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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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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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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建設的法理思考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和重要特征,是黨堅持不懈的奮斗目標。民主法治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目標和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制度保障。圍繞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我國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

有學者認為,“和諧社會”具有普遍性、目標性和指導性。和諧社會既是事物屬性的本質特征,又是文明進步的基本條件;既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又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必要的社會條件;和諧社會是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其實現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狀況和條件密不可分。有學者提出,和諧與平衡相對應。國家與社會是二元的協調,國家權力與公眾權利之間需要平衡和協調。和諧不能無視社會的差別和矛盾,應承認社會存在利益差別。和諧社會是建立在公平、正義基礎上的,不能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來實現。和諧是一種動態的平衡,要達到和諧必然要經歷矛盾、斗爭的過程。有學者深入闡發了法的和諧價值,認為法的適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會正義,及時的正義才能為大眾接受。法協調雙方的矛盾,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觀點認為,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社會。伴隨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法治建設的繁榮昌明,公民權益的日漸保障,和諧社會將獲得越來越多的關注。法學研究者應當深究和諧社會的法律基礎,賦予其深邃的內涵、獲取其預期的價值、洞察其隱匿的缺漏、規制其牽涉的行為、誘導其未來的走向。

有學者分析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認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既體現為相對靜態的存在,又體現為動態的、辯證的過程;滲透著以物質文明發展為前提條件的“以人為本”精神,存在能夠有效平衡或解決社會各種矛盾與沖突的多元機制,存在著以“民主與法治”為制度核心的生機勃勃的社會環境。當下亟待重構“以人為本”的法治觀念、立法精神和執法司法理念。有學者認為,要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適應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踐需要,反映了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治建設的特殊屬性,經歷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的檢驗。法治建設強調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以實踐和人民是否滿意而不是以某種理論、模式來檢驗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正確性。有學者提出,和諧社會的法治意義包括體現秩序井然的法治觀,體現制度正義的價值觀,體現以民為本的人權觀,體現監控特權的平等觀,體現政府清廉的義務觀,體現保護弱者的均衡觀。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重視解決群體利益差別、地方利益差別、民族利益差別、貧富利益差別、城鄉利益差別以及由過渡性政策措施和傳統性因素導致的不和諧問題。

有學者提出,為了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我們必須跨越西方社會18和19世紀以權利為本位和20世紀以社會為本位的兩個法律文化歷史階段,構建一種新型的和諧本位的法律文化。它包括以下內容:積極構建富裕群體和困難群體之間的和諧;積極構建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間的和諧;積極構建勞、資雙方之間的和諧;積極構建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發展之間的和諧;積極構建城鄉居民之間的和諧;積極構建權利和權力之間的和諧。還有學者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處理好四種關系:一是權力與權利的平衡;二是權利與權利之間的平衡,過度的個人本位的權利容易造成社會的分裂,危及社會秩序,過分的權利的訴求即所謂的“權利爆炸”需要得到平衡;三是權利與義務的互動和平衡,權利與義務是有限交換或者總體交換,權利的享有并不必然導致義務和責任;四是法律與多元規則的平衡,包括法律與道德的平衡、國家法與市民法的平衡、法律與宗教的平衡等。多元平衡和反思回應是法治發展的時代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秩序的根本保證。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和諧社會必須注重制度建設。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要健全和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繼續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財政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實現分配領域的公平正義,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學者探討了和諧司法的問題,提出和諧司法是回應現實需求與司法發展規律的優先選擇,和諧司法強調平衡、折衷、價值追求與運行過程的統一。和諧司法是司法權本性的反映,是社會公平的基本手段,是司法經驗的外來化與本土化相結合的產物。實現和諧司法,要立足于國內外的司法實踐,探求司法權良性運行的內部機制,進一步理順區域、城鄉司法的和諧關系,強化司法對社會秩序的維持力度和對無序與沖突的整合度,處理好和諧司法與嚴格司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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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構建法治社會的過程。只有民主法治的基石得到鞏固,才能促進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落實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有學者分析認為,和諧社會是以法治為前提的社會。法治的實現條件有三個: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惡法標準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的統治理念、奉行人道主義文化和權利文化;實體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權力來源于法律并最終受制于法律、國家責任的不可逃避、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義務的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對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務員隊伍,要有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系統并賦予法院以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的權威地位,還要有一個發達的法學教育為社會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體。有學者認為,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手段。法律是追求社會和諧的行為規范,法治是和諧社會性質的內在需要,法治是和諧社會特征的必然要求。法治服務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立法發展奠定制度基礎,法律指引減少沖突發生,依法處置消除矛盾糾紛,法治先導創新管理體制,法治完備提供運行機制。和諧社會對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確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體系,力行依法執政,推進依法行政,實現司法功能,強化農村法治,保護弱勢群體,應對突發事件,維護自然環境,實現社會公正等。

有學者認為,現代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厲行法治,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一個公正的社會、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一個依法保障權利的社會。也有學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國家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發展的路徑和規律,認為在社會轉型時期,法治建設要堅持法治規律與本國國情結合,要堅持立法引導與政府推進并舉,要堅持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統一,要堅持理論變革與制度創新互動。

有學者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都旨在追求在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與進步。法治社會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

有學者考察并分析了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不和諧現象及其成因,著重分析了法治、公正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揭示出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基礎性地位與作用,提出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法治國家建設的路徑:第一,堅持法律至上,維護法律權威;第二,堅持依憲治國,切實遵從憲法;第三,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第四,堅持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第五,堅持保障人權,實現并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學者提出,法學家的任務是如何解決問題,要根據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的指導思想,在每個具體領域中尋找方法;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領域中應該思考怎樣做才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解決社會矛盾。有學者提出,要通過法治實現善治,實現社會和諧,需要處理好十大關系:(1)經濟建設與社會事業發展;(2)經濟發展與政治體制改革;(3)經濟發展與文化事業發展;(4)東部發展、中部崛起與西部開發;(5)公有經濟發展與非公有經濟發展;(6)權利保障與權力行使;(7)中央宏觀調控與地方自主發展;(8)公平與正義;(9)城鄉發展的和諧;(10)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

有學者深入探討了“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隱含意義和相互關系,指出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上構建的是一個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會,是人的生命價值、內在需要和社會德性都能得到滿足的社會。只有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并非意味著沒有沖突,沒有利益紛爭,而是意味著通過法治的途徑來解決權利和利益等方面的糾紛,意味著國家與社會的相對的分離,任何侵犯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乃至國家政權的行為,都能夠依法公平、正義地予以制裁。有學者認為,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基本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需要加強研究依法治國的實現途徑問題,要從領導組織、目標規劃和實現保障上研究如何促進。要研究法治建設的統籌規劃問題,研究如何加強推進依法治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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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民主憲政與和諧社會建設

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核心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它要求我們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在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進程中,要維護憲法權威,促進憲法自身的和諧發展與社會的整體和諧發展。

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憲政的基本特征。有學者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是中國人民新世紀新階段肩負的重大戰略任務,也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堅持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有學者明確指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及新中國半個多世紀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經驗的新概括、新總結,是貫穿于整個社會主義時期社會建設的總方針、總目標。

和諧社會與憲法發展關系密切。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為我國的憲政建設提供了歷史根據并將對我國憲政制度的發展及其理性定位產生重大影響,而憲政制度的變革與創新則為和諧社會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支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應進一步完善憲政機制:一是重構憲政觀念,憲法應為私益的保障提供最終的救濟手段和依據;二是進一步拓展民主參與的內涵;三是在健全現有的民主參與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民主參與渠道、規范參與方式,并逐步實現程序參與的法治化、規范化。有學者提出維護憲法權威對于推動依法治國的實現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認為憲法第五條的五款規定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觀的基本內容。依法治國要求我們必須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尊嚴,樹立社會主義法治權威。憲法至上原則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有學者從憲法和諧發展的原理、我國憲法和諧發展中的價值建設、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于我國憲法的諧發展的重要意義等三個方面展開分析,指出憲法的和諧發展必然對社會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使憲法的功能和作用得以發揮,使憲法的精神通過憲法的各項原則和制度的運行得以體現,從而使憲法適應社會實踐的發展需要,促進社會在憲法的軌道上按照人類文明的發展方向穩步發展。

平等權是憲法基本權利之一。有學者認為,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權利平等、平等權問題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權利的平等保護,不僅僅指主體之間的平等保護,而且指權利類型之間的平等保護。平等意味著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應有差別;但在條件不相同或不相等的情況下,區別對待可能也反映平等的原則、理念和精神。在平等的原則和理念中,包含差別對待的精神。

關于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方面,有學者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礎和制度保障,在建設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對此,我們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發揮民主立法在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充分發揮民主立法的表達與匯集作用、溝通與妥協作用以及導向與宣傳作用。堅持科學發展觀,通過立法統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政治秩序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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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法制度完善與和諧社會建設

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和糾紛,而是存在化解糾紛、調解矛盾的機制。有學者探討了近年來“強制調解”的現象認為,調解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禁止權力對人民調解的介入,并加強對它的法律規制,同時在法院的內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調解的自愿原則的貫徹。設立糾紛解決機制時,不僅要考慮現實社會,還應考慮未來社會,努力形成一套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學者從我國西北農牧地區公民權司法保障的現實模式入手,對我國司法理念的本土化問題進行了學理上的探討,闡發了我國司法理念的三種模式,即積極型司法理念、消極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初步描繪了“和諧社會”視野中的“司法理想圖景”。有學者介紹了恢復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新動向,認為恢復性司法與構建和諧社會在理念方面有諸多契合之處:恢復性司法比較全面地照顧到了有關當事各方,有利于建設和平社區;簡化犯罪的處理程序,采取經濟的責任形式,降低了刑法成本;有助于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有助于實現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

刑事法學者把刑事法治與和諧社會緊密聯系起來,認為現代刑事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發展和完善現代刑事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有學者提出,刑事法治治理的主要問題是社會中最不和諧的現象———犯罪行為,刑事法治建設應當堅持科學、理性、務實的精神逐步推進,需要從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行、涉外刑事法治合作乃至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等諸多方面進行系統化建設,故有必要強調,公正懲治犯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刑事法治中充分保障人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合理運用刑罰手段調整與化解社會矛盾。有學者分析了我國打擊商業賄賂的有關法律,認為我國打擊商業賄賂的法治體系存在諸多不足,建議創設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或反商業賄賂法,加大懲處商業賄賂行為的力度,完善與修改現行刑法,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完善刑事立法,廢除我國刑法上關于受賄罪的死刑設置,加強對商業賄賂關聯犯罪的打擊等。另外,還應從司法與執法方面完善我國打擊商業賄賂的體制和機制。

還有學者從現代和諧社會建構的角度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形式與方法,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為一種精神財富、以民族國家為權利主體的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建議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抵制外來不良文化對民族文化的侵蝕,守住民族文化。

經濟法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法律部門,是尋求促進社會和諧之法。有學者探討了和諧社會與經濟法之間的獨特關系,認為經濟法是一種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之法,是一種確立和規范政府干預之法,是“自由企業大憲章”,是“經濟憲法”。加速實現產業結構優化,不能完全依賴市場機制,應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本國經濟社會發展特點,通過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進行科學地引導和合理干預,制定產業結構發展方略,以有效實現產業結構優化。通過經濟法律制度,調整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社會保障,在保持貨幣穩定的前提下維持貨幣分配的平衡,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應當發揮主導性的作用,經濟法的調整應立足于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現實國情,著眼于以人為本與利益和諧,把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有學者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壟斷法的角度闡述了經濟法在構建我國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應當堅定不移地推進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建立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推動市場競爭,使市場成為社會融合與社會和諧的工具。

社會法是我國近年來在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大潮中應運而生的新興法律門類和法律學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法治保障。學者普遍認為,社會法是與社會主義制度最為契合的法,社會法在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和諧社會的建立尤其離不開社會法的發展。隨著社會建設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被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社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有學者認為,把社會保障規定為憲法權利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意義巨大。我國2004年修改《憲法》時并沒有對社會保障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因此社會保障權是否為我國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尚不明確。我國應從公民權利與國家義務兩方面在憲法中確認公民的社會保障權。有學者認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目前要考慮由分散立法向相對集中立法發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發展,加快人大統一立法并確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權限,強化社會保障的執法和監督,盡快制定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的包括社會福利法、社會救濟法、社會優撫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最終制定一部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典。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現階段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它是國家實現戰略目標的關鍵,能保障我國未來的糧食安全,推動城市化進程,推動城市和農村同步發展,拉動農村內需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導致農村和農民貧困的重要原因,在我國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城鄉有別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地區有別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強制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保障農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學者認為,環境保護和環境利益的平衡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因素。建設和諧社會應采取措施平衡環境利益,進一步加強綠色法治工作,把促進人與人之間環境利益的和諧和人與環境和諧的基本要求用法律和政策的形式納入國家、社會、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準則體系之中。

國際法學者從國際法治的角度探討了和諧社會建設的法治意蘊。有學者指出,目前我國倡導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僅僅限于國內層面,同樣適用于國際層面。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建設和諧社會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我們建立和諧世界的依據和準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我們爭取建立和諧世界的目標完全一致,是我國在國際上爭取建立和諧社會的保障。有學者認為,保障和平、安全和尊重人權是聯合國的功能和主旨,新的安全觀與發展、人權聯系在一起,被定義為“以人為中心的安全”,強調不僅是國土的安全,而且是通過發展來實現的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觀、制度和實施機制與建設和諧世界的主旨和要義是相互契合的。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世界的理念要求國際經濟秩序體現民主化;要以人為本,在國際經濟秩序中強調人、國家和世界的關系;既要從理念和基本原則上強調共贏與和諧,也要在現有的制度體系上反映這一要求;在國際經濟新秩序中,既要體現與國家與世界的關系,也要充分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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