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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制的弊端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是從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恢復國內財產保險業務以來到80年代末,保險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保險市場是完全壟斷的市場,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經營者,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分支機構執行費率并可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費率浮動權。90年代以后,特別是1995年以來,隨著保險市場上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加劇,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存在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和中介人炒作保險公司等惡性競爭行為,保險監管部門開始對機車險條款費率的實行嚴格監管。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侗kU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睓C動車輛保險作為保險監管部門認定的主要險種,其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只能執行。特別是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后,針對機車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局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規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監制機動車輛保險單,打擊機動車輛保險的違規行為。不可否認,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費率管理體制,在保險市場不發達、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和自律能力較差、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但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違背了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
保險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要求既反映價值,又調節供求。統一的保險費率扭曲了價格對保險產品供需的真實反映與調節作用,偏高的費率勢必在誘發隱蔽的價格戰的同時,抑制了有效的保險需求。一是由于保險費率修訂的權利不在保險公司,當市場需求發展變化后,保險人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對費率進行調整,只有等監管部門來調整,使保險費率對市場的反映失靈。二是統一費率是一種政府制訂的壟斷價格,監管部門在制訂費率時,考慮到測算的偏差和費率調整的時滯性,在對未來損失率進行測算時,往往作比較保守的考慮,使費率水平偏高,保險公司在壟斷價格的保護下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等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這就是這些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給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為保險公司無權調整費率,當某類保險標的的賠付率偏高時,使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該類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個人營業性貨車,在現行費率條件下,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拒?;蚋郊涌量痰臈l件限制承保。
(二)違背了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費率計算與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費率一方面要顧及投保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實反映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使依據保險費率所收取的保險費能抵補保險賠付支出。而且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的種類和程度,訂立適當的費率標準,使保險費率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相匹配。現有的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條款費率是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費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其保險費率存在體系單一、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等缺陷。具體表現:
(1)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表,使費率體系單一。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地理、氣候、道路等風險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統一的費率往往使被保險人實際面臨的風險與所交付的保險費缺乏對價關系,導致有的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低,有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車輛損失險的風險責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攬子”自然災害,看似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責任面寬,而事實上沒有真實的反映風險的地區差異性,使一些根本不會出現“龍卷風”、“海嘯”地區的被保險人事實上分攤了該損失的保險費。
(2)風險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使費率有失公平合理?,F行的費率體系基本上屬于“從車費率”,即影響費率的主要因素是機動車輛本身的種類和用途,而對駕駛員、地域范圍、保險保障程度、歷史損失記錄及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等影響保險經營的其他風險因素基本上未考慮或考慮很少,費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產品是市場競爭的根本,不同的保險消費者面臨不同的風險保障需求,但全國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統一,消費者別無選擇。在此情況下,會使保險公司的工作重點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監管機關要到優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無憂。保險公司沒有產品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用不著去從事產品開發與產品創新,客觀上削弱了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同時,統一費率使得國內保險公司在保險費率的精算、核保技術、產品開發技術及統計資料的系統化采集等保險公司的基礎運作方面的競爭能力較為落后。此外,統一費率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保護了落后公司。在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有多家市場主體,并已形成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格局的情況下仍采用統一的管制費率,使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和風險控制較好的保險公司不能根據其損失成本而降低費率,這實際上保護了那些經營效益不佳的保險公司,使其在競爭中不會因成本劣勢而被淘汰。
二、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背景
保險費率市場化簡單地說就是由保險市場決定保險費率。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市場產品供需狀況、根據對產品損失數據的收集分析、公司資源狀況和其經營目標策略,在符合定價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獨立的厘定費率。
在經濟全球化和保險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保險市場開放力度的加大和競爭的加劇,使費率市場化成為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歐美各國保險業發達國家的車險經營情況看,除了法定責任保險外,其他車險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大多經歷過從無序競爭到嚴格監管,再到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為市場調節的發展過程。過去以保守著稱的日本財產保險市場在對外開放過程中,也不得不改變統一定費的做法,實施費率市場化。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保險公司要應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與挑戰,就必須對費率制度進行改革,實施費率市場化,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因為費率市場化后,保險公司要自己承擔經營風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不得不設計適銷對路的險種,制訂科學合理的費率,不斷進行產品創新,提供優質的服務,這樣各保險公司必須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整體的競爭能力。
機動車輛保險是國內保險市場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多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近幾年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險業務總保險費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時,該險種也是財產保險領域發展時間較長、種類較全、管理相對規范的險種,因此成為我國保險市場實施費率市場化的試點對象。2001年3月,保監會選擇深圳市作為試點城市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同年10月1日,保監會在廣東省進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改革試點,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具體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制訂的基準費率,依據風險因素、安全記錄和自身的管理情況,自主地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經試點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開始實施。2002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保監會不再制訂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各保險公司自主制訂、修改和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后,向全社會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發,標志著我國保險費率市場化以機動車輛保險為突破口,已跨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但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實現市場化的目標需要相應的條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進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幾點建議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
一般來說,保險費率市場化需要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對市場主體的行為、保險業務和保險公司的運作進行規范;二是保險監管部門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模式;三是市場主體運作規范、市場操作透明,即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它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的經營目標,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運營的制約機制??紤]到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市場發育水平和監管水平,為了緩和費率市場化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沖擊,確保機動車輛保險消費者認同費率市場化,對此應分階段逐步推進。
1.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應有過渡期,該期間保險公司仍可使用保監會制訂的費率或作為參照費率,在此基礎上進行費率結構的調整。
2.在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初期,保監會要對機動車輛保險制訂、修改和調整條款,費率的監管辦法作出較具體的規定,包括保險公司的哪一級公司有制訂權、保險監管部門具體的監管程序、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備案應提交的具體材料、費率制訂和調整的公式、測算數據、方案及調整費率的因素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3.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險行業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條件成熟時,保險監管部門只規定厘定費率的原則和方法,而將費率具體制訂和管理交給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
(二)實現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
保險費率市場化要求保險監管模式轉變來適應這種變化。從世界各國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在實施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中,保險監管的核心已轉為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目前對保險實行的是嚴格監管方式,即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并重監管。費率市場化要求改變目前對費率的嚴格管制,而將監管的重心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過渡。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最近年度的償付能力情況進行詳細測算,待條件成熟時,把償付能力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通過具體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和分析,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
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和今后將逐步實施的其他險種的費率市場化,以及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之配套。因此,應加快修改《保險法》,盡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再保險管理辦法》。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今后監管部門不再制訂條款費率,而由保險公司依照一定原則和程序自訂條款費率,市場的問題交給市場去解決。過去由監管部門包攬的難題今后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去解決,這種新情況必然產生怎樣通過企業內控來防范和約束經營風險的新問題。從世界其他國家車險費率市場化看,除技術條件和監管條件外,還要求微觀經營主體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效益觀念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有硬約束,賠本的買賣不能做;二是大多數公司在競爭中要有理性的思維,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自覺規避風險;三是保險公司內部要實行標準化服務和標準化定價,防止在市場上出現內訌。
要具備以上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保險人對保險經營活動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標是防范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費率市場化可能會產生新一輪的惡性競爭,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要使保險公司真正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關鍵是要明晰其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只有使市場經營主體企業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險市場得以有序發展,保險費率市場化才能順利的實施。
(四)加強行業自律,為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為順利實現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嚴格管制向市場化過渡,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協調和管理作用。配合機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實施,行業組織應作以下工作:
1.加強宣傳和輿論導向,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車險費率改革意義,講清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和費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業內外對車險費率市場化就等于自由化,就會大幅度降價的錯誤認識。
2.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辦法或公約,以維護行業利益和防止新一輪的惡性競爭。
3.進行本地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水平及浮動合理區間的測算工作,為機動車輛保險經營機構合理確定費率提供參考數據。
4.積極研究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問題,爭取建立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機制和違約違規處理機制,通過整頓和規范中介環節來為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與公司內控創造外部的基礎條件,真正實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保險業務是一種風險管理業務,精算是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而風險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因此,各家保險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就需要切實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險公司只有具備了足夠的精算能力才能夠合理地厘定費率,有效地管理風險。保險監管機構放開費率設定,就必須監督保險公司厘定的費率是否充足合理,這需要精算提供保證。同時,償付能力監管需要根據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準備金評估標準和法定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已初步構建了壽險精算體系,它包括:精算師考試認可制度、精算報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師制度。今后保監會應在借鑒壽險精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建立財產保險和再保險的精算體系,要求各家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步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為保險費率市場化提供技術保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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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維護機動車托修、承修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是指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機動車輛的整車大修、總成修理、二級維護、一級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機動車維修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專業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站(點)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價格、稅務、市政、城市管理執法、農業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機動車維修市場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經營、依法管理的原則,鼓勵、支持機動車維修行業實行特約維修和連鎖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優質服務、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市)、上街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規定并與其維修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
(三)有與其維修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合格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四)有與其從事維修活動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市或者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勘驗,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許可,發給相應類別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以連鎖經營形式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外商在本市投資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機動車大修、總成修理和機動車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一級維護及小修;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可以從事機動車專項修理。
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摩托車總成大修、維護及小修;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及小修。
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業技能培訓,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合并、分立、停業、歇業或者變更名稱、作業場地、經營范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買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行為管理
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許可的維修類別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的維修類別和范圍維修機動車輛。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業務受理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維修類別和范圍、維修工時定額、配件及材料價格、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機動車輛,應當明確告知托修方維修的類別、范圍及有關部門公布的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機動車輛大修、總成修理、二級維護以及維修預算費用達一千元以上的維修業務,承修方應當告知托修方并與之簽訂書面合同。其他維修作業,托修方要求簽訂書面合同的,承修方應當與托修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作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不得隨意丟棄、排放廢水、廢油等廢棄物,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輛和已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機動車輛;
(二)拼裝機動車輛;
(三)擅自對在用機動車輛改裝、改色、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
(四)承修與機動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及其他無合法證明的機動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不得擅自更換零部件。維修中發現確需增加維修項目的,應當事先通知托修人,重新約定。
機動車維修過程中換掉的零部件,應當交還托修方。
第十九條托修方有權自行選擇維修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廠點。
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的事故車輛維修,由托修方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自行選擇維修廠點。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對承修的機動車輛予以登記,建立檔案,如實記載承修車輛基本情況、送修人基本情況、維修項目、送修時間、作業人員、維修結果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開具機動車維修業專用發票,并隨發票交付工時、配件及材料費清單。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維修車輛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托修方不按約定期限驗收接車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通知托修方限期驗收接車,車輛的保管費和自然損壞的修復費由托修方承擔;逾期仍不驗收接車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制作、懸掛與其經許可的維修類別、范圍不符的匾額、標示牌,不得制作、與其經許可的維修類別、范圍不符的廣告、宣傳資料。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維修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按機動車維修技術標準和規范維修。沒有標準的,可以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規范維修。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輛維修前,必須由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檢測或者檢驗;對機動車輛的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應當填寫檢驗報告單,經托修方確認后方可維修。
機動車輛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竣工后,必須進行出廠技術檢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合格的,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并由質量檢驗負責人根據檢測合格報告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地址;
(三)包裝和商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實施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產品,應有許可證或質量認證的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日期。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和報廢配件及材料。使用的舊件必須合格,并須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三十條進行機動車輛大修、發動機總成修理、二級維護和尾氣專項治理,應當按照規定對機動車尾氣排放進行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應當無償返修。
質量保證范圍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托修、承修雙方因維修質量或者履行維修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二十日內調查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市場公告制度,定期將機動車維修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情況和投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在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越許可的維修類別進行維修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機動車輛大修、發動機總成修理、二級維護和尾氣專項治理后,檢測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每車次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據法定條件核準、發放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書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
隨著經濟的增長,消費者的消費觀念的變化,促使國內汽車市場快速擴張,各地的機動車保有量也隨著提升,自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機動車檢測要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隨著民營資本的加入,檢測站的轉制成了必然趨勢,新建的檢測站在成倍的增加,對于投資者來說,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為了迎合投資者,越來越多小型的檢測設備及控制系統的生產商出現在了市場上,無論是從投資者的角度還是生產商的角度來看整個檢測市場都是一番欣欣向榮的景象,可是要具體分析一下就不難看出這只是“海市蜃樓”般的假繁榮,首先,機動車的保有量的確是增加了,但是對于經濟欠發達和不發達地區來說,機動車并沒有增加的太多,而經濟發達地區也只是分階段的、持續、穩健的增長,可是檢測站的增加是不分地區、不分經濟環境的,有的地方一個縣就有七、八個檢測站,每個站基本上都是半歇業狀態,這樣就出現了一些檢測站為了壟斷市場就產生了爭攬客源的惡性競爭,有的檢測站為了能招攬更多的客源,就在檢測項目上做文章,少檢一兩項檢測時間較長的項目、如前照燈檢測、車速表檢測、排放檢測,有的檢測站干脆直接通過電腦更改檢測報告單,使每輛車都能通過檢測。這些檢測站的做法使檢測站失去了它本身的作用,從而為交通安全埋下了很多隱患。其次,小型的生產商抓住了商機,其生產的檢測設備及控制系統的價格具有極大的誘惑力,為什么它們的價格與大型品牌生產商差距那么大呢?據業內人士分析說,小型生產商的產品一般使用一兩年內是不會出現什么大的問題的,但過了質保期后,它們的設備或控制系統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一系列問題,這些廠商一般都只有一二十個員工,有的甚至只有三五個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往往都會收取高額的服務費或者是不服務,更有甚者連公司都找不到了。投資者在選擇生產廠商的時候,不能單一的只考慮價格,以免日后給自己造成很大的損失。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制度化,壘國的車輛檢測數量急劇增加,目前我國的大中小城市已經基本的簡稱了車輛檢測線,有些比較大的城市為了滿足車輛監測的需要,汽車檢測線耳朵數量正在逐漸增多,并且發展態勢相當不錯,可以說,我國機動車的檢測系統已經初具規模。機動車檢驗是為了提高運輸效率。
初次檢驗:初次檢驗是機動車申領牌證的時候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檢驗的主要目的就是車體的丈量,包括車廂的面積、攔板的高度以及車輛的輪距,駕駛座位的程度、軸距等等,還有就是機件的檢驗,包括發動機的。地盤、變速機傳動、制動、電系、車身等等,三是核定車輛載貨、載客數量,
定期檢驗:通暢采取逐車檢驗和按比例抽檢兩種辦法進行。逐車檢驗是為了能夠準確的掌握車的技術狀況、按比例抽檢是對具備較強的保養修理能力的有車單位以及能夠保證質量的車輛維修單位,在共自檢的基礎之上。由車輛檢測機關酌情按比例抽檢。當然了,這兩種辦法都要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來進行,但是必須得要做好審核和登記,也要確保車輛的狀況完好。我國的機動車的檢驗有年檢和季檢之分。
在機動車的檢測系統中由于全國機動車安全檢測系統的快速增加,良莠不齊,急需要加強對檢測系統的管理和提升性能。例如在檢測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如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上出現車輪抱死與滾筒間打滑,而制動力未達到合格的要求時,應該采取什么措施才能避免誤判,檢驗人員的業務水平要依靠檢測系統的顯示,所以檢測系統的智能程度就決定了檢測的可靠性。在路試檢驗制動性能時,踩制動踏板用力過大會造成車輪很快抱死拖滑的現象,也會導致制動不合格,因此必須用合適的踏板力使制動車輪與地面在峰值附著系數,滑動率在10%-20%之間的才能得到真實的結果。這樣要求汽車檢測系統在設計中要避免此類的問題出現。對于任何一個檢測系統來說,更重要的是實質性的技術,使得每個檢測員都能得到正確的結果,避免真正合格的機動車誤判為不合格,更不能把不和服運行安全的機動車放出去成為馬路殺手。
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機動車輛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已經成為重中之重的課題,我國現階段汽車檢測技術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機動車檢測應該更加的信息化,智能化、網絡化,提高汽車性能檢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機動車輛檢測系統設計的對策
關鍵詞:保險業;車險;定價;精算
一、我國車險定價發展及現狀
我國車險定價近些年來不斷進行改革和調整。在2003年車險費率改革前,機動車保險費率都是統一定價的。消費者不管是在哪個保險公司投保,只要是買機動車險,價格都一樣。車險費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車險費率全面放開,各家保險公司根據其特點和優勢制訂了多樣化費率,不同的車輛、不同的車型、不同的交通記錄,甚至開車人的性別、年齡不同,車輛保險的費率都不一樣。例如,人保財險根據各地車險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將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分為A、B、C、D四類,費率也因而產生差別。平安保險依據車輛所屬性質、使用性質衍生出7張獨立的費率表,同時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引入了12項系數,實現了風險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險則設計了11大類50余個浮動項目。費率的多樣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更加市場化,能夠更好地滿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實上,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各保險公司銷售的費率并不嚴格按公司費率表執行,還是被動地根據市場價格進行大規模折扣銷售。這一方面說明市場競爭激烈,另一方面也說明保險公司定價的精算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因為市場是檢驗產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它的市場份額就會相應減少。市場競爭導致各家公司價格折扣比例不斷上升,惡性循環,影響了車險市場的穩健發展。
隨著2006年7月交強險的實施,各保險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險行業協會召集各保險公司協商制定的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A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B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C條款。市場上只有上述三種費率可供消費者選擇,通過研究這三款費率表,發現這三款基準費率大致相同,但保費價格的可調整因子和優惠的項目非常多。如A款累計各種優惠可達到總保費的50%以上;B款費率在主險、附加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共引入了12項費率系數,通過保費調整系數調節保費總額,優惠30%;C款費率系數,優惠幅度最高可達到50%。對這些名目繁多的調節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針對性地虛報內容,達到優惠的目的,從而引發投保道德風險,加大了車險經營中的風險。近期筆者通過對杭州車險市場的銷售主體業務員、人的調查了解,發現大部分保險公司都在7折銷售,另加15%的費用,這樣折算出市場費率在6折左右,這反映了車險費率在制定過程中精算誤差較大,現有車險費率表的定價機制有待改善。
二、車險定價的適當性分析
為深入分析車險定價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下面將以具有性的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個基本險種為例,對車險的定價進行適當性研究。
(一)車損險足額保險定價的適當性分析
我國現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A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B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C條款在對車損險保費定價中,都將新車購置價作為車損險足額投保的依據。條款中都規定,發生部分損失時,若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保險賠款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值的比例賠付。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的價格,與之相對應的是實際價值,即投保車輛在保險合同簽訂地的市場價格。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實際價值。保險人可根據當地的實際金額情況,采取保險價值、實際價值、協商價值三種方式之一確定保險金額承保。用協商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不應超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如有超過,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戶投保的時候是按照新車的購置價投保的,那么如果發生全損責任,保險公司會按照車輛的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按照折舊后的車輛價值進行賠償,也即客戶按照新車的購置價繳納保險費,而保險公司按照舊車的價值賠償客戶;相反如果發生部分損失責任,保險公司是按照新車零件進行賠償的。二是如果客戶投保的時候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或協商價值投保的,那么如果發生全損責任,保險公司會按照車輛投保的實際價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舊進行賠償。但如果出現部分損失責任,保險公司賠償的時候不會按照新零件的價值進行賠償,而是按照投保的價值進行比例計算。
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定價機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按新車購置價收取保費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車購置價中已含有車輛購置稅,按新車購置價收取保費,則車輛購置稅本身也要繳納保費才視同足額投保。而只有發生全損的情況下,車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車輛購置稅的賠款。投保車輛遭遇全部損失時,當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保險公司會以當時汽車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客戶是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實際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費卻沒有得到與此相匹配的賠償,這種定價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賠糾紛。如刊登在新京報(2006-1-22)題為《不能總以購置價確定保險金》的汽車保險案例中,田先生花12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時,保險公司認為應按照購置價30萬元確定保險金額,田先生接受了。兩個月后,田先生的車被盜。田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按照保險金額30萬元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只同意按照實際購買價12萬元賠償,差額部分視為超額保險不賠償。這個案例中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預先確定投保車輛的保險價值,只確定了保險金額,待到事故發生,以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計算依據,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損失。二是按購置價投保和按實際價值理賠是采用雙重標準。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所以,投保時合理的保險金額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險價值。購置價只是計算車輛現值的一個數據、一種方法,并非現值。如果以購置價格確定保險金額,實際上就是把購置價等同于車輛的現值。車輛出險以后,必然就要考慮折舊、降價、損傷等因素確定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這實質上是使用雙重標準計算保險價值,這一點在舊車上反映更加明顯。特別是當發生部分損失時只涉及汽車配件和修理費,這些本身是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但對這部分進行賠款時,保險公司定價要求按保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不合理性非常明顯。
其次,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認定足額保險存在不合理。機動車輛保險屬于財產損失保險類,除定值保險外,一般的財產損失保險的保險價值都是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判定是否足額保險的依據就是根據保險金額要不小于出險時財產的實際價值。但車險卻將保險金額不小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值作為判定足額保險的依據,與通常的財險采用了不同的標準。事實上,機動車輛保險作為財險的一種與普通財險沒有實質的區別,這種判定足額保險的不同標準,實際上充分反映了我國財產保險經營中對重置價值保險缺乏規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責任險定價的適當性分析
隨著交強險的出臺,強制三者險已承擔了70%以上的賠付,這表明商業三者險優惠幅度起碼應是交強險推出前費率的50%。但筆者通過對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A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B條款、機動車輛保險行業協會C條款中的商業三者險研究發現,這三個協會條款中商業三者險優惠幅度只有20%左右,費率明顯偏高。
三、完善車險定價機制的建議
通過以上對當前車損險與三者險定價適當性的分析,表明我國目前車險定價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時定價也偏高,因此需要從多方面進行推動和調整,從而促進車險定價機制的完善。
(一)促進市場的充分競爭
充分的市場競爭會促使車險價格趨于均衡,提高定價的合理性。因為充分的競爭將直接考驗保險公司履約的信用和履約的能力,同時也促使保險公司加大新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個性化產品,增大選擇空間,使消費者獲得更好的服務。充分有效的競爭還會使車險價格趨于均衡水平,使價格盡可能準確地反映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
(二)提高精算水平
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讓投保人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到切合實際的保障。要做到這一點,保險公司就必須運用系統的精算體系進行科學的分析和量化,實現車險費率的分解與組合,使得消費者能夠根據自己實際所面臨的風險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并以此來計算繳納保費,使車險價格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提高公司的競爭力。
(三)加強信息披露
車險費率市場化后,保監會的監管方式發生了轉變,監管的重點也從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管轉移到了對其償付能力的監管。為此,要切實加強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險業資信評級制度,定期向公眾傳遞各保險公司資信方面的信息,通過及時、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有一個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確選擇保險公司。
例一:原告將其購置的解放牌營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該單明確了保險額分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的車上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駕駛員駕駛被保險汽車,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正在行駛的火車碰撞,致使汽車上一人死亡,三人受傷,鐵路機車中破、車輛小破一輛。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及公安機關認定,被保險車輛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原告認為此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原告未投保附加險鐵路道口險,而拒絕賠償。
例二:原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被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基本險部分,其中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另附加險部分,車上責任險。特別約定欄打印有“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钡kU人未就該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在保險期限內,某日夜間,被保險人在運輸貨物時,由駕駛員駕駛被保險車輛,當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某平交鐵路無人看守道口處,撞在正在行駛的鐵路貨物列車機后第14位、第15位車輛上,造成被保險車輛駕駛室內的被保險人等三人死亡,被保險汽車牽引車報廢、半掛車嚴重破損,同時,該起事故造成鐵路車輛報廢,鐵路線路及道口設備損壞。經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及公安機關認定,被保險車輛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向保險人索賠時,方知特別約定的內容,雙方發生爭議。
原告認為,保險人在機動車保險單中制定的特別約定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無效。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違反了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內容。原告的不符合事實,亦無法律依據。
要正確處理好這類案件,關鍵在于解決保險中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是否有效?
一、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是保險人未與投保人協商,單方決定的,而且長期和重復針對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條款進行了全面、整體的定位和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對格式條款作了確切的定義。合同法中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贝艘幎ㄊ菍Ω袷綏l款的內容及擬定者的義務加以規定,提請注意必須達到足以使相對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的存在,該項義務的履行必須是在合同訂立完成之前,體現和確立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憑借其優勢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限制的盤剝,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該條款無效或予以變更。
二、保險合同中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的內容的性質
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欄的內容系發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后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的問題,該特別約定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實質是屬于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特別約定的內容其性質是責任免除條款。
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法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為規范機動車輛市場行為,督促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同時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作出解釋。
1997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發〔1997〕358號《關于加強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及其附加險的條款和費率開展保險業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變更條款內容,不得直接或變相降低保險費率。
1999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保監產[1999]2號發《關于重申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指出,為打擊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重申:凡經營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險條款和變更保險費率。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不同與其他的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應當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及其附加險的條款和費率開展保險業務。該法定條款沒有制定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欄的內容,保險公司自己制定的附加險鐵路道口險和特別約定欄的內容,超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的法定條款,與保險法和有關保險規章是相抵觸的。
四、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白畲笳\信原則”既是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
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保險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五、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不發生法律效力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并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不特定多數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說明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免除責任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如何理解該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是處理案件的關鍵所在。保險人認為,打印在保險單正面上的特別約定欄內的“保險車輛通過火車道口時,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發生與火車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和保險單正面上明示告知欄內的“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證明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
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復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險單正面上明示告知欄內的內容只能認定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個條件。保險公司僅在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和明示告知內容,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