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處罰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處理、處罰行為,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時,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棉花質量監督,保護棉花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棉花流通秩序,根據我國標準化、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棉花的質量監督和對棉花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凡在我國境內進行棉花收購、加工、購銷活動的,必須執行棉花國家標準。
第四條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對棉花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檢查。
第五條專業纖維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必需如實提供資料或者情況,并為檢查和檢驗提供工作方便;其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在進行棉花質量監督檢查時,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棉花監督檢驗證書》作為購銷雙方交接結價、計算成本的依據。
第一條為正確、有效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所給予行政制裁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環境損害或者其他損失,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內的環境行政違法行為。
第四條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為必須證據
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