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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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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財政資金、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idd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Wang Fei

(Zhejiang Hongye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HuzhouZhejiang313000)

【Abstract】Bidding agency in the agency business, often encounter some legal basis, especially for the "tender law" 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there is ambigu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laws, hoping to provide help to the bidding agency practitioners

【Key words】Financial capital;Bidding law;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正式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招投標制度,至今已經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探索和發展,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的實行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我國工程經濟建設活動,對國有資金以及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利用、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其中廣大的招標機構也貢獻了自己的力量。筆者從2005年開始從事招標工作,在實踐操作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法律問題,其中最明顯的法律問題就是如何選用《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很多項目都是國有機關或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建設項目的招標,從招標主體和資金來源方面來說,項目招標應該適用于《政府采購法》,但在具體招標實施時,又覺得《招標投標法》更加適合。本文試圖從兩部法律的區別上加以分析、比較,希望能對廣大同行給予一定的幫助。

1. 適用對象不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投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

2. 立法宗旨不同

(1)《招標投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2)《政府采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第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3)由此可見,兩法的立法宗旨是不同的。《招標投標法》旨在規范招標投標的法律行為,行為的主體是招標人和投標人,而《政府采購法》旨在規范政府的采購行為,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規范的范圍涵蓋了政策取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監管管理等環節。政府采購法屬于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于程序法。

(4)政府采購因其采購主體和采購資金都具有特殊性,采購主體的行為對采購資金的使用狀況以及政府采購現象等方面都具有強烈的影響,因此,必須從法律上予以規范。我國通過政府采購的立法,將政府采購納入法制化管理,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競爭秩序,并依法實現政府采購的各項目標。

3. 規范的行為不同

《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行為的性質不同。

招標投標,是招標人發出邀約邀請,投標人提交邀約,招標人對條件最優者發出中標通知書,進行承諾的行為。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政府采購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而招標投標行為被視為民事行為。由于《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2)行為的范圍不同。

《政府采購法》只規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行為,而《招標投標法》則規范所有的招標投標行為,包括政府的招標采購行為,也包括投標方行為。《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行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購方式,如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招標雖然是政府采購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購唯一的程序。

(3)行為的運行過程不同。

招標投標始于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止于中標供應商的確定。關鍵在于對招標投標活動和程序做出規范。政府采購流程始于采購預算的編制,止于采購資金的支付,比招標投標流程長得多。《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工程的采購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不僅明確了采購方式和程序,還從實體上予以規范,包括工程項目采購預算編制要求、采購過程應當接受的監督管理,采購活動中應當堅持的政策取向,采購合同的訂立、采購資金的撥付等,延伸了工程整個采購流程。工程招標投標只是政府采購一系列流程中的一部分而已。

(4)行為對象的不同。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除科研項目外,個人是不允許參加投標的。《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簡言之,政府采購以招投標形式采購工程的,自然人是沒有資格參加投標的。

4. 監管主體不同

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2000年5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以[2000]34號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十七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5. 投訴程序不同

在質疑與投訴問題上,《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是,當投標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政府采購法》的相關內容是,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或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6. 廢標定義不同

某事業單位進行設備招標,參加投標的單位有7家,在評審時,合格的投標人最后只剩2家,招標人宣布此次招標作廢,重新招標。招標人的做法到底是否合法呢?這要看依據什么法律了,依據《招標投標法》就不合法,《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但如果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就是合法的,《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R堤跫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7. 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

《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而關于貨物和服務,2004年財政部又專門出臺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由此可見對于工程項目,如果是采用招投標的,應該是適用《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法范文第2篇

摘要:招標投標在成為保證公共采購市場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等諸多問題。筆者針對《條例》的出臺和《條例》中明確和細化的規定等多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主題詞:招標投標條例認識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推進招標采購制度的實施,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節約公共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招標投標活動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對《條例》的出臺和《條例》的內容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

《招標投標法》施行以來,國家推進招標采購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節約采購資金、保證采購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招標投標在成為保證公共采購市場公平交易主要手段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特別是江西萍鄉出現2億多元的招投標窩案,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員涉嫌違紀的案例,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為了有效貫徹《招標投標法》,細化行為規范,統一交易規則,總結經驗教訓,針對目前虛假招標、串標圍標、違法交易等突出問題,完善相應的行政監管和法律懲防措施,并為招標投標體制機制的創新和持久健康發展提供相應的法規依據,國家于2006年啟動《條例》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歷時6年,國務院2011年11月30日審查通過,國務院613號令,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將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筑牢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采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

二、國家貫徹落實《條例》采取的措施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負責人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上明確表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家法制建設中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又一重大舉措,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1)做好宣傳培訓。通過新聞宣傳、人員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營造認真學習《條例》、自覺執行《條例》的氛圍。

(2)清理完善配套規定。各部門、各地方要對涉及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并對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規定的,要抓緊制定出臺。

(3)加強監督執法。按照中央關于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4)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們對工程建設對規范招投標市場,純潔招投標環境非常有利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剖析,將適時向社會公布。

三、《條例》細化行為規范,統一交易規則,完善行政監管和法律懲防措施的具體規定

1.進一步強調了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

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行為,《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并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2.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定義和范圍

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都對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法所稱工程)做了相應的規定,在招標實踐中經常遇到屬于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的適用法律問題,特別是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設備、材料和服務,各地有形建筑市場和政府采購部門對該招標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爭議很大。《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概念進一步說明,與《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相協調。

3.對投標人進行了限制

為了逐步消除類似“父招子中”等關聯情形,根本改變目前國有大型企業自身全面配套、體內循環,市場化資源配置程度不足的現狀,《條例》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條例》還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4.加強監管,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為了解決原來由財政部門、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多頭管理的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使得招標更加規范,監督更為有效。

5.對可以不招標的特殊情況做了詳細規定

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條例》又明確了可以不進行招標5中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是指獨立法人的采購人,不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

6.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

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6種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對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7.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

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以及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對正常的招標投標競爭秩序危害甚大,應當依法嚴懲、堅決遏制。以前評標專家沒有充足的證據無法對串通投標進行認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5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第四十條的規定了6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使評標專家對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了認定的法律依據。在對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認定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同時,依據招標投標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對投標保證金的要求更加具體

對提交的保證金金額做了明確規定,取消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80萬元的限額,并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投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應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增加了借用資質和串通投標的成本,可以減少上述現象的發生。

9.加強評標專家庫的管理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已經印發,管理辦法將要出臺,政府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有利于共享專家資源,對規范評標非常重要。

10.規范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評標行為

《條例》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解決了部分領導干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力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

《條例》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規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保障評標公平公正。

11.明確規定了標底及標底的作用

招投標實踐中經常以標底作為價格分評分的依據,標底的作用過大,投標人想方設法都要得到標底,經常造成泄漏標底等違法違規現象,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和使投標更能有效競爭,《條例》明確規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12.對法定廢標做了明確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未對法定廢標做出規定,為使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正確認定廢標,《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了7種否定投標的情形:(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13.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目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條例》第八十一條重申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選定所指定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障嚴格執法,落實行政問責制度,《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對投訴和處理做了詳細規定

《條例》分別對投標人投訴的時限,以及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招標人泄露標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財物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提出異議作為投訴的前提條件。對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避免行政監督部門推諉扯皮。

15.禁止違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行為

招投標實踐中,時有招標人在投標人中標后與其重新談判或協商,與中標人訂立與招標文件規定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條例》對此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并在第七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16.明確要求使用《標準文本》

《條例》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為規范招標,我國已陸續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貨物的標準招標文件文本正在編制中。

17.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

18.對招標師資格予以明確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該規定可有效建立招標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招標的職業素質,強化從業人員職業自律責任,規范職業行為。

19.鼓勵電子招標投標

電子招標投標不僅能提高效率、節能減排,更重要的是信息一體化(行業、地域一體化、企業與項目管理全程一體化),是市場一體化以及主體誠信自律的基礎。因此,《條例》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四、結束語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的又一里程碑,但招標投標領域的問題除了強調法律法規的作用外,更需要綜合治理,整體推進。貫徹體制健全、制度完善、職業發展、科技促進、服務為本的“二十字方針”。招標投標領域面臨的不透明、不規范、不廉潔、不誠信等問題不單是《條例》所能解決的,需要靠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嚴格執法和監督予以解決。希望政府監管部門、招標機構、招標人以及投標人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要求、各盡職責,為招標投標行業迎來新的發展。

招標投標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招標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機構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機構不得在所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投標,也不得為所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2019最新招投標法的實施細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招標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機構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機構不得在所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投標,也不得為所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賄賂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招標機構在所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賄賂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賄賂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賄賂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作弊、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賄賂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招標投標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鐵路工程;無標底招標;投標報價方法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招標投標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市場競爭方式不斷的在社會推廣和普及,時至今日,已經形成比較完整和成熟的招標投標制度和體系。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鐵路建設市場的逐漸開放,無標底招標方式以其體現公平競爭、降低工程造價的優點越來越得到廣泛的應用,本文就投標企業針對這種招標方式如何合理確定投標報價做如下闡述。

1.無標底招標的定義

所謂無標底招標是指招標人不組織編制標底,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自主報價的招標方式。隨著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推行,為有利于客觀、合理的評審投標報價和避免惡性哄抬報價帶來的風險,依據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招標人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作為最高投標限價。

2.無標底投標報價步驟

投標報價決策對于投標的成敗和工程承包的盈虧起著決定性作用,投標報價的確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投標單位根據市場價格水平,結合自身勞動生產率條件、經營管理水平、風險評估、投標策略等合理的確定投標報價。

針對無標底招標方式,投標企業投標報價的確定過程可按照以下4個步驟進行:

步驟1、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文件、設計文件及現場調查情況測算成本。

比較有效的施工項目成本測算有以下幾種方法:

⑴以近期內的類似工程成本作為基數,考慮類似工程和擬建工程施工內容的差異及價格差異,通過修正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措施費和間接費來預測當前施工項目成本。

⑵依據企業定額,結合市場價格水平及自身勞動生產率條件及管理水平測算成本。

⑶詳細預算法:分別對項目直接工程成本(人工費、材料設備費、機械費)、措施項目成本、間接成本及利潤、稅金進行測算并匯總。其中措施項目成本包含冬雨夜施工增加費、小臨、檢驗試驗費、安全生產費、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費等,間接成本包括管理費及規費,管理費及規費可以據實估算,也可以按(直接工程成本+措施項目成本)×費率測算。

除此之外測算工程成本還需對不可預見的風險考慮部分的風險費用,一般不超過總價的5%。通常可產生的風險有物價上漲、業主資金的支付能力、甲供材料設備到位不及時等。

步驟2、根據(成本+利潤+稅金)確定預期投標報價。

⑴利潤分析:投標企業在確定利潤時,既要圍繞爭取最大未來收益這個目標來訂立,又要考慮中標率和工程難易程度、現場條件、工期長短等多種因素,大體上可以按效益分為盈利標、保本標、虧損標。當企業施工任務不飽滿,出現窩工,且競爭對手實力較強,宜投保本標;當企業大量窩工,嚴重虧損,若中標后至少可使部分人工、機械運轉,減少損失,或是為了打入新市場,取得拓寬市場的立足點時可投虧損標,否則宜投盈利標。

⑵稅金計算:按照稅金=(成本+利潤)×綜合稅率計算,其中綜合稅率根據施工所在地按如下計取:農村3.28%,縣城、鎮3.41%,城市3.48%。

步驟3、預測其他投標單位報價。

對于投標單位來說每次投標報價的過程就是一次和競爭對手博弈的過程,要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因此了解投標競爭對手的施工水平、經營水平、成本及利潤水平,洞悉對方報價策略,進而預測其他投標單位報價,對本單位報價的確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步驟4、針對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并結合對其他投標單位報價的預測合理確定報價。

3.結合工程項目招標實例闡述投標報價確定過程

下面結合某鐵路專用線擴能改造工程招標項目實例,來詳細論述投標單位投標報價的決策過程,實例招標信息如下:

本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文件公布投標控制價:3188萬元,該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估法,其中投標報價滿分60 分,投標報價評分標準如下:

評標基準價Z=全部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進行算術平均值。

投標報價得分如下表:

根據以上招標信息,報價確定過程如下:

3.1、進行成本測算

因本工程為改建工程,沒有類似的工程,因此采用詳細預算法,分別對項目直接工程成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措施項目成本和間接成本進行測算。其中措施成本和間接費成本據實估算,招標費為招標文件規定需要報價費用,因本項目工期短,材料設備價格上漲可能性不大,材料及設備均為甲控或自購,業主資金的支付能力也毋庸置疑,因此考慮較少的風險費用,按總成本的0.5%考慮。

成本測算結果如表2。

3.2、確定預期報價

因投標單位目前任務不飽滿,存在稍許的窩工現象,因此考慮投保本標。本施工地點在縣城,綜合稅率取3.41%,預期報價如表3。

3.3、預測其他投標單位報價

以上預期報價是本投標單位依據項目特點、企業自身管理模式及經營水平測算的結果,其他投標單位與本單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差異:一是施工機械及人員調遣費、差旅費等費用增加(因為項目施工地點與本單位在同一地區,而其他投標單位為外省市單位);二是其他投標單位上繳上級單位管理費可能會增加(本單位上繳管理費低于同行業其他單位);三是其他投標單位可能會計取一定的利潤。根據該投標報價評分標準,投標報價越低,得分越高,中標的幾率越大,因此各家利潤會降低,也不排除有部分投標單位投虧損標。

綜合上述幾點情況,預測其他單位報價不低于2775萬元(不考慮低于成本價的投標)。

3.4投標報價確定

根據成本測算結果、其他投標單位報價預測及評標辦法報價得分規則,依據既不虧損且盡可能低于其他投標單位報價的原則,確定本單位最終投標報價為2760萬元。

開標結果:除有一家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成本價外,本單位報價最低。因資質業績、施工組織方案、技術措施及安全質量工期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因此經評委會評審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并中標。

4.結束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招投標制度體系的完善,無標底招標是今后發展的必然趨勢,投標人應建立一套完善的成本測算方法及投標報價策略,此外施工企業還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的經營及成本管理水平,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效益,以適應今后這種低價中標的模式。

招標投標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程招標 工程投標

現在,全國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場,將政府投資的工程招標活動都納入其中進行集中管理,統一招投標程序和手續,明確招標方式,審定每項工程的評定標方法。但各地采用評定標辦法不同,主要有評審法、合理低價法、標底接近法、二次報價法、報價后再議標法、議標法、直接發包法等等。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招標設有標底、報價受到國家定額標準的控制,在綜合評價上確定中標者,沒有采取價格競爭最低者中標的方式。

一、最低價中標法國外成功應用經驗

國際上以美國采用最低價中標法歷史最長、最有實踐經驗。它們使用這種方法時,一是招標消息。二是審核投標者的資格,重點檢查工程擔保保函是否齊備,米勒法規定參加政府工程的投標者必須購買投標函、履約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業主根據工程特點提出的條件。三是合乎資格的投標者采取密封報價、公開唱標、價格競爭、當場確定最低價者中標。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遺留下來的最低價中標法。與美國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沒有立法規定政府工程必須采取最低價中標,反而在招標公告中都要聲明“政府不一定采納索價最低的投標書或任何一份投標書”,但實際運作中一般都是最低價中標。如不采用最低價中標,負責提交評審投標書報告的工程師要向投標委員會做出詳細解釋。投標委員會也要向投標者和有關機構做出詳細解釋。它們也有一套嚴格的資格預審擔保制度,分等級投標制度和工程擔保制度等措施來保證最低價中標法的順利實施。

最低價中標法之所以在美國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被長期使用,是因為它與其它招標方法相比有許多突出優點。國外在使用最低價中標法這種工程招標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低價中標高價索賠,低價低質等,并出現許多由于價格太低無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經過不斷努力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價中標法的保證措施,使得該招標法能歷經百年而不衰。盡管現在每年仍然有許多工程因價格太低使工程失敗,但由于配套保證措施齊全,使它不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

中國過去采用最低價中標法有以下幾方面的因素:1.傳統思想觀念慣性。2.產權公有制的束縛。3.法律體制不健全,市場對招標主體的監督和制約的力度不夠。4.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單一化。5.社會實用體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勵和失信的懲罰機制,加劇了信息的不真實性,影響招投標各方主體的行為標準,缺乏關注信用的動力。

二、低價中標法在國內的嘗試和它的優缺點

2000年1月1日頒布《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該項法律的頒布為最低價中標法在中國建筑工程招標中的應用提供了法律依據。2000年通過10多項以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招標,取得了令人驚喜的效果。這些工程中標價與業主預算控制最高限價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標投標法》剛開始實施,最低價中標法只能在一些條例規定允許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中試用,多為300萬元以內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復雜類型工程的試驗結果。

從10多項工程招標的嘗試中,初步發現了最低價中標法與我國現行的各種招標方法比較有以下主要的優點:一是節省投資效果十分顯著。部分原因來自激烈的競爭引起的降價,另一原因來自政府定額標準與現實市場價格和企業內部定額的價值嚴重背離;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沒有暗箱操作,是一種真正原則的招標方法;三是操作簡便,商務標書中誰報價低誰中標,簡單的招標過程節約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對施工企業管理的促進作用,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只能依靠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和提高企業信譽。

這些優點對解決工程招標中存在的內外合謀違紀、有特殊的效果,體現出潛在的使用價值。

最低中標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為:一是對投標者資料審查嚴格,確保投標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標前期工作質量要求高,無論勘察還是設計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別是招標文件的編寫要十分細致周到,工程規模越大技術越復雜招標書要求越精確細致;三是投標人要有獨立的私人估價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內部工程造價標準進行報價;四是要求招標保證措施齊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擔保措施。

三、價格招標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條件的理論分析

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價中標法的使用條件,首先分析其招標機制。從理論上來講,工程招標活動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奕,政府負責制定博奕機制,即招投標方法,潛在投標者選擇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標機制,根據機制的規定進行博奕。最低價中標法屬于一級密封價格招標,以價低者中的方式選擇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維夫1981年,賴利和薩繆爾森1981年已經證明了以下四個假定:1.投標者是風險中性者;2.投標者具有獨立私人估價信息;3.支付只是報價的函數;4.投標者是對稱的條件下,一級密封價格招標的招標機制是最優的,即它能夠滿足最優招標機制設計的兩個準則:1)激勵相容性;2)個人理性約束。

由于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是以完善的市場機制為前提條件,同時滿足上述四項假定條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條件性。上述假定2的條件和西方國家建筑市場的情況比較接近,所以最低價中標法的西方,特別是在市場機制最完善的美國效果很好。

為進一步分析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建筑工程招標的特點,劉曉君(1999)在《經濟轉型時期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機制研究》中,在賴利和薩繆爾森最優基準招標數學模型中引入一個價格體制參數,用這個參數表示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市場化和進度。他已經證明招標方法與價格體制參數有關。隨著價格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在不同階段適用不同的招標方法。現階段采用類似密封報價后用標底審查報價的招標方法,是與當前價格市場化程度相符合的。劉曉君同時還證明了在價格體制參數完全符合市場化條件時,最低價中標法才適用有效。

薩繆爾森等對一級密封價格招標基準模型的證明和劉曉君提出的招標方式與價格市場化程度有關理論的論證,從理論上合理解釋了為什么中國以前不能采用最低價中標法,歸根結底還是條件不滿足。中國的投標者至今仍不具備獨立的估價信息,也就無法滿足假定2的條件。加上傳統社會文化和觀念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最低價中標法在建筑市場機制完全建立之前無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會道理負面效果。理論分析結果對中國過去限制最低價中標法的政府行為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合理解釋。

四、解決最低價中標法應用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隨著《招標投標法》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建筑市場改革深入,現在應對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進行更深的研究并組織實施。最優基準確性招標模型和劉曉君(1999)提出的經濟轉型時期建筑工程招標模型,兩者都從理論上證明了應用最低價中標法必須具備一定的政策和市場條件。實際應用時將遇到更難更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中國國情,結合其它國家和地區,如美國、香港等的成功經驗,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和建筑業改革大方向的具體政策和措施。為了給最低價中標法的成功應用創造必備的條件,根據目前中國建筑業的現狀,建議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真正實行政企分開。政府只負責宏觀調控、政策制度和監督,徹底解決長期困擾政府的兩難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還要操心國企投標者的生存和發展大事,讓所有投標者完全按市場規律參與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 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完全市場化。具體做法可在國家工程造價定額體系的基礎上,增加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企業內部定額體系。前者作為各級政府編制投資計劃宏觀控制預算使用,后者用作實際編制投標報價使用,使投標者擁有獨立的估價信息,滿足假定2的條件。 完善建筑法規,培育信用體系。創造貪污者誅、違法者亡的法律氛圍,培育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體現誠實信用的價值和失信違約的代價。根據美國的經驗和實際運作需要,中國需要制定工程擔保法和工程留置法,為建立工程風險轉移體系提供法律依據,同時為解決建筑業中長期存在“三角債”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會問題。 建立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完善風險轉移體系。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利潤微薄,降低了投標者抵抗風險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敗。為了回避各種有意或疏忽產生的風險,政府應參照美國“米勒法”,立法規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標人必須提供保函、履約保函和雙向付款保函。投標保函額度統一規定為投標價的5%,履約保函的額度為合同價的10%~30%,建設單位的付款保函額度為合同價的30%。 根據中國目前工程投資的主體主要是政府或國有企業,擔保者應該規定必須是產權多元化的金融實體,由公開上市的銀行、保險公司或專業擔保公司承擔,形成風險轉移和社會化監督的機制,減少國有資產的風險,提高工程擔保的有效性和嚴肅性。 工程保險也是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有效方法。這項業務國內早已開展、但仍不普及。因此對一些基本的險種要用立法手段強制執行,如工人的人身傷亡保險、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等。 改變企業等級劃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額系列替代現在的定性化等級系列劃分方式,用企業能提供的工程擔保保函金額數值大小來區分企業實力的大小,能夠客觀公正和動態反映企業的真實實力。 鼓勵發展民間中介機構,建立工程建設住處和信用管理系統。像監理、工程顧問、造價咨詢、工程擔保、建筑法律事務所等民間中介機構,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社會化轉變和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建立全社會建筑業住處管理系統,記錄所有建筑行業中的有關企業,產品和建筑活動的各種信息,方便查閱和索取。在招標資格預審中應強制使用這些信息來核實投標者住處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標者的資質信譽和履約能力。建筑業信息集中管理將產生巨大的社會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減少了招投標各方存在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性,滿足基準招標模型假定4的條件:投標者是對稱的。同時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提高施工單位承諾的價值和違約成本,真正體現企業信譽的具體價值。 建立設計賠償和設計保險制度,為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夯實基礎。采用設計賠償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設計的質量,為提高投標報價精度和保證最低價的權威性打下基礎。設計賠償制度,要求設計單位失誤則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巨大的經濟責任驅使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加強責任心和危機感,達到提高設計質量的目的。設計單位必須購買設計保險才能承接設計任務,與此相對等,必須同時增加設計取費和提高設計人員待遇。 鼓勵投標群體產權多元化,建筑產品制造標準化。只有投標者產權分散化,非國有產權投標者才能平等參與投標,形成真正的市場競爭,產生出真實的最低價格。建筑產品的標準化生產是提高工程質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價中標法的重要保證之一。 五、結論

從理論分析到實際的應用,以及國內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證明,最低價中標法是一種理論上最優,實際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標方法,值得在我國全面推廣應用。它的應用必將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按每年政府投資基本建設1萬億元計,平均降低造價10%計算,每年可節約上千億元的政府投資。

這將更加有效和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貨幣資源,消除建筑工程招標活動中的各類尋租行為,純潔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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