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公共資產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世界上很多國家在公共資產管理方面已有許多經驗和探索。由于各國的政治體制、行政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不同,各國公共資產管理體制各具特色,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日韓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和巴西模式等四種管理模式。
一、日韓模式:由財政部直接負責政府公共資產的管理
日本、韓國兩國的行公共資產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財政部--主管部門”模式。即由財政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
日本將國家提供的用于國家事務和事業的資產,如政府辦公樓、公務員宿舍、國立學校等稱為公用資產。日本公用資產的綜合管理由財務省負責,具體管理由各相關省、廳負責。財務省的綜合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各行政機構資產“購置”和“處置”進行審批,以及統計匯總各省、廳國有資產情況等。
韓國將政府用于辦公、事業和公務員居住的財產,如辦公樓、公務員住宅等稱為公用財產。韓國財政經濟部是統籌和管理全國國有財產的部門,中央政府的各部門、團體負責本部門、團體國有財產的具體管理。但需要配置和處置財產時,各主管部門要制定處置計劃和預算,報財政經濟部;財政經濟部再根據各部門的情況制定統一的計劃和預算,報國務會議審議,最后由總統批準。財政經濟部有權要求各主管部門提交國有財產管理報告和有關資料,有權要求各主管部門停止或改變國有財產的用途,也可改變國有財產的主管部門并轉走國有資產管理預算,或者由財政經濟部直接管理。
二、德澳模式:由隸屬于財政部的專門機構負責聯邦政府公共資產管理
世界上很多國家在公共資產管理方面已有許多經驗和探索。由于各國的政治體制、行政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不同,各國公共資產管理體制各具特色,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有日韓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和巴西模式等四種管理模式。
一、日韓模式:由財政部直接負責政府公共資產的管理
日本、韓國兩國的行公共資產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財政部--主管部門”模式。即由財政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
日本將國家提供的用于國家事務和事業的資產,如政府辦公樓、公務員宿舍、國立學校等稱為公用資產。日本公用資產的綜合管理由財務省負責,具體管理由各相關省、廳負責。財務省的綜合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各行政機構資產“購置”和“處置”進行審批,以及統計匯總各省、廳國有資產情況等。
韓國將政府用于辦公、事業和公務員居住的財產,如辦公樓、公務員住宅等稱為公用財產。韓國財政經濟部是統籌和管理全國國有財產的部門,中央政府的各部門、團體負責本部門、團體國有財產的具體管理。但需要配置和處置財產時,各主管部門要制定處置計劃和預算,報財政經濟部;財政經濟部再根據各部門的情況制定統一的計劃和預算,報國務會議審議,最后由總統批準。財政經濟部有權要求各主管部門提交國有財產管理報告和有關資料,有權要求各主管部門停止或改變國有財產的用途,也可改變國有財產的主管部門并轉走國有資產管理預算,或者由財政經濟部直接管理。
二、德澳模式:由隸屬于財政部的專門機構負責聯邦政府公共資產管理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公益性、公共性、非經營性和非營利性等特點。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事業性資產規模擴張迅速,但資產使用與管理效率卻未同步跟上,重用輕管、效率不高等問題較為突出。盡管各級政府高度重視,不斷強化資產管理力度,但因資產評價標準不科學,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資產效率不高、配置苦樂不均等現象并未得到明顯改觀。未來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須改變評價標準和方法,以資產績效管理為手段,達到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質量的目的,推動服務性政府建設。
一、行政事業性資產績效取決于資產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質量
我國目前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評價參照企業資產的評價模式,主要考慮資產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等指標,由于偏離行政事業性資產的性質和目標,資產評價管理不科學,無法反映真正的資產績效,無法發揮提高行政事業性資產效率的作用。
1.資產績效是使用資產提供服務的結果表現
績效實際是某種行為實現的結果表現程度,它是一種客觀存在,是人類實踐行為的結果度量,是產生了真實效用的實踐活動成果,具備實效性。績效評價是一種對于實踐活動結果的價值評判,有正負大小之分,體現出一種時序或階段上的比較。行政事業性資產績效是行政事業單位這個主體管理與使用資產動態的過程與利用資產提供服務后的效果。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決定其必須為社會公眾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和手段。因此,行政事業性資產績效須以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資產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行為結果進行度量。
2.行政事業性資產績效決定于使用資產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質量高低
摘要:為了加快政府會計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政府會計改革的措施,尤其是對公共基礎設施的核算了相關會計準則。當前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在核算和管理中存在諸如公共基礎設施核算范圍與核算主體不明、存量公共基礎設施難以入賬、計提折舊方法不明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從相關賬務處理與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兩個方面進行解決對策的探討。
關鍵詞: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資產計量
一、引言
目前,我國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雖然得到了快速發展,政府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給公共基礎設施會計實踐帶來了新的優點,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管理漏洞。我國公共基礎設施的核算管理方面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本文參考《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基礎設施準則”)的規定,對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的范圍、管理主體以及核算方面的難點進行分析,同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借此希望可以完善我國公共基礎設施會計處理。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及核算主體的界定
1.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和范圍的確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2013)就“公共基礎設施”給出了如下定義:“由行政單位占有并直接負責維護管理、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礎設施資產。”但是,這一定義并沒有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對于公共基礎設施,不僅僅是我國當前尚未有公認的定義,即使放之于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對此的定義亦尚不明確。若對公共基礎設施的基本定義沒有明確的規定,界定范圍不清晰,就會導致部分公共基礎設施未計入或錯誤地計入資產核算,存在賬外資產的情況,使社會蒙受損失。公共基礎設施準則中將用于維護管理卻又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使用價值的部分一同采用《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核算,筆者認為有失偏頗。對于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不滿足1年以上的耐受期的管理維護用品,例如路燈中需要經常更換的燈泡類的低值易耗品將其計入固定資產顯然不合適。因此,對于不滿足固定資產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配件,可以適用“存貨”的核算方法。另外,公共基礎設施目前分為四大類,即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在市政基礎設施方面的核算建議參考住建部等專業部門的相關分類標準,制定細則。通過統一分類的方法,一方面便于信息的分類披露,使數據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也為今后合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奠定基礎。
【內容提要】公共體育場館應該是由各級體育部門負責經營管理的一種“國有資產”,而不宜視作體育部門中的一級“事業單位”。資產的經濟性質是經營,企業化經營是公共體育場館經營管理的必然發展趨勢,也是公共體育場館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認清其資產性質,深化體制改革,建立公共體育場館資產經營機制,盤活公共體育場館這部分國有資產,使之走出目前所處的困境,是體育場館改革所面臨的首要任務。公共體育場館改革的基本思路可概括為:轉變觀念、理順關系→內聯外引、逐步……
自建國以來,我國在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中投入了大量資金,截止1998年底,資金總量達372億。根據1997年第四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結果,在我國已擁有的615693個場館中,新建場館達54萬多個,其中屬于體育局(原體委)系統的公共體育場館為14410個[1]。由于公共體育場館大多數是較大規模的室內體育館、游泳跳水館和室外帶有看臺的體育場,屬高規格、高檔次體育場館,因此,公共體育場館所含投資量在場館投資總量中占有較大的比例。可以說,公共體育場館是我國體育界最大的“資本存量庫”。目前,公共體育場館均掌握在各級體育部門手中,由體育部門國家進行經營管理。
改革開放以后,公共體育場館在經營管理等方面有較大突破,大多數場館實現了由行政型管理向經營型管理的轉化,場館一改過去“等、靠、要”的依賴思想,依靠自身的經營條件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經費來源渠道呈多元化,并逐步做到自給自足。在分配關系上,場館打破了以往的“大鍋飯”模式,名場館擁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權,利用競爭機制和利益激勵機制,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改革使公共體育場館呈現出一定的生機和活力[1]。
但是,在20世紀末至21世紀初,體育產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作為我國體育市場的“主戰場”——公共體育場館,其發展的現狀較之體育產業發展的要求而言又是滯后的。公共體育場館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已經影響了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進程,甚至將影響到全民健身計劃二期工程的順利推行[5]。經過研究,筆者認為,沒有認清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思想不解放,改革措施缺乏針對性,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本文擬從闡述公共體育場館的資產性質入手,對場館所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深化改革的基本設想,并希望借此為有關決策部門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1公共體育場館資產性質分析
公共體育場館是指通過政府財政撥款或政府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興建的,以滿足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和群眾健身娛樂等需要的社會公有體育場和體育館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它是實現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目標的基礎性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