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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宅基地;地籍測量;調查方法
1、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概念
1.1 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一般是指農村居民因生活居住而建造的住房、庭院、輔助用房及其他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宅基地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宅基地僅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滿足農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和生產需要而分配其居住使用的住宅、附屬用地。而廣義的宅基地不僅包含上述內容,還包括了國家所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中的農村住宅用地。
目前我國國內學者在研究宅基地的相關事項時多使用狹義的宅基地概念。
1.2 宅基地的使用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這樣一來,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指農村居民享有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附屬設施以及直接支配與排他的權利。
1.3 地籍測量
地籍測量是指為了獲得地籍信息而借助科學儀器,在權屬調查這一基礎上,所采取的專業測繪工作,目的是為了服務地籍管理工作、集合國家土地信息及保護土地產權等,地籍測量主要包括修測地籍圖、重測和修編地籍簿冊、動態監測權屬地的土地信息、測算面積、測繪地籍圖、測量界限及地籍控制測量等,以確保地籍資料的正確性和科學性。
在進行地籍測量時,需要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高級到低級的原則。并且在地籍測量展開之前,首先需要進行地籍調查,地籍調查即指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各方面(社會、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進行調查,在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利用狀況及權屬界址進行實地確認之后,可以就確認得來的資料進行整理,并填寫相應的地籍調查表,以便為測算土地面積、精確定位土地及其附著物等地籍測量工作提供相關的基礎資料。
根據調查時間及任務的不同,地籍調查可分為初始地籍調查和變更地籍調查,在地籍調查時,調查的內容應覆蓋調查區域的每一塊土地,其中土地權屬調查是核心。
2、對農村宅基地的調查依據及調查要求
2.1 調查依據
農村宅基地調查依據主要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二次土地調查(城鎮土地調查)技術細則》、《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全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等。
2.2 調查要求
農村宅基地的調查要求主要包括外業調查和數據建庫兩方面:
(1)外業調查。對于所有已經發證的宅基地需要進行實地調查,以便核實宅基地證載信息和使用情況,而對于未發證的宅基地,則需要調查其實際位置及其權利人的姓名,并在調查底圖上予以標記。在外業調查時,需要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所應包含的內容主要由:土地證號、實際地址、權利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證載地面積及證載土地坐落、宗地號等。
(2)數據建庫。數據建庫需要運用相應的計算機軟件(例如Arcgis軟件)將前期調查得來的底圖,并且將宅基地的范圍線輸入到數據庫當中,以便于完善和修整其相關屬性。同時,在輸入調查底圖時,還應對無范圍線的宅基地部分加以注意,并根據需要補測地形圖,以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最后,根據調成果予以分類統計,以提高工作效率。
3、農村宅基地調查現狀及對策分析
吳忠市利通區轄10個鄉(鎮),總人口38萬人,共有農村宅基地5.6萬多宗,農村集體土地總面積1509公頃。自2014年起,我們開全面調查了吳忠市利通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權屬狀況、分布狀況,完成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利通區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圖形和屬性數據庫。在工作實踐中,我們也對存在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并提出了解決對策。
本次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采用1:1000比例尺,鄉鎮政府所在地建設用地地籍調查采用1:500比例尺。對地物密集及城鄉結合部等特殊地區根據轄區土地利用實際狀況可采用1:500比例尺。平面坐標系統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高程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標準3°分帶。控制測量采用寧夏衛星導航連續運行基準站網(簡稱NXCORS)。引用國家已知控制點,采用GPS、全站儀布設控制網,地籍圖測繪采用RTK、全站儀實測、結合鋼尺勘丈相關的構筑物、建筑物、以及其他的地物,再經過權屬調查、界址點測量得到最終的地籍圖。圖形處理采用CASS9.0版繪制,數據庫建設采用蒼穹集體土地使用權管理系統。
在農村宅基地的實際調查中,總會出現一些不盡人意的現象,例如“一戶多宅”、實測面積與原發證面積不一致、原宅基地經改造形成兩個宅基地,涉及分戶登記、已辦理宅基地使用證,但涉及宅基地轉讓(買賣)、繼承、贈與,戶主變更及丟失、對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無權利人變動,登記冊上沒有記錄,無審批發證手續的宅基地等。針對這些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具體對應的合理的處理決策。
3.1 分析界址點精度
由于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規范村莊地籍調查技術及作業的規定,鑒于《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對適用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適用于全國城鎮和獨立工礦區,那么這樣一來,原則上也適用于農村地區。
依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中對于界址點的測量,需要使用測量儀器,而界址點往往定于圍墻拐角或房角等較為固定建筑的拐點,所以界址點也就非常容易確定,因此其測量精度的要求也較高。
3.2測量方法
在地籍測量中采用GPS RTK施測圖根控制點技術進行測量。共布設圖根點6029個。圖根點點位一般布設在道路、街巷的交叉口及其它利于采集界址點和碎部點的地方。建筑物密集地區適當加密,圖根點相對于起算點的點位中誤差均小于 5cm。
地籍細部測量是地籍測量的核心,地籍細部測量的內容包括:測定界址點位置、建筑物等。其中測定界址點是地籍細部測量的核心工作。利用全站儀+小棱鏡進行外業數據采集,采用極坐標法的方法。每站施測前對控制點數據(x、y) 進行檢校,并隨時對已測過的明顯地物點進行檢測(即測量重合點),以避免誤差較大。
3.3地籍勘丈
為保證宅基地面積和房屋面積的測量結果的精確度,地籍測量采用解析法,鄉鎮政府駐地建成區及村莊建設用地的界址點采用極坐標法,對于村莊內部及偏遠地區采用解析法與圖解法結合、距離交會法、截距法等綜合方法。地籍圖采用全野外數字化成圖,主輔房以及采用全站儀實測,宗地內臨時搭建的棚房以及不足5平方米的附屬設施采用勘丈法。并且在調查底圖進行標注,將丈量得來的數據填寫于地籍調查表中。最后,分析調查結果。
4、結束語
由于農村宅基地的調查往往涉及到全國廣大農村地區,參與單位多、范圍大,任務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農村宅基地的調查是一項較為龐大的系統工程,在此僅以理論及實踐相結合的方法來探討這一調查工程,以期能為農村宅基地調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鑒意見。
參考文獻: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宅基地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部決定在當前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權屬糾紛基本解決,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發證到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宣傳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強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工作的緊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如期完成。
二、認真部署,狠抓落實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認真部署落實。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納入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提供地籍調查成果。對宅基地權屬存在爭議的,要依法、及時進行調處,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對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即批即辦,在住宅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對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
要充分發揮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必須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積極為農民群眾辦理登記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要充分發揮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在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設立專門的收件窗口,方便農民群眾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要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發放到農戶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各種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要結合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加強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要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增加農民的經濟負擔。
請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于2008年底前將本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部署和開展情況報部。部將組織人員對各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情況進行檢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完成情況將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特別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三、明確政策,依法登記
各地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口。
(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完善;創新
中圖分類號:[F32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7(C)-0258-01
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成了土地工作者和有關專家學者的熱門議題。筆者作為一個國土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嘗試對這一熱門議題談談膚淺看法。
一、宅基地所有權制度的設立與發展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設置起源于1962年中央頒布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頒布前,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均歸農民個人所有。“修正草案”規定將原屬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無償收歸公社所有,但保留了農民宅基地有限制的使用權。1963年中央發出“關于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一些補充規定的通知”,對農民宅基地相關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初步建立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框架。其后因等政治運動對國家的影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發展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處于停滯狀態。改革開放后,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數量和面積不斷增加,出現了違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等違法行為,為了搞好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和法規,逐步形成了現在的宅基地所有權管理制度。所制定的主要政策有:1981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199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8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2010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等。
二、宅基地的使用中發生的違背制度規定的主要表現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住房條件改善的需求也越來越強。擴建、新建房屋如雨后春筍般欣欣向榮,新農村建設形勢喜人。但是,在農村建設宅基地的使用中出現了與宅基地制度規定矛盾沖突的現象:雖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一戶多宅”和超面積占地建房的現象時有發生。雖然規定“社員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統一收回,統一安排使用。”但農民遷居后不拆除舊房和閑置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沒法收回的現象普遍存在,“空心村”大量呈現。雖然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但是,農民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事情經常發生。尤其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使用權隱易普遍存在。
三、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毫無疑問,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對農村宅基地管理起到十分巨大的積極作用,今后還會起到重大作用。雖然現行的土地使用權管理制度已經相當完備,但是,宅基地使用中發生的問題和制度規定的矛盾告訴人們現行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創新,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完善和創新。
1、廢除宅基地無償分配制度,建立農民有償獲取宅基地使用權制度
無償獲取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是農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社會福利,對改善農民生活條件、保障農村社會安定祥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農村生活水平有了相當程度改善和地價不斷升值的情況下,無償獲取宅基地使用權無疑成了農民擴大占地面積建房、一戶多宅和閑置宅基地的利益驅動力。在經濟條件有了相當程度提高的今天,農村已具備了有償獲取宅基地的承受能力,應該盡快建立農民有償獲取宅基地使用權制度。
2、賦予農民對合法擁有宅基地的處分權,建立農村宅基地合法流轉制度
在實行農民有償獲取宅基地制度的基礎上,賦予農民合法宅基地轉讓權,擴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范圍,既允許農民進城購房落戶,也允許城鎮人口進村購房。建立農村宅基地轉讓制度,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縮小城鄉差別,加快中國城市化進程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3、廢除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實現農民集體土地國有化
集體土地國有化最符合中國國情,是將中國土地二元產權制度轉變為一元產權制度的最佳途徑。集體土地國有化后,土地的所有權由政府行使,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空缺位的問題,也可使農民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得到充分的保護,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利益最大化,為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創新開拓最廣闊的空間。
作者單位:廣東省地圖院
作者簡介:劉東(1977.04― ),男(漢),湖北秭歸人,經濟師,本科,碩士在讀。
參考文獻:
[1]王曉霞,蔣一軍.中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政策的梳理與展望.《中國土地科學》2009年4月.
一、我國土地分別為國家和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集體所有。社員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燃料地和承包的責任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出租、買賣、典當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圍圈建房,毀作它用。
二、農村建房用地必須統一規劃。要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布置緊湊、節約用地、整潔衛生的原則,按照行政區劃,分別對集鎮、中心村、基層村的房屋建設,公用設施,進行全面規劃,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市郊區的農村建房規劃,必須和城市規劃統一起來,并注意近期和遠期規劃的結合。規劃可以先粗后細,先有總體規劃,然后再制訂詳細規劃。從1984年起,凡沒有規劃的,一律不準再占耕地建房。
三、集鎮、中心村、基層村的規劃,經群眾討論,鄉政府(公社)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變更規劃,必須經原批準單位審批。各縣、鄉(社)要按照規定對轄區已有規劃的村鎮重新審定,履行批準手續。未規劃的村鎮,要結合實際,做出安排,分期分批,限期完成規劃。
四、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村鎮規劃和建設要盡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戈壁或原有村址,防止大拆大遷。在有條件的地方對零散戶可適當并遷,但必須做好遷建戶宅基地的還耕工作。城市郊區和人多地少地區及經濟較發達的地區,要發展樓房,以節約耕地。
五、各縣、鄉(社)在編制農業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中,對山、水、田、林、路、村要統一考慮,合理布局村鎮居民點。
六、建立健全村鎮規劃建設檔案資料。各縣、鄉(社)應對本地村鎮建設的規劃圖紙、圖表資料、審批文件、用地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整理歸檔,分級保管。集鎮的檔案由縣保管;中心村、基層村的檔案由鄉政府保管,不得損壞散失。
七、在少數民族地區修建寺院、廟宇等民族習俗建筑,必須服從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防止亂建濫占,浪費土地。
八、社員建房用地限額和標準:
1.隴東、隴中黃土高原農林牧區,河西走廊灌溉農業區:人均耕地面積在一畝以內者,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三分(二百平方米);在一畝以上至二畝者,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在二畝以上者,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2.隴南山地農業經濟林區:人均耕地面積在一畝以內者,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二分(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在一畝以上至二畝者,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三分(二百平方米) ;在二畝以上者,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3.甘南高原牧林區,祁連山、馬鬃山山地畜牧水源林區:宅基地每戶平均不得超過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對于積極實行計劃生育,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農戶,可按上述第二檔(指人均耕地面積一至二畝者)安排宅基地。對超計劃生育的建房戶,其宅基地按所在地區最低標準劃給。
對在戈壁、坡地、荒灘、山地和牧業地區建房者,其宅基地可適當放寬。各縣可按本補充規定精神,根據當地地理條件、土地質量、人口多少、家庭副業、民族習俗、計劃生育等情況,制訂本地區宅基地面積標準,嚴格執行。
九、中心村、基層村內宅基地、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公用設施、文化教育、道路綠化、給水排水等各項用地面積規劃占地比例如下:
規劃每百戶居民點占地面積及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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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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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戶分項規劃面積(m )
|分 項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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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總 面 積|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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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平方米 |200平方米 |265平方米 |330平方米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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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畝) |(0.3畝) |(0.4畝) |(0.5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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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占地 | 22500 | 33333 | 44167 | 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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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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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33.7畝)|(50畝) |(66.7畝)|(83.3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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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占| 13500 | 20000 | 26500 | 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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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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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積 |(20.3畝)|(30畝) |(40畝) |(50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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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排水| 4500
| 6666
|
8833 |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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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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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6.7畝)|(10畝) |(13.3畝)|(16.6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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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化占地| 1125
| 1667
| 2208
| 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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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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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1.7畝) |(2.5畝) |(3.3畝) | (4.2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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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 1575
| 2333
|
3091 | 3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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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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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2.3畝) |(3.5畝) | (4.7畝)| (5.8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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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建筑| 1125
| 1667
|
2208 | 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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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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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1.7畝) |(2.5畝) | (3.3畝)|(4.2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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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劃預留| 675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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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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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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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1.0畝) |(1.5畝) | (2畝) | (2.5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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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鎮的生產建筑、文教衛生、體育設施、公用設施的用地,可視其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水平,適當增加。
十、農村社隊企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應按不同行業的生產規劃及村鎮規劃和設計任務書,劃撥土地。規模較大需分期建設的企業,應一次規劃,分期劃地。其占地限額為:年產三千至五千噸的水泥廠,占地不得超過十五畝;年產一千萬塊的磚廠,占地不得超過二十畝;糧油及農副產品加工廠,占地不得超過三畝;飼料加工廠,占地不得超過五畝;造紙廠,占地不得超過二十畝;農機廠(站),占地不得超過三畝;輕紡企業,占地不得超過五畝。
十一、村鎮各項公用設施占地限額:
學校:中學,每個學生占有土地面積為十七至十九平方米;小學,每個學生占有土地面積為十五至十七平方米。
文化事業:生產大隊文化室,包括圖書室、閱覽室、游藝室等,應控制在六百平方米內;鄉文化站,包括電影院、圖書室、閱覽室、游藝室、攝影室、電視室、科學活動室、體育場等,應控制在三千平方米內;三千人口以上的集鎮文化中心,包括影劇院、圖書室、閱覽室、游藝室、攝影室、展覽室、美術室、電視室、科學活動室、少年之家、文化茶園、體育場等,應控制在四千平方米內;萬人以上的集鎮文化中心(內容同三千人口以上集鎮),應控制在八千平方米內。 對行政經濟機構(如鄉政府、銀行、信用社、郵局等)、商業服務、供銷等行業的占地限額必須從嚴控制,由各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十二、對農村各種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的生產和商業性建設用地的標準和控制辦法,由各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改變用途后閑置的土地,由生產隊收回統一安排。
十三、集鎮內非農業戶的建房用地面積標準,應低于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水平做出具體規定。非農業戶遷出村鎮后,應及時交回宅基地,并由原審批單位注銷其使用權。個人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對違章者,視不同情況,給予經濟或法律制裁。
十四、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及復員退伍軍人,需建房用地,在已規劃的村鎮宅基地范圍內調劑,由本人向所在生產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審查同意,報鄉政府(公社)批準;確需占用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集鎮內非農業戶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請,屬個體經濟戶,應持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經管理集鎮的機關與生產隊協商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一律發給宅基地使用許可證或辦理臨時手續。
十五、鄉行政建房用地,社隊企事業用地,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辦理征地手續。
十六、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建設,需占用村鎮規劃區域內耕地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和村鎮規劃批準單位審核,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甘肅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實施辦法》(甘政發〔1983〕183號文)辦理。
十七、未經報批,強行占地的,由鄉政府檢查通知,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將土地收回生產隊。造成農作物生產損失的,處以正常年景所占地農作物產值三至五倍的罰款,超標準多占土地者,由鄉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檢查指出,給予批評教育后限期收回,造成農業生產損失的,處以正常年景多占地農作物產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十八、私自買賣,變相買賣、非法出租、轉讓土地一律無效,并依法沒收全部價款和租金。對雙方當事人,還應酌情處以罰款。對其中以倒賣土地牟取暴利者要從嚴懲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國家干部和職工,家居城鎮的,不允許在農村占地建房;家居農村,原籍已有宅基地,不準就近占地建房。凡利用職權,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論處。
二十、國家工作人員和鄉村干部,在審批建房用地時,凡利用職權,敲榨勒索、營私舞弊、貪污受賄及打擊報復的,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二十一、各地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村鎮建設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設專門機構和專人管理村鎮建設。
二十二、各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補充規定精神,結合實際,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限額和標準,制訂實施細則,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執行,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鄉政府(公社)要有專人分管村鎮建設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工作。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房屋可以進行過戶登記,可以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辦理,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界限面積位置等信息材料。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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