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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七臺河礦難還在總結教訓,河南寺溝煤礦42名礦工生死未卜,又聞唐山劉官屯、長春長嶺煤礦發生事故。接踵而來的礦難,提醒我們思考這樣一個問題:一些地方在礦難發生之后推出的整改措施,真的像當地政府所稱的那樣,“嚴厲”到能夠保護礦工們的生命安全了嗎?
一面急著整改,一面礦難頻發,國家安監總局負責人就此指出一些地方煤礦整改工作態度不堅定、監管不嚴格、驗收不認真。像“被撤銷職務的國有煤礦事故責任人在處分期內絕不允許異地為官、變相做官”這樣的規定,本身就有很多“暗箱操作”的疑點,如果不定期公布被處分者的名單和處分期,公眾怎么知曉實情?是不是處分期一過立馬就可以“官復原職”了?難怪輿論會質疑“原來被撤職的礦長還能異地為官”!權利與責任對等,是法治社會的一條基本法則,如果掌權的人無須承擔失職的責任風險,各種腐敗行為必然橫行無忌。
當前,一些地方的煤礦生產秩序整改工作看似力度很大,實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表現之一:用開會、發文件代替動態、全程監管。每一次礦難發生后,當地政府都會緊急開會研究情況、追究責任、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對企業提出許多要求。但是,會開過了、文件發下去了,能不能落實到位,就不像開會那么緊急了。結果是下級糊弄上級,企業糊弄政府,所謂的“停產整頓”“堅決關閉”等等,成了動人的官場謊言。今年7月14日,廣東興寧市福勝煤礦發生了16人死亡的透水事故后,興寧市政府也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開展了煤礦停業整頓工作,市長還向社會承諾:“絕對不能出現第二次事故。”言猶在耳,上百人喪生的“8·7”特大礦難還是發生了。
表現之二:以有沒有證照來論斷生產的合法性、安全性。今年4月,針對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聯合執法行動組關于耒陽市非法煤礦猖獗的情況通報,該市市長曾表示:“4月30日前一定關閉沒有取得證照的非法煤礦!”這是一種典型的簡單化、懶漢式行政思維。大量證照齊全的煤礦發生事故表明,以“身份”論“安全”的做法,不僅無助于煤礦生產的安全,而且是監管缺位下的重大隱患。
表現之三:問責中讓制度背黑鍋。幾乎所有的礦難教訓總結中都有“制度不健全”之類的說法。按這種總結的邏輯,既然連制度這個根本性的東西都有問題,在制度下做事的人,誰又能不犯錯誤呢?誰又能避免礦難的發生呢?如此太極八卦式的總結,有關領導自然不必承擔太重的事故責任,甚至也不必承諾今后不再出事。可事實上,今天的中國社會與10年、20年前相比,制度之健全不知強過多少倍。讓制度背黑鍋,不過是有些人減輕責任的借口而已。
表現之四:用行政命令取代依法問責。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我國不僅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而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但許多地方、部門仍然習慣于制定“×不準”之類的政令,“不準”外又沒有對違令行為的責任追究條款,以至于禁令把群眾耳朵磨出了繭子,違令行為卻依然不勝枚舉。其實,許多被列入“×不準”之中的行為,法律都有規范性的說法,根本無須另起爐灶。無視法律的存在,以行政命令取而代之,本質上還是“權大于法”的思想在作祟。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給問責留下巨大的活動空間,寬嚴皆由掌權者把握。
對于安全生產,用“三令五申”來形容政府的重視已經遠遠不夠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忙碌更是有目共睹,但截至目前,這些重視、忙碌都沒能遏止事故頻發的勢頭。有必要對各地采取的整改措施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剖析,堅決糾正一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做法,讓監管者真正擔負起法定職責,讓整改真正發揮懲前毖后的作用。否則,遏止礦難頻發勢將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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