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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中,制度機制非常重要,制度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十分復雜,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完善的制度機制有利于金融機構更好地管理聲譽風險。中國銀保監會高度重視聲譽風險制度機制建設,在2021年2月8日專門制定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同時對加強各項制度和機制建設,提出了更加具體、更加嚴格的要求,這和當前“嚴監管”的總體趨勢是一致的。《辦法》將2009年出臺的《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和2014年出臺的《保險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兩個文件合二為一,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進一步提升了聲譽風險管理的地位。鑒于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單一制度不能覆蓋聲譽風險管理的全部領域和環節,因此,筆者以為需要構建一個由聲譽風險管理辦法、新聞發言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聲譽風險排查制度、聲譽風險問責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組成的全面、系統的制度體系,規范有序管理聲譽風險。
一、制定聲譽風險管理辦法,確立聲譽風險管理的根本準則
聲譽風險管理辦法是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中最為核心、最為重要的制度,是聲譽風險管理的“基本法”,是指導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的根本準則。在首先,制定聲譽風險管理辦法是順應聲譽風險管理新形勢的需要。當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形勢正面臨著深刻的變化。從經濟環境來看,經濟增長方式由“重速度”轉向“重質量”,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壓力增大,負面報道時有出現。從媒體環境來看,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和用戶消費習慣的變化,催生了新舊媒體的深度融合,傳統媒體加速向全媒體轉型,全天候、全地域、全覆蓋的信息傳播能力不斷增強,推動進入“大眾麥克風”時代,負面輿情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難度進一步增大。因此,經濟環境和媒體環境的深刻變化,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出臺聲譽風險管理辦法,以應對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其次,制定聲譽風險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監管部門要求的重要舉措。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對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出臺聲譽風險管理辦法都有非常明確的要求。2009年,銀監會《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第五條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建立和制定適用于全行的聲譽風險管理機制、辦法、相關制度和要求。”2014年,保監會《保險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專門的聲譽風險管理辦法和實施機制,明確聲譽風險管理的具體流程及相關崗位的職責要求。”2021年銀保監會出臺的《辦法》不僅在第七條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而且在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于制度缺失或極度不完善的,要采取相應措施。”由此可見,銀行保險機構要及時制定或修訂聲譽風險管理辦法適應監管的新要求。最后,制定聲譽風險管理辦法是加強和規范金融機構自身管理的需要。聲譽風險具有穿透性,任何風險都可能轉化為聲譽風險,且聲譽風險關聯性強,覆蓋各業務條線、分支機構、員工等多個領域。聲譽風險一旦發生,不但將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和形象造成損害,而且可能影響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影響有序管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陳繼紅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把握輿論引導主動權
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是適應新聞輿論工作新形勢的內在要求,是適應銀行保險行業快速發展新階段的現實需要。當前,銀行保險機構面臨新的經濟形勢、媒體環境和監管要求,聲譽風險時有發生。當出現重大負面輿情時,銀行保險機構有必要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主動向公眾通報信息、發布新聞、表明態度,在輿論引導中把握主動權,減少不利報道,重塑良好企業形象。監管機構高度重視新聞發言人工作的規范化問題,致力于把新聞發布工作、輿論引導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2016年銀監會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2017年保監會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的通知》,均要求金融機構高度重視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鼓勵新聞發言人主動發布信息,進一步推動信息公開。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規范銀行保險機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加強對非保險機構在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監管,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保險機構,是指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除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類企業是指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境外保險類企業或者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20%以上股權的活動。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拓寬商業健康保險服務領域
(一)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創新。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大產品創新力度,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大力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機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保之外的需求。加快發展老年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長期護理保險,開發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保障需求的各類產品,探索開發針對特需醫療服務需求、多元化多層次中醫藥服務需求、藥品不良反應等新型保險產品。
(二)發展商業保險健康管理服務。
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提供全過程健康管理服務。加強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提供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滿足人們多樣化的健康管理需求。通過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等手段有效降低發病率,提升參保人的健康水平。
(三)推動醫療執業保險發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和營銷服務機構,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二章保險機構
第一節機構設立
摘要: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車船使用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實踐中無論從商業保險機構、稅務部門、保險監管機構的主客觀角度,還是從中國當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角度出發,都存在合理性值得商榷之處。本文對上述存在問題進行闡述,并分析其原因。
1車船稅當前面臨的困難
1.1保險機構面臨三難
有法難依。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商業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然而,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其既非行政機關,也無行政執法權,又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實可謂有法難依。
在商言商。商業保險公司為了生存和發展,須將其商業利益擺在首位。保險公司若僅依靠微簿的車船稅手續費,則必不能維持其基本的經營成本。保險從業人員如無穩定的保險費收入作為薪酬的來源,則必將面臨下崗分流。顯而易見,從實踐的角度看,保險費的收入是商業保險機構的“主業”,而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則為“副業”,在主業與副業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保險機構勢必丟卒保車——正所謂在其“位”謀其“政”,是為在商言商。
客戶至上。時下是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社會,客戶就是上帝。保險公司既已從商,又要做大做強保險市場,還要發展得又快又好,不追求一流的服務,不以客戶至上為理念,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將被淘汰出局。因此,各家商業保險機構勢必不敢因代收代繳車船稅而影響其與客戶的融洽的關系,于是,對于拒繳車船稅的客戶也只能聽之任之——雖說《車船稅暫行條例》賦予其崇高而又神圣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