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財政審計法規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帶來的主要影響;應采取的相關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影響、經濟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法律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適應環境變化探索國家審計模式的改革、圍繞公共財政資金開展審計工作,實現審計監督重心的轉移、探索開展績效審計的路子,實現國家審計目標側重點的轉移等,具體資料請見:
加入WTO之后,我國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法律制度、文化傳統必將發生重大變化,與此相關,這些審計環境的變化,必然會給審計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制約審計的存在與發展。因此,分析由此帶來的影響,研究國家審計如何適應新環境需要,加快審計事業發展,更好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對策顯得尤為重要。以下就加入WTO之后,審計環境變化對我國國家審計的主要影響及其對策談點看法。
一、帶來的主要影響
(一)政府職能轉變帶來的影響
由于世貿組織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加入WTO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為主體的,因此,入世首先意味著政府的“入世”。這就要求我們的各級政府在加入WTO之后,必須在管理經濟的方式與方法方面有一個較大的改進,必須按照WTO的規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推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減少對微觀經濟的硬性管理。加入WTO之后,我國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將由直接管理轉為間接管理,管理的重點也將由原來過多地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管理轉變為注重對宏觀經濟的管理與控制。其中就政府與企業的關系而言,政企分開后,政府對企業的管理職能將更多地轉化為間接控制職能,其工作中心也必將向間接管理轉移。在此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其工作重心也必將隨之轉移。從總體上說,政府職能的轉變,客觀上要求審計監督必須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與宏觀管理服務方面,必須將更多的審計資源從直接對企業、單位審計轉向以實施國家宏觀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的財政、金融部門,轉向能體現宏觀經濟政策直接結果的重點國有企業和建設項目,以充分體現政府職能在審計領域的轉變。
(二)經濟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
摘要:
現代化建設推動財政收入變革取得成果,但支出的成績和效果如何,成為深度重視的問題,財政支出的績效審計演變為支出審計的核心內容之一。本文連系我國財政審計近況,通過對西方先進經驗的總結和借鑒,提出中國新時期成長的對策,為優化支出結構,提高支出績效,最大限度地履行財政職能,滿足公眾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財政支出績效審計;問題;啟示;對策
一、財政支出績效審計的意義
全球內的績效審計依照管理方針政策,監察任務實施的經濟性;審查各類資本的分配和利用效率;目標完成情況,評價其成效及造成的結果。首先,財政支出績效審計的展開滿足社會經濟成長的需要,監察重點因時而變,審計方針向真實合法、效益并重的方向發展,保持國民經濟健康平穩成長。其次,財政支出績效審計強化了預算支出管理,成立財務制度框架,成立“追蹤問責”制度,從根本上說是成立預算支出管理的制約機制。[1]最后,財政支出績效審計的展開促使審計機關不斷地自我完善和發展,適應世界審計潮流,積極開展財政支出績效審計,分析資金使用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借鑒,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推進。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實施《審計法》和《*審計監督條例》,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中的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認真學習宣傳審計法律、法規,進一步深化對審計工作的認識。修改《審計法》和頒布《*審計監督條例》是加強審計監督、服務改革開放、建設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審計法律、法規,是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也是全縣各級各部門的職責。在我縣經濟規模不斷增大、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的過程中,特別需要健全和完善經濟監督機制,強化審計監督,保證縣域經濟在規范中發展和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有效。這既是加快經濟發展的需要,又是民主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級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審計法律、法規,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審計工作。
二、進一步突出審計重點。根據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縣*年規劃綱要的要求,今后一段時期,我縣審計機關應著重加強對以下經濟領域的監督力度。
加強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財政、稅務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應提高對財政審計工作的認識,積極主動配合審計機關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算和本級財政的月、季、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等有關經濟活動資料報送審計機關,實現資源共享,增強資金共同監管力度。在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中,應加大對上年度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重大問題和整改情況的公開力度,促進經濟運行質量、財務管理質量的提高。
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凡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都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涉及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依法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建設項目竣工后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內容摘要】國家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國家審計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現實之需。國家審計能夠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就是公共資源的配置權和執行權。當前,國家審計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等多重因素制約了國家審計在權力制約機制中作用的充分發揮。新時期,將國家審計的經濟監督作用上升到權力制約機制的高度加以認識,強化國家審計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作用的對策主要有:創新審計理論、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深化財政審計、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內部的有效制約機制、改革國家審計體制等。
【關鍵詞】國家審計綜合經濟監督權力制約機制公共資源的配置執行權國家審計體制
“權力傾向于腐敗,絕對的權力傾向于絕對的腐敗。”①黨的十六大報告在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論述中,首次明確、公開地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國家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綜合經濟監督的高層形式,必須而且能夠在權力制約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嶄新發展時期,將國家審計的經濟監督作用上升到權力制約機制的高度加以認識,有效地對權力進行制約與監督,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推進依法治國,強化反腐敗斗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成為中國審計的光榮歷史使命。
一、理性分析:國家審計在權力制約機制中能夠發揮作用的環節探析
現實需要國家審計在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國家審計在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哪些環節能夠發揮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作用呢?只有依照國家審計的作用、地位、本質和職能,合理分析,準確定位,找到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作用環節,才能真正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權力制約機制中的作用。一般來說,權力包括人權、物權和財權,其中,物權和財權即公共資源的配置權和執行權。國家審計是我國綜合經濟監督的高層形式,最終的目的就是實現人民對政府的經濟管理,因此,能夠監督的權力籠統地講就是公共資源的配置權和執行權。反過來說,就是國家審計能夠在對公共資源的配置權和執行權進行監督時,發揮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作用。
1、財政審計中,對財力征收權和分配權進行制約與監督,促進公共財政框架體系的構建。財政審計是國家審計永恒的主題。財政審計可以通過對國家預算收入的征收權進行制約與監督、對預算資金的安排和分配權進行制約與監督,促進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檢查評價國家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規范財政經濟秩序,推進公共財政框架體系的建立。具體來說,對國家預算收入的征收權進行制約與監督的環節主要有:一是對各種稅收收入的征收過程進行審計。國家審計機關通過預算執行審計,監督稅務部門、海關系統、國家金庫等單位是否及時足額上繳各種稅款,實現對其行使財力征收權的正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與制約;二是對各種行政性收費的征收過程進行審計,通過審查是否存在利用行政職權進行亂收費、亂攤派,超標準、超范圍收費,收取的費用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等,實現對國家機關的各種行政性收費權進行制約與監督。對預算資金的安排和分配權進行制約與監督的環節主要有:一是對預算的編制進行審計。財政預算的編制是國家預算管理的起點,檢查預算編制的標準、原則、程序是否保持了預算的公共性、完整性、科學性、計劃性、公開性、法制性以及預算的調整是否科學、合理、準確,推行部門預算和促進細化預算,避免“跑部錢進”等濫用權力導致的惡習泛濫;二是對財政支出管理進行審計評價。財政支出的過程就是政府履行自身職能的過程。對財政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合規性和效益性作出審計評價,實現對預算資金分配權的制約與監督。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憲法的發展歷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的貫徹執行對于一個國家維護統一、保持政權穩固、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發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以及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到重要作用。我國憲法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和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障。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憲法內容進一步完善,在我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概括起來,現行憲法有以下四大特點與作用:第一,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二,現行憲法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第三,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第四,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從1982年憲法實施至今,已經32年了。32年憲法實踐和施行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全面堅持和完善憲法,切實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和現代化國家的目標才能夠得到實現。同時,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變的,事物發展的總趨勢是前進的,憲法也不例外,憲法自身也不是停滯不前的,它也應在改革實踐和發展中不斷完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整體推進,隨著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真正建立,我國憲法制度也將不斷豐富和完善,憲法的權威性將越來越高,一定會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二、我國審計法律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經過近30年的建設和不斷完善,我國審計法律體系取得了質的飛躍,審計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同時也呈現出自身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在我國審計工作20字方針“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中,把“依法審計”擺在了第一位,由此可見我國對審計法治化建設的重視程度。我國在1982年審計制度創立之初就開始考慮構建國家審計制度法律體系,并在以后的發展進程逐步進行了健全完善。主要體現在下面幾個方面:一是在國家憲法中進行了明確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為國家審計制度的創立和發展奠定了最可靠的根本性法律保障。二是在各項規定中對國家審計定位進行了明確。審計署在籌建期間,就起草了《關于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國務院批轉了這一文件,對審計機關的任務、職權、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以及建立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后又了《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審計法規,為創立階段的審計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之后又陸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實施細則》等。這些法規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審計工作在法治化建設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三是針對新時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審計法律體系進行了進一步健全完善。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是繼審計法修訂后,我國審計法治建設進程中的又一件大事,有利于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準確理解和全面貫徹實施審計法的各項規定,對于完善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更好地發揮審計職能具有重要的意義。2010年7月8日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的修訂和頒布,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審計法律體系,對規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有重大意義。
2.審計職能不斷拓展。國家審計制度創立初期,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在艱苦的條件下積極開展審計工作,從大量的審計實踐中逐步探索并提煉出許多寶貴的審計經驗。從最初開展的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到對金融、外資、政府投資等方面的審計,為改革開放初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順利有序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隨著審計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完善,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又開展了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使我國審計監督內容和范圍進一步全面,豐富和發展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體系。近年來,隨著各級政府責任的深化,審計機關不斷拓展審計領域,進一步深化了監督內容,審計關注的內容從真實合法性逐步擴展到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審計;在開展部門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同時,并逐步加大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同步審計;從單純維護財經紀律秩序,逐步向政策執行、民生保障、環節保護、文化建設等領域多方位、深層次滲透,國家審計在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的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