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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最早產生于英國。早在15世紀,英國的有關法律中就有關于必須給予貧困的人以幫助,以便他們能夠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的闡述。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上世紀50年代在發達國家真正建立并完善起來的。60年代以后,許多逐步走向法治化的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已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到1994年初,司法部才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廣州、上海、鄭州、武漢等地開展法律援助的試點工作。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擔負起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1997年5月,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民政部批準成立。此后,司法部就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了多個聯合通知。廣東、山東、江蘇、重慶等省市也出臺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所有這一切為法律援助的全國性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標志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從制度創立進入到了加快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是一項造福社會、造福人民的崇高事業,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它使每個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維護自己的法定權益。主要的服務形式有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證等。

了解法律援助,必先搞清何為“經濟困難”、有那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那些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由誰來提供服務、怎樣減免費用……

一、“經濟困難”沒有全國統一標準

《法律援助條例》旨在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但如何界定“經濟困難”,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標準。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在制定經濟困難標準時,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既要考慮貧困群眾的實際需求,同時要兼顧地方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學合理的經濟困難標準,并隨著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調整,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各地經濟困難標準至少要保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高于這一標準,盡量降低門檻,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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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訂對法律援助制度給予了進一步的完善與修正,使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與此同時法律援助制度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以下就對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和進步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對下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法律援助所需經費投入增大、刑事法律援助專業人才需求量增大、需加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力度以及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之間的銜接有待完善等挑戰進行了分析。以期為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正確的實施提供參考。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進步挑戰

法律援助是我國刑法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環境推動之下,法律援助先后被寫入了我國的憲法以及新刑事訴訟法中來。我國在2012年3月14日,于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會第五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重新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特別是進一步推動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也面臨著全新的挑戰。

一、新刑事訴訟法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

(一)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圍

與未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范圍相比,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將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進行了進一步擴大。原本的酌定援助對象為公訴人出庭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而新刑事訴訟法將這一對象擴大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對于本條例中的“其他原因”在《關于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中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擴大了酌定援助的范圍,同時對法定援助的援助范圍也進行了擴大調整,主要表現在原來的援助案件類型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類案件,這兩類案件分別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和當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增加這兩類案件是出于以下考慮,對于前者案件來說其考慮在于這類人群是在部分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這類人群在的自我辯護能力相對較弱;對不后者案件來說,主要是考慮無期徒刑是非常重的刑罰,當時在面對如此重的刑法面前如果沒有辯護人進辯護,則無法保障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將該類案件也納入到了法定援助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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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政府設立在縣司法局內的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縣司法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縣法律援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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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政府設立在縣司法局內的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縣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縣司法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縣法律援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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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思考論文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申請法律援助的困難群體中,每年僅有四分之一的人受惠于這項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與發達國家已成熟的制度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與工作發展需要有距離,法律援助服務能力與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有距離。

一、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

(一)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認識不夠,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

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社會對其的認識也較模糊,還有不少人認為這只是一種以人為本的慈善行為,只是國家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給予經濟困難者的幫助。某些地方甚至將刑事法律援助的職責都推給社會律師,變成全部是由社會律師承擔的義務,沒有將刑事法律援助作為人權來保障,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沒有認識到這是政府的職責。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行不僅是由于當事人經濟困難,更在于案件性質的特殊。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刑事訴訟機制中,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處于當然的弱勢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訴訟事關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權利。因此,對其在訴訟中的權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辯護律師,更應予以充分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及《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適用于兩類人群,一類以經濟困難為前提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另一類是不以經濟困難為前提條件,但僅限于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從此規定來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除了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外都覆蓋了,范圍不可謂窄。但一方面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指定辯護,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間只限于公訴人出庭公訴階段,基于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條例》對公檢法并沒有強約束力,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相當窄。另一方面從實際操作來看,“對于《條例》第11條所規定的三類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沒有為這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再從經濟審查標準分析,對非指定辯護的受援人的經濟困難審查是較為苛刻的,一般規定都在居民生活保障線之上的20%左右,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范圍。如云南省2005年全省辦理的14171件援助案件中,刑事案件8930件,占63%。刑事案件中,法院指定的8578件,占96%,通過申請的352件,僅占4%;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1526件援助案件中,刑事案件1514件,占99%,全部為法院指定案件。2005年,全國各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5萬多件,接待法律咨詢200多萬人次,有43萬多名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比上年增長48%。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申請法律援助的困難群體中,每年僅有四分之一的人受惠于這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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