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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首先要把這句文言文白話一下,大概的意思就是:“嚴懲下級官吏貪贓,而不追究和問罪上級官員的貪贓,那么貪贓就越嚴重!”
這個話題有點沉重,涉及到政治,官場。治下先治上,正人先正己。良好世風的形成,雖然人人有責,但其關鍵不在下而在上。對此,先賢早已論之鑿鑿。《管子》中有“治官化民,其要在上”之說,《孟子》中有“君正,莫不本文轉載自正”之說,《韓非子》中有“圣人治吏不治民”之說。實際上,“貪官”這個概念永遠是“對上”而不是“對下”的,“治貪”的重點不應是放在基層工作人員身上,而應是放在一個部門的負責領導身上。上級的作風是下級的指南,領導的言行是普通公務員的儀范。一個貪婪的領導在位,整個部門的行政作風都會趨向于貪,作為一個下屬,他如果不與貪污同流合污,清正并積極而為,改變部門作風,他的命運是可想而知的。上貪而下亂,這是一種必然。
在古代,執法的最終效果決定于皇帝個人。“夫安人寧國,惟在于君”法在君主眼里只是統治之工具而已,皇帝對于法可以“取舍在于愛憎,輕重由乎喜怒。愛之者,罪雖重而強為之辭;惡之者,過雖小而深探其意”。那時的貪官污吏認識到這一點,不畏法而畏皇帝,通過奉迎皇帝“苞苴或累萬金,而贓止坐銖黍;草菅或數十命,而罰不傷其毫厘”。皇帝帶頭違法,上梁不正而下梁必歪,法律不能實行是理所當然的了。封建法律自身的特權性使執法效果大打折扣。眾本文轉載所周知,封建法律是特權法。孟子曾告訴當權者“為政不難,不得罪于巨室”(巨室就是大貴族大官僚),因此各代對“巨室”采取的是八議、上請、官當、減、免、贖等特殊優待政策。這是因為統治者要求臣下首先是“忠”,其次才是“廉”,皇帝對于自己的親信當然要網開一面,只有其對自己或本階級利益有嚴重危害時,才動用法律這個專政武器把這些人的權利囿于一定范圍內。在這種容忍貪污的條件下實施法律,即使懲貪有法,法律也只會產生更壞的結果。
近來,以為代表的老一代無產階級革命家為我們黨和人民,開創了新時期廉潔公正的優良傳統,廣大人民稱頌是“無私垂典范,磊落有誰倫?胸懷四海事,心貼八億人”。“光明磊落玉無瑕,瀝血勤軀為人民”。“鞠躬盡瘁死不已,名垂青史萬古傳”。近些年來全國人民學習的孔繁森和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長任長霞,他們的浩然正氣,光明磊落,浩然正氣正應了孔子的:“夫政者,正也。君為正,則百姓從而正矣。君之所為,百姓之所從”。而號稱建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原黑龍江省綏化市市委書記(正廳級)馬德賣官受賄案。據中國青年報消息,此案涉案官員達265名,其中包括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黑龍江省原政協主席韓桂芝等眾多高官以及綏化市下轄10個縣市的眾多處級以上干部,僅綏化市各部門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這就是:“嚴下吏而不問上官貪益甚”的典型體現。
反腐倡廉,在于懲貪,“依法治貪”。利用法律嚴懲貪官污吏,對于包庇貪官污吏的大官,則更要嚴懲,如果執法的官員有法不依,對下嚴,對上寬,則法令愈嚴,貪臟枉法者愈多,社會秩序就愈混亂。”屈原的“深思高舉潔白清忠”。乃官清則民清。岳飛后背刺字“精忠報國”,乃官正則兵正。
現在,由于黨員領導干部在黨組織和全社會中所處的特殊位置,他們理應首先在作風建設方面起好表率作用。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來。正人須從正己開始。古人說得好:“為主貪,必喪其國,為臣貪,必亡其身”。要切實按照小平同志關于“為了整頓黨風,搞好民風,首先要從我們高級干部整起”的設想。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中有這樣一條警句:“管涌如不堵,能決防洪之長堤;貪欲如不除,可毀為官之大志。”做為共產黨的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理應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常戒非分之想。要深刻學習胡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把搞好各級領導干部的作風建設,當作推進整個黨的作風建設的第一個重要環節,真正重視起來,落到實處。這樣方可為做到官清,民清。官安,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