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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呼和浩特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規劃局)是本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擬訂并實施本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同時指導、協調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房屋。
為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租賃補貼工作,根據《**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補貼對象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對象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市區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
第一條本細則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依法獲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鎮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本區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依照本細則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給予租金減免。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縣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特困群眾家庭等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特困群眾家庭等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縣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特困群眾家庭等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特困群眾家庭等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