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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我國會計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健全,關于會計管理工作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雖然在目前,國家已經出臺了一些財稅法等法律,但是相關的這些法律制度規定的并沒有完全覆蓋到會計工作的每一個方面,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還比較欠缺。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常常出現法律的空白區域,使得會計管理的工作無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較落后,造成實操性不強也是當前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大問題。
(二)會計制度不完善在實際的會計管理操作中,會計工作涉及到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各個不同的種類,由于各個單位的性質不同,在會計具體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設情況也各不相同。一些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健全,很多企業都是只有一個名義上的會計,做著記賬匯總等工作,并沒有實際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的體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計管理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管理,有利于企業更好的發揮資本的作用,能夠促進企業的成長。在一些事業單位,存在著會計管理工作過于松散,報銷賬單過于隨意,花費不具體等事項,這些也極大的影響著單位的運營和發展。
(三)會計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當前,雖然在我國已經很重視會計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設置了會計專業,很多單位的會計也都是經受過專門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為一名職業會計,首先需要通過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會計從業人員的技能和水平,使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依然有待提高。會計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工作,因此需要從業人員具備很強的知識儲備和專業素養,只有如此,才能處理各項復雜的財務狀況,才能勝任會計工作。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只是通過了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或者并沒有通過考試,就從事與此相關的各項工作,對于一些專業的財務報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這種專業不精通的現象在會計從業人員中大量存在。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是會計管理專業化、科學化的一大障礙,需要進一步改進。
(四)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在我國一些規模不大的單位中,會計管理工作基礎工作十分薄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會計管理的基礎辦公條件較差。很多公司并沒有專門的財務室,會計都是在公共空間辦公,這對于財務管理工作存在著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會計管理人員配備不全,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和規定,財務管理工作必須是兩人以上,而現在一些單位,為了節省開支,經常是一個人身兼數職,既是會計,又是出納,這就使得會計具體工作缺少相應的監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錯誤的發生。三是相關的管理比較松散,財務管理是一項精細化的管理,但是現在的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規章并不完善,給會計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經常會有一些不確定性的情況讓會計人員很難處理。
(五)核算工作重視不夠會計管理工作是一個單位財務管理中的關鍵一環,只有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才能夠為單位的發展提供長久的動力。但是現在,很多管理者對會計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識不強,忽視財務管理的作用,認為會計工作就是記賬,并沒有意識到會計報表能夠反映出一個單位的問題和狀況,能夠引導一個單位的未來發展。這種意識不強就導致對會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體的執行中,常常被草草應付。核算主體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簡單等問題長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工作的發展,也間接影響著企業的運營和發展。
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進行安全監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為,是公安機關危險物品管理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本著依法從嚴管理民爆物品,確保社會穩定,從而服務經濟建設的精神,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安全規范和標準,采取有力的措施,針對解決農村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過多、過濫、安全狀況差,從業人員行為缺乏制約和公安機關審批管理與使用單位現場管理相脫節等問題,規范了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法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形勢很不容樂觀,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許多的漏洞,從而導致涉爆案件和事故頻發,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會等問題,給社會治安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帶來嚴重的威脅和重大損失,同時也留下了沉痛的教訓。在此,本人就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如何管理好民爆物品,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形成的原因分析。
1、安全意識淡薄,對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爆炸物品用途廣泛,不僅軍事和國防建設需要,而且開山、采礦、興修水利、筑路、架橋等工農業生產中也廣為應用,是我國經濟建設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資。過去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到處都有,而且制作簡單,人們在思想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特別是農村,沒有意識到它的危害性和強大的破壞力,喜歡在家存放一定數量的爆炸物品,用于開山造房子,甚至炸魚的大有人在。非法制造黑火藥的情形更加普遍,人們對這些情形都習以為常。就是管理部門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民爆物品從業人員素質低下,給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爆破工作是項危險性很大的工作,許多人都不愿意從事該項職業,特別是在農村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大多是年齡較大,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有些甚至是文盲。據統計,某縣98年四大員有165名,其中初中文化以上僅32名,占總數的19.4%,小學及小學以下133名,年齡在50歲以上的有143人,占總數的87%。管理部門在審批“四大員”作業證時,無法從高從嚴要求,有的時候只要能口述操作過程,就勉強給予過關,每年除了一次年審,再也沒有其他時間參加培訓進修的機會,作業人員僅憑習慣的操作過程和經驗從事該項工作,從業人員管理水平難以提高。
3、管理部門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確,公安機關是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軍,但民爆專營公司、國土資源局、經貿局、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民爆物品的管理也有密切的關系。特別是民爆專營公司、國土資源局、經貿局地礦、在民爆物品的流通、使用等環節有著直接的關系。由于目前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和具體的工作規范,個部門執行各部門自己上級的文件,許多問題各地執行的標準尺度不一樣,于是就容易造成部門和部門之間,上級和下級之間的管理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確。如民爆物品使用審批的前置條件問題,雖然在《浙江省民爆物品管理實施細則》里有作了規定,但不具體,也不明確,造成相關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不一樣,加上部門與部門沒有很好的溝通,就致使執行的范圍、標準不一樣,象礦管部門頒發采礦證,有一部分是由各地縣市區自己規定的,這樣就造成各地執行標準不一樣,就直接影響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證》的前置條件不一樣,就溫州市來講,有些地方工程項目、機耕路、公路、水電站建設申請使用爆破器材時不用辦理采礦證,而有的地方的礦管部門認為不管是什么用途,只要是使用爆炸器材就要辦理采礦證,那么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時應該怎樣操作呢?又如現在的〈礦山安全條件許可證〉的辦理是以采石為條件還是以營利為標準呢?也就是說什么樣的爆破作業是礦山的問題,相關的部門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界,所以,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公安機關就很難操作,就要靠部門之間協調來工作了,如果協調不好的話就會導致管理的混亂,就會直接影響到經濟建設。如:在治爆緝槍專項行動期間,市公安局要求沒有辦理礦山條件合格證的采礦單位一律停止爆破作業,由于某縣的所有爆破作業都辦理了采礦許可證,所以,為了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的命令,該縣只好停止了所有的爆破作業,一些重點建設項目和農民零星爆破都因沒有爆炸物品而停業,直到經縣府多次協調才與礦管,經貿部門達成共識,給經濟建設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由于沒有統一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內部民爆管理部門的職責也不清,責任難落實,造成管理不規范。
4、現場監管不力,制度不落實
摘要: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重點之一。相對而言,在眾多的合同分類中,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之分,對于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實務更具有意義。本文簡要的分析了企業法律顧問應處理好進行這兩類合同管理時可能遇到的幾個關鍵關系,以期為企業管好合同,提高企業合同管理的水平與質量有所助益。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管理預防性合同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第一條本規則適用于專家資格認定、入選及專家組運行和管理活動。
第二條為充分發揮各領域專家在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咨詢指導作用,完善和規范政府、專家、公眾三結合的應急管理決策機制和組織體系,促進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和應用,推動應急管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黃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區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為確保專家組相關研究和咨詢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應急管理專家組是一支多專業、多領域、跨部門的在全區各行業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高級專家隊伍,其成員從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
第四條專家組設組長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下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個專業小組。組長負責本屆專家組的全面工作;秘書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負責專家組活動的組織、協調、召集、日常事務等事項。
第五條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為全區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一)對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權;管理;控權;平衡
論文摘要:行政法學的研究核心是行政權力,行政法學領域基礎概念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研究也避不開行政權力。行政權力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也必然同屬法律關系范疇。因此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關系應變更為:行政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前身,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繼續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是一種“法律關系”的法律關系。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現狀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主體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學者作三大類概括:行政權力的創設、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并將其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此類事實關系予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認識是對行政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最廣義的理解。有學者作兩大類概括: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并將其統稱為“行政關系”,其性質屬于事實關系。行政法對這種事實關系加以調整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這種對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理解窄于第一種,因為它沒有涉及由于行政權創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學者另作兩大類概括: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二者均屬事實關系,但對行政關系作了很窄范圍的限定,只相當于上述第二種理解中的“行政管理關系”,而且強調行政法律關系僅指由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政關系。而對監督行政關系調整后形成的是“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研究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