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婚前財產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婚姻;法律依據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的協議,并且在相關系的公證機關對各自財產和債務、權力的歸屬做出一個真實有效、合理合法的證明活動。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最有效可靠的法律依據,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很大的幫助。
辦理公證申請,提出申請時應該提供以下材料:協議書(公證員可以代);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通常生活當中,婚姻期間,如發生重大的財產變化也可以隨時做婚姻財產公證。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
我國的婚前財產公證起步比較晚,并且因為中國的傳統觀念和法律知識的普及程度較低,大部分人仍舊沒有認識到婚前財產公證的重要性和優越性,尤其是新婚人群對這一制度接受度較低。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工作當中發現,再婚者辦理公證的較多,因為經歷過一次婚姻之后,他們再打算結婚,考慮的不僅僅就是兩個人的感情問題,也要顧慮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問題,用公證的形式劃分雙方各自的財產,對今后的婚姻生活無疑是一種保護,這是一種理性思維。再者,老年人辦理公證的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是兒女子孫和全家人的大問題,老人再婚會對全家的財產所有權有重要影響,若是財產歸屬沒弄清楚,重組家庭的內部財產問題就會十分嚴重,這樣的婚姻很難幸福。若再婚老人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原有家庭成員的財產不會受影響,重組之后的家庭影響也較小,不少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中,雙方經濟條件相差懸殊,經濟條件不好的一方,為了不讓他人懷疑自己的感情,認為自己是貪圖對方的金錢,也會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維護自己的名譽和尊嚴。經濟條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對方與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錢的目的,把婚前財產公證作為夫妻感情的一種考驗,敢于接受婚前財產公證,正說明夫妻感情是真摯的,是純潔的。
對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一直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道德和愛情的缺失,是為了離婚做準備的,是有目的行為。也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理智的選擇,是為了保證婚姻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是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法律保障。人們對婚前財產公證看法差別如此之大,是因為我國的傳統觀念和健全的法制理念的短期沖突,是事物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相信隨著人們思想的轉變和法律的不斷健全,婚前財產公證將會受到越來越多人民的關注。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積極因素
從法律方面來說,婚前財產公證能起到一個法律依據,減少以后發生糾紛爭執的可能性,對財產的所屬權有一個明確的歸屬。此行為是積極正面的,是對社會穩定和家庭幸福有著很大幫助的,不會因為婚姻財產問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問題,是值得推崇的理性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有著法律支持,對于家庭關系和財產等問題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說明。打算結婚的雙方做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是一個對雙方都有利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說,是否做婚前財產公證是自愿的個人行為,但是公證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
此公證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在公證合法的情況下,對物質財產有一個劃分,為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做一個預防。在離婚之后,婚前財產公證能夠在短時間內對財產有一個清晰準確的劃分,節省雙方當事人時間和金錢,也在一定程度上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大量的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問題,法律保障個人權益方面有著不可忽略的有利作用。
三、婚前財產的消極因素
婚姻是神圣的,是不應該摻雜金錢的。婚姻是愛的延續,是雙方相愛,經過磨合和信任之后,選擇共同生活的一個儀式。如果兩個人,感情堅不可摧,一同經歷生活的酸甜苦辣,打算白頭偕老,共度余生,彼此相愛到永遠,那做婚前財產公證就顯得太多余,太討人嫌了。婚前財產公證也與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如果從相戀到走入婚姻,兩人之間的感情都是那么真摯和熱(下轉76頁)(上接74頁)烈,現在卻要因為財產而分得清清楚楚,對兩人多年的感情積累是一個傷害。所以,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婚姻就意味著雙方真誠相待,不離不棄。并且相戀的人,一旦決定步入婚姻,那肯定是對兩個人的感情有足夠多的信心,婚前財產公證也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了。但是生活是現實的,誰也不能保證婚姻不會走向盡頭,誰也不能保證愛情在以后的婚姻生活當中不會消失殆盡,所以,一旦離婚,那財產劃分就是一個擺在面前很嚴重的問題。愛情和現實,情與利撞擊,這讓很多人難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矛盾,使財產和愛情產生隔離,使渴望愛情、渴望婚姻的愛人產生了恐懼,是與愛情相矛盾的。
雖然每個人對婚姻的期望不同,有的人是真心相愛,有的人是迫于家庭壓力,有的人是貪慕對方的財產、權勢,不盡相同。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對傳統觀念造成了沖擊,也會對那些目的不純的人給予財產上的保障。所以,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話題。需要對自我進行保護的人會越來越多,也在提醒人們,愛情和婚姻是現實的,要理智對待,要清醒地認識到現實婚姻可能不會像想象的那么完美。
四、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趨勢及公證工作的努力方向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會不斷提高,人們的思想也會更加開放。參考發達國家就會發現,伴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的財產如股票、房產、汽車、債券等也會不斷增多,這些財產都涉及歸屬問題,尤其是婚后,夫妻長時間共同生活,其間的財產會變得越來越模糊。思想的解放又會提高婚姻的自由度,婚姻的自由度提高了又導致離婚率會逐年上升。離婚之后,財產歸屬問題的情況會更加復雜。婚前的財產是隨著時間的不停推移在不斷變化的,例如婚前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但是遇到拆遷補償賠款,變現成現金之后,經過夫妻共同投資經營,收益增大,一旦遇到離婚,很難分清現金是歸屬情況,所以在財產劃分上很容易出現糾紛。
為避免婚后不和導致的財產糾紛,不少夫妻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然而,凡事都有兩面性,婚前財產公證也不例外。提前知道個中利弊,會多一份選擇。
婚前財產公證之“利”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并不只針對其中一方,而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若真的發生糾紛,不用請律師,由法官裁判即可。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財產公證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
婚前財產公證之“弊”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一、婚前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適用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