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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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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范文第1篇

關鍵詞:網絡;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DF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088-02

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網絡購物成為人們忙碌生活中一種重要消費方式。只要通過網絡,就可以嘗遍天下美食,大大滿足了人們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網絡商店(以下簡稱電商)中,食品經營大軍快速增長,同時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不斷爆出以假亂真、以次充好、貨不對板、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消費者在花冤枉錢的同時,又無法得到法律的救濟。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保障網絡銷售的食品安全。

一、網絡食品銷售現狀

目前我國網絡銷售模式有兩種:一是B2B,即企業對企業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分銷。二是B2C,即企業對消費者個人的營銷關系,主要體現為淘寶、京東、微博、微信等方式。在這樣銷售模式下,必定是問題百出。

(一)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頻頻爆發“三鹿奶粉”、“紅心鴨蛋”、“染色饅頭”等食品安全事件,人們開始購買進口食品。而電商對進口食品的標價,往往比實體店低,再加以送貨上門,網絡代購成了人們的首選。但是,進口的食品往往都沒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大部分消費者無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實信息,更難明確購買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國制造來混淆視聽,國內食品搖身即成進口食品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影視效應,盲目消費

央視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熱播后,人們對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華。電商就抓住了商機,在首頁等顯著位置打出了售賣《舌尖上的中國》食材,“舌尖”帶動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銷量達上千筆,不常見的食品從無人問津到斷貨。韓國偶像劇《來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動了網絡上啤酒炸雞這些日常隨處可見的食品熱賣。可見影視對于人們對飲食追求,起著引導性作用,這也正是電商抓住了中國消費者的盲目跟風心理。

二、網絡食品銷售監管難

網絡是一個四通八達的虛擬世界,任何人隨時都可以利用它信息、獲取信息。因此,技術部門很難在廣大的信息中準確定位,進行監督管理,存在監管難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容易

這里以淘寶和微信為例來分析。微信的市場準入最易,只要你擁有賬號,廣加好友,就可以將食品輕易地賣出去,可謂是零市場準入。而淘寶的準入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過了平臺的信息審核,就可以將食品擺上虛擬商鋪,并且其中大部分電商都選擇代銷和分銷的模式,即不需承擔任何風險,只需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就可以輕松賺取其中的差價。

(二)信息雜亂

在互聯網中購買食品不能像在實體店可以直接接觸食品,僅僅靠商家的文字和圖片描述,或者參考其他買家的評價。而電商通常只會介紹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過特殊處理的誘人圖片來吸引顧客的購買,甚至有些圖片與食品完全不符。一些買家的評價,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實,電商經常以“刷單”、“好評返現”等方式,產生許多不真實的好評。

(三)流通渠道廣泛

網絡購物商場可謂是無地域限制的市場,只要通過互聯網,就可以隨時購買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商品,可以將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國各地。再加之我國物流業的迅速發展,使得食品通過網絡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郵寄的流質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遞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萬的包裹,也沒有明確的分類,并且包裝各異,使得監管無從下手。

(四)法律監管缺失

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針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在無法律法規的規范下,工商部門面對這層出不窮的網絡食品交易問題,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消費者,在遇到爭議時,多數選擇了沉默,即使選擇投訴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評析

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與《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表現出對互聯網食品安全的重視,將通過修訂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保障國家監管和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第三方平臺參與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許可證。賦予第三方平臺審查許可的權利,但存在操作上的問題。

第一,權利的主體。《辦法》第23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活動中為雙方或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從該條中,可以確定淘寶、京東等具備第三方交易平臺資格,而微博與微信等平臺不具備這些功能。因此,微博與微信平臺是否享有審查許可權利和應當承當連帶責任,還有待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

第二,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停止提供服務。但是對于如此繁多廣泛的電商,高超技術的工作人員,也難以查證信息的真假和經營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應當先規范電商對產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臺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第73條規定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然而沒有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了責任后,無法尋找到賣家或者賣家拒絕賠付又該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權益。因此,有必要規范網絡購物交易金的流轉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臺除了承擔連帶責任外,還要受到高額處罰和吊銷許可。《辦法》第46條也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的,應當列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其法人采取罰款和黑名單的方式,只要具有商業頭腦和平臺構建技術的人員,即可換個名號再起爐灶,構建性的網絡銷售平臺。因此,處罰并不是最好的保障,還應從基礎管理入手,規范整個網絡食品交易市場。

四、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對網絡食品安全銷售下過多的筆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只提及有關網絡銷售的規定。因此,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管制度,主要靠國務院正在起草的《辦法》來實現。就目前的意見征求稿而言,該管理辦法應當更加細致的規范網絡購物的每一個環節,進一步穩定網絡食品安全銷售。

(一)電商規范

第一,規范第三方交易平臺,這里我們主要規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臺。鼓勵這些平臺加入到網絡購物當中去,但是不應該以即時通訊流的方式來進行網絡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網上查詢、生成訂單、電子合同、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的網絡交易子欄目,否則就禁止該平臺有關銷售的信息。

第二,設立市場準入條件。這一點,在《辦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對申請人的身份證和許可證進行確認登記,并可以收取保證金,以備事故處理時使用。

第三,對現存電商進行確認登記。對于沒有許可證和電商信息不真實的,給予一定的期限進行申請和重登記,對于仍無法提供的予以關閉。

第四,對電商貨源進行管理。我們可以做一個大膽的設想,在各地構建食品存儲大倉庫,這樣無論在B2B模式還是B2C模式下銷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門都可以在爭議或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查清貨源,確定貨物是否存在問題,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與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開

商品信息是消費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須是真實可靠的。銷售食品應當清楚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號、品牌、規格、廠名、廠址、計價單位、等級、食用方式、貯存方法、凈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過相關認證等內容的文字信息,并且應當同時規范圖片信息,對于同一產地的同一食品,應當由生產生提供兩張以上的食物圖片。除了對商品信息真實準確公開,還應在網絡店鋪首頁公開經營許可、經營者健康狀況與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統一交易流程

第一,統一交易的方式。這里最為主要是貨幣的流通方式,既然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就應該取消貨到付款、線下交易等形式,統一將價金交由第三方供銷平臺保管,經確認收貨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臺將價金轉給電商。

第二,統一物流形式。對于食品的包裝,各電商應當有自己的統一標志的包裝箱并標明食品,這樣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認與分類。對于食品的運輸,應當要求物流公司進行與其他物品隔離的措施,特別是鮮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運輸中會擠壓損壞或變質,所以分類保鮮等措施應是物流公司的義務。

(四)建立監管網絡舉報與投訴平臺

各第三方交易平臺都有自己的舉報和投訴平臺,但是這些機制大多數時候都流于形式。應當由行政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舉報和投訴平臺。在平臺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讓大家可以及時了解信息。給每個第三方交易平臺有權限,其處理爭議和事故的結果。消費者也可以在該平臺上直接投訴信息,在這樣的監督體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臺履行好義務。

通過互聯網購買食品,已經成為人們不可缺少的一種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斷的影響我們的生活。因此,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互聯網食品安全銷售的監管,應當繼續完善網絡食品安全銷監管制度,加大對經營者、第三方平臺建立者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消費者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使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共同促進網絡食品銷售發展,保障食品安全。

參考文獻:

[1]http:///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287041[EB/OL].中國人大網7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2014-07-17].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范文第2篇

第二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范。

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范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添加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簽、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添加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后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準予許可并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范文第3篇

為了積極參與“供應鏈管理”,美國地方衛生局和聯邦政府的許多部門都雇用流行病學專家、微生物學家、食品檢查員以及其他食品科研專家,采取專業人員進駐食品加工廠、飼養場等方式,對食品供應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構成了覆蓋全國的聯合監管體系。與此相關的是食品召回制度。作為對食品安全監控的補充,美國的食品外包裝上都有一個編號,包含著產品的各種信息,如原料產地、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等,就好比是產品的身份證,一旦出現問題,能很快找到廠家,甚至具體的加工責任人。法律規定,企業在發現其產品存在缺陷時可以主動召回,或者在監管者發現問題時應立即召回。如果企業消極應付,則面臨嚴懲。

二、食品安全法規完善,修訂靈活。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繁多,既有綜合性的如《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也有具體的如聯邦肉類檢驗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涵蓋了幾乎所有食品,為食品安全制定了具體標準及監管程序,目標受益者非常清楚,即蕓蕓眾生,尤其是弱勢群體――兒童、老人、農村人口。

在食品安全法規制定方面,美國非常注意向公眾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既充分考慮民眾的生活感受,也注意專家的專業意見。美國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修訂也十分靈活,反應迅速。食品安全法規有其獨特性,有時僅僅一個細節問題就會引發社會動蕩,造成公共衛生安全危機。所以,及時更新法規顯得非常重要。美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經常不厭其煩地修訂法規,其依據是新的科研成果、潛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民眾和社會的強烈要求。

三、多管齊下,分工明確。美國進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機構主要有衛生部下屬的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疾病控制與防治中心,農業部的食品安全檢驗署、動植物衛生檢驗署以及美國環境保護署和商務部的海洋和大氣管理局。這些部門分工比較明確,工作很有針對性,如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就是監管魚類和海產品。這樣既避免了政出多門、互相推諉,也有利于管理的專業化。事實證明,讓一個部門管理所有問題是不現實的。在明確分工的同時,各部門之間也積極配合。在地方層面,州和各級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機構負責監管轄區內的食品與包裝安全,并積極配合聯邦政府的工作。

四、推動大企業良性發展,不鼓勵小作坊模式。在美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與銷售的多是大企業,幾乎不存在無照企業或家庭作坊式企業,因此摻假現象極少。一方面,這是因為經過多年的競爭和優勝劣汰,絕大多數缺乏實力和信譽的企業都退出了“舞臺”,留下的是一些在資金、管理和誠信方面都經得起考驗的企業;另一方面,無論是政府的懲治還是媒體的監督,力度都很大,企業既得罪不起政府,也得罪不起市場。正是由于食品行業多為大企業,客觀上也提高了“出錯”的成本。有著成千上萬員工、上億資產的大企業,輕易是不會為了蠅頭小利鋌而走險的,并且由于資金和人力資源雄厚,其“供應鏈管理”水平也比較高。

五、餐飲業實行分級制度。美國的餐飲業實行評級管理,所有餐館都要參與評級。胄2分ABC三個級別;A級是大可放心用餐的餐館;B級是可以用餐的餐館;C級則處在標準邊緣,一不小心就會被摘牌,那就意味著停業甚至被取締。因此,各家餐館為了“防范”食品安全監察員(掌握評級大權)的抽查,平時就必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個“責任共擔”的細節也體現在餐館評級中,那就是監督員的名字會留在評級證書上。那些以嚴格著稱的監督員甚至會帶來如此效應:消費者只要看到他的名字,就會放心用餐,因為他們相信那會是一次標準、負責的檢查。而這也約束了個別監督員的不負責任行為。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范文第4篇

“草長鶯飛二月天”,大地春回,萬物開始復蘇。在早春三月,估計國內最引人引人矚目的還將是“兩會”的召開。去年“兩會”期間,很多代表對食品安全提交了議案,從“蜂蜜安全”到“畜產品監管”,從“中小學生食品安全教育”到“轉基因食品”,內容涉及方方面面。不過,在眾多的提案中,“互聯網+”概念一直熱度不減,有“互聯網+農業”、“互聯網+食品”、“互聯網+餐飲”等等。

的確,伴隨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模式日益展示其強勁的攻勢,比如“互聯網+餐飲”模式,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日漸受到各方青睞。但是,“互聯網+餐飲”在為快節奏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時也面臨著眾多憂慮與質疑,“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國家、企業以及消費者的重視。新的《食品安全法》對于網絡食品安全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又了《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從國家層面制定政策,保障網絡食品的安全。那么,面對質疑,網絡食品安全該何去何從呢?對此,本期“特別報道”特別邀請了多方專家,就國家及地方政策的實施、網絡食品安全、網絡訂餐等問題發表了他們的看法。

除網絡食品外,微生物的檢測和預防也是本期雜志所重點關注的問題。自然界中廣泛存在著各種微生物,這些微生物在食品生產各個環節都可能會對食品造成污染,正如陳君石院士所說:“食源性微生物是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頭號殺手。”那么,導致這些微生物出現的原因是什么?要如何進行檢測和預防呢?針對上述問題,在本期的“分析與檢測欄目”中也許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另外,2017年的各大展會也將在3月陸續開展。作為亞洲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最專業的國際品牌展,第二十一屆中國國際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展覽會暨第二十七屆全國添加劑生產應用技術展示會(FIC 2017)將于3月24~26日開幕,我刊也將派記者參加并進行專題報道。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產業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期“添加劑與欄目中”介紹了多家企業的食品添加劑產品,希望能讓行業了解更多添加劑產品及性能,為進一步促進添加劑市場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見范文第5篇

第五條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組織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應當主動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必要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并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報告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系統、持續地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并定期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采集樣品,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七)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依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產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不同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都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備案的企業標準,向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中的重大問題;

(三)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四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指導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地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并實施采取控制、投料環節等生產關鍵過程控制、包裝貯存運輸控制以及檢驗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產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進行食品出廠檢驗,應當按照有關檢驗規定保留樣品。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措施,確保所購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服務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條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按照要求洗凈、消毒餐具、飲具,并將消毒后的餐具、飲具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一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召回的食品通過修改標簽、標識、說明書等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章食品檢驗

第三十二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檢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制定并公布;名錄中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的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復檢,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委托進行檢驗,發現送檢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質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食品進出口

第三十五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檢時應當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的許可證明文件。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進口產品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檢驗。

第三十六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的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在注冊有效期間,發現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相關進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查的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內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

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和檢驗費等,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五條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送檢。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結果和食品檢驗結果;

(四)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錄;

(五)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六)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報告發現的不安全食品。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投訴、舉報電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完整記錄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餐飲服務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其檢驗資質。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等職責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違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給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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