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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主立法最大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剛剛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高票通過了!作為多次參加過國家、省市勞動合同法立法論證研討會的筆者,回顧立法過程中勞資兩大“利益集團”的若干交鋒,此時充滿了喜悅和輕松:代表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二十萬條意見和建議終于塵埃落定,我國勞動就業領域新的法制航船即揚帆啟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我國法律層面第一部獨立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這部法律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和利益的平衡。可以看到,八個大章的勞動合同法在民主程序的保障下凸顯出良法內容與精神。
在立法宗旨上,不僅立足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以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追求目標。在法的效力范圍上,不僅增加規定了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適用,而且對改革中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的聘用關系作了補充適用的規定,解決了多年來3000萬事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調整上的法律缺失的問題。
在勞動合同關系建立上,增加規定了勞動合同實質要件的條款,如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防護等。在形式要件上,堅持了書面勞動合同。為保證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作出了法律的引導,如簽訂書面合同的時間限制,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推定等。對試用期、違約金、競業限制、商業秘密等等,在各種意見爭議的基礎上規定得更為合理和可操作。如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應當支付用人單位的違約金,保護了單位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在單位除法律規定之外,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保護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方面,基于勞動者在單位管理下的特征,突出保護了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保障了舉報違法用工的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特別是在勞動報酬這一重大權益問題上,新規定了支付令的適用,使得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大大降低。
在勞動關系終止上,明確了約定終止和法定終止的條款。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補償的爭議不休的問題,堅持了對勞動者一方的經濟補償,保護了弱勢勞動者的權益。同時又限制了高管人員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維護了企業的合理人工成本。
在解除勞動關系方面,重點規定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定解除條件和程序。針對勞動者在就業問題上是弱者的客觀現狀,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設置了補償金、賠償金和行政處罰等多重法律責任。同時對單位面對破產、經營發生困難等等情形,規定了企業可以解除的用工上的重大難題。
對爭議較大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規定了兩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律連帶責任。遏制了個別用人單位對法律的規避,同時也認同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型用工形式,對單位合理降低用工成本予以認同。
針對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國情,規定了非正規就業的合同關系的靈活性,和合同關系隨時終止的自由。同時也強制保護了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勞動報酬。
在勞動關系的和諧方面,專節規定了集體合同。不僅鼓勵單位內部的協商和行業集體合同的訂立,而且首次提出了區域性集體合同,并且明確了這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公權力對勞動關系的介入方面,嚴格了政府的監察檢查,強調了政府部門對在勞動就業領域的法律責任。
民主之下必有良法!這是全民的欣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實現首先需要對法律的尊重,需要法律的權威。若不能認真地守法和執法,再好的法也是一紙空文。但愿這部首次通過無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大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法的遵守和法的執行方面也是模范在先!但愿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一法律平臺上,勞動關系更加和諧,雙方利益更能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