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保證金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市市場協會)管理,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管理,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為保障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清償,承包商向開發商提供法律認可的擔保,受益人則為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在承包商沒有按規定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時,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以通過承包商在開發商處提供的擔保獲取相應的款項。
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方式,常見的有兩種:一為保函擔保,即由承包商向開發商提供履約保函,在承包商沒有按規定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時,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以憑保函復印件和開發商出具的證明文件直接要求提供保函的銀行支付相關款項;一為履約保證金擔保,即由承包商向開發商交付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當承包商沒有按規定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時,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從履約保證金中支付相關款項。
實踐中,在我國推行承包商的保函擔保制度必須以建設單位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為前提。作為保證人的銀行是因為申請人承包商的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證人必須對承包商的信用狀況充分了解方能控制自身風險。由于我國工程款拖欠問題嚴重,銀行為承包商出具保函存在較大風險,且受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國人民銀行121號文件的影響,銀行在涉及房地產項目授信時非常謹慎,銀行為承包商出具履約保函難以成為我國當前承包商付款擔保的主要方式。故履約保證金擔保成為我國當前承包商付款擔保的主要方式。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法律定性卻給廣大的司法工作者帶來了一個未解的難題。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認為,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边@說明了履約保證金制度受到了法律的肯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認為,在工程未支付首筆工程款之前就要求承包商向開發商交付工程預算總價的10-20%作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名為履約擔保、實為墊資施工”的民事行為,依據國家建設部、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1996年6月4日作出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我國《擔保法》明確只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形式,履約保證金不屬于五者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不應受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第1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诹鶙l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上述兩條規定賦予了承包商付款擔保制度新的涵義。
一、“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開發商履行施工總承包合同帶來了一系列不確定因素的風險,對開發商監督和管理承包商的債務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商鋪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XXXX商鋪作為商業用途使用(以下簡稱“該商鋪”),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內設衛生間)。
第二條租用期限為年,租期從年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簡稱《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管理,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