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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涉法上訪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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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涉法上訪的對策

涉法上訪,這里不僅指當事人為解決某些觸及法律方面的實質性問題而向國家機關部門所作的上訪行為,亦指當事人為解決問題向國家機關進行上訪,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廣義上的涉法上訪。

近年來,涉法上訪案件明顯增多,越級上訪、集體上訪、異常上訪突出,對抗性強。涉法上訪,如果處理不好,既影響國家機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響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社會的穩定,影響黨群干群關系,乃至影響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訪問題是各級國家黨政機關和政法部門必須正視和解決的重要問題。各級國家黨政機關和政法部門必須妥善處理涉法上訪案件,認真分析涉法上訪成因,建立涉法上訪常規性工作機制,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涉法上訪案件發生,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一、涉法上訪的成因

涉法上訪的形成原因多種多樣。透視近年來所發生的涉法上訪案件,筆者發現引發涉法上訪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保證國家各項事業得到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實,國家在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政策不斷調整和出臺。為使國家各項政策在基層得到更為有效的貫徹落實,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勿庸置疑,這些細則的制定,為國家政策在基層的落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沒有從實際出發,甚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成為引發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貫徹中央關于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時,某基層政府出臺了一個文件,其中規定出嫁女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戶口遷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當年當地由此引發的上訪案件占上訪案件總量的30%。

(二)政府部門沒有依法行政。

政府部門沒有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規范,是引發涉法上訪的又一重要因素。我們黨政機關有些工作人員對國家政策法規理解不夠,掌握法律法規水平有限,辦事違背客觀實際,既有好心辦壞事的,也有純為撈取個人政績或一些小團體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發上訪事件。如2002年9月,某鎮一些干部為了能夠順利完成教育附加費的收繳任務,籌齊該鎮教育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在開學之際擅自到學校去收取,并要求學生家長須在交清教育附加費后,方能為學生繳費注冊。有個別下到該鎮的縣干部不負責任地說鎮政府收取該費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眾到鎮政府集體上訪。后經該鎮書記耐心向來訪群眾說明并提供收取該費依據,并為“搭車收費”這一錯誤收費方式向群眾致歉,再向群眾說明近幾年來該費的用途及支出情況,終于讓來訪群眾心平氣和地回去。其實我們在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及其他電視臺的相關欄目,一些政府部門為了給農民修建飲水工程、搭橋鋪路等公益事業,違法集資引發的涉法上訪事件也并不鮮見。又如某鎮在1999年上報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時,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擅自做大數字,無形中提高了農民年上繳“三提五統”的任務指標,在實際上增加了農民負擔,引起農民不滿,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眾來到鎮政府大院集體上訪靜坐。政府部門不依法行政帶來的嚴重社會后果,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了。

(三)政法機關執法不公,執行不力,作風不實。

政法機關是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其執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響到國家法律的貫徹執行水平,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當前,我國政法機關總體來說是好的,但也還存在著執法不公、執行不力、執法作風不實的現象,成為引發涉法上訪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如某縣法院原經營一礦井,在中央頒布了禁止政法機關參與各種經商活動的文件后,將礦井轉給該縣企業局下屬的礦業公司經營。因礦井出現全面跨塌將至報廢,在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礦業公司將礦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資商經營,并依法簽訂了有效協議。之后,該投資商按協議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南丹“7.17”礦難發生后,全區礦山停產整頓,該礦井也被迫停工,該投資商依然自覺承擔守護礦井義務,望有一天在礦山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萬元成本。忌料一日,該縣法院卻以礦窿主身份給投資商發來通知,要求投資商將該礦井及現有設備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資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該縣法院、企業局、礦業公司領導置原投資商與礦業公司簽訂的尚未失效的協議于不顧,擅自帶領數十名法警,到該礦井撬鎖破門強行接管礦井及其設備財產,并在15日后將礦井轉讓他人。投資商在礦井被非法強行奪走、巨額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之下,意欲攜雷管炸藥與縣法院同歸于盡,幸被同事親友阻攔,并通過到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法律咨詢,隧打消過激念頭。為此,投資商數十次到縣、市政府、人大部門上訪,至今未果。又如中央臺“今日說法”欄目說到一個案例,某村民與該村委會簽訂十畝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該村民的精心經營管理下,承包沙地變成了一塊土質較好的土地。該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了桃樹。桃樹眼見收成,村委會以原承包金低,且該村民沒有按時繳納后兩年承包金為由,組織村民小組開著鏟車,將桃林鏟為平地,并將該地承包給另一戶人家作沙場賣沙之用。為此,該村民訴諸法院要求村委會賠償各種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令村委會賠償該村民各種經濟損失13萬多元。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但村委會遲遲沒有履行判決。該村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上訪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盡。再如某移民點一年界50的婦女去山上砍柴,被鄰村一青年男子強奸,后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沒有及時前往現場提取證據,也未作或告知當事人做好相關的證據保全工作,后雖將犯罪嫌疑人拘捕并進行訊問,但僅憑嫌犯的矢口否認,便將嫌犯釋放。最后嫌犯反以該婦女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為此多次上訪于縣公安與人大部門之間。這些案件,都說明了我們政法機關存在著執法不公,執行不力,執法作風不實的現像,并引發系列上訪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

(四)上訪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法治意識淡薄。

上訪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法治意識淡薄也是引發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訪案件中,有部分當事人他們有著合理的要求,但因為法律素質不高,不懂上訪,違法上訪。如某礦職工因企業破產問題,要求政府部門給予合理補償與妥善安置,組織了1000多名下崗職工到市、區政府上訪,人數多,滯留時間長,嚴重影響了社會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識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勢力,無理取鬧,尋釁滋事,違法上訪。此類情形的案件,在農村顯得尤為突出。如某村兩自然屯產生一土地糾紛,一方訴諸法院,法院作出該土地權屬歸其所有的判決。另一方仗著人多勢眾,揚言不管怎樣,該土地必須歸其所有,法院不判給,就搶要、打要,并多次聚眾鬧事,數次組織人員到鄉、縣政府上訪靜坐,要求政府重新確認該土地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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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樣是引起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筆者在走訪檢察部門時,檢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規的實施規則中,告知義務、范圍狹窄,沒有從有利于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問題的原則,去規定相應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圍、告知機關、告知形式、告知對象、告知期限,使當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處理問題的進展,不能及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引發涉法上訪案件。如《刑事訴訟法》及公檢法對該法各自制定的實施細則中,對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立案決定等,都未規定將這一司法行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當事人無法對可能產生的錯誤的刑事訴訟行為行使申訴,導致有的當事人對此缺乏理解,采取極端行為或產生數次涉法上訪。如某檢察院控申部門受理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的控告,在辦理中得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審且該案該檢察機關已在審查批捕當中。因法律未規定取保候審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幾次上訪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況,故再上訪檢察機關并聲稱司法人員在處理該案中可能有枉法行為,希望監督查處。弄清事實后,該院接待員如實告知,并著重解釋了取保候審決定法定的告知對象、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訴訟的責任與自由人的區別、適用法條。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訪。又如,檢察機關在刑事立安監督中,發現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發、警力不足、經費缺乏,一時無法結案,而法律又未規定立案決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數控告人在長時間未獲知案件查處的情況下,不得不多次上訪或越級上訪。而上訪時因立案行為告知對象不附合,有時因此被拒絕回答,或是以案件機密為由被拒絕答復,因種種情況未得到合理答復,使控告人不得已數次上訪于各機關之間。

二、影響涉法上訪案件辦理質量與效率的因素

由于以上種種原因,引發多起涉法上訪案件。針對這些案件,我們必須作出及時妥善處理,否則將會產生嚴重社會后果。當前影響涉法上訪案件辦理質量與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思想因素:對涉法上訪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從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訪工作。

我們的一些同志,沒有充分認識到涉法上訪與穩定的關系,沒有認識解決涉法上訪問題,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執法為民的重要舉措,對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組織領導工作抓得不緊,沒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訪常規性工作機制;重大涉法上訪案件預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對發生的涉法上訪具體個案處理,擺官老爺態度,不深入基層了解情況,不依法依規辦理,而是辦人情案、關系案,誰出的錢多就往誰邊倒;面對一些涉法上訪群眾,工作人員態度馬虎,方法簡單粗暴,不僅不能及時有效解決問題,反使事態進一步惡化。正是因為對涉法上訪工作重視不夠,群眾觀念弱,服務意識低,直接影響了涉法上訪案件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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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素質因素:上訪人員法律素質低,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不強。

有相當涉法上訪人員因為法律素質低下,他們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說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處理一波三折,阻力大,執行難。如某生產隊在一荒坡上種植了將近25年面積280多畝的杉木林,因異地移民搬遷進來,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鄰村某自然屯認為該地為本屯集體所有,因其從一開始就持有該地的土地使用證。雙方爭持不下,要求縣政府給以處理。縣政府按照農村土地政策“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作出該片林地權屬歸種植杉木林的生產隊的處理決定。該自然屯群眾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勢眾,組織數百人將該杉樹全部砍光。再是信訪工作人員當中,部分人員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質不高。表現為沒把信訪部門作為辦事部門看,只是用為收發轉達辦部門看;因為沒有完善的信訪制度的責任制約,工作缺乏動力,缺乏群眾觀念;不追求辦事的社會效益,停留在答復的表面工作;不去學習新知識、新理論,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強、政治敏銳性不夠,不能正確引導群眾、說服群眾;不能在信訪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對案件定性不準、說不出所以然,不是輕描淡寫,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請示,不報告,不落實,錯失處理良機,產生重訪、越級上訪、群體性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涉法上訪也不可能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機制不全。

涉法上訪是信訪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與信訪制度是一致的。但當前,各系統、各部門尚未有統一、規范的信訪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訪工作的職責、形式、機構、人員、行為,未能得到有效的監督管理,也不能對上訪接待方和上訪方進行有效約束,亦不能對無理糾纏的上訪及懷有非法目的上訪事件進行有效的制止,也影響了系統外信訪部門之間、系統內部信訪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各單位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不健全:有的沒有機構只落實了人員兼管,沒有具體,形同虛設;有的不僅沒有機構,也沒有專人負責信訪工作,來信來訪或是束之高擱,或是見者有份,信訪工作無法展開。地方各級信訪機構的職責受限,其職責主要限于對來信來訪案件的答復、轉辦上,享有對轉達辦信訪案件的督辦、崔辦權少。信訪部門之間及其他部門之間在處理來信來訪工作中沒有一個協調制約機制,或查辦或轉辦,大多數沒有向原辦部門答復,不利于對久拖不辦的案件進行跟蹤督辦。因為信訪制約機制不完善,監督制約弱化,信訪效果不好,從而直接影響涉法上訪案件的辦理質量與效率。

三、涉法上訪的工作對策

如何妥善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涉法上訪現象,針對涉法上訪的成因及影響涉法上法案件處理的幾個因素,筆者認為可以采用以下對策:

(一)把握政策、立足實際,依法制定地方各種規范性文件。

作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認真研究國家的政策、法規,找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的切入點,依法依規制定地方規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門積極推行公職律師制度。政府部門的公職律師和法制部門要為政府部門的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保證文件出臺的程序與內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務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堅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認真學習貫徹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研究、制定和實施依法行政的各項保障措施,強化行政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辦事的濃厚氛圍。增強服務意識,把依法行政和優質服務結合起來,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規處理各種行政事務,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強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深入開展“公正執法樹形象”活動。加強宗旨、信念和職業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隊伍思想建設工作。加強業務素質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執法技術水平。加大執法檢查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在政法隊伍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公問題。強化隊伍管理,“嚴把入口關,暢通出口關”,凈化政法隊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責任監督,健全完善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加強內外監督,確保政法隊伍執法公正。

(四)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訪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每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能成為涉法上訪的接待員,但涉法上訪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訪工作人員。要妥善處理每一起涉法上訪訪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員具有豐富的知識和較高的法律、政策、理論知識水平。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訪工作人員,必須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加強政策法規學習,不斷充實法律、文化知識,不斷強化關業務培訓,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工作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做好信訪業務工作,做好涉法上訪工作。

(五)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廣大人民群眾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從最大限度上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出發,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擴大當事人的知情權和處理問題機關的告知義務,規范告知事項、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訪內容如期落實在法律上得到保證。

(七)健全完善信訪條例。以明確信訪職責、信訪行為為重點,突出信訪監督和責任,建立完善信訪條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規范和制約信訪工作的各方面,增強信訪工作的量化管理,體現優質高效的信訪接待。

(八)建立完善信訪工作協調制約機制。系統內信訪部門之間、系統外信訪部門之間以及系統內信訪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信訪部門與群眾之間要建立起一個橫向聯系、縱向交叉的信訪工作協調制約機制,使其制度化,形式靈活多樣化,形成一個有效辦理信訪案件的運行機制。

在解決涉法上訪問題中,僅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夠的。但筆者認為要減少和遏制涉法上訪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幾項工作。小陳老師工作室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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