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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園林施工;問題;對策
引言
園林施工與一般的建筑施工不同,所針對的對象性質不一樣,園林施工所針對的對象是各種植物,有著活躍的生命周期,而且各種植物的生長周期也比園林工程的施工時間要長很多,因此,園林工程的效果不是立竿見影的,一般是需要在施工完成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看出具體的園林設計效果。
1、園林施工工程管理的特點
所謂園林施工工程,指的是園林施工企業對某一園林產品的施工過程或成果,而園林施工工程管理則主要以員工工程施工項目為對象,以完成整個園林項目為主要目的,以項目經濟責任制為根基,以相關的園林施工組織及管理制度為保證,以構成園林施工工程管理項目要素為條件,對園林施工工程進行過程控制和施工質量管理的系統體系。由于園林施工的面積較為龐大,因此其施工特點一般集多樣性、復雜性和長周期性為一體。
2、園林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
2.1施工隊伍不專業
施工現場中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施工隊伍的素質,目前的園林綠化施工隊伍還是不夠專業,其技術水平不高,在施工隊伍中,很多人都是農工人員,很少經過專業的技術培訓,因此在具體的園林施工中,對于一些現代化的施工技術、園林施工的標準不能很好地把握,導致植物的成活率比較低,園林工程的質量達不到相應的標準。
2.2沒有具體施工細則,施工現場比較混亂
施工方案和施工圖是施工的依據,但是當前很多園林工程中,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園林工程,比如某些庭院的綠化工作,這些施工現場沒有比較完整的施工圖,或者僅僅是將施工的意愿和方案用文字表述出來,按照這種方案圖進行施工具有大的隨意性,施工現場中也沒有一定的規則,因此施工中很容易出現問題。而且這種情況下,施工人員和設計人員沒有進行充分的交流,也會導致施工效果不能實現設計目的。當前,除了一些小型的園林工程,還有很多園林施工的現場都沒有具體的施工方案,或者是施工方案不夠詳細,具體的施工過程是取決于工程的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隨意性較大,出現問題的可能性也較大。
2.3施工現場常出現的技術問題
土壤問題:園林建設必然會設計到土壤問題。在進行園林建設施工時,一定要注意對土壤的保護,防止營養物質的流失。此外,施工時,機械設備難免會對土壤產生碾壓,降低土壤的自我排水能力和滲透能力。因此,施工時要盡力不要使機械對土壤碾壓過于嚴實,兼顧施工和土壤,從更大程度上保證園林的整體效果。
整理綠化地:具體種植哪一種植物,需要以當地的水源、氣候、土壤狀況和條件為判斷基礎。在進行綠化地的整改過程中,要做到保證植物根系土壤的透氣性、透水性和硬度的適度性,可以使用地下排水系統來保持植物根部水養平衡。還要關注植物事宜生長的礦物質環境、土壤的酸堿度,保證最適宜植物生長的土
壤質量。
保存原有植物:園林施工不是在破壞、犧牲原有生態的基礎之上進行的,對于那些生長態勢良好的、對環境適應性極強的、美化效果到位的植被,可以選擇保留下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盲目地搞一刀切。比如道路兩側的樹木,施工的時候,難免會遭到施工設備的碰撞,不利于其正常生長,也不利于維持其
外觀的美觀性。因而,對原有植被的保護是很有必要的,否則就會顧此失彼。
3、園林施工現場的問題對策
3.1加強施工現場的規范化施工
綠化工程施工是按照一定的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因此在具體的施工中,對于缺少施工方案或者施工圖導致施工現場混亂的問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解決,即加強施工圖和規范化的施工方案的制定,在具體的施工現場,實施具體的施工方案,加強施工人員和設計人員之間的溝通,實現設計目的。
3.2加強施工隊伍素質的提升
當前的園林工程大部分都是工程承包的形式,因此施工隊伍的質量是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前很多承包方的人員都是由農工組成,能力素養水平不高,因此在具體的施工現場中容易出現問題,對此,要不斷加強施工隊伍的素質提升,加強對其施工技術水平以及職業道德素養的培訓,以提高施工人員的整體素質。
3.3技術改進方法
技術問題是進行園林施工的關鍵所在,促進園林施工建設,要使施工人員樹立先進、正確的施工和管理觀念和思想意識,從對樹木的栽培一直到養護,都要給予細致的關懷。而相關技術人員要樹立創新意識,改變傳統老套的園林管理觀念,把握園林施工的重點、難點。作為園林建設當中最普通的工人,也應該豐富園林保護知識,為我國的園林建設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3.4采取有效的方法處理施工場地
為了合理布置施工現場及處理好復雜地形,可以采取以下2種方法:
(1)在對園林工程進行正式施工前,施工方應采用系統性的方法考察施工環境,并根據考察結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同時制定相應的施工計劃及備用計劃,以免 對施工場地的使用造成影響。
(2)在處理復雜地形的過程中,應注意使用精確度較高的測量、施工機械,以便能夠有效減少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誤差。另外,可安排擁有豐富經驗的工程師或技術人員指導復雜地形的處理工作,以避免在施工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園林施工場地中出現的復雜地形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難度,但做到有效處理,不但可以避免工期被拖延,還可以增加園林的觀賞價值。
4、結語
總之,要想我國的園林事業得到順利發展,就必須逐步規范園林景觀的施工過程,重視園林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采取上述提到的幾點措施盡早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減少園林綠化面積不斷減少,園林景觀植物嚴重缺乏、單調的現象出現,從而也才能有效促進園林景觀環境的變化多彩,不斷滿足人們對自身居住與工作環境的高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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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和兵員成分的變化,目前,部隊基層官兵參加訓練的動力不足,被動、應付式參加訓練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智能、體能、技能訓練難以取得較好的效果。而只有將較好的技能訓練和正確的救援組織指揮有效的結合,才能保障搶險救援任務的圓滿完成。
一、滅火救援技術訓練
消防技術訓練是消防隊員為熟悉掌握運用各種器材裝備而進行的基本技術訓練。其任務是:使受訓者能夠熟練掌握訓練項目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要求,以提高消防員操作水平和防護能力,提高部隊整體作戰能力,適應滅火救援戰斗的需要。
二、搶險救援組織指揮
(一)、搶險救援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都明確規定:消防部隊除承擔滅火任務外,在發生建筑物倒塌、化學危險品泄露等各種災害時,要實施搶險救援。消防部隊既是一支同火災作斗爭的專業化隊伍,同時,也是緊急處置其他災害事故、實施搶險救援的一支突擊隊。公安消防部隊參加搶險救援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人員和技術裝備的作用,積極營救亟待救助的人員,盡力消除險情和控制事態的發展。
(三)、搶險救援的主要任務搶險救援作為火災撲救以外的一項特殊任務,涉及的災害范圍和救助對象更加廣泛,搶險救援的場所更為復雜和危險,完成任務的餓難度更大。搶險救援在國外消防部門已是一項主要任務和經常性的工作,每年參加搶險救援活動的比例大大超過了火災撲救。救援的范圍非常廣泛,基本上是各種災害無所不包,如臺風、地震、洪澇、雷暴、龍卷風、雪崩、火山爆發、滑坡、泥石流、潮汐、醫療急救、陸上交通事故、海上救生、空難、有毒氣體泄露、放射性物質污染、水上污染、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等。
(四)、搶險救援的組織指揮系統搶險救援涉及的災害范圍廣,現場情況復雜危險,為完成搶險救援任務涉及的部門較多。為了在搶險救援中實施統一指揮,統一行動,應成立搶險救援總指揮部。搶險救援總指揮部,任務是負責整個現場的搶險救援工作。在各種事故的搶險救援時,應根據災害類型、規模和需要,與有關部門和工程技術人員密切配合,完成搶險救援任務。
三、有機的將滅火救援技術訓練和滅火救援指揮相結合
據中央氣象臺今日的信息:“三月一日陰轉多云,部分地區有浮沉。上午北京昌平地區觀測到浮塵,其它大部地區出現霾,預計浮塵將于明天隨冷空氣移出北京,空氣質量會逐漸轉好。”
傍晚時分,京城南端豐臺區的政協委員駐地京豐賓館大廳仍是熙熙攘攘,前往餐廳的人流中,不時有戴著紅色胸牌的委員在大廳的通知欄旁駐足,這塊黑板上貼著一張A四紙打印的“兩會氣象專報”:豐臺區天氣預報“一日白天,多云間陰,晚間,陰轉多云,風速二、三級”。
記者在此遇到三位委員都說,他們注意到了今日的“沙塵天”。事有湊巧,這三位委員,一位來自“三面環沙”的寧夏,其他兩位都是農業界別委員,其中一位是林業專家,另一位是農業專家。
農業專家、老委員王海波是河北省農林科學院副院長。他對記者說,“早上乘車出門培訓,我在車上看書,感覺霧蒙蒙的,我想難道今天有霧?片刻后意識到,今年的第一場沙塵來了。”
林業專家、北京林業大學校長尹偉倫院士對媒體年年關注兩會是否遭遇“沙塵天”有話說:“沙塵是自然現象,沙塵加重確實有人為破壞的因素,但連年的治理已初見成效,人們有目共睹。沙塵天氣普遍出現在北方春季,地理及自然因素不可忽略”,他打趣說,“我們總不能因為大風凍雪而去埋怨西伯利亞寒流”。
奧運在即,世界最熱衷于“中國話題”,不放過中國人的吃穿住行,媒體每年三月還有一大愛好:拿兩會遇沙塵說事。尹偉倫頗不以為然,說到此,這位儒雅的委員有些激動,他說,“‘沙塵’不是‘政治’”。
曾任職寧夏中衛縣的孫貴寶委員,對北方沙塵頗有了解。他說中衛縣西端的沙坡頭,曾是個大沙患,而由于治理得力,包蘭線鐵路經此五十年,從未因沙中斷過,沙坡頭的治沙防塵經驗,對整個中國北方為沙所困的地區都有助益。
連任委員的王海波博士曾在會場外遭遇過沙塵天,他上一屆任內就曾遞交過防沙提案。“這兩年我高興地看到,北京春天的沙塵已經明顯好轉”,他肯定地說。
但他提起他在韓國的一段見聞,韓國人曾為一場肉眼看不見、僅限于微塵的“黃塵”天氣頻頻擔憂,王海波說,他們擔憂的是沙塵隱患,而真正的肉眼可見的沙塵,已是大自然對人類不客氣的“提醒”了。
“沙塵天撞上兩會,確實能給參會者提供一個直接的話題。好比這次南方雪災,我希望,不要等到大自然親自‘提醒’我們了,我們才‘猛然悟道’”,王海波說。
關鍵詞:市場失靈 政府職能 旅游產業 產業集群
旅游產業集群理論研究現狀及發展模式分析
旅游產業集群發展理論研究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目前學術界的相關工作還主要處于案例研究階段,且相關具體性案例較少,系統理論的完善程度有待增加。從旅游產業集群內容來看,大部分研究均從旅游產業和集群經濟發展的平行性視角入手,欠缺整體性考慮,并且缺乏科學的宏觀和微觀經濟學理論支撐,無論在深度和廣度層面都尚處于產業經濟學科的初級引入階段。
邵其會(2012)認為在當今產業融合的經濟時代背景下,旅游產業集群發展更多強調產業之間的互相融合,而其中又以新型服務業與集群旅游產業的融合最具發展潛力;夏宇塵(2011)指出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當今經濟全球化形勢下變得越來越重要,產業集群理論和集群化商業模式的產生和發展是經濟轉型期內每個微觀經濟主體都要重點關注的動態,其中以旅游業集群發展和相關業務外包模式最值得區域經濟發展理論進行深入性研究;華萍(2012)認為旅游產業的集群發展尤其適合目前中原經濟區建設的需要,旅游產業集群是擺脫地方經濟資源依賴性強和增長方式粗放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現代旅游業的發展模式中,產業集群是數量眾多的中小型旅游企業和旅游組織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斷累積和重疊的結果,并以人文氣息和地理環境等因素的相近性而產生一條互有聯結的產業價值鏈,以此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規模經濟效應的持久性優勢(郭巒,2011)。作為一種經濟發展戰略,旅游產業有助于提升上下游行業的經濟凝聚力,并最終導致產業間的協同增長(見圖1)。
一般情況下,旅游產業的集群發展模式主要包括兩種,即政府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其中第一種發展模式是指旅游業的推動前進力量主要來自于政府層面的產業政策制定,旅游產業集群發展依賴于相關政府部門規劃的旅游業發展計劃;第二種則主要依靠競爭和價格、供求等市場機制來實現產業資源的合理配置,進而在供求平衡的條件下實現對旅游產業的整體性推動。從世界范圍內旅游產業發展現狀來看,各國經濟發育的成熟程度和相關行業所處生命周期階段都決定著旅游業的發展模式選擇,作為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自然屬性決定了與市場經濟體制接軌的必然性,任何單純的政府主導型產業集群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經濟模式都不具備實施的可行性。以旅游行業來講,我國應充分認識到文化服務行業的自身發展特點,將政府行為引導建立在充分的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上,做到“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政府減少行政干預”的基本準則,爭取服務業在我國的二次發展繁榮(邵其會,2012)。
市場失靈及政府糾正效應在旅游產業集群發展中的體現
公共物品性是旅游資源的先天屬性,因此,單一的市場機制調節手段會產生一系列的失靈問題,通常表現為市場在配置資源時出現有失公平和低效率的現象,丟失社會期望。一般來講,市場失靈的出現有多方面原因,包括信息不對稱、外部性以及公共產品等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及時進行干預,糾正市場的影響盲區。在旅游市場集群發展中,市場失靈和政府職能行為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市場出現信息不對稱是指商業交易主體在買賣過程中各自掌握的信息豐富程度不均等,其中一方占據信息優勢,體現在旅游市場中,即游客接受和掌握的信息遠遠少于市場的存量信息,進而造成旅游交易的不公平現象。旅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誘因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游客在知識水平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局限使得信息搜集完備率低下,造成信息傳播的低效率;第二,在旅游企業方面,利益驅動導致的不實宣傳而造成信息非對稱;第三,旅游活動天然就構成了信息博弈,無論是旅游專業設施例如餐飲、住宿、商店等,還是旅游企業等服務提供者之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兩兩博弈。
針對旅游集群發展中的信息非對稱現象,政策糾偏也集中在三個領域:第一,通過構建政府層面的旅游信息系統來加強旅游服務信息和產品的搜集和傳播效率,提升市場透明度;第二,設立專門性旅游管理部門來加強對轄區內旅游企業和組織的監管,建立針對旅游服務的提供者信息義務披露制度,公眾可以通過互聯網自由查詢旅行社經營信息,旅游服務提供商對信息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建立旅游企業年審機制,在制度上加強對旅游微觀經濟主體的監管,及時淘汰劣勢旅游企業(華萍,2013)。
(二)外部性問題
外部性是廣泛存在于現實經濟中的客觀現象,正、負外部性均會導致市場失靈問題,擾亂資源配置秩序。旅游市場中的外部性問題誘因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產業之間的高關聯性造成旅游活動涉及的地區、經濟主體和交易環節較為廣泛,旅游經營成果很難被單獨的一個企業所享有,因此造成“搭便車”等外部性問題;第二,負外部性作用在旅游資源開發中不可忽視,旅游資源經營權和產權的長期分離使得大部分旅游企業在規劃經營時缺乏可持續發展視野,過度開發等短期利益行為頻現;第三,商業化旅游經濟活動造成對旅游地居民生活秩序的一定沖擊,不利于社會治安和穩定,具有負面社會作用。
政府對于外部性問題的糾偏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科學的統籌規劃旅游地轄區內的企業數量,減少過度開發造成的對本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沖擊,提升區域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二是嚴格審核新批旅游項目,及時排除嚴重破壞旅游地自然環境的旅游建設計劃,通過牌照制度來將有限的旅游資源打包出售給有限的幾個具備旅游資源保護能力和開發能力的大中型企業組織(王云才,2012)。
(三)公共產品因素
旅游資源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其具備非排他性和共享性的基本特點,因此在特定的地理和政治區劃內無法避免“搭便車”問題,公共產品的基本特性導致了旅游業市場機制作用不能有效的發揮,政府對于市場失靈而進行的及時干預是必要且有效的。在搭建多方面政府職能發揮平臺的工作中,要在旅游地基礎設施建設、旅游交通、旅游公共產品規劃、旅游營銷和招商、旅游產品形象推廣以及旅游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政府職能參與力度,掃除旅游公用產品資源的市場調節盲區,將制度經濟學理論合理應用到旅游產業集群發展的實踐工作中去。
旅游產業集群發展生命周期中的政府職能作用
(一)潛在階段:以政府主導為主的扶持加強時期
政府的主導作用在旅游產業集群潛在發展階段表現較為徹底,政府以管理的科學性和合法性為基礎,綜合執行管理職能由行政向服務者的轉變,此時的旅游產業集群只是初具雛形,范圍較小且不具備集合性突出特征,因此就要求政府綜合研判社會公眾的需求信息,識別產業動態信號,以經濟杠桿效應調節產業集群主體行為,發揮聯絡員和組織者作用,并且加強對萌芽期產業的扶持力度,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加強技術性支持,作為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后盾(魏小安,2007)。
(二)顯現階段:品牌建設和規劃統籌時期
發展鞏固階段的旅游產業集群代表特征就是規模急速擴大,在通常狀態下,旅游業發展后期會面臨基礎設施落后和資源瀕臨枯竭等問題,因此,此階段有必要樹立新型旅游產業發展觀,以品牌意識維護旅游產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注重經濟和自然、社會的協調發展。政府在此階段的主要工作應放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以先行規劃和整合力度行為使得產業集群優勢得以顯現,促進集群競爭力的提升。此外,政府還要在品牌塑造和管理宣傳工作中對旅游產業集群發展提供便利。
(三)既存階段:產業集群成熟和多元發展時期
成熟時期的旅游產業集群規模擴大至利潤最高點,產業價值鏈之間的橫向和縱向聯結加強,集群氣氛得以建立,規模經濟效應發揮較為徹底。在此階段,旅游產業集群開始了生產功能的擴散,成本和要素價格占據優勢的地區將首先受益,產業集群內部和群落之間的信息交流、技術創新、戰略管理以及交易市場功能都會得到加強,產業集群內的企業間開始了密切的動態分工協作,形成了合作共進的良好產業環境,并且使得硬件條件和政府保護機制發揮最大效用。要注意的是,此階段的集群經濟總量已經達到飽和,政府功能更多體現為維持穩定和加強監督。
(四)衰退階段:求變創新和謀求可持續發展的時期
此階段的旅游產業集群由成熟期走向衰落,市場的變化使得消費者對旅游服務和產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產業集群內經濟主體之間的競爭加劇和產品同質化則阻礙了集群的進一步發展,硬件設施落后和制度陳舊則造成產業發展的停滯,此時的政府職能應集中于解決產業集群的再發展,采用改革或放棄原有產業扶植模式的方式,尋求并培育新型主導產業,對旅游產業集群進行局部性的調整。政府在此階段要特別注意產業價值鏈的重組,延長產業存在發展的生命周期長度,具體來說:
第一,解決產業集群的結構不合理問題,在均衡發展的基礎上推進產業結構攀高,使得旅游產業內部要素換代升級,協調產業間協作關系,及時淘汰資源高消耗、環境高污染的經濟單位,以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環境承載力為價值評判條件(馬文,2012)。
第二,倡導產業集群內優勢企業實現利益均沾,為行業新進入者和新經營思想創立存在和發展的條件,旅游產業集群必須及時吸取和補充新鮮的知識、信息和理念,提升集群整體的學習和應變能力,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
第三,改善地區旅游環境和旅游形象,加強微觀籌劃力度,奠定綠色旅游經濟模式和開發創新型旅游增長基礎,淘汰存量消耗產業經濟組織,重新定位旅游地的交通條件、基礎設施以及市場格局,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結論
產業集群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組織結構趨近和自發誘導等天然屬性,在旅游經濟這樣的公共產品性尤為突出的產業環境里,市場失靈是不可避免的,政府職能發揮也是不可或缺的,如何匹配市場機制作用盲區與政府功能發揮是產業經濟學界和旅游產業實踐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科學的評估旅游產業集群市場失靈因素和政府作用效果是推動我國旅游產業良性發展的必要前提,并且值得產業經濟政策制定者和組織管理者不斷的踐行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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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保險 損害補償原則 可保利益 可保價值 保險金額
我國現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為《條款》)由人民銀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準并頒發,自1996年11月1日起統一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其后該條款又經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關于印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的通知》修訂,修訂后的條款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解釋》自1997年1月1日起適用。
由于制定《條款》時指導思想的偏頗,該條款的存在著“先天性不足”[1]。根據《條款》修訂組織者的觀點,“在保險的法律和習慣中,這個條款是一個不規范的條款,因為,該條款的承保在保障風險方面缺項太多,使用的保險用語與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和保險時,這個條款是不能作為依據引用的,過一階段必須再修訂”[2]。盡管如此,由于我國船舶保險市場的競爭性低下等政策性因素,《條款》適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這些客觀原因的存在,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成為我國船舶保險中產生保險合同糾紛較多的部分。
在我國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索賠實務中,保險人時常會以被保險人違反損害補償這一保險法基本原則作為抗辯理由而拒絕賠償由于承保風險的發生而導致的船舶損壞或滅失。本文將著重分析在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下該項保險人拒賠的主要抗辯理由的具體內涵,并對其實際的適用價值作一討論。
一、損害補償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保險合同最基本的原則之一。[3]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受損失進行補償。保險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險人可獲得的依其金錢損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賠償數額,也受制于損害補償原則。正如布瑞特法官(Mr. Justice Brett)在Castellain v. Preston案[4]中所言:“保險合同是且僅是一種補償合同,該種合同意味著被保險人在保單所保損失發生時應被且僅應被充分補償。”損害補償原則的中心意義在于保險不應使被保險人因承保風險的發生而獲取凈收益。[5]
在保險相關法律制度中,損害補償原則主要是通過由其派生出來的另一項重要原則——可保利益原則(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又稱保險利益原則)——以及有關可保價值(又稱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規定發揮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則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在損失發生時對于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險人不得按照保險合同取得賠償。[7]
我國法律中對可保利益原則的明確規定僅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為《保險法》)第十二條,該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對海上保險中的可保利益進行了解釋:“海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的經濟利害關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權人、船舶保險人,貨物的買方、賣方、承運人、貨物保險人和提單質權人等均可以作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9]
類似地,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簡稱為MIA1906)第6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曉損失后的任何行為或選擇而獲得利益。”[10]MIA1906第5條第(1)款規定:“根據此法的規定,任何對于海上冒險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11])針對何為“對于海上冒險具有利益”,該條第(2)款而后進一步詳述道:“特別地,當一人對海上冒險或其中承受風險的任何可保財產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關系,從而他會由可保財產的安全或正常到達而獲益,或會由其損失、或損害、或滯留而受損,或會由此產生責任,則其對此冒險具有利益。”[12]雖然MIA第5條第(2)款中對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詳盡,但是該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項要件,即:(a)被保險人可有被保財產的安全或按期到達而獲益或者因其滅失或損壞或扣留或被保險人會由其產生責任而受損;(b)被保險人處于對冒險或任何在該冒險中遭受風險的可保財產的法律或衡平關系中;以及(c)在(a)中所稱的此種獲益、受損或責任必須產生于在(b)中所稱的此種法律或衡平關系。[13]
三、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
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均是保險合同必須包括的事項,[14]因為它們是確定保險人賠付金額限度的重要參數。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指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15]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16]保險合同中載明約定可保價值的為定值保險,否則即為不定值保險。參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險單是指列明保險標的物協定價值的保險單;[17]不定值保險單是指未列明保險標的價值而將可保價值留待依保險金額的限度確定的保險單。[18]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均直接使用了這兩個概念。[19]在保險業務實踐當中,保險價值的作用在于確定保險金額,[20]從而確定保險人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21]其是確定賠付金額的決定性標準。
依據可保價值和保險金額確定賠付金額的原理必須協同可保利益原則而進行說明。
四、可保利益原則與可保價值及保險金額的關系
《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見上文)和第二款,《條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上述規定的理論依據實際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則:被保險人對于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經濟利害關系”[22],因為其并沒有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這部分利益的損失——被保險人原本就不擁有該部分利益。被保險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錢額度僅限于可保價值,因為可保價值的額度是被保險人由于保險標的滅失或毀損所可能遭受的損失的最大金錢數額。如果保險人賠付超過保險金額超過可保價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險人就會從保險事故中獲得利潤,因此產生的道德風險等問題會對保險業產生巨大的負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