、債權轉讓、債務擔保等,因此,政府方必須對項目公司股東的決策作出限制。

五、應對BT項目資產是否存在權利保留的情形予以審查

BT項目資產對外采購合同中,約定賣方保留所有權,投資人或投資人設立的項目公司采購設備,這個設備安裝在BT項目工程上作為永久物,然而在采購的時候(特別在涉外采購中國外的供貨商通常會有這樣的要求),采購合同約定賣方所有權保留,該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合法有效。投資人或項目公司付貨款不及時或由于采購的設備的質量糾紛未支付貨款,都有可能導致供貨人采取行動,把設備取回,如果在BT項目中發生此情況,可能導致項目進度延期,項目已移交政府運營的,供貨人如突然主張權利,按照合同約定行使保留權,那么政府方只有兩個選擇,要么代付貨款,要么由供貨商行使權利取回東西,這對于政府方來說,存在極大的風險。為防止風險,可以在BT項目合同中約定,投資人或投資人設立的項目公司采購BT項目資產時,不能與供應商簽訂含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合同,還可以約定,對于特定的物的采購合同,必須交由政府方備案,以便審查是否存在所有權保留的情形。為防止審查遺漏風險,還可以在BT項目合同中約定,如果違反約定設立所有權保留,由政府方代付貨款,回購款未支付完畢時,代付的貨款可在回購款中扣除,同時約定由投資人或項目公司承擔違約金。回購款已支付完畢的,約定由投資人或項止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代墊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六、應對BT項目投交建設工程一切險等保險予以監督實施

建設工程商業險能發揮重要的作用:可對損失迅速進行賠償以恢復項目的建設,保障項目建設的連續性;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資條件,保證工程順利完工;可以規避事故給項目成本帶來的沖擊,保持工程預算的穩定等。

項目保險經常被政府方忽略,因在項目移交之前所有風險都歸項目投資人,似乎與政府無關,事實上,如果在施工建設過程當中出現風險,對于一個重大項目,追究投資人的違約責任,不能實現政府目的。因此,保險是必須的,應該在BT項目招標文件中,對項目保險的詳細內容作出約定,項目保險從BT項目開始一直到交付、維修結束,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里做條款安排,以防中標投資人少或者不買。政府方應非常重視商業保險的風險防范作用,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方應當對投資人或項目公司是否按約投交建設工程一切險等保險予以監督審查。

七、嚴格控制項目的投融資風險,防止出現爛尾工程

投資人或投資人設立的項目公司的投融資能力事關工程項目能否順利實施,政府必須嚴格控制項目的投融資風險,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爛尾工程。首先,應規范投資人或項目公司自有資金的問題。《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明確規定了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同時各個省市也做出了一些具體規定,一般規定“自有資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其余建設資金須提供相關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函”。為有效規避風險,政府應當對投資人的資金實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如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的,為有效利用資金,避免資金的閑置,可以約定:如果投資人實力較強,資信狀況良好,并且項目投資總額數額巨大,在現行公司法許可的情形下可允許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同時約定分期到位的具體時間及投資人未能按時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如果投資人資金實力一般,應以項目公司資本金全部按期足額到位作為BT項目合同生效條件之一或作為BT項目合同政府方終止合同的條件之一。另外,應設立建設資金共管賬戶并對該賬戶進行有效監管。為了確認建設資金使用計劃符合約定,即建設資金按時足額投入并專門使用于該BT項目情況,每筆建設資金的進入和劃出都需要經過政府和賬戶所在商業銀行的共同監管。通過建設資金共管賬戶,政府可以隨時了解項目建設資金的存量及使用情況,進而掌控項目的投融資進度及工程實施進度。同時,通過建設資金共管賬戶,能確認每筆建設資金實際進入到建設資金共管賬戶的日期,準確計算計息期間,建設資金共管賬戶是計算建設期利息的重要依據。

bt項目范文第5篇

關鍵詞:BT 項目;特點;造價管理

1.BT 模式的特點

BT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近年來在國內得到蓬勃發展,較好的解決了因為建設單位資金緊張而不能實施工程的難題,尤其是一些政府牽頭開發投資的公益性項目應用較多。在BT 模式的運用與發展過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的特點:①BT 模式僅適用于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②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③BT 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 階段;④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后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⑤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這種模式有效地緩解了政府的融資壓力,在不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情況下建設基礎設施項目,促進了我國基礎建設項目的發展。但是由于BT 模式運作程序比較復雜,管理程序較多,使得BT 項目風險重重,再加上BT 項目通常都是建設周期長,投資費用大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變動性大,不可預見因素多,這為BT 項目的造價管理帶來了難度。

2.如何加強BT 項目的造價管理

2.1 充分認識BT 模式的運作程序

如何有效地對BT 項目進行造價管理與控制,首先必須要對BT 模式的運作有一個充分的認識。BT 模式是基礎設施民營建設、政府運營管理領域中一種新興的投融資模式,由項目的發起方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項目的投資方,并簽署特許協議,由項目的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承擔整個項目的設計、融資、投資和建設任務,并承擔期間相關風險,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發起方對項目回購,按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項目總投資并加上合理的投資回報。BT 模式的主要參與方有BT 項目發起人、BT 項目主辦人和BT 項目公司。BT 項目的發起人一般是政府或所屬機構,由其出面和投資人簽訂BT 模式投資建設合同并且將來要對該項目進行回購;BT 項目主辦人即項目的投資者,也是BT 項目融資的主體,BT 項目主辦人可以是項目建設的投資機構、投資機構和工程建設方的聯合體也可以是資金雄厚的建筑企業;BT 項目公司是由BT 項目主辦人在項目所在地組建,是獨立的法人,全權BT 項目主辦方對項目進行管理。當然其中也一定會涉及政府職能部門、設計審查單位、設計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等。從BT 項目整體運作的層面上來看,主要涉及項目發起人、項目主辦人和項目公司這三方。

2.2 正確選擇BT 項目的合同類型

BT 建設項目首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設周期長、投資費用高、建設過程中變化大、不可預見因素多,往往易受國家投資政策、金融市場以及地理、環境、生態等方面的影響,使其投資難以控制。合同類型的選擇對項目最終的造價有十分重大的影響,對于BT項目而言,合同類型的選擇尤為重要,BT 項目應該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風險程度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對于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較長,如果項目單一且項目的前期工作充分,設計已完成擴初階段,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總造價估算可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針對這種類型的項目可選擇采用總價合同。對于某些大型基礎設施,部分設計難以確定,需涉及道路交通、管線遷移、基礎設施配套以及眾多社會因素的,及存在較多不穩定因素且不可預見的風險也較多,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限值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最終成本加酬金結算時不得超過總價。這樣可以鼓勵承建單位節約成本、控制造價的積極性。合同類型的選擇屬于工程造價管理的事前控制,根據BT 項目的具體特點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從源頭上限制工程造價,這為以后在項目建設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提供了依據。

2.3 實現技術與經濟相結合

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應從組織、技術、經濟、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從組織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確項目組織措施,明確造價控制及其任務,明確職能分工;從技術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視設計多方案選擇,嚴格審查監督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深入技術領域研究節約投資的可能;從經濟上采取措施,包括動態地比較造價的計劃值和實際值,嚴格審核各項費用支出,根據設計的進展情況調整設計方案,采取對節約措施的獎勵措施;從合同上采取措施,包括合同類型的選擇,合同條款的審查以及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等等。技術與經濟相結合是控制工程造價最有效的手段。長期以來,在工程建設領域,技術與經濟相分離,導致工程造價難以控制。為提高工程投資效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把技術與經濟有機結合,通過技術比較、經濟分析和效果評價,正確處理技術先進與經濟合理兩者的對立統一關系,力求在技術先進條件下的經濟合理,在經濟合理基礎上的技術先進,把控制工程造價觀念滲透到各項設計和施工技術之中,實現技術與經濟的完美結合,達到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預期目標。

2.4 實行全過程的動態造價管理與監督

BT 建設項目建設周期長,不穩定因素多,必須加強對影響造價的各個階段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這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貫穿于招標、工程施工和竣工決算等各個階段。按時間的先后順序,投資方應嚴格、合理的做好跟蹤審計工作,控制好各階段的工程造價。在前期階段,BT 方應采取多方案經濟比選、合理安排資金使用計劃、材料采購計劃等計劃工作,達到最佳資金使用效果。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階段就在于設計階段,在設計階段積極推行“限額設計”方法,有效地控制整個項目的工程造價。另一方面要對設計方案進行多方案比較、衡量,選擇實用性、先進性和經濟性最佳的設計方案。施工階段的造價管理與監督也十分重要,施工階段就是一個履行合同的過程,加強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嚴把材料關,嚴把簽證和工程變更關,嚴格限定簽證的規模和程序。竣工決算階段是造價控制的最后一個環節,主要工作就是結合竣工驗收資料審查工程量、隱蔽驗收記錄、定額的套用、材料價格、取費標準等等。全過程造價管理和監督的主要工作在于監控全過程各環節的成本,參與施工過程成本的多方案比較,對成本形成過程的資料進行歸檔。

3.結論

BT 模式自引入以來得到了廣泛應用,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多成就,BT 模式有效利用民間資本,緩解了政府的資金壓力,加快了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時BT 項目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建設期長、社會效益大等特點使得其工程造價的管理與控制也變得相當困難。本文從BT 模式的參與方和運作模式入手,對BT 項目的整體運作做了充分的研究,再到BT 項目合同類型的選擇,介紹了總價合同與成本加酬金限價合同的適用范圍。然后從組織、技術、經濟與合同方面介紹了對BT 項目進行造價管理的措施,強調要實現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方法控制工程造價。最后強調了造價管理與監督貫穿于BT 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在各個階段都應做好造價監督與控制的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整個BT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從而實現相對理想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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