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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征契稅,僅限于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四條 條例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七條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八條 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九條 條例所稱有關資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條 征收機關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關于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稅對象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買契稅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后,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先買房后拆料,屬于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2)買房后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系,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
(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權),一般低于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契稅均應于契約成立后10日內,按當地征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一次繳清稅款。完稅憑證上應注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項,以免發生糾紛。
(5)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內用國家發給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稅。購買房屋的價款超過補償費的,其超過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6)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轉讓,實屬房屋產權轉移,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7)個人以自有房屋投資于本人獨資經營企業,作為資產,因其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征契稅,也不更換契證。
(8)凡房屋產權轉移變動,必須報經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審批,私自買賣的房屋,一律不予辦理契稅,并交由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關鍵詞] 水稻 生育期 管理措施 氣象條件
[中圖分類號] S5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3-0253-02
一、整地期
3月中旬至4月上旬是水稻整地的關鍵時期,此期間整地采用旱翻、旱耙、旱平地,包括旋耕整地。耕整地要到頭、到邊、不留三角,同一塊地內高低差不超過10厘米,地表保證有10~12厘米的松土層。做好本田整地、泡田耙地工作。管理措施:
1.施肥 施足底肥,以農家肥為主,化肥為輔。化肥可以結合泡田和耙地工作均勻施入田間。施肥期間要關注未來三天晴雨預報。
2.滅草 草荒嚴重地塊,可在草出二葉后結合整地滅草效果較好。氣象條件及注意事項:氣溫10℃以上,最適宜溫度15℃~25℃;選擇微風天氣;施用藥劑后 12~24小時內無雨。滅草期間要關注未來三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二、播種和出苗期
4月上旬至5月上旬是播種和出苗期。播種前選擇晴好天氣曬種2~3天,用鹽水選種,選后用清水淘凈,再用浸種靈300~400倍液浸種5~7天,至破胸后晾芽。一般播種在4月5日~10日日平均氣溫穩定通過5℃,盤育苗則比其晚7~10天。培育整齊矮壯、無病蟲害的適齡旱秧,手插秧葉齡4.0~4.2葉,機插秧葉齡3.0~3.2葉。管理措施:
1.密度 播種量:隔離層育苗的每平方米200克以下;機插的每盤100~120克;缽盤育苗的每盤60~70克。氣象條件及注意事項:日平均氣溫穩定通過5℃,5cm地溫穩定通過8℃播種。此期間要密切關注未來一周或10天短期預報,各種界限溫度預報;地溫、土壤墑情、低溫陰雨預報分析。
2.施肥 營養土:用優質客土、農家肥與多功能水稻苗床調理劑配制營養土。插秧前酌情施用“送嫁肥”:每平方米噴澆1%的硫胺水3~5公斤,用清水沖洗2遍。施肥期間關注未來3天晴雨、溫度預報。
3.管水 浸種催芽:浸種5~7天后催芽,芽長不超過2毫米。播種:鋪好營養土、澆透底水后播種。蓋膜保濕:覆土、藥劑封閉后床面加蓋地膜,秧苗立針青頭后抽出。澆水:不旱不澆水,澆水要澆透。此期間關注未來5天晴雨、溫度預報。
4.防病 殺滅種子附帶的病原物:用二硫氰基甲烷、咪鮮胺、代森銨、霉靈、福美雙等結合浸種進行消毒。立枯病:二葉一心前后出現立枯病征兆時,及時均勻噴施?甲水劑防治。
氣象條件:播種至出苗期:床內溫度要>10~12℃(5厘米地溫日平均穩定通過8℃),最適床溫為25~30℃(日平均氣溫>12℃);苗期:前期(一葉一心)床溫要求在25~30℃(日平均氣溫>12℃);隨著稻苗生長,要求溫度逐漸降低,中期(二葉―心) 床溫要調節在20~25℃;后期要接近外溫;三葉至移栽期需氣溫14~16℃。
播種至出苗期床內最高氣溫>40℃和最低溫度15℃),易引起高溫燒苗;溫度驟變:二葉一心期前后,日最低氣溫連續2~3天≤5℃,接著最高氣溫連續1~2天≥15℃,易發生立枯病。
此期間關注未來一周或10天短期預報,各種界限溫度預報;土壤墑情、地溫、土壤解凍情況預報分析。
5防蟲 春播前對種子進行包衣,用含呋喃丹和三唑類防治螻蛄等地下害蟲的危害。干尖線蟲:用殺蟲螟丹浸種。地下害蟲:用毒土、拌種、毒餌。灰飛虱:首次通風煉苗時用噻嗪酮等噴霧,秧前1~2天噴一次,兼防潛葉蠅。
氣象條件及注意事項:選擇微風天氣;施用藥劑后 12~24小時內無雨。關注未來三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6.滅草 播種覆土后,用粉劑、顆粒劑拌土撒施,或用藥液噴霧法,封閉床面。氣象條件:氣溫10℃以上, 最適宜溫度15℃~25℃;滅草期間關注未來三天晴雨、溫度預報。
三、移栽和返青期
5月中旬至6月上旬為移栽和返青期 適時插秧,不插6月秧。插秧前應做好準備工作:修整灌、排渠系;做好本田整地;泡田耙地;施好底肥;做好本田插秧前的封閉滅草;苗田加強管理,追好送嫁肥,防治潛葉蠅。
移栽期間最適宜氣象條件:日平均氣溫≥14℃,有4~5個晴天;適宜氣溫16~18℃。5級以上大風影響插秧;移栽后遇大風或干旱易引起浮秧或萎蔫;移栽后,遇連陰雨或日平均氣溫≤13℃、日最低氣溫
作業期間關注未來一周或10天以上農用天氣預報,包括降水過程、低溫陰雨時段、大風等預報。管理措施:
1.密度 插秧密度:行距×穴距為9×4~5寸,每延長米6.5~7.5穴,每穴3~5棵苗。肥力較高地塊適當稀植。氣象條件及注意事項:日平均氣溫≥14度,風速
2.施肥 底肥:畝施農家肥1000公斤、標氮25公斤、二胺10公斤和適量微肥。返青肥:插后7~10天畝施標氮10公斤。一次孽肥:返青肥后7天,畝施標氮10公斤、二胺5~7.5公斤、氯化鉀7.5公斤。二次孽肥:6月20日前畝施標氮15公斤。作業期間關注未來3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3.管水 寸水返青,潛水分蘗,淺濕結合,以淺為主。此期間關注未來5天降水和溫度預報
4.滅草 緩苗后藥劑除草:常用除草劑主要有丁草胺、芐嘧磺隆、吡嘧磺隆等,于緩苗后盡早施用。氣象條件及注意事項:溫度15℃~25℃;選擇微風天氣;施用藥劑后 12~24小時內無雨。關注未來三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四、分蘗拔節期
6月中旬至7月中旬是分蘗拔節期 促進分蘗早生快發,肥水平穩促進前期分蘗,確保在有效分蘗期達到要求的分蘗數,調控無效分蘗,提高分蘗成穗率,最終達到適宜的穗數。
此期間日平均氣溫20℃是正常分蘗下限溫度,24~25℃為最適溫度,日照充足,對分孽有利;日平均氣溫20~23℃,有利拔節。
遇到陰雨寡照,日平均氣溫37℃而干旱,使分孽延遲或抑制分孽;干旱或多雨,不利拔節或使莖節延長,易造成倒伏;長期陰雨連綿,有>10天低溫(較歷年低1~2℃)、高濕(相對濕度在85%以上)、寡照(平均日照
關注未來一周或10天以上農用天氣預報:包括主要降水過程預報、低溫陰雨時段預報、旱情分析、高溫晴熱時段預報等。管理措施:
1.密度 促進前期分蘗,調控無效分蘗,提高分蘗成穗率,最終達到適宜的母穗數。
2.施肥 6月初施用第一次分蘗肥,每畝標氮12公斤。6月中旬施第二次分蘗肥,每畝施標氮9公斤加5公斤鉀肥。施肥期間關注未來3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3.管水 6月25日前后晾田。鹽堿較重田塊要格外注意掌握好晾田的時機和程度。此期間關注未來5天降水和溫度預報。
五、孕穗開花期
7月下旬至8月上旬是孕穗開花期 培育壯桿大穗,防止小穗敗育,確保穗大粒多。
此期間適宜氣象條件:孕穗至開花期要求日平均氣溫≥20℃;孕穗階段以日平均氣溫23~25℃,日照充足為宜;開花期最適氣溫為24℃以上,最高氣溫為35℃,空氣相對濕度為70%~80%;天氣晴朗,有微風,利于開花授粉;抽穗期日平均溫度21~30℃最好。
孕穗期內,日平均氣溫≤18℃,連續5~6天,會造成嚴重的空殼秕粒現象;抽穗前后有連陰雨,日平均氣溫
此階段要關注未來一周或10天以上農用天氣預報:包括主要降水過程預報、低溫陰雨時段預報等。管理措施:
1.施肥 7月初施攻穗肥,每畝標氮6公斤。7月中旬施保穗肥,每畝標氮3公斤。施肥期間關注未來3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2.管水 保持淺水。此期間關注未來5天降水、溫度預報。
六、灌漿成熟期
8月中旬至9月下旬是灌漿成熟期 養根保葉,提高成熟度,提高結實率,增加千粒重,防止空癟粒。
氣象條件:灌漿期要求充足的水分和光照,日平均氣溫25℃,晝夜溫差大,有利于養分積累;臘熟期要求天氣晴朗。
當日平均氣溫4級)易引起植株倒伏;秋季嚴霜(日平均氣溫開始≤0℃),稻株死亡。
此期間關注未來一周或10天以上農用天氣預報:包括主要降水過程預報、低溫陰雨時段預報、旱情分析、初霜出現時間預報等。管理措施:
1.施肥 8月10日前后根據水稻長勢情況,合理追施粒肥,每畝標氮3公斤左右。一般土壤肥力高、前期施肥充足、水稻長勢良好的稻田不宜追施粒肥。施肥期間未來3天晴雨、溫度、風速預報。
2.管水 灌漿階段:淺濕交替、以淺為主。蠟熟階段:淺濕交替、以濕為主。不能過早斷水;收獲前7~10天內逐漸落干水層。此期間關注未來5天降水、溫度預報。
七、病害與蟲害
防病、防蟲貫穿于(5月中旬移栽返青期至9月下旬灌漿成熟期)整個階段。防治措施:
1.病害防治
苗瘟防治:插秧時用稻瘟靈、嘧菌酯、敵瘟磷等噴霧。穗頸瘟:用稻瘟靈或三環唑于破口期和齊穗后各噴霧防治1次。用三環唑時,首次噴藥最遲不能超過破口后3天,安全采收間隔期為25天。
紋枯病防治:泡田插秧前仔細撈凈菌核并深埋或燒掉;在拔節至孕穗期間根據病情測報,用井岡霉素、多菌靈、戊菌隆等防治,要噴到莖稈下步。病情較重地塊隔7~10天再噴一次。孕穗前用噴霧法,孕穗后用潑澆法。用井岡霉素時田間保持3~6厘米的水層。
稻曲病防治:泡田插秧前仔細撈凈菌核并深埋或燒掉;在孕穗末期和齊穗期各用井岡霉素對水噴霧防治一次。如果用絡氨銅、丁戊己二元酸銅、氫氧化銅等含銅藥劑,必須在破口前用藥,而且要在上午9點前或下午3點后打藥。
條紋葉枯病防治:重點防治傳播該病的媒介―灰飛虱。
2.蟲害防治
稻水象甲防治:統防統治;6月5~10日用噻蟲嗪噴霧防治。用藥后7~10天,仍發現有較多成蟲時,再次用藥。
二化螟防治:6月中下旬防治一代幼蟲,7月末到8月初田間發現成蟲時再次用藥。藥劑有殺蟲雙、敵百蟲晶體、蘇云金桿菌、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等。
第一條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第五條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第六條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第八條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第九條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五條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第十六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第二章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第二十一條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第二十二條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第三章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第二十三條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計算確定的分攤所得稅款比例有異議的,應于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并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分攤所得稅款比例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預繳稅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確定的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4,該附件填報說明第二條第10項"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的計算公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信息、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發現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有問題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一、增值稅行條例修訂的積極意義
(一)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保證經濟增長在全國范圍實施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將起到促進企業發展、刺激經濟增長,從而有利于保證經濟增長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當前,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正在對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在這種形勢下,適時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消除我國生產型增值稅制產生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在維持現行稅率不變的前提下,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從短期看,這項改革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從長期看,這項改革可以刺激投資,提振內需,從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在當前企業經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全面推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業增加投資和實施技術改造,這種刺激既體現在企業負擔的減輕上,同時也體現在政策能夠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現金流量,這種作用對于當前融資困難、現金流量相當緊張的國內企業來說意義更為重大。
(二)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稅基最大,但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增值稅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當期折舊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其次。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一次性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最終消費,稅基最小,但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宣告在我國實行了十四年之久的生產型增值稅將結束其歷史使命,我國開始進入消費型增值稅制的時代。這項改革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使我國增值稅稅制更加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減少稅收對市場機制的扭曲。
(三)標志著積極財政政策的回歸積極的財政政策包括減稅和增加支出兩大方面,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全面推開就是減稅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一輪積極財政政策具有兩個層次的含義:一是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表明,國家正在根據國內國際經濟形式的變化,主動采取政策加以應對;二是國家將通過積極財政政策更加全面地對經濟實施調控,即對某些競爭性領域也要給予相應的扶持。經過四年多的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項政策的實施效果也在試點中得到了檢驗,國務院此時推出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彰顯了政府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的財政政策。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變化
(一)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性的轉變。具體而言,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入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這一規定看,抵扣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之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設備和原材料一樣,可以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而且在全國范圍內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此處所說的設備,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同樣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企業為構建房屋建筑物等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堵塞因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
(二)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此次改革取消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指《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1999]73號)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這些政策是在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主要是為了鼓勵相關產業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打,原有政策已經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來對進口設備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因此這一政策應予停止。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一并停止執行。
(三)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恢復到17% 1994年稅制改革時,經國務院批準,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稅率由17%調整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礦山企業執行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企業整體稅負將有所下降。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礦山企業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四)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修訂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小規模納稅人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修訂后助《增值稅暫行條例》取消了這一規定,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該項規定主要是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調高增值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五)將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后的條例中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補充規定了農產品和運輸費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關鍵詞:房價;跳水;利弊;應對;舉措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5-0179-05
2014年以來,隨著房地產市場降價風潮的不斷蔓延,各種房價跳水甚囂塵上,似乎房價跳水中國經濟就要陷入崩潰的深淵。事實究竟如何?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正確回答這一問題,不妨先就房價跳水的利弊得失作一全面分析。
一、房價跳水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沖擊和危害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房價跳水短時期內肯定會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一定的沖擊,為直觀起見,將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影響及其作用機制,繪圖表示如下:
從上圖可以看出,房價跳水短期內會通過各種途徑減緩經濟的增長,其消極影響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房地產市場觀望氛圍濃厚、成效萎縮,并引發房地產及其相關產業蕭條。買漲不買落是一種普遍的市場現象,出于抄底的心理,隨著房價回落,市場上肯定會出現一個觀望期,從而導致房地產市場成交量萎縮,開發商資金緊張,迫使開發商不得不縮減開發規模,進而引發鋼鐵、建材、裝飾裝潢等相關產業的需求下降,甚至出現大面積蕭條,許多企業為應對危機,不得不減薪裁員,一些企業甚至破產倒閉,導致下崗失業人員增加,職工收入下降。
2.房地產開發進程延緩、三角債增多、經濟糾紛增加。成交量萎縮,開發商資金緊張,首先造成的影響就是房地產開發進程延緩,交房時間延遲,與此同時還會引發拖欠建筑工程款現象增多,并由此進一步引發建筑商拖欠工人工資和建筑材料款的現象增加,使企業相互之間出現大量的三角債,導致企業運轉困難,經濟糾紛增多,運行成本上升。部分開發商甚至資金鏈斷裂,倒閉關門,導致爛尾樓出現,使購房百姓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3.資產縮水、購房人斷供、銀行壞賬增加。房價下跌,必然導致以房產形式出現的資產縮水,致使房地產領域的投資投機收益下降,甚至虧損,一些炒房囤房者被長期套牢。房價深度跳水,一些以抵押貸款形式購買的房產,如果出現須償還的銀行貸款剩余金額,高于市場上同類房產現價的情況,購房者有可能就棄房斷供,從而致使銀行壞賬增加,出現“惜貸”現象,導致信貸收縮,進一步加劇企業運轉難度。出現大規模斷供,還有可能引發金融風險。
4.悲觀氛圍漸濃,市場需求下降。隨著企業裁員減薪和破產倒閉現象增加,市場上悲觀預期氛圍會逐漸增強,出于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憂慮,消費者會進一步捂緊自己的錢袋子,持幣惜購,投資者也會變得更加謹慎,減少或暫緩投資活動,從而導致市場需求全面下降,嚴重地還可能引發通貨緊縮。
5.地方政府財政減收。房地產價格跳水,成交量萎縮,必然導致通過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營業稅、所得稅、契稅等稅收的減少,同時隨著開發商的資金緊張和對未來預期的悲觀,還會導致土地市場的量價齊跌,使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大幅下降,這對目前以房地產開發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將會造成嚴重的沖擊,使地方政府出現資金緊張、運轉困難的局面。
可見,房價跳水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沖擊是不容低估的,但這種沖擊是暫時的,就長期而言,其積極影響要遠勝于短期沖擊帶來的陣痛。
二、房價跳水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影響
長期內房價跳水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結果和影響機制(如下圖所示):
從上圖可以看出,房價跳水對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效益的提高,乃至社會利益格局的優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旦探底企穩之后,整個經濟會以一種嶄新的姿態蓬勃發展。其具體影響如下:
1.打擊房地產市場投機,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房價不斷走高,房地產暴利日盛,辛辛苦苦辦廠不如舒舒服服炒房,對實體經濟①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它不僅嚴重打擊了企業家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積極性,而且也大量汲取了實體經濟發展的資金,導致實體經濟供血不足、發展緩慢。房價跳水,則可嚴重打擊房地產市場投機,促使企業家耐下心來扎扎實實抓管理、謀改革、求創新、促轉型,并使大量資金退出炒房囤房的投機領域,投向實體經濟,從而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力支撐和資金支持。
2.盤活資產,減少資源的無效占用和浪費。房價連年看漲,炒房囤房之風日盛,必然導致大量房源空置閑置,由此會占用和浪費巨大的資源。房價跳水,炒房囤房無利可圖乃至虧損,則可以打破捂盤惜售、待價而沽的心態,讓大量閑置房源以合理的價格投向市場,讓閑置的資產發揮應有的功用,由此進一步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科學發展。
3.放大房地產市場成交,拉動內需,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一般商品的需求都存在著一個價格彈性問題,即價格越高需求越低,價格越低需求越高,房地產也不例外,當房價下跌到一定程度,市場相對企穩之后,消費者被高房價壓抑的需求就會大量釋放出來,使房地產市場出現一個成交量放大、需求旺盛的欣欣向榮的局面,并拉動相關產業發展,使經濟在一個新的階段上實現再平衡。通過這種再平衡,不僅可以大大減緩廣大居民的購房壓力,使廣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得到滿足,民生得以改善,而且還可以將廣大居民用于購房的資金,節省一部分下來,用于日常消費,使經濟發展更多地建立在內需拉動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更健康穩定地發展。
4.促進舊城改造,加快城鎮化發展。房價高,舊城改造拆遷安置的成本就高,房價低,舊城改造拆遷安置的成本就低;房價高,農民進城購房安家的壓力就大,人數就少,房價低,農民進城購房安家的壓力就小,人數就多。所以房價跳水,對于舊城改造和城鎮化發展絕對是一件好事,有利于舊城改造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拉動房地產及其關聯產業的需求,并促進全社會的協調進步。
5.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由于富人占據了中國城市的絕大多數空置房源,且不斷把資金投入房地產市場,哄搶房源,拉高房價,因此,正如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所言,房地產泡沫已成了中國貧富分化的罪魁禍首[1]。房價攀升,普通百姓辛辛苦苦、省吃儉用攢下的錢,還趕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富人就這樣通過炒房,推高房價,無形之中就把普通百姓一年又一年的血汗錢據為了己有,不僅讓買房者掏空了父母終身的積蓄,還要背上奮斗一輩子才能還清的債務。更為可恨的是,富人通過這種卑鄙手段掠奪財富之后,相當多的都是想方設法移民國外,不僅造成了嚴重的貧富分化,而且還造成了國民財富的嚴重外流。可以說在房價泡沫不斷吹大情況下的貧富分化,富人之所以為富,相當多的不是靠辛勤勞動、誠實經營和創新發展,而是靠推高房價,從平民百姓手中攫取財富。房價跳水,平民百姓手中不多的資金可以換來更多的住房,而富人手中的房產卻只能換得較少的資金,所以,從推進共同富裕的角度而言,房價跳水著實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它可以一種人們看不見的手對社會財富進行一次再分配,縮小貧富之間的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正是由于房價跳水具有以上一系列積極意義,因此,面對房地產市場調整的態勢,我們大可不必驚慌失措。其實早在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就強調:要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將穩定房價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負責制,保持住房價格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相對穩定。同志在擔任國務院總理期間,就曾多次表示要讓房價合理回歸,強調:“我們的目標是要使房價回歸到合理的價格”[2],可見房價回調一直是黨和政府施政的一個重要目標。而今的房價比之當年已不可同日而語,一些地方已上漲了不知多少倍,能夠回調,應該說是天從人愿,它不僅順應了黨和政府多年的追求,也順應了廣大老百姓的長久期盼,因此,我們不僅不應大驚小怪、驚慌失措,相反倒須樂見其成,順其自然。
三、妥善應對,減緩陣痛,確保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強調樂見其成、順其自然,并不是說在房價跳水面前我們就可以無所事事。盡管就長期而言,房價跳水是一件利遠大于弊的大好事,但由于其短期內對經濟社會發展巨大沖擊的存在,如何防范這些沖擊,把房價跳水的危害降到最低,盡快度過房價跳水的陣痛階段,還需要我們及時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妥善加以應對:
1.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防止不良開發商卷資潛逃,確保購房者利益。房價跳水,成交量萎縮,最大的危險是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卷走大量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潛逃,從而使廣大購房者利益受到損害,并引發,因此,面對房價跳水,保持經濟社會穩定,首先必須對這一問題嚴加防范。前幾年一些重點地區、重點城市為加強這一方面管理,已經出臺了一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但面廣量大的三四線城市大都缺乏這方面的制度保障,已經出臺監管辦法的地方,監管措施的落實也不夠到位,所以,面對全國性的房地產市場調整態勢,有必要由中央牽頭,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出臺更加嚴謹有效的監管辦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嚴格按工程進度支付,嚴防老百姓購房的血汗錢被無良開發商挪用或卷走。
2.堅持市場調節,適當放松限購。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要決定,也應是應對這次房價調整,挺過房價跳水陣痛的根本遵循。
房價跳水由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沖擊,轉化為對經濟社會發展強大動力的關鍵何在?就在于房價探底企穩。底在何處?顯然只有市場自己清楚,只有讓市場自行調整,然后才能找到這個“底”,只有探底之后,市場才能轉暖,成交才能放大,從而實現房價跳水的各種積極影響。所以,房價跳水越快,探底過程越短,開發商的資金鏈就越能得以盡快地實現正常循環,房地產市場也就越能得以盡快地再度平衡,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危害就越輕;相反,房價跳水越慢,盤整時間越長,開發商的資金鏈就會繃得越緊,甚至導致大面積破產倒閉,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也就越大。因此,面對房地產市場的自動調整,最大的問題就是驚慌失措,對市場調整活動橫加干預,肆意阻撓,那樣只會延長市場調整的時間,增加市場調整對經濟發展的破壞。
目前一些城市為了防止房價下跌過快,出臺了限制商品房降價幅度的“限降令”,其初衷可能是想打破房價下跌的市場預期,以此來托市救市。殊不知市場價格最終還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這些城市房價下跌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如杭州,目前商品房庫存已達22萬套,其中新房12萬套,二手房10萬套,2013年出讓土地可建成商品房2 156.7萬平方米[3],約合又是22萬套。而2012年杭州統計年鑒顯示,2011年末杭州八城區的居民總戶數130.14萬戶,要消化如此巨大的庫存,意味著短期內杭州八城區須有約1/3以上的家庭都將購買一套住房,目前杭州商品房均價約為20 000元/平方米,2013年杭州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總收入為43 868元,以一套住房總價200萬元計,房價收入比約在15左右,在如此高昂的價格下,短期內要消化掉天量的庫存,顯然是天方夜譚,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降價,沒有購買力的支撐,指望通過“限降令”來打破市場預期,扭轉市場形勢,只會對市場的調整形成無效的干擾,延長市場調整的進程,加大市場調整帶來的沖擊。加之這一政策違反國家法律,粗暴地干預了企業經營自,因此必須立即無條件取消。不知道出臺這樣政策的地方政府有沒有想過,如果由于“限降令”的干擾,引起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出現破產倒閉,他們是不是膽敢并能夠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不能也不敢承擔這樣的后果,那還是以盡早取消“限降”這樣的糊涂令為上。
當然,遵循市場規律,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并不是說政府在這次房價調整中就一點都無能為力,逐步取消限購就是目前一個不錯的選項。不可否定,過去幾年來,限購政策在限制市場投機、保障居住性需求方面的確發揮了不小的作用,但這一政策畢竟就如不許外地酒、外地煙銷售一樣,有違自由開放的市場原則,屬于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加之一些城市在制定這一政策時居然對本市郊縣的居民也限購,這就不僅阻礙了統一開放大市場的建設,也阻礙了城市化的正常推進,因此有必要適時加以調整。除了一線城市為防止城市規模過度膨脹而加劇城市病外,原則上要允許任何公民在任何城市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購得一套住房,以保障居民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一些重點城市如果有困難,至少應先讓郊縣居民享有與市區居民同樣的購房權,這樣不僅可以釋放一部分市場需求,減緩房地產市場調整的幅度,也可以使城鎮化進程得以順利推進,從另一方面彌補因房地產市場調整而給經濟發展造成的壓力。
3.加快推進房地產稅建設。眾所周知,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所占比例之高已到了令人詐舌的程度。財政部《關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指出,2013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129 143億元,地方本級收入68 969.13億元。國土資源部《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則指出,2013年全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36.70萬公頃,出讓合同價款4.20萬億元。此外,2013年全國房地產領域還征收了房地產營業稅5 411億元、契稅3 844億元、土地增值稅3 294億元、耕地占用稅1 808億元,各項稅收合計14 357億元[4]。以上稅收連同土地出讓金共56 357億元,占到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81.7%,占全國財政收入的43.7%。
所以,為防止房地產市場調整給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造成斷崖式下跌,彌補房地產市場萎縮而造成的巨大虧空,必須另辟蹊徑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房地產稅的征收,一是可以拓寬地方政府財源,使地方政府在房地產方面獲取財政收入的范圍從單純的增量領域,擴展到存量領域;二是可以抑制投機需求,特別是高額累進稅率的實施,可以使炒房囤房者付出高昂的擁有成本,從而擠出投機投資需求,恢復房屋的居住功能,讓大量被囤積的住房發揮應有的效用。因此,必須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的政策主張,和國務院批轉的《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加快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體系。
當然,除此之外還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如強化司法管理,加快房地產糾紛案件審理,防止三角債久拖不決;房價深度下跌,政府參與濫尾樓拍賣競購,將所購濫尾樓改造完善,作為保障房以盤活資產和改善民生等。
總之,房價跳水總體上來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不能因為一些學者房產較多,房價跳水觸動了其自身利益,不負責任地渲染房價跳水的危害,我們就迷失了方向;也不能因為房價跳水,影響了政府財政收入,就不顧市場規律,對之橫加干預。房價跳水說到底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是房價長期快速攀升,脫離了人民群眾實際購買力的必然結果,是市場重新平衡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陣痛。在供求失衡且沒有購買力支撐的條件下,任何妄圖阻撓房價跳水,干擾市場調整的行為,只會讓市場盤整的時間越拖越長,使房地產市場長期處于蕭條狀態,并最終拖累全社會的經濟發展。所以,面對房價跳水,最理性的辦法就是順其自然,同時適當采取一些諸如加強預售資金管理、適度放松限購和開征房地產稅等辦法,來減緩房價跳水的沖擊和陣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盡快渡過房價跳水的陣痛期,迎來更加健康發展的新一輪曙光。
參考文獻:
[1] 農行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貧富分化罪魁禍首是樓市泡沫[EB/OL].鳳凰房產,2014-05-12.
[2] 兩會記者會:房價遠未回歸合理[N].京華時報,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