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個人租房協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為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中心城區棚戶區(危舊房)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實施意見》(市府發號)文件精神,改善中心城區棚戶區(危舊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條件,依法實施棚戶區(危舊房)綜合改造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年1月21日頒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與補償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征收范圍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市區舊城區、工礦企業棚戶區、危舊住宅區、基礎設施落后等區域確定的具體改造范圍。
三、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生產經營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公平稅負,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將房屋自用于生產經營(以下簡稱自用房屋)或將房屋出租并取得應稅收入的,應申報納稅,該單位或者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前款所稱應稅收入,是指出租房屋取得的所有價款和其他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條各縣(區)成立由房管、公安、財政、地稅、國有資產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成的自用、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協調領導小組,定期研究自用、出租房屋稅收工作,加強對自用、出租房屋稅收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成立專門機構,組織固定人員代征自用、出租房屋稅收。
主管地稅機關認真做好自用、出租房屋稅源資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自用、出租房屋稅收的稅源登記檔案,加強日常動態監控,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完善稅源信息交換機制。
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主管地稅機關采集自用、出租房屋相關信息,定期傳遞相關涉稅信息。
第一條凡在我市行政轄區內出租經營用房的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人員),均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指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是個人將擁有產權的房屋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行為。
第二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個人經營用房租賃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經營用房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扣代繳出租經營用房業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租賃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注明出租經營用房稅收代扣代繳事項的,出租經營用房業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第五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稅收采取按綜合征收率征收的辦法征收。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4%,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為12%。對房產面積較大、所得較多的可在此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一、工作目標
力爭通過一年左右時間,使現有出租房基本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出租房產生新的火災隱患;進一步落實出租房消防安全責任,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增強廣大群眾特別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出租房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指導思想
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為重點,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規和長效管理機制為保障,堅持“清理整頓與管理服務并重”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齊抓共管,協調配合,全面開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為建設“平安*”而作出努力。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縣里組成以公安、安全生產、建設、工商、電力、城市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整治工作。各鄉鎮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
按市局黨辦的安排,受我們科兩位科長的指派,今天下午,由我講一講我們科負責管理的幾個稅種的一些規定。
其實,對我來說,談不上講課,大家都在稅務工作,都知道很多規定的內容,充其量地說,我只是領頭和大家一起學習學習,所以,在我講的時候,有沒聽明白的地方或是有沒講明白的地方,懇請各位指正。
這份講稿,摘選了我認為作為稅務干部應該知道的一些常識性的、簡單的規定。
我把這些規定分成了三大部分。一是財產與行為稅概述;二是財產與行為稅科各稅種的簡要介紹;三是對出租房稅收核定征收的簡單介紹。
首先講第一部分:財產與行為稅概述
1、什么是財產與行為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