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關于法律的名言

關于法律的名言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關于法律的名言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于法律的名言

關于法律的名言范文第1篇

謝波

摘要: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但隨著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電子簽名和認證已經十分普遍。電子簽名和認證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法律問題阻礙了電子交易的進行,也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將對電子簽名和認證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論述。

關鍵詞:電子簽名,認證,電子商務,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在傳統交易中,人們常常通過親筆簽名的方式來確保合同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時,親筆簽名也是許多法律的要求。例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蔽覈镀睋ā返?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合同當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并不謀面,這就使傳統的親筆簽名方式就很難運用于電子交易。但是,傳統的親筆簽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別是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一直為網絡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所以,簽名的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放棄,反而應該得到強化和更有力的保障。當然,這里所說的簽名已經不再是傳統的親筆簽名,而是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新加坡1998年頒布的《電子交易法》(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SETA)對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作了相關規定。它將電子簽名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并且執行或采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將數字簽名(Digital Signature)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 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梢姡瑪底趾灻请娮雍灻囊环N。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1999年頒布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草案)》(Draft Uniform Rul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第1條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于數據信息之中的,或作為其附件的或邏輯上與之有聯系的數據,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別數據簽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簽署人對數據信息中包含的信息的認可”。筆者認為這一定義頗值得我國立法的借鑒。

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電子簽名是法律上一個重要的創新概念,它作為電子認證技術在法律上的總括,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目前,國際上通用的電子簽名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智能卡模式。智能卡是安裝了嵌入式微型控制器芯片的IC卡,內儲有關自己的數字信息。使用者在使用智能卡時只要在計算機的掃描器上一掃,然后鍵入自己設定的密碼即成。

二、密碼模式。使用者可以自己設定一個密碼,該密碼由數字或字符組合而成。有的單位還提供硬件,讓使用者用電子筆在電子板上簽名后存儲起來,電子板不僅可以記錄簽名的形狀,而且可以記錄使用者簽名時的力度以及定字的速度等,以防他人盜用簽名。

三、生物測定模式。該方法以使用者的生理特征為基礎,通過計算機對使用者的指紋、面部等進行數字化的同一認定。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了消除電子商務在法律上的障礙,許多國家已經著手研究電子簽名的問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一直以《電子簽名統一規則》作為擬定草案的標題,并得到了許多國家的一致認同。歐盟的相關指令也同樣以“電子簽名”為題。自世界上第一部電子簽名法——美國猶他州于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以來,迄今為止,國家級的電子商務立法有德國的《數字簽名法》和《數字簽名條例》、美國的《電子簽名法》、意大利的《數字簽名法》、愛爾蘭的《電子簽名法》、馬來西亞的《數字簽名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韓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等。從內容上來看,這些法律以電子簽名(數字簽名)與認證機構的相關規定為主,多數立法文件直接以“電子簽名”或“數字簽名”為標題。電子簽名法不僅能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交易中的風險和責任分配等基本問題,而且能有效地維護電子商務活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因此在整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由于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合同的書面文本,這就使得傳統的親筆簽名方式被電子簽名所替代。如同傳統合同須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方能生效一樣,如果電子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則無法使電子合同有效。在傳統合同中,親筆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主要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二是表明合同當事人愿受合同約束的意思。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傳統的親筆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人們開始采用電子簽名來證明彼此的身份。

在電子合同上的簽名,最大的障礙仍然是技術上的,也就是說現有技術仍不能使當事人像在合同書上簽字那樣方便、簡單。[2]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從技術上解決了電子簽名的問題,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中的實用性以及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將不會低于在傳統合同書上的簽名。同時,我們還應看到,既然承認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形式,那么就必須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因為在沒有電子簽名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入計算機系統,并對文件的內容進行篡改,電子合同就很難存在了。

目前,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的立法已有將“電子簽名”視為簽名的傾向。例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促進國際貿易程序工作小組認為:只要貿易文件上的簽名,能夠據以認定文件的來源(即據以追溯出文件的作者)并利用該簽名認證該文件,簽署文件者就要對文件單據上事項的正確性及完整性負責。[3]《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第14條規定:“提單上的簽字可以用手寫、印摹、打孔、蓋章、符號或如不違反提單簽發地所在國國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機械的或電子的方法?!痹谖覈膶嶓w法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而并不以書面形式、簽字蓋章等方式為要件。就這點而言,與英美法系所強調書面形式和簽字蓋章等要件才能使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原則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國對簽名或蓋章的法律要求在具體法律條文中并未過多涉及。[4]但我國《合同法》采用了一種靈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電子簽名,既可以不簽訂確認書,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當然,采用后一種做法可以更加明確合同的真實性,以防電子簽名的偽造。

筆者認為,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向大眾廣為推介說明電子簽名的定義、目的、適用范圍、使用方法等,然后再由法律提供一套公平合理的游戲規則。通過建立完善的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體系,一方面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人們對電子簽名的接納度并減少電子簽名的偽造、變造和其他欺詐行為。

認證是一種證實某人或某事為有效或名副其實的過程,其目標仍然是著眼于“安全”。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從技術上建立安全認證機制,以確認交易各方身份的真實性以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同時,利用現代密碼技術以及電子簽名技術等,來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二、當電子商務活動出現差錯時,如何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交易各方的責任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等問題。在計算機系統或通信中,認證是良好的數據安全措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極大地增強了人們獲得信息的能力,同時也增加了某些敏感或有價值的數據被濫用的風險。如何確保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以及交易數據資料的安全,是電子交易各方都極為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保證買賣雙方在電子交易中身份的真實可靠。電子認證的作用就在于確認交易雙方真實有效的身份。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安全保障機制。它是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名者的真實身份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以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身份的真實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5]

在電子交易過程中,除了交易雙方以電子簽名的方式來識別彼此的身份和確保傳輸信息的完整性外,對電子簽名本身的認證問題,并不能由交易各方自己完成,而是由一個具有權威性、可信賴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來完成,從而為電子交易建立一種有效、可靠的保護機制。此第三方被稱為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CA)。認證機構提供電子交易過程中的認證服務,能簽發數字證書并能確認用戶的真實身份。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因此交易各方當事人就需要有不同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電子認證證書。在實踐中,就需要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以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

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既不向在線當事人出售任何商品,也不提供資金或勞動力資源,它所提供的服務只是一種無形的證書信息。這種數字證書包含一個公開密鑰、交易相對人的姓名以及認證機構的電子簽名、密鑰的有效時間,發證機關的名稱,證書的序列號等。在整個電子交易過程中,認證機構不僅要對進行電子交易的各方當事人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因此,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機構。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我們必須強調它應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是說它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服務,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同時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認證機構在整個電子交易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它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客觀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它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共事業。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設立專門、獨立和非營利性的認證機構是比較合適的作法。

結合國際上電子商務立法的先例,認證機構一般應承擔以下義務:一、信息披露與通知義務。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信息弱勢群體。二、安全義務。安全可信度是公眾對認證機構的要求,認證機構應當采用能夠滿足條件的安全系統。三、保密義務。認證機構不得對外披露需要保密的信息。此外,認證機構還負有其他義務,如:舉證義務,即交易當事人在使用證書過程中發生糾紛,認證機構可以根據交易雙方或一方的要求,為其提供舉證服務。

同時,認證機構在提供認證服務的過程中會面臨許多潛在風險。其風險的種類主要有:(1)運用技術過失致使數字記錄丟失;(2)對信息未進行嚴格審查致使證書含虛假陳述,第三人信賴其陳述,并基于證書的等級進行交易,將損壞認證機構的可信度;(3)未經過合理適當的辨別而終止或撤銷證書;(4)由于服務器故障或周期性離線修整而造成認證服務中斷;(5)內部人員即認證機構有權訪問證書數據庫的雇員制作虛假證書或涂改證書記錄;(6)外部人員使用多種方法改造認證機構的通用協議;(7)作為網絡機構隨著技術更新其淘汰率高,服務可能難以長期維持,但是某些長期證書的管理又需要服務一直持續下去不能中斷,等等。[6]

由上述認證機構的性質與風險分析可以看出,電子認證的產生與發展將引發電子商務領域的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這主要包括:一、數字證書與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以及對電子認證的法律監管應得到立法規范,否則無法保障電子認證的有序發展。二、電子認證所面臨的風險將引發認證機構的責任問題,因為認證機構有可能在某些場合給證書持有人或證書信賴人造成損失。三、認證機構作為一個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重要價值的新型信用服務主體,將會面臨許多現實或潛在的執業風險。四、電子認證所應實現的服務標準或技術標準應得到相應的規范與完善,以真正達到保障電子交易安全的目的與價值。基于以上這些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在電子交易中保障網絡交易安全以及信用制度起重要作用的電子認證,應在未來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占據應有的地位。

參考文獻:

[1] 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2] 王利明主編:《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頁。

[3] Perritt, Legal and Technological Infrastructures for 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s, 22 Rutgers Computer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53 (1996).

[4] 萬以嫻、朱瑞陽:“簽名與蓋章之新課題——論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2002年全國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問題研討會論文。

[5] 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關于法律的名言范文第2篇

 關鍵詞:分析實證主義 純粹法學 新分析法學

實證主義的思想方法和認識方法的一般特點是: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在價值問題上實證主義或者認為價值不可知,或者堅持價值中立或價值多元主義。

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傳統

分析實證主義形成于19世紀上半葉,邊沁和奧斯汀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鼻祖。邊沁的最大影響在于奠定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和方法論的基礎。這一理論和方法論基礎是由功利主義哲學、法學方法二元論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構成的。

邊沁是現代功利主義的創始人。他的兩句名言代表了現代功利主義的基本思想:“自然將人類置于快樂和痛苦這兩個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這兩個主人會指示我們應當做什么,并決定我們將要做什么?!薄霸u判正確與錯誤的,正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p>

邊沁還發揮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視為“一國之中權威者的意志表達”,并明確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國家權力處罰犯罪的威嚇性命令。邊沁的思想對英美法理學和整個西方法學有重要的影響。其中實際的法和應當的法的分離以及注釋法學和評論法學的劃分具有最重要的意義。

首創分析實證主義法理學體系的,是他的信徒奧斯汀。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奧斯汀主張:“法理學研究實在法或嚴格稱謂的法,而不考慮其好壞?!睉數姆ㄖ皇橇⒎▽W——倫理學之分支的研究對象。他還指出,法理學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

關于法與道德的關系,雖然奧斯汀承認許多法律規范源自道德,但他堅持認為法與道德不存在必然聯系,在確定法的性質時,決不能引入道德因素。關于法的定義,奧斯汀接受并發揮了霍布斯和邊沁的命令概念,斷言“法是無限主權者的命令。”

二、純粹法學

凱爾森作為純粹法學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從法學理論中排除出去,建立一個真正純粹的法學理論。

1.純粹法學的方法論

凱爾森解釋純粹法學是關于實在法的理論。它是一般實在法的理論,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論。它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而不是去解釋特定國家的或國際的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理論,它的絕對目的是認識和描述對象。純粹法理論試圖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樣的,而不是去回答法應當如何。

2.純粹法學的規范論

凱爾森強調指出,法學是關于規范的科學,即以“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使某種行為合法或非法的規范”為對象的科學。作為規范,法屬于“應當”的范疇。自然科學關注實然的問題,規范科學關注的是應然的問題。

法律的應當是實在的應當,它是由國家主權者實際制定和事實上存在的。而道德應當則是道德家向人們提出來的,不具有那樣的客觀性。

三、新分析法學

新分析法學不同于舊分析法學的三個特征:

第一,新分析法學放棄了舊分析法學試圖把法理學的研究范圍嚴格限于注解法律觀念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與此相應的方法論上的排他性,承認社會學和自然科學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運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 第二,運用了新實證主義哲學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

第三,新分析法學對司法程序進行了比舊分析法學更多更精致的研究。

哈特的法哲學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學方法論,“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命題,法的概念或法的規則模式、責任與懲罰理論。

語義分析,亦稱語言分析,是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語源、語境,而澄清語義混亂,求得真知的一種實證研究方法,這種方法來源于語義分析哲學。

除了語義分析方法,哈特針對純粹法學拒絕考慮包括社會事實在內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極端主張,強調運用社會學的方法。

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學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堅持法律實證主義基本立場的同時,向自然法學說靠攏。這一特征集中體現在哈特“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類社會有一個自然目的和五個自然事實。與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實相適應,人類社會必須有禁止使用暴力殺人或施加肉體傷害的規則,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協的規則,保護財產權利的規則等等,這些規則就是“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币彩恰昂推胶驼x的法則?!?/p>

在法學研究中,語義分析法有其獨特的作用和特點:

第一,語義分析法是以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考察詞語、概念的語源和語境,來確認、選擇或者給定語義和意義,而不是直接采用定義的方法或從定義出發。這有助于克服法學研究中的“定義偏好”現象。

第二,在法學概念、范疇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學爭論中,在很多意見對立的場合,爭論的原因和焦點往往是由概念、范疇的歧義引起的。所以澄清這些概念的含義和用法,能夠更好地解決爭論。

語義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

第一,純粹的語義分析方法只是一種純形式、純語言的分析技術,而實際上語言也是思想和文化傳統,是文化的組成部分、標志和象征。只有將其置于思想和文化傳統中,進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準把握其含義。

第二,語義分析一般說來只能發現問題,找出這些問題之所在,只能使問題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何況在法學中,并非所有的問題都因誤解語言而產生。

所以在肯定語義分析方法的同時,也要注意語義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處。

參考文獻:

[1]左軍.試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方法論特色及其借鑒意義[J].理論觀察,2007,(02).

[2]趙海燕.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演進及對我國法學的啟示[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7,(02).

[3]左軍.試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方法論特色及其借鑒意義[J].理論觀察,2007,(02):100-102.

[4]陳銳.論法律實證主義[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01).

[5]郭義貴,徐瑾.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經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評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01).

[6]鄧春梅.論古典自然法學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J].求索,2007,(09):114-116.

[7]賀林波.解構與批判: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社會事實[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04).

[8]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

關于法律的名言范文第3篇

關鍵詞:見死不救;不作為;刑罰化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6-0083-02

近年來,在媒體上時??梢钥吹疥P于“見死不救”事件的報道,記者們無不口誅筆伐、痛心疾首,讀者們無不扼腕嘆息、憤慨不已。一樁樁慘痛事件都有著相似之處――現場圍觀者的無動于衷,使最佳救援時機喪失,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悲慘結局。人們不禁要思考:為什么每當意外發生后,圍觀者都不愿施以援手?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同情憐憫之心是否將不復存在?日前更有人大代表直接提出,刑法應增加“見死不救罪”這一罪名,主張運用法律手段來遏制“見死不救”的現象。本文無意也無力分析造成當今社會冷漠的深層原因,在此僅探討“見死不救罪”立法的合理性問題。

一、關于“見死不救”是否入罪的不同觀點

增設“見死不救罪”的提案一出臺便引起廣泛爭論。贊成者認為“見死不救”的社會危害性在不斷擴大,若僅僅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上來懲罰“見死不救”現象,那么這種惡性社會現象的蔓延將無法得到遏制。

反對者提出了許多增設“見死不救罪”不可行的理由。例如,有學者認為“見死不救”僅屬于一個道德問題,只能在道德上對不施援手者譴責,不能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將道德層面的問題“法律化”。也有學者提出“見死不救罪”是道德問題“泛法律化”,認為屬于公序良俗范疇的“見死不救”不應運用法律手段調整,或者僅因一方利益受損就給他人橫加法定義務,法律的意義就會變味,變成以法律的名義過分地介入道德行為,認為“泛法律化”的實質就是道德專制和道德暴力。

更有學者的立場既非“贊成派”,亦非“反對派”,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負有特定義務的特殊主體而言必須設立“見死不救罪”,而對一般主體則不需要刑事立法考量。

二、“見死不救”行為是否入罪之己見

本文認為,簡單地將見死不救行為入罪,存在諸多不當之處。

(一)對特殊主體“見死不救”犯罪化屬于重復立法

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有兩種:作為和不作為。在刑法上,“見死不救”是一種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成立不作為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是前提條件,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負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就不會存在不作為的行為形式。其次是重要條件,行為人需要具備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能力。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為。最后是關鍵條件,行為人未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在不作為犯罪中,作為義務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事實和構成要素的本質特征。此時的“特定法律義務”中并不包括道德義務等一般社會意義上的義務。作為義務的根據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見死不救”行為的主體依照是否有特定義務劃分,可以分為兩種:特殊主體和一般主體。特殊主體是指負有特定職務或義務的行為主體。行為主體一旦負有這種義務,“當為”且“能為”卻“不作為”,就會具備典型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而此時,刑法對特殊主體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情況,規定得十分清楚和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只需要直接適用即可。例如,一名自愿被雇傭做小孩保姆的婦女,在合同關系的基礎上保姆負有特殊的義務,即一定條件下于危難之時應當救助小孩。有一天,保姆發現小孩貪玩割傷了手腕動脈,在小孩血流不止、生命垂危之際卻不聞不問,最終致使小孩失血過多死亡,保姆的行為顯然構成不作為犯罪。司法實踐中會對其以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論處。此時,徒增一個“見死不救罪”實無必要。

(二)對一般主體“見死不救”犯罪化有矯枉過正之虞

1.基于法律與道德的區別理論考量

法律是指由社會自發形成和人們制定的合理調節人際關系的行為規范,是全體人們的理性和意志的反應;而道德則是指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榮與辱等觀念以及與這些觀念相適應的、并由人們的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評價人們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道德與法律雖然同樣都是社會的規范與社會的調整形式,二者聯系密切,但還是有區別的。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是最基本的維持社會穩定的基石;道德則較之法律有更為豐富的層級性。所以,法律雖然可以利用其強制力迫使人們“見死皆救”,但如果人們始終沒能認清“見死不救”的本質危害,缺乏普遍的道德認同,沒有發自內心的見義勇為、救助弱者的追求,結果只會有兩種:一是民眾不能認同法律而叫苦不迭,另一則是實踐難以操作而致法律條文虛設。

“見死不救”是一種危害社會的不作為行為,就我國目前的國情看,社會道德、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等都不宜納入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當中,如果所有屬于公序良俗范疇的行為全都運用法律手段調整,法律就已然變質,變成過分介入道德行為的非理性做法,只是虛晃著法律的名義而已。對于純屬道德義務的救助,若僅以法律的強制威懾力去硬性要求群眾見義勇為,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不僅不能懲治冷漠、杜絕冷漠,反而會驅趕善良的人們對突發的應該救助的事件唯恐避之不及,最終惡劣后果仍舊會發生。

2.基于刑法的寬容性和謙抑性的考量

刑法的寬容性,就是指刑法介入社會生活時,應具有尊重、保護、擴大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極大同情心、自覺性和責任心,對于人性、人的價值和尊嚴、人的發展和解放給予極大的關注并以此為自己的發展方向。刑法的謙抑性,陳興良教授認為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的調控范圍不應過寬,應以維護和擴大自由為目的,不能過多干預社會。國家使社會長足進步的主要途徑是在經濟上實現持續發展,在政治體制上保障安定和諧,在文化方面不斷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和內在修養,而政府可以運用政治、經濟和行政法規來預防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調控只是治理社會整個工程中一個補充性的組成部分,且是最后的輔助手段。在運用刑法之前,必須優先考慮適用其他的法律。換言之,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必須首先運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和措施,只有預期目標經過其他手段調整仍難以達到時,才不得不運用刑法手段來解決。如果刑法的調控范圍過寬,超過社會普遍期望的合理水平,其必然造成人們對刑法本身的不解、憎恨以及刑法調控對象的異化,最終使刑法的效力和威信降低。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愈來愈多的模糊的、極為彈性的、過于廣泛的和不準確的規定引入法律制度中,這意味著放棄法律。這種狀況必然會使人們產生危險感與不安全感?!?/p>

3.現實操作問題

本文認為,將一般主體納入見死不救犯罪化的范圍在應然層面不可行,在實然層面更是存在著諸多現實操作的問題。

關于舉證。對于“見死不救”,證人證言是最有證明力的。在危難發生之際,如果有人仗義出手相助,那么救人者固然可以成為“見死不救”者的有力證人;然而如果當時在場恰恰僅有不施以援手之人,那么舉證的問題就會成為難題。況且“見死不救”達到刑罰化的要求,就是實際產生了惡劣后果,這種后果通常就是由于現場只有圍觀冷漠之人造成的,那么又由誰來做“見死不救”的證人呢?

關于刑事責任人的確定。不作為犯罪,往往就是主體沒有表現出積極的、可加辨析的外化的客觀行為,所以很難確定刑事責任主體。例如在一個當事人因無人救助致死的現場,若在場群眾只有一個或少數幾個人,則責任主體較易確定;但若現場有大量袖手旁觀的群眾,各自心態不一卻又全都呈現出圍觀的狀態,此時確定犯罪主體將會成為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現場所有圍觀不作為者中,是應當追究其所有人的刑事責任,還是只追究部分人?如果選擇只追究部分人,那么區分適用的標準是什么?是否會存在違背“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可能性?凡此種種無法回避卻又難以回答的實際問題,不一而足。

綜上可以看出,“見死不救”行為并沒有達到應該利用刑法進行懲罰的程度,因此設立“見死不救罪”缺少必要性。

三、結語――運用一般法律而非刑法調控

“見死不救”行為的確具有社會危害性,民眾對于“見死不救”深惡痛絕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理性的法律人,則需要在“見死不救”犯罪化的問題上保持冷靜與克制。若將一般主體的“見死不救”犯罪化、刑罰化,不僅會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顛倒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權利義務序位,而且還會打破刑法體系固有的協調和平衡,其后果很可能就是人人自危,現場旁觀者本來可能幸存的一點良心和正義感卻因法律的規定而喪失殆盡。正如法律名言所概括的:“法不強人所難”,尤其是刑法,它不應當以圣人、英雄為標準,而應以一般人、普通人為標準。本文認為,當“見死不救”行為的道德強制機制出現問題時,運用法律對“見死不救”行為進行強制和調控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它應當有所為而又有所不為??梢試L試有效地利用民事、經濟和行政等法律來調控“見死不救”行為,而不是倉促設立“見死不救罪”。在從未嘗試以非刑罰處罰的方式對“見死不救”行為進行調控之前,將“見死不救”刑罰化是不需要,也是不合適的。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陳興良.刑法哲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3]陳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姬敬武,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5]粱冶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郭哲.對“見死不救”的法理學再思考[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5).

[7]劉凱.見死不救行為不應入罪――以法社會學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09(11).

[8]范忠信.國民冷漠、怠責與怯懦的法律治療[J].中國法學,1997(4).

關于法律的名言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學生;法律意識 中學政治課;法律生活體驗

作家柳青有這樣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雖然漫長,緊要處卻常常只有幾步。我們青少年正處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錯路,必須鋪設好自己的人生軌道,走好青春每一步,一定要學會分析,學會辯別,學會拒絕,學會自我保護,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誘惑和侵害。

一、從案例中尋找中學生法律意識畸形的足跡

2008年5月6日晚上,江蘇省泰州市某區的九位初二學生在某飯店聚餐結束后,結伴回家,席問這九位學生都喝了啤酒,大家相擁而行。當一幫人走到一處拐角處,停在路邊的一輛小汽車突然發動,中年司機按響了喇叭.示意他們避讓一下。幾個學生不服.趁著酒意上前攔住了汽車,有的學生還用腳踢輪胎.用手敲打車窗。司機抓住一名學生的胳膊進行制止時,其他中學生一撲而上,對司機拳打腳踢,持續時間大約十幾分鐘。司機雖是成年人,但寡不敵眾。被一幫學生打得奄奄一息。隨后,學生們才逃離了現場。司機被送往醫院一星期后死亡。事后警方拘留了其中三名學生。這一事件引起當地有關部門高度重視。

2011年5月3日晚11時許,隴西縣首陽鎮發生一起兇殺案,該鎮“誠鑫電腦維修中心”老板史勇忠及其8歲的女兒被人殺死在家中,尸體被肢解。起初許多人都猜測兇手不是與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就是因情殺人。5月8日此案告破,兇手竟然是一名年僅16歲的初中生,與被害人無冤無仇。在偵破類影視作品的影響下,犯罪嫌疑人搶劫幾百元現金和一部手機后居然殘忍地殺人碎尸。

二、中學政治課教學中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存在的問題

1.沒有統一、規范的法律教育教材

目前,中學生法律教育中還沒有統一的教材,基本都是以政治課本為教材。教學過程幾乎是單純的向學生灌輸道德知識,對于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課幾乎都是被排除在外的,甚至附帶提一下關于法律的機會都少的可憐。有的學校雖然有自己的法律教育教材,但是教材無論是從內容、形式上都不夠規范,往往只是簡單的法律條文累加而已,一切社會領域內的犯罪案例都被晦澀難懂的法律理論概念所代替。學生根本沒有興趣理會法律知識。在社會“減負”的呼聲中,一些法律教育的輔助教材,往往都被認為是“負擔”給減掉了。

2、 教師業務不專,效果不佳

目前絕大多數學校尤其是中、小學的法制課教師沒有經過正規的系統的法律基礎知識培訓,許多學校的法制課教師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課教師兼任,個別學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長兼任,這些老師雖然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但就法律專業來說,他(她)們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另一方面又缺乏實踐經驗,大部分僅依靠自學課本掌握一些理論知識,遇到實際問題,就顯得束手無策,甚至解答不了學生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教學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學校雖然聘請了法制副校長或兼職法律教師,但因受課程安排和兼職教師時間、精力有限的制約,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3.法律教育方式與法律教育實踐相脫離

盡管加強中學生法律教育的呼聲較高,方法不少,形式多樣。但實際效果又如何呢?通過調查發現效果并不十分明顯,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教育采取的方式與法律教育實踐相脫離造成的。大多數教育工作部門一提到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首先提到的一定是“一講眾聽”的這種方式,通過召開法制大會組織學生聽有關法律師界人士講法律。偶爾的組織學生觀摩幾次刑事審判活動,便自詡方式創新??上攵獙W生們被動的一次次地接受這樣枯燥的法律知識教育,效果會怎樣。通過這種教育方式獲得的法律知識,對于法律教育實踐可以說是毫無用處。

三、中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途徑

1.通過課堂道德教育培養中學生的法律意識

道德行為主要依靠自我約束,但道德與法制密切相關,許多道德規范就體現在法律條文之中. 應當采取多種途徑和措施,如主題班隊會,以案說法等社會實踐活動, 讓學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在頭腦里牢固樹立"法"的觀念,將來才能以一個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的公民身份走向社會. 法律知識本身較為枯燥,甚至對于中學生來講晦澀難懂,這就要求教師不斷提高自身 的法律素養和水平,進一步優化課堂教學,靈活運用現代教育教學方法和手段。

2.重視法律尊重的培養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之所以能見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長期的培養?!笨梢?,法律尊重的培養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程,即從被動的守法轉化到積極主動的守法。針對中學生而言.我們一開始從“害”的方面教育學生。所謂害.就是讓學生了解違法的危害結果,哪怕是一樁打架斗毆事件,讓學生認識到違法的嚴重性,從思想中產生振動,從中感受到法律的懲戒性,另一方面,從“好”的方面教育學生,比如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自身權益被侵害事件,讓學生自覺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一正一反兩個方面,讓其感受到法律既是保護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利劍,又是衡最人民行為的一把最公平的尺子,從而認識到法律的價值,只有法律能夠使人民獲取自由、安全、權利。當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認識到法律及各種法律規則的價值時.會在潛移默化中調整自己的內心需要,在尊重自己,尊重別人的同時更加尊重法律.接受與法律規范相一致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

3.強化生命意識教育

對中學生生命意識的教育應當成為中學道德教育的重要組成成部分。對他人生命的尊重和對自己生命的保護是每一個中學生應當牢記終生的警句,也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益?,F實生活中,初中生對于生命歷程中的種種曲折、不幸等,往往缺乏必要的應對準備,面對某些生命歷程中的意外事件,他們可能缺乏適當的應對能力。如片面追求升學率使一些心理脆弱的孩子可能因此產生輕生念頭;因人際關系及情感導致心理問題并最終導致自殺的事件屢見不鮮;因自制能力缺乏,容易沖動產生仇恨而去傷害他人生命從而將自己年輕的生命送上了不歸路。單親家庭引發的社會矛盾層出不窮,他們的孩子其生命意識的淡薄、生命力的脆弱已成為了一種社會問題。因此,在道德教育教學中應當滲透生命教育,對學生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生命教育,努力達到學生珍愛生命、教師關愛生命、學校充滿生命的效果。幫助青少年從小開始探索與認識生命的意義,了解生命的有限性,欣賞生命、敬畏生命、珍愛生命、體驗生命,樹立遠大的人生目標與理想,最終實現自我人生價值。

關于法律的名言范文第5篇

關鍵詞: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即時強制;行政強制行為

中國的行政強制立法自1996年以來一直在緊鑼密鼓進行著,到此已近尾聲且進入該法制定的實質性操作階段。然而,相對于不成熟的中國行政法學理論來說,行政強制時至今日亦未蓋棺定論,達成共識。盡管該法征求意見稿采用折衷之法,但卻仍不能克服和避免理論的不周延和實踐的缺陷,以至導致行政法理論和實踐的失范和缺失。正所謂,“世界上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引起的。”在法律界和法學界,對法律要領把握和理解的不同,常常是引起爭論和討論之根源。行政強制,即將進入法律之門的法學概念,從誕生以來一直并正在經受這樣的洗禮和考辨。為此,從實踐和理論出發,立足現代、法治和行政法的新范式,我們對之行政法語義梳理、析辨和檢討,以供商榷。

一、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

縱觀我國行政法的發展,關于行政強制有三種觀點:

1、行政強制被等同于行政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等同于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強制是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合稱和總稱。時至今日,由此形成的“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不僅被學者們所推崇,而且為我國立法工作部門所初步認可,這將影響到我國對即將制定的法規名稱的考慮。圍繞此,正如應松年教授所解釋的那樣:“由于考慮到這部法律既要規范行政強制執行,又要規范行政強制措施,因此有人建議將該法稱為行政強制法而不是行政強制執行法?!睆钠浒l展進程,我們不難洞察出:中國立法的經驗性,同時也凸現出概念對立法的重要意義。立法,固然離不開經驗。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它不在于邏輯。然而,經驗的過程本身就是邏輯的過程,尊重經驗并不等于停留于經驗之上。如是,便成了經驗主義。任何事物都是實踐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但經驗或經驗性從來不是該事物。因此霍姆斯的哲語名言僅強調了經驗的重要性,并非說法律就是經驗。這樣,認識和把握行政強制便不能僅從經驗的角度去考察,必須置入邏輯的系統和視角中才能得出一個科學的解,這就是法律概念,即必須把行政強制置入法律系統中得出一個法律概念。只有這樣,理論和實踐才得以周延。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高度抽象和概括后形成的權威性范疇,它是理解一部法律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的鑰匙,也是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先決問題——如果對法律的內涵和外延沒有正確的理解,那法律規范的適用就可能是一種“濫用”或者構成違法行為??梢哉f,法律概念是法律的骨骼,是法律思維和實踐的邏輯起點,是法律構成的基本必備要素。只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才能制定文件;只有借助法律概念,司法者才能對事物進行分析,作出司法判斷;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民眾才能認識法律,法律研究者才能研究、改進法律,也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政府(行政主體)及人員才能依法行政。因此,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三概念并非簡單的等同或包含,不能單據經驗的實踐和實踐的經驗對之加以界定,但不可否認行政強制包含著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反審之,后二者是前者的表現形式和載體,但不是全部。從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分析,在假定、處理、制裁中,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僅是其處理的部分,而行政強制卻是其全部;在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的法律邏輯結構中,也是同樣道理。如下:

由上可見,行政強制,從整體而言是法律規范論;從個體而言是法律規范。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都屬處理和法律關系中的內容。前者是以強制行為為內容的過程,是核心;后者是強制選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行為對外發生作用的工具。一個是動態,一個是靜態。然而,相對于非行政強制的行政強制,不僅融入行政法律體系中,而且還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它包容了二態并涵蓋諸多內容,是一個復合性的法律概念。所以,行政強制的內涵和外延大于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和外延。

二、行政強制——即時強制——行政強制執行

目前,對三者的關系有三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包含即時強制,行政強制即行政強制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強制措施;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各種強制性的手段,不僅包括行政強制執行,也包括即時強制。我們認為,前二種意見不周延,后一種意見雖有可取之處,但仍不全面、周延,存在失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強制以強制與否有強制與非強制之分,以即時與否有即時強制與非即時強制之分;以國家權能有立法、行政、司法強制之分,即時強制也可作同樣的劃分。在行政法(學)的視閾內,對強制研究和界定,首先得出的便是行政強制。當行政強制以時間情勢狀態為標準也有即時行政強制和非即時行政強制之分。而即時強制是以時間情勢狀態為標準對強制歸類和劃分的一種情形,并未置入行政法學的視域內。置入其中繼續劃分同樣可得出:即時行政強制和非即時行政強制。可見,行政強制和即時強制是對強制以不同標準進行劃分和歸類的平行或同位概念。其關系可表為:

強制(權能)——行政強制(時間情勢)——即時行政強制和非即時行政強制

強制(時間情勢)——即時強制(權能)——即時行政強制、非即時行政強制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和即時強制是在不同視角下的即時行政強制的屬概念,二者是交叉的,共同部分是即時行政強制。即時行政強制或行政即時強制的概念是本世紀初德國學者佛萊納率先提出和使用的,后逐漸為學者所接受。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的關系,行政法學上有三種不同的學說:

1、包含說。該說認為,行政即時強制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是一種直接強制執行??梢哉f,該說是行政法學初期的通說。

2.交叉說。該說認為,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交叉關系,即行政即時強制的部分內容或某些行政即時強制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3.并列說。該說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即時強制都是行政強制,但卻是二種互相獨立、互不隸屬的行政強制。各國的相關立法,也體現了該說??梢哉f,并列說基本上已成當前行政法學的通說。

上述三種學說產生或存在于相同或不同的歷史時段,在當時的情勢下應該說不論理論或實務都有其合理性。然而,站在科學、完整的行政法學的角度,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是不同位次和位階的概念。前者是集合概念、全稱判斷;后者是非集合概念、特稱判斷。即行政即時強制的概念下存在行政即時強制執行,并且還包括其他的要素和內容。而行政強制執行以行為過程為核心,強調過程的程序性和行政主體。同樣,以時間情勢為標準可分為行政即時強制執行和行政非即時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即時強制存在行政即時強制執行問題,反之,行政強制執行也存在行政即時強制的情形或階段。只有行政即時強制執行是二者共同視角下的一個概念。因此,二者是內容上的交叉關系。就此,我們贊同前述第二種學說,但須清楚二者是不同域下的不同概念,不能在同一域下共同使用。

對行政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的關系問題,學界仍然持把后者包含于前者的觀點。然而,我們仍然認為,前者是一個集合概念、全稱判斷;后者是一個非集合概念、特稱判斷,是前者的一個要素或內容,并貫穿始終。同時,行政強制措施也是同行政強制執行相并列的概念,其只能是行政強制的方法或手段。執行與措施是密不可分的,執行離不開措施。離開措施,執行就流于形式;措施也離不開執行,否則,就失去應有的生命力和價值。所以,行政強制執行和措施是行政強制的二個貫穿始終的必備要件,是動態要件和靜態要件的最佳配置和結合。此外,從認識論和方法論的角度,這二個要件實質上是對行政強制從不同價值取向的概括和抽象。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行為

一切社會關系的構成或變化,都是通過人們的意志行為實現的,人的行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中介,只有通過調整人的意志行為,才能實現社會關系的調整。正如韋伯所言:“社會‘關系’應該是一種根據行為的意向內容相互調節的、并以此為取向的若干人的舉止。”因之,法律是針對行為而設立的,因而他首先對行為起作用,首先調整人的行為。[27]正如馬克思所言,“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一言以蔽之,行為關系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梢?,行為,任何事物外化的關鍵和核心要素,作為法學意義的法律行為也是如此。行政強制是行政法(學)的概念,必須充分揭示和反映該領域關于行政強制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東西,并以行政強制行為作為實施或實現的外化方式和途徑,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梢哉f,一個行政強制行為可謂之為行政強制;但行政強制卻不必然是行政強制行為,還包括諸多內容和形式。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可作以下歸類和劃分:

行政即時強制——行政即時強制行為——行政即時強制執行或措施

行政非即時強制(一般或普通)——行政強制行為——執行或措施

主站蜘蛛池模板: 象州县| 安新县| 和田市| 栾川县| 积石山| 进贤县| 疏勒县| 嘉荫县| 湘潭县| 九寨沟县| 丰镇市| 南康市| 桂平市| 大厂| 固安县| 漠河县| 东乌珠穆沁旗| 饶平县| 永善县| 凤庆县| 聂拉木县| 安新县| 礼泉县| 昌都县| 南郑县| 夏邑县| 洛宁县| 永吉县| 巴彦淖尔市| 进贤县| 高阳县| 米林县| 德令哈市| 乌苏市| 三原县| 濮阳县| 温州市| 丰镇市| 雷山县| 利川市| 景德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