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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電信競爭中的附贈行為的主要特點有;我國禁止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違反此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性;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該條應該是世界上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最早規定;這種不正當的競爭利益也應當予以沒收;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附贈是一種附條件電信服務交易行為、附贈的主體是電信業務的經營者與其交易的對方、附贈的贈品既包括現金、物品、有價證券等,還包括消費性服務、附贈行為的對象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可能構成商業賄賂,關鍵要看附贈的數額、在電信競爭中,電信業務的經營者通過附贈給對方財物或利用其他手段收買交易對象或電信消費者,而非通過附贈對方商業慣例小廣告禮品的方式,從而獲取交易機會或交易條件的行為,就構成商業賄賂、電信商業賄賂行為扭曲了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的本質、信商業賄賂行為破壞了電信資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允許某些電信運營商通過商業賄賂去輕而易舉地配置資源話,那么,就勢必會挫傷那些在競爭中主動地投入大量人財物,研究、開發新技術、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去滿足市場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積極性、電信商業賄賂行為使國家稅收嚴重受損、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中一種常見且危害較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各國的競爭法都明令禁止,并給予嚴厲制裁、我國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也給予嚴厲的制裁、等,具體材料詳見:
1電信競爭中的附贈行為的主要特點有:
第一,附贈是一種附條件電信服務交易行為。在這種交易中,電信業務交易關系是主關系,贈與是從關系。如果電信業務交易關系的條件不成就,就不會發生贈與;
第二,附贈的主體是電信業務的經營者與其交易的對方。這里的“對方”既包括單個的電信業務消費者,又包括使用電信業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這些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人或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附贈的贈品既包括現金、物品、有價證券等,還包括消費性服務。例如,電信運營商的“入網送手機”活動,就是典型的附贈行為。第四,電信市場競爭中的附贈行為大都是公開進行的,這一點與“帳外暗中”是明顯不同的。這類公開的附贈行為,一般以交易的數量達到一定的數額,為贈與的條件。
例如,我們可以隨時在市場上看到類似的宣傳廣告:“在xx銀行預存話費xx元,送xx手機。”等等。
2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我國禁止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違反此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應該指出,附贈包括經營者之間的附贈和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然而,《暫行規定》僅對經營者之間的附贈進行了規定,而對經營者對普通消費者的附贈,則沒有做出規定,這是《暫行規定》的一大缺陷;實踐中,大量的附贈是經營者對普通消費者作出的。因此,附贈行為的對象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可能構成商業賄賂,關鍵要看附贈的數額。根據《暫行規定》的解釋: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在電信競爭中,電信業務的經營者通過附贈給對方財物或利用其他手段收買交易對象或電信消費者,而非通過附贈對方商業慣例小廣告禮品的方式,從而獲取交易機會或交易條件的行為,就構成商業賄賂。
3、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性
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作為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社會有以下嚴重的危害:
(1)電信商業賄賂行為扭曲了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的本質。商業賄賂行為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發揮正常作用,阻礙了電信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它的存在和蔓延,干擾了電信經營者間的公平競爭,使誠實信用經營的電信企業論為受害者,妨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電信商業賄賂行為破壞了電信資源的合理配置。電信資源要想真正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必須通過電信市場公平、有序、有效的競爭。商業賄賂使資源不合理的、非公平的向行賄者一方流動,這勢必影響和阻礙電信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首先,商業賄賂阻礙了電信技術進步。眾所周知,電信業引入競爭的根本動因是技術進步。
(3)如果允許某些電信運營商通過商業賄賂去輕而易舉地配置資源話,那么,就勢必會挫傷那些在競爭中主動地投入大量人財物,研究、開發新技術、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去滿足市場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積極性。其次,商業賄賂阻礙了電信服務質量的提高。我國電信引入競爭后,新的運營上的出現,對傳統的運營上構成了很大的競爭壓力,為此,各運營商紛紛采取措施采用新設備和技術,改善服務水平與質量,使網絡的運行質量明顯提高。然而,由于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的出現,從根本上影響了電信服務水平與質量的改善與提高,因為商業賄賂比提高服務水平與質量更能獲得資源,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4)電信商業賄賂行為使國家稅收嚴重受損。就企業而言,“企業搞回扣一般不入帳,不少巧立名目攤入成本,反過來轉嫁給消費者。而代為或集體收受的回扣,一般都作為獎金或福利發給個人,有的甚至私分。個人收受回扣除少數人上繳外,其他部分則不見痕跡,造成了國家稅利的嚴重流失。”5例如,目前電信市場營銷中的“預存話費或入網送手機”活動,以及有獎銷售或各種有獎活動個人取得的手機、現金或其他物品等,如達到一定的數額,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目前規定所得金額的20%為應納稅額。然而,有多少個人在類似的活動中取得了電信經營者提供的超值獎品或贈品?又有多少個人依法繳納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監管機關對此是否胸中有數?筆者認為,類似行為已使得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除上述危害外,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還給少數道德敗壞的經營者中飽私囊、貪污受賄提供了機會。一些單位的負責人或責任人收受某些電信經營者的賄賂,為其謀取不正當的電信業務交易機會或條件等。總之,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扭曲了公平的競爭秩序、阻礙了技術進步、破壞了電信資源的合理配置、損害了社會利益、腐蝕了人的靈魂、敗壞了社會風氣,應當依法予以堅決打擊。
4、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
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中一種常見且危害較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各國的競爭法都明令禁止,并給予嚴厲制裁。例如,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譽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12條規定:“(1)在營業中競爭目的對某企業的職員或其受托人提出,允諾或給予好處,而要求自己或第三者以不公正的方式在貨物或勞務方面中選,應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罰金。(2)企業的職員,受托人在營業中為保證以不公正的方式在競爭中挑選某人的貨物或勞務而要求,接受允諾或接受好處的,處同樣懲罰。”
5、該條應該是世界上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最早規定。
我國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也給予嚴厲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顯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賄賂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首選責任是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如果這些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將依照受賄罪處罰;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受賄行為的,依受賄罪定罪處罰。關于行賄方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是單位犯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行賄罪處罰。為了促使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關于對公司、企業人員商業行賄行為的罪與非罪的界限上,主要應看行賄數額的大小。如果行賄行為數額達不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就不構成行賄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實施商業賄賂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這里的“非法所得”,是指受賄人收受的收益。對于行賄方來講,由于其通過實施行賄行為獲得了交易或交易機會,取得了不當的競爭利益。因此,這種不正當的競爭利益也應當予以沒收。
關于商業賄賂的民事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就此作出具體規定。但在具體處理時,可以依照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違反商業賄賂禁止性規定的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