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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社區居民委員會原有工作格局的變化,社區居委會干部在思想認識上產生了各種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建設的進一步推進。 困惑之一:職責多樣化有突破職能定位底線的勢頭。居委會的性質和任務在《居組法》中已被明確,而在現實工作中,居委會所扮演的角色卻使干部認為它是在政府基層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間徘徊的一個組織。隨著“單位人”大量潛入社區,居委會職責多樣化的發展趨勢日益明顯,突破了居委會現有職責所能承受的底線。擴充居委會職能使之成為一級基層行政組織,或者縮減居委會的現有職責,遏制多樣化發展趨勢,這個兩難選擇顯然不是社區工作乾考慮的范圍,但當前工作內容和任務的明顯增加卻是不爭的事實,職能與職責變化所帶來的沖擊讓社區居委會干部感到無所適從。
因惑之二:日常工作與繁雜的中心工作輕重不分。在實際工作中,社區居委會干部感到,與居民自治緊密相關的社區工作體系不健全,居民議事會、居務公開、社區群眾文化教育活動等日常工作往往能簡則簡,能省則省。社區居委會干部與居民交往多為就事論事,全面了解少,靜態把握多,動態跟蹤少。“長期性”的中心工作,如對分子的一日三訪,一天兩報;城管創建活動中的三天一檢、五天一查;為保穩定一個接一個的“特護期”等卻占用了社區工作者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
困惑之三:行政化的社區管理與復雜的社區服務難以協調。在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社區居委會干部往往越位成為行政化的管理者。一方面政府職能部門和派出機關給社區居委會下任務、定指標、評優劣、給獎罰;另一方面,居委會習慣于借助部門力量,采取強制手段去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如此一來,導致部門社區中介組織、志愿者隊伍出現空白,社區文體活動開展極少,弱勢群體幫扶機制也不完善,社區服務僅局限于純居民時期的進出蓋章、計劃生育證明、鄰里糾紛調解等原有工作項目。社區居委會干部對創新社區服務缺乏深層次的思考。
困惑之四:黨建工作新內容與居民的新要求結合不緊。破產企業黨員進入社區、單位黨員實行雙重管理、非公經濟組織建立黨組織等新生事物使居委會原有的黨建模式得以改變,黨員管理難度明顯增大。下崗職工黨員不相信社區、單位黨員瞧不起社區、企業黨員顧不了社區、純居民黨員幫不了社區的局面令社區居民區黨支部感到憂心。出于對新政策的不理解和對繁雜事務性工作的應付,社區居委會感到黨建工作有勁使不上。居民對社區黨組織普遍缺乏認同感、歸屬感和榮譽感,對其往往要求多,盡義務少,被動聯系多,主動聯系少,呈現游離化狀態。
因惑之五:上級的指令化要求與基層民主建設難以適應。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居民區成為一個開放的社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體系隨之建立起來,在強化社區管理的同時,各級對社區居委會這一基層網絡的指導性減少,硬性要求逐步增多,市、區直接召開社區居委會干部會議布置工作的現象時而有之。由于社區居委會過多精力用于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工作自主性明顯不足,推進轄區內民主建設的熱情自然減退。正因為管理、服務社區的原動力來自上級的要求而不是居民的愿望,所以居民代表會議在社區普遍未建立,更談不上開展工作,居務公開也流于形式。
困惑之六:固定的經費與擴大的支出保障不夠。社區居委會現有經費來源渠道狹窄,主要是創建經費、租賃收入和駐轄區單位的贊助。有限的經費除去人員工資后,用于支付電話費、水費、電費、辦公用品后所剩無幾,對于開展各種社區公益活動,可以說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特別是駐轄區企業紛紛破產買斷,單位實行財務中心統一報帳后,來源于駐轄區單位企業的贊助明顯減少。與此相反,社區居委會在所管理人員、所經手事項增多的情況下,政府職能部門卻沒有把“費隨事轉,利隨權轉”的要求落實到社區,居委會往往干了事得不到錢,給了錢卻干不了自己的事。
導致社區工作者產生困惑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社區工作者對社區再認知度不深。一是對居民自治的理解存有偏差。當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對象已擴大至單位人、下崗人員和流動人口,駐轄區單位也參與社區共建。居委會干部則視這些“外來”人員為管理難點,對駐轄區單位參與社區人建也視為畏途。二是對社區工作整體目標認識不清。大多數社區居委會干部僅滿足于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和經濟指標,對社區下崗職工再就業、文體體育活動、公民基本道德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想得很少。三是社區居委會干部從理論上認同居委會的自治性質,但在實踐中卻感悟到了行政化管理的甜頭。在上級交辦任務過多時,他們在理性上要求回歸自治狀態;而當社區事務繁雜,難點熱點問題增多時,在運作中又要求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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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2、社區居民對社區理解度不高。一是懷念“老家”,懷疑“新家”。“老家”雖然日子不好過,但畢竟管生老病死。“新家”雖然是個家,但不可能象原來那樣管得細。二是強調權利的平等性,忽略義務必要性。受經濟條件制約,社區居民在低保、就業、救濟等方面講求人人有份,而在義務的履行上,則能推則推,強調個體的差異性。三是穩定收入者缺乏參與社區工作的熱情。他們不企求從社區居委會得到什么,也不愿發揮自身的作用。
3、駐社區單位參與共建的氛圍不濃。駐社區單位與社區居委會聯系得并不緊密,參與的主要方式還止于經濟上的援助,人力、物力資源優勢沒有被挖潛發揮出來。對于社區內的難點、熱點問題更是難以投入精力去協助解決,對社區建設的現狀與遠景規劃過問太少。
4、政府與職能部門的指導性不強。在指導社區工作時,往往把社區居委會當做政府的基層組織和職能部門的“腿”,在部分工作中表現出越位現象。此外,對社區文化、體育活動、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指導也缺乏力度。對社區全面發展的激勵機制制定得不夠完善,在管理的重心上有些移位。
5、居民自治的有效作用發揮不力。一是自主管理的組織不健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這一決策、監督機構不健全,有的沒有成立,有的形同虛設。二是居民自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事一議、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等制度落實不到位。三是自主管理的體系不健全。管理、服務、保障隊伍不齊,對象不清,情況不明。
要消除社區工作者的困惑,改進社區工作,需要從四個方面著力:
1、要增強社區工作者的整體素質。一是強化教育培訓,增強其服務本領,切實發揮工作的主觀能動性;二是嚴把入口關,由“行政化”選人向“社會化”選人轉變,改變當前居委會干部年齡、文化、性別結構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現象;三是疏通出口,不斷完善用人制度,形成社區居委會干部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機制。
2、要形成有效的整體合力。要把開展社區自治與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通過簡政放權,把部分公共權力和公共服務職能授予社區居委會。要引導社區內企事業單位的服務設施向社區開放,形成“共駐社區,共建社區”的氛圍。
3、要創造良好的自治環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轄區事務的管理和服務。社區黨組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戰斗堡壘作用,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培育引導居民的自治意識,讓居民群眾對社區形成認同感和歸屬感。
4、要創新社區的服務機制。一是明確界定關系,上級應減少或取消不必要的針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類檢查、評比和考核。二是要確定社區職能,對于本應屬于職能部門的事,堅決制止轉嫁行為,需由居委會配合、協助完成的工作,應提供必要的權利和經費;三是積極發展各種便民利民服務項目,使居民群眾從發展社區服務中得到便利和實惠。四是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興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區服務,增強服務業發展的內在活力。五是利用企業閑散資源興建公共服務設施,形成加快社區服務發展的良性機制。“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